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446#令)和荥经县煤炭建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壹、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领导机构:
煤矿法人代表任组长,安全生产副总、总工程师、经营副总任副组长,安委会成员任组员,办公室设在生技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矿长和安全生产副总执行考核,形成我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局面。
贰、 下井带班人员及带班次数要求:
根据文件精神,我矿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的女性和身体有残疾的人除外)都要坚持下井带班,其中包括采、掘、运输队队长、安管员,安监科、生产科、设备科、供销科、党政办管理人员及总工办、矿级干部等;采掘队长、安管员、安监科、生产科、设备科工作员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矿级、副总工程师和科室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不少于2次,下井带班抵减下井任务考核,具体见我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日期安排表。
叁、 下井带班负责区域及时间要求:
我矿下井带班负责巡查的区域分为采煤区域和掘进运输两大区域;带班每天分成三班,即早班、中班和夜班,每班1-2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原则上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肆、 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生产。
2、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 矿长、区队长对当班负责区域安全生产负责;当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严重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队长责任同时追究当班人员相应责任。
1、 实行井下带班交接制度。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到采、掘、运作业现场巡查,发现隐患和工人违章必须安排现场安管员、队长进行处理;并将隐患和违章情况在现场隐患记录牌板上注明(内容包括:现场隐患、处理情况及期限、处理隐患责任人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否则,处罚30元/次。
2、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带班人员出井后,要将进出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在调度室进行详细登记,安监科月底存档备查。未完善者处罚20元/次,弄虚作假者处罚100元/次,调度室同罚。
3、 考核制度:
i5289) 惩罚制度:规定下井带班人员每月未按规定次数带班欠1 次处罚300元;下井带班人员现场带班低于8小时或未到规定现场区域(特殊情况外)处罚50元/次。
i5289) 奖励制度:下井带班人员每月按规定下井。并且所负责的区 域未出现重伤以上事故,奖励下井带班人员30元/次,按月由生技科考核,矿长、安全生产副总审核,超出此规定的下井天数不再奖励。
乐华工贸总公司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