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杜绝运输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全省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类架空乘人装置。
第三条 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经使用单位、厂家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矿井已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要按照规范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定期进行检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且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省、市、县(区)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 基础管理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运行速度、乘坐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第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断绳保护。
(七)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八)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九)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十)防偏摆保护。
第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上岗记录。
第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闸把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面积不小于设计的60% ;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四)声光信号
声光信号完好齐全、吊挂整齐,防爆报警信号灵敏可靠。
(五)钢丝绳无严重锈蚀、变形,断丝不超过规定,运行平稳,速度正常。
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及张紧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 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则要考虑更换钢丝绳;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月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迂回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第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的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9~402条有关规定。
(二)钢丝绳断丝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有关规定。
(三)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有关规定。
(四)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五)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主要是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六)张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卡接必须可靠。
(七)新购进的钢丝绳在出厂前必须做消除内部应力的拉力试验,以防止钢丝绳在运行时旋转。
第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二)指示灯指示正确。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四)启动装置应实现软启动。
第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应配备1~2套救护病床(救护担架)。
第三章 运行规定
第十九条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否动作灵敏;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状况;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严禁开车,并立即向矿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第二十一条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因查找故障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警示牌,并向矿有关部门报告。当对系统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二十四条 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六条 严禁携带超长物品的人员乘坐。乘车时所带物品必须顺巷道方向携带,不得横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员,并且前后均应留出至少一个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时伤及他人。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和触摸绳轮及邻近的任何物体。乘车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摆动,不得超过警戒线。
第二十八条 乘坐人员严禁中途下车,严禁来回乘坐和频繁改乘座位,严禁乘坐中睡觉,不准将灯带、衣物等挂在吊座位上。
第二十九条 上下车场人员集中时,不得拥挤,应按顺序上下,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第三十条 停运期间上下人严禁走在钢丝绳下方,应走人行道。
第三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除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外,还必须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隔离网须经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设计,隔离网必须牢固可靠。
第三十三条 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应设置足够空间的吊椅存放点,做到吊椅存放整齐;同时应有保证乘人间距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煤矿安全规程》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