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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8-19 21:27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井必须编制重大灾害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
二、每年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全公司井上、井下进行排查,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根据演习过程查找问题,做出改进。
四、矿井必须建立井上和井下救灾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救灾器材,对救灾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器材严禁挪做它用。
五、对矿井重大灾害应急处理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灾害预防及避灾自救知识。
六、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由矿长负责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应急救援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抢救工作。
七、《预案》启动后,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八、煤矿发生事故后,公司救灾指挥部立即集合抢险救灾突击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
九、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措施
十、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调度室联系协调解决。
十一、 在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灾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才可入井。
十二、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检身工、灯房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共同完成。
十三、灾害发生后,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退缩、逃避,应积极组织抢救,减小灾害损失。
十四、对破坏防灾、救灾设施设备、不执行重大灾害监控措施,不履行救灾职责、延误救灾时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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