煤矿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
二、 矿纪委对矿井重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三、办公室负责对全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特殊工种持证培训工作,保证在岗的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对应当获得培训和取得证照的员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矿井井下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培训持续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
五、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检查是组织员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的安全检查可以为企业由人治向法治、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移。矿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通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结合进行:
1、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矿主要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2、安全检查由矿领导负责组织,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纪委等部门参加,每周井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
3、安全大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必须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必须速议速决,立即分轻重缓急进行整改。如限于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应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