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四)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八条 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第九条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及时上报考试组织单位。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办班,严格考勤管理,做好培训建档和管理工作,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三章 复审和延期复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3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需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二条 到期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参加复审培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的,不再予以复审或延期复审。
第十三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四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卡)原件;
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安全作业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复审合格的,正卡(IC卡)刷新数据,贴复审标签,副卡重新制作;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㈠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㈣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负责组织,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审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初训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复审和延期复审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试组织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实际操作考试应以实际操作方式为主,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可以计算机模拟或答辩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者可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验印表》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花名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省煤炭工业厅对所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印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
5、审核验印表、验印人员名单。
具体培训、考试资料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建档管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正证(IC卡)和副证。正证有效期为6年,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证书,因持证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所载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暂不办理服务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到期随复审(延期复审)换证一并完成变更。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证书在有效期内,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异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注销、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