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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2011-09-28 23:03 来源:本站原创

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5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6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9条 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10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检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11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
 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11、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第12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5、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6、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
 17、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20、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21、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
 22、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23、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
 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5、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6、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27、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8、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9、人车从27车场发往井底车场,通过23车场绕道北偏口前,人车司机应下车观察确认是否有无车辆通过或听从专职警戒人员指挥,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30、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第13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6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猴车绳轮、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罚款200元。
 17、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8、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干活、检修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20、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1、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2、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24、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200元。
 25、采煤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可按不规范处罚》。
 26、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27、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8、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业务科室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9、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0、南北大巷在机车运行期间严禁行人(背药工、放炮员、检修工和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200元。 
 31、在架线停电期间,机车不能运行时,如需走大巷,应由单位值班人员请示调度室,经调度室同意后(调度室负责通知运输队值班队干有人员行走大巷情况),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行走大巷,否则,罚款200元。
32、副井罐笼提升不到位就落摇台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33、井下车场倒车,绞车钩头挂在矿车扶手拉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34、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35、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37、人车到达车场停稳后,井底车场人员从水沟侧上车,电缆侧下车;23车场人员上下分两种情况:当人车由井底发往27车场方向时,人员由水沟侧上车,从水沟对侧下车;当人车由27车场发往井底方向时,人员上下均在水沟侧;27车场上、下人员均在水沟侧,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8、在运输大巷内推车,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9、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40、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空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4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42、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
 
第三章 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14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
 第15条 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
 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
 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6、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
 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
 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
 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6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7条 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500元。
 第18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
 第19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20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21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50元。
 第22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23条 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24条 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5条 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6条 工作之前,不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罚款50元。
 第27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8条 矿安检科、督察组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29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200元。
 第30条 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2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33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34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200元。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10元。
 第3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单体柱防倒绳绳钩必须朝向同一方向、初撑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8条  联锁防倒绳必须张紧有力,两端固定牢固,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9条 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第40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炮采工作面超前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长0.5m为一处);亮点工程巷道高度不低于2.0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1条 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足够(6.5MPa),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2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无卸载柱、不完好柱,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3条 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伸缩梁上方空顶﹥200mm时必须背实,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4条 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 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6条 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8条 交接班时: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49条 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0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51条 注液枪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2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拉底时,帮顶不背牢、护严,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3条 联网时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4条 违反规定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5条 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 采面两端头不按规定串π型梁,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80%,罚责任者100元。
 第58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截止阀、乱接液压枪管,每处罚包机人、责任人各100元。
 第59条 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60条 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1条 严禁超高使用支架(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2200明柱≯900mm),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50元。
 第62条 采煤工作面超越停采线继续开采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63条 采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4条 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65条 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67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支设采煤工作面贴帮柱,保证齐全,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
 第68条 工作面柱子成直线,柱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初撑力≥90KN,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69条 工作面备用梁必须在老塘侧成组摆放整齐、大头朝上,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70条 工作面老塘侧密集柱、戗柱及抬棚齐全有效,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71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达到初撑力),对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罚款50元。
 第72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50元;用塘柴棍代替水平销的罚款50元。
 第73条 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74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单挑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75条 采煤工作面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6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50元。
 第77条 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米2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米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78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顶部间隙内有活矸危石,罚责任人100元。
 第79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80条 炮采工作面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连接紧密,两个联网绳结的距离不得超过2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81条 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否则,罚班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82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坏梁、坏柱,不得存放多余的支柱,否则,罚责任人20元/根。
 第83条 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否则,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84条 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时,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移溜子过后,连续缺失的支柱不得超过4棚。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85条 遇到单体柱被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6条 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浮煤没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
 (2)柱子不齐,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
 (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
 第87条 回撤单体柱时,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8条 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支护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9条 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200元。
 第90条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91条 采面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放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92条 现场不落实采面初采初放措施,给予当班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93条 单体支柱钻底深度超过200毫米,又没有穿鞋的,罚责任人50元。
 第94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否则,每少一根罚责任人30元。
 第95条 严禁连续摘掉采煤工作面多棵单体柱,形成大通道。大通道(超过15米)推车罚500元。
 第96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97条 炮采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50元。
 第98条 采面先回撤后支护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99条 炮采工作面采高超过2.8米,有复合顶板时,工作面支护必须采取“三、四”排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100条 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101条 卸载阀在规定压力不能启动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02条 采面不按规定背顶或背顶不实(背木用手能晃动为准),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03条 移动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支护原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4条 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05条 炮采工作面必须执行微差爆破技术,否则,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第106条 顶梁必须棵棵铰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交接率达到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交接或丁字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每超一棚罚款100元。
 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不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09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10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111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112条 岩巷用钻爆法施工巷道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13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114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15条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16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不执行“一炮一掘”或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117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18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119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罚每棚责任人50元。
 第120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121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空顶超过50mm以上)。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122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123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124条 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措施造成0.5-1.5米高或超过1.5米长罚责任人200元。(巷道维修前、开口前,没有对施工地点按照措施进行有效加固,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100元。)删除
 第125条 交叉巷道的牛鼻尖架棚施工时,要在锐角两侧打设1.2米高的混凝土封闭连锁棚腿,加强支护。否则,罚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126条 架设抬棚时,必须使用专门加工的抬棚梁,严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否则,罚现场施工负责人1000元。
 第127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根。
 第128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处
 第129条 锚杆外露大于等于50毫米,罚责任人50元/根。
 第130条 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31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32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133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吊环螺丝老化、托盘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深度100毫米,长度超过5米)、浮煤和杂物,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删除
 第134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的,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135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36条 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罚责任人200元。
 第137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8条 采掘工作面涉及上棚梁时,必须使用棚梁防坠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砼配比符合要求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删除
 第139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140条 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须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否则,每少一次或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41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200元,锚索每根罚款5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142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按照措施规定运行车辆,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43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44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45条 巷道中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6条 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拌道和空道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7条 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准施工下一架。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48条 锚杆末段1.0米打在软岩里或锚索末段1.5米打在软岩里,罚责任人200元。
 第149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与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50条 锚网索巷道,钢带和锚索必须编号,标出月初验收起始点和月末收尺点,巷道中腰线在旬末画到迎头或耙矸机后方不小于5米处,否则对验收员罚款100元。
 第151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52条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不佩戴保险带,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53条 架棚巷道需要加木背板时,如果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
 第154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55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用永久支护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56条 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固,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57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158条 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第159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米长度范围内凹凸达到或超过1厘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160条 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使用单位责任人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161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并责令改正。
 第162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163条 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64条 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165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166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否则,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167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68条 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技术科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169条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没有全部封闭采区。罚通风队长200元。
 第170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
 第171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172条 生产科通风组每月都要根据井下情况明确通风设施兼管单位,否则,罚通风组长100元。
 第173条 通风设施兼管单位要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兼管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74条 生产科要加强回风巷道的检查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段。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否则,罚巷修组长200元。
 第175条 机电科和机一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科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176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要认真负责,当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升降超过10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测定风量变化况汇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77条 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等情况后,要向总工、通风副总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否则,罚值班司机100元。
 第178条 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调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报请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向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79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否则,不准开工,并处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
 第180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队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技术员和机电副队长每人100元。
 第181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182条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83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每项罚包机人200元。
 第184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185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86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开拓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施工单位机电副队长200元,如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187条 装有“双风机、双电源”的开拓掘进工作面,每天要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填写风机管理牌板。否则,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188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通风队每次按质量标准接好风筒后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班组长必须签字。凡是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责任单位300元。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风筒上面有粉尘,对责任人罚款30元/节。
 第189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0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20元。
 第191条 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并能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10米,岩巷不能大于15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2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3条 风筒工负责备足掘进工作面三个班的风筒,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末端距离超限,对风筒工罚款200元。
 第194条 工作面有备用风筒没有及时接续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
 第195条 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加重处罚。
 第196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300元。
 第197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198条 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通风队、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副总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
 第199条 通风队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0条,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罚责任人300元。
 第 201条 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通风队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 202条 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3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04条 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05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6条 改造巷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及以内时,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与掘进工作面同时放炮。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并切断改造巷内的电源,设置专人警戒。
 第207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08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密闭。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9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10条 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责任人100元。
 第211条。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位置,掘进队负责每10米打一个100毫米深的眼,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212条 采煤工作面的改造巷与工作面相贯通,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班长和瓦检员共同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在贯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13条 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便携仪和甲烷便携仪、自救器,罚责任人100元。
 第214条 不按期检验自救器和便携仪。每发现一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215条 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便携仪超过16小时不交发放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216条 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罚款100元。第217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218条 瓦斯泵司机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室内有闲杂人。罚责任人100元。
 第219条 瓦斯抽放管出现水堵、漏气或抽放瓦斯时出现异常不汇报,罚责任人100元。
 第220条 各种瓦斯抽放管路安设不到位,管路松动、缺螺丝、掉丝,管路跑冒滴漏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及管内有杂物。罚责任人100元。
 第221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和机电副队长各200元。
 第221条 严格执行分级排放瓦斯措施。对违反规定送电恢复通风的责任人员罚款300元。造成较坏影响的,按三级事故考核。
 第222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放顶不能落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要采取措施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落又不处理,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并加重处罚。
 第223条 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的工作面采煤队必须采取吊挂风幛、上隅角超前放顶或充填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不及时整改,加重处罚。
 第224条 建立矿查队、队查个人的查岗制度。矿总工、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查一次,通风队干部至少每5天查一次岗,重点检查瓦斯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25条 通风队每月编制一次瓦斯检查计划,明确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没有设专职瓦检员,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226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瓦斯浓度超过1.5%时,停电撤人,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领导检查出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考核处理。
 第227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228条 固定地点的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229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火、防瓦斯、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且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30条 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231条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才能送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232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断电浓度设置错误,罚责任人500元。
 第233条 通风队用气样检验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时,操作不熟练,数字显示不能稳定上升的,罚款200元。
 第234条 采掘单位负责在指定地点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断电仪,敷设监测电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设备。损坏或者丢失按照原价的2倍进行罚款。
 第235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行业标准》等规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236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下不大于300毫米。梯形巷道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拱形巷道在中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237条 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238条 冲洗煤尘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监测传感器故障。罚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罚责任人500元。
 第239条 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240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241条 监测人员每7天(新装传感器10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的时候应采用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242条 使用单位不配合,到期不更换瓦斯传感器或者私自涂改标签。罚责任人500元。
 第243条 更换瓦斯传感器的职工升井后必须立即交回换下来的传感器,罚款100元。
 第244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245条 安全监测系统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出现无措施监测中断事故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246条 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防尘管路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10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轨道巷每10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输送机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阀门罚款1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247条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248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50-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249条 各转载点安设喷雾,水幕要能覆盖住转载点上的煤或岩石。否则,每处罚款1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250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300元。
 第251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
 第252条 采煤机、掘进机应有内外喷雾(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喷雾供水压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罚责任人200元。
 第253条 综采工作面就应设置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原未安设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对施工单位罚1000元。
 第254条 采煤机回风流方向没有使用架间喷雾,造成风流重粉尘飞扬,罚责任人200元。
 第255条 不按规定使用除尘、降尘设施,造成巷道管线和底板沉积粉尘厚度超过规定2毫米,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56 条 应进行高压注水的地点无故不注水。罚责任人200元。
 第257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58条 工作面及两巷煤尘冲洗不净,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59条 交接班时,转载点前后20米冲洗不干净,罚责任人100元。
 第260条 矿井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并有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61条 所有设备上面不得有煤块等杂物,交接班时不能有积尘,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262条 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测定工作。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63条 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20步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源,罚责任人200元。
 第264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罚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265条 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罚责任人100元。
 第266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方的器材数量不足或者过期,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267条 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有烟头,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268条 使用电焊、气割作业时,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269条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罚责任人300元。
 第270条 没有及时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报告,罚责任人200元。
 第271条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矿井为等级鉴定工作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72条 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罚责任人200元。
 第273条 生产科通风组必须填绘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洒水系统图。否则,罚生产科责任人100元。
 第274条 通风调度负责准确编制瓦斯报表,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每出现一处错误或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5条 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有关领导及科室。首先,由通风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调度内容是否准确,审核签字后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监科、调度室、生产科,本队留存一份。对于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每出现一处错误或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6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要随着井下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修改,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报生产科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77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278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79条 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队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否则,罚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组组长、通风队长各200元。
 第280条 通风队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上及时填绘。又一处不相符,罚责任人50元。
 第281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罚责任人200元。
 第282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示意图通风设施、风流方向、主要巷道齐全正确)。否则,罚技术员100元。
 第283条 地测部门必须在相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284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285条 通风部门应提前编写措施,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

 第286条 爆破器材到矿后,供应科要立即组织保卫、安检人员进行验收,装车,运到井下火药库,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87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相应的贮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材料管理制度及管理、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否则,每项罚供应科责任人100元。
 第288条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贮存在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罚爆破材料库当班发放人100元。
 第289条 电雷管、炸药贮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则,罚供应科责任人200元。
 第290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不得有淋水、积水现象,必须保持整洁、无杂物。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91条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炸药、电雷管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电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前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破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破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矿长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经审批后由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上级部门进行销毁,违反以上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292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符合要求,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使用方法,不配置灭火器材罚供应科1000元,爆破材料管理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罚100元。
 第293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照明线使用不延燃电缆,电缆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电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否则,对供应科罚款500元。
 第294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除存放电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供应科200元。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贮存库房内,否则,罚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和带灯进入者各100元,若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不按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295条 装卸爆破材料由供应科安排专人进行,保卫科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严禁其它人员进入工作区。否则,将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296条 井下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库存日报”、“民爆器材仓库收支明细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不按规定填写或填错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297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8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
 第299条 遇有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整个装卸、运送工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00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
 第301条 装车时,炸药的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雷管装车高度低于车边缘100mm,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否则,罚装卸人员每人100元。
 第302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要用软质垫物塞紧。不采取措施的,对运送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303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304条 运输过程中保卫科安排专人监护爆破材料的地面运输,供应科安排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专人护送,否则,将追究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第305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306条 运送电雷管时,绞车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其它爆破材料不得超过4 m/s,电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07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308条 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炸药由各单位领药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309条 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爆破工、领药工500元。
 第310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超过4人,其他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否则,罚把钩工200元。
 第311条 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乘罐上下,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12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存管理(发放)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电雷管炸药必须在发放硐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硐室的铁栅栏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313条 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调离后本人号码即行作废,不再使用。电雷管不编号或不作全电阻检查,每发罚款50元。打号不清或双号每发罚款100元。
 第314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井下爆破材料库存做到卡片上墙,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发生错发,罚火药库管理人员100元/发,放炮员50元/发。
 第315条 发放电雷管和炸药时做到秩序井然,不得混发。否则,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316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317条 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的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否则,发现一处涂改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318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19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320条 雷管入箱前,跟班队长和放炮员一起核对数量,否则,对责任人每人罚款200元。
 第321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台帐、记录,做好的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下一班停发炸药。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3、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300元;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款10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22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323条 通风队必须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每次罚通风队500元,罚爆破工100元。
 第324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条款如下;
     1、若把雷管、炸药乱丢乱放,罚责任人300元。
     2、私自转让炸药和雷管,每卷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500元,罚爆破工500元。
 第325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严禁留瞎炮。否则,罚爆破工和班长各200元。
 第326条 保卫科要不定期(每月至少查4次)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对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327条 各单位仓库、职工更衣箱和吊蓝内严禁存放雷管、炸药,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发。
 第328条 做好的引药数量不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329条 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罚放炮员或装药人200元。
 第330条 岩石大巷交班时没有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面的底板,由班长负责现场交接班,明确告知接班班长各炮眼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罚班长200元。
 第331条 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与电缆或电器设备接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332条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罚责任人200元。
 第333条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334条 火工品不按一天一检查,发放、使用返回、牌板等且数量不符,印章不全、有变质、损坏或不清原因。罚责任人200元。
 第335条 放炮员升井后不主动接受检查、不登记,火工品使用记录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罚责任人200元。
 第336条 采掘工作面、其它放炮作业地点附近不设火药箱和雷管箱或者箱子不完好、炸药箱不上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37条 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放炮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38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作业规定装填炮泥或不使用水炮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39条 支护材料、黄泥、水炮皮不到位装药放炮。罚责任人100元。
 第340条 放炮员、背火药人员携带火工品不用专用火药箱或不按规定乘坐人车。罚责任人200元。
 第341条 放炮前后班组长不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罚款100元。
 第342条 煤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规定一次起爆。罚责任人200元。
 第343条 利用放炮器以外的工具进行放炮,罚责任人200元。
 第344条 使用不符合要求炸药、雷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45条 火药;雷管乱存乱放,罚责任人200元。
 第346条 违反规定多人装药、联线,罚现场负责人200元。
 第347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第348条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罚班长和警戒人各300元。
 第349条 炮采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责任人100元。
 第350条 放炮母线长度或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第351条 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罚放炮员100元。
 第352条 不执行一个起爆药卷只插放一个雷管的规定,罚放炮员200元。
 第353条 不按操作规定规定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罚责任人100元。
 第354条 让没有放炮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帮助制作引药,罚款300元。
 第355条 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罚责任人200元。
 第356条 放炮员不亲自运送雷管,罚责任人100元。
 第357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款100元。
 第358条 放炮母线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
 第359条 不按规定悬挂敷设放炮母线的,罚款100元。
 第360条 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61条 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含两台)以上的放炮器进行放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62条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节   运输提升
  
 第363条 没有按照规定装车,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等现象。罚责任人200元/辆。
 第364条 正常情况下,电机车顶车运行,罚司机100元。
 第365条电机车顶车装卸煤或调车运行时要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要挂红灯,同时安排人员在前方警戒,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66条 列车停车压道岔、超过警冲标的,给予司机50元罚款。
 第367条 电机车顶车运行,车辆没有全部连接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368条 电机车超过规定多拉车的,给予100元罚款《》重复378。   
 策369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连车人员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370条 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371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20米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372条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维修人员200元。
 第373条 不按措施规定处理掉到车,生拉硬顶,罚责任人100元。
 第374条 跟车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375条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上下车期间,严禁其他车辆在车场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76条 电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
 第377条 两列车将近会车时,必须在相距50米以外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378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数量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50辆,3吨矿车不超过25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液压支架不能超过3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100元。
 第379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电机车安全装置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80条 一辆电机车不能同时牵引人车和其它车辆(工具车除外),不能牵引分别处在两股道上的车辆。否则,罚跟车工和司机各100元。
 第381条 架线断路器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罚责任人100元。
 第382条 大巷行驶的机车会车时必须做到减速鸣笛;大巷运输条件不好时,“重车行,空车停”,“人车行,重车停”。否则,罚机车司机100元。
 第383条 架线电机车司机在处理机车故障时,除将控制器打到零位外,还必须把受电弓脱离架空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384条 无特殊情况人车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罚款100元。
 第385条 人车进、出站前,信号工不瞭望,人员没有上、下完毕,随意发信号开车,罚款100元。
 第386条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387条 跟车工不用规定的口笛发信号,或用其它的信号代替,罚款100元。
 第388条 放煤工在装车前没有检查空车情况和发信号,给予50元罚款。
 第389条 装车时重心偏移,可能引起掉道或翻车又没有采取措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390条车场内人车启动后严禁追车和车场奔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91条 乘人车场人员上下车时,人员不能与机车同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92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条例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听从车场安检员或跟车工指挥,上车后必须将车门关好。
 (2)所携带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使中和尚未停稳前,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4)机车上或任何两车之间,严禁搭乘人员。
 (5)严禁超员乘车。
 (6)列车在人车停车场或站点以外任何地点停车,未经允许不得下车。
 (7)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第393条 在运输大巷修理调整轨道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标志牌和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394条 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罚责任人100元。
 第395条 人车安全门要保持完好,不变形,推拉灵活,人为损坏罚责任人100元。
 第396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缓冲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97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碰头和追尾,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98条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口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99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00条 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01条 起吊重物时吊挂倒链的螺丝未上满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402条 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03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工必须及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
 (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南北大巷推车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严禁与电机车同时运行。
 (5)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内,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6)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7)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
 (8)在把车到推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404条 不准使用连接装置损坏或者严重变形的矿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辆。
 第405条 使用绞车反向拉车(运输支架时除外),罚司机100元。
 第406条 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假检,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407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或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408条 轨道运输使用的联接装置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
 1、井底车场、南北翼轨道运输大巷安装架空线的区段:
 3吨底侧卸式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二环链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置。
 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 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 辆。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1吨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
第409条所有轨道运输斜巷必须按机电科下发的《斜巷安全设施安装标准》安装使用气动或液压挡车杠,不得使用手动挡车杠,斜巷按约200米/道加装防跑车装置。否则,每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410条挡车杠(栏)或牵引汽缸应使用专用锚杆固定,牵引钢丝绳直径必须在18.5毫米以上,联动挡车器两侧必须加装限位绳,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不大于200毫米;抬高时不低于1.6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11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耙矸机后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在上平台加装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0元。
 第412条 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0元。
 第413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负责人200元。
 第414条 斜巷上端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否则,罚单位500元。
 第415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矿车一侧距巷道距离不少于500mm,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416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20米以内不得有2个及以上的接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17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100元。
 第418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419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直径24毫米以下)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20条 把钩工要认真检查出入罐笼易脱落的零部件(入托滚、散件等)装车是否牢固。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第421条  轨道算起,电机车架空线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米,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米,否则,罚运输队分管副队长200元。
 第422条 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罚款100元。
 第423条  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424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保险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25条  各种保险装置均应落实到人,悬挂责任牌,每班开车前由信号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426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乱铃为紧急信号,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427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组合电铃或语音信号,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428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或语言信号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29条  每条斜巷内每隔30米设置一个红灯信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430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起动绞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31条  小绞车安装执行审批验收制度,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科、安检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432条  小绞车(11.4-40kw)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33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434条  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5圈,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35条  钢丝绳插接使用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436条  井下使用钢丝绳绳夹布置方式必须按机电科下发的《钢丝绳绳夹布置标准》(国家标准)执行,使用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437条  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438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439条  小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时不应与巷帮碰触,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限期整改。
 第440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特殊情况下应制定专项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441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3)架空乘人装置和专为无极绳绞车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第442条 乘坐猴车人员提前区域上车和下车区域不下车,罚责任人200元。
 第443条 皮带输送机司机的袖口、库脚和衣襟未扎紧,罚款100元。
 第444条  维护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45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446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47条 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规定(大罐单层不超过38人,小罐单层不超过23人),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罚把钩工100元。
 第448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449条 信号工和操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操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50条 乘罐人员不得私自开关罐门,否则,罚款100元。
 第451条 副井提升,无措施升降超长、超宽、超重物料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452条 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杜绝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入罐。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453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处理,每拖延一班,罚款100元。
 第454条 升降长材(吊罐底作业)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455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方木需与花车连接牢固),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方木厚度大于200毫米,以方便摘挂钩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56条当装运铁道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可通过铁道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使用旧皮带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否则,罚款100元。
 第457条 运输队副井口把钩工下车时发现有坏车的一律不准入井,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458条 轨道斜巷向下运材料、设备时,应装车运输,不得随意滚动;采取绞车拖运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459条 双滚筒绞车运行过程中换档的,罚司机300元。
 第460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461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462条 启动刮板运输机前要先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起动时,先点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63条 各类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64条 斜巷行车时把钩工不制止行人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65条 平巷车场轨道运输时,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466条 小绞车运输超过30米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67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违章挂车、摘钩给予100元罚款。
 第468条 斜巷绞车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 
 说明:斜巷提升长材车辆时,绞车速度限制为:防爆液压绞车(滚筒φ1.6m及以上)为1.5m/s以内;小绞车(滚筒φ1.6m以下)为1m/s以内。
 第469条 把钩工接班首先要检查钩头、连接装置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470条 把钩工要正常使用“一坡三档”,否则,罚款100元。  
 第471条 采用绞车回柱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72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473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74条 擅自使用紧急停车信号,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75条 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罚责任人200元。
 第476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77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478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479条 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罚责任人200元。
 第480条 在大巷内施工时,不设警戒人瞭望两侧车辆,罚责任人200元。
 第481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482条 升井或下井车辆上的设备、材料捆绑不牢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483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84条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485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86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487条 列车两侧站有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顶车,给予100元罚款。
 第488条 小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盘绳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89条 小绞车钢丝绳用插接以外的方法连接的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
 第490条 小绞车钢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491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100元。
 第492条 主提升装置超载运行,罚责任人200元。
 第493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494条 斜巷绞车把钩工接班后检查道岔是否干净,及时处理积存的杂物,否则,罚款100元。
 第495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96条 斜巷“一坡三档”要设置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97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第498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抬起后高度不小于300毫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499条 绞车必须安装护身板,并保持完好、可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00条 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反向拉车时,回头滑轮不得挂在棚腿或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01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02条 机头机尾压柱使用单体或其它钢性材料。罚责任人100元。
 第503条主运输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场必须使用使用永久道岔,否则,罚款200元。
 第504条 刮板输送机机槽接口不平稳,罚责任人100元。
 第505条 刮板机刮板连续缺少达两块以上或累计缺少总数量达5块以上者,罚责任人50元/块。
 第506条 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注意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断链、走斜、飘链、刮板变形、机头掉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都应立即停车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07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信号且正常使用,否则,罚100元。
 第508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或电机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09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采煤机前后15米除外),零部件齐全完整,联结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
 第510条 机电设备的液力偶合器必须使用防爆片及易容塞,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11条 运输机、采煤机闭锁控制失灵,继续使用的,罚款300元。
 第512条 起动输送机、采煤机、转载机时,不试转、不给声光信号、不瞭望,不进行安全确认,罚款200元。
 第513条 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14条 用单体支柱顶电机、减速机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515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516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时,跟车工距离小于5米,或开车前站在车的前后方,不进行躲避,罚款200元。
 第517条 刮板机检修常用零部件储备到位,及时更换磨损的紧链器、压链器、刮板、链条、中间槽等部件,防止飘链,保证设备完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18条 没有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的皮带,开启时要先点动后开机,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519条 采面机巷转载溜子机尾无盖板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520条 综采、综掘设备装车时捆绑不牢,罚责任人200元。
 第521条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每日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522条 在刮板输送机飘链或链子跑偏时,继续装煤,罚责任人100元。
 第523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输送物料,不严格按照措施要求执行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524条 杜绝溜子、皮带在压死或刮卡的情况下频繁强行起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节  机  电
 
 第525条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526条 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
 第527条 绞车和运输机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罚司机100元。
 第528条 绞车电气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529条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530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0元。
 第531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闭锁,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532条 每台设备必须指定专职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533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534条 绞车司机擅自调整制动闸,罚款200元。
 第535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36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537条“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538条、井下电工检修现场没有用专用放电线罚责任人300元。
 第539条 配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540条 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簿、日志要按规定填写。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541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42条 发放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43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44条 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第545条 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填写假的运行记录,罚款200元。
 第546条 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47条 设备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处罚款。
 第548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549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第550条 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51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52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553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554条 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按三级事故处理。
 第555条 在罐顶检修时,提升罐笼(盘)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556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557条 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558条 127伏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559条 每月组织两次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大检查,否则,罚机电科长200元。
 第560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坏损不转、烂的或缺托辊数量超过规定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561条 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562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563条 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564条 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拖底煤、矸、杂物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565条 暴露的胶带输送机尾没有防护罩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566条 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速度、堆煤、烟雾报警和自动洒水装置的责任者。罚款100元/项。
 第567条 溜煤眼、煤仓、卸载坑或沉淀池等处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地点,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单300元罚款。
 第568条平巷站在矿车上作业时,矿车不用木楔掩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569条 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等本安型供电电缆露出导线,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570条 对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出现类比“失爆”现象,按不完好处理,每处罚款100元。
 第571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 
 第572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573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低压漏电远动试验每月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574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使用带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供电),每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机电队长200元。
 第575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576条 过流、短路、接地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500元。
 ⑴短路保护整定值过大,不能满足可靠系数要求;
 ⑵磁力起动器JDB、综保3、4号短接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⑶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第577条 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装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责任人200元。
 第578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队长100元。        
 第579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580条 用湿手操作电器开关(127V以上),罚款100元。
 第581条 检修综掘机时,截割机头没有落地的,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582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罚款100元。
 第583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项罚机电队长50元,队长30元。
 第584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罚责任人50元。
 第585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86条 井下闲置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置缺挡板、密封圈,罚包机人100元。
 第587条 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罚责任人50元。
 第588条 局部通风机风叶运行时刮帮,吸风入口防护罩损坏。罚包机人100元。
 第589条 液压管路外皮破损严重、不耐压,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590条 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591条 5m以外辅助接地极没有打设或扔在地上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592条 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593条 损坏带电电缆(包括信号电缆),罚责任人300元。
 第594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人300元(严重隐患)。
 第595条 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1)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5m以外辅助接地极距离不够,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置无防松垫圈的,127V无系统接地或系统接地不齐全的);
 (2)采、掘供电未分开(特殊情况下,如采煤工作面改造,至少有一路电源与采煤工作面电源分开,有措施);
 (3)开关内保护装置整定不合格;
 (4)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5)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6)架线对大巷绝缘低(对拉线有漏电现象)或架线回流轨道线不符合要求。
 第596条 乳化液泵箱常流水,罚责任者100元。
 第597条 采煤机不按规定使用防滑装置,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598条 采煤机运行期间,没指派专人看管电缆管线,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599条 采煤机滚筒缺截齿或截齿损坏不及时更换,罚责任者100元。
 第600条 采煤机割煤遇铁器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罚责任者200元。
 第601条 采煤机开机时不减速挂离合器,罚责任者100元。
 第602条 刮板输送机缺刮板,刮板螺丝掉一头,“E”型螺丝损坏、变弯不及时更换,罚责任者100元。
 第603条 工作面放炮时没有把电气设备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604条 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和转载机搭接不合理或输送机没推直、调平,水平弯曲段在15米内超过规定。罚跟班队长、班长、责任者各100元。
 第605条 电机、减速机上有浮货或浮货埋住电机,罚责任者100元。
 第606条 采煤机割煤过程中绞坏顶网,挤压刮伤电缆表皮,罚司机200元。
 第60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电缆、杂物堆放在超前支护20米范围内,影响行人安全,罚责任者100元。
 第608条 采面液压系统损坏、串液、漏液、安全保护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第609条 采煤工作面没设电缆夹,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610条 综采面采煤机与工作面溜子不闭锁,罚责任人300元。
 第611条 采掘工作面正常通风,但是无人施工,不及时停动力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12条 采煤机截齿缺少3个,综掘机截齿缺少2个以上。或者掉尖达10个以上继续割煤,罚责任人100元。
 第613条 综合机械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300元:按严重隐患考核
 (1)采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
 (2)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
 (3)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
 (4)采煤机电控保护及液压系统保护甩掉不用;
 (5)水冷电机无水开机、风冷电机风叶损坏开机;
 (6)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3-5%);
 (7)乳化泵压力低于规定要求(综采低于30MPa,炮采低于18MPa);
 (8)液压支架自动降架或不接顶超5架以上;
 (9)支架胶管U型卡用铁丝代替或U型卡插单腿;
 (10)运输机、转载机搭接短造成严重拉回头煤;
 (11)联轴节护罩观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数以上不合格;
 (12)电机连接螺栓松动达3条或以上者;
 (13)不按规定牌号油脂注油或不按规定油量注油;
 (14)设备严重漏油;
 (15)综掘机没有内外喷雾;
 (16)综掘机液压系统保护不起作用。
 第614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人3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第615条 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616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罚款200元。
 第617条 主、副井绞车保护装置失灵;主通风机反风设施不完好,动作失灵;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高低压超温,风包超温、超压,保护装置不运作,罚责任人300元。
 第618条 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619条 电钻用完后不断电源(本班内间歇性用电可不断电源),或者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20条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0元,并落实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锅炉正压烧火、满水或缺水、水质化验不合格的;高低水位报警不起作用、安全阀不定期校验等。
 (4)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5)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设备档案缺项;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621条 工作面通讯设备不全,罚责任者100元。
 第622条 擅自打开卸载阀、安全阀,调整部件的动作压力,罚责任人500元。
 第623条 工作面所有管路必须吊挂整齐,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624条 装岩机作业时,司机与看电缆人员不在一侧或装岩机用完不停电,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25条 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626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上下山巷道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卡轨器或钢丝绳),不使用支腿,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627条 扒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和支护锚杆上,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628条 检修装岩机时铲斗不固定,串爬道时铲斗不固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629条 移动、安装耙斗机时,利用耙斗卷扬机自拉自吊的,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630条 采煤机司机开机前,不认真检查机组各部位,不检查环境、不瞭望、不喊话、不发出信号通知周围作业人员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631条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不带防护面罩,罚责任人200元。
 第632条 采煤机、泵站仪表不灵敏、不准确或有损坏,罚责任者100元。
 第633条 随意关闭泵站的回液截止阀,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节 防治水
 
 第634条 矿地测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和下列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635条 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必须在每年12月底完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36条 生产科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年计划、月报、临时水害预报表”,认真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如果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人200元。
 第637条 地质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点都要编制卡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38条 在受水威胁的地区,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科室管理人员要重点关注措施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639条 为保证工作面的注浆效果,钻探注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下行式”注浆的原则。正常施工过程中,水量在20吨/小时以上(含20吨/小时),必须停止钻进,进行注浆;在进行浅层砂、灰岩水的治理过程中,当钻孔出水量在3吨/小时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进行浅层砂、灰岩水的注浆工作。若未执行以上情况,每次罚钻机队500元,队长、技术队长(员)各罚100元。
 第640条 测量组在水仓、钻机窝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其位置准确标示在1:1000的工作面煤层底板等高线或防治水工程设计图上,不标示或标示有误,一次罚测量组长100元;生产科地质组长负责对钻机窝或水仓的位置进行校核,因未校核出现偏差,一次罚地质组长100元。
 第641条 钻机队不得随意更换注浆材料,正常注浆时,若需加入水玻璃、米石、锯末等骨料时必须经过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钻机队队长、技术队长各罚100元。
 第642条 钻机队和生产科地质组都要建立专项防治水管理台帐,将各钻场的钻探注浆情况进行记录,对各地点的钻探注浆情况进行分析,无记录对责任人罚款50元;无分析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643条 钻探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材料分类码放整齐,并实行挂牌管理,钻杆竖直整齐码放在指定地点,注浆泵、水泵、钻机和其它大型物件安放平整,钻窝在抹水泥地坪后应平整无杂物、油污、残留浆液等,各种管线吊挂整齐,并对结合部易脱落部件进行固定,否则罚钻机队200元。
 第644条 日常施工期间,当出现或发生异常的水文地质现象、发生各种影响钻进的事故(如钻孔塌孔、钻孔不出水、钻场底板异常破碎或其它原因造成固管失败、水温和水压异常、钻进遇到异常坚硬岩石段、异常的涌水地段、出水量大于40吨/小时而注浆量低于20吨等情况),钻机队必须如实、快速地向地质组进行汇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钻机队1000元,罚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200元。
 第645条 地测工程技术人员不按规定下达预报通知单,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八节 其  它
 第646条 生产科必须按时向机电科和通风队提供能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电子版底图,由机电科负责绘制防尘供水、供风管路图,由通风队负责填绘通讯线路图,否则,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647条 井下巷道内无浮渣、杂物(超过50mm为一处),无积水(2000mm长、100mm深为一处)、淤泥(1000mm长、100mm深为一处);材料(含黄泥)码放要保证三面整齐(误差小于2厘米)。否则,罚款50元/处。
 第648条 立井井架、井筒、煤仓上下平行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49条 对竣工工程验收不严,因质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使用的,罚验收签字人员各300元。
 第650条 支护材料不合格,发现一次,罚供应科验收人员100元。
 第651条 通勤车没有停稳时,从其前后行走的人员,罚款200元。
 第652条 值班车应随时做好抢险准备,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
 第653条 2米高空作业以上不带保险带,罚责任人100元。
 第654条  入井时间不足或超过规定时间,罚款100元/人。
 第655条 违反矿及相关科室明文规定条款的,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656条 业务科室是本矿具体办理安全奖罚手续的执行单位。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实以后,根据罚款数额出具“罚款预通知书”,安检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以后再发至相关单位。受罚单位在限期内申诉。
 第657条 全矿各部门安全检查结束后,都要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交安检科一份备案,以便督察整改情况。
 第658条 政工科、工会、纪委、团委要积极协助作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659条 本办法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矿内其它规定与本细则想抵触时,执行本细则。
第660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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