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煤矿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
宋镇伦
目 录
第一章 “三违”一般性知识
一、“三违”的定义: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第二章 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界定依据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四、适用范围
第三章 “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采掘专业
第三节 机电运输
第四节 “一通三防”
第五节 爆破及火工管理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七节 附 则48
安全生产“三违”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三违”仲裁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奖 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通过对我矿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 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一般“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轻微“三违”
“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矿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 “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
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0、新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二、一般“违章”
24、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5、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26、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27、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28、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29、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0、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1、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33、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
34、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无跟车工 的责任人员。
35、人车、罐笼超员的把罐工或跟车工。
36、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
37、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8、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39、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40、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41、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42、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43、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44、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45、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
46、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
47、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48、“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49、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1、未进行“三个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
5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
53、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54、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5、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56、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57、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58、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5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60、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61、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62、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6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64、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6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66、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6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6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69、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
7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三、轻微“三违”
7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7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7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
7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75、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第二节 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一)顶板控制
7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7、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7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
79、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80、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81、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82、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83、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84、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提前摘除三挡支柱或中柱超过规定的操作人员。
(二)采掘机电
85、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86、扒装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8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人员和司机(规程规定的除外)。
88、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89、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三)井巷维修
90、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91、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2、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94、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四)灾害防治
9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6、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9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五)其它
98、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99、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10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
10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02、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者。
10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104、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105、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106、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二、一般“三违”
(一)顶板控制
107、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108、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109、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110、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11、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112、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113、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114、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115、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
116、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铰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铰接梁连续2处未铰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工。
117、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
11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1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者。
120、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
121、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
122、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23、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124、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25、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
126、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127、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128、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
129、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130、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
131、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132、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3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34、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135、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
136、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137、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38、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
139、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140、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141、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二)采掘机电
142、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143、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144、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
145、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者。
146、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机电副队长。
147、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48、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149、采煤机运行期间,远离操作点3米之外的司机。
150、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15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15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人。
153、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米(综采面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
15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155、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56、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157、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58、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159、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
160、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161、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
16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63、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164、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16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166、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
16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168、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169、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170、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171、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172、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
173、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
174、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
175、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176、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三)井巷维修
17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178、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四)“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
179、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
180、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181、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
182、综采、悬移支架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护工。
183、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五)其它
184、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
185、采煤工作面闭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186、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187、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工。
188、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钻杆打眼的。
189、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
190、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
191、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
19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三、轻微“三违”
193、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
194、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95、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
196、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作者。
197、综采和悬移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
第三节 机电运输
一、严重“三违”
(一)机电
198、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9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
200、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
201、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202、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203、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20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205、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
206、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运输
20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管领导。
208、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者。
209、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
210、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主管领导。
211、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212、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
213、井下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214、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215、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216、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217、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
218、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
219、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
220、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机。
221、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222、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223、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224、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225、机车运行期间跟车工上、下车辆扳道岔,或不下车扳道岔的司机、跟车工。
226、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
227、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
228、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的燃油闪点低于70°C的司机及物资供应科长。
229、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者及通风负责人。
(三)其它
230、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31、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者。
二、一般“三违”
(一)机电
23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3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234、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235、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操作者。
236、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班长。
237、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维修班长。
238、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239、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0、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242、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
243、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
244、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
245、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
246、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
247、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248、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249、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250、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25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
252、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人。
253、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254、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55、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瓦斯浓度的人员。
256、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
257、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检修人员。
258、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
25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
260、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61、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
262、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二)提升运输
263、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64、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265、人车、罐笼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未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可移动物件的把罐工。
266、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267、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机电科负责人。
268、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维修人员。
269、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使用者和机电科负责人。
27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
271、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72、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7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责任人。
274、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
275、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责任者。
276、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机电科负责人。
277、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挥者。
278、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
279、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绞车把钩工。
280、站在道心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
281、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
28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83、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
284、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85、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操作人员。
28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
287、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人员。
28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人员。
289、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人员。
290、在井上、下顶车或人车运行期间,打开阻车器的或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人员。
291、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292、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93、机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跟车工。
294、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员。
295、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司机和跟车工。
296、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或在车场以外顶车的司机和跟车工。
297、利用电机车反向运行档进行停车制动的司机。
298、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99、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300、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或不使用红尾灯的司机。
301、2.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302、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的设备时,上方未铺盖绝缘物,并未使用绝缘绳固定的司机。
303、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
304、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米、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米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在运输大巷推车的推车人。
305、在运输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种服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
30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
307、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人员。
308、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超过70°C,或其表面温度超过150°C的司机。
309、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司机。
310、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过8升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
311、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
312、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313、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
314、运输车辆装载期间,检查维修车辆,或有人员上、下车辆的人员。
315、挖掘机未发出信号而将运输车辆驶入、驶出装车点的司机。
316、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无示宽灯或标志的司机。
317、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
(三)其它
318、使用中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区队长。
319、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篦子的队长。
320、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32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322、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
323、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24、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25、无按规定审批的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安排者、组织者和操作人员。
三、轻微”三违”
326、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7、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328、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
329、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330、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331、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
332、在人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把钩工或信号工。
333、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司机。
334、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335、电机车不用红尾灯,而由人转发信号的。
336、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37、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
338、车场存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39、车辆排队等待期间,车与车之间未保持规定安全间距的司机。
第四节 “一通三防”
一、严重“三违”
(一)通风
340、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341、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
342、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
343、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44、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通风负责人。
345、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况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
34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
347、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48、采煤工作面闭采后不及时封闭,或采煤工作面采过后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未及时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49、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不及时全部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0、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1、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2、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
35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4、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5、同一地点50米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6、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
357、瓦斯异常区的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人。
358、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二)瓦斯防治
359、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瓦检员。
360、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61、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62、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63、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364、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65、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
(三)粉尘防治
366、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67、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责任人。
(四)防灭火
368、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编审人员。
369、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人员。
370、在井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作业,或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而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371、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者措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
372、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二、一般“三违”
(一)通风
373、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7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75、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76、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瓦检员。
377、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瓦检员。
378、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79、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80、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8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82、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
383、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384、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支架、无消音器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385、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负责人及供应部门负责人。
38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通风工。
387、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
388、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
389、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通风管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
(二)瓦斯防治
390、矿井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
391、第一、二次瓦斯检查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的瓦检员(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92、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程规定检查的。
393、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现场当班负责人。
394、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及爆破工。
395、采煤机、综掘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司机。
396、下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
397、入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的安全检查员。
398、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
(三)粉尘防治
399、不按规定测尘的测尘工。
400、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401、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掘进队当班现场负责人。
40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侧不安设风的采煤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流净化水幕的当班现场负责人。
403、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机电队负责人。
404、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司机。
405、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的掘进队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净化水幕的当班跟班副队长。
406、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机电负责人(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407、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司机。
408、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区队长,或使用不正常的岗位人员。
409、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410、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411、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司机。
412、掘进迎头及其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当班现场负责人。
413、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爆破工及班组长。
414、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415、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当班负责人及喷浆工。
(四)防灭火
416、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的区队负责人。
417、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区队负责人。
418、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
419、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中的灭火器材,未按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和存放地点存放的区队长。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维修人员。
421、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维修人员。
(五)安全监控
422、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瓦检员或当班施工队队长。
423、瓦斯传感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
424、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425、安全监控设备电缆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或与动力电缆等共用的责任人。
426、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责任人。
427、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责任人。
428、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
429、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人。
430、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431、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432、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责任人。
三、轻微“三违”
433、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瓦检员。
434、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瓦检员。
435、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冲尘人员。
436、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第五节 爆破及火工管理
一、严重“三违”
(一)井下爆破
437、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 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438、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439、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40、在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
441、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
442、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工。
443、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挥者及爆破工。
444、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
445、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
446、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机组司机。
(二)火工管理
447、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
448、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库管员及爆破工。
449、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
450、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
451、乘坐机车头运送爆炸材料,或将爆炸材料放置在机车头上的爆破工及机车司机。
452、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爆破工。
二、一般“三违”
(一)井下爆破
453、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
454、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爆破工。
455、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
456、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爆破工。
45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458、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爆破工。
459、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人员。
460、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人员。
461、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爆破工。
462、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使用秒延期电雷管的爆破工。
46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爆破工。
464、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爆破工,无水炮泥可用时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465、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的爆破工。
466、有水炮眼使用非抗水型炸药而未用防水套的爆破工,或无防水套可用的供应科长。
467、不按规程规定装药的爆破工。
468、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爆破工。
46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爆破工。
470、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爆破工。
471、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爆破工。
472、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爆破工。
473、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工。
474、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的爆破工。
475、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爆破工。
(二)火工管理
476、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
477、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库管员。
478、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79、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的数量超过1T、雷管的数量超过0.5万发,或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的库管员。
480、井下爆炸材料库中,未将炸药和电雷管分开存放的库管员。
48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的库管员。
482、井下爆炸材料库单个存放壁槽储存炸药量超过400kg、储存电雷管数量超过2天的需用量的库管员。
483、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库管员。
484、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壁槽储未标明炸药、雷管额定和实际储存量,或标注不清、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库管员。
485、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存放炸药量超过当班待发炸药量或者3箱的库管员。
486、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人员。
487、电雷管发放前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或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的库管员,或不具备全电阻检查条件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488、报废的炸药、雷管达到规定数量,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的库管员及供应部门负责人。
489、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或不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人员。
490、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司机。
491、运输电雷管的车辆未加盖、加垫,车厢内未用软质物塞紧的运送人员。
49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有关责任人。
493、爆破员或爆破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94、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的人员。
495、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人员。
496、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由不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炸药的指挥人员。
497、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人员。
498、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车时,未专列、专趟运送,或乘坐间距不符合规定的运送人员及跟车工。
499、丢失爆炸材料的人员。
500、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人员。
三、轻微“三违”
501、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员。
502、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同行,或相隔间距小于10米的。
503、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逗留的人员。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一、严重“三违”
(一)防治水
504、煤矿防治水不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的主要责任者。
505、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506、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50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队长及地质部门负责人。
508、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
509、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指挥者。
510、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511、雨季受水威胁矿井,未按规定制定并采取防治水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
512、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有可能溃入井下时,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
(二)测量
51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责任者。
514、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责任人。
515、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测量人员。
(二)一般“三违”
(一)防治水
516、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的地质管理人员。
517、井下“带水压开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总工。
518、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主要责任者。
519、井下水仓和水泵房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总工。
520、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的主要责任者。
(二)测量
521、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52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测量负责人。
523、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组织者。
524、未及时测定迎头停掘位置,造成损失的测量人员。
525、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主要责任者。
526、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人员。
(三)灾害防治
527、矿井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计划,或对措施、计划未及时修订的主要责任者。
528、矿井地面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征兆,未设明显标志牌,未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529、单位没有编制《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没有每年进行一次修订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530、单位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第七节 附 则
531、有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根据本标准的三种性质的“三违”界定原则,对其“三违”行为按照严重、一般、轻微三种性质进行界定。
532、本标准解释权归矿安全监察。
533、本标准自2009年6月1 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三违”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业主和矿安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级人员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力度,有效遏止“三违”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和人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奖惩必须坚持以教育和有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客观事实与认知态度相结合、事后处理与有效预防相结合。重点加强“三违”的教育和预防,让员工明白“三违”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勇于抵制和制止“三违”,从而将“三违”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所有员工均有拒绝“三违”、制止“三违”,维护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和义务,对不顾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国家财产损失而组织、进行生产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三违”的发现重在日常、重在及时,所以要采取以员工互帮互查和日常巡查为主,其他各种检查为辅的形式,强化“三违”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人员或职工发现“三违”现象时,应首先进行提醒、制止和教育,如果无效,应立即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强行终止
“三违”行为,并报告本单位当班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信息站。
第五条 经现场提醒、制止和教育无效的“三违”人员,由“三违”发现人或举报人在本单位安全信息站进行登记,并由当班管理人员签字证明和确认,由安全管理部门按照 “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方法中的“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组织进行脱产培训和跟踪考核。
第六条 矿务局所有员工均应参照《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并规范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三违”现象。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三违”登记台帐和档案,定期分阶段分析“三违”发生的性质和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性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有生产单位及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三违”仲裁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成立“三违”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局各级“三违”界定标准、奖惩规定的组织制定或修订工作,对存在争议的严重“三违”问题进行仲裁,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听证。
“三违”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通安科、生产技术科、煤业管理、人力资源、工会、井口调度室
“三违”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副矿办,通安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矿“三违”仲裁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方面工作:
(一)在“三违”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矿“三违”界定标准、奖惩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受理因不服本单位严重“三违”处理结果的仲裁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申请严重“三违”仲裁复议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三违”界定标准和本规定,严重“三违”处理是否适当,拟订仲裁复议决定;
(五)负责严重“三违”仲裁复议的记录、建档以及复议后的处理工作等,处理因不服仲裁复议决定而再次提起仲裁诉求的应诉事项;
(六)负责严重“三违”仲裁复议、听证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对有关单位或部门违反“三违”界定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三章 奖 则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一)全局所有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均有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或者其合理化建议被矿采纳且取得明显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生产和工作中,积极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预防,及时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及时、正确,减少或免于安全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表现积极和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事故救援、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四)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敢于检举揭发严重“三违”和事故责任者的。
(五)检举破坏、盗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
(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应当按以下五个级别予以奖励:
1、10年以上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
2、5~10年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
3、3~5年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
4、2~5年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
5、1~2年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
(七)在对“三违”的处理工作中,公平公正,能够坚持原则,员工对其处理结果无争议,使本单位的“三违”现象得到有效遏止的有功人员。
(八)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
第十一条 对全面完成下达的各项安全目标的单位,按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完成矿下达的年、季、月度“三违”控制指标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标准、考察、审核、审批等,按照《职工奖惩办法》第六、八、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所有员工在发现“三违”后,均有提醒、制止和采取安全措施强行终止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三违”后,不予提醒、制止,或者制止无效后未采取安全措施强行终止“三违”行为,并未向本单位当班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信息站报告,致使“三违”继续的,属不作为行为,视同“三违”,与“三违”行为人并案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已处理过的“三违”人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屡次出现“三违”的,从第二次出现同类“三违”起,按其“三违”对应的处理规定等级的上一等级加重处理,每重复出现一次加重一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据《职工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三违”人员按照其违章行为和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后果,其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处四种形式。
对“三违”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47种严重“三违”行为之一的人员,应视其情节,是管理干部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是工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2、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3、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4、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5、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
6、井下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7、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9、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
10、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1、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瓦检员。
12、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
14、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人员。
15、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6、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
17、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不及时向矿调度和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18、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19、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2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22、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23、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24、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2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26、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27、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28、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2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0、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3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32、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33、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34、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35、在井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作业,或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而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35、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者措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
3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8、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3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40、在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
41、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
42、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工。
43、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
44、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
45、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4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
47、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有可能溃入井下时,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24种严重“三违”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人员,应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是职工的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并可同时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2、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3、新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4、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5、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6、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7、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8、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
9、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10、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1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
13、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4、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5、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
16、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者及通风负责人。
17、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18、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19、同一地点50米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20、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21、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
22、乘坐机车头运送爆炸材料,或将爆炸材料放置在机车头上的爆破工及机车司机。
2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队长及地质部门负责人。
24、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指挥者。
第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26种严重“三违”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人员,应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警告、记过处分,并可同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是职工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3、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4、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5、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6、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
7、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8、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1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1、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
12、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者。
1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
14、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15、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6、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1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
18、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通风负责人。
19、采煤工作面闭采后不及时封闭,或采煤工作面采过后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未及时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20、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不及时全部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21、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2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23、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
24、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25、瓦斯异常区的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人。
26、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52种严重“三违”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人员,应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5、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6、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提前摘除三挡支柱或中柱超过规定的操作人员。
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8、扒装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9、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人员和司机(规程规定的除外)。
10、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11、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2、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13、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者。
15、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16、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
17、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9、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20、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管领导。
2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22、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主管领导。
23、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机。
24、斜 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25、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26、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27、机车运行期间跟车工上、下车辆扳道岔,或司机、跟车工不下车扳道岔的人员。
28、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的燃油闪点低于70°C的司机及物资供应科长。
29、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
30、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况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
31、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2、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
33、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34、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5、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爆破工。
36、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的责任人。
37、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编审人员。
38、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蕉水、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39、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挥者及爆破工。
41、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
42、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机组司机。
43、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库管员及爆破工。
44、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
45、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爆破工。
46、煤矿防治水不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的主要责任者。
47、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4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49、雨季受水威胁矿井,未按规定制定并采取防治水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
50、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责任者。
51、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责任人。
52、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测量人员。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163种一般“三违”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人员,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同时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2、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4、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
5、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7、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8、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1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1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1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
13、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
14、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15、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1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17、未进行“三个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
18、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而安排上岗的人员管理人员。
19、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20、群体作业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21、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22、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2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25、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26、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2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28、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
29、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30、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31、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3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33、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3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3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36、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37、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38、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39、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40、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41、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42、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43、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
44、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4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46、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47、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机电副队长。
48、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49、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50、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51、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
5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53、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54、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通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55、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5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
57、采煤工作面闭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58、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钻杆打眼的。
5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6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6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63、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6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操作者。
65、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班长。
66、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维修班长。
67、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6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6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7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7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
72、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
73、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
74、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
75、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
76、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77、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78、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7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8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
81、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82、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83、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瓦斯浓度的人员。
84、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
85、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检修人员。
86、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
8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
88、人车、罐笼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未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可移动物件的把罐工。
89、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90、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机电科负责人。
91、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维修人员。
92、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
93、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94、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使用者和机电科负责人。
95、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责任人。
96、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
9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机电科负责人。
98、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99、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00、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的设备时,上方未铺盖绝缘物,并未使用绝缘绳固定牢的司机。
101、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
102、在运输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种服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
10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人员。
104、使用中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区队长。
105、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篦子的队长。
106、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107、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108、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
109、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10、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责任人。
111、无按规定审批的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安排者、组织者和操作人员。
112、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113、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负责人及供应部门负责人。
1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通风工。
115、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
11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通风管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
117、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现场当班负责人。
118、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及爆破工。
119、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12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瓦检员或当班施工队队长。
121、瓦斯传感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
122、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23、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124、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
125、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爆破工。
126、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127、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爆破工。
128、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人员。
129、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人员。
130、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的爆破工。
131、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爆破工。
132、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使用秒延期电雷管的爆破工。
13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爆破工。
134、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爆破工。
135、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爆破工
136、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并加锁的爆破工。
13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爆破工。
138、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
139、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库管员。
140、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41、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的数量超过3T、雷管的数量超过1万发,或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的库管员。
142、井下爆炸材料库中,未将炸药和电雷管分开存放的库管员。
14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的库管员。
144、井下爆炸材料库单个存放壁槽储存炸药量超过400kg、储存电雷管数量超过2天的需用量的库管员。
145、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存放炸药量超过当班待发炸药量或者3箱的库管员。
146、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人员。
147、电雷管发放前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或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的库管员,或不具备全电阻检查条件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148、报废的炸药、雷管达到规定数量,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的库管员及供应部门负责人。
149、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或不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人员。
150、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司机。
151、运输电雷管的车辆未加盖、加垫,车厢内未用软质物塞紧的运送人员。
15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有关责任人。
153、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的人员。
154、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人员。
155、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由不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炸药的指挥人员。
156、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人员。
157、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车时,未专列、专趟运送,或乘坐间距不符合规定的运送人员及跟车工。
158、丢失爆炸材料的人员。
159、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人员。
160、井下“带水压开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总工。
161、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的主要责任者。
162、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的地质管理人员。
163、井下主要排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179种一般“三违”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人员,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同时可给予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3、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4、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6、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7、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无跟车工的责任人员。
8、人车、罐笼超员的把罐工或跟车工。
9、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
1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1、“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1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
13、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14、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15、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
16、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 铰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铰接梁连续2处未铰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工。
17、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
1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者。
20、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
21、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
22、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2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24、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
2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26、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27、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
2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29、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30、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
31、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32、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3、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
34、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35、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36、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37、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38、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39、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
40、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者。
41、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42、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操作点3米之外的。
43、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44、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人。
45、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米(综采面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
46、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47、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48、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49、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50、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
51、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52、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5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54、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
5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5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57、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5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59、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60、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
61、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
62、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
63、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64、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操作者。
6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66、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
67、综采、悬移支架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护工。
68、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69、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70、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工。
71、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
72、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
73、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人。
74、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75、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
7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77、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78、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79、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80、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责任者。
81、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挥者。
82、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
83、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绞车把钩工。
84、站在道心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
85、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
86、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87、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可靠而使用、操作的指挥者和司机。
88、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89、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操作人员。
90、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
91、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人员。
92、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人员。
93、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人员。
94、在井上、下顶车或人车运行期间,打开阻车器的或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人员。
95、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96、机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跟车工。
97、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员。
98、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司机和跟车工。
99、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或在车场以外顶车的司机和跟车工。
100、利用电机车反向运行档进行停车制动的司机。
101、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102、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103、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或不使用红尾灯的司机。
104、2.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105、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米、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米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在运输大巷推车的推车人。
10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
107、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超过70°C,或其表面温度超过150°C的司机。
108、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司机。
109、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过8升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
110、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
110、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111、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
112、运输车辆装载期间,检查维修车辆,或有人员上、下车辆的人员。
113、挖掘机未发出信号而将运输车辆驶入、驶出装车点的司机。
114、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无示宽灯或标志的司机。
115、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
116、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17、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18、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19、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瓦检员。
120、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瓦检员。
121、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23、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2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25、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26、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
127、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支架、无消音器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28、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
129、矿井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
130、第一、二次瓦斯检查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的瓦检员(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31、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程规定检查的。
132、采煤机、综掘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司机。
133、下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
134、入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的安全检查员。
135、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
136、不按规定测尘的测尘工。
13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38、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掘进队当班现场负责人。
139、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侧不安设风流的采煤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净化水幕的当班现场负责人。
14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机电队负责人。
141、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司机。
142、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的掘进队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净化水幕的当班跟班副队长。
143、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机电负责人(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144、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司机。
14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区队长,或使用不正常的岗位人员。
146、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147、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14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司机。
149、掘进迎头及其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当班现场负责人。
150、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爆破工及班组长。
15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当班负责人及喷浆工。
152、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的区队负责人。
153、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区队负责人。
154、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
155、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中的灭火器材,未按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和存放地点存放的区队长。
15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维修人员。
157、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维修人员。
158、安全监控设备电缆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或与动力电缆等共用的责任人。
159、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责任人。
160、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责任人。
161、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
162、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人。
163、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64、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责任人。
165、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
166、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爆破工。
167、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爆破工,无水炮泥可用时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168、有水炮眼使用非抗水型炸药而未用防水套的爆破工,或无防水套可用的供应科长。
169、不按规程规定装药的爆破工。
170、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爆破工。
171、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爆破工。
172、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爆破工。
173、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工。
174、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库管员。
175、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壁槽储未标明炸药、雷管额定和实际储存量,或标注不清、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库管员。
176、爆破员或爆破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177、井下水仓和水泵房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总工。
178、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测量负责人。
179、单位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31种轻微“三违”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人员,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也可同时给予3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
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5、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6、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
7、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
9、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作者。
10、综采和悬移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
11、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2、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13、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
14、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1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16、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
17、在人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把钩工或信号工。
18、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司机。
19、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0、电机车不用红尾灯,而由人转发信号的。
2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22、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
23、车场存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4、车辆排队等待期间,车与车之间未保持规定安全间距的司机。
25、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瓦检员。
26、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瓦检员。
27、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冲尘人员。
2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9、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员。
30、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同行,或相隔间距小于10米的。
31、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逗留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本奖惩规定中没有涉及的“三违”行为和现象的人员依据《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进行界定后,参照本奖惩规定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三违”人员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本规定不包括该部分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奖惩规定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监察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