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不虚设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证明并上报事迹材料,通风科调查核实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给予奖励。
3.对在安全技术上以及在防范重特事故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由通风科、生产科考评,安委会讨论,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以错定罚、惩不滥施的原则,以违章的事实、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为依据,统一标准,按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违反“三大规程”和我矿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员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2、由于设备超过抢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3、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事故的。
4、轻、重伤事故突破行业标准或矿下达的指标的。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六条 违反“三大规程”和矿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岗位职责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征兆或危急情形,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4、制止违章或排查隐患不力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以及对肇事者进行包庇的。
6、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以及对揭发、检举隐瞒事故隐患真相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拒绝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询问,以及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
7、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十七条 处罚程序和审批权限
1、对单位的罚款,由总工程师率通风科、生产科进行评议后,报安委会讨论,矿长批准执行。
2、对纳入奖惩的对象,其处罚须总经理提出,安委会讨论决定,矿长审批,通风科执行。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我矿安全管理规则和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的个人和事故责任者,由通风科和安全员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我矿《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执行罚款。
4、瓦检员对现场发现的违章人员,有建议处罚权,可建议矿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5、对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开除(辞退)处分的,按我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一是我矿给予的安全奖励基金;二是安全罚款(包括安全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所规定的罚款)。
第十九条 安全奖励基金,在财务上单列帐户,由通风科掌握使用。
第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财务科分别从集体工资总额中和个人工资中支付,不准进入成本。井内安全罚款由安全员出据《罚款通知单》,财务代扣,通风科管理,其罚额由井内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确定。全矿安全罚款由安通部出据《罚款通知单》,财务代扣并列入矿安全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