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安全管理专项制度汇编
版 号:A/0
拟制部门:生产指挥控制中心
审 核 人:陈跃峰、魏 炳
批 准 人:吕向东
2009年1月发布 2009年1月1日实施
受控状态:受控 发放编号:2009-42
目 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
LT/AQ.ZD01-2009
LT/AQ.ZD02-2009
LT/AQ.ZD03-2009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LT/AQ.ZD04-2009
LT/AQ.ZD05-2009
安全会议制度
LT/AQ.ZD06-2009
安全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LT/AQ.ZD07-2009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LT/AQ.ZD08-2009
交接班制度
LT/AQ.ZD09-2009
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LT/AQ.ZD10-2009
隐患整改制度
LT/AQ.ZD11-2009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LT/AQ.ZD12-2009
危险源管理制度
LT/AQ.ZD13-2009
危险作业监护制度
LT/AQ.ZD14-2009
顶板管理制度
LT/AQ.ZD15-2009
边坡管理制度
LT/AQ.ZD16-2009
露天矿边坡监测、维护制度
LT/AQ.ZD17-2009
排土场管理制度
LT/AQ.ZD18-2009
溜井、人行设备井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19-2009
超深溜井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LT/AQ.ZD20-2009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21-2009
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LT/AQ.ZD22-200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23-2009
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LT/AQ.ZD24-2009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25-200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
LT/AQ.ZD26-2009
锅炉管理标准
LT/AQ.ZD27-2009
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LT/AQ.ZD28-200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29-2009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30-2009
井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LT/AQ.ZD31-2009
工业卫生文明生产准则
LT/AQ.ZD32-2009
停送电、架设临时用电线安全制度
LT/AQ.ZD33-2009
变电所、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LT/AQ.ZD34-2009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LT/AQ.ZD35-2009
斜坡道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LT/AQ.ZD36-2009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违章人员的追究制度
LT/AQ.ZD37-2009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LT/AQ.ZD38-2009
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LT/AQ.ZD39-2009
剧毒药品管理标准
LT/AQ.ZD40-2009
安全措施资金管理制度
LT/AQ.ZD41-2009
龙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宗旨,在各项工作中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守纪,自主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障体系。
本制度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二)负责建立由安全生产最高管理者(总经理)领导,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三)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总体工作部署;
(四)负责审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标准和规程;
(五)负责审定安全生产管理投入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聘请相关专业组安全技术人员或专家。
第三章 各级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一)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领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度;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负责组织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五)负责定期组织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委书记的职的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检查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各级负责人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的情况;
(四)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请示汇报安全生产、职工培训、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等重大问题;
(五)负责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等安全活动;
(六)督促各级落实防事故演练活动。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
(一)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负责主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集团公司生产和设备系统及厂内运输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质量、能源、计量、技术攻关与新产品开发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之间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协调对外的有关安全生产事宜;
(三)负责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内部审核,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最高管理者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运行绩效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五)负责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安全办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安委会通报相关情况;
(七)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及重点检修项目的安全措施;
(八)组织开展每季度一次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重大生产、设备事故隐患;
(九)每季组织一次生产、设备系统的安全专题会议,分析集团公司生产、设备系统及厂内运输系统的安全动态,及时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
(十)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重特大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指挥;
(十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例会。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委会职责;
(二)负责领导和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团公司新、改、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要求纠正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各厂矿及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的防护用品配备、防暑降温、配餐工作等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排人员参加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及时向安委会反馈相关情况;
(五)负责审定职工集体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卫生条款,定期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六)负责安排开展“安康杯”等各种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同时执行属地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落实安委会职责,并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坚持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原则,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并投入生产使用;
(三)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五同时”原则;
(四)参加相关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向安委会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集团公司财务部、经营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全面负责安全防范制度建设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管理费用与安措费用计划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负责计划外安全管理费用的审批与费用落实。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安委会职责;负责发展规划、矿山管理与技术标准、科技开发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立项审查及投资管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投资规划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写、修订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负责监督落实项目经理责任书中关于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等工作内容的落实;
(五)定期组织召开专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动态,并及时向安委会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设备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设备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计量和技术攻关与新产品使用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结构;
(三)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安委会通报相关情况;
(四)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及重点检修项目的安全措施;
(五)组织开展每季度一次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重大生产、设备事故隐患;
(六)每季组织一次生产、设备系统的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生产、设备系统的安全动态,及时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济师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委会职责;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修订工程建设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三)负责组织审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组织项目部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负责组织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四)负责组织或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系统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向安委会通报相关情况;
(五)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检查,整治工程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职责
(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安委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生产管理与技术标准、科技公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所辖区域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立项审查及投资管理;
(三)负责所辖区域投资规划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写、修订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负责监督落实项目经理责任书中关于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等工作内容的落实;
(五)定期组织召开专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动态,并及时向安委会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基建)项目经理
(一)对本公司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相应的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负责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
(五)按权限组织或参与工程(基建)系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七)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工程(基建)系统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第十六条 安全办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经理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在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汇总和审查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并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五)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合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好日常、专业、专项及季节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发现重大隐患、险情和事故时,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七)按权限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防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
(八)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尘毒危害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具),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十)负责对本公司各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评比,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选拔、培训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十一)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现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生产指挥控制中心主任的职责
负责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与落实。
(一)生产计划专业部门的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坚持“五同时”原则,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2、在编制技术措施项目时,同时安排职业安全卫生措施项目,并确保其按期实施;
3、在考虑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与安全生产的项目;
4、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5、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6、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水、电、汽、气的平衡;
8、严格控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二)设备材料专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制定或审订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中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各单位机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本矿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本矿压力容器、起重、锅炉、动力设备、车辆及其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验及特种设备登记取证工作;
6、制定和修订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所辖范围内各库区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及防盗安全工作;
8、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9、对因采购的工具、器具、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而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备件等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企管专业部门的职责:
1、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时,应将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2、组织、制定、修订责任制度和其他制度或者标准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3、负责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四)工程专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在施工中坚持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各项安全规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对不按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予验收;
3、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负责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未通过考试者不能雇用;
4、负责制定、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5、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责任到人;
6、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对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二)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和标准,并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审验;
(三)组织审定本矿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四)按权限参与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原因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子公司经理 首席作业长 工程队队长的职责
(一)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指示、精神,并保证在本单位落实执行;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把职业安全卫生纳入议事日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计划及设备管理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五)每月主持召开两次本单位安全例会,针对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存在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六)按照规定负责新工人、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并落实师徒合同的签定;同时,做好复工及特种作业职工安全教育;
(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班组安全建设、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八)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或车辆、安全装置或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劳保防护用品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九)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进行生产实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现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十一)发生事故时,要组织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并保持安全员相对稳定;
(十三)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认真检查落实班组各类安全工作记录台账,并进行班组安全记录台账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作业长(副队长)的职责
(一)协助首席作业长(队长)抓好全面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五)贯彻执行工艺及设备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六)负责本单位临时抢险、抢修施工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七)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及新工人、转岗、复工及特种作业职工安全教育;
(八)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汇总和审查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三)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五)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合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安排组织日常、专业、专项及季节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险情和事故时,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七)按权限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防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八)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尘毒危害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具),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十)负责对本矿各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评比,会同工会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选拔、培训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十一)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现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综合部(办)的职责
(一) 组织、宣传的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及贯彻执行情况,普及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营造矿山安全文化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2、充分发挥各种媒体舆论导向作用,监督、检查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3、负责开展“党员身边无违章”、“党员班组无事故”活动;
4、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遵章守纪者,曝光违章违纪、冒险作业、习惯性违章作业等行为;
5、在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干部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二)工会的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矿里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4、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本矿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疗养,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7、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8、参加安全检查,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的落实进行监督,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9、工会作为本矿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三)团组织的职责
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安全生产进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
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四)办公室的职责
1、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交领导审阅,以便尽快贯彻执行;
2、经常收集基层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反映;
3、加强对小车司机的安全教育,杜绝事故的发生;
4、参与协助工伤事故抢救和处理。
(五)劳资部门的职责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并监督师徒合同的签订、审核;
2、会同安全部门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3、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对由此而引起的事故负责;
4、负责《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5、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处理工作;
6、参加工伤鉴定工作,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把安全工作作为工资、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8、组织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的规定;
9、特种作业工种和要害岗位操作人员的安排,相对稳定;
10、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进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有计划地解决劳动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审查,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问题;
(二)参与职业安全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三)编制或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四)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的项目;
(五)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都必须考虑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
(六)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在试生产前,要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指导;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八)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各类图纸,并保证其可靠性。对因图纸数据不准确和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九)负责提供矿山详细的地质数据,发现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等其它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地质情况,及时发出通知,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
(十)负责矿山的开采工艺设计,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等基本要求。
(十一)负责矿山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矿山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并保证其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武装保卫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矿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认真贯彻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订防火防爆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用各种形式进行防火、防爆、防特、防盗和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矿区内消防、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重点要害岗位和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审批;
(五)负责全矿消防器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保证消防设备完好;
(六)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节日前后的防爆、保密、保卫检查,对重大隐患要报告上级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七)加强对专业消防队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领导和训练;
(八)参加重大工伤、生产和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负责追查,并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铁山医院的职责
(一)负责新工人的体检和全矿职工的定期体检,发现禁忌症和职业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工伤人员根据医疗部门的检查分析,提出鉴定性意见;
(三)负责职工的伤、病救护工作,制订急性中毒(炮烟)、灼伤、触电等的急救措施,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医务人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正确地进行抢救;
(四)参加作业区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提出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危害的意见;
(五)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举办安全卫生讲座,普及各种急救、自救安全知识,并协助各单位设置急救设备,并指导使用;
(六)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七)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宣传,做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章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主管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的技术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技术,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
(三)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四)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事故及“三违”时,及时解决处理,有权停止作业。
(五)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六)发生与生产相关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装置检修、停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八)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下一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四)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工人、转岗、复工、特种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安排并检查本单位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练;
(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设备装置检修、停开工的安全措施;
(七)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和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三违”,对不听劝阻者,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九)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和台账,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作业区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在作业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二)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四)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工人、转岗、复工特种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练;
(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设备装置检修、停开工的安全措施;
(七)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和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三违”,对不听劝阻者,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九)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和台账,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的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有关的指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三)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做好对新工人、转岗、复工、缺勤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四)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章守纪,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五) 经常检查并保持作业区域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六)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七)有权拒绝上级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八)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参加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九)负责班组安全基础台账和资料的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第三十条 班组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班组安全员接受作业区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班的各项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三)对新工人、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反事故预案演练;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三违”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五)检查督促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六)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保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交接班制度和现场确认制,做好互保、联保工作;
(四)正确分析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五)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个体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六)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预防事故演习活动,当好值班安全员,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七)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班组安全组织标准
第三条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班组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编组分散作业时,每一项工作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轮流值日制度,除学徒工外,每天或每周轮换一人进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员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班组长、安全员开展好日、周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班组安全教育标准
第七条 教育内容为:
(一)本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本岗位、工种或其它对应岗位发生过的一些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
(二)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三)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安全通则、职工安全守则;通用和相关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四)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所操作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五)各种事故的处理、紧急救护知识。
(六)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动态。
第八条 教育要求:
(一)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新职工、换岗职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对休假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已(未)遂事故责任者、违反安全规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操作规程考试100分为合格,不及格者必须补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教育内容、考试分数要记入班组教育台帐。
(五)对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班组长或安全员必须检查教育效果,并签署是否同意上岗的意见。
第四章 班组班前会标准
第九条 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并明确当班安全员。
第十条 根据每一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学习、抽考职工安全操作标准。
第十三条 作好班前会记录。
第五章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标准
第十四条 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60分钟,活动时间应安排在周一,班组长必须亲自组织并负责落实全班人员参加安全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如遇特殊情况,经作业区(队)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安排在本周其它时间。
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内容
(一)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二)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操作标准;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揭露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第十六条 每次活动必须有班组成员发言。
第十七条 对因故没有参加活动的人员,班组要将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并在活动记录结束处加以注明。
第六章 班组安全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 班组长要组织进行班前和班中检查。班前检查可结合交接班进行,对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各岗位在班前要对所辖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操作者对所使用设备重点检查。班中要对设备运行动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现象等。
第十九条 长期闲置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值日人员应督促本班组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各岗位查出问题整改及上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无论是否整改都应详细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本着“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验收人),“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作业区(队),作业区(队)能解决的不推给厂矿驻点,厂矿驻点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分级管理、限期整改,责任落实到人。未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并注明整改情况和报告部门名称、接受报告人姓名及职务。
第七章 班组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班组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器具都必须有健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达到人手一册,人人熟知,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因素的变化及事故教训等情况及时检查现有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检修、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班组都必须制定出书面安全措施,并由作业区领导审批,大、中修安全措施逐级把关、审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须在检修、抢修施工前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临时安全措施要结合现场、环境、季节、施工方案、危险区域、重点部位、互保联系信号、标志等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凡公司及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证、票、表,在班组内必须健全,并妥善保管,经常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班组要保证每周必须抽考安全操作规程,抽考规程要全面,全班组每月每人至少被抽考1次。抽考范围:安全通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通用安全规程、相关规章制度,危险源控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结合当天工作实际,学习、抽考相关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和相关的其它规程。
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学习,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遵守。
第八章 班组人员互保、联保标准
第三十条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
第三十一条 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 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应履行互保、联保职责。
第三十三条 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
(一)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二)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三)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四)、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施工)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 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
(二)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三)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第九章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五条 班组内的机电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等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疲劳作业。
第三十七条 班组内每个职工的每项操作都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章操作。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执证上岗,学习证人员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的监护下工作。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九条 班组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联系确认”、“操作牌(票)”以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条 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1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有危险源的班组必须制定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方案,要有完整的“危险源”管理措施。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危险源及应急预案达到熟知。
第四十二条 要根据生产工艺、环境等的变化,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核实,根据已根除的危险源情况和新发现认识的危险源情况等,及时修改、补充危险源控制图(表)。并使职工及时熟知。
第十章 班组安全台帐标准
第四十三条 每个班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班前班后会、交接班等)。要记录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结合实际、保存完好。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安全教育责任制及教育内容:
2.1.1公司、科室、作业区(队)、班组必须坚持一把手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具体负责落实安全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制教育,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教育,使职工牢固掌握“我会安全”的技能;
2.1.2新吸收工人、变换工种者,必须严格履行公司、作业区(队)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手续。上一级未教育下级不得接受。新工人必须考试合格后,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师徒合同书规定上岗,合同期未满期间不得单独工作;
2.1.3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公司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的情况及特点,公 司 有关安全法规、文件,公司内危险部位的介绍,公司安全注意事项;历年伤亡事 故案例,教育时间为7天;
2.1.4作业区(队)级教育:由作业区(队)组织进行教育。教育内容:作业区(队)作业流程,生产特点,各班组的工作特点,各种安全规定。教育时间为15天;
2.1.5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班组工作范围及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班组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教育时间为4天;
2.1.6 外来参观、实习、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后,并由专人带领方可进行参观、学习、作业;
2.1.7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试制新产品、改用新工艺,主管单位必须制定新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8 大中型设备检修、特殊情况下的危险区域内作业,主管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作业者不明确作业内容和措施不得作业;
2.1.9 离本岗位达一个月以上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作业区(队)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1.10 聘任新干部,必须按公司规定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否则不准在新岗位工作;
2.1.11 对于事故责任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者,在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2.1.12 对所有的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小时教育;
2.1.13 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露天矿山作业人员每三在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2培训计划及落实
2.2.1每年初必须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2.2.2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派遣人员培训率不得低于95%,培训形式为脱产、半脱产或辅导。
2.3 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2.3.1 对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3.2 对持操作证者必须按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进行复审。
2.4日常安全教育:
2.4.1作业区(队)每季、班组每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安全教育做到教育内容丰富,教育考试有记录,试卷存档;
2.4.2各单位领导必须按规定,定期对生产班组进行安全操作技术教育;
2.4.3 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对于在安全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规违纪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安全检查的形式:
2.1.1季度安全检查;
2.1.2月安全检查;
2.1.3季度变更安全检查;
2.1.4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2.1.5专业性安全检查;
2.1.6日常安全检查。
2.2安全检查的规定:
2.2.1季度安全检查、月安全检查、季节变更或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分公司)组织,公司领导带队、安全、生产、工程等有关科室的人员及基层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参加;
2.2.2专业性安全检查:
2.2.2.1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查:
a 安全、生产、工程、设备等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参加;
b 检查组必须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或设施的安全性、灵敏性、可靠性进行确认;
c 检查组必须对机械、设备重点部位、部件的使用、磨损进行安全确认;
d 检查机械、设备运行和重点部位、部件的档案和使用记录;
e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部件必须立即更换,并提出意见。
2.2.2.2要害岗位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派出所(保卫部门)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安全员参加,检查内容如下:
a 检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是否合要求;
b 检查消防器材的数量是否达到配备要求;
c 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是否符合灭火要求;
d 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过期;
e 要害岗位的建筑物、构筑物、物(零)件的堆放是否符合灭火要求。
2.3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2.3.1安全检查主要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环境的不良。具体内容如下:
2.3.2国家规定、行业规范、上级文件的执行情况;
2.3.3各项安全制度、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2.3.4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落实和执行情况;
2.3.5职工的思想状况及安全技术规程掌握情况;
2.3.6现场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劳动卫生条件;
2.3.7设备运转情况和安全装置、安全仪表状态;
2.3.8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完好情况;
2.3.9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2.3.10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预防措施执行情况;
2.3.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2.3.12基础资料的管理情况;
2.3.13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后,检查组必须对检查范围内的人、机、物、环境作出定性安全评价,并做到有检查必须有评比,检查评比有记录;
2.3.1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检查组必须对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到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
2.3.15各安全检查组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安全检查表》,做到检查到位,及时整改;
2.3.16各基层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地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逐级上报,在没有解决之前,必须制定临时、可靠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措施制定落实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施工项目、大中型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2安全措施中必须提出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3在作业时,对不安全因素必须随时观察、随时确认、随时处理。当出现危及人身健康或损坏设备等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消除隐患。若不能立即解决,必须在有临时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向上级领导汇报,待隐患彻底得到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2.4 零星作业、分散作业时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并由指挥部向现场安全负责人交安全、交险情、交措施。
2.5对于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边落实(随时检查、随时处理、随时落实)边做好落实纪录。
2.6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制定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工程指挥部总指挥)、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
2.7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存在或有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根据不安全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安全会议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公司安全安委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总结季度安全工作,讨论研究下季度工作要点,对一些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
2.2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各部门负责人、作业区(队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专题讲话,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结分析当月的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工作要点,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考核会公布奖罚决定。
2.3作业区、队每月安全生产例会不得少于两次,由作业区(队)负责人总结本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通报事故隐患的整改及“三违”人员的处理决定。
2.4周一班组安全活动会,由班组组织,活动必须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活动内容丰富有记录;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活动会议内容:总结上周安全工作,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布置下周安全工作要点。安全活动会要求班组每位成员有发言,有记录,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2.5安全会议领导讲话内容应做到:
2.5.1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
2.5.2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点;
2.5.3公布违章违纪考核结果。
2.6事故分析会:凡发生轻伤以上的事故、设备事故及险肇事故,都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制定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安全基础资料管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作业区(队)、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2.2作业区(队)、班组的安全教育登记;
2.3作业区(队)、班组的现场安全确认、班前班后会记录;
2.4作业区(队)、班组的隐患整改;
2.5作业区(队)、班组的违规违章登记;
2.6火工品发放登记明细表;
2.7作业区(队)、班组的事故登记和事故分析记录本;
2.8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安全学习资料;
2.9作业区(队)、班组的内部考核执行记录;
2.10合格班组验收纪录;
2.11危险源(点)检查记录;
2.12作业区(队)领导组织的安全检查记录;
2.13各级领导安全讲话记录。
要求:安全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记录规范,妥善保管。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包括:
2.1.1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档案;
2.1.2日常安全教育考试试卷;
2.1.3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或违章肇事的奖惩凭证;
2.1.4违章后的检查书和安全教育试卷;
2.1.5复工安全教育试卷;
2.1.6在安全生产上的技术攻关项目、成就;
2.1.1伤亡事故(含险肇事故)的分析、分类、结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2伤亡事故(含险肇事故)档案的内容:
2.2.1伤亡事故统计表;
2.2.2伤亡事故原因统计表;
2.2.3伤亡事故类别统计表;
2.2.4工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2.5伤亡事故趋势图;
2.2.6伤亡事故预测控制图;
2.2.7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树或鱼刺图)。
2.3伤亡事故(含险肇事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外借(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2.4职业病患者的档案:
2.4.1凡接尘作业人员,其单位必须建立健康档案;
2.4.2单位必须健全职业病统计表,并填明职业病类别、等级,患者出生年月、工种、接尘时间、确诊时间、诊断病名、发病厂矿、发病工种、作业系统等项目;
2.4.3患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交接班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 凡从事倒班连续作业岗位,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接班者不到,交班者不能离开现场。
2.2交接者必须交清以下事项:
2.2.1当班生产完成情况,设备及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2.2交清所有使用的工具、公共物品及环境情况;
2.2.3与接班者填写各种记录,记录本保证完好无缺。凡是建立台帐的物品,交接班双方必须当面点清实数,做到帐物相符。
2.3接班者必须做到以下事项:
2.3.1接班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进行交接班,并认真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2.3.2看:看现场,看记录;
2.3.3听:听上一班人员讲安全生产情况;
2.3.4问:问是否有反常情况,自己班应该注意什么。
2.4凡当班能处理的问题不准交给下一班,当班未处理完的和需要下一班处理的隐患,交班者必须当面交待清楚,并作好记录。
2.5接班班长在布置本班生产任务时,必须给本班作业者交安全、交险情、交措施。
2.6凡由于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交接不清、不细的,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安全生产确认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行为的确认:
2.1.1工作人员劳保用品是否按标准佩带齐全,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2.1.2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智力、情绪状况是否能胜任其工作;
2.1.3工作人员的工种、技术等级、从事工作的安全要求,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
2.1.4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考试是否合格;
2.1.5在作业过程中,班组成员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2机械、设备、工具的确认:
2.2.1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
2.2.2机械、设备运行是否良好;
2.2.3所使用的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2.4是否有具体的施工检修等安全措施;
2.2.5机械、设备的重点部位磨损、变形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
2.3作业环境的确认:
2.3.1作业现场的照明是否良好;
2.3.2作业现场是否存在着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
2.3.3安全通道是否通畅;
2.3.4作业现场物料的堆放、巷道顶帮是否稳固;
2.3.5作业现场的自然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2.4负责人的确定,哪一级负责的工作,哪一级的负责人则是此项工作的安全确认负责人。
2.5在作业(生产、检修、施工、临时安排的工作等)前确认负责人必须认真细致的逐项进行确认,当确认没有事故隐患时方可进行作业。
2.6在作业时,要随时观察,随时确认随时处理,当发现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严禁蛮干。
隐患整改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行业管理标准、《安全检查表》、《危险、危害因素预知表》等要求,认真检查各生产施工区域、岗位内人的不安全的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因素等,并将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以《整改隐患通知单》的形式送达受检单位。
2.2送达受检查单位的《整改隐患通知单》必须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2.2.1事故隐患内容:
2.2.2接送通知单人员;
2.2.3检查时间;
2.2.4整改期限;
2.2.5接受单位领导确认签字。
2.3 《整改隐患通知单》一式三份,其中送到受检单位二份,一份存查,另一份在填写完处理情况且受检查单位领导签字后复交安全科。
2.4受检单位必须做到:
2.4.1按规定期限进行隐患整改;
2.4.2确定隐患整改负责人;
2.4.3按隐患整改内容进行整改;
2.4.4对隐患整改必须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
2.4.5在落实隐患整改任务时,坚持“四不准”原则。个人能解决的不能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能推给作业区(队),作业区(队)能解决的不能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能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复查以确保安全;
2.4.6受检单位若无能力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必要时,要停止隐患所在区域的任何作业。
2.5负责下隐患通知单者,在接到返回通知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复查验收。当隐患整改不彻底时,必须通知受检单位重新进行整改,待达到安全状态后方可作业。
2.6凡查出隐患不按时整改或因整改不彻底而造成事故时,要根据情况追究受检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 井下平交、立交、叉口、建筑工地、仓库、厂内交通运输及所有作业场所的危险源点,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2.2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有标志牌。
2.3井下人行巷、运输巷、联络巷、斜坡道、溜矿井、设备井、罐笼井和安全出口应设明显标志。并标明本区域地点方位代号,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应设指示牌。
2.4地面厂房、安全通道、安全桥、人行梯子、高压线路、转动设备、起重设备、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等附近设明显安全标志牌。
2.5 废弃工业场地、采空区、废旧巷道、不能进入场所,应设围栏和安全标志。
2.6 施工场所和临时挖掘的沟、井必须有围栏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坠落”的标志。白天挂红旗,夜间设红灯,并有人监护。
2.7 安全宣传标语一律采用绿底白字。
2.8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井下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变形、破损或变色、不符和安全色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2.9 各种标志的颜色应严格执行GB2893-82安全色的要求。
危险源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2.1.1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确定;
2.1.2危险源的辨识坚持全员参与、科学分析和专业辨识的原则;
2.1.3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
2.1.4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必须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2.2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和评估:
2.2.1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2.2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必须由专业检测部门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2.2.3 检测内容必须包括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安全联锁、消防、环境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2.2.4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2.5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2.2.6安全评估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有效性等;
2.2.7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2.8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2.3.1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结果,建立严格明确的分级管理体系;
2.3.2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3.3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2.3.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必要时进行修改;
2.3.5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2.3.6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
2.3.7在重大危险源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3.8 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2.3.9重大危险源管理要运用现行的经济考核管理办法和采用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落实厂矿、作业区、班组和岗位责任人;
2.3.10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和确认,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
2.3.11每班作业前由责任人进行检查,然后将检查结果填入危险源(点)检查登记卡上,控制处于完好状态方能上岗作业;
2.3.12班组长(安全员)在班中随时检查重大危险源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上报;
2.3.13作业区每周、矿每月对各级危险源(点)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在检查登记卡上,并严格监督整改发现的隐患;
2.3.14在各级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有失控项目时,应立即逐级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采取临时监控补救措施,否则不准继续作业;
2.3.15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点标志牌,并悬挂在危险源处;
2.3.16危险源控制标志牌应包括的内容有:危险源的编号、名称、工艺、环境要求、潜在或存在的危险因素或可能的事故种类、预防措施、管理责任人;
2.3.17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化,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查、签定、评估
和备案,并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2.3.18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信息反馈网络;
2.3.19根据掌握的外界信息和危险源的动态信息,要及时调整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对策。
危险作业监护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危险作业的主要范围:
2.1.1高空作业;
2.1.2立体、交叉作业;
2.1.3带电作业;
2.1.4停送电作业;
2.1.5吊装作业;
2.1.6特殊情况下的危险区域内作业;
2.1.7重点要害部位的检修作业;
2.1.8火工品的加工、储存、运输、使用;
2.1.9其它危险作业。
2.2凡危险作业,除从事作业人员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2.3监护人必须由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者担任。
2.4监护人的职责:
2.4.1操作者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2.4.2作业者是否熟知操作顺序;
2.4.3作业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会有哪些?如何防范?
2.4.4作业环境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何预防?
2.4.5作业者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4.6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2.4.7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准脱岗,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他人代替监护;
2.4.8监护人必须精力集中,认真监护,及时提醒。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
2.5井下危险区域作业监护:
2.5.1两人同时作业时,必须结成互保对子,互相监护;
2.5.2顶板破碎地带、溜井附近作业、爆破作业、盲残炮处理等危险作业必须由专人监护。
2.6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
顶板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凡进入作业区域人员,必须首先检查帮顶节理裂隙是否有片帮冒顶可能,是否存在浮石,确认无浮石和撬净浮石后,方可进行作业。
2.2采场及巷道的帮顶有冒落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对暂不能处理的危险帮顶要设红灯、围栏等明显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2.3对片帮冒顶严重的区域,在处理前,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2.4对暴露面积大的采场及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每班进行确认,班班交代险情,并作好确认记录。
2.5铲运机、T4G等机械运矿时,不准碰撞井巷帮顶及支架。
2.6 每个采场必须进行顶板鉴定工作,分级如下:
2.6.1一级顶板:顶板层理节理发育,形成有较大压碎状态,较大断层和较多中小断层交错,形成三角岩体者;
2.6.2二级顶板:层理节理较发达,断层不多,顶板有时出现中小型三角体;
2.6.3三级顶板:层理节理不发育,断层不明显,由少量支护即可进行作业。
2.7凿岩时对顶板管理要做到:
2.7.1掘进及深孔凿岩,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2.7.2进入掌子面先设好照明,依次检查帮顶,撬净浮石;
2.7.3 撬帮问顶时,应站在安全地点,从外向里进行,必须两人作业,一人撬帮顶,一人照明监护;
2.7.4凿岩时,注意观察帮顶变化,发现险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区;
2.7.5经检查确认断裂而不能撬处的大块帮顶,要采用爆破或支护的方法处理;
2.7.6凿岩爆破后,未经检查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人员通行;
2.7.7炮孔排列位置、深度、方向必须保证爆破后帮顶的稳固。
2.8回采爆破要严格设计进行装药,防止冲击波、地震波对帮顶稳固产生影响。
2.9在不稳固的岩层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需进行永久支护,但在永久支架和掘进工作面之间需架设临时支护。
2.9.1喷锚支护前,必须检查帮顶,确认无浮石后方可喷射砼及打锚杆眼;
2.9.2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确认帮顶不稳固的采场,发现浮石要及时处理,极不稳固的帮顶,由所在作业区(队)提出,经安全、生产计划、技术部门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确定支护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支护。
2.9.3帮顶管理的重点部位:
a 井巷贯通处帮顶管理;
b 断层带和三角岔帮顶管理;
c 破碎带帮顶管理;
d 冒落区帮顶管理;
e 采空区帮顶管理;
f 大面积回采的帮顶管理。
边坡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上山公路边破、采场永久固定帮和临时固定帮、作业台阶边缘、溜井口的检查和控制管理。
2 相关职责
2.1首席作业长
2.1.1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1.2组织对各处边坡的日常检查和检测;
2.1.3组织制定边坡隐患的整改计划;
2.1.4负责安排边坡隐患的整改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整改过程中合理进行资源配置;
2.1.5组织边坡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1.6负责汇报重大边坡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费用,验收整改效果;
2.1.7组织制定边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进度;
2.1.8按开采设计、工艺、规程的要求组织采掘作业。
2.2责任工程
2.2.1参与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2.2参加边坡的日常检查;
2.2.3组织制定边坡隐患的整改计划,提出各项整改方案;
2.2.4整改过程中合理进行资源配置;
2.2.5参加边坡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2.6负责汇报重大边坡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费用,验收整改效果;
2.2.7参加制定边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知识培训;
2.2.8按开采设计、工艺、规程的要求组织采掘作业。
2.3安全员
2.3.1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3.2对各处边坡的进行日常检查;
2.3.3制定边坡隐患的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效果;
2.3.4参加边坡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3.5参加制定边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知识培训;
2.3.6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2.4其他生产管理人员
2.4.1参加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4.2对各处边坡的进行日常检查;
2.4.3制定边坡隐患的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方案,现场组织整改工作,评价整改效果;
2.4.4参加边坡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4.5参加制定边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知识培训;
2.4.6按设计、工艺、规程要求设计实施每一步采掘作业。
2.5值班长
2.5.1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2.5.2对各处边坡的进行日常检查;
2.5.3依照生产指令组织现场生产,合理配置各项资源;
2.5.4随时纠正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5.5是现场工作环境第一确认人;
2.5.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6生产操作岗位
2.6.1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2.6.2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6.3服从管理,依照指令进行作业推进;
2.6.4工作前对作业环境进行确认;
2.6.5及时处理现场隐患;
2.6.6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边坡危害检查、防治技能。
3 管理办法
3.1、依照矿山生产设计、工艺要求、行业标准有计划、有条理组织生产;
3.2、正确控制台阶高度、作业平台、预留平台的宽度;
3.3、依照地质条件变化设计合理的爆破方案,减少对边坡的影响;
3.4、在永久固定帮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合理控制段高,固定帮并段数量不超过三个台阶;
3.5、临近边坡穿破作业,必须设计采用微差爆破、预裂爆破和减震爆破等控制技术,严格控制装药量,保持边坡岩体的稳定性;
3.6、日常安全检查必须对采场永久固定帮和临时固定帮、作业台阶边缘、溜井口、排土场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当发现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及时安排清理;
3.7、处理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有专人监护,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3.8、边坡检查周期:作业区每周一次;值班长每天一次;生产岗位操作人员作为安全点检内容,并随时观察,;
3.9、在溜井口、排土场作业时,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边坡的稳定性,观察有无裂缝、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挡墙高度是否达到运输车辆轮胎高度的五分之二、卸车场地是否有3—5%的倒坡,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否则,作业人员和车辆必须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
3.10、清理安全平台必须对上部固定帮进行足够的安全确认,选择合适的设备,在进行清理作业时,设备的停靠位置距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压坏边坡及设备滑落,并有专人监护;
3.11、距阶段边缘线的最小水平距离:钻机为3米;挖掘机平衡装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阶段边缘为1米;
3.12、在非排土场靠近采场边缘进行铲装作业时,禁止使用电铲装车,必须使用正铲挖掘机进行铲装作业,并派专人监护,防止矿岩滑落滞留在边坡上;
3.13、乘车上班过程中,值班长必须观察巡视公路边坡、路面、挡墙的状况,同时,为安全行车提供监护;
3.14、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边坡隐患,处理和未处理的项目应及时汇总到作业区进行统计,需做工程处理的重大隐患,作业区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汇报申请立项,工程未实施前,必须制订可靠的防范措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停产。
3.15、按时要求测绘部门进行山体滑移监测;
3.16、作业区安全员必须及时统计、记录查处的安全隐患。
露天矿边坡监测、维护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
2 具体内容
2.1采场边坡和公路边坡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满足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2最终边坡一经形成和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
2.3采场和公路管理单位应设专人对边坡进行定期的监测检查和维护,以保证其可靠性。
2.4边坡管理单位应定期定点或及时组织对边坡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价。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以评估其是否满足要求。
2.5边坡管理单位应建立重点监测边坡的安全监测档案,包括其具体位置、特征、监测状况及处理情况等。
2.6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2.7对公路边坡,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及时检查。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2.8发现边坡有坍塌、滑落征兆及裂缝、沉陷等不安全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查明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有效处理。
2.9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标在矿山平面图上,设置明显标志,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2.10采场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2.10.1机械铲装时,应保证最终边坡的稳定性,台阶并段数不应超过二个;
2.10.2在临近最终边坡爆破时,严禁采用大爆破。应采用减震控制爆破措施;
2.10.3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要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10.4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2.10.5遇有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或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或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直线形或楔形潜在滑动的情形,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11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2.11.1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2.11.2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保护露天采场边坡的稳定。
2.12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2.13禁止人员和设备在边坡底部休息或停留。
2.14严禁在公路边坡范围内进行挖掘等可能导致破坏边坡稳定性的活动。
2.15在开采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不得使废石场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2.16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不得使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2.17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排土场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排土场的检查和控制管理。
2 相关职责
2.1首席作业长
2.1.1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1.2组织排土场的日常检查和检测;
2.1.3组织制定排土场隐患的整改计划;
2.1.4负责安排排土场隐患的整改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整改过程中合理进行资源配置;
2.1.5组织排土场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1.6负责汇报重大排土场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费用,验收整改效果;
2.1.7组织制定排土场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进度;
2.1.8按开采设计、工艺、规程的要求组织采掘作业。
2.2责任工程师
2.2.1参与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2.2参加排土场的日常检查;
2.2.3组织制定排土场隐患的整改计划,提出各项整改方案;
2.2.4整改过程中合理进行资源配置;
2.2.5参加排土场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2.6负责汇报重大排土场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费用,验收整改效果;
2.2.7参加制定排土场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知识培训;
2.2.8按开采设计、工艺、规程的要求组织采掘作业。
2.3安全员
2.3.1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3.2对各处排土场的进行日常检查;
2.3.3制定排土场隐患的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效果;
2.3.4参加排土场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3.5参加制定排土场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知识培训;
2.3.6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2.4其他生产管理人员
2.4.1参加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4.2对各处排土场的进行日常检查;
2.4.3制定排土场隐患的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方案,现场组织整改工作,评价整改效果;
2.4.4参加排土场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调查处理;
2.4.5参加制定排土场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知识培训;
2.4.6按设计、工艺、规程要求设计实施每一步采掘作业。
2.5值班长
2.5.1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2.5.2对各处排土场的进行日常检查;
2.5.3依照生产指令组织现场生产,合理配置各项资源;
2.5.4随时纠正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5.5是现场工作环境第一确认人;
2.5.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6生产操作岗位
2.6.1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2.6.2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6.3服从管理,依照指令进行作业推进;
2.6.4工作前对作业环境进行确认;
2.6.5及时处理现场隐患;
2.6.6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排土场危害检查、防治技能。
4 管理办法
4.1依照矿山生产设计、工艺要求、行业标准有计划、有条理组织生产。
4.2合理控制排土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即潜在滑动面)。
4.3完善排土场的疏干排水设施。
4.4在排土场下部山谷修筑拦洪坝。
4.5疏通排土场下部山谷谷底,保持山谷排水通畅。
4.6日常安全检查必须对采场排土场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当发现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及时上报处理。
4.7处理排土场上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有专人监护,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4.8排土场检查周期:作业区每周一次;值班长每天一次;生产岗位操作人员作为安全点检内容,并随时观察,。
4.9在排土场作业时,必须首先检查确认工作地点的安全性,观察有无裂缝、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挡墙高度是否达到运输车辆轮胎高度的二分之一、卸车场地是否有3—5%的反坡,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否则,作业人员和车辆必须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
4.10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边坡隐患,处理和未处理的项目应及时汇总到作业区进行统计,需做工程处理的重大隐患,作业区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汇报申请立项,工程未实施前,必须制订可靠的防范措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停产。
4.11按时要求测绘部门进行山体滑移监测;
4.12作业区安全员必须及时统计、记录查处的安全隐患。
溜井、人行设备井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溜井安全设施:
2.1.1溜井联络道防护钢丝绳两道,高度分别为0.8m、1.2m;
2.1.2安全门要牢固可靠,确实起到防止设备坠井作用;
2.1.3对靠近沿脉的溜井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1.4铲运机出矿的溜井口,要设置0.8m以上的阻车矿堆;
2.1.5在溜井口挂设红色警示灯和“当心坠落”的标志牌。
2.2溜井口作业时的安全要求:
2.2.1在溜井口进行任何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及安全绳,并有专人监护;
2.2.2在停止出矿时,要及时将钢丝绳挂起;
2.2.3对溜井位置特殊的井口,要加设防护马架。
2.3人行设备井安全设施:
2.3.1码头门平台及防护栏要牢固可靠;
2.3.2梯子间的防护栏、梯子、平台要安全可靠;
2.3.3井筒照明要用36伏电压,并保持完好。
2.4人行设备井吊物及行人安全要求:
2.4.1吊物时要认真对起吊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被吊物品要绑扎牢固;
2.4.2吊物时,严禁人员上下,并在各水平井口挂“正在吊物,禁止上下”的警示牌;
2.4.3人员上下时每架梯子只能一人上下。带物品的人员先下后上,以防落物伤人;
2.4.4井口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并有专人监护,井口、井筒、梯子间浮石要及时清理。并在作业时挂“禁止通行”警示牌。
超深溜井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溜井口、漏斗口危险区域,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2.2在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2.3溜井放矿时,每次只允许放矿深度距溜井口30米,每天测量深度,向调度汇报。
2.4不合格的大块矿石(600×600㎜)、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人。
2.5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人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2.6处理溜井卡漏时,要经作业区级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确认,采取相应措施方可作业。处理时,必须站在溜井侧面安全位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卡漏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把药包的导火索点着后再送入溜井。
2.7 禁止人员在溜井正面逗留。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一般规定:
2.1.1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
2.1.2 从事涉爆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设立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2.1.3爆破工作领导人分为公司级和作业区(队)两级:
公司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副总工程师担任;作业区(队)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技术主管担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的管理人员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2.1.4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
c按照爆破员培训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d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至六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1.5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1.6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的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批准,方可应用;
2.1.7露天、井下和其它爆破(包括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并有专职的现场爆破负责人及相应管理台帐。生产爆破设计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
2.1.8设计药量在5吨以下,由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审批,药量在5-8吨由副总工程师批准,药量在8吨以上,必须附有爆破安全措施,经理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1.9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警戒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警戒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同时,各单位人员必须主动按时避炮;
2.1.10硐室爆破的前一天,由爆破单位办好审批手续,并报告生产管理部门,爆破当天早晨由爆破单位在调度会上正式提出,经批准后,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爆破时间、地点、药量和有关安全事项,各作业区及各队必须通知到每个作业人员;
2.1.11地表、井下因需要爆破作业而设置药库的,必须经武装保卫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严禁私设爆破器材库房或存放点。爆破器材库的设置执行GB6722—2004《爆破安全规程》,其中:
a地面库房和井下分库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b正规回采作业区库房(只准在同一或相邻水平设置一个)的贮量: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五昼夜生产用量;
c其它工程爆破器材贮量:炸药500kg;雷管200发,其中火雷管20发;
2.1.12 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爆破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并经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1.13每季度由安全管理部门、武装保卫部牵头,组织涉爆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及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涉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做好专项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2.1.14每年由武装保卫部门负责涉爆人员有关证件的发放、审验,并组织相应培训工作。
2.1.15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爆破器材的运输;
2.1.16各涉爆单位必须派专人配合汽车司机押运所领用的爆破器材;
2.1.17爆破器材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雷管实行编码发放,并进行详细的登记。
2.2 职责
2.2.1公司级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本公司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主持制定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b组织爆破工作、爆破安全培训工作,审查、考核爆破工作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c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d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e主持制定爆破爆破工程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f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
g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h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2作业区(队)爆破工作领导人(技术主管)的职责:
a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
b主持制定日常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c组织本单位爆破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爆破人员的操作技能和防范意识;
d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e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f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残炮处理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指导;
d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4爆破班长的职责:
a组织日常的爆破作业;
b监督爆破爆破人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c有权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b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落实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e建立现场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现场每班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爆破器材,并有相应的登记台帐。
2.2.5 爆破员的职责:
a妥善保管当班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乱扔乱放,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b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c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须持本人《爆破作业证》,不得无证领取;
e炸药与雷管分装,严禁混装或用导爆索、导火索和导火管捆绑炸药;
f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残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g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2.6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职责:
a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发现数量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b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爆破器材的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d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e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f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g检查库区的安全状况及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h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i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库的交接班制度。
j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2.7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a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b监督运输车辆按公安部门的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c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品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
d看管好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e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监督收物单位签收。
2.2.8汽车司机的职责:
a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善可靠。确认无问题后,由车队领导在出车单上签字;
b装好爆破器材后,检查是否牢固安全,确认无问题后应挂上危险标志;
c控制行车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天气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同车运输;
e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途中停车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多的地方,不得在交岔路口、桥上、桥下和涵洞等处停留。
2.2.9装卸人员的职责:
a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夜间或井下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警示标志。
b装卸爆破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或与其它货物混装。
c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d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混装,也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2.3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2.3.1地面库房周围50m范围内严禁烟火,井下库房3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3.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地表库房雷管放在独立的库房,井下库房雷管放在单独的峒室内用木箱存放并上锁;
2.3.3 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2.3.4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等烘烤爆破器材;
2.3.5库内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每月检查一次;
2.3.6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各种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雷管时,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2.3.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b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持本人爆破证,否则,严禁发放;
c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2.3.8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袋)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
2.3.9必须经常测定库房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2.4爆破器材的运输:
2.4.1 在镜铁山矿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4.2爆破器材到达存储地时,应有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应立即上报,并退还;
2.4.3禁止用柴油车、翻斗车、自卸汽车、带拖挂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2.4.4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b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c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d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e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车厢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g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h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i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j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2.4.5装卸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押运,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b 按指定路线行驶;
c 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 运输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2.4.6汽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必须有专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2.4.7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b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c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d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2.4.8罐笼、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
a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提前通知信号工,并持有相应的工作票;
b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c除爆破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同罐乘坐;
d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1.6m(包括平板车的高度);运输雷管不得超过二层,其层间必须铺软垫;
e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
2.4.9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
a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好矿灯;
b炸药与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包或箱内,禁止装在衣袋;
c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2.5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2.5.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片帮或边坡滑落危险;
b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c进行中深孔、硐室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作业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e危险边界上未设警戒。
2.5.2爆破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在爆破前40分钟,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负责警戒人员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在爆破前15分钟,经确认全部人员已撤出危险区域,已具备安全爆破条件后,发出起爆信号。炮未响,严禁警戒人员撤离警戒岗位;
2.5.3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15分钟,井下爆破不少于(在良好的通风条件情况下)30分钟后经当班爆破负责人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已降到允许浓度下,方能解除警示信号,允许人员进入作业面。否则,延长警戒时间;
2.5.4严禁打盲、残眼,看回头炮。严禁边点炮边警戒;
2.5.5爆破时间规定:
a硐室爆破时间: 17:00
b深孔、二次爆破时间: 1:00 9:00 17:00
c采准掘进爆破时间: 3:00 15;00 9:00 21:00
2.5.6响炮时段以提前5分钟和推后5分钟为准。推后5分钟以上应终止这次爆破,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同时撤除起爆网路,并派专人看管爆破现场。在爆破作业30分钟前,必须通知邻近上下水平爆破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撤离,并设好岗哨,现场安全确认由班长负责,班长未上班由班长指定专人进行确认;
2.5.7硐室、深孔及其他爆破前,当班爆破负责人与值班班人员必须全面确认本次爆破安全工作并将现场确认情况进行登记。起爆前必须确认出安全距离,在天(溜)井附近爆破作业,上下分层水平的作业人员应撤离天(溜)井100m以外;
2.5.8进行爆破作业时,严禁在爆破危险区内进行其它爆破工作。硐室爆破应有作业区爆破工作领导人、安全员、作业区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班长参加。爆破班长为爆破负责人,每次点炮不得少于两人,导火索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火后爆破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撤离到安全地带;
2.5.9硐室、中深孔爆破不得与二次爆破同时进行;
2.5.10爆破工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爆破器材。井巷掘进应使用非电导爆管,爆破器材库应有10个以上的段别,每班只发给2发火雷管。特殊情况下应到武装保卫部、生产指挥中心审批;
2.5.11当班必须按需领用火工品,消耗不完或因故未使用的火工品应退回火药库,严禁随意消毁或乱扔乱放;
2.5.12起爆器材的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使用锋利工具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爆索或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b 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咀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弹出。否则,禁止使用;
c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或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d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峒室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
2.5.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
a竖井、倾角大于30度的斜井或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2.5.14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5m;
2.5.15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其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2.5.16同时几个作业面爆破,必须由现场爆破负责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并掌握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到安全地点的命令;
2.5.17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并捆绑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2.5.18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2.5.19必须使用锋利的工具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2.5.20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2.5.21在贯通掘进,两工作面相距15m时,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先通知各施工单位,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在两头设警戒;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致安全地点;
2.5.22独头巷道掘进时,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2.5.23采场二次爆破,是指爆破边长大于600×600mm的矿块,二次爆破必须在现场爆破负责人的指挥确认下,由爆破工进行浅眼爆破,其它人员禁止从事二次爆破工作;
2.5.24二次爆破预告警戒应在爆破前30分钟进行;爆破工、铲运机工或T4G工及其他人员都应服从现场爆破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各通道口必须设岗,严禁同时多处进行二次爆破作业;
2.5.25溜井爆破时,由爆破工统一指挥,放矿和拉矿人员配合,严禁单人作业;爆破前20分钟应发出预告信号,所有通道必须设警戒;
2.5.26 溜井爆破应严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钻入溜井进行作业;
2.5.27 黑沟、白云石矿大、中、小爆破设计,必须要确认警戒界线,要有安全措施,并根据药量逐级审批;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岗哨,预告信号应在爆破前30分钟发出;
2.5.28临时和特殊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设计,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领导、生产指挥中心、技术质量部及施工单位审批,符合爆破安全条件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5.29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严格控制药量,必须保证先起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达不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2.5.30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2.5.3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a爆破后,当班爆破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b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c当班爆破人员、值班人员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行爆破地点;
d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6盲残炮安全管理:
2.6.1盲残炮的查处必须遵循盲残炮检查的四个环节(即爆破工、出矿司机、岩工、当班值班安全员);
2.6.2发现盲残炮或疑有盲残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置明显标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
2.6.3难处理的盲残炮应请示值班长或当班安全员,并派有经验的爆破工处理。大爆破的盲残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有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6.4处理盲残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闲人进入或进行其它作业;
2.6.5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2.6.6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2.6.7盲炮处理后应及时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2.6.8每次处理盲炮时,必须由处理者填写隐患整改台帐;
2.6.9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取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6.10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米。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质、竹质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的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残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方向、编号、装药量、药包位置、处理方法或建议)在现场交接班记录中登记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6.11处理深孔盲炮可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未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一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性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6.12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小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7考核办法
2.7.1凡在矿业公司从事涉爆作业的人员、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7.2从事涉爆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a所发布的指令和批准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法、操作规程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b允许无证人员从事有关涉爆工作;
c发现违章情况或行为而未加制止;
d因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了事故;
e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7.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险肇事故或爆破事故;
b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
c由于爆破人员设计导致爆破事故的;
d发现有险情时,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e爆破器材管理帐物混乱的;
f库房安全设施不全,私设药库的。
2.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装保卫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私自将爆破器材挪作他用或转交他人;
b未经许可,私自存储爆破器材;
c未经任何培训,且无《爆破作业证》从事爆破作业;
d用他人《爆破作业证》冒领爆破器材或将爆破器材发放给无证证人员;
e将本人《爆破作业证》转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2.7.5上述情节严重的,由矿武装保卫部收回有关证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凡从事设备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1接受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2.1.2持有上级劳动部门配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学徒工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
2.2在设备检修前,必须穿戴齐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尤其要戴好安全帽,禁止酒后上岗,严格确认所用工具是否完好、符合各种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2.3开好班前会,提出在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明确责任,多工种或立体交叉作业要有专人监护,随时观察,及时整改处理不安全隐患,记录清楚。
2.4大中型检修项目必须拟订出可靠的安全措施,必要时成立工程指挥部全面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
2.4.1安全措施中,必须提出所施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制定出书面文字的安全措施。措施制定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工程指挥部总指挥)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
2.4.2 在检修作业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明确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根据不安全因素提出防范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4.3检修作业必须执行挂牌制度,未挂牌不得进行检修作业,未摘牌不得启动设备;
2.4.4对于零星作业、分散作业,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并由指挥部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向现场安全负责人交安全、交险情、交措施。
2.5必须严格遵守《职工安全通则》、《下井须知》和《安全生产确认制》等有关条款。
2.6从事电气检修必须遵守:
2.6.1请求和执行停送电命令时,应填写倒闸操作票,认真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2.6.2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认真填写工作票(填写检修内容及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每张工作票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由操作者填写操作票、监护人审查操作项目;
2.6.3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若发现疑问时,不能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先停止操作,待查清原因,值班人员同意后再继续操作;
2.6.4在断电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资格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2.6.5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2.6.6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抢救时禁止注射强心针;
2.6.7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得小于1.0m、35(20—44)KV不得小于2.5m;
2.6.8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得大于36V;
2.6.9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
2.6.10高低压电气线路要设明显的线路标志牌,在380V/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2.6.11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压不宜超过127V;
2.6.12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若须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2.6.13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中性点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使刀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2.6.14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露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2.6.15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要及时整理好现场,工作人员、负责人应先做好周密的检查,待全体人员撤离后,向当班值班人员讲清所检修项目。并与之再进行严格的现场安全确认后,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终结时,由双方签字方可送电;
2.6.16变压停电必须作到:
a检查有关指示表是否允许拉闸;
b检查断路器是否在断开位置;
c切断操作电流,拉开断路器控制回路保险;
d 按照检修工作要求布置安全措施。在装置接地线时,必须先验电,验明设备不带电后,方可将设备接地,并三项断路。
2.6.17联系停送电人员双方要有登记,若需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及时做好记录,由单位调度联系,便于做好工作安排;
2.6.18在380V/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中,电源变电器中性点接地称为工作接地。为防止人身触电,用电设备的外壳应采用保护接零,当供电线路长或分支线多时还应采用重复接地;
2.6.19接地装置由接地线和接地体组成,接地装置与设备外壳的连接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连接方式;
2.6.20需配合巡视高压设备、观察绝缘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2.7金属焊、割检修:
2.7.1凡进行特殊焊、割作业人员,除具有常规的安全措施和遵守安全技术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其特殊的安全措施,并遵守特殊焊、割作业的有关规定;
2.7.2 焊接机械需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电源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采用橡胶电缆,接头处有良好的绝缘措施,长度不大于30米;
2.7.3电焊机一次线到电焊机的距离过长时,应采取间隔(闸刀开关)的安全措施,如遇到险情时,能立即切断电源;
2.7.4多点焊接作业或其它工种配合作业时,为避免弧光伤害,岗位应设防护屏。防护屏应用不可燃材料制成,其表面涂以黑或深灰色油漆,高度不得底于1.8米,下部应留距地面25cm流通空气的空隙;
2.7.5安装于气瓶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气装置,应用防爆安全型和封闭式;
2.7.6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
2.7.7在焊接、切割厂房内,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干砂和灭火器材;
2.7.8为防止操作开关发生飞弧灼伤,合闸时应将焊钳或焊枪挂起来或放在绝缘板上,拉闸时必须先停止焊接;
2.7.9 相互接触的有可能引起爆炸的气瓶(如氢气、液化石油气)及油脂一类的物品,不得与氧气一起存放;
2.7.10严禁在未开洞孔的密封容器上焊补;
2.7.11已经置换处理但未取样分析的含可燃物的容器,均不能动火焊补;
2.7.12在禁止动火区域内施焊,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7.13在有雨、雪、浓雾或5级以上强风时,禁止登高施焊;
2.7.14高处焊割作业点有高压线时。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电压小于35KV,安全距离应大于3米、电压大于35KV,安全距离应大于5米,否则需停电作业;
2.7.15为了防止火花落下飞溅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在高出焊割作业面、点、垂直的地面上,至少10米半径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7.16焊工在容器内作业,身体下面应铺设绝缘板,特别在夏季作业时更应采取防触电措施;
2.7.17在容器内焊割作业应使用12V 的照明灯具,并且灯泡应装有防护罩;
2.7.18 进行置换焊补作业时,要求作业区内无可燃物管道和设备,作业区与可燃物管道、设备的距离应大于10米;置换焊补作业区周围要划出警戒线,并挂防火安全标志;
2.7.19高处焊割如遇立体交叉作业,上下层之间要设置隔离措施,以免发生危险;
2.7.20登高作业时的电焊工作,要采取保护措施;
2.7.21使用的焊接电流较大时,应选择较粗的电缆线;
2.7.22在380V低压系统中,规定电焊机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
2.7.23用于焊机接地或接零的导线要有足够的截面积。接地线截面积一般为输出线截面积的1/2---1/3,接零线截面积的大小应保证其容量(短路电流)大于离电焊机最近处熔断器额定电流的2.5倍,或者大于相应的自动开关跳闸电流的1.2倍;
2.7.24采用铝线、铜线或钢丝做电焊机的接零线,其截面积分别不得小于6、4、2平方毫米;
2.7.25移动电焊机时,应停机停电,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
2.7.26使用焊,割炬前应先检查焊,割炬气路是否畅通;
2.7.27乙炔发生器启动后,必须首先排除器内的空气,然后才能使用乙炔气;
2.7.28减压器冻结时,要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绝对不能用火焰烘烤,解冻后必须注意清除减压器中残留的水份;
2.7.29操作时发生回火,可拔去乙炔胶管,熄灭回火;
2.7.30为了避免点火时鸣爆现象,点火时先开启乙炔手轮,点燃后立即开启氧气调轮调节火焰;
2.7.31焊割过程中,若发生漏气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消除漏气后方可继续使用;
2.7.32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撑重物的衬垫;
2.7.33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品同车运输和同库储存。
2.8起重检修:
2.8.1凡参加起重吊运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任何人不得随同吊物或起重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起重机吊作业人员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
2.8.2音响信号,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采用;
2.8.3指挥旗颜色为红,绿色;应采用不易退色,不易产生褶皱的材料;其规格:画幅应为400X500 旗杆直径为25 mm,旗杆的长度为500 mm;
2.8.4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8.5当指挥人员所发出信号违反起重作业有关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2.8.6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助的地面人员撤离;
2.8.7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2.8.8指挥人员在发出“要主钩”“要副钩”“微动范围”手势或旗语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可发出“预备”音响信号,司机接到信号后,要准备操作;
2.8.9指挥人员使用手势信号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臂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运动方向;
2.8.10同时指挥臂杆和吊钩时,指挥人员必须分别用左手指挥臂杆,右手指挥吊钩。当持旗指挥时,一般左手持红旗指挥臂杆,右手持绿旗指挥吊钩;
2.8.11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
2.8.12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认真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由专人负责指挥;
2.8.13同时用两台起重设备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吊运;
2.8.14在起重过程中,若发生故障,中断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使吊物悬空过夜;
2.8.15吊物提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当吊物离地面0.5m时应停机稳定,确认吊机的稳定程度,索具吊具是否有异常,在吊物尚未就位固定前,严禁解除吊索或脱钩;
2.8.16当在室外作业时,有6级以上的大风、雾天、雷雨天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夜间进行起重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且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8.17起重作业中麻绳只能用于重量较轻物件的捆绑或辅助作业,吊装重量小于500公斤的物件;
2.8.18在使用前应对麻绳进行仔细检查,麻绳表面磨损不超过直径的30%时,按直径折减降低使用拉力;若磨损超过30%或大部分已经被腐蚀严禁使用;
2.8.19不得将捆绑吊挂用的麻绳与有腐蚀作用的化学物品接触,应存放在干燥木板上,不可使其受潮和受高温烘烤;
2.8.20使用滑轮组,其直径不得小于麻绳直径的10倍;
2.8.21作业现场应无防碍起重的物件堆放,作业现场或运输道路的上方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应保持:0.4kv以下有遮栏0.3m;6—10kv无遮栏0.7m有遮栏0.35m,35KV无栅栏1.0米,有遮拦0.6米;110KV无遮拦1.5米,有栅栏1.0米;220KV无栅栏3.0米,有栅栏2.0米;
2.8.22选择钢丝绳时,作提升用的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155Kg/mm2;
2.8.23提升钢丝绳应做定期试验,升降人员或升降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之日起一般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2.8.24各种提升用的新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小于9;
b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得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得低于7.5;
c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得低于4.5。
2.8.25在使用手拉葫芦前,要认真检查吊物、链条、制动器。齿轮 板等主要受力件不得有损坏,转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链现象;
2.8.26使用手拉葫芦时,除操作人员应 在与拉链条同一平面内,动手拉链条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吊起的物件,操作者应用力均匀,当拉不动时,应及时检查,不得硬拉。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
2.8.27用两葫芦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有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过程全面负责。
2.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下级及特种设备岗位工作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下级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2.4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所用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重大故障及事故时,及时向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作出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2.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2.7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9 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必须做好记录;
2.10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十五日内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报请备案。
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罐笼、斜卷、电梯。
2 具体内容
2.1提升系统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
2.2提升设备在运行前必须认真检查操作系统、牵引装置、并空车试运行,确定无异常现象后方可正常运行。
2.3提升设备的载重量不能超过额定值,严禁易燃易爆品与人员混运。
2.4提升设备运行前信号工应与乘坐人员取得联系,并确认所有人员上下完毕,安全可靠后方可运行。
2.5运送物料时,必须将物料固定、放稳,超长超宽物料不得运送。
2.6当提升设备在运行中突然停电、速度失控时信号工应保持镇静,并严肃劝阻乘客切勿跳出载体,待信号人员确定情况后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2.7当提升设备发生下列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2.7.1运行速度变化异常;
2.7.2行驶方向与所选方向不同;
2.7.3深度指示器、水平指示器和指层信号失控;
2.7.4发觉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2.7.5安全系统动作失灵;
2.7.6提升设备有漏电、电器部分过热或有焦臭味。
2.8乘座人员不得拥挤,上下载体听从指挥,进入载体严禁明火抽烟,行驶中不得喧哗打闹,将肢体或物件伸出载体。
2.9机房内应保持整洁干燥,不得存放杂物和易燃易爆品。
2.10提升系统检修时,应挂 “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志牌。检修必须明确职责,并签字确认。
2.11提升系统长期不使用,须将机房的总电源切断。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取得起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或持失效的操作证上岗作业。
2.2 起重机司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2.2.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2身体健康,两眼裸视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2.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2.3起重机的操作,只允许由以下人员进行:
2.3.1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2.3.2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2.3.3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2.3.4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2.4进行吊装作业,必须设有专门人员负责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5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由持有起重作业操作证、具有丰富吊装作业经验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2.6吊装作业必须使用符合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和工具。
2.7管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起重机司机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
2.8进行吊装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2.9各类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除遵守吊装作业的一般要求外,必须严格按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2.10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故障检修由其负责管理的单位进行。
2.11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测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相关单位进行。
2.12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复审工作由各单位上报计划,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安排。
2.13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措施报安全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 安全职责
3.1吊装作业现场管理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3.1.1对吊装作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1.2掌握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熟悉起重机械的使用性能;
3.1.3作业前,对所有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详细分工,明确职责;
3.1.4向所有作业人员讲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予以落实;
3.1.5对所有作业人员、设备工具、作业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认;
3.1.6监督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正确执行;
3.1.7熟练掌握指挥信号,负责按标准规定进行吊装指挥;
3.1.8发现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作业,立即制止,予以纠正。
3.2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职责
3.2.1负责其管理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点检和资料保存;
3.2.2发现起重机械存在故障和隐患,立即报告,并督促落实处理;
3.2.3持证上岗;
3.2.4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的使用性能;
3.2.5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2.6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和吊索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完好;
3.2.7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2.8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应进行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3.2.9在吊运过程中,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3.2.10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
3.3起重工的安全职责
3.3.1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3.2熟悉吊装作业所使用起重机械的使用性能;
3.3.3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3.3.4服从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指挥;
3.3.5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
4吊装作业的一般要求
4.1起重设备应由持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操作时精力要集中;
4.2 工作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对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吊索具必须严格检查,确认完好;
4.3现场作业必须确定一人指挥,指挥信号要正确,杜绝多人指挥;
4.4使用的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
4.5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露天作业;
4.6起重作业前进行一次空载试验,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7吊车运行时,均应先鸣信号,禁止吊物从人员头顶上驶过;
4.8吊运接近额定负荷重物时,应先进行试吊,即在距地面不太高的空中起落一次,以检查制动机构是否可靠;
4.9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如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若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4.10被吊物悬空时,严禁行人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穿行;
4.11工作中必须遵守“十不吊”:即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超过负荷不吊、工件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物件埋在地下不吊、照明不足不吊、斜拉斜吊不吊、物件锐角处不垫软物不吊、物件下有人不吊;
4.12当吊运重物降落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所存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圈;
4.13在吊车停止使用时,不准悬挂重物。只有将重物卸下后,并将吊钩升到适当高度,控制手柄停在零位,再切断电源停用。
5 吊装作业的特殊要求:
5.1桥式起重机(天车)
5.1.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在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b靠近同跨其它起重机时;
c在起吊和下降吊钩时;
d吊物在运移过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e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f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5.1.2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员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5.1.3在开动任何机构控制器时,不允许猛烈迅速扳转其手柄,应逐步推档,确保起重机平稳起动运行。
5.1.4不准使用限位器及联锁开关作为停车手段。
5.1.5除非遇有非常情况外,不允许打反车。
5.1.6不允许同时开动三个以上的机构同时运转。
5.1.7工作完毕后,将小车停在远离起重机滑触线的一端,不准停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靠位置。
5.2汽车起重机
5.2.1起重机必须停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不够坚实的地面应予以加强。
5.2.2只允许在五级风力以下作业。
5.2.3禁止吊着载物行走。
5.2.4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5.2.5按规定进行支腿操作,应使支腿着地踏实,不得出现三支腿现象。作业过程中不得调整支腿。
5.2.6作业中如发生发动机突然停止,应当立即锁定制动器及起升卷筒,解除离合器。
5.2.7在回转作业前,应注意观察车架及转台尾部的回转半径内是否有人或障碍物;臂架的运行空间内是否有架空线路或其它障碍物。
5.2.8 回转作业时,应首先鸣喇叭示警,然后解除回转机构的制动或锁定,平稳地操纵回转操作杆。
5.2.9 在起吊较重物体进行回转操作之前,应再次逐个检查支腿的情况,防止发生倾覆事故。
5.2.10作业完毕,必须要锁定回转锁,提起回转制动,扣上制动器。
5.3葫芦式起重机(电葫芦)
5.3.1地面操纵时,应采用非跟随式操纵形式,即操作人员不随吊载横向移动而移动。
5.3.2地面操纵时,起重机运行速度不得大于45m/min。
5.3.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3.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冲撞达到停车的目的。
5.3.5不得在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进行作业。
5.3.6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处无其他作业人员时再动作。
5.4塔式起重机
5.4.1司机应每年体检,身体有不适应症者不能操作。
5.4.2实行专人专机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非司机不准操作。
5.4.3严禁任何人员乘坐或利用起重机升降。
5.4.4塔式起重机一般应设两名司机,一名在司机室操作,另一名司机在地面监护。
5.4.5工作中不允许任何人上下扶梯,严禁在工作中进行维护工作。
5.4.6 作业中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雨等恶劣气候,应停止起吊作业,将臂杆降到安全位置,卡紧夹轨钳。
5.4.7上高空进行检查、加油、保养时,必须挂好安全带。
6 起重机械的管理
6.1起重机械设立专人(起重机司机)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2起重机械应建立单独的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起重机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6.3起重机械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列内容: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6.4起重机械的检验
6.4.1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试验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主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6.4.2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周期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露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6.4.3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情况;
d指示装置的可靠性精度;
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6.5起重机械的维修:
6.5.1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6.5.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6.5.3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6.5.4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b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6.6起重设备从架空电力线下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规定如下:
a 3kv以下,不得小于1.5m;
b 3kv-10 kv,不得小于2m;
c 高于10kv,不得小于3m。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带压设备,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2.2各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2.3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一式两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当地压力容器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3.1产品合格证;
2.3.2产品质量证明书;
2.3.3产品竣工图;
2.3.4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2.4.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
2.4.2安全状态等级达不到一级或二级要求的;
2.4.3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能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2.5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未办理注册的新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
2.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各保存一份。
2.7安装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2.8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操作工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2.9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定期检验。
2.10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标准.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2.11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书回交当地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2.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不能使用:
2.12.1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能再做承压设备使用,也不能转让、销售;
2.12.2新压力容器未办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态不能达到一级或二级的,不能投入使用;
2.12.3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能继续使用;
2.12.4超过检验期限的压力容器.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不能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
2.12.5危及安全的再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就必须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
2.13《压力容器使用证》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否则追究责任。
2.14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锅炉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受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2.2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锅炉的各项条例、规程、规定及专业标准。
2.3各级锅炉监察部门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
2.4锅炉房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锅炉房设计图纸必须经甘肃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准施工。
2.5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有关规定,并经培训合格,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证书。
2.6锅炉运行必须“五证”齐全,即使用登记证、甘肃省锅炉设置执照、锅炉年度检验合格证、司炉工操作证、水质化验人员证书。
2.7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岗位责任制,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点检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2.8锅炉房应具备下列记录: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事故记录。
2.9公司锅炉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在每个季度对锅炉房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检查完成情况。
2.10公司锅炉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对各锅炉进行检查,特别是安全附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11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2.12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无操作证人员不得操作锅炉。
2.13司炉工发现锅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操作.任何人不得强令司炉工违章操作。
2.14在役锅炉每六年必须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在役锅炉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查,各单位必须做好年检的准备工作,对年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落实整改。
2.15安全附件(如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可靠,必须定期检验、冲洗。
2.15.1水位表应清晰,有高位水位线,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每班必须清洗一次;
2.15.2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保持压力表表面清洁可见;
2.15.3安全阀每年由锅炉校验人员负责校验一次,至少每月做一次自动、手动排汽试验;
2.15.4排污阀应灵敏可靠,至少每班排污一次,每周清洗一次,并检查是否泄漏;
2.15.5进水装置必须可靠,必须有给上水装置;
2.15.6水位报警器每月必须做一次高低水位报警试验;
2.15.7锅炉避雷针设计、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要求,每年雷雨季节前要测试接地电阻,并符合要求。
2.16锅炉运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炉:
2.16.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16.2不断加大给水及其它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2.16.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2.16.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2.16.5水位表和安全阀全部失效;
2.16.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安全运行;
2.16.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坏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2.16.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2.17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品,并应配备灭火器具。
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要害部位:
空压机房、水泵房、锅炉房、变电站、通风机室、罐笼提升机房。
2.2危险区域:
炸药加工、储存、运输、易燃品库、爆破区、加油站、。
2.3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2.3.1凡要害部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安全知识教育;
2.3.2要害部位必须建立登记制度,检查检修等非岗位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的介绍信,方可登记入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3.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
2.3.4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检修需要拆除时,检修完毕必须立即复原;
2.3.5安全通道布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持室内清洁。室内外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3.6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规程和设备操作维修规程,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随时观察、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
2.3.7必须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消防工具、器材齐全,并放在醒目易取的地点,并有充足的防火水源;
2.3.8要害部位需要动火时,必须经有关门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2.3.9要害部位厂房需要避雷装置,并与每年雷雨季节前测试其接地电阻;
2.3.10厂房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4危险区域内安全管理规定:
2.4.1危险区域厂房的选址、布置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2厂房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2.4.3危险区域厂房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2.4.4危险区域值班室内,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清交明,手续齐全,双方落实认可。检修时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4.5危险区域严禁烟火,严禁带火种入内;
2.4.6危险区域内需要动火时,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持动火证,且必须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有无易燃易爆品,当确认无易燃易爆品后,方可作业;
2.4.7进入危险区域的车辆必须装有放火罩。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各单位必须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2各单位的首席作业长、队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3各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2.4各单位对防火危险源点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设施,如:井下药库、变电所、车库、车辆、厂房、油库、食堂、材料备品备件库等。作业区(队)对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要及时更换。
2.5各防火危险源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且不少于2瓶,做到布置合理。
2.6全体员工要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破坏,一经发现有破坏行为的人,将给予严肃处罚。
2.7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和违章用电,对于老化的电气线路和电气元件要及时更换,以免引起电气火灾。
2.8各防火源点周围要卫生清洁,严禁易燃等杂物存在。
2.9各单位要建立内部消防器材登记台帐和检查记录,做到帐物相符,检查记录认真。
2.10各单位要逐级签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承包书。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内容及要求
2.1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加油站各项管理制度。
2.2安全检查确认每天不少于二次,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2.3非岗位工作人员及非加油车辆严禁入内。
2.4严禁烟火;进入加油站人员严禁吸烟,不准将火种带入加油站。
2.5加油站需要动火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动火要求,在指定地点动火,必须在安全措施和监护人到位后方可动火。
2.6动火区域内一切易燃物、杂物等,要及时清除,断绝一切火源。
2.7当班人员必须每天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2.8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消防柜、箱,应保证完好无损,清洁干净。
2.9严禁有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严禁对有电器故障车辆加油。
2.10加油站区域内严禁使用无线通讯设备;
2.11及时报告存在的火灾隐患;
3 职责
3.1遇有火灾险情时,岗位工作人员要及时拨打119电话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扑救。
3.2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负责对加油站的全面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负责对加油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义务救援员培训;负责对加油站防火安全检查。
井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井下作业环境不被污染和各项设施完好,各单位必须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2.2每年应编制矿井防止火灾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火措施,紧急救援应急预案,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扑灭火灾和调控分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2.3井下应备有消防系统,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火工品库房、采区变电所、材料油品库、值班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有条件要设防火栓。
2.4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风硐及暖风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间、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和油品类库房等,都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建筑或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5凡电气、易燃易爆等作业,无关人员严禁接触和操作。
2.6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能迅速通知所有作业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
2.7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接接触法加热井内油品和易燃物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和其他易燃物。
2.8凡使用易燃材料,严禁吸烟和明火,不可靠近火源。工作中要特别小心,轻拿轻放。
2.9井下带电线路,严禁和木质井架、井框及易燃易爆材料接触,非接触不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2.10各种易燃易爆器材库房,严禁使用1000W以上的大灯泡,有电灯或电炉时人走后必须熄灯拉闸。
2.11井下人行设备井、材料库房、火药库、机电硐室、变电所都要设消防设施、并要设警示牌、严禁烟火并指定防火负责人。
2.12各种消防器材,岗位值班人员每班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消防器材要专用,不得随意乱动,并保证完好。过期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2.13当火警发生时,立即切断电源。液体火警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土或泡沫灭火机灭火,灭火者要站在上风向。
工业卫生文明生产准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工业场地内安全标志,安全标语,必须醒目,内容实用。颜色、尺寸符合国家标准。
2.2井下地面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有明确的界线和警示标志。
2.3井下工作场地应做到:
2.3.1主巷道内无大块,无积水,无积尘,顶板无浮石,照明良好,水沟畅通;
2.3.2沿脉巷道顶板无浮石,地面无大块,照明良好,符合作业要求;
2.3.3联络巷道、溜井、人行设备井及危险地段警示、指示标志齐全;
2.3.4电缆(线)、风水管架设整齐,无跑冒滴漏。
2.3.5库房内材料工具备件摆放整齐,“三品”按规定放置;
2.3.6各种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处理;
2.3.7联络道和采掘的川脉,不能堆积大块和其它杂物;
2.3.8产尘点必须风流畅通,有防尘降尘措施,掘进凿岩严禁打干眼。出渣、回采出矿必须坚持湿式作业。
2.4地面工业场地应做到:
2.4.1安全通道指示明确,宽度不得小于1m;
2.4.2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各种管线颜色标准化;
2.4.3通风净化装置完善,照明良好,并能满足作业需要的照度;
2.4.4道路及工业场内严禁乱堆建筑材料及各种废渣废料。
停送电、架设临时用电线安全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停送电作业:
2.1.1在变电所高压侧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齐全经试验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服、绝缘手套;
2.1.2请求和执行停送电命令时,应填写倒闸操作票,认真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2.1.3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填写工作票(填写检修内容及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检修结束,检修人员交回工作票,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送电;
2.1.4停送电倒闸操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发令监护,一人操作;
2.1.5待检修设备停电后,必须在受电侧明显处挂接地线,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2.2变电送电操作的一般程序:
2.2.1检查设备上装设的各种临时安全措施和接地线是否确已完全拆除;
2.2.2检查断路器是否在断开位置;
2.2.3合上操作电源与断路器控制保险;
2.2.4合上电源侧隔离开关;
2.2.5合上负荷侧隔离开关;
2.2.6合上断路器;
2.2.7检查送电后负荷、电压是否正常。
2.3 变电所停电操作的一般程序:
2.3.1检查有关指示表是否允许拉闸;
2.3.2断开断路器;
2.3.3检查断路器是否确在断开位置;
2.3.4拉开负荷侧隔离开关;
2.3.5拉开电源侧隔离开关;
2.3.6切断操作电流,拉开断路器控制回路保险;
2.3.7按照检修工作要求布置安全措施,在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验电,验明设备不带电后方可将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2.3.8联系停电人员,双方要有登记,替换时应事先声明,并征得双方签字同意;
2.3.9计划作业应按时完成,如作业时间必须延长,应及时与双方联系,以便作好安排;
2.3.10送电时间的唯一依据,就是停送电安全负责人对上的申报,对下的指令,不准以原来制订的作业计划,停送电时间表事先约定的时间为依据。
2.4临时用电线的规定:
2.4.1凡属短期使用,不易正规安装的低压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380伏及以下者);
2.4.2需要架设临时线时,事先申请、经供电部门批准后,方可派电工架设;
2.4.3临时线路使用场所必须悬挂警示标牌;
2.4.4固定安装的绝缘设备,不准拉设临时线;
2.4.5装设临时线时必须用绝缘良好的绝缘线,要采取悬挂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长度不得超过10m,沿地面敷设必须穿钢管,户外离地高度不得低于4.5m,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m,长度不得超过500m。如需要可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窗台上挂线;
2.4.6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单独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2.4.7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2.4.8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绝缘带包好;
2.4.9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防护;
2.4.10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2.4.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装置临时线;
2.4.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处等距离,应在0.3m以外,禁止在门、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装线;
2.4.13临时线停止使用的当天,必须拆除;
2.4.14临时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原因为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
变电所、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变电所安全管理:
2.1.1变电所内的各种设备、开关齐全,无缺陷;
2.1.2变压器要保持正常的油位;
2.1.3馈出线路与开关的联接要紧固;
2.1.4线路有人工作时要在配电柜开关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
2.1.5停送电时要确认线路无人工作时,方可停送电;
2.1.6要求高压送电时,高压设备处严禁作业逗留;
2.1.7变电所的门及所内的安全护栏、照明要完好;
2.1.8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所内进行作业;
2.1.9变电所应进行每日一检查、一点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2用电设备、电器线路安全管理:
2.2.1所有的采场、川脉、沿脉要使用36伏的安全电压照明。严禁用其它等级电压照明;
2.2.2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要安装开关进行控制;
2.2.3用电设备要无缺陷使用;
2.2.4用电线路用规范架设,无破损,线头裸露要及时包扎。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矿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接受矿区派出所、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
2.2矿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须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牌、证、照手续齐全;外来车辆除上述手续外,必须在入矿三日内到矿区派出所登记行驶手续,方准行驶。
2.3道路
2.3.1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上搭棚,摆摊设点、堆物或从事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
2.3.2 严禁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
任何人不得在横跨公路上私设绳索,管路、电线、必须设置时,高度需超过5m。
2.4车辆驾驶员
2.4.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全有效证件。
2.4.2禁止酒后驾车。
2.4.3过度疲劳或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驶车辆。
2.4.4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2.4.5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2.5车辆
2.5.1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5.2拖带有故障或损坏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2.5.3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2.5.4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2.5.5不准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连接;
2.5.6用软连接拖带时,与牵引车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5.7夜间拖带车辆,被拖车辆灯光必须齐全有效。
2.6车辆装载、装卸
2.6.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2.6.2车辆载物的长、宽、高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2.6.3装载货物必须均衡牢固,关好车厢侧板,后拦板。货物长度超过后拦板时,不准遮挡转向灯,尾灯、制动灯。货物不得散落,不得飞扬或滴漏车外。
2.6.4不准客货混装。
2.6.5用吊车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2.6.6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竿,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的货物,应捆绑牢固。
2.7车辆行驶
2.7.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白沙湾桥以上南至白云石矿区路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黑沟上山公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2.7.2货车必须走指定专用道路。
2.7.3通过铁路、公路交叉口、弯道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并提前减速鸣号,做道“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应停车距路口5m外,严禁争道抢行。
2.7.4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生产现场、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7.5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速度限制。
2.7.6通勤客车与载人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随意改线。
2.7.8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2.7.9机动车在交叉道口、弯路、桥梁、危险地段等不准倒车或调头。
2.7.10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准逆向停车。纵坡大于5%的路段禁止停车。
2.7.11邮局至动力车间、办公楼路段严禁使用汽笛,强行超车。不准用喇叭唤人。
2.8危险物品运输
2.8.1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专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2.8.2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必须插有危险标志。
2.8.3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装载液态和气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
2.8.4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
2.8.5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指定地点行驶,不准在路上停留,因故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2.8.6 出入矿区、运输易燃易爆物的车辆,必须由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科批准并派专人监护,方准出入矿区。
2.9其它
2.9.1行人必须靠右行走,并排行走不准超过三人,不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打闹、或做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注:本标准依据镜铁山矿区生产特点制定,其它分公司应依据地方生产特点与地理特征自行制定。
斜坡道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凡是下井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熟知《下井需知》,经考核有关规程合格后方可下井。
2.2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熟知斜坡道的路线,不熟悉路线者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驾车通行。
2.3 在井下运行时不能随意停车,必须在指定的会车地点停车,驾驶员不能在巷道内逗留,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规定上行车辆在同方向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4车辆在井下运行时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客货混载;下井车辆必须制动、转向、灯光、电气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行车。车辆在下井和出坑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
2.5车辆下斜坡道严禁脱档滑行。
2.6井下停车点和调头地点应照明充足,路面平整。
2.7井下会车时,必须严格遵守货车让客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2.8汽车载货进入井下采场时,由作业区派专人引路并对行车安全工作负责。用车单位应抓紧时间卸车,汽车不准在采场停留时间过长。
2.9拉运火药的车辆下井时必须有人押车,若无人押车,严禁下井。拉运火药的车辆不准在坑口停留时间过长。
2.10井下通勤车必须严格控制乘载人员数量,禁止超载,乘车人员不得抢上抢下。
2.11井下通勤车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带有油污的备件、钎杆带上车辆。
2.12机动车辆司机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斜坡道上的设施,斜坡道的照明要保持良好。
2.13定期对从事运输的所有车辆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司机进行培训。
注:本标准依据镜铁山矿生产特点制定,其它分公司应依据地方生产特点与地理特征自行制定。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违章人员的追究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由于职工蓄意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不应认定其为工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本人承担;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致人死亡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2.2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因违章作业,违法乱纪、违反劳动纪律等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的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试岗或下岗处理,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3 生产施工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或指挥作业时,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给予撤职或下岗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厂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管理原因导致职工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由于管理原因导致职工发生工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厂矿级领导应给予记过处分。
2.4对“三违”人员要进行严格考核。特别是对经常违章作业或习惯性违章作业的人员,要给予下岗处理或大额度的罚款。同时,要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重新上岗,教育培训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待遇。
2.5 施工负责人或监护人不负责任,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虽未发生事故也要给予严格考核。如发生伤害事故,视严重程度给予撤职处分或下岗处理。
2.6 在生产、检修、施工过程中,做为班、组和工段成员,对他人违章作业现象视而不见、麻木不仁、不能及时指出或制止集体成员中的违章作业行为,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伤员的都要根据情况给予严格考核。
2.7 发生事故后,在未经上级有关管理人员或事故调查组同意而移动事故现场物证,对事故调查取证造成困难的,要给予从重处罚。
2.8 施工单位承包公司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内部承包的工程项目、公司所属单位外出承包的工程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如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及施工单位的营业范围、施工技术力量、施工安全组织能力、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安全资格证》等进行审查、一旦发生事故,要对发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岗以上处理。新职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到特种作业培训部门接受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或复训。爆破人员要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爆破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发生事故即给予开除矿(厂)籍处分。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培训即安排上岗,按违章指挥处理。
2.9 经事故分析后。主要责任人以外的次要责任人以及负连带责任的人员,视事故影响面及责任大小均给予严格考核。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环境保护:
2.1.1矿山在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时,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并组织同步实施。
2.1.2 坚持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管治结合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管理好矿(厂)区环境卫生。
2.1.3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破坏或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2.1.4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需要的各项统计报表。
2.1.5 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矿区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以年度环保考核标准为依据进行严格考核。
2.1.6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事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文进行处理。
2.1.7 搞好工业卫生,坚持文明生产,争创清洁矿山。清洁矿山的有关标准是:
a工业水重复利用率:>70%;
b污染源环保治理设施配套率>95%;
c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率>95%;
d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90%;
e岗位粉尘合格率>80%(井下矿山>55%);
f设备和管道等的泄漏率<3‰;
g厂界环境噪声≤65db(A)
h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
i矿区绿化率>90%。
2.2环境监测:
2.2.1环境监测工作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和进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是执行环保法,了解环境污染现状,评价环保设施及效果,进行环境管理和制定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
2.2.2 矿区环境监测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监测,并完成与之有关的临时性监测任务;
2.2.3 环境监测制度:
a北大河水每月监测一次;
b矿区外排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监测三次,每旬一次;
c矿区生活饮用水每季监测一次;
d 2吨以上(包括2吨)采暖及工业锅炉烟道气每月监测一次;
e大气监测按《钢铁工业环境监测实施细则》执行;
f矿内噪声每季度测定一次;
g噪声测定在85dB(A)以上的重要生产设备,一次彻底查清,以后只测治理后或新增加设备。
2.2.4建立环境监测及污染源的技术档案。
2.3环保设施:
2.3.1环保设施应纳入统一的生产设备管理轨道,应与生产设施实行同等管理;
2.3.2各类环保设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技术档案;
2.3.3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各种环保设施运行检点记录,岗位操作标准等制度;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2.3.4与主要生产设备相配套的环保设施的同步运行率应大于95%;
2.3.5不准购买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
2.3.6凡已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或拆除。因工艺等原因需停用或拆除者须先报告主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2.4污染物排放:
2.4.1矿山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因子:PH为6-9;悬浮物(SS)小于250mg/L;总硝基苯小于5mg/H;医院的生活外排污水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ml,总大肠菌群体不得超过500个/L;
2.4.2消除跑、冒、滴、漏,坚决制止生产不正常时乱排有害物质;
2.4.3矿区及北大河内禁止乱倒各种垃圾;
2.4.4环保设备进行检修,无法处理外排污染物时,必须事先经有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放量外排;
2.4.5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超标排污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2.5环保三同时:
2.5.1凡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项目中涉及到有关污染排放时,必须坚持治理排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的原则。
2.5.2 新、改、扩建项目申报建设书中,必须明确有关环保问题的相应配套设施问题的内容。
2.5.3各有关部门在审查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设计时,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环保问题的篇章。
2.5.4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参与验收有关环保方面的工程,否则工程不予投产。
注:各驻外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标准。
通风防尘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有全矿通风系统图。
2.2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并保证风质含尘量低于0.5mg/m3。
2.3 矿井通风量与采场有效风量必须大于60%。采场和采准巷道的最高风速不得大于4m/s,风桥不大于10m/s。
2.4为确保采场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以上,通风系统的风流控制与风量调节必须按采场需风量进行,并保证风流无短路。
2.5通风系统每年测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总进风量,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井下气象参数必须每月测定一次。
2.6采掘工作面空气:
2.6.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量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2.6.2 井下所有地点的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3,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后含尘量不的超过0.5mg/m3;
2.6.3 使用柴油设备的职业环境,其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氧化碳小于60mg/m3,氮氧化物小于10mg/m3,甲醛小于6mg/m3,丙烯醛小于0.6mg/m3。
2.7局部通风:
2.7.1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好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风扇要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2.7.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不得超过10m,抽出式不得超过50m,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式不得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2.7.3 进入独头工作面后,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施,独立作业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风扇必须连续运转;
2.7.4 停止作业的采场要撤除通风设备;独头巷道,应设围拦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
2.8防尘设施:
2.8.1井下、地面各产尘地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作业场所风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8.2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爆破后必须进行喷洒水以降低产尘强度;
2.8.3在检修生产设备的同时,必须同时检修除尘设备;
2.8.4除尘系统必须保证在尘区造成负压,净化后的外排气体要满足排放标准;
2.8.5除尘设备应当专人维护,按物料的产尘强度随时进行风量的调整;
2.8.6确保防尘设备开机率达到95%以上,风尘合格率达到公司当年目标管理要求。
剧毒药品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具体内容
2.1剧毒药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两人携带。
2.2 领取剧毒药品时,必须装入磨口瓶中或直接倒入配制溶液的烧杯内,禁止用纸包或用手直接拿。
2.3使用剧毒药品时,必须有登记,操作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指定专人监护使用,并做好记录,交单位领导检查、签字。
2.4剧毒药品使用时,要在抽毒罩内进行或开窗流通空气,以驱除有害气体,严防入口及与手和皮肤接触,用后要洗手。
2.5氰化物不得直接倒入酸性溶液中,只能在碱性或中性溶液中进行。
2.6工作结束后要妥善处理废液,一般可倒入下水道,并用流水冲净。但含有氰化物的废液,必须倒入含有碳酸纳的硫酸亚铁铵溶液中,禁止倒入下水道。
2.7对剧毒药品的领取和使用的登记手续,必须长期保存备查。有关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交接清其手续。
安全措施资金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龙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主要内容
2.1公司负责人负责安措资金计划的审批。
2.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安措资金的发放与监督资金的使用.
2.3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
2.4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资金应列入财务计划。
2.5安措资金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按计划安排实施。
2.6安措资金的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7安措资金的使用必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2.8坚持“安全第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当安措资金不足时,应予以追加投入。
2.9安全技措实施单位每年应总结上报本年度安措资金使用情况。
2.10生产年度结束,财务部门应对安措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