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XX煤业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集团公司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所属矿井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指示、规程措施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查干部作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基层队组干部带班情况、岗位司机及工作面交接班情况、安监员在现场发挥作用情况、矿领导及基层队组值班情况。
2、查各种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查作业规程、措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查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
5、查各生产系统运转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6、查违章、查重大危险源、查整改、查落实。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矿井的安全情况,按各专业相对应的安全检查标准执行检查。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各矿建立由各矿井六长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1、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检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由集团公司各部门组织实施或参与实施。
2、各矿井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由各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集团公司检查与矿井自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业性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第六条 各矿的安全检查参照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制度执行。
第三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检查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技术管理、员工安全培训情况、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情况、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各生产系统运转情况、安全设施完善与完好情况、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隐患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安全检查采取综合、专业、定期、不定期、日常、抽查六种检查方式。综合、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 综合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集团公司每月对各矿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各矿井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
第十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集团公司煤矿管理人员对各矿进行的有关检查。
2、矿领导、矿职能部室和区队、班组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
3、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要对安全隐患点进行重点监控。
4、区队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要经常对本区队、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违、隐患整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班前或班后会上进行讲评。
5、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6、各矿井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单位内部定期检查、季节检查和节日检查。
1、单位内部定期检查
各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工区每旬组织1次
井下: 以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为主。
2、季节性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灭火、防洪、防汛为重点;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检查时间和次数,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安排。集团公司进行定期抽查。
3、节日检查
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前对安全、保卫、安全设施、生产准备、设备等进行检查。
放假前、放假后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以便有利于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
第十二条 专业安全检查:
1、采掘修专业安全检查
2、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检查
3、基建专业安全检查
4、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检查
5、防治水专业安全检查
6、地面安全检查
重点对采掘、通防、水害、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防护器具、特种设备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十三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1、各矿井应在工程开工、竣工,大型装置设备开、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或投入使用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2、集团公司对各矿的重大危险源应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
1、集团公司随时抽查各矿井的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2、对各矿井的安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监查五定表,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整改人和陪检人员签字,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五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督查人、定完成期限、定复结果〉,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矿井安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实行“销号”闭合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通报复查结果,对各矿井不能在期限内整改的问题要积极想办法协助解决。对各矿井能处理的隐患而未及时处理的,要按照集团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和顺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久安,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的依法管理,做到有规可依,违规必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产整顿或者设备(设施)停止使用,并处3~5万元的罚款
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3.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安全设施及使用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129条规定。
4.没有设置或擅自甩掉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过流、漏电、接地保护)。
5. 井下出现电气失爆。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8.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两矿是否有冲击地压)。
9.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
10.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1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3.无计划停风,不按规定排放瓦斯。
1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瓦斯检查出现空检、漏检及造假现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15.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6. 斜巷施工耙装机的使用:主机固定不合格、回头轮固定不合格、没有安装防护栏、钢丝绳使用不符合规定。
17.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8.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9. 超层越界开采的。
20.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与第八条重复)。
21.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2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改扩建、生产矿井“六证”不全的。
25.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6.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7.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2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9. 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0. 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没有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1.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没有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登记注册 、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连锁、测量调控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而继续使用。
32.大型固定运转设备、主要提升用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性能测试,高压电器设备、地面防雷设施没有在每年雨季前进行电气试验。
33.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34. 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安全使用要求的。
35.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6. 施工队伍、监理单位资质不全、没有备案的。
37.未执行“有掘必探”规定进行掘进作业的。
38.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进行烧焊作业的。
39.采掘工作面无措施施工,未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40. 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没有检测手段。
41. 经集团公司分析认为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条 煤矿井下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立即整改,处1~3万元的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采掘工作面没有采用综合防尘措施;防灭火设施不全。
2.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
3.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
4.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5.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漏电、过流保护整定不合格,不正常维护使用的。
6.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7. 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67条~第469条规定,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
8. 运输斜巷“一坡三档”及断绳防跑车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规定。
9.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0.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12.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13.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14. 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5. 车场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16.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
17. 大型固定运转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8.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设计规范。
19.主要设备峒室没有醒目标志、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
21.地面机电设备(设施)各种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可靠;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 一S 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2.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24. 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定期检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条 地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处1~3万元的罚款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格;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主要设备机房没有醒目标志、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定期检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7.安全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8.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9.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0.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1.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2.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3.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4.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5.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16.《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者由于使用不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四条 井下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三违”,对严重“三违”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对严重“三违”单位处1~3万元罚款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井下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瓦斯超限作业的。
5.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6.违章放炮的。
7.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
8.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9.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10.井下出现电气失爆,仍继续操作使用设备的。
11.不认真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和验放电、摘挂接地线制度。
12.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责任者,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责任者。
13.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14.井口20m范围内出现明火者。
15.空顶作业的。
16.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17.拒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防突措施。
18.使用铜丝、钢丝等代替熔断器,任意甩掉电气保护者。
19.酒后下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物下井者。
20. 私藏雷管炸药等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
21.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22. 横跨运转设备。
23.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
24.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后,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25.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第五条 地面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三违”,处罚办法与井下严重“三违”相同
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5.不认真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和验放电、摘挂接地线制度。
6.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7.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
8.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9.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0.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1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12.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3.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5万元罚款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拒不执行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因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8.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 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出现空挡。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5~10万元。
2.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罚款 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矿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阻挠、干扰。否则,罚款5000~10000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下发的问题整改单,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需提前告知,否则,每条不落实罚款2000~5000元。对集团公司出具的罚款单,必须按期交付集团公司财务部。否则,加倍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隆华煤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依本制度排查和报告本矿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危险程度或者治理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难度,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四条 各矿矿长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矿长、区(队)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二、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集团公司、各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并按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其中:A、B级事故隐患报集团公司,A级事故隐患按程序上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各矿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表格样式见附表)和上期报告的整改情况,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
(一)一通三防
第八条 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瓦斯超限、积聚;发现煤层自然发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2未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九条 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条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矿井通风。
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及两闭锁”。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m3/min和3m3/min。
第十五条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十六条 自燃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第十七条 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第十八条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二十二条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
第二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方案不合理。
第二十四条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综采(放)工作面投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验收。
(二)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第二十四条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未超前探放水的;在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第四系含水层下留设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试采工作面;地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三)顶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炮采工作面不低于1.6m)。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综放(采)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
第三十三条 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采掘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锚网支护巷道顶板离层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未制定安全措施。
(四)机电运输
第三十六条 井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
第三十七条 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强检性能不合格;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第四十条 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第四十一条 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电源向井下供电。
第四十二条 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五)其他
第四十四条 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十五条 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四、附则
第四十九条 要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集团公司、矿均要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结果等,由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指定的部门进行档案化管理。与隐患相关的部门(区队)也要建立管理台帐,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附表:
重 大 隐 患 排 查 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事故隐
患地点 事故隐
患级别 事故隐
患类别 预计决决日期 解决单位
负责人
隐患描述:
简 图
分管矿长意见:
签字: 分管总工意见:
签字:
矿长: 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填报人:
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者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侥幸事故。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都必须及时报告,由集团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报告,纳入业主单位事故管理。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抓住苗头,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章 事故分类、分级
第六条 事故分类、分级依据
(一) 伤亡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煤安字〔1995〕第50号)损失工作日的测算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 煤矿非伤亡事故:依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煤安字〔1995〕第50号);
(三) 电气非伤亡事故: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04〕530号);
(四) 火灾非伤亡事故: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1997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五)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六) 其他类别非伤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故类别
(一) 煤矿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8类:
1、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煤尘):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集团公司安监部仲裁。
(二)非煤矿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分为以下16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指由厂内机动车辆及提升机械(不含立式提升机械)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如汽车、索道运输设备、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装载机、铲运机、轮胎拖拉机等;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
5、触电: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9、高处坠落:指作业人员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
10、坍塌: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放炮作业发生的事故。
12、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
14、中毒和窒息: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
15、其它。
第八条 伤亡事故按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二)重伤:指负伤后,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重伤界定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确定。
(三)死亡。
第九条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五级:
(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第十条 非伤亡事故按事故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级:
(一)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二)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三)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四)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 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一)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二)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及时报告所在区队(车间)值班室及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和安监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领导指示和事故的性质、类别及时下达抢救调度命令,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事故损失,并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未到前由单位值班领导)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请求矿山救护大队和医院等协助抢救。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侥幸事故,事故单位立即报告所在区队(车间)值班室及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和安监部门。
(二)发生一次1至2人重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区队(车间)值班室及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和安监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部。有关部室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三)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立即报告所在区队(车间)值班室及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和安监部门,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部,由调度室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值班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有关部室负责人。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安监部按照事故上报规定,煤矿井下事故向山西省安全监察局、晋中市安全监察局、和顺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报告。地面事故向和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值班室报告。
(四)集团公司机关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负伤者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部,安监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快报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
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提交《云龙集团公司事故快报单》(见附件1),分别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部。
(二)伤亡事故基层报表
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日之内将《伤亡事故报表(基层A1)》和《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A2)》一式3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三)事故原因应从以下方面分析:
1、技术和设计有无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无缺陷;
3、安全设施是否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所环境因素;
5、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缺少或有缺陷;
6、有无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否健全;
7、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是否合理;
9、对现场工作是否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及职工安全操作知识掌握情况;
11、其它。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六条 生产矿井或基建矿井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侥幸事故,由矿值班领导召集分管负责人和安监、调度、有关生产业务科室及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3日内形成事故报告,经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3日内形成事故报告,由安监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核准。
第十八条 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落实相关责任人,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提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监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侥幸事故,由各矿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负责处理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重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由各矿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由集团公司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死亡事故和特大非伤亡事故,由各矿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集团公司意见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由集团公司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执法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故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安监部是各类事故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核定和各类事故报告的审查统计,组织重伤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规定统计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安监部于每月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月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及重特大非伤亡事故分别上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顺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8144901。对于伤亡事故报告不及时、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以重伤报轻伤等违规的单位,一经举报核实,除责令其补报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和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其他奖金)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集团公司对事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各矿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事 故 快 报 单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单位 隶属关系: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地点
经济损失初步测算
(万元)
事故伤亡人数: 共计 人 , 其中: 死亡 人, 重伤 人 , 轻伤 人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文化程度 就业类型 致伤部位 致伤程度
事故简单经过:
事故直接原因:
防范措施:
发生事故的现场示意图:
附表二: 伤亡事故报表(基层)
表 号:工矿AI 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家统函[2006]34号 填表单位(签章)隆华煤业集团公司×××公司 年 月
单位名称 隆华集团公司×××公司 经济类型 所在行业 行业分类 煤矿企业填写
单位地址 山西省(区、市)晋中地区(市、州、盟)
和顺县(区、市、旗)义兴镇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合作
4联营
5有限责任
6股份有限
7私营
8港澳台
9外商投资
10其它
□□ A农、林、牧、渔业 H批发和零售业
B采矿业 I住宿和餐饮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J金融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K房地产业
08黑色金属矿开采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其它矿采选业 O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C制造业 P教育业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E建筑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T国际组织
按国GB/T4754-2002填写
地点分类 统计属别 煤矿类型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它
1原煤生产
2非原煤生产
3基本建设
1原国有重点
2原国有地方
3乡镇煤矿
□
单位法人代码 □□□□□□□□—□
邮政编码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是否有证
1采矿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损失工作日(工日)
从业人员数
主管部门
人员伤亡总数(人) 企业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统计类别 事故类别 致害原因
死亡 重伤 轻伤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期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
□□ 行业: 41顶板
42瓦斯
43机电
44运输
45放炮
46水灾
47火灾
48其它
1冒顶 2片帮 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摩擦(瓦斯)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 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
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
21老空水 22地面水
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
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27窒息
0 0 0 石油 冶金 有色
建材 地质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电力 贸易 建筑
水利 邮政 电信
林业 军工 旅游
化工 石化 医药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人)
死亡 重伤 轻伤
0 0 0
危险种类: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
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他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 27其它 □□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器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三:
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文化
程度 职业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受伤
性质 就业
类型 死亡
日期 损失
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
2.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职 业:按国标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伤害部位: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1伤害部位填写;
5.伤害程度:按(1)死亡;(2)重伤;(3)轻伤;
6.受伤性质: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2伤害部位填写;
7.就业类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4)农民工;
8.损失工作日:按国标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 A1、A2表只限于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上报。
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长(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5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各罚款5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4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2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万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罚款100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5万元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
(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
(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9)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分管行政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12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3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责任事故。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矿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生产职能科室,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六、管理人员下井考核制度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人员范围及指标
(一)下井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业务部室管理人员。
(二)下井指标:
集团公司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业务部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二、下井主要职责
下井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认真抓好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及安全会议精神在现场的落实,以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前提,排查并消除现场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下井重点落实以下问题:
1、安全规程措施落实情况;
2、“一通三防”、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3、提升、运输安全设施及管理情况;
4、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5、顶板管理、支护安全状况;
6、放炮安全管理状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8、现场劳动纪律情况;
9、其他有关现场安全的问题。
(二)下井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现场指挥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人员必须针对隐患特点,立即组织采取停产、停电、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
三、考核办法
(一)集团公司经理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室管理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安全监察通知书”。“ 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整改通知单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下井实行每月一通报一考核。凡是达不到下井要求的,每少下井一次罚款200元。
(三)因病、因公出差或学习培训没有完成下井任务的,要出具证明,由总经理签字。
(四) 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按完不成指标考核处理。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 各矿井结合本制度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确保集团公司所属各矿长治久安,促进集团公司和谐发展、持续发展,根据二○○四年五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二OO四年十月晋中市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监局联合下发的《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隆华煤业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矿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
统一标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三、提取标准
为便于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矿按15元/吨的标准计提安全费用,按当月实际煤炭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并按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2元/吨上交,其余的13元/吨挂账待付。当年有结余时,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瓦斯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装备和救护通讯、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
(十一)采煤方法改革支出;
(十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使用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要单独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临时应急项目所需费用,要经过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对特别紧急情况下的费用支出,各矿可先行支付,后到集团公司补办批准手续。对上级及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查出的需要增加或追加的项目支出,由集团公司直接下达追加计划。
六、其他规定
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集团公司各矿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终了,各矿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接受监督。
八、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安全管理责任,实现责权清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隆华煤业集团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遵纪守法,爱党爱国,热爱集团公司,全心全意为公司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确保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
3、树立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不办两家事的思想,坚决维护公司利益,不说有损公司利益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4、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吃、拿、卡、要”,言行举止得体大方,树立集团公司良好形象。
第三条 奋斗目标
1、井下杜绝3人以上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非人身事故;地面无死亡事故。
2、杜绝通防、机电、运输等重大责任事故。
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矿井。
4、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条 执纪执法行为要求
1、以法律、法规、标准、三大规程为依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3、树立为矿井服务理念,维护集团公司和企业 根本利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遵纪守法,爱党爱国,热爱集团公司,愿意为公司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否则,罚款1000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监察职责,确保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否则,罚款1000元。
3、树立“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不办两家事”的思想,坚决维护公司利益,不说有损公司利益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否则,罚款1000元。
4、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吃、拿、卡、要”,言行举止得体大方,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否则,罚款1000元。
5、树立正气,提高道德水平,杜绝黄、赌、毒、黑等丑恶现象。否则,罚款1000元。
6、加强学习,团结守纪,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领导水平。否则,罚款1000元。
7、按时参加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一次不参加集体活动罚款200元。迟到、早退罚款100元。
8、下矿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规定,不得随心所欲,吃、拿、卡、要。否则,罚款1000元。
9、到所属单位检查、工作,中午严禁喝酒。因饮酒造成负面影响罚款1000元。
10、坚持请销假制度,不得私自外出。否则,罚款200元。
11、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完成值班任务。否则罚款200元。因失职造成工作失误,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2、保持办公室、宿舍、责任区卫生整洁。否则罚款200元。
13、坚持正常出勤,有事请假。旷班一天罚款500元,因旷班影响工作罚款1000元。造成恶劣影响予以解聘。
14、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否则,罚款1000元。
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各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压力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
2、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
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责任大小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奋斗目标
1、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杜绝一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
2、本矿井(包保矿井)杜绝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非人身事故。
3、杜绝通防、机电、运输、交通等重大责任事故。
4、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矿井。
第四条 考核范围
集团公司各矿及矿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助理,集团公司副各部室包保人等。
第五条 年度安全考核标准
1、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为100万元。
2、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每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为8万元。
3、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助理、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为5万元、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部长)2万元、集团公司副部长1万元。
第六条 考核奖惩规定
1、年度内本矿(包保矿井)出现死亡事故、出现一次3人重伤事故或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进行对等处罚。对矿井罚款100万元/人次。
2、年度内本矿(包保矿井)出现一次2人重伤事故、出现一次3人以上轻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对矿井罚款50万元/次。
3、年度内本矿(包保矿井)出现1人重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下轻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按照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额度进行兑现。对矿井罚款20万元/人次
4、本矿(包保矿井)实现安全奋斗目标,按照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额度的200%进行嘉奖。
5、地面单位出现人身或非人身事故上档一级处理。
6、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治理,每次扣除该单位考核人员奖励额度金额的20%。
7、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三违”的,每人次扣除该单位考核人员奖励额度金额的10%。
8、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未能及时排查报告,未按期整改治理到位或监督控制不力,扣除责任单位考核人员奖励额度金额的10%。
第七条 考核组织与规定
1、资金来源:各矿及个人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2、考核组织:考核由集团公司安监部进行。
3、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按月将安全生产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将各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后,按照考核奖惩目标,对各考核对象按标准做出奖金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4、安全抵押奖金经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兑现并报知董事会。
5、集团公司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切实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进一步搞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能力,推动矿井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一)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集团公司各矿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理顺关系,提高做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分级培训、队为基础、教考分离、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以及外来施工、实习人员安全培训率100%、应持证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应知应会合格率100%。
(二)教培部门是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做好矿级年度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及各类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实施工作,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完成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档案,及时将培训情况和有关资料登记入档。
(三)各矿安监部门是矿井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监督、指导工作。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对区队安全学习、安全培训、以及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活动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工全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领导工作,确保职工持有效证件上岗,按计划认真组织职工培训,并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档案。
(五)各生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开展分工种、分专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培训;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使相关人员理解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使用、维护、操作技术;组织对新的专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培训。
(六)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要根据岗位用人能力的需要,结合岗位人员实际能力,制定岗位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需求计划,把好员工入矿、上岗、岗位调换前的资格培训关,选送岗位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确保从业岗位人员满足岗位能力的需要。
(七)矿级安全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八)科室、区队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九)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范围和要求
(一)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 方可任职。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后,方可上岗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危险物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由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其中,地面电工、电气焊(切割)工、高空作业人员(架子工),经培训合格后,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在四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2、其他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从业人员,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3、新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井下作业人员不得少于90学时)。
4、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组织签定一对一“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师傅的带领下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现场实践,经考核合格,再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5、新从业人员的综合考试(考核)工作,由各矿安监部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业务技术单位、教培部门等部门负责。
(四)离岗一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调换工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事故应急处理等应知应会知识。
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计划管理
(一)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
1、各矿教培部门必须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下年度安全技术培训需求计划(注明初训、复训、培训时间)。
2、各科室、生产单位必须于每年11月28日前将安全技术教育培训需求报矿教培部门,矿教培部门汇总后上报。
3、各矿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由教培部门拟出计划草案,报请分管矿长、矿长通过后,行文下发。
4、应急安全技术培训,由单位写出书面请示,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的管理
1、各矿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由教培部门分解落实;教培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2、各矿要确定本单位依法需要进行培训的对象,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送培人员参加培训,并落实相应的责任。
4、各矿安监部门要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加强管理,确保各类培训计划落实到位。
5、各矿安监部门要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物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6、每季度末,教培部门将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和软盘)报矿安监部,经矿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和职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四、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安监部将培训情况及时传递到教培部门存挡。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由教培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分解落实,按时组织人员到指定机构参加培训,并做好培训档案的记录和保存。各基层单位要按计划分配名额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由教培部门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矿、科室、区队、班组三级培训的特点和优势,确保安全技术培训的经常性、针对性、实效性。
五、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教学管理与考核
(一)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考核工作要规范化。教培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考核。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和学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培训对象和生产实际,编制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安全技术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培训重点,注重培训实效。特别要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培训,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四)开设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授课计划、教材、教师和实验手段。
(五)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学员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工作,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范有序。
1、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培训班,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证。
2、属企业内部进行考核的培训班,按下列要求进行:
⑴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场实践考核,健全并严格执行命题、监考、考试、阅卷等规章制度;
⑵由教培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学员所学内容和所在岗位应具备的标准要求进行命题;
⑶由教培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学员进行理论和现场实践考核;
⑷经理论和现场实践考核合格的学员,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教培部门要做好学员的结业和办证工作
1、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将学员有关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
2、培训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教培部门及时将相应操作证(资格证),办理完毕发给学员。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考核的培训班,要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属企业内部进行考核的培训班,要在考核合格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九)为保证培训质量,教培部门建立健全学员跟踪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对参加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做好培训结束后的跟踪调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效果评价。
六、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经费管理
(一)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费用要足额提取,不足部分由安全费用补充。
(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费单列帐户,专款专用。
七、考核奖惩
(一)安监部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监督、指导负责。罚安监部负责人200元。
(二)区队、科室按时提供培训需求,完成培训计划,确保职工持有效证件上岗,每周一、三、五组织业务学习,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档案。每项不合格,罚负责人200元。
(三)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把好员工入矿、上岗、岗位调换前的资格培训关,确保各矿从业岗位人员满足岗位能力的需要。否则,罚负责人300元。
(四)对在重伤及以上人身安全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中负有培训责任的有关人员罚款500元。
(五)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相应工种、岗位“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人员严禁上岗工作,否则追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在各类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名无证上岗或持失效证件上岗的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停止无证上岗人员或持失效证件上岗人员的工作,进行培训。
(六)新设备、新技术的购置推广应用,经办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上签属让厂家或服务方为矿井培训的要求并实施。否则,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员承担,并每人罚款500元。
十一、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调度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调度职责,逐步形成综合的、统一的调度管理体系,提高调度工作质量,拓宽调度工作内容,充分发挥调度在安全生产中的组织指挥、监督保证、综合协调的作用,使调度室真正成为组织生产经营的信息中心、监控中心和指挥中心,全面地、科学地、有预见性地组织指挥生产经营,以适应现代化集团公司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调度室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是联结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纽带,是组织安全生产、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重要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挥调度工作,是各级领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重要手段。
3.调度工作的作用:随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变化情况,搞好综合平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问题,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实现安全生产。
4.调度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5.必须加强对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调度部门的作用。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6.各级调度机构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任何一级调度若发生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事故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针,围绕各项目标的实现开展调度工作。
2.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所需人力、物资积极进行抢救,并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3.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趋势和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生产接续等重点情况重点调度。
4.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保证接续计划的实现。
5.经常深入实际,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的趋势,及时向领导专题报告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6.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图表。调度资料要定期归档保管。
7.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及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基层区队反映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上报。
8.加强调度业务建设。充分发挥现有通讯、监控设备的效能;不断更新调度装备,采用现代化调度手段。开展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
9.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二)权限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调度部门有权对矿属各单位进行统一调度。凡涉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根据上级或领导指示下达通知或调度命令。
2.根据领导指示和安全生产需要,有权调动本企业的人力、物力以及车辆,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调度命令。
3.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计划、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三章 调度室应具有的资料
一、调度室应具有的计划
1.年度、季度、月度承包计划和作业计划。
2.大修计划和停产检修计划。
3.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调度室应掌握的规程措施
1.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新工作面初采初放顶和老工作面结束回撤与封闭的安全措施。
3.采、掘工作面遇有特殊变化、临时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4.探放水安全措施。
5.启封火区恢复生产措施。
6.排放瓦斯措施。
7.井口和井下烧焊措施。
三、调度室应具有的报表
1.测风、测尘和瓦斯报表。
2.职工伤亡和生产事故报表。
3.掘进进尺和原煤产量日报表。
四、调度室应具有的图纸
1.年度水平、阶段、分层采掘接续计划图。
2.采掘接替图和采掘工程进度图。
3.井上下对照图。
4.矿井水文地质地形图。
5.矿井避灾路线图。
6.矿井通风、排水、供电、运输、通信、压风、瓦斯抽放系统图。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8.地面输变电、通信、供水、供气等系统图。
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第四章 调度工作制度
(一)调度汇报制度
1.班、日安全生产汇报制度
(1)各采掘区队向调度室汇报:采掘工作面跟班工长每班两汇报,即班初、班末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汇报内容:工作地点、出勤人数、工作安排及工作量、安全情况,设备运转,地质变化情况、日检修计划及完成情况等。各单位值班人员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2)矿调度值班调度员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每天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安全和生产情况。
2.事故汇报制度
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立即向本单位有关领导和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二)领导干部调度值班制度
1.矿领导按排定的顺序参加值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有事向值班组长请假并告知值班调度员,组长委派1-2人在调度室值班。值班人员一般在调度值班室值班,严禁夜间回家休息,只准在调度值班室或办公室值班。
2.值班领导全权负责当日全矿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挥工作,对重要岗点,重要工作地点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度处理,对基层请求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问题指示调度主任,值班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迅速进行处理,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以保证正常生产。
4.在值班时间内发生重大事故,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未到调度室之前,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担负起事故抢救的临时指挥工作。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本值班未办及待办的事宜都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包括值班室的公用物品、卫生)。
十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的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审定后,按程序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三、经集团公司审批的下列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4、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办法。
(注:矿井初步设计、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分别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1、开采三采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条262条)。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
7、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67、68、79、81条)。
8、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9、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6、148条)。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11、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12、防治突出煤层的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
13、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
14、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
15、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
16、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
17、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18、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备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19、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20、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21、年度采掘计划由矿组织编制,报公司初审后,由县局审批。
2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县局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5条)。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2、采区设计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3、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4、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
6、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入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
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8、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
9、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10、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3条)。
11、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4条)。
12、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13、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14、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井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7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2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62条)。
11、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
12、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
13、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按晋煤安发〔2009〕118号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方案》执行。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
1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81条)。
15、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81条)。
16、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17、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1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96条)。
19、巷道贯通(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
20、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21、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
22、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
23、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2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
2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2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27、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28、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29、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7、148条)。
30、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31、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2、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
33、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205条)。
34、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210条)。
35、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14条)。
36、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
37、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井行电焊、气焊和喷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井下进行照相录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审批。
38、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
39. 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
41、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
4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68条)。
43、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76条)。
44、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
45、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5条)。
46、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⑴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⑵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⑸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⑺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7、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信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94条)。
48、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
49、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1条)。
50、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2条)。
51、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3条)。
52、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
53、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
54、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
55、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6、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7、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
58、联系测量时,必须制订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59、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81条)。
60、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
61、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
6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9条)。
63、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
64、矿井摩擦轮式提升纲丝绳继续使用报告。
65、矿井月度停产检修计划。
66、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67、其它采、掘、修工程、通防工程、机电安装与撤除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和顺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下属各矿。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各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5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6条 公司各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责任制。
(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
2、局部通风管理;
3、通风设施管理;
4、巷道贯通管理;
5、盲巷管理;
6、测风管理;
(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制度;
2、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四)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技术规范、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五)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矿井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井下自然发火预防、井下灭火、火区管理、火区启封)。
(八)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九)通防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十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7条 公司各矿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 “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8条 公司各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9条 公司各矿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10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11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12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第13条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4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5条 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16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大于200米。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17条 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 通风设施
第18条 公司各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1.使用的风门应使用如下规格, 风门规格:
宽×高:0.8 m×1.2m、1.7 m×1.7m、 1.7 m×2.4m。
2.永久设施砌筑标准: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已见实帮实底、锚喷及砌碹巷道完好的除外),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硬顶、硬帮上,要与煤岩接实;有伪顶或软岩时,要挑顶或起底,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6)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7)已采区密闭在工作面回撤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在5天内完成封闭。
② 有条件或有矿震危险的区域,应将两密闭间巷道(不小于15m)用粉煤灰固化材料充填,不具备充填条件的,封闭时应先施工5m沙袋墙后,再施工永久闭。
③ 停采线应预埋注浆管路和监测束管,并向停采线高位施工注浆孔和束管监测孔。
④ 对停采线高位大量多次灌浆(有粉煤灰系统的应用粉煤灰浆液),注浆流经的地点要采取可靠的疏水措施。
(8)永久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超过3m以上的要在距巷道口2m左右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确保牢固可靠。
密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小于3m时,可不设栅栏。
(9)永久风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开关闭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打开。行人风门、人工推车风门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② 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用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
③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所有风门必须能自动关闭。
④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孔应封堵严实。
⑤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临时设施砌筑标准:(包括临时风门、临时密闭)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对缝和空缝。
(3)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4)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5)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密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小于3m时,可不设栅栏。
(6)临时风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闭锁开关装置。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打开。行人风门、人工推车风门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② 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
③ 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用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
④ 门框要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门框要有3°—5°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
⑤ 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孔应封堵严实。。
⑥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 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临时性密闭墙体可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并用水泥抹面,但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4.调节风窗
(1)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能调节断面大小且可固定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
(2)其砌筑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
(3)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需要的风量来确定。
(5)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临时性调节风窗可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并用水泥抹面,但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5.风桥
① 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岔口。
② 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碴。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③ 支护或砌喷后,每端都要超出交岔4m以上。
④ 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而要成流线型。
⑤ 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⑥ 风桥前后内巷道支护良好。
⑦ 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⑧ 若用上行或下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⑨ 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6. 测风站
(1)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
(2)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m。
(3)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记明测风站的巷道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7. 密闭墙砌筑前,应将通往密闭墙以内的所有管线及轨道拆开;留有措施孔的密闭墙在安全工程实施完毕后,将措施孔封堵严实。
8.井下通风设施均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
9.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布帘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及回风隅角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专人看管,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紊乱。
10.密闭墙、防火墙、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处理。
11.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台帐,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规格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并妥善保存。
12.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均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安设管理牌板,并设专人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13、所有密闭必须留设观测管、措施管,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19条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20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
第21条 公司各矿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第22条 公司各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第23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24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25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26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27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公司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28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29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0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五节 通风管理
第31条 公司各矿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
第32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
第33条 公司各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34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第35条 公司各矿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六节 巷道贯通
第37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长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38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机掘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
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第39条 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0条 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 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41条 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公司各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 瓦斯防治
第42条 公司各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第43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44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第45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46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47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48条 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第49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第50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1条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
第52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节 瓦斯排放
第53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54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55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56条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57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进行排放。
第58条 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59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 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60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三节 瓦斯抽放
第6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
(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 min;
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
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
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62条 公司各矿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63条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64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第65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66条 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
第67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 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第68条 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69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70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第71条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72条 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 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3条 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4条 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75条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放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
第76条 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77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
第四节 防治突出
第78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
第7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
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
第80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
第81条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82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公司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第83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第84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85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
第五章 粉尘防治
第一节 防尘管路
第86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 m3,并具有备用水池。
第87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88条 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 降尘措施
第89条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展煤层注水工作。煤层注水必须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90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91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第92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93条 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94条 公司各矿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第三节 隔爆措施
第95条 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第96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
第97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 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节 粉尘测定
第98条 公司各矿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99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100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防灭火
第101条 公司各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102条 公司各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103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104条 公司各矿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05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106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第107条 公司各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108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2.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3.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4.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区(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然发火动态。
第10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110条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
第111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112条 回风巷、峒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第113条 公司各矿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第114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115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116条 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公司各矿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第117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作业过程必须有通风人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118条 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119条 本规定由山西和顺隆华煤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120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目标,建立限员入井、便于救援的人员定位系统,及防止超能力生产的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控数据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新装、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是指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仪器装备的管理和调校、使用、维护、维修、报废鉴定、断电闭锁功能测试、配置甲烷校准气体等工作。
第二章 监控数据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各矿监控数据网直接市局监控中心。办公网用户计算机设备不允许直接进入该网络。监控数据网通过高性能安全设备与办公网相联,办公网用户通过数据中心访问安全生产信息,不允许直接访问监控数据网。
第四条 接入监控数据网内的所有计算机设备及其安装软件应登记备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接入。监控数据网内计算机设备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同性能杀毒软件处理,不允许进行外部磁盘(光盘、软盘、U盘等)操作,确保网内系统不受病毒攻击。
第五条 为确保监控数据网络安全,接入市局监控数据网的系统,凡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部分,须有专业部门设计,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实施。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能接入市局监控数据网,并保证实时性与安全性。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设在总调度室,通防部设有显示终端。各级领导、各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可从公司局域网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
第八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打印报警信息日报,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要详细查询,并通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理。各矿监控中心接到公司网络中心和职能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司网络中心和职能管理部门反馈。
第九条 各级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通知信息中心和各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立即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监控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提供与联网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软件,应至少支持OPC、SuiteLink、现场总线(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数据交换文件四种通讯接口方式的一种。采用数据交换文件方式作为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的监控系统,其数据交换文件必须保存1月以上,以备分析。
第十一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提供与联网系统风格一致的组态画面,并提供真实的告警与故障情况,联网系统不额外产生告警和故障数据。
第十二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如有短信发送功能,应统一使用集团公司短信平台,并提供与集团公司短信平台的接口软件,具体接口格式应与管理部门协商一致。
第四章 装备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二)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三)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四)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五)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调度室。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的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第十七条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时间不小于2h。
第二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 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
(二) 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三) 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规定配齐以下监测传感器: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
传感器设置地点应挂牌管理,甲烷传感器牌板内容可包括: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维护人等。
第五章 安 装
第二十四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二十五条 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二十八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风及机电管理部门、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第三十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风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三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通风部门另设监控终端。
第六章 调 校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三十三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热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
利用其它原理制造的甲烷检测设备,其调校周期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调校,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
第三十四条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制的校准气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二) 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
(三)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计量检定的风速表校对,至少每月一次;
(四) CO传感器每10天进行一次校准;
(五)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标定的温度计校对,每月一次;
(六) 压力传感器用气压计校正,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必须制定周检计划,按期送检,其它仪器仪表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进行检定。
第七章 系统使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矿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良好运行,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各种标准和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各矿应保证网络连接的通畅,各种通讯和数据接口的稳定,数据定义完整准确,保证数据上传的实时性。
第三十九条 各矿应加强本单位监控系统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
第四十条 安全监控专用网络系统使用的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监测分站、测点及束管系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删、移)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修改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文件)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控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h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应以牌板形式悬挂在调度室、通风区(队)值班室值班室。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紧急情况下,调度值班人员有权直接下达停电撤人指令,事后汇报。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h内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h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告监控值班人。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下井管理人员、瓦斯检查员等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0.1%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采煤机上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采煤机司机负责监护。采煤机工作时由司机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停止工作时,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悬挂在采煤机的上方。
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压入式风筒另一侧。
当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达到1.0%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采掘工作面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恢复设置到规定地点。
第四十九条 分站、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报。
第五十条 凡新进或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件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八章 传感器的设置
第五十二条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一)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 U形通风方式必须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所示。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2~图4所示。
图1 U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T0、T1、T2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1.0%CH4。
T3、T4、报警浓度:T≥0.5% CH4;断电浓度:T≥0.5%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0.5%CH4。
图2 Y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图3 H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图4 W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图5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T0、T1、T2、T5、T6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1.0%CH4。
图5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6-1、6-2所示。
T0、T1、T2、T8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1.0%CH4。
T7报警浓度:T≥2.5%CH4;断电浓度:T≥2.5% 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复电浓度:T<2.5%CH4。
图6-1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图6-2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二)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1. 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图7设置T1、T2,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T1、T2报警浓度:T≥1.0%CH4;断电浓度:T≥1.0% 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0% CH4。
图7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2.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8设置。甲烷传感器T1、T2的设置同图7;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T1、T2、T3报警浓度:T≥1.0% CH4;断电浓度:T≥1.0%CH4;断电范围:T1、T2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T3为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0%CH4。
图8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3.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必须按图9在局部通风机前增
设甲烷传感器T3。
图9 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3—进入被串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T≥0.5%CH4;断电浓度:T≥0.5% 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0.5% CH4。
(三)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甲烷传感器按图10所示设置。
图10 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T≥0.5%CH4;断电浓度:T≥0.5% CH4;断电范围: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CH4。
(四)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生产水平,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矿井一翼或采区时,必须分别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器按图11所示设置,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按图1、图9、图10设置。
图11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T1≥1.0%CH4、T2≥0.5%CH4;断电浓度:T1≥1.0%CH4、T2≥0.5%CH4;断电范围:T1—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复电浓度:T1<1.0% CH4、T2<0.5% CH4。
(五) 采煤机、掘进机、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煤机、掘进机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5%。
(六)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7%CH4。
(七)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必须在装煤点下风3~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12。报警和断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图12 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八)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13所示。报警和断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图13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九)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0.5%。
(十)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0%。
第五十三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一)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14所示。
图14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T—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
(二)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15所示。
图15 掘进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T—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
(三) 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四) 煤仓上口回风侧10~15m处应设置CO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0.0010%CO。
(五)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六)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10%CO。
第五十四条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的测风站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五十五条 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五十六条 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第五十七条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一)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16所示。
图16 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T—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二)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三) 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第五十八条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一) 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二)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四)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九章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五十九条 各矿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满足需要的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等人员。上述人员(包括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矿必须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各矿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六十条 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一)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二)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 检修记录;
(四) 巡检记录;
(五) 传感器调校记录;
(六) 中心站运行日志;
(七) 安全监控日报;
(八)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九)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十)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十一) 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
第六十一条 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所测物理量名称;⑤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⑥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⑦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⑧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⑨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断电测试起止时间;⑤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⑥校准气体浓度;⑦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六十二条 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真实,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六十四条 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隆华煤业集团。
十五、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针对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受水害威胁现状和防治水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防治水责任制。矿长对防治水工作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分管领导对防治水工作负落实责任。各部门按职责范围,明确责任,确保防治水工作不出现问题。
第 3 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地质专业毕业或经专业培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1人,大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矿井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人。大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地质测量科要设水文地质组。
第 4 条.各矿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工程列煤炭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按程序报批。防治水工程要进行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程序审批,工程竣工后一月内要完成验收工作。
第 5 条.各矿每年初应做好年度水害分析和编制水灾应急救援预案,并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路标。年度水害分析应纳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实施。
第 6 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 7 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 8 条.安全监察部门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要设置专职防治水安全监察员,做好水害监察工作。
第 9 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 10 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 11 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二章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 12 条.认真进行矿区(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及其水文地质条件、特征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以指导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
第 13 条.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加强对矿井充水和供水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点的调查。
第 14 条.地表水体观测,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观测地表水体的水位、流量(或积水量)。一般每月观测一次,大雨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 15 条.地下水水位(压)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健全地下水水位(压)动态观测系统。主要充水含水层水位(压)观测孔的数量应能控制井田边界水文地质条件。
⒉水位观测工作,一般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
⒊水位(压)长观孔要统一编号,并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应每年复测一次。
⒋正常情况下,水位(压)每月观测1~3次;在未掌握地下水动态以前,或者水位波动异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点水量异常时,应加密观测。
⒌推广应用先进的水位(压)自动观测技术,实现同步、连续、自动观测。为防止仪器故障中断观测,采用自动观测技术的水位(压)长观孔,其装置应同时满足人工观测要求。如发现观测孔被破坏等情况时,应在3个月内处理。
⒍使用中的水位长观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水压长观孔必须有控水闸阀。报废的水位(压)长观孔(第四系上组孔除外)应及时进行封堵处理,防止钻孔将含水层水导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层发生水力联系而导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化。
第 16 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加强主要涌水点或涌水地段的水量、水质、水温等(松散含水层涌水则应增加含砂量等)综合观测和分析。
第 17 条.矿井涌水量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涌水量观测站应根据采掘工程范围、突水点分布情况、近期开采重点区域等因素综合布置,做到全面观测、重点突出,实现矿井分水平、分采区、分主要采掘工作面、突水点进行观测,并能满足涌水水源构成分析的需要。
⒉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每月观测2次矿井涌水量;中等型及以上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矿井涌水量。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突水期间,应加密观测。
⒊涌水量观测仪器一般使用期5~6年,使用中每年鉴定1次。
第 18 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必须做好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岩性、厚度、富水性、水压、水质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补勘结束后,要编写专门报告,按程序报批。
⒉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凡充水条件不清、预计涌水量较大、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要超前开展井下水文地质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层(体)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构造富(导)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⒊开采煤层受顶板水威胁时,应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应观测“下三带”发育高度。
⒋井下水文地质物探使用的仪器必须防爆,不防爆的仪器不得下井。
第 19 条.水文地质台帐
⒈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质台帐,并及时补充新的内容:
⑴气象资料台帐;
⑵钻孔(井)水位(压)观测台帐、水位(压)长观孔台帐(含孔口标高复测资料);
⑶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包括井、泉动态);
⑷矿井涌水量观测基础台帐、成果台帐(包括构成分析、含水系数);
⑸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⑹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⑺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⑻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⑼井下突水点台帐;
⑽水源井台帐;
⑾钻孔冲洗液消耗量统计台帐;
⑿相邻矿井积水情况台帐。
⒉各矿根据需要建立下列水文地质台帐:
⑴井上、下水文地质物探工程统计台帐;
⑵“三带”观测成果台帐;
⑶第四系底部岩性统计台帐;
⑷下组煤含、隔水层统计台帐;
⑸断层控制程度统计台帐;
⑹水闸门(墙)管理(监控)台帐。
第 20 条.水文地质图纸
⒈各矿必须编绘下列水文地质图纸:
⑴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10000);
⑵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1:500);
⑶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5000);
⑷矿井充水性图(1:5000);
⑸断层对接关系图;
⑹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⒉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需增加编绘下列图纸:
⑴矿井主要充水含水层水文地质图(1:10000);
⑵主要充水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1:5000或1:10000)。
⒊地面防排水比较复杂的矿井,必须编绘地面防排水系统图。
⒋水文地质图纸修改、补充填绘的时间: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月一次,矿井充水性图和主要充水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每季一次,其余图件每年一次。
第 21 条.水文地质说明书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要提前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安全措施。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回采工作面,要提前编制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⒉受水害威胁的延深水平和采区,必须有专门的水文地质说明书,按程序审批。
⒊水平、采区、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或地质说明书的水文部分,阐明的主要内容有:
⑴地层及构造;
⑵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参数),断层导(富)水性,隔水层的厚度及岩性;
⑶邻区开采时涌水及周围采空区积水情况;
⑷钻孔封闭质量及启封情况;
⑸回采塌陷对地表水体的影响;
⑹评价充水条件,预计涌水量;
⑺煤层底板起伏情况和排水条件;
⑻存在的问题及防治水措施。
水平、采区水文地质说明书还应说明水文地质勘探程度、水文地质类型等。
⒋采空区透水或发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顶部砂岩涌水量100m3/h以上,第四系水30m3/h以上,下组煤底板水60m3/h以上的)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写出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总结。
第 22 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及与其相关的资料(含相关科研报告)等要建卡、建帐,分类保管,妥善保存。
第三章 水害隐患排查和水害(情)预测预报
第 23 条.各矿必须做好季度、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逐项登记,分A、B、C三级分别跟踪管理,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
第 24 条.根据季度、月度水害隐患排查结果,做好季度、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和周分析工作。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应做到:
1.回采工作面全部预报;
2.一般掘进工作面涌水量10m3/h以上者进行预报;
3.距预计积水区200m以内的沿空掘进工作面,不论涌水量大小,都必须预报;
4.可能有危害的地点,需附图说明;
5.“预防及处理意见”需说明工作面排水条件、采取的措施和排(放)水能力(单位:m3/h);
6.水害隐患级别及其它特殊情况,填在备注内。
第 25 条.水害隐患排查、水害(情)预测预报等资料及时送有关领导和生产、安监部门及有关区队,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水害隐患具体情况,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同时做好记录。
第 26 条.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任到人,及时处理。
第四章 老空区积水调查
第 27 条.要加强老空区积水的调查(积水范围、水位、积水量等),建立调查台帐,同时将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标出积水区探水线和警戒线。尤其注意下列情况的调查:
1.密闭墙内侧积水情况;
2.密闭墙(包括临时密闭)有否损坏迹象、是否留设泄水通道;
3.老空积水区泄水通道(包括泄水孔、自流通道)的泄水情况;
4.掘进前方积水情况。
第 28 条.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标高、水量、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老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⒈本矿开采所造成的采空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小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小于20m。
⒉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⒊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了解到的老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200m作为探水线。
第 29 条.警戒线位置为探水线外推40m。
第 30 条.各矿要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签订安全互保协议。必须定期(每年2次)搜集、调查和核实相邻煤矿位于边界附近的采掘活动、老空积水和废弃老窑的积水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2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采掘工程)、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本矿安全构成威胁的,要抓紧协调解决,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防探水
第 31 条.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提前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必须包括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伤害等安全措施)超前探放水:
⒈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⒉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或导水性不清的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⒊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⒋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⒌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⒍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⒎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⒏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出(突)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⒐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第 32 条.含水层、断层、陷落柱等探水线应根据其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⒈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其位置至含水层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⒉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外推200m划定。
第 33 条.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钻孔,其深度应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硬度、构造发育程度等因素确定,探水距离为200m,一般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掘进巷道在距积水实际边界30m处必须停止掘进,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
探老空水,不得漏过局部硐室。
第 34 条.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装好孔口管(其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和控制闸阀,并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 35 条.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 36 条.探放老空水,当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当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 37 条.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需先建防水闸墙,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进行。
第 38 条.严禁对老空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或中等含水层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导水钻孔直接使用巷探。
第 39 条.探放水工程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探放水钻机的安装及探放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水过程中,要加强放水量与水压的观测统计,对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进行比较,以分析放水效果及验证预计的准确性。探放水结束后,要编写探放水总结,由地测、安监、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采掘。
第 40 条.对于长期疏放已闭坑的矿井涌水的放水工程,要定期观(监)测放水情况,并加强放水工程维护,确保矿井闭坑前正常放水。
第 41 条.受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够满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章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
第 42 条.采煤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充水条件分析、防治水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
第 43 条.受水害威胁的巷道掘进之前,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经审批后实施。其中:在探查后的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附近掘进时,要有专门的支护和防迟到突水措施。
第 44 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堵水,并加强支护。
第 45 条.回采工作面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体)、含水构造和未封闭或虽封闭但封闭质量不良的钻孔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得生产。
第 46 条.经批准的提高开采上限试采面,必须根据巷道揭露、探测资料,制定具体的防治水措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试采结束后要编写试采总结。
第 47 条.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
第 48 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第 49 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⒈ 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⒉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 50 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排(放)水系统,排放水能力应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水沟、放水孔、泄水巷等进行自然方式排水。工作面回采前其排水系统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生产中要加强排放水设施的动态管理,确保正常排水。
第 51 条.采掘区队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治水工作。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 52 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七章 隔离开采
第 53 条.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留设。
防水煤柱设计按程序报批。
第 54 条.经批准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各类防隔水煤柱一经上级审查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要特别注意开采下层煤时不得影响和破坏上层煤的煤柱。井田边界煤柱一旦破坏,必须立即采取充填、注浆、筑建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有关上级和相邻矿井认可。
第 55 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第 56 条.属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试采工作面,要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逐面编制开采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严禁擅自超限开采。
第 57 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对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和保护负责。矿总工程师每年组织一次煤柱留设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集团公司公司报告。
第 58 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第 59 条.防水闸门(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建成后,必须经有关上级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有主管负责人签字。防水闸门建立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对以往建筑的防水闸门,应定期核查论证其可靠性,有安全隐患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有防水闸门应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第 60 条.对防水闸墙必须实施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人员难以进入且对矿井威胁较大的特殊地点的防水闸(隔离)墙,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第八章 矿井排水
第 61 条.矿井主要水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应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特别是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 62 条.要经常检查和维护主要排水泵房的水泵和水管的能力、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以及泵房出口,确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确保所有的零配件齐全、完好,同时对主要泵房(中央泵房、水平和采区泵房)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63 条.排除井筒及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 64 条.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井,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水物资,做到一旦突水,能迅速形成排水抢险能力。排水物资必须专库存放,专人维护、保管,不得挪用。
第九章 地面防治水
第 65 条.地面防治水工作纳入矿井雨季“三防”机构管理。
第 66 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 67 条.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下料孔等,孔口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 68 条.每年4月底前,必须对本矿地面防洪工程、防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编制地面防治水计划,明确重点工程,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 69 条.每次大雨或暴雨后,要检查河流、湖泊、水库等泄洪和地面、堤坝裂缝、塌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70 条.合理安排采掘活动,使采掘活动造成的河(湖)堤塌陷与治理工程避开汛期。
第十章 汇报及审批制度
第 71 条.日常资料,按以下要求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
⒈年度水害分析资料,元月20日前;
⒉地下水水位(压)观测成果资料、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表,每月4日前;每季首月4日前,同时报上季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表;
⒊井下积水区调查表,每月25日前;
⒋本季度水害隐患整改情况和下季度水害隐患排查资料,每季末月25日前;
⒌采空区透水和发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总结要及时报送。
第 72 条.凡上组煤工作面中等突水(涌水量≥60m3/h)、提高开采上限试采面和下组煤工作面涌水量≥30m3/h的突水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汇报;对影响生产的突水点以及发生的透水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安全监察、地质测量部门报告。
第 73 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⒈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工作面开采设计方案;
⒉井田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变更设计;
⒊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
第 74 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⒈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且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工作面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防治水方案;
⒉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隔离煤柱的安全技术措施;
⒊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时,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⒋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
⒌受水害威胁的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说明书。
第 75 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⒈矿井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及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
⒉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及探查报告;
⒊受水害威胁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或专门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回采工作面的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
⒋“疏水降压开采”、“带水压开采”的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⒌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⒍新增井下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扩建排水能力设计和撤除井下区域排水泵的专题报告;
⒎防水闸门(墙)设计。
第 76 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审批:
⒈水文地质孔、水位(压)长观孔、“三带”孔、排水孔等单孔设计;
⒉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设计;
⒊一般探放水设计(本矿井采空积水区、一般断层破碎带、中等富水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⒋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和受水害威胁巷道专门编制的掘进防治水措施;
⒌被淹井巷积水的排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⒍新建防水闸门的注水耐压试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章 奖惩
第 77 条.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年度内未发生突水淹回采工作面及以上水害事故的矿井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78 条.本制度由各级安监部门及业务部门监督执行。
第 79 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设备“二牌一证”及电缆标志牌规范使用办法
正确使用设备“二牌一证”(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和电缆标志牌,是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所要求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各矿基本上没有使用设备完好牌和防爆合格证,设备标志牌和电缆标志牌设置样式、填写内容较为混乱。为统一标准,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为机电运输专业达到一级矿井标准奠定坚实的基础,现规范使用设备“二牌一证”及电缆标志牌。各种牌证的规格尺寸及填写内容见附件。
一、一般要求
1、制作材质:防爆合格证可以用优质纸,但要采取防水措施,其他三种用硬质塑料。
2、张贴要求:电缆标志牌可以用塑料扎带绑扎。其余三件用优质胶粘贴。
3、张贴位置:面向开关正面,张贴在开关右边垂直侧面上。要求高度一致,张贴牢固。
4、填写要求:用细油性笔(涂写后难以擦除,有防水功能),要求书写清晰,字体工整。
二、防爆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发放“防爆合格证”,并签字、填写发放日期,由使用单位张贴在规定位置。
2、每月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同时更换防爆合格证,要求每月的2号前更换。
三、设备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由使用单位填写,上面要求的8项内容不能有空缺。
2、整定值按照设计给定值填写,必须与开关内部保护实际定值一致。设计值、实际定值与填写数字三者必须一致。
3、“维护人”按照包机制分工填写。
四、设备完好牌: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组织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发放使用。
五、电缆标志牌的使用要求
1、上面7项内容不能有空缺
2、“供电方向”用箭头表示。电源 负荷。
3、用细塑料扎带捆绑在电缆上。绑扎位置:电缆两端头1.5~2米处各1个,长电缆每隔200米绑扎1个,电缆拐弯、过风门处,两侧各绑扎1个。
附件:
设备“二牌一证”及电缆标志牌标准
十七、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管理,完善制度,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及其他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隆华煤业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机电矿长、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机电矿长负责矿井供电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负责组织实施矿井供电安全技术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矿必需建立健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科室、区队全员参与的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电气管理、防爆检查、电缆、小型电器、电气设备等专业化小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格负荷管理制度。1140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负荷变更由机电科(电气管理)部门设计校核,下达保护定值;1140V以上电压等级的负荷变更,应由机电科专业人员进行系统计算校验,矿分管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审批;矿井主变容量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供电部门审批。
第六条 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在每年一月底之前,组织编制出供电系统预防性试验与检修计划,由机电矿长批准实施,并报集团公司机运部备案。
第七条 各矿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机运部审核。 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核算,编制出矿井供电系统计算书。
第八条 各矿应结合各自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运行方式及事故处理预案,经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于供电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供电事故、造成系统停电的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其它类型事故由矿组织分析,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电气设备完好与考核指标
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 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2、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90%,设备待修率5%,机电事故率1%。
3、井下电气系统防爆率100%。
4、小型电器合格率95%,小型电器必须上架(板),严禁任意吊挂。
5、井下电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接头合格率100%,电缆吊挂合格率95%(含井下四小线)。
6、使用双光源矿灯,完好率95%,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灭灯现象,完好的矿灯总数不得少于1.1倍经常用灯人员总数。
7、井电气设备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张贴“两牌一证”——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必须每月更换一次,电缆必须悬挂“电缆标志牌”。
第二章 建设、改造与地面供电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所属矿井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或设计。方案或设计必须经过相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需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方案或设计有: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矿井主变电所二次保护或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各矿自行审查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有:中压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以及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以及其它建设与改造项目,其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井供电系统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实施,除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外,各矿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供电措施,以保证施工期间的矿井供电安全。
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经矿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由各矿自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矿井供电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地面供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1、 必须设置的保护:
(1)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3)过电流保护。
(4)关柜“五防”功能。
(5)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7)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
(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
(9)供电电能质量良好,压降满足要求,谐波不超标。
(10)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
(11)有专用电话。
(12)矿井主变电站(所)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2、 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
3 、地面变电所“辅助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地面供电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1、各种电器的控制应分三级设置: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 开关箱。应该“一机一箱”,必须“一机一闸”。
2、各种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应装设隔离开关。配电箱、开关箱内应分别设置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接线排,其中工作零线接线排应和箱体绝缘。
3、对配电箱、开关箱检查维修时,必须从前一级电源开关柜停电,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
4、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必须在隔离开关的负荷侧装设漏电保护器,要求至少2级的漏电保护。
5、一般场所可选择30mA、延时0.1s动作的漏电保护器,比较潮湿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等要选择15mA、延时0.1s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每周至少检查1次。保护动作后,应先在排除故障,然后恢复送电。
7、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准为“绿/黄”双色线。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必须做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每季度应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
8、防雷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规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防雷设施、接地装置进行全面检测。
第三章 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切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规程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以下工作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1)在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高压动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一种工作票的格式,见附件1。
2、其他停送电作业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2。
3、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操作票格式,见附件3。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4、各矿必须书面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5、严格电气作业监护制度。倒闸操作中应由对设备系统较为熟悉的人员监护,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监护人员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暂停作业。
6、送电前必须全面检查送电线路,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如遇他人悬挂停电牌时,只摘自己的停电牌,最后由他人送电。
7、可能送电至停电工作设备的各方面电源,必须全部断开,除停下断路器外,必须拉开刀闸。
第十八条 井下低压停送电操作,必须首先填用停电审批卡,然后填用第二种工作票。停电申请卡格式,见附件4
第十九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停电、验电、上锁、摘挂接地线、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和装设遮拦,无人值班的地点设专人看管。停电牌必须锁在开关闭锁栓上,严禁本人停电他人工作,或一人停电同时作业的违章行为,做到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
第二十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和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装置内部装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章 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矿井不允许带电操作。必须带电作业的电气操作,要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带电作业必须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且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是从事电气专业的人员。
2、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
3、 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且操作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及导体。
4、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穿长袖棉衣并戴安全帽。
5、工作地点设有至少2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6、工作地点2m范围内除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
7、工作前,必须将工作地点附近20m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
8、工作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
9、仪器仪表测量档位必须经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认可。
10、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二十三条 带电作业项目及其特殊规定
1、 核相
(1)工作地点附近2m拉红色警戒线,并面向外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牌。
(2)设专人负责记录。
(3)尽量避免面部正对有电部位。
(4)避免使用数字万用表在井下核相。
2、 耐压试验
(1)设备耐压试验。工作地点附近2m拉红色警戒线,并面向外拉,“止步 、高压危险”牌。设专人负责记录。尽量避免面部正对有电部位。
(2)电缆耐压试验。设专人负责电缆的巡视。尽量避免面部正对有电部位。
3、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
(1)高压电流的测量
a. 严禁在一次线路上测量,必须在互感器的二次进行测量。
b. 观察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人体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c. 钳形表离最近带电导体的距离要大于100mm,否则,必须对带电导体进行绝缘处理。
d. 安放或拆除钳形表时,必须停电。
e. 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
(2)低压电流的测量
a.坚持在互感器二次测量优先原则。
b.观察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人体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c.钳形表离最近带电导体的距离要大于200mm,否则,必须对带电导体进行绝缘处理。
d.安放拆除钳形表时,必须停电安放完毕,将开关门关闭;且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严禁面对带电体。
e.若在互感器二次测量,严禁将互感器二次开路。
4、使用万用表对低压电压的测量
(1)坚持在互感器二次测量优先原则。
(2)观察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人体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3)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清楚预测量的电压等级并选择符合该电压等级的电压档位,同时注意万用表的交、直流之分。
(4)万用表与带电体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控制线,连接或拆除时,必须停电,连接完毕,将开关门关闭,且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严禁面对带电体。
(5)带电体与另一带电体间或对地间杜绝短接线。
5、 远点检漏试验
(1)连接或拆除试验电阻时必须停电;连接完毕,关闭开关门,且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严禁面对带电体。
(2)尽量避免试验地点开关和送电试验开关是同一个开关。
第五章 “三大”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指的是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过流保护
1、各矿应有专人负责高低压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新上的采掘工作面(包括新增加的低压负荷),应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校验。机电安装工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整定、调整。当负荷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计算、调整定值。
2、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由包机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校对,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3、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有符合实际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其上注明:设备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等技术性能,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荣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保护装置的安设地点等内容。以上图纸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时修改补充。
3、开关在井下使用6个月时,应对其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4、每台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应该计算供电最远点的两相短路电流,短路保护的灵敏度不得低于1.5,后备保护的灵敏度不得低于1.2。
第二十六条 接地保护
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钩架、铠状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有保护接地。所有在用低压电缆的接地芯线必须和连接的相应设备壳体可靠连接。
2、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有维修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检查。
3、严禁将电气设备固定用的螺栓当作外壳的接地螺栓使用。
4、严禁使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极等。
5、所有需要接地的机电设备,均应通过接地用的连接导线与接地母线或高压电缆的铠装层、低压电缆的接地芯线相连接,最后都汇接到主接地极上,构成一个全矿井的接地网。
6、从任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所测得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电缆芯线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7、新安装的接地系统必须有摇测记录,每季度对所有接地保护装置摇测一次接地电阻值,要建立记录备查。
接地保护装置装设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漏电保护
1、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有漏电闭锁保护功能。地面高低压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2、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3、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4、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或停用。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5、在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低压供电的特殊情况下,地面变电所必须安设检漏保护装置。
6、电网运行中发生漏电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查处,并向调度室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故障的设备或电缆在未消除故障前,禁止投入运行。
7、地面漏电保护要求: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运行中的漏电保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保护动作后,应在排除故障后恢复送电。
第五章 防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防爆管理方面,各矿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机电科应成立防爆检查组,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爆检查员。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是电气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人员。
2、各矿应制定井下电气系统防爆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和机电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并有学习考试记录。
3、对防爆电气设备实行“四把关”:一是电气设备下井前,由防爆检查组(防爆检查员)会同使用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准下井使用;二是送电前,应全面检查防爆性能;三是正式投运前,申请机电科组织验收;四是做好预防性检修工作,包括班中巡检、日检和每月的停产检修。
4、在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每月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并及时更换防爆合格证。
5、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6、严禁使用没有“MA”标志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产品(材料)。通讯、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考勤等系统必须符合防爆标准。
电气系统失爆判别标准,见附件7。
附件1
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
5.安全措施: 下列由工作许可人填写: 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下列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工作许可人签名:
工作负责人签名:
№: 应拉开关和刀闸,包括填写前已拉开关和刀闸(注明编号): 已拉开关和刀闸,包括填写前已拉开关和刀闸(注明编号): 7、工作负责人变动:
变电站(所)
原工作负责人 离去,变更 为工作负责人。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应装接地线(注明装设地点): 已装接地线(注明装设地点):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班组:
8、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长到
年 月 日 时 分
2、工作班人员: 应设遮拦、应挂标示牌: 已设遮拦、应挂标示牌: 工作负责人签名: 值班负责人签名:
共 人 9、工作终结:
工作班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
工作负责人签名:
工作许可人签名:
接地线共 组已拆除。接地刀闸共 组已拉开。
值班负责人签名:
10、备注: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
4、计划工作时间: 收到工作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值班负责人签名:
附件2
变电所第二种工作票
编号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工作班人员:
工作任务:
计划工作时间:
4、工作条件:(停电或不停电):
5、注意事项(安全措施):1
2 3
4
5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 工作负责人签名:
7、工作许可人变更: 变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原工作许可人 ,变更 为工作许可人。
8、工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签名: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
9、备注:
附件3
变电所倒闸操作票
单位 编号
发令人 受令人 发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操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操作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监护下操作( )单人操作( )检修人员操作
操作任务:
顺序 操作项目 √
备注:
操作人 监护人 值班负责人(值长)
附件4 停(电)审批卡
填卡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停(电)原因
停(电)路线或地点
停(电)时间
影响范围
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1、停电前、恢复后与调度室联系;
2、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牌、专人看管(联系)、摘挂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措施。
3、
机电科意见
调度室意见
申请单位负责人: 填卡人:
附件5
带电作业工作票
单位 负责人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班组
2、工作班人员(不包括工作负责人)
3、工作的变配电所名称及设备双重名称
4、工作任务
工作地点或地段 工作内容
5、计划工作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6、工作条件(等电位、中间电位或地电位作业,或临近带电设备名称)
7、注意事项(安全措施)
工作票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8、确认本工作票1—7项 工作负责人签名
9、指定 为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签名
10、补充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填写)
11、许可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签名 工作负责人签名
12、确认工作负责人布置的任务和本施工项目安全措施
工作班组人员签名
13、工作票终结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
工作负责人签名 工作许可人签名
14、备注
附件6
接地保护装置装设标准
一、矿井主接地装置标准
1、主接地极应在矿井主、副水仓各埋设一块。主接地极应采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2、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扁钢。
3、安设主接地极时,应保证接地母线和主接地极连接处不承受较大拉力,并设有便于取出主接地极进行检查的牵引装置。
二、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
3、10米范围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三、局部接地装置标准
1、连接局部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扁钢,或者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
2、机电设备与接地母线之间的连接导线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裸铜线两端采用相应规格的铜质接头压接。每台机电设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母线直接相连,连接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推荐使用M12型的标准镀锌螺栓)加防松装置。
3、镀锌扁钢之间的连接:用2条镀锌螺栓连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镀锌扁钢、镀锌螺栓不得锈蚀。
4、严禁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
5、供检漏保护装置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采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4mm2的橡套电缆。
6、局部接地极的敷设:设置于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与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附件7
电气系统失爆判别标准
本标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防爆管理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及井口20米范围内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电气系统。
1、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
2、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外壳严重变形的(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者)为失爆;
3、防爆开关或母线盒的隔爆壳内外严重脱漆、有锈皮脱落且外壳有明显的锈蚀麻点的为失爆;
4、机械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使设备起不到机械闭锁的作用的为失爆;
5、防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玻璃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者为失爆;
6、两个隔爆腔之间贯通或去掉隔爆绝缘座者为失爆;
7、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8、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a、缺螺栓、弹簧垫圈者;
b、弹簧垫圈未压平、螺栓松动者;
c、螺栓或螺孔滑扣者(但换上同直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d、弹簧垫圈的规格与螺栓不配套、弹簧垫圈断裂及失去弹性者(及时更换者除外);
e、结合面紧固用螺栓和螺母使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造者;
f、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未露出1-3个螺距者;
g、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否则为失爆;
9、用螺栓紧固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螺栓规格与通孔直径须符合表1之规定,否则为失爆。
表1 单位: mm
螺纹
规格 M4 M5 M6 M8 M10 M12 M14 M16 M20 M24
通孔
直径 4.5 5.5 6.6 9 11 14 16 20 22 26
10、引入电缆须采用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必须具有防松与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
11、进线嘴连接紧固,密封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为失爆:
a、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线嘴压紧应有余量(俗称喇叭口“亲嘴”),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垫圈。压盘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超过电缆直径的10%。
b、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自由状态下);密封圈外径与进线嘴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密封圈宽度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的橡套电缆例外)。
表2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单位: mm
密封圈外径D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D≥20 ≤1.0
20<D<60 ≤1.5
D>60 ≤2.0
c、密封圈应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电缆护套(铅皮)穿入长度一般为5-15mm。
d、密封圈的单孔内不得穿进多根电缆,一个进线嘴内不得有多个密封圈的,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e、低压隔爆开关闲置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厚度不小于2mm的封堵挡板、金属垫圈压紧。其紧固程度:压紧螺母式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压盘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封堵挡板应置于密封圈的外面,金属垫圈至于封堵挡板外面,其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胶圈为扒层结构的,显示扒层的面向里靠近接线腔,否则,为失爆。
f、接线嘴的紧固程度:压紧螺母式接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用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同时攥紧螺母),检查时正向用力,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为失爆;压盘式接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高压隔爆开关闲置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高压隔爆开关压紧螺母式进线装置的要求与低压隔爆开关相同。
g、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胶灌至电缆三叉以上,其深度须大于电缆引入口孔径的1.5倍(最小40mm)。
h、螺母式线嘴拧入深度须符合表3的规定(注:不少于6扣)。
表3 单位:mm
外壳净容积V(L)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小啮合扣数
V≤0.1 5.0 6
0.1<V≤2.0 9.0 6
V>2.0 12.5 6
12、供电线路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失爆;
1)鸡爪子:
a、电缆(包括照明、通讯、监测、信号、控制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与硫化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接头;
b、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c、电缆连接用的冷补接头,未使用与线路电压等级相符的冷补胶料。
2)羊尾巴:电缆的末端未安装隔爆电气设备元件者,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m内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
a、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b、电缆伤痕达电缆护套厚度的二分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5)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小喇叭嘴不准进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
13、电气插接装置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否则即为失爆。
a、插接装置的机械或电气联锁必须可靠,以保证在带电时插接装置不能分开,插接装置分开时不能带电。
b、采用未设置联锁的插接装置时,“断电源插拔”字样的警告牌必须清晰可见。
c、插头拔脱扣,插座内不允许有裸露带电部分;插座入口处的防护盖应封堵严密、开启灵活。
14、照明灯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失爆:
a、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螺口;
b、防爆灯具设置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联锁装置失灵;
c、防爆灯具的透明件破损;
d、隔爆结合面、紧固件及电缆引入装置不符合规定。
十八、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矿应在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付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明确专职运输工区(队)的区(队)长、非专职运输工区(队)的一名付区(队)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明确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制定运行许可证及摘、挂钩标准。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设施及斜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
六、负责斜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九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维护制度落实。
第十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 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十六条 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第十七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五、车场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米。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米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拓宽巷道)。
第二十条 倒拉绞车前方8至1 5米处必须支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二条 主要斜巷必须设计施工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三条 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米,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毫米。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
第五章 绞 车
第二十四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五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毫米,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绞车安装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或地锚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临时用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 5°~7 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 × 200 × 150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六章 信号装置
第二十七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二十八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二十九条 钢丝绳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1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主要提升钢丝绳的检验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组织验收检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2、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检验1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3、升降人员或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4、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三十一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符合《规程》第400条~第401条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斜巷串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牢固连接。钢丝绳的维护保养,执行《规程》第404条~第408条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钢丝绳钩头的制作
1、钢丝绳与钩头的连接优先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2、选用U形卡制作钢丝绳钩头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选用U形卡、绳皮的规格与钢丝绳直径相统一,必须使用绳皮。
(2)U形卡的使用数量和间距符合下表规定
U形卡的数量和间距 单位:mm
绳索直径 8 13 15 18.5 21.5 24.5 28 32 37
绳卡数目 3 4 4 5 5 5 5 7 8
绳卡间距 150 150 200 200 250 300 350 350 350
(3)U形卡螺母必须紧固,U形卡开口方向正反交替。
(4)U形卡必须紧固,各绳卡紧固力均匀一致,靠近绳皮的U形卡应使绳皮可靠固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钢丝绳中间接头的规定
1、斜巷运输绞车,不应采用“插接”的方法制作中间接头。必须接绳时,斜巷倾角α< 20°时,可以用“插接”方式制作接头(即随绳),接头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α>=20°时,运输绞车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2、无极绳绞车、架空人车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5条之规定。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防脱连接装置,不得用钢丝绳套等代替。
2、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需要使用异形连接装置时,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各种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进行试验。
4、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三十六条 斜巷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
第八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三十八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九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1~1.5米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斜巷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阻车器。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
第四十一条 斜巷中部各甩车场道岔以下20米处应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中部没有甩车场时,每隔100米安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能够有效阻止住运行中断绳、连接装置断裂、脱钩、绞车失控等下滑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和各甩车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或挡车装置,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第四十三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挡车器或安全门,挡车器或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的距离,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并且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四十四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 O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
第四十五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车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挡车器要有专人操作。
第四十六条 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道托绳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四十八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场或下车场侧帮要安装立滚,甩车场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九章 轨道质量
第四十九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五十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4Kg/m以上。运输综采支架、综掘设备等大型物件的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2Kg/m。
第十章 制度及人员
第五十一条 凡新设计的采掘运输巷道,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五十二条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三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一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一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一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一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二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一人);斜巷运输如因人员配备不足发生重大或伤亡事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五条 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第五十六条 岗位人员不得同时身兼二职即绞车司机不得兼把钩工、把钩工不得兼绞车司机。
第五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牵引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运送大型重物编制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小绞车采用对拉方式运行时,应制定专门措施,两头应设专人信号联系,并且必须使用同型号绞车。对拉绞车中线与轨道中线不重合时,应在绞车前方适当处设立滚,以控制钢丝绳的跑偏量。使用对拉绞车的巷道坡度一般不得超过5°,局部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0°。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五十九条 运输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
一、斜巷跑车防护装置、斜井人车、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齿轮车制动力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必须健全以下8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修制度、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上下山运输管理制度、“小绞车及小电车”管理制度、设备和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运输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三、运输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规范。
1、矿井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绘制,内容应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型参数,并每季补充一次。
2、运输设备的图纸及技术档案齐全完整。
四、 必须建立以下6种记录:年度人车检测检验记录、年度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记录、各种连接装置定期试验记录、年度内每月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
五、技术培训与考核
1、有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业余培训面不低于80%,其中当年脱产率培训面不低于5%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年培训考核一次,成绩记入合格证内,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处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十九、胶带运输系统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安全保护装置
第一条 胶带运输机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进行设置。
1、所有胶带运输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等“六大保护”装置。必须装设沿线急停保护装置。
2、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胶带运输机还必须装设运输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3、倾斜井巷中使用的胶带运输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4、各种保护的安装位置要使操作者处在安全环境中,便于维护试验。各种保护要有明显的标示牌。
5、机头、机尾、驱动段、给煤点、煤仓上口和其它转动部位必须装设护栏(罩)。
第二条 各种保护的试验周期
1、温度和烟雾保护由各工区负责每天检查一遍完好情况(不要求做动作试验),每月更换一次传感器(即拿到地面进行实质性试验),要有检查、更换记录。
2、沿线紧停开关每周试验一遍,由工区负责试验,并且做好记录。
3、以下5项保护每天试验一次:堆煤、防偏、防滑、自动洒水、涨紧力下降,由工区负责试验,并且做好记录。
4、防逆转装置、制动装置和防撕裂等其他保护,每月检修(试验)一次。
第三条 保护试验组织措施
1、检修班的运输机司机负责对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
2、值班维修工是保护装置的维护人,配合运输机司机做好试验工作。
3、业务部门每周组织一次现场试验,要求在皮带运行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停机试验,试验要体现保护的工作原理,要使操作者在安全环境下进行试验。
4、皮带保护试验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未经专业培训、没有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擅自操作皮带保护装置,皮带正常运行生产期间严禁试验。
5、试验前,试验人必须与运输机集控室,前、后部运输机司机及本运输机的各装载点司机联系好。 试验人对运输机的各种保护试验完后,当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值班维修工处理,严禁甩掉、拆除保护装置强行开机。
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详见附表1。
第二部分 运行维护
第四条 对胶带机司机、放煤工、维修工等相关工种的要求
1、以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制度。
3、开机前必须确认设备完好状态、各种保护、信号装置齐全完好。
4、必须熟练掌握岗位应知应会知识。
第五条 胶带运输机运行时,不宜进行调偏、检修、煤泥或其它杂物的清理工作,工作人员不得触及任何运转部位。不论运输机运行与否,严禁在运输机上行走、站立、跨越及传递各种物件,跨越胶带运输机必须经过行人过桥。
第六条 在机头、机尾、驱动段、张紧装置工作区域、煤仓上口或其它旋转部位进行作业时,必须执行停机停电挂牌制度。
第七条 不得使用胶带运输机运送物料,确需使用胶带运输机运送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胶带运输机逆向运行,确需逆向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八条 底板与下胶带保持0.2m以上的安全距离,无胶带磨底板或积煤现象;运输机边梁与巷道之间留有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第九条 防跑偏保护
1、胶带运输机运行时,理想状态是设备中心线与设计运输中心线重合,必须保证上胶带不出托辊外沿,底胶带不磨H架,运行中不洒煤矸。
2、防跑偏装置调整方法:(1)根据局部跑偏的方向调整托滚和改向滚筒;(2)在跑偏地点增设抗偏装置;(3)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或加垫其他物料调偏,禁止在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3、移动式运输机每移一次机尾,每做一个接头必须调试一遍,试车正常,方可生产。地质条件复杂的巷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落底、垫高或扩帮等工作。
第十条 胶带运输机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启动前必须有预警信号。开机前必须发出开机信号,等机尾、各落煤点反馈了信号,确认沿线运输机上无人,并且在一切保护可靠的情况下开机。集中控制的运输机,开机前,必须确认各岗位人员到位,发出信号得到反馈信息后,方可开机。
第十一条 胶带运输机应该联锁控制:即实现顺煤流停机,确保停机无载,卸载方向顺煤流方向运输机停机时,后面(来煤方向)输送机必须立即停机,以防止发生满仓、堆煤事故。
第十二条 胶带运输机检修执行检修牌制度,检修牌由检修施工负责人在检修前交当班胶带运输机司机,检修完毕,施工负责人取回;检修期间,司机的操作必须得到施工负责人许可。
第十三条 运输机各运转部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脂,应有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管理。主要胶带运输机的润滑油脂加注(更换)要建立记录。
第十四条 在胶带运输机卸载点、装载点下皮带运行前方、驱动点的前方和机尾滚筒前方下皮带处要装设清扫器。
第三部分 有关安全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照明要求:机电硐室、机头、驱动段、张紧区段和机尾照明灯的设置间隔不应大于5m,给煤点、转载点、司机操作地点、清扫器安装处和过桥处等需要人员经常作业的地点必须安设照明灯。运输机巷其他地点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第十六条 液力耦合器按设计型号和加注量使用传动介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合金塞,
第十七条 设备“两牌一证”和电缆标志牌,按照公司统一标准使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等机电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包机到人,配电室和胶带运输机巷的电气设备上台上架,小型电器上牌板。
第十八条 电动机、减速机和轴承无异响或无异常振动。减速机及液压站张紧装置等无漏油现象,巷道无油污、无积煤和杂物;储带仓下无积水、浮煤和杂物,机头、机尾15米以内,无浮煤、矸石等杂物;滚筒转动灵活,无异响,密封润滑良好;胶带运输机巷不得存放备用油脂。
第十九条 机头峒室必须悬挂以下7项制度牌板:胶带运输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胶带运输机机房(峒室)必须设置以下6种记录:设备巡回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干部上岗记录、事故处理以及检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煤仓、溜煤眼上下口及主要运输机巷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系统和防尘设施。
1、煤仓、溜煤眼上下口及主要胶带巷消防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必须设置有数量不少于3个、口径不小于25mm 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φ25mm高压消防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
2、 主要胶带巷消防防尘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每隔50m设置不小于φ25mm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25m长的消防软管,三通阀门手柄齐全,灵活可靠。
3、胶带运输机机头、配电室必须配备以下防灭火设施:不少于2只电器火灾灭火器、0.2m3灭火沙并有防火沙袋、2把防火锨、2只消防水桶。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二条 巷道定期冲尘,不得出现煤尘堆积现象。
第二十三条 杜绝机械设备转动部件间直接摩擦,杜绝胶带摩擦机架、积煤等,以免产生高温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井上下煤仓、溜煤眼长期不用时,存煤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否则,必须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附件:1. 胶带运输机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2.胶带机各种保护装置的设置规定
附件1:
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单位: 年 月 日
序
号 保护名称 实验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处理结果 试验日期
(月、日) 操作人 周期
1 防滑保护 每天试验一次
2 堆煤保护
3 防跑偏保护
4 自动洒水保护
5 张紧力下降保护
6 温度保护 每天检查一次,每月更换一次
7 烟雾保护
8 沿线紧停保护 每周
一次
9 防逆转装置 每月
一次
10 制动装置
11 防撕裂保护
注:1、必须以当班司机试验为主,包机维修工配合试验。
2、必须如实、正规填写,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检查,并且将试验记录放在司机操作地点。
序号 保护 名称 作 用 安装要求 试验方法 试验周期 备注
1 防滑
保护 当驱动滚筒与输送带打滑摩擦,使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 1.电感式,磁铁安装在从动滚筒侧面,速度传感器安装在与磁铁相对应的支架上 转动传感器方向或使传感器远离滚筒,胶带机应能自动停止 每天一 次
2.滚轮传感器安装在下皮带上表面或上胶带的下表面 将滚轮提起或转开使其与皮带表面脱离,胶带机应能自动停止
2 堆煤
保护 输送机机头发生堆积煤时,自动停机。 堆煤保护装置安装在煤仓口或两部输送机搭接处传感器低于机头下胶带200mm以下 人为推动堆煤保护传感器触头,使保护动作,胶带机应能自动停止 每天一 次
3 防跑偏保护 1.严重跑偏时自动停机 机头机尾各一组能够自动停机的防严重跑偏保护装置 人为推动跑偏传感器滚动导杆,胶带机应能自动停止 每天一 次
2.运转过程中自动纠偏,上下调心装置 自动纠偏装置上胶带每50米一组,下胶带每100米一组;
4 温度 保护 当输送带在驱动滚筒上打滑、摩擦时,驱动滚筒与输送带温度升高,产生烟雾时,检测温度、烟雾信号,实现自动停机,并能自动洒水。 传感器必须布置在驱动滚筒与胶带分离处或驱动滚筒内部,且距离滚筒表面100mm以内。 每天检查一次完好情况,每月更换一次(在地面试验) 每天检查一次 传感器每月更换一次,并记录
5 烟雾 保护 传感器必须布置在驱动滚筒上方5米内的下风口 每天检查一次完好情况,每月更换一次(在地面试验) 每天检查一次 传感器每月更换一次,并记录
6 自动洒水保护 洒水装置安装在输送机驱动装置两侧;易熔棒必须布置在驱动滚筒与胶带分离处,且距滚筒表面100mm以内 通过按动温度、烟雾试验按钮,胶带机自动停机,并能自动洒水 每天
一 次
7 沿线紧停保护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停机 每隔100m安装一紧停开关,在装载点、人行过桥处、机头、机尾都应有紧停开关。 人为拉沿停开关,胶带机应能自动停止 每周
一次
8 张紧下降保护 当输送带张紧力下降,输送带与驱动滚筒打滑时,使胶带机自动停机并报警。 传感器、行程开关或其它信号安装在液压站上,进入控制系统。 人为松动液压站溢流阀,当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低压故障指示灯亮为合格。 每天
一 次
9 防逆转装置 防止上运输送机发生逆转飞车事故 配备滚柱式逆止保护装置和其它有效的定型防逆转装置 每月检修一次 每月
一次
10 制动 装置 防止上运输送机发生逆转,使下运的胶带机及时停车 配备完善的制动装置 每月检修一次 每月
一次
11 防撕裂保护 当输送带撕裂时使输送机自动停机 按设计施工 按说明书要求试验 每月
一次
附件2: 胶带运输机各种保护装置的安装试验方法
二十、顶板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顶板管理,杜绝煤矿顶板事故的发生,促进各矿井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各矿井实际,特对顶板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矿井在安全生产活动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贯彻。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关,在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措施)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最大空顶距与最小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各矿采掘、巷道维修区队长负责顶板管理的领导工作、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的技术工作,安监人员监督检查工作。
2、各矿井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技术科长、安检科长、各采煤、掘进、巷道维修区队的区队长等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技术科,由技术科负责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各采掘、巷道维修区队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主管区队长担任组长。
3、各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矿井顶板管理办公会及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一步顶板管理重点,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 顶板管理的现状,并提出改善顶板管理的意见、方法、措施。
4、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及相关专项标准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矿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技术科及安检科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5、矿井要认真做好顶板岩性、矿压观测工作,根据观测资料及顶板岩性和压力显现情况,对所开采煤层的顶板进行分类,并结合顶板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
6、采煤工作面开采初次放顶、收尾回撤、托伪顶开采以及过老空、过局部破碎带、过断层、过煤柱、过陷落柱等区域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初次放顶和收尾工作,必须由生产矿长亲自组织,并责成有关人员现场跟班指挥,生产矿长负责解决初次放顶和收尾期间必须的设备、材料,确保初放和收尾工作的顺利进行。
7、掘进工作面托伪顶、过局部破碎带、过断层、过陷落柱、过老巷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工作面开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放煤)、工作面结束前的开采程序及支架回撤,必须有针对性的技术组织措施。从工作面开采起到第一次顶板周期来压期间和工作面结束收尾开始至支架回撤期间都要有矿井领导跟班现场指挥。
9、煤与瓦斯突出、强烈周期来压或冲击地压危险矿井,应开展顶板来压和冲击地压的观测工作,根据观测情况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煤与瓦斯突出、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规定。
10、矿井要成立顶板鉴定小组。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执行“地质预测预报制”,掘进工作面要认真执行“现场鉴定制”,巷修在布置工作任务时,要重点提出防止顶板事故的针对性措施。
11、各矿井应积极加大顶板管理的投入,推广先进的支护技术和顶板监测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探索符合本矿实际的顶板管理新途径。
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两顺槽、上下两端头的顶板管理
12、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凡有折梁断腿及空帮空顶处必须及时处理,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13、应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上下两端头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综采工作面两端应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要制定移设运输机头的措施,并指派有经验的工人作业。
(二)采煤工作面管理
14、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开工。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在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后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实验,方可投入使用。
15、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工作面的排柱距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综采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止顶煤冒落和煤壁片帮的措施,移动运输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80mm的不得小于60kN。
16、工作面发生冒顶或超高时,必须用木垛接顶,严禁空顶。
17、更换支柱,必须先支后撤,架棚支柱或移综采支架时必须成一直线,支柱、支架必须牢固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加强支护,刹好顶。如煤层底板松软,支柱钻底超过100㎜时,必须采取支柱穿鞋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说明。
18、工作面形成后,开切眼巷道内支架必须完成,并打好中心支柱,否则不得开采。
19、工作面遇到断层、旧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综放及单一长壁放顶煤工作面,遇到顶板(煤)来压、水、杂物、矸石等情况时不准放顶煤,要查明原因,补充修改放顶煤措施。
20、机采工作面应根据工作面长度及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煤机割顶煤时顶梁要随割随伸前探梁。支设煤壁支柱的距离和回撤煤壁支柱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1、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放顶必须保持支架完整。壁式放顶煤工作面根据采放高度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放煤方法及放煤量,应对放煤量予以控制。放煤口要及时控制,以防过放造成空顶。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顶板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
22、采煤工作面因片帮造成最大控顶距超过规定距离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倾角在15度以上的回采工作面要采取防止大面积顶板垮落的措施。
23、采煤工作面一次放炮长度要根据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要做到工作面无空顶、无不完整支架、无失效柱,并加固周围地点的支架;放炮中出现顶网破损、顶板超高、崩倒支柱或顶板来压等现象时要及时处理;放炮后要认真检查顶板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进行支护。
24、其它规定:
(1)管理人员必须三班盯住现场,跟班到位,统一指挥。
⑵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区队要安排专人负责,溜子机尾要有护板。
⑶工作面支架工作阻力、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及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架各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工作面支架支护不到地点,要严格按相关措施,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禁出现空顶或造成冒顶事故。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水平销,防止飞出水平销。
⑺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卸载支架要及时补液或更换。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回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如工作面需放炮处理顶板等时,要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25、掘进工作面开门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开门措施。作业前必须维护好开门位置10米范围内的支架,扶好抬棚。抬棚的规格及穿梁的规格、数量要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26、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爆破前必须加固靠近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破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必须检查帮顶,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爆破后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采取前探支护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断层等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27、根据顶板岩性观测数据选择巷道支护材料,并制定爆破设计说明书,支护材料的规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支架必须按设计要求架设牢固,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并用机械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必须用支护材料接顶。
28、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时,巷道支架必须架设到迎头,达到最小空顶距, 保持正常通风,并随时对巷道支护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临时封闭时,必须对巷道支护进行加固。恢复开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并根据支护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9、工程技术人员在贯通前必须做好测量工作,两巷对头贯通相距20米(机掘50米)时,其中一个掘进面必须停止作业,并严格执行打探眼制度,准确掌握预透距离及位置,同时对被贯通的支架进行加固。巷道贯通旧巷或老空时必须严格执行打探眼的制度,并重新制定安全措施。
30、掘进工作面遇断层、旧巷、松软破碎顶板等特殊情况时,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明确规定的爆破措施。岩石巷道掘进在距煤层30米内要打探眼,在作业规程中应有探眼设计,边探边掘,探到煤层时要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31、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支护前必须先备好临时支架,并加固临近支架。拆除原有支架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32、采用锚杆、锚喷、锚网等支护形式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即:
锚网支护:
⑴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力、锚杆和锚索间排距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⑶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
⑷迎头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架等支护材料。
锚喷巷道:
⑴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
⑵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砂子、石子,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求。
⑷锚喷巷道掘进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四、井巷维修的顶板管理
33、矿井在进行巷道维修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巷道维修的安全措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34、在井巷维修前应进行现场顶板鉴定,确定施工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向维修人员贯彻,施工中明确顶板监护人员。
35、拆除和架设前必须护好帮顶,防止帮顶漏矸,翻一架给一架,严禁大翻大挑。在一架棚未完成之前不得终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要连续进行,如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时必须背实帮顶。
36、扩大断面和维修巷道连续撤换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能撤出人员的安全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地点里侧;倾斜巷道维修要由上向下进行;巷道对头维修时两处都必须有安全出口,距离小于20米时停止一处作业。发生冒顶时必须用木垛接实顶板。
37、生产采区的巷道有连续3架失效支架或有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应停止生产。
38、独头巷道维修和掘进工作面后边已成型完工的巷道,必须加强检查和维护。如出现断梁折柱、歪斜、弯曲、片帮、帮顶杆脱落、低矮等情况,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防止发生顶板冒落伤人、堵人事故。
二十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颁 布 令
隆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核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现预案正式颁布,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
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预防事故和降低各类事故损失,增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迅速、有序、高效进行救援行动,减少人员伤亡。
1.2 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9)《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
(10)《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
(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1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国家电网公司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17)《国家处置大面积电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山西省地方政府文件
1.3 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
隆华集团所属矿井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业广厂和生活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1.3.2事故类型
煤矿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井下火灾、矿井停电、顶板事故、运输事故、水害事故、洪涝灾害、地面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1.3.3事故级别
3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3.3.1非伤亡事故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e)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f)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无(含10万元)的;
h)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i)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j)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k)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l)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m)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n)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o)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p) 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b)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d)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e)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f)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h) 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i)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j)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k)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l)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m)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n)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o)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p)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q) 矿区内积水较多,东部山洪威胁本区,主、副、混合井、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
r) 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
3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h)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i)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j)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k)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1.3.3.2伤亡事故的分类
a)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b)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经理总负责,总工程师、分管副经理分工负责及有关部门科室领导配合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1.5.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公司危险性分析
2.1 公司概况(略)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瓦斯爆炸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现鉴定为高瓦斯矿井。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将逐渐增大。
2.2.2煤尘爆炸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现采15#煤层,据资质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煤尘均为具有爆炸性,属于重大危险源。
2.2.3顶板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均具有顶板事故危害。顶板事故发生后,会使采掘工作面轻者断面变形缩小,重者则会支架会被压断、压跨,造成顶板冒落事故,堵塞采掘工作面,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等并导致人员伤亡。
2.2.4运输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辅助运输系统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是机车运输伤人事故、斜巷跑车伤人事故及车辆掉道伤人事故。
2.2.5矿井停电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常见的有电气设备失爆导致瓦斯爆炸;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转过流保护失灵引起发热着火;带电电缆弯曲半径较小或被压埋在煤堆下,造成电缆发热着火;漏电保护失灵造成人身触电;车辆运输过程中碰坏电缆造成短路漏电等事故。以及由于遇见雷击等意外因素造成变电所失电事故,进而造成全矿失电事故。进而造成提升机、通风机突然失电跳车的次生事故。
2.2.6井下水害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属矿主要充水形式为本煤层采后老塘涌水及已采出上组煤采空积水,陷落柱涌水和老窑涌水。造成突水水害。
2.2.7井下火灾危害性分析
火灾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灾害事故,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界引火源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主要是煤层自燃。
2.2.8地面火灾事故危害性分析
锅炉房配电室及中控室因线路老化、超载、短路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在一年四季中,易造成电器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锅炉不能正常运行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档案室因照明线路故障或人为烟火,在一年四季中,可能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档案、资料不可挽回的损失。
主井、副井、混合井配备有提升系统及配电设施,因设备老化、故障、人为操作不当,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压风机房、抽风机房配备有配电设施,因设备老化、故障、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2.2.9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性分析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矿区职工家属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家属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一旦发生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矿区职工家属健康严重损害;矿井的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生存环境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设立隆华煤业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公司调度室,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集团公司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防部、综合部。隆华集团隆华煤业、隆华北关煤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担任。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指挥部职责:
①负责应急值守,记录事故发生区域的基本情况;
②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到达调度室(指挥部成员联络表见附表1);
③负责向总指挥报告事故信息;根据总指挥指令调度并指挥各应急救援小组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
④根据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研究救援计划,并向总指挥提出建议;
⑤向和顺县煤管局、政府、晋中市矿山救护队汇报事故情况。
3.2.2指挥部人员分工及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反应行动,在公司总工程师的协助下,参与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负责与上级应急救援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是总经理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协助总经理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向总经理提出应采取的降低事故后果行动的对策及建议。
安监部长: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搜集原始资料、形成事故报告。
生产技术部长:负责协助顶板事故救援方案技术指导工作。
机电部长:负责协调事故救援过程中供用电,协调机电设备的调试、运转、维护等工作。
通防部长:负责协助监视全矿通风系统及井下空气成分的检测,协助落实事故抢救过程中和事故处理后的通风系统改造与恢复工作。
地测部长:协助总工程师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综合部部长:负责协调事故救援后勤保障和对外宣传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瓦斯、井下火灾事故监控
公司在调度室设立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有两台监控主机,配备有长时间不间断电源和防雷电保护,提供了高层次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系统性能。系统能监测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
4.1.2其他事故监控
煤尘爆炸事故、矿井停电事故、运输事故、井下水害事故、洪涝灾害、提升事故、地面火灾监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重大食物中毒的、职业中毒的监控。
集团公司在调度室设立值班电话,通过电话接受公司所属各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4.2 预警行动
总工程师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调度室根据专项事故应急预案预警条件信息报告,及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做好应急准备。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1矿井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安监部,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
4.3.1.2矿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安排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部报告。
4.3.2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4.3.2.1矿井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安监部。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和分管矿长(总工程师)。
4.3.2.2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报告矿长。同时由矿长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将事故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
4.3.3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4.3.3.1矿井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安监处,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和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矿长。
4.3.3.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同时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将事故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部。
4.3.3.3 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总指挥、副总指挥通报。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组织全体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4.3.4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报告人姓名等。
4.3.5集团公司各矿调度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矿事故报告信息。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电话:8329111。安监部值班电话:13834089696。晋中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电话:0354—3062861(榆次),0354—8141755(和顺),和顺县救护队队长电话:8141715,和顺县医院电话:8131649,和顺县应急办电话:8130123。
4.3.6事故发生后,矿长立即组织全矿安全紧急会,通报事故基本情况,责令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并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下发矿属各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轻伤,或造成1~2人中毒,或造三级非伤亡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重伤,或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或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 人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 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一级非伤亡事故。
5.2 响应程序(见附表三)
5.2.1 Ⅲ级响应:由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负责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必要时请求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启动《矿事故专项应急救救援预案》。
5.2.2 Ⅱ级响应: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启动《矿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总经理启动《隆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5.2.3 Ⅰ级响应:由矿长启动《矿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报请集团公司救援。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启动《集隆华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5.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由矿井调度室、安监部室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部,内容包括事故分析报告、经济损失、事故影响范围、环境破坏程度、救援费用核算、事故现场控制和恢复、受影响及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等情况。
5.3.2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相关事项
由安监部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相关事项内容包括事故现场保护、取证相关资料;事故分析处理过程原始资料;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措施、记录等。
5.3.3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集团公司。调度室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6 信息发布
矿调度室是矿井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负责矿井事故信息对外汇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经总指挥批准后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矿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受影响及遇难人员亲属进行安置、补偿,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征用物资补偿,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进行事故救援费用的支付。
环保负责人制定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的方案,由相关单位按方案处置。
调度室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等要求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
保卫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工伤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负责进行事故善后处理法律咨询和理赔工作。
7.2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集团公司安监部协助矿方及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矿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和县安监局。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调度室负责建立数字交换信息系统,保障24小时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完善与县救护中队、井上下中央变电所(站)、主要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等重要部门、地点直通电话。坚持24小时通信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8.2 应急队伍保障
8.2.1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8.2.2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矿井应急救援工作。
8.2.3各矿井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2.4各矿井必须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应急队伍,作为应急救援预备队。
8.2.5矿山救护队在应急指挥部的协助下,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3.1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由各矿物资供应部门为主储备,保障救灾物资、设备足额储备,状态完好。
8.3.2 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各矿储备库的物资和设备。
财务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由矿长审批。
8.4 其他保障
8.5.1 交通运输保障
8.5.1.1矿车管部门必须保障救援工作用车。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8.5.1.2矿井救援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由矿保卫部门、安监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8.5.2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由矿保卫部门、安监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5.3技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为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矿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井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8.5.4 矿井救援医疗保障
8.5.4.1矿山救护队负责指导全矿事故伤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医疗救护组为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8.5.4.2医院作为矿井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井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工作。
8.5.5后勤保障
集团公司综合部协助矿井后勤部,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外来人员生活接待及内部参战人员的生活安排。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9.1.1各矿救护队伍按训练计划进行应急训练,确保队伍的战斗力。
9.1.2保卫部负责对各单位兼职消防队员的培训。
9.1.3矿教培部门负责组织全矿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9.1.4应急培训计划、方式、要求由安监部每年初制定,并保证实施,做好记录。
9.1.5党群部门负责全矿家属区居民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教育,宣传事故预案中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
9.2 演练
9.2.1调度室负责制定年度演练计划。计划依据矿井事故发生可能性,确定演练的规模、方式、范围、内容。
9.2.2年度演练计划由总指挥组织演练计划的实施。
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2.3调度室负责写出演练总结。安监部负责对演练进行评估,并修订应急预案。
10 奖惩
10.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10.2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瞒报、保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1.1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11.1.2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11.1.3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11.1.4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1.1.5事故
指人类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意愿的且表现出不利于实现目标的现象。
11.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或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评估了事故形式、发展过程、危害范围和破坏区域的条件下,为降低事故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预先做出的、科学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11.1.7分级
指根据事故危害程度而划分的级别。
11.1.9预警
包括发生影响企业安全的所有事件。为可控制的异常事件或容易被控制的事件。可向外部通报,但不需要援助。
11.1.10危险辨识
指找出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材料、系统、生产过程的特征。
11.1.11分类
指对因危险物质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物质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物质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11.1.12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值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市、和顺县安全监察局备案。
11.3 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监部及时组织修订,每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实现持续改进。
11.4 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安监部。
11.5 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隆 华 煤 业
姓 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张瑞江 总经理 15535458889
苏威平 矿 长 13835816100
李培军 总 工 18903445466
杨志军 机电矿长 15534419847
李永兰 安全矿长 13834089696
卫 斌 生产矿长 15834399529
山 峰 矿长助理 13935482676
办公室 8329088
调度室 8329111
二、隆 华 北 关 煤 业
陈思东 董事长 13546241998
闫爱虎 副总经理 15935637626
马步龙 矿 长 13485480322
于保民 安全副矿长 8134072
冯海维 机电副矿长 13513543547
胡亚星 技术副矿长 15935429002
俞奄光 调度室 13633549315
闫爱虎 办公室 8132019
二十二、集团公司岗位责任制
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井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1、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3、建立健全各级领导、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保证公司各矿井的安全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8、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9、切实监督各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积极监督各矿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3、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培训计划,安排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未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公司、各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各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9、各矿井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各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双突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13、未安排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
14、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在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9、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常务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常务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常务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必须加强对各部室的领导,对各部室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部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各部室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6、坚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
7、负责公司各矿井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在公司各矿井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9、对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10、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常务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常务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公司各矿井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常务副总经理负管理责任。
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未对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9、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常务副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常务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副总经理是公司、各矿井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2、及时向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提出各部室安全管理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公司的安全工作需要。
3、协助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督促检查总工程师、各部室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4、参加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管理会议,并对公司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对公司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及双突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矿井井下现场,及时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6、及时监督公司各矿井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7、建立健全公司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认真实施。
8、搞好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安全监督检查任务。
9、认真组织本公司员工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公司安全管理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负直接责任。
4、公司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副总经理负管理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未履行公司各矿井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7、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未及时监督公司各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9、未及时监督各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副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认真实施,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2、没有按时研究分析安全监督检查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或没有及时落实到相关部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没有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基建、双突防治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矿井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监督好各矿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各矿建立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3、主要抓好各矿井采掘工程规划的审批、防治水、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灾、双突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认真组织研究、监督各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各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5、监督各矿井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
6、对矿井的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双突治理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签报。
7、负责组织相关本单位部门对矿井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积极在矿井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按时参加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召开的有关安全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10、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1、组织编制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坚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制度。
1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并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关键问题。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按时组织进行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总工程师对公司各矿井技术管理负管理责任
5、公司各矿井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各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7、在矿井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8、总工程师批准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1、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采掘部的全面工作。
2、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
3、加强与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团结协作,工作分工不分家,促进集团公司全面向前发展。
4、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为各矿采煤、掘进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5、加强与各矿采掘部门经常性沟通,增加相互之间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促进采煤、掘进工作的有条不紊发展,实现安全生产。
6、熟悉采煤、掘进施工现场,为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符合现场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7、积极参与各矿的采掘工程设计和采区设计,遵循实用、经济、客观的原则,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设计人员落实公司提出的优化方案。
8、认真监督好各个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实施及施工过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质量标准化各个方面的落实,确保管理上层次、质量标准上台阶。
9、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限期整改。对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报请有关领导决定后进一步采取措施。
10、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立即停止并加以改正。
11、对于现场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不仅要限期整改,而且要积极协助,出主意想办法,共同完成。
12、积极深入区队和现场,掌握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协助区队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13、严格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的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献计献策。
14、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学习、掌握和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推行到采煤掘进现场安全生产中,变成促进安全生产的生产力。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并监督实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对各矿井采煤、掘进、设计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管理责任。
5、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部长负直接责任。
6、各矿井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负管理责任。
7、在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采掘部负管理责任。
8、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负管理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10、不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负直接责任。
11、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12、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13、各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直接责任。
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机运部的全面工作,同时搞好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2、转变思想,提高境界。处理好国企向私企观念的转变,既不缺乏国企的严谨和细致,又不失民企的机动和灵活。
3、首先对各矿服务好,同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4、与各矿机电运输负责人、施工单位之间增进沟通,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5、 搞好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一系列管理文件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6、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机电运输安全质量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行工作。
8、负责对各矿的业务指导,随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技术、安全问题。
9、负责分析处理机电运输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事故
10、负责排查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隐患,协助、监督、考核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运部正职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运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监督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机运部对各矿井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管理责任。
5、矿井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运部长应负管理责任。
6、各矿井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运部长负管理责任。
7、在各矿井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运部长负重要责任。
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运部长负直接责任。
9、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主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运部长负直接责任。
10、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运部长负直接责任。
11、未督促建立各矿井机电、主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机运部长负直接责任。
12、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运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运部长负管理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运部长负直接责任。
通防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是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燃发火、综合防尘、爆炸材料检查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1、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2、检查落实公司各矿井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3、检查落实公司各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4、审查涉及到公司各矿井远景规划、生产接续计划、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中的通防设计。
5、检查公司各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双突测定等工作的组织落实。
6、检查公司各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运行。
7、检查公司各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并督促整改。
8、检查公司各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定期对公司各矿进行瓦斯防治、综合防尘、爆炸材料管理等专项竞赛。
10、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安全科研攻关。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正职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正职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监督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各矿井生产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管理责任。
5、各矿井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正职应负管理责任。
6、在矿井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正职负管理责任。
7、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正职负直接责任。
8、未按规定建立各矿井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正职负直接责任。
9、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正职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等有关内容。
2、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认真完成安全监察部业务内的工作任务。
3、负责安全监察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牵头检查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情况。
4、参与制定、完善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室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定期组纠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及各种安全活动。
6、领导、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进工作的不断提高。
7、领导安全监察部对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监察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管理的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领导安全监察部定期对所属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指导矿井编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9、负责对本公司各矿井安全标志进行管理。
10、负责对各矿井主要领导本单位各部室安全风险抵押进行考核。
11、组织审查各矿井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2、参与制定并负责监督各矿井安全技术长远规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安全技术重大方案。
13、定期检查市矿山救护大队的战斗能力。
14、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参与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5、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监督营救措施的实施和抢险人员的安全。
16、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先工作。
17、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18、负责组织本部的政治、业务学习。
19、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部正职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部正职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安监部正职参加的各矿井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正职负主要责任。
4、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部正职负重要责任。
5、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各矿井的安全状况,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部正职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部正职负直接责任。
7、未建立各矿井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部正职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部正职负直接责任。
9、在安监部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部正职负直接责任。
10、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部正职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部部长岗位责任制
综合部是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部部长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公司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矿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
2、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抓好实施。
3、定期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安全意识。
4、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了解掌握落实情况。
5、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调查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搞好信息反馈。
6、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7、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保密纪律教育,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禁失、泄密现象发生。
8、对文印服务、档案管理、兄弟部门关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各项工作的安全关。
9、负责本单位的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本公司的办公事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2、综合部部长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3、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4、未定期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5、未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不及时编制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6、不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做调查研究,信息反馈出现失误,综合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7、对文印服务、档案管理、部门关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8、保密制度不健全,重要文件、档案失密、泄密,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9、本部门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综合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发现或得知作业环境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综合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11、不能够经常对本单位的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定期检查,不及时排除隐患。由此造成的后果,综合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3、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根据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十三、安全挂靠包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集团公司领导及各部室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奖惩力度,立足于服务基层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经公司研究,在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人员中,开展安全挂靠包保活动,为落实包保任务,实现包保目标,使包保工作扎实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管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 包保小组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包保单位安全办公会(6分);帮助分析安全形势(6分);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整改意见(12分)。
2.包保人员每10天至少一次深入现场(6分);了解情况,解决问题(9分)。
3.包保人员每周至少向包保单位打电话2次,及时掌握包保单位的安全情况(6分)。
4.包保人员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前会(6分)。
5.包保单位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生产矿无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40分)。
三、考评办法
1.包保人员每15天(上下半月后1-2天)汇报一次挂靠包保活动情况,并有书面材料(下基层要有时间、有地点、解决的问题有名称等)按时(每迟报一次扣2分)交给安监部,集团公司每月出一次活动通报,季末进行评比,年度总考核总兑现。考评实行百分制记分,成绩分优秀(90分及其以上)、合格(80分及其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三个档次。各包保人员要做好各种原始记录,作为考核的有效依据。
2.安监部对包保人员每季末进行事实求实的认真考核打分,作为考核的依据(3分)。
四、考核目标
1.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杜绝一次3人以上重大事故。
2.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
3. 包保矿井杜绝死亡事故。
五、奖罚标准
1. 安全包保考核期内,未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2. 安全包保考核期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成绩为合格,奖励安全风险抵押金额度的50%。
3. 安全包保考核期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成绩为优秀,奖励安全风险抵押金额度的100%。
4、集团公司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领导
为做好安全挂靠包保工作,保证包挂的质量,强化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服务基层,抓好安全生产,达到预期的安全目的,集团公司成立安全挂靠包保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考核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挂靠包保考核表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包保人: 包保矿井: 考核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扣分内容 扣分 合计 备注
1 每月办公会,开会地点、时间、内容 6
2 帮助分析安全形势 6
3 检查整改,有隐患内容,整改措施 12
4 深入现场时间地点 6
5 解决什么问题,采取什么措施 9
6 电话次数,什么时间,谁去电话 6
7 班前会,在什么地点,谁主持 6
8 矿井无死亡 20
9 无重大非人身事故 20
10 按时汇报 6
11 自检认真及时上报 3
12 合 计 100
满分100分,90及以上为优秀;80及以上为合格;80以下为不合格
安监部: 组长:
二十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安全办公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持,经理层成员、各部室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
(2)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3)研究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月度安全重点;
(4)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5)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4.由综合部部长负责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5.安监部要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集团公司每天早8:00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安全生产例会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成员、各部室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部室一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工作情况汇报,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3)布置当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和各项任务,安排安全监督检查重点;
(4)分析当天各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由综合部部长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5.安监部要对安全生产例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