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原《汾西矿务局安全奖罚条例》(修定稿)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安全管理奖惩条例是我公司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执行上坚持教育先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3条:鼓励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公司安监处制定。为加大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安全处罚力度,可按照本标准加倍处罚。
第5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队组(包括外包队伍)、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6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记功、表彰、奖励。
①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②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③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者;
第三章 井下三违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 严重三违及处罚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
3、发现有冒顶、透水预兆强行作业;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
5、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擅自打开或进入栅栏、密闭;
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7、瓦检员空班漏检,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弄虚作假;
8、破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
9、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
10、放炮不按规定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11、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12、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严重的短线放炮;
13、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违反停送电规定;
14、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的失爆;
15、带电作业、明火操作、井下打开头灯;
16、擅自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17、非专职人员停、开局扇;
18、私自拆除风电及瓦斯电设施;
19、斜井(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20、斜井(巷)运输作业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21、斜井(巷)运输作业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22、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车或放飞车,溜滑轨道;
23、趴、蹬、跳车,坐矿车、坐输送机:
24、大巷作业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红灯,不挂照明灯,不穿反光背心;
26、机车闯红灯或无照明行车,电机车超速行驶;
27、携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
28、酒后下井作业;
29、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30、井下盗窃火工品及井下物资;
31、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32、拆除、更换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
33、在桦木、白松、腐朽木头或直径小于要求的棚梁下吊挂导链起吊重物;
34、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不紧固;
35、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加楔直接接触;
36、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
3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38、井下“三员两长”及要害场所岗位人员擅自脱岗;
39、殴打、报复安监人员或通风管理人员;
40、在井下发生口角,并导致斗殴的。
41、在巷道内原始支护上起吊拖拉重物;
42、在五采大巷、五采材料巷、六采材料巷行走;
43、违章乘坐无极绳绞车索车;
44、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在岗睡觉;
45、井下遇临时工程或特殊工程时,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或施工组织措施;或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46、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中严重失职,使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入井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8条:井下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l、开除或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的处分;
3、处以200—500元罚款;
4、电视台亮相并住“三违”学习班。
第二节 井下一般三违及处罚
第9条:通则
l、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贯彻有关规程、措施或贯彻后未签名盖章,罚责任者100元;
2、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罚责任者100元;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图板,罚责任者50-100元;
4、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罚责任者50-100元;
5、专业检查人员不按规定携带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罚责任者50-100元;
6、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50-100元;
7、入井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8、井下工作人员未持安全资格证上岗,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条:启动采煤机前司机必须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无人方可开机,否则,责任者50-100元。
第11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其断面和高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超前维护的距离不得小于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条:采煤工作面前后出口和机头、机尾的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条:新工作面在初采前要配足工作面所需的梁、柱,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经验收符合开采条件,否则不准开采,违者罚责任者50—200元。
第14条:采煤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煤柱或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5条:采煤工作面移架、移溜的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条:采煤工作面切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无特殊情况,严禁提前拉回切顶墩柱,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7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8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支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单体支柱,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9条:综采支架必须接顶严密、无浮石,相邻支架间的错差、架间空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0条: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要及时前移,圪窝深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1条:综采支架的护帮板在移过支架的同时,要紧贴煤帮,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2条:采煤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3条:机组无水干割煤,不执行“开机必须洒水,停机方可停水”的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联接网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工作面有3处以上联网不合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5条: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及乳化液浓度的配比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50-100元。
第26条:工作面运输巷皮带、溜子在适当位置应设合格的行人过桥或盖板,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7条:综采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8条:在架设支柱时,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9条:综采工作面设备车连接和防跑车装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0条:回采工作面顶板压力大,导致支柱钻底严重而不穿柱鞋的,超前支护的支柱不穿柱鞋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1条:破坏井下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2条:皮带输送机别勾木或其他物体,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3条:用皮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拉送材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4条:碰倒或有损坏、失效的支柱,不立即恢复或更换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5条:煤机割过后,不及时加点柱,或点柱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6条:开动掘进机前司机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7条: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上只允许有主、副司机,不得有其他人员,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8条:开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39条:开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0条:开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及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者 50-100元。
第41条:开掘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不准贯通,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2条:使用刮板运输机的开掘工作面,严禁掏机窝,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3条:使用刮板运输机开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机头、尾必须打压柱或底锚,如有一处未打或不起作用,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4条:开掘工作面支护材料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5条:开掘工作面锚杆的间排距、角度、锚固力、紧固力、外露长度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6条:锚喷巷道喷浆料的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7条:锚喷巷道初喷、复喷、潮喷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8条:对巷道中线一侧帮中局部超挖300mm以上的巷道,罚责任者50-100元。
第49条:过煤线、破碎带的锚喷巷道,喷浆时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0条:锚喷巷道跨工序作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1条:开掘工作面的中线、腰线、边线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2条:架棚巷道的棚子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棚腿不在实底上,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3条:架棚巷道的棚子前倾后翻,盘帮勾顶缺件,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4条:耙斗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作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5条:耙斗机防护装置不齐全可靠的情况下运行作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6条:耙斗机钢丝绳发现打结或磨损、断股超过规定使用时,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7条:火药、雷管的发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8条:非专职人员严禁乘坐火工品拉运车辆,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59条:火药、雷管必须当班领用,未用完的火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库,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0条:火药、雷管要分箱存放,并加锁,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1条:火药、雷管箱要放在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15m,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2条:火药、雷管箱必须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3条:火药库看管人员严守岗位,凭证发放,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发现无证发放、违章操作,对库工罚款100元,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4条:无证人员擅自进入火药库,罚责任者及库工各50-100元。
第65条:领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领取火工品后,严禁混合背运、乘坐任何车辆、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66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7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放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8条:装药时必须正向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土,不得用其他物体充填,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9条:放炮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不得短线或警戒距离不够放炮,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70条:采、掘、开工作面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1条:专职放炮员的违章处罚:
l、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2、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在符合规定地点进行操作,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3、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4、装药时必须使用专用木制炮棍装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72条: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73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跟班队长、带班长、放炮员、安全员要对顶板、支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4条:按规定携带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悬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5条:自救器室发放失效的自救器,对组长、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
第76条:采、掘、开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填写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77条: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78条:采、掘、开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79条: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80条: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1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2条:总回风巷失修率不得超过公司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83条: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4条: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5条:采煤机、掘进机司机、锚喷工及有关接触粉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6条: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7条:工作面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8条:井下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风机,罚责任者50-100元。
第89条: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0条: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1条:井口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2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200元。
第93条: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4条:井下各硐室、皮带机头按规定需设置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5条: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视情节罚责任者50-200元。
第96条:风机切换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7条:局扇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8条: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99条: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可靠,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0条: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1条: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2条: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3条: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4条:发放矿灯必须完好,使用时间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5条:采煤机、掘进机、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6条:电机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7条:电机车沙箱、照明、警笛、制动闸和控制器连接装置、尾灯等设备不完好时不准开车运行,否则有一项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8条:乘车人员乘车时,身体不准暴露在车外,长工具及较大的备件必须放在专用车厢内,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09条:司机及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必须挂好防护链,戴好安全帽,否则罚责任者 50-100元。
第110条:人车司机须按规定乘坐在最前—节车厢内,并按规定发出停、开车信号,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1条:人车车辆进入停车地点不及时停车,造成工人扒、蹬、跳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2条:除抢救事故及其它特殊运输工作外,电机车机头只许乘坐—名司机,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3条:机车因车速超过规定发生掉道,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4条:机车运行时,在规定地点不瞭望,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5条:机车通过道岔、弯道、设置红、绿灯的岔口处及会车时,必须打铃示警、减速慢行,红灯信号要将车停在规定位置,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6条:机车司机严禁开车打盹睡觉,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117条:支干线、弯道行驶的车辆,无论是红灯或绿灯信号,都应将机车停住规定的停车线外,瞭望各方向确无行驶的车辆后,方可按信号指示通过,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8条:司机不落实乘车规定,违章接运人员,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9条:大巷严禁行人,严禁推车,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120条:出入井人员不在指定地点候车,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1条:出入井的物料、设备严格按规程规定挂车、装车、拉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2条:采区轨道运输作业,严格按绞车操作规程作业,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123条:绞车及斜坡各类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否则绞车停止使用,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4条:严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溜子,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5条:机车与机车向同一方向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100米,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6条: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7条:所有井下采区轨道与大巷,必须按规定加设轨道绝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28条: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架线高度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9条:井口验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50-100元。
第130条:对安全检查“四定”问题必须按时整改,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1条:矿各种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无故不到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2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罚款50-100元。
第133条:追查事故有关人员无故不到者,罚款50-100元。
第134条: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5条: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对工人行使权力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36条:发生事故后,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在陈述事故经过时,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按规定罚款外,加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7条: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单位必须保证参加人员。无故不到,对分管领导和该队队长及责任者罚款50—100元,并对所在单位集体罚款200元。
第138条:生产口领导干部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下井天数指标,下井天数或二班、夜班比例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39条:生产口领导干部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抓“三违”指标,每少一次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40条:乘坐猴车不按规定乘坐,乘坐间距小,乘坐猴车时摆动猴杆,罚责任者100元;
第141条:严禁携带长柄工具、超长、超重物料、火工品乘坐猴车,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42条:猴车发生掉杆、掉轮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43条:严禁在综采支架前梁及护帮板上起吊重物,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44条:综采工作面支架喷雾,必须按规定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45条:采煤工作面采煤机被用做为推顶或牵引设备,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46条:采掘工作面煤库篦子,必须按设完好,规格、间距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 严重三违及处罚
第14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严重三违:
1、破坏设备、器材、消防、铁路等安全设施:
2、主要机房、要害部门岗位、场所擅自脱岗者;
3、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4、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5、扒、蹬、跳行驶中的车辆、皮带、溜子;
6、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酒后上岗者:
7、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
8、机动车辆在非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急刹车:
9、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
10、携带烟火进入禁火区:
1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12、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13、对安全检查人员及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148条:地面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1:开除或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的处分;
3、处以200—500元罚款:
4、电视台亮相并住“三违”学习班。
第二节 一般三违及处罚
第149条:传动、转动装置未加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0条:电缆、刀闸、接线有明接头、虚接、搭接、无消弧罩,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1条:人员横过溜子、皮带处必须设置过桥,有—处不设,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2条:随意横跨运行的溜子、皮带及其它设备,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3条:电工、维护工等特殊工种上岗作业,应按规定带足专用工具,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4条: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有—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5条: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6条:各种中小型设备带病运转,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7条:高空起吊不执行安全措施或行业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8条:电器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各类保护或保护装置不可靠,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9条: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0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有一处不设,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1条: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2条:场内机动车辆应按时检查机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违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3条: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5m,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64条:一般岗位人员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五章 其它
第165条:本条例未列情形之井下及地面的其它违章,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危险程度,比照严重“三违”或一般“三违”处罚规定执行处罚。
第166条:特殊时期,对“三违”人员可比照上述条款加大处罚力度,给予二至四倍的罚款,并对有关管理人员株连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