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煤矿存在《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列的15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二、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矿长、工程师、带班矿长、安全员、电钳工、瓦检员等人员。
三、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按时向煤管站或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定负责人、定责任人、措施、定时间、验收人。
四、安全隐患实行上级管理
1.一般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隐患整改责任人,责任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矿主要负责人备案。
2.重大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实整改的内变,所需资金,整改期限,整改人员,并组织实施,整改采区,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并签字。向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
3.矿规定每周四为安全隐患排查,上午9:00所有小组人员分别对井上下进行安全检查找隐患,下午2:30对所查隐患进行分类,实责任人,整改措施。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好隐患,要分析原因,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
六、矿备用将隐患自查的情况报煤管站,每月25日将本月的排查情况经矿领导签字向煤管站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