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应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经费足额提取、有效使用。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新招工人应按照“先招生后招工”、“变招工为招生”的原则,由各集团公司、市县煤炭局统一组织招工和培训。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本着“就近培训、工学结合”的原则,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条 培训按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推荐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写的教材并结合具体工种要求选取规范的辅助教材组织教学。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应根据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向考核主管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参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重点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新工人培训要认真落实跟班实习制度,切实提高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转岗培训或重新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考核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考勤,规范建档。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第十八条 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及时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及再培训计划和安排,并监督指导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按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各考核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结合本辖区、本企业生产实际,组织编制考试题库,规范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的,由考核单位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培训不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工人,企业要进一步结合本矿实际,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天的针对本矿特点的安全生产岗前技能培训,重点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特点、避灾路线、应急避险等内容,并在有经验的职工的带领下实习4个月,实习期满,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要参加1次再培训,有效期满复训换证;未参加再培训的,不得复训换证。
第二十四条《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是大写字母“MC”;
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5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
第6-7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8-14位为县(区、分公司)分段管理码和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县(区、分公司)分段管理码,规范发证工作。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 13
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 14
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霍州煤电集团公司 15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华晋焦煤公司 16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7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8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07 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 19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20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 21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 省监狱管理局 22
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2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24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要合理安排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即要按规定参加复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的,不再予以复训换证。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主管单位要做好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
5、验印审批表、验印人员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井下用工培训管理。对无证上岗、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用工培训管理混乱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证书损毁或丢失的,要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补证手续,具体补办程序由各发证单位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