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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14 来源:本站原创

XX煤业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长(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5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各罚款5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4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2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万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罚款100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5万元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

(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

(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

(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19)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分管行政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12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3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责任事故。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矿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生产职能科室,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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