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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作者:佚名 2011-10-08 21:17 来源:本站原创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毕节地区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出台“十条禁令”严抓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必须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

第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杜绝违章指挥,做到按章指挥,做到按章作业,杜绝违章作业,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第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第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第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第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必须执行“逢掘必探”、“ 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第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第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第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毕节地区出台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后,立即将文件进行百分之百送达、百分之百组织培训、百分之百组织考试、百分之百依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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