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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12 来源:本站原创

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和顺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久安,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的依法管理,做到有规可依,违规必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产整顿或者设备(设施)停止使用,并处3~5万元的罚款

 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3.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安全设施及使用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129条规定。

4.没有设置或擅自甩掉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过流、漏电、接地保护)。

5. 井下出现电气失爆。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8.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两矿是否有冲击地压)。

9.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

10.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1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3.无计划停风,不按规定排放瓦斯。

1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瓦斯检查出现空检、漏检及造假现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15.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6. 斜巷施工耙装机的使用:主机固定不合格、回头轮固定不合格、没有安装防护栏、钢丝绳使用不符合规定。

17.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8.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9. 超层越界开采的。

20.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与第八条重复)。

21.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2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改扩建、生产矿井“六证”不全的。

25.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6.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7.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9. 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0. 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没有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1.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没有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登记注册 、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连锁、测量调控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而继续使用。

32.大型固定运转设备、主要提升用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性能测试,高压电器设备、地面防雷设施没有在每年雨季前进行电气试验。

33.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34. 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安全使用要求的。

35.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6. 施工队伍、监理单位资质不全、没有备案的。

37.未执行“有掘必探”规定进行掘进作业的。

38.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进行烧焊作业的。

39.采掘工作面无措施施工,未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40. 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没有检测手段。

41. 经集团公司分析认为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条  煤矿井下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立即整改,处1~3万元的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采掘工作面没有采用综合防尘措施;防灭火设施不全。

2.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

3.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

4.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5.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漏电、过流保护整定不合格,不正常维护使用的。

6.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7. 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67条~第469条规定,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

8. 运输斜巷“一坡三档”及断绳防跑车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规定。

9.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0.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12.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13.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14. 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5. 车场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16.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的。

17. 大型固定运转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8.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设计规范。

19.主要设备峒室没有醒目标志、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

21.地面机电设备(设施)各种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可靠;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 一S 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2.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24. 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定期检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条  地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处1~3万元的罚款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格;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主要设备机房没有醒目标志、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定期检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7.安全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8.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9.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0.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1.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2.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3.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4.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5.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16.《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者由于使用不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四条 井下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三违”,对严重“三违”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对严重“三违”单位处1~3万元罚款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井下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瓦斯超限作业的。

5.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6.违章放炮的。

7.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

8.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9.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10.井下出现电气失爆,仍继续操作使用设备的。

11.不认真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和验放电、摘挂接地线制度

12.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责任者,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责任者。

13.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14.井口20m范围内出现明火者。

15.空顶作业的。

16.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17.拒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防突措施。

18.使用铜丝、钢丝等代替熔断器,任意甩掉电气保护者。

19.酒后下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物下井者。

20. 私藏雷管炸药等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

21.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22. 横跨运转设备。

23.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

24.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后,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25.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第五条  地面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三违”,处罚办法与井下严重“三违”相同

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5.不认真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和验放电、摘挂接地线制度

6.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7.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

8.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9.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0.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1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12.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3.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5万元罚款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拒不执行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因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8.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 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出现空挡。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5~10万元。

2.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罚款 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矿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阻挠、干扰。否则,罚款5000~10000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下发的问题整改单,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需提前告知,否则,每条不落实罚款2000~5000元。对集团公司出具的罚款单,必须按期交付集团公司财务部。否则,加倍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隆华煤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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