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集团公司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所属矿井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指示、规程措施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查干部作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基层队组干部带班情况、岗位司机及工作面交接班情况、安监员在现场发挥作用情况、矿领导及基层队组值班情况。
2、查各种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查作业规程、措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查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
5、查各生产系统运转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6、查违章、查重大危险源、查整改、查落实。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矿井的安全情况,按各专业相对应的安全检查标准执行检查。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各矿建立由各矿井六长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1、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检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由集团公司各部门组织实施或参与实施。
2、各矿井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由各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集团公司检查与矿井自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业性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第六条 各矿的安全检查参照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制度执行。
第三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检查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技术管理、员工安全培训情况、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情况、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各生产系统运转情况、安全设施完善与完好情况、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隐患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安全检查采取综合、专业、定期、不定期、日常、抽查六种检查方式。综合、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 综合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集团公司每月对各矿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各矿井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
第十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集团公司煤矿管理人员对各矿进行的有关检查。
2、矿领导、矿职能部室和区队、班组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
3、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要对安全隐患点进行重点监控。
4、区队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要经常对本区队、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违、隐患整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班前或班后会上进行讲评。
5、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6、各矿井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单位内部定期检查、季节检查和节日检查。
1、单位内部定期检查
各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工区每旬组织1次
井下: 以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为主。
2、季节性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灭火、防洪、防汛为重点;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检查时间和次数,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安排。集团公司进行定期抽查。
3、节日检查
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前对安全、保卫、安全设施、生产准备、设备等进行检查。
放假前、放假后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以便有利于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
第十二条 专业安全检查:
1、采掘修专业安全检查
2、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检查
3、基建专业安全检查
4、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检查
5、防治水专业安全检查
6、地面安全检查
重点对采掘、通防、水害、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防护器具、特种设备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十三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1、各矿井应在工程开工、竣工,大型装置设备开、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或投入使用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2、集团公司对各矿的重大危险源应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
1、集团公司随时抽查各矿井的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2、对各矿井的安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监查五定表,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整改人和陪检人员签字,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五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督查人、定完成期限、定复结果〉,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矿井安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实行“销号”闭合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通报复查结果,对各矿井不能在期限内整改的问题要积极想办法协助解决。对各矿井能处理的隐患而未及时处理的,要按照集团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