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2011-09-16 21:55 来源:本站原创

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应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包括: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监督指导,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属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考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考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安排,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向考核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组织培训。
第九条 初次参加培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复审培训(复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卡)原件;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训不少于90学时,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操技能培训;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二条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及时上报考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学员考勤管理,加强师资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实操培训设施,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按要求做好培训建档和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考核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实际操作考核实行考评员制度,考核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内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聘请本集团(本辖区大、中型煤矿企业)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准考评员,建立准考评员数据库,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际操作考核应以实际操作方式为主,也可以计算机模拟辅以答辩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考核不便集中组织的,考核主管单位可到培训点组织考核;不具备考核条件(包括实际操作考核)的培训机构,不得作为考试点。
第十八条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考核均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合格者可随下一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核主管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验印审批表》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花名表》到省厅办理验印手续,并领取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验印审批表》相应栏目内,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加盖机构公章,考核主管单位要盖单位考核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花名表》上要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考核主管单位要做好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
5、验印审批表、验印人员名单。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正证(IC卡)和副证。证书由国家局统一制作,由省煤炭厅统一电子盖章,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具体制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正卡(IC卡)刷新数据,贴复审花,副卡重新制作;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参加复审(复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的,不再予以复审(复训)换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龄超过55周岁,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证书的,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复审(复训)换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各级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可通过国家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网络查询系统(www.tzzy.org)或山西煤炭教育培训网(www.sxmtpxw.com)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证书,因持证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所载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暂不办理服务单位名称变更手续,证书继续有效,到期随复审(复训)换证一并完成变更。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一人一证,不得同时持有多个工种操作证书。
第二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IC卡)由煤矿企业统一保管,副证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人员,要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组织教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由各考核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