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关煤业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和“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职工
四.本制度没有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范围
1. 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2. 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分别奖励。
3. 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4. 年度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给予奖励。
5. 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检举揭发违章指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在发生矿井灾害抢险救灾中冲锋陷阵,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7. 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200-500元/条。
1. 安全生产“四无”竞赛优胜单位,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2. 基层单位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3. 各业务部室所包业务范围内和所分管的队组季度无事故按其类别分别给予一定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
4. 对优秀班组,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5. 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三违”,且“三违”人员认可,实行一次性奖励200元。
6. 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和亮点,对单位奖2000-5000元。
7. 提出的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200元-500/条。
第三节 生产管理
1. 质量标准化工作创新奖2000元。
2. 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奖200-500元/条。
3. 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发性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视工程量及工作难度给予2000-5000元奖励。
第四节 机电管理
1.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时间者奖200-500元。
2. 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组织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视具体情况奖励300-1000元。
3. 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据其效益大小奖励100-500元。
4. 年度评比,对积极、认真参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机电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奖励1000-3000元,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节 辅助运输
1. 运输队组当月未发生跑车、掉道事故,奖励1000元。
2. 对完成技改攻关项目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
3.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
4. 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调度汇报,避免物料丢失浪费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 对积极参与“一通三防”管理,提出“一通三防”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个人奖励50-200元。
2. 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奖励300元。
3. 对在公司以上单位的“一通三防”检查中因成绩突出受到表扬的单位奖励2000元。
4. 对改造、革新“一通三防”设施成效显著的个人奖励300-1000元。对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有技术突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奖励200-1000元。
5. 对在参加集团公司以上的单位组织的“一通三防”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500元。
第七节 监测监控
1. 对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好的单位,酌情奖励。
2. 对使用和维护TK-100通讯系统好的单位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安全检查
1.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未完成罚100元/项。
2. 一般隐患一条50元,未按期整改罚单位200元,签定人、单位正职各罚50元,重大隐患一条200元,2次未按期整改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3. 联合大检查中,无故不参加检查,或未按照安排地点,或不进工作面检查,1次罚款100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检查组200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依事故追查责任人。
4. 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三定时间对问题进行整改,见一条罚款100元/条。
5. 无故不参加联合大检查汇报会,罚单位领导50元。
6. 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品,罚主管技术人员100元。
7. 安全员日常的现场评估为不合格品,罚队组300元/次。
第二节 “三违”管理
1. 当月所查1次违章,按规定处罚,2次违章在规定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2. 现场互保小组中1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20%进行连带处罚。“四位一体”中1人“三违”,其他人员按“三违”罚款的30%进行连带处罚。
3. 队组内部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50元/人.次。各业务部室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100元/人.次。上级来矿检查出的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200元/人.次。
4. 汇报岗标不实的人员,罚款50元/次。
5. 因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未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到安全部进行落实,罚责任人30元/次。未安排“三违”人员强训,1次罚单位正职20元/人。
6.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到安全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7. 查“三违”人汇报不实,视情节轻重罚款30~200元/次。
8. “三违”运行卡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回安全部,除“三违”罚款外,加罚50元/天,直至交卡为止。
9. “三违”人员在运行处理期间,不听从安排,一次罚款50~200元。 “三违”人员在运行期间所在单位(队组)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当日值班人员200元,罚单位正职各100元。
10. 集体违章,罚违章指挥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各500元,罚其他人员各罚款300元,罚队组3000元。
11.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三违”人员拿钱物贿赂安监人员,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
12. 对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三违”行为,罚款500元-1000元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节 班前会管理
1. 各队组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缺一项扣200元,记录不全少1项扣100元。对口业务部室监督检查不到位一次扣100元。
2. 班前会没有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落实,罚值班队干200元/次。班前会没有安排互联保的,罚值班队干、班长各100元/次,安排不严密、不清晰的,罚值班队干、班长50元/次。
3. 没有对不放心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安排其上岗作业,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各200元/人·次。
4. 喝酒、酗酒后参加班前会,罚款50-100元/次。
5. 在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500元,同时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200元/次.人。
6. 休息不好或情绪不佳人员下井者,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部50元/人·次。
7. 不参加班前会下井上岗者,罚本人200元,同时罚单位正职、值班队干100元/人·次。
8. 单位正职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元/次。
第四节 现场“四位一体”及互联保管理
1. 现场“四位一体”人员在各类事故中,其中1人是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依照处分决定处罚,其他人员连带20%,互联保人员中1人是事故责任者受到行政处分时,其他人员连带罚款30%。
2. 安全员未及时查处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罚50-200元; 提前离岗,罚款300元;出现事故按有关条文处罚。
3. 跟班队干监督检查不到位罚款100-500元。当班队干部违章指挥,带头违章蛮干处罚1000元/次。发生事故,酌情给予罚款、降职、免职等处分。跟班队干和安全员责任相同。
4. 跟班队干、班组长脱岗,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
5. 现场班组人员不知道互联保对象,罚款50元/人次。
6. 现场互联保单、牌板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罚班长、跟班队干100元/人次。
7. “四位一体”不到位开工者,1次罚1000元。
8. “四位一体”牌板签字由他人代签,1次罚款50元。
9. 现场评估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无故不签字,罚款30-200元。
10. 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1次罚款10-50 元。
11. 施工作业点没有“四位一体”或互联保牌,罚款200元。
12. “四位一体”牌填写与实际不符或不填写,罚款200元。
1. 必须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亲手编写规程(措施),规程(措施)在业务部门传审时由队主管工程师(技术员)与部室审批人面对面进行。他人代替,部室不予审批,并罚款每人100元。
2. 因不按标准编制、编制质量差责令重新编写,并罚款500元。影响按时审批的,对队长、主管工程师加倍处罚。
3. 部室人员审批时间超过1天扣20元,出现错误罚款50元/处,审批人员让他人代签字或代他人签字,扣双方每人50元/次。
4. 因规程编制内容不具体、不严密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队主管工程师及对应专业部室审批人的直接责任,视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罚款以至行政处分。
5. 无措施作业或使用通用规程、措施作业,扣作业单位3000元,主管业务部室500元,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人200元。由此而引起事故的从重处理。
6. 部室审批人员必须对规程严格进行审批。规程初审技术人员要对规程措施名称是否恰当、参加审批单位和领导是否遗漏具体负责。初审不负责,每次罚款200元。
7. 规程(措施)无内审记录,每次罚500元。规程(措施)未进行编号罚100元,且技术人员有权不予审批。生产、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对未编号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批罚100元/次。
8. 审批人员对本业务范围内技术或措施把关不严,每次罚款100元。
9. 不按规定学习贯彻、考核,罚实施单位500元/次。队长和队主管工程师各100元。考核不合格人员未进行复试罚100元/人次。
10. 复训记录不全、未签字或代签字、内容未及时贯彻罚款100/人次。
11. 安排未参加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作业,罚队长、队主管工程师每人100元/人次。
12. 未办理相应开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0元,队长200元,主管工程师100元。由此而发生事故的,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13. 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作业工艺而没有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变更的,扣主管业务部室500元,部室包队人、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100元。未及时备案、贯彻罚款100元/次。
14. 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到参审人员和相关单位和领导手中,少送一份扣队长、主管工程师各30元。
15. 队组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队长、主管工程师每人罚款200元;参加演习人员不达100%,扣未参加演习人员50元/人次。
第六节 业务保安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部室1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直接责任者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2)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3)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4)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斜井(巷)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可靠。
6)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7)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煤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8)小煤窑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9)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1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11)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或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12)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13)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部室不积极配合。
1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后未及时采取变更措施,未进行现场跟班指导。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主管业务部室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月奖、季奖,部长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2)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补充安全措施的。
3)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4)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5)安监员空班缺岗。
6)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为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作业队组或单位500—3000元,单位正职每人挂钩10%,分管副职挂钩30%,主管业务部室挂钩20%考核。分管副职挂钩主管业务部室30%考核,包队技术员挂钩50%,分管领导挂钩部长的10%考核。
1)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2)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行生产。
3)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4)电器设备失爆。
5)“四位一体”缺岗未落实责任及动态互联保落实不到位而进行生产。
6)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7)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8)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运行的。
9)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10)采煤工作面三角区及支架上方漏顶、煤墙片帮严重未采取措施。
11)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
12)工作面安装、回收、收尾、试产、过断层和巷道贯通不符合标准要求,影响生产的。
4.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者,扣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各100元,责任队组队长200元,分管副职300元。
5.地面辅助生产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扣责任单位部(队)长100元,分管副职200元,直接责任者300元。
7.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及会议精神执行。
第七节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1. 职教部门对《职工培训责任书》考核按一线、二线两级分别进行考评。
2. 按《职工培训责任书》考核细则进行处罚,采用扣分折款的办法进行,一线单位60元/分,二线单位50元/分。累积计算。
3. 对“三违”、“违标”人员的处罚,除扣本队考评分之外,实行《倒积分越限吊销资格证》管理制度。倒积分超过70分发出黄牌警告。达到或超过100分,吊销本人“安全资格证”并实行1-3个月停工自费强训。学习期间,不计工资,每人每日交培训费5元。
第八节 其他
1. 值班队干脱岗或他人代替值班,罚款200元/次。
2. 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款200元。
3. 岗位脱岗、睡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3个月处分。
4. 因脱岗、睡觉造成事故者,开除留用察看1年或开除公司籍。
5. 在岗位上躺着,行为不规范,罚款200元。
6. 因单位领导责任造成漏岗或脱岗,罚单位领导500元。
7. 工作面无避灾路线说明牌或指示牌,罚款100元。
8. 队组在日常的风机管理、巷道的冲洗管理中,无向安全调度汇报,罚当班责任人100元/次。
9. 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下井,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10. 井下不系帽带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 生产管理
一、采煤、安装、回收
1、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200元。
2、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3、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罚款200元。
4、两端头外帮锚杆失效,没有采取护帮措施罚款50元/根。
5、回收作业时打设的锚杆支护失效,罚款200元/根。
6、转载机机尾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200元。
7、单体液压支柱自落卸载未更换的,罚款100元/架。
8、乳化液浓度不合要求罚款100元/次;无配比检查手段,罚款200元/次。
9、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0.5M2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200元/次。
10、刮板输送机机尾长时不加盖板(过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200元。
11、刮板输送机不执行停机过人制度,不挂安全警示牌,罚款200元。
12、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500元/次。
13、收尾逼帮柱不合格,罚款50元/根。
14、两巷用绞车回收工字钢,距离超过30米无信号,罚款200元。
15、木垛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个。
16、特殊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元/架。
17、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罚款100元/处。
18、梁端至煤壁空顶超过规定未管理,罚款100元/处。
19、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罚款500元/处。
20、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50元/根。
21、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200元。
22、胶带输送机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100元。
23、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200元。
24、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处罚责任队组1000元。
25、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未及时处理,罚款50元/架。
26、积水超过长5米、深0.2米,无及时排水或排水条件困难无架高行人过桥,罚款100元/处。
27、巷道空帮、空顶、撑杆、刹杆不全者,罚款100元/处。
28、跨越输送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设行人过桥,罚款100元/处。
二、掘进、开拓
1、掘进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款300-500元。
2、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300元。
3、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架危棚继续作业,罚款300元。
4、巷内距窝头30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元。
5、背帮顶严重失效的,罚款300元/处。
6、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
7、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罚款50元/处。
8、挑顶立旋胎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200元。
9、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0元。
10、壁后充填不实,罚款200元。
11、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200元。
12、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罚款2000元。
13、冒顶造成停产,罚款500~1000元。
14、炮掘工字钢棚支护工作面迎头10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500元,少1架罚款100元。
15、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不符合每项罚款500元/次。
16、砌体灰缝在l米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2处,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元/条。
17、砌墙基础到实底,其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值50毫米,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处。
18、装岩机未按规定固定,罚款200元。
19、装岩机距工作面6-30米,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20、装岩机无照明,罚款300元。
21、装岩机带病作业,罚款500元。
22、喷浆泵使用后应清理,喷浆带盘放整齐,否则罚款200元/项。
第二节 “三违”处罚
一、采煤 安装 回收
1、进入煤墙未采取逼帮措施,罚款500-1000元。
2、各工种工序间安全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
3、用高压液管冲洗支架、冲洗浮煤等,罚款500元。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联接装置起吊,罚款500-1000元。
5、打大炭(石头)未执行停机规定,300-500元。
7、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设压柱,罚款200-500元。
8、输送机运输物料未执行有关规定,罚款300-500元。
9、设备运输、安装、拆除等无主要队干监护强行作业,罚款1000元。
二、掘进 开拓
1、未按规定有效使用前探梁,罚款500-1000元。
2、控顶距离超作业规定允许范围作业,罚款500-1000元。
3、装岩机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干其他工作,罚款500-1000元。
4、耙斗装岩机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罚款300-500元。迎头挂变向装置钢丝绳套锈蚀严重或有断股现象罚款300-500元/次,迎头固定变向装置的锚杆不合格仍在使用,罚款300-500元/次。
5、耙斗装岩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罚款300-500元。
6、操作攉煤铲不按规定作业,罚款200元。
7、用电控接、拆大链,罚款200-500元。
8、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罚款30元/根。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50元/根。支护腿立在浮煤矸上,罚款200元/根。
9、回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款100元。
三、机电管理
1、基础管理
1)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一项不合格罚款200元。
2) 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款50-200元/次。
3) 完好率:(包括机电设备完好率、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气合格率及电缆悬挂合格率)<90%,罚款500元/次·项。
4) 事故率:井下一线单位≥1%,其他单位≥0.5%罚款1000-2000元/月。
5) 防爆率:(包括电气设备防爆率、小型电气防爆率)<100%,除执行单项失爆罚款外,每降低1%罚款100元。
6) 待修率≤5%,每超l%罚款200元。
7) 严格执行公司质量标准化文件的各项规定。
2、日常管理
1) 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库存、修复、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款100元/项。
2) 检修单位擅自对皮带机配件、电缆、小型电器进行报废处理,罚款200元/件。
3) 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次;无明确标识罚款100元/次。
4) 油脂运送不符合有关规定罚款200元/次。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滤油器或过滤网,罚款200元/次;过滤器破损未及时更换,罚款100元/次。
5) 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500元/次;无校验合格证,罚款200元/台次。
6) 接地电阻测试不合格者,3日内必须整改,否则罚款500元。
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除考核外,罚款200元/30分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7) 不及时交回停电工作申请票,罚款100元/次。
8) 井上下变电硐室绝缘用具不全或破损罚款200元。
9) 机电设备、五小电器铭牌丢失罚款20元/个。
10) 未按时完成停产预防性检修项目,罚款200/项.次。
11) 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未配合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测试或年检,罚款300-500元。
12) 大型设备在线监测,所有传感器正确安装,监测数据、资料要保存完整,否则罚款500元。
13) 各种保护保险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500-1000元。
3、隐患处理
(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500元/台次。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500元/台次。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200元/处。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挂等,罚款100元。
(5)36V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200元/次。
(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500元。
(7)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5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罚款500元/次。
(9)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元/处。
(10) 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100元。
(11) 井下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元/处。
(12) 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标志牌不全或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填写的,罚款50元/项。
(13) 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罚款50-100元/台。
(14) 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100元/台次。
(15) 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200元/次。
(16) 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其名牌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 电压等级不符者,罚款100元/次。
(17) 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罚款100元/次。
(18) 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200元/台·次。
(19) 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100元/处。
(20) 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罚款100元/次。
(21)运输信号系统不完善,罚款200元/处。
(22)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设备强行送电,罚款200元/处。
(23)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24)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款200元。
(25)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款500元/次。
(27)灯房发放矿灯,红灯每超标准1台(标准为0.5%),罚款20元。
(28)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千瓦以下罚款500-2000元/台;30千瓦以上罚款2000-5000元/台。
(29)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款500元/次。
(30)“三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200元/项,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31)矿灯房公司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100元/盏;发放红灯罚款50元/次;矿灯工作时间11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50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200元/次。
(32)备用设备放置不当、不加防护,罚款200-500元/次。
(33)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500元/次。
(34)胶带输送机H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10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1处短缺或不转,罚款50元。
(35)采煤队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并保证完好,检查发现未使用,罚责任队组500元;不完好罚责任队组200元。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200元/。
(36)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300元/次。
(37)绞车钢丝绳磨损电机端盖,按失爆论处,罚款500元/台次。
(38)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款100元/项次。
(39)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罚款200元/次。
(40)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否则罚款200元/次。
(41)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处。
(42)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元/次。
(43)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罚款300元/次。
(44)机组拖移电缆夹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罚款50-100元。
(45)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必须使用自动配比装置,否则罚款500元,乳化液箱敞盖或液面有异物,罚款200元/次。
(46)刮板输送机缺1个刮板,罚款50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罚款500元/次;因带回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机身不平直,罚款500元/次。
(47)胶带运输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50元。胶带跑偏严重,罚款100-300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200元/处;横向裂口超过带宽5%,罚款200元/处。
(48)采煤或安装工作面,人为损伤立柱、千斤顶镀层,罚款200-500元/根,缺穿杆销和半环,罚款100元/处。
(49)主要通风机U型管压差计(在停机状态)液面不在零位,罚款100元/次;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罚款200元/次。
(50)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款500元/项次。
(51)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50元/台次。
(52)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500元/次。
(53)无计划停电,罚款200-1000元/次。
(54)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500元/次。
(55)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款500元/项次。
(56)各皮带巷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软管,罚款100元/处。
(57)开关下腔本体带电螺丝未封堵;罚款200元/台。
(58)36伏以上的小型电器无接地装置,罚款500元/台次。
(59)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元/次。
(60)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61)井下私自拆开矿灯、自救器的,罚款200元。
(62)井下使用灯泡、电阻、电热器取暖的,罚款300元。
(63)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小型电器运行,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
(64)随意将无压释放器、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煤电钻综保、皮带保护甩掉不用的,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
(65)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煤溜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站在运行绞车前方,皮带、煤溜正前方罚款200元。一人操作煤溜或皮带两部设备处罚当班300元。
(66)指使他人私自操作设备,罚款200元。
(67)非电工操作电气设备,罚款500-1000元。
(68)停送电不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罚款500-1000元。
(69)验电时未戴绝缘手套,罚款100元。
(70)处理皮带、煤溜等设备问题,未切断电源,未闭锁开关,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71) 检修采掘、运输机械等设备,未切断电源,闭锁开关,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72)单人操作必须有监护操作的绞车,罚款200元。
(73)停电后控制手把没打到“0”位,罚款300元。电气开关未挂停送电牌罚款100元/台。
(74)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75)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罚款50元/处。
(76)要害场所不执行登记制度,对当班司机罚款50元/次。
(77)工件未停稳进行测量,罚款100元。
(78)隔着车床传递物品和工具,罚款100元。
(79)车床不按规定使用锉刀,罚款100元。
(80)机加工人员戴手套操作,罚款50元。
(81)在砂轮上磨刀,身体正对着砂轮,罚款50元。
(82)井下明火操作,明火打点,罚款500元/次。
(83)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或甩电气保护,罚款1000-2000元/次。
(84)机电工作人员、各类司机和维护工,无证上岗(当年资格证未按规定审核)者罚款100元/次,罚其单位200元/人·次。
(85)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罚款500-1000元。
(86) 利用他人停电时间擅自进行检修的,罚款1000-2000元/次。
(87) 检修或处理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或办理停电票的,罚款500-1000元。
(88)运输机等设备在开机前未发出开机警报、开机信号或未接以开机回铃信号,擅自开机的,罚款500-1000元。
(89)皮带运行状态下未使用专用工具调整皮带跑偏,罚款500-1000元。
(90)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给予开留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91)看变电所人员将门内闩或用铅丝拴住,按睡觉论处,罚款1000元。
四、辅助运输
1、一般管理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设备、设施检查、检修规定,缺l项罚款100元。
(2)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90%;人车或架空人车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矿车完好率必须达到85%。否则,完好率每降低1%罚款100元。
(3)主要运输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否则罚款1000-5000元。
(4)未完成当班运输任务,罚款50元/车;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罚款100元/车。
(5)运料单位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材料乱扔、乱放现象,将予以责任单位材料额的l-3倍处罚。
(7)发现材料混装罚款200元/车;回收材料与碴、杂物混装,给予责任单位所运材料额的1-3倍处罚。
(8)运输过程中各队必须按要求完成当班任务,无正当理由留1辆车罚款50元,未运到指定地点罚款50元/车。
(9)急件运输完成后,运输单位与使用单位监运工未及时向车辆调度汇报,罚款100元。
(10)装车单位出现错装、捆绑、固定不符合要求,车辆放不到指定地点,影响正常运输或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车。
(11)因计划不周,安排不当造成物料浪费,重复运输,罚款300元/车。
(12)各单位回收的物料,必须到车辆调度办理装料手续,否则,造成差错由本单位负责,并罚款200-300元/车。
2、隐患处理
(1)绞车未按规定悬挂牌板,罚款100元/台。
(2)绞车无组合操作板,罚款100元/台。
(3)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罚款100元/次。
(5)绝缘轨1处失效,罚款100元。
(6)临时轨道质量未达合格品,罚款300元/次。
(7)材料未在指定地点按标准堆放,不合格1处罚款50元。
(8)轨道巷材料堆放影响运输安全,罚款200元/处。
(9)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罚款200元/台。
(10)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100元/台。
(11)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罚款100元/台。
(12)绞车无护绳板或使用未改制的护绳板开车,罚款100元/次。
(13)运大型材料(如支架、水管、道轨)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罚款500元/次。
(14)乘坐皮带和煤溜、扒乘矿车,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5)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款500~1000元。
(16)不按规定联车、挂车及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或失效的,罚款500-1000元/次。
(17)绞车安装后未申请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罚款500元/台。
(18)双向开绞车;罚款300-500元。
(19)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支车、挡车,罚款500-1000元。
(20)在封闭轨道区域内行走,罚款200-500元/人.次。
(21)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通使用,罚款500-1000元。
(22)在绝缘轨处停放车辆,罚款200元 。
(23)检查人员未经运料作业人员允许,在运料期间强行走轨道,罚款500-1000元/人次。
(24)无证开绞车,罚款500-1000元/次。
(25)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罚运输人员500元。使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的,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
(26)超距离无信号开车运料,罚款200元;
(27)不按规定要求推车,罚款300-500元/次。
(28)使用阻车器与轨型不符,罚款100元。
五、一通三防
1、一般管理
(1)采、掘、开、安装、机、运、通各队建立“一通三防”责任制、建立巷道煤尘冲洗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人,并建立“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台帐,制度不全罚款300元、有制度不执行罚款200元。
(2)瓦检队每月制定瓦检员瓦检巡徊图表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通风部审批,每班瓦检员应检查的瓦检点、计检时间、每班瓦检点的检查次数因实际需要作调整后于次日报通风部审批,不按时上报罚款200元。
(3) 每月25日前通防队补填1次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报通风部审阅, 1次不及时上报罚款100元。
(4)通风设施修建及维护不及时、不标准,罚款500元。
(5)矿井反风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修,罚款500元。
(6)不按规定打钻,造成钻孔深度不够的,罚款300元。
(7)矿井防尘洒水管路的安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罚款200元。
(8)掘进工作面无备用风筒,罚通防队200元。
(9)由于人为和管理上的失误造成主扇停运10-30分钟时,对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罚款100-300元,同时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停运30分钟以上时,对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罚款300-500元,同时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造成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降薪一级1年或开除留用处分。
(1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40分钟,罚责任人100元,单位500元。40-60分钟,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0元,60-120分钟罚责任人500元,单位2000元。120-180分钟以上罚现任人500元,单位3000元,造成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降薪一级1年或开除留用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1)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除罚单位3000元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2)供电队对局部通风机的专用开关进行定期检修,检修不好,造成停电停风事故,罚责任人和单位300~1000元。
(13)使用局部通风机单位每月对局部通风机检修1次,不检修罚500元,检修后不到通风调度登记罚单位100元。
(14)局部通风机超过规定时间上井检修罚单位500元,局部通风机长期运转未进行检修,造成停电停风事故,罚责任单位1500元。
(15)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到通风部进行上帐登记,迟1天罚款50元。
(16)检漏试验时间内无人负责,造成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延长时间,按无计划停风时间长短进行处罚。配电工不按时试验,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按无计划停风论处。
(17)调度要做好无计划停电停风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无记录罚款100元,不汇报1次罚款100元。
2、隐患处理
(1)通风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生产差,罚款500元。
(2)局部通风机无人管理或无挂牌管理,罚款100元。
(3)盲巷24小时内未及时按规定管理,罚款500元。
(4)通风设施不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箱、牌板,罚款200元。
(5)风门里外和密闭5米范围内堆有杂物和积水,罚款100元。
(6)风筒用铅丝直接拧住吊挂,或用刹杆等物卡压风筒,影响出口风量,罚款50元/处。
(7)风筒吊挂及对接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罚款100元。
(8)井下风门1处不自关,罚款100元。
(9)新建永久闭墙漏风,罚款300元/处。
(10)局部通风机吊挂位置不符合要求,吃循环风,罚款200元。
(11)防尘设施不接水源,罚款200元。
(12)井下及地面选矸系统的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罚款500元。
(13)井下巷道及地面选矸系统不能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不能定期刷白,罚款300元。
(14)不及时维护、维修防尘洒水管路,造成工作面被淹,罚款500元。
(15)不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说明牌,罚款200元。
(16)井下及地面选矸系统的运煤转载点、卸载点无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或装置失灵,罚款100元。
(17)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进回风巷道未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和隔爆设施,罚款300元。
(18)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0元。
(19)采掘工作面及主要回风巷道净化水幕安装不符合要求,不能封闭全断面,罚款200元。
(20)采煤机和掘进机外喷雾装置雾化不好,不能覆盖滚筒,罚款200元。
(22)炮掘工作面无放炮喷雾装置,罚款200元。
(23)回采工作面不进行煤体注水,罚款500元。
(24)恢复封闭区不按措施作业,罚款500元。
(25)采煤工作面风幛吊挂不合要求,罚款300元。
(26)电气设备放置于盲巷内,罚款1000元。
(27)没有按规定要求挂主辅局扇说明牌,短缺1块罚款200元;1块牌板制作不规范或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罚款200元。
(28)风门前后5米、密闭前5米支护不完好,罚款100元。
(29)建临时风门没有掏槽或掏槽没有见硬帮,所建临时风门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罚款100元。
(30)光干涉瓦检器1台次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31)不按期更换光干涉瓦检器所用药品,罚款100元。
(32)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没有安排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罚款500元。
(33)施工单位挂破风筒,破口在100毫米以上罚款200元,100毫米以下罚款50-100元。
(34)风门长久失修,造成门框、门扇腐烂,开启困难,风门漏风的,罚款200元。
(35)损坏通风设施,罚款200-500元。损坏风筒罚款300元/ 节。
(36)运料时撞坏通风设施或巷道支护,罚款300-1000元。
(37)私自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罚款1000元。
(38)在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作业,罚款300元。
(39)私自损坏或甩掉瓦斯断电仪,罚款500元。
(40)随意涂改“一通三防”管理牌板或冲洗掉牌板上所填写的数字,罚款300元。
(41)损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罚款300元。
(42)擅自回撤风桥下工字钢棚及抬棚支护材料,造成风桥跨塌,罚款2000元。
(43)随意支开风门、破坏风门闭锁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罚款500元。
(44)随意进入密闭前栅栏内,罚款300元。
(45)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脱岗,罚款500元;不填牌板或无计划停风不汇报,罚款100元。
(46)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拆开风筒,罚款300元。
(47)擅自打开栅栏、闭墙进入危险区,罚款500元。
(48)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断电撤人,设栅栏警标,罚款500元。
(49)有计划停风,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罚款500元。
(50)回采工作面未达到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罚款500-3000元。
(51)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罚款100元;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罚款300元/节。
(52)在防尘洒水管路未安装完或供水不足情况下强行开工,罚款500元。
(53)放炮作业的采、掘面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300元。
(54)运煤系统各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洒水,罚款200元。
(55)煤(岩)巷掘进干打眼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罚款200元。
(56)炮掘工作面装炮不使用水炮泥,罚款200元。
(57)随意损坏、拆除防尘设施、防尘管路、防隔爆设施,罚款300元。
(58)在采、掘、装、运机械开机作业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罚款200元。
(59)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汇报或私自提前填写数据,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
(60)不按规定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罚款100元。
(61)“一炮三检”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罚款500元。
(62)瓦检员未按巡回图表检查,罚款200元。
(63)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300元。
(64)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罚款500元。
(65)瓦斯超限没有排除,瓦检员没有现场交接班,罚责任者500元。
(66)排放瓦斯不按措施严格执行,罚款500元。
(67)瓦检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罚款200元。
(68)瓦斯检查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罚款500元。
(69)没有按规定进行闭前瓦斯检查,1次罚款100元。
(70)对瓦斯超限和重大通风问题或出现异常现象,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罚款1000元。
(71)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现场局扇司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不汇报,1次罚款200元。
(72)巡回瓦检员发现无计划停风未汇报,1次罚款100元。
(73)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瓦检员、安全员不向有关部门汇报,1次罚款100元。
(74)恢复通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未及时汇报,罚款100元;不汇报罚款200元。
(75)主扇停风前和主扇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后,主扇司机不汇报,1次罚款300元。
(76)送电送风不听从生产调度指挥,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不检查瓦斯,罚责任人200—500元。
(77)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戒,罚责任人100元。
(78)有计划停风因故不能按时恢复通风,隐瞒不报者,罚责任人300元,单位1000元。
(79)处理无计划停电停风不主动、不积极、不听指挥拖延时间60分钟以上,罚责任人500元,单位1000元。
(80)倒主扇不向调度请示,罚个人500元,单位1000元。
(81)局部通风机管理员班后不向调度汇报,1次罚款100元。
六、地质、测量
1.中腰线管理
(1) 地测部是中腰线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对各开拓、掘进工作面的开口标定、巷道中腰线的标定和延送、工作面完成后的中腰线精度评定,以及对队组中腰线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2) 开口通知单没按照要求及时下发,扣生产部200元/次,主要责任人挂钩50%处罚。
(3) 地测部在接到开口通知单后要及时联系生产部和作业队组现场标定开口位置,待掘进5—8米后地测部对巷道进行中腰线标定。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的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队负责并处罚500—1000元,队长、书记、技术员连带30%考核。
(4) 在遇到各种技术边界线和巷道接近贯通时,要及时和地测部联系并批发贯通措施,炮掘剩20米时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造成贯通失误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罚200—1000元。
(5) 队组在中线使用过程中每班应有专人负责,线绳拉中线时必须把地测部标定的中线点全部用上,中线应拉至距工作面窝头6米处,发现偏差及时和地测部联系,以便及时对中线进行校对。
(6)安装激光指向仪的工作面,队组要按照巷道实际情况在竖直平面内上下调节激光,并根据激光指向仪距工作面距离合理调节光斑,光线必须同时照在三个中线点上,发现不按上述要求使用中线和激光指向仪一次处罚队组500—1000元,队长连带50%考核。
(7)不同支护巷道对巷道中腰线的具体精度要求如下:全锚巷道中线偏差值-60mm—+60mm;锚喷巷道中线偏差值-50mm—+50mm;工字钢支护、砌碹巷道中线偏差值-30mm—+30mm。因队组的工作失误造成中腰线偏差,在偏差100—200mm时扣300元/米,在偏差200—500mm时扣500元/米,造成偏差严重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以上各项队长和生产技术员挂钩50%处罚。
(8)队组不能积极配合地测部延送中腰线的工作,有意刁难推委,扣队组300元/次,队长挂钩50%处罚。
2.采掘工作面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奖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在受水和小窑老空等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不按此原则进行超前探测,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探测钻孔设计由地测部提出。
(3)进行探测工作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不能相互推诿,影响生产。
(4)通防队必须按照探测钻孔设计或地测部的要求进行探测钻孔的施工。不按要求施工的,1次罚款l00元。因施工不准确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探测钻孔施工完毕,由地测部提出“允许掘进(回采)通知单”。
(6)采掘队组必须按照允许掘进(回采)通知单要求,严格掌握采掘进度,绝不允许超采超掘。违反规定的罚款500元。因超采超掘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
(7)经通防队打钻探测后,仍需采掘队用自备锚头进行补探时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补探措施,并认真注意工作面情况,发现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采掘并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采掘。采掘队组补探不完全或少补探1孔,罚款50元。不进行补探,罚款500元
七、监测监控
1、监控设施的领用、安装及回收
(1)监测设施安装前,监控室牵头、机电部及使用单位配合预先将监控专用综保、断电闭锁线安装敷设到位,逾期未完成而影响设施按时安装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2)综采面试产前及掘进头开口5米时,应安装监测设施,未安装到位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3)监测设施的停用或回收,须经通风部批准,由监控室负责拆线,使用单位自行回收,并于升井次日到监控室办理下帐手续,未经允许回收设施或逾期不下帐的,罚款200~300元。
(4)下帐时,分站、电源、传感器、断电器、接线盒的回收率要达100%。传感器信号线的回收率要达到96%,未达要求的部分责任单位要按价赔偿。
(5)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要维护好本辖区内的监测设施,因监护不力造成设施工作异常,或设施不符合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出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或在处理故障时不予积极配合,罚款200—300元/次。
(6)清洗巷道时,朝瓦斯传感器洒水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7)设施使用单位丢失监测设施、器材,按原价以罚款形式赔偿。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损坏部分价格的50%进行赔偿。
(8)因监测设施故障引起误断电而未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供电的,罚责任单位300元/次。
(9)对专用综保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分站后备电池放亏影响设备运行的,罚款200元/次。
(10)对有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罚款200元/次。
2、井下通讯设施管理
(1)丢失话机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按每台话机原价的120%罚款,丢失话机后偷窃其他使用单位话机的,加罚300元。
(2)对话机的不正常损坏,要追究原因,并视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大小,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3)通讯线路的回收率不达95%,短缺部分按每米原价的120%赔偿。
(4)有意把电话线裁断的,酌情罚款100-200元。
(5)不按时送达电话安装申请单而影响生产、不及时上交通讯器材的,罚款100-300元。
(6)通讯器材帐目不清的,罚款200-300元。
(7)井下电话随意打开或拆卸任何部件,罚款100元。
(8)话机移动时要安放在较干燥的安全地方并固定好,不准随便乱扔,发现乱扔现象每次罚款50元。
(9)除硐室外的话机均要加设防护箱,不加防护箱的罚款100元。
(10)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拍打按键及紧呼键,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1)通讯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和防爆完好要求,并没有及时整改的,罚款100-300元。
(12)对出于个人私利,人为制造通讯故障的,要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行政处分。
3、监测监控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1)瓦斯传感器、断电仪无挂牌管理罚款200元;牌面不清罚款100元。
(2)采掘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道、风机房等没有按规定配备传感器、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罚款500元。
(3)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移动探头安装位置,造成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4)不能定期维修、校验探头,造成显示数据明显失真,罚款200元。
(5)瓦斯检测装调校、检修及充放电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100元。
(6)损坏监测装备或领取监测仪不能及时交回的,罚款500元。
(7)监测装备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罚款300元。
(8)监测、监控和通讯专用的蓝色专用线挪作他用,罚款300—500元。
八、调 度
1) 双休日值班领导无故缺岗、脱岗1次罚款100元。不下井、不签到考勤,值班不在规定地点,罚款50元/次。
2) 值班队干脱岗或他人代替值班,罚款100元。
3) 无故不参加调度会、调度生产例会等会议,每次罚款100元,会议迟到每次50元。
4) 调度室查岗有关单位值班人员不在岗值班,每次罚款200元。
5) 对没有调度室通知,私自改变品种煤流向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6) 调度台发生瓦斯预报警,调度室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后,有关部门未及时查清原因,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正职挂钩100元。
7) 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造成停电、停风时,现场有关队组或单位、个人,未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正职挂钩100元。
8) 生产检修严格按调度室规定时间执行,做到开、停准时(调度室有通知时除外)否则,当班调度员对当事人罚款50元;检修超时部分按生产事故对待。
9) 生产队组接到调度室临时调整工作的通知后,要及时安排。对扯皮推诿者罚款50元;安排不及时的罚款200元,没有安排时罚款500元。未按调度室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过关,给予责任单位200-300元的罚款,正职挂钩20%。
10) 如生产单位私自调整工作,一经发现对生产单位罚款500元,单位正职、值班人员各挂钩20%。
11) 井下生产单位对生产情况如产量、刀数、进尺米数、工程进度等汇报不真实,虚报、谎报,根据情节轻重对汇报人给予50-300元罚款,正职挂钩20%。
12) 生产及有关单位接到调度室紧急状态下的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车辆、物资等。如安排不及时,抢救不到位,视情节轻重给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13) 因外来检查,各作业地点不能生产,调度室通知临时调整检修时间时,有关队组要严格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正职挂钩100元。
14) 对“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季节性工作,出现人员、材料不到位,设施不完好,设备不正常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
15) 不服从调度指挥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罚500-1000元。
16) 井上下作业地点一旦发生事故后,现场作业或当日值班员人员谎报或隐瞒不报,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处罚1000元,队长、书记挂钩处罚200元,并在次日早上调度会上进行通报,队长或书记坐亮相台进行事故分析。
17) 发生生产事故后,各级相关领导如在规定时间内(超过30分钟,生产队组队长或队干、技术员必须到现场;超过1小时,业务部室分管副部长、技术员必须到现场;超过2小时,业务部室部长必须到现场;超过4小时,分管公司领导必须到现场)没有到现场组织处理,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对根本就没有到现场的,处以100元罚款。(以调度室记录时间为主)
18) 生产紧急情况下,调度室调动人力、物资车辆时,有关单位不按调度室要求及时组织到位时,每次罚500元。
19) 井上辅助单位发生影响生产的情形时,按《生产事故赔偿制度》执行赔偿。
20) 不如期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九、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1. 放炮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300元。
2. 未按规定领退、运送火工品,罚款300元。
3. 火药雷管混装,罚款500元。
4. 未按规定加工火药,罚款200元。
5.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款500元。
6. 火药、雷管箱不加锁或未放到警戒线以外,罚款500元。
7. 雷管脚线不扭结,罚款50元/个。
8.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300元。
9. 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混杂在一起,罚款200元。
10. 放炮无掩护体,罚款200元。
11. 放炮点风量不够、微风、无风放炮,罚款1000元。
12. 炮后未用专用找顶棍找顶,找顶不彻底每处罚款200元。
13. 未按规定装药,罚款200元;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实,罚款200元。
14. 多人放炮,罚款500元。
15. 对遗留残炮、瞎炮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罚款1000元。
16. 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款300元。
17. 不使用放炮器而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款500元。
18. 短线放炮,罚款500元。
19. 明火放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0. 放明炮,放糊炮,罚款1000元。
21. 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放置不正确罚款200元。
22. 放炮不设警戒,罚款300元。
23. 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罚款500元。
24. “一炮三检”人员在有问题的情况下不在现场交接班,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5. 偷盗火药雷管和井下电气设备配件、皮带、风筒、电缆等,罚款1000元直至行政处分。
十、其他方面.
1. 井口检身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2. 下井人员不按规定考勤或不听从检身人员指挥,罚款300-1000元。
3. 入井人员携带手机、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抽烟,给予开除处分。
4. 在井口禁止范围内、地面变电所和其他易燃场地抽烟,罚款100元。
5. 入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统一指挥,罚款100元。
6. 入井人员起哄、谩骂、砸门和打架斗殴,罚款300~500元。
7. 酒后下井,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留处分。
8. 故意损坏井下安全设施,罚款500元直至行政处分。
9. 破坏井上下消防设施,罚款300元。
10.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设备机房,地面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部门,罚款300元。
11. 要害部门未执行出入登记制度,罚款300元。
12. 拒绝接受检查或态度蛮横,罚款500-1000元。
13. 刁难、打骂安监、放炮、瓦检等检查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直至行政处分。
14. 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罚款300~500元。
15. 靠着运行的设备(皮带、溜子等)休息或作业,罚款300~500元。
16. 未采取防范措施,靠近煤墙易片帮或顶板支护不完好的地方休息或作业,罚款300-500元。
17. 凡在岗位上熄灯、躺着或睡着,均视为睡岗,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留处分。
18. 无证上岗,罚款300-500元。
19. 不熟悉避灾路线或不会使用自救器,罚款200元。
20. 不懂本工种岗位标准化、不遵标作业,罚款200元。
21. 在人车或等候室内躺卧、摘掉安全帽,罚款100-300元。
22. 在公共场所起哄、谩骂检查人员,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留处分。
23. 新工人未签定师徒合同、未办理试用证、未经验收开据下井许可证安排下井作业的,罚队组1000元,队长、书记各200元。
24. 新工人师带徒试用期间,新工人“三违”,罚师付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25. 新工人在队组培训期间,不得安排上岗包括地面作业,否则罚队长100元,罚安排人100元,罚队组500元。
26. 队组对岗标不合格人员培训,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罚培训人200元,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三节 事故处理
一、事故的划定
1.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
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l 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聚,有可能造成严重瓦斯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l 对上部和周围老塘积水,有透水危险,不进行探放水的。
l 提升钢丝绳损坏超过规定,仍迁就使用的。
l 主提升设备主要部件发生故障,带病运行的。
l 采掘开工作面空顶严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l 高压输配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l 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没有防触电措施的。
l 造成人车颠覆翻倒,撞车追尾的。
l 主井提升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井的。
l 由于违章运料,造成严重跑车事故的。
l 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和老空区的。
l 造成井下皮带、电缆、机电设备火灾的。
l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其以上;开掘工作面冒顶5米及其以上;巷道冒顶长10米及其以上的。
l 造成局部瓦斯燃烧的。
l 井上要害部门(火药库、风机房、变电所、仓库、油库)火灾事故的。
l 上副斜井造成跑车的。
l 造成采掘开工作面严重透水的。
l 大型提升设备断绳的。
l 主井提升发现异常,查不清楚原因强行开车,造成拉坏罐道,绳受损报废的。
l 由于生产和设备事故,造成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采区停产3天以上,工作面停产5天以上的。
l 由于生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的。
l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的。
2.轻伤事故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伤害。
3.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负伤后,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根据《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
l 造成骨折但不需手术治疗,不用截肢和截指的。
l 眼、耳、鼻受伤严重但未丧失功能的。
l 人体灼、烫伤严重,未达严重重伤程度的。
l 内脏受伤不需胸腔手术或切除手术的。
l 其他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但未致残的。
l 有害气体中毒未致残的。
4.严重重伤事故
严重重伤是指受伤严重,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l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l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l 严重骨折(包括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做开颅手术和造成严重脑震荡的。
l 眼、耳、鼻受伤需做切除手术,造成失明、丧失听力、嗅觉功能的。
l 内脏受伤需进行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l (6)四肢受伤需进行截肢的。 .
1) 手部伤害: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②食指、母指、小指任何1只轧断2节或任何2只各轧断1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2) 脚部伤害:
3) ①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
4)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l 其他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致残的。
l 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5.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确认及对象
1.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2. 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 现场领导责任
现场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领导责任的人,即现场“四位一体”人员。
4. 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即: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5.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连带的人员,即:现场互保、业务分管,安全包保的人员。
6. 连带责任单位
连带责任单位主要指连带的分管业务部室。
三、事故处理
1、对井下生产单位发生事故的处理
(1)医院诊察认定为轻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
③对负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200-300元罚款。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⑤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元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
(2)经医院诊察认定为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1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3个月至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3个月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
(3)经医院诊察认定为严重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1-2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半年至1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或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元、200元和300元的罚款。对连带单位罚款500-10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
(4)经事故追查分析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半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3个月至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半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或降薪3个月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元、200元和300元的罚款。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
(5)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2年或开除公司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1~2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1-2年的处分或撤职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或降职、免职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或免职、降职处分。对负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20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0元的罚款。
2、对井上辅助生产单位事故的处理
(1)经医院诊察认定为轻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200-300元罚款。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1年的处分。
(2)经医院诊察为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1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3个月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300-500元的罚款。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
(3)经医院诊察为严重重伤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1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半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1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对连带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
(4)经事故追查分析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未遂、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2年的处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开除留用1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1年的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的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200-300元的罚款。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
(5)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①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2年或开除公司籍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处理。
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1-2年的处分。
③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1-2年的处分或撤职处分。
④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1年或免职、降职处分。
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或免职、降职处分。对连带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⑥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
3、地面非生产单位事故
事故的处理可参照以上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四.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1. 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严格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原则上要避重就轻,不得超过本规定的处罚极限,如超过时必须经公司务会研究决定。
u 如发生事故不达重大未遂、重大隐患和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的未遂事故,根据事故的不同程度,可参照井上下重大未遂事故处罚条款降一格或降两格进行处理。
u 由于事故的复杂性,本规定对事故责任不能概全,在连带责任人员中经事故追查负其他责任者,仍按连带责任处罚中条款执行。
u “四位一体”人员中的安监人员,监督不到位仍按现场领导责任处罚条款执行。
u 发生工伤事故不向调度室汇报,每次罚款500元。
u 发生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经查实罚责任单位每次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