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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8-04 18:03 来源:本站原创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的消除和控制矿井客观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提高我矿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就是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等。
我矿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为三级,即重大隐患、重点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重大隐患。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中具体分解细化的66条隐患内容。主要包括: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9、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0、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1、矿井风量不足的;
1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1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1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8、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19、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装备、仪器的;
20、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放水的;
21、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2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23、超层越界开采的;
2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25、有两个双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6、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隐患由我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我矿主要负责人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二)、重点隐患。指未列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中,但涉及矿井安全生产的隐患。主要包括:
1、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的;
2、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基础设施等不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
3、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要求不符合的;
5、采掘工作面出现顶板破碎或断层等地质构造以及残采、终采时;
6、各种基础资料、档案管理、记录控制等与上级要求有差距的;
7、出现其他各类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危害因素时;
重点隐患由我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我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三)、一般隐患。指井下生产现场出现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现象或不安全因素,可在现场进行处置或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由我矿、纪检委、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进行现场处置和解决。
二、隐患排查
1、主要负责人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处的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存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审,并分析一般隐患、重点隐患产生的原因,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验证,排查企业有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隐患。隐患排查手段应遵循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采取预防和控制事故技术,查出并改变生产异常,达到防止异常突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矿井对各生产环节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隐患,力争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矿纪委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矿井纪检委、通风科将每月安全检查或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汇总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2、隐患排查实行上下结合、左右协调、主动加互动等形式,在事故预防上坚持做到“一个中心,两个贯穿,四个结合”(即以消灭人身伤亡事故为中心;把安全意识贯穿于员工头脑,贯穿于生产环节的全过程;做到专管与群防结合,员工之间自检与互检结合,管理人员定检与巡检结合,督促与整改结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隐患排查体系,充分发挥全员参与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做到生产无事故,作业无“三违”,设备无缺陷,环境无隐患,制度无缺陷,教育无遗漏,使全员、全过程以及每道工序、每个环节的安全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3、员工在每次作业前,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做好自查自检,坚决做到“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生产)。
4、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到“一想、二查、三严”,即想当天生产、工作中有哪些不安全问题,如何处置;查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查本身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人员的安全,如何防范;严格遵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值班人员以及班组长要认真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观察安全生产动向。要通过对现场设备动态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情绪变化情况、文明生产情况、环境因素等进行检查,从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隐患。
6、2人或多人以上的作业班组,应实行联保互保制度,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和互查互检活动,以有效排查和预防事故隐患。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员工自检、上下工序或相邻工序互检、班组长或安全员巡检),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并监督别人不伤害别人)。
7、隐患排查实行各作业区域分段包保负责制,班组长、现场值班人员、安全员应对所辖区段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区域(段)设备危险源点分布情况定时、定期按检查路线和要求进行重点检查,以掌握危险源点的控制情况和变化情况,使每一源点每时每刻都在日常的监控之下。
8、加强班组基层建设,强化班组现场管理,积极推行和实施班组内部的安全“三查”(即查安全思想、查安全措施、查安全工器具)活动,消除一般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⑴查安全思想
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侥幸心理,是否有习惯性违章的苗头,是否有严重影响精力集中的思想因素,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疲劳、饥饿、饮酒等有关情况。
主要作法:自查:在接受作业任务后,由作业人员在进班会上汇报自查的主要情况。互查:在汇报自检情况以后,由参加班会的员工特别是同一作业任务中工作的员工或联保互保对子通过简明扼要的询问、讲评等对自查情况补充完善;再由作业负责人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对;最后由班组长、安全员确认并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作业。使参加作业的人员在作业前就具有安全意识强、精力充沛的良好状况。
⑵查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清楚明白自己担负的作业任务以及和自己作业任务有关的其他作业内容。完成该项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预想、反事故措施等有关内容。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业人员检查自己担负的工作以及与自己作业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作业内容;在作业前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考虑周全、已经落实;重大作业项目,是否作了事故预想并制定了反事故措施。互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班组长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互查互帮;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逐一核对,包括在作业现场一一落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⑶查安全工器具
主要内容:按作业内容应该配备的安全工器具是否一一准备妥当,有无遗漏;安全工器具是否经过预试、检验合格,是否良好;规格型号是否符合作业要求;作业人员是否能够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业人员分别对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清点、核对、检查和确认。互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人员再次检查确认,以确保作业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9、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出井后必须在井调度室或交接班记录上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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