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集团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30
来源:本站原创
XX煤业集团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矿应在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付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明确专职运输工区(队)的区(队)长、非专职运输工区(队)的一名付区(队)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明确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五、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设施及斜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
六、负责斜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九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维护制度落实。
第十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 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十六条 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第十七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五、车场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米。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米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拓宽巷道)。
第二十条 倒拉绞车前方8至1 5米处必须支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主要斜巷必须设计施工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三条 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米,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毫米。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
第五章 绞 车
第二十四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五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毫米,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绞车安装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或地锚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临时用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 5°~7 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 × 200 × 150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六章 信号装置
第二十七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二十八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二十九条 钢丝绳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1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主要提升钢丝绳的检验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组织验收检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2、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检验1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3、升降人员或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4、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三十一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符合《规程》第400条~第401条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钢丝绳钩头的制作
1、钢丝绳与钩头的连接优先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2、选用U形卡制作钢丝绳钩头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选用U形卡、绳皮的规格与钢丝绳直径相统一,必须使用绳皮。
(2)U形卡的使用数量和间距符合下表规定
U形卡的数量和间距 单位:mm
绳索直径
|
8
|
13
|
15
|
18.5
|
21.5
|
24.5
|
28
|
32
|
37
|
绳卡数目
|
3
|
4
|
4
|
5
|
5
|
5
|
5
|
7
|
8
|
绳卡间距
|
150
|
150
|
200
|
200
|
250
|
300
|
350
|
350
|
350
|
(3)U形卡螺母必须紧固,U形卡开口方向正反交替。
(4)U形卡必须紧固,各绳卡紧固力均匀一致,靠近绳皮的U形卡应使绳皮可靠固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钢丝绳中间接头的规定
1、斜巷运输绞车,不应采用“插接”的方法制作中间接头。必须接绳时,斜巷倾角α< 20°时,可以用“插接”方式制作接头(即随绳),接头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α>=20°时,运输绞车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2、无极绳绞车、架空人车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5条之规定。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防脱连接装置,不得用钢丝绳套等代替。
2、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需要使用异形连接装置时,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各种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进行试验。
4、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三十六条 斜巷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
第八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三十八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九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1~1.5米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斜巷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阻车器。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
第四十一条 斜巷中部各甩车场道岔以下20米处应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中部没有甩车场时,每隔100米安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能够有效阻止住运行中断绳、连接装置断裂、脱钩、绞车失控等下滑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和各甩车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或挡车装置,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第四十三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挡车器或安全门,挡车器或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的距离,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并且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四十四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 O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
第四十五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车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挡车器要有专人操作。
第四十六条 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道托绳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四十八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场或下车场侧帮要安装立滚,甩车场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九章 轨道质量
第四十九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五十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4Kg/m以上。运输综采支架、综掘设备等大型物件的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2Kg/m。
第十章 制度及人员
第五十一条 凡新设计的采掘运输巷道,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五十二条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三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一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一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一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一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二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一人);斜巷运输如因人员配备不足发生重大或伤亡事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五条 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第五十六条 岗位人员不得同时身兼二职即绞车司机不得兼把钩工、把钩工不得兼绞车司机。
第五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牵引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运送大型重物编制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小绞车采用对拉方式运行时,应制定专门措施,两头应设专人信号联系,并且必须使用同型号绞车。对拉绞车中线与轨道中线不重合时,应在绞车前方适当处设立滚,以控制钢丝绳的跑偏量。使用对拉绞车的巷道坡度一般不得超过5°,局部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0°。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五十九条 运输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
一、斜巷跑车防护装置、斜井人车、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齿轮车制动力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三、运输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规范。
1、矿井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绘制,内容应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型参数,并每季补充一次。
2、运输设备的图纸及技术档案齐全完整。
四、 必须建立以下6种记录:年度人车检测检验记录、年度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记录、各种连接装置定期试验记录、年度内每月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
2、运输设备的图纸及技术档案齐全完整。
四、 必须建立以下6种记录:年度人车检测检验记录、年度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记录、各种连接装置定期试验记录、年度内每月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
五、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上一篇:XX煤业集团公司调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