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管理规定及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16 21:35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节 关于全面加强机电管理的规定
3、有关机电科的各种计划编制及报表要及时审报。
5、各单位机电部门要加强对各专业组的管理工作,发挥管理职能和监督检查作用。
6、各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搞好机电防爆检查,杜绝设备或小电失爆。
7、各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牌板化管理,做到牌板、账、卡、物四统一。
8、各单位机电设备完好率、待修率、失修率、使用率、防爆率必须达到部颁标准。
9、矿属各单位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机电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要求,采、掘、机、运、通等单位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0%以上;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小电合格率达到95%;大型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矿灯完好率达到95%;矿车完好率95%;管路无泄漏。
10、矿属单位之间移交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不得造成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管理混乱或丢失。
11、各单位要加强设备内部管理,不得随意挪用、窃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
12、新安装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完好率应达到100%,设备安装完工要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要责令限期整改。
13、井下各变电所、配电点和有司机值班的机电硐室,均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14、机电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不准放置在有积水或有淋水的地方(有可靠防护措施例外)。
15、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气失爆。
16、皮带机、刮板运输机等使用的偶合器必须使用水介质或难燃液(调速型偶合器除外),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塞。
19、各单位(包括地面)使用中的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不得出现失修或严重脱漆。
20、 修复入库的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组检查验收,达到防爆要求,发放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1、井下接地装置必须合格,设置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22、井下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电钻综保、照明综保、信号综保、电动机综保、皮带机综保等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短路保护保险丝不得用其他熔体代替。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调整开关整定值。负荷改变需调整定值时必须有电管组下达定值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根据定值通知书进行整定。
24、井下局部通风专供线路上不得搭接其他负荷。采掘供用电必须分开。
25、巷道在进行喷浆时,不准喷在机电设备及电缆、风水管路和小型电器上面。
26、设备不得随便拆套,确需拆套时必须经矿机电分管领导批准。
27、严禁随便截割电缆,使用中的动力电缆要加强管理,防止炮崩、砸挤、车轧损坏。
28、井下供水、供风和排水管路要防止炮崩、砸挤、车轧损坏。
29、司炉工要按规定巡回检查运行中的锅炉,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0、各单位必须配备齐全锅炉水质化验员和必要的仪器,机电科应有一名负责水质化验的技术人员并经常检查水质化验工作。
32、锅炉维修人员应按职责范围进行巡回检查,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对无故拖延时间和巡回检查不认真造成故障或事故,各单位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33、各单位要加强对注浆管路的管理和维修,对因管理维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35、 井上下各种管路不得跑、冒、滴、漏。
36、井下不得随意停风、停水、停电,若确需停风、停水、停电时需经生产调度部门批准。
37、各单位要注意节约用水,阀门或管路损坏时,要及时维修。
38、各单位要严格钢丝绳的领发制度,执行以旧换新的规定,废旧钢丝绳应统一管理。
39、各单位要制定设备、电缆、小电的回收上井制度,回收上井的设备、电缆、小电不得乱丢乱放,必须按规定时间分别送交有关单位销账,丢失、损坏的要按原值进行赔偿。
40、正常使用的电缆(带电负荷线)不准盘圈或盘“8”字(采掘机组电缆不受此限)。
41、皮带运输机的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不得出现托辊不转、有异响或缺托辊。
43、各单位要加强对矿灯、发爆器及自救器的管理,对损坏矿灯、发爆器及自救器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44、回收上井的设备(包括小电)不得带有截断的电缆(包括小电)。
4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电)必须上台上架,标志牌、完好牌,必须填写齐全。
46、井上下任何场所,都不准使用照明取暖。
47、各单位器材库和存放材料的小库房,使用照明灯每盏不得超过60瓦,不准使用电炉或其他电热器取暖,不准乱接乱拉电源线。
48、不准违章驾驶,电机车司机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无灯、无闸、制动力矩不足的电机车不得行驶。
49、公共场所照明灯,功率不得超过60瓦(特殊地点除外),并做到人走灯灭。
50、地面单位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非家用电器),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的,必须书面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
51、专用电热器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用途使用。
52、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杜绝窃电、私自改动计量装置等行为。
54、各单位广场照明、路灯等应设专人管理,定时停送,不得出现长明灯。
55、各单位的各类机电硐室必须上锁并挂“闲人免进”牌,非工作人员确需进入时必须经机电科同意方可进入。
56、井上下机房(包括变电所)硐室,必须设专职值班人员 。
57、井上下机房硐室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交接班,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58、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59、各单位机电硐室各种记录必须齐全、整齐、填写认真,不得漏填、乱撕乱画、缺页。
60、各类机械、电气的各种保护(包括五大设备、电钻保护、照明保护、三大保护等)必须正常使用,严禁甩掉不用。
61、各级管理干部必须按规定上岗,认真检查设备运转及各种保护使用情况,查出问题立即组织处理。
1、为加强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管理,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要成立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监督指导。各单位要成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煤安标志办公室,办公室设一名兼职主任。煤安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采购的矿用安全标志产品进行资质审查,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准采购。
2、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煤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熟知相关内容,把握具体细节,掌握各个环节。
3、对煤安标志产品进行招标时,必须由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审验供应商的煤安标志原件,确认其资格。中标的供应商供货时,产品煤安标志牌、煤安标志编号及煤安标志复印件等所有证件必须齐全。
4、安全标志产品范围: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爆炸材料、发爆器; 通信、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动力机车;通风、防尘设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支护设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等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有关负责人必须对安全标志范围内分管的设备掌握清楚。
5、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厂家首先出示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对防爆产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的原件。
6、订购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必须签订购售合同和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技术资料等。
8、各单位在选用进口煤矿用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应要求外商办理煤安标志,在其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选用。对不具备煤安标志产品资质但又确需进口的,需报公司煤安标志办公室审批。
9、煤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煤安标志办公室及安监处要不定期地检查产品使用和维护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改正。
10、对防爆电器设备,新设备下井前或大修后重新下井前,必须由具有检查资格的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设备防爆性能,防爆性能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防证”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11、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煤安标志产品管理职责:
(1)安全监察处:负责对煤安标志产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科、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钻孔机具及附件、矿车、动力机车、支护设备的选型管理工作。
(3)机电科、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照明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进口设备、通信与信号装置等设备及煤矿用阻燃电缆与皮带的选型管理工作。
(4)通防队、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通风防尘装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爆炸材料、发爆器等产品的选型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范围内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管理。
(5)煤安标志办公室:负责矿内有安全标志产品的证件、资料管理,做到账、卡、物、安全标志“四统一”。
12、各单位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对目前使用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索取煤安标志的要作出改造和更换计划。
第三节 设备包机制度
1、为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可靠运行,实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设备实行包机制。
2、包机以设备运行、维护为主,包机责任人由设备维修工和岗位工组成,做专门牌板,现场张挂,人员设备变化后要及时更改。
3、各类机电设备包机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岗位工要了解设备性能及工作原理, 对设备存在的简单故障能进行处理;维修工要掌握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检修,对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区队、机电科或有关领导。
7、岗位工包设备安全运行、正确操作、按表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环境卫生。按规定对设备巡回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8、维修工包设备日常的维护修理、性能检查及对各种保护按规定进行试验,管理工具、备件及备用材料。
9、各类机电设备维修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对分管设备精心检查和维护,保证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达100%,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合格率100%,小型电器合格率95%以上,机电设备事故率在1%以下,保证机电设备完好运行。
10、岗位工和维修工要根据操作、检查、维修内容及时填写记录。
第四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机电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工作,听取现场人员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责令其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必须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解决方案和防范措施,限期解决,并作好记录。
2、在上岗查岗中发现的“三违”,应立即制止,并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违章的危害和后果,做到“三不走”,即违章的性质讲不明确不走,违章的危害性及后果讲不明不走,违章者思想认识不转变不走。
3、上岗查岗要抓住重点,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机电副总每月查岗一次,机电科长、副科长及各公司机电副经理、工程师每月查岗二次,机电系统各区队队长(厂长、车间主任)每月查岗三次,分管机电技术员,每周查岗一次,并作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落实明确的负责人,限期解决。
4、认真检查每一台机电设备的运转及完好情况,大型机电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及各种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各种记录。
5、机电系统各级管理干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上岗检查走一线,查一片,不流于形式,不走马观花,坚持查岗时间少于4小时,使上岗检查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机电系统安全无事故。
第五节 油脂管理制度
1、建立油脂管理机构,加强油脂专业化管理,供应部门应有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各公司区队(车间)应有专人管理,使油脂管理规范化。
2、各类油脂的选用必须满足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新购进各类油脂必须有检验合格
证,物理、化学性能报告单,并经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验及化验,检验合格后应分
类入库保管。
3、油脂库存周围严禁烟火,并挂有警示牌,必须存放在库房内,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内必须有充足的防灭火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沙、灭火器、灭火锨、灭火水桶等。
4、建立油脂库存档案,严格油脂领用制度,必须保证“帐、物”统一。
5、易燃的油脂必须随用随领,在运送中严禁发生泄漏和碰撞现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油脂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油必须运回地面入库存放,严禁在井下存放。
6、井下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峒室内。
7、提升绞车液压站用液压油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时间、周期按时进行更换,更换的新油必须与绞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牌号一致。
8、 压风机气缸润滑油必须使用规定的压缩机油,并经化学和物理性能试验,有试验合格证,其闪点不得低于215℃。
9、变压器绝缘油必须经过物理和化学性能及耐压试验,并有试验合格证,变压器绝缘油必须每年一次试验,不合格时必须及时更换。
10、各类油脂必须清洁无变质,保存超期或变质的油脂严禁使用。
第六节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1、建立阻燃胶带管理机构,矿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阻燃胶带的技术管理工作。业务管理纳入配件管理中,现场使用管理由矿业公司专人负责。
2、阻燃胶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阻燃性能试验合格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胶带型号、强度及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要求。
3、阻燃胶带的购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并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货,到货后,必须由机电科、物资配送中心、使用单位等人员共同对质量、资料等参数进行检验。合格后入库、入账,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
4、加强阻燃胶带的现场管理和维护,使用中的阻燃胶带应有专人检查维护,各采区工作面用的吊挂胶带,可伸缩胶带必须每(班)天检查一次,各水平及采区用的强力胶带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在胶带机房(接头)现场必须备有防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不少于2个,灭火沙不少于0.2m3,防火锨不少于1把,及直径不小于25mm的防火水管及相应的水龙头,且水量、水压符合规定。
6、阻燃胶带使用现场各种安全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必须安设防滑、防跑偏,堆煤、超温、自动洒水,烟雾报警及温度保护,在主要运输巷道安设的胶带还应安设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强力胶带应设断带保护。
7强力胶带硫化接头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接头质量,确保胶带安全使用。
第七节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对任何机电事故都必须进行分析,要查明事故原因,找出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2、对任何机电事故在进行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的同时,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分析查找漏洞, 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不断加强机电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防止机电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4、分析事故必须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接受不了事故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处理必须严肃对待,不讲情面,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
6、严格事故汇报制度,任何机电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及时汇报,不得隐瞒。并将分析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汇报。
7、各公司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第八节 安全活动制度
1、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方位的机电安全检查,认真抓好现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处理。
3、矿对发生的机电事故及时进行组织分析,找出原因,拿出处理意见,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矿对上级下达的有关机电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时转发,并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办法。
5、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工作及时安排、布置并抓好落实。
6、每年组织一次机电技术培训,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技术业务能力,适应现场工作需要。
7、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活动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九节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防爆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性能必须符合GB383b.1-2000的规定。
2、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验人员认真检验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 方可入井。
3、防爆设备必须严格按防爆性能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隔爆接合面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表面粗糙度、螺纹隔爆结构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等必须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不超规定,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金属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应有弹簧垫圈并应压平不松动。
4、防爆设备井下安装必须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和标准,密封圈的材质符合规定,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密封圈宽度等必须符合规定,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电缆护套穿入进线嘴长度为5-15mm,空闲的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和厚度不小于2mm的镀锌挡板封堵压紧,各种喇叭口要压紧(或按规定拧入丝扣数),并留有不少于2mm的余量。
5、防爆设备的零部件应齐全完好,接线整齐,内外清洁无杂物,表面防腐良好,上台上架,摆设整齐,标志牌、完好牌、责任牌、防爆合格证齐全清晰,必须时时满足防爆性能要求。
6、建立防爆管理机构,各矿必须设有专职防爆检验员,区队必须有专人检查维护,防爆检验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由有一定现场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防爆设备检验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懂标准,会操作,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按标准检验。
7、使用中的防爆设备有专职防爆检验人员,每月至少三次检查防爆设备防爆性能,区队维护人员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失爆,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坚决杜绝防爆设备失爆,确保安全生产。
8、防爆设备的地面维修,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标准》和有关防爆标准进行。并实行维修挂牌责任制。
1、建立健全以单位机电技术负责人为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加强技术管理对设备维护与管理的服务和指导作用。
2、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分管范围内重大设备技术问题方案的提出和落实,负责对设备技术的改造设计及技术措施的编审。
4、加强措施的审批制度,必须逐级审批,逐级把关,审批人员要认真审阅,严格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
5、各区队要做好规程措施的贯彻传达工作,必须要有传达记录,传达人、听取传达人必须签字,不准有代签、漏签现象,不按措施施工或无措施施工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并不断推广学习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保证设备经济、高效,安全运行。
第十一节 钢丝绳安全管理制度
1、钢丝绳进货前,必须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正确选择型号、规格,由物资配送中心组织进货.并在到货后按《规程》第402条进行试验、验收和妥善保管。
2、保管期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外委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钢丝绳: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混合使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1次;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使用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4、 使用中的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人对钢丝绳的断丝、锈蚀、直径缩小和其它损伤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由检查人员签字。每10日一次报矿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对易损坏或腐蚀较严重,断丝较多的部位和区段应停车检查。对使用楔形的连接装置。每季度应将绳卡子打开进行检查,并将钢丝绳串出0.5M,检查情况记录备查。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部门。并停车检查。发现有《煤矿安全规程》第407条规定的情况时必须更换。
5、使用中的钢丝绳经检查达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更换:
(1)经试验安全系数及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01、402条规定时。
(2)钢丝绳的磨损、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条规定时。
(3)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达到Ⅱ级锈蚀,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达到Ⅲ级锈蚀时。
6、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6个月倒一次头,使用超过10个月时必须更换 ,其余提升钢丝绳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凡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汇报、倒头、试验、剁滑头等工作的要追究区队及有关责任者责任。
7、钢丝绳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准空班、漏检、弄虚作假。需要休班时,必须请假,由分管队长找人代替。替班人员必须熟悉检查标准、方法及现场情况,按规定填写记录。
8、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加强对钢丝绳的检查。
(1)钢丝绳使用到后期,断丝、磨损及其它指标接近超限时。
(2)钢丝绳停用时间超过10天时。
(3)受水浸蚀、火烤等慢性损伤的地段。
(4)滑头百米以内。
第十二节 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固定设备安全质量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绞车(2米直径及以上):
1、每台绞车必须具备以下保护装置并使用正常、动作可靠 :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后备保护、闸瓦磨损、松绳、限速保护和自动减速功能保护、满仓保护,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各种仪表指示正常。
2、主提升绞车和提人绞车应根据需要装设动力制动装置,并正常使用。
3、每台绞车还应装设紧急制动脚踏开关、高压室进门开关,制动油过压、润滑油欠压、制动润滑油超温、轴瓦超温保护等保护装置。
4、司机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提人绞车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他绞车提升时一人操作一人巡回检查。司机接班后要对过卷等保护进行试验.并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5、维修工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有关要求维修绞车,对绞车的全部保护装置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保护装置失效时,要立即停电处理,不准带故障运转。当班处理不完的,要汇报区队领导,交下班接着处理,直到正常使用。
6、按规定对绞车进行每两月一次的停产检修及每日一次两小时检修,不得随便减少检修时间。
二、主扇风机:
1、运行中的扇风机各重要参数稳定,如电流、电压、、负压、电机温度、 轴承温度
等在正常范围,无异常声音、异常振动。
2、备用风机:备用风机、启动设备、供电设备、辅助设备均应处在完好状态,能够
在10分钟内进行启动。机电队要每月对风机进行一次空载启动试验,试验时间不
少于2小时,并对试验情况记录备查。
3、风机换开:
(1)正常换开:由通防队编写换开措施报批后,按规定时间由机电队组织换开。换开前要对备用风机检查和不少于2小时试运转,每次换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2)事故换开:遇紧急情况。如:运行中设备发生明显故障,突然停机再启动不成功等,可由司机先紧急换开,待换开完毕再汇报区队、调度室及有关领导部门。
4、故障处理:对运行风机及备用风机的任何故障,都要立即安排处理,不准拖延,
要精心组织突击抢修。故障排除后试车4小时以上。
5、反风设备、设施要每两月检查一次,利用停产检修时间进行。
6、主扇风机司机要持证上岗。上岗后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按规定时间填写运转日志,不准脱岗。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交接班。
7、维修工要按规定对风机各部位及各辅助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8、各级管理干部要按规定上岗,并记录。
三、 主排水泵:
1、排水泵运转、备用、待修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待修的水泵要及时更
换,升井检修。
2、主排水泵的引水装置(真空泵、射流、底阀)装设数量符合规定,使用正常。每套
装置要轮流使用,各种引水装置能在5分钟内保证水泵启动。
3、供电系统、启动设备保护齐全,使用正常,并有可靠二次控制电源。
4、排水管路、阀门使用正常。各主要管路阀门每月要做一次开闭试验, 各种仪表指
示正常。
5、司机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保持低水位排水。
6、保证吸水井、配水通道畅通。及时清捞水仓,任何时候水仓有效容量不小于水仓
容量的1/2。吸水井内不许有漂浮物,水仓口处设置蓖子。
7、每个泵房都要有可靠的水位报警装置,当水位超限时,能自动发出警报。
四、空气压缩机:
1、每台空压机均须装设综合保护装置,该装置具有超温、超压、断水、断油后自动
停机的保护功能。由维修工进行日试验,试验合格后填写记录。
2、各级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符合规定,有记录可查。
3、压缩机油使用前要做闪点试验,并有记录,不合格不准使用。
4、司机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按规定排污、填写记录。
5、维修工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检修设备,试验保护,并做好检修记录。
五、锅炉压力容器
1、使用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市劳动局的批准手续,否则不准使用。
2、运行中的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水位自动控制,水位报警等功能正常,
水质化验、排污等操作符合规定。
3、每台运行中的锅炉至少有一名持证司机,该证必须为上级主管部门发放。司机要
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按规定填写记录及交接班。
4、维修工要按规定认真试验各安全装置,认真检修设备,并做好检修、试验记录。
5、按规定对锅炉进行运检和停检。
第十三节 井下低压电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和现场实际需要,井下低压供电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并由矿机电科电
管组负责。电管组要有相应的图板、图表及管理制度。
一、检漏继电器:
1、每个变电所的馈出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检漏继电器,并挂牌加锁,由维修工进
行日试验,并填写记录。发现绝缘值降到50KΩ(1140V)、30KΩ(660V)以下时,
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区队值班领导及调度室。
2、任何人无权停止使用检漏器或在事故状态下强行送电,检漏继电器连续发生两次掉闸,不准再送,要立即组织查找故障,进行处理。
3、当检漏继电器因故停电检修时,其保护范围内禁止送电。
二、过流保护装置:
1、每台开关中的过流保护整定值,由电管组负责计算,使用单位的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
2、过流保护装置由电管组定期校验。开关检修后过流保护要试验合格后方准下井。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以上各种校验、试验,电管组要有记录。
3、使用熔断器的过流保护,要按计算值选择标准熔体,严禁用铜(铁)丝等不合格的熔体代替。
4、使用单位要由专人或包机人每天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三、接地保护: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按规定接地,且导体截面、接地极面积符合要求。接地导体
联接、接地极埋设合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660伏、380伏、127伏、36伏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小电器、电缆必须系统接地。
2、高压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规定进行局部接地。
3、以下情况的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
(1)采煤面的泵站、配电点。
(2)掘进迎头的风电闭锁开关处。
(3)局部通风机集中安装地点。
(4)皮带机机头处。
(5)其他三台独立用电设备的相对集中地点。
(6)固定峒室、采区变电所的接地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
(7)检漏继电器、电煤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按规定设置主、辅助接地极。
四、风电闭锁:采用局扇独立供风的掘进迎头,在局扇安装的同时,都要安装风电闭锁开关。其控制回路与局扇开关联锁,当局扇供风停止时,闭锁开关应能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和回风流的全部电源。该闭锁系统由掘进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
五、电煤钻综保:井下所有地点使用的电煤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装置的漏电接地、过流等功能试验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日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六、照明信号综保:井下127V系统的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符合规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
七、以上保护装置由矿机电科电管组全面管理,登记造册,记明使用单位、地点、维修人员、试验等情况,并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除及时汇报外,要分析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四节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机电科要按规定配置防爆管理专业组,负责本单位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管理。
二、除经批准的主要进风巷及固定峒室的部分设备,其余地点应全部装设防爆设备及爆电器。
三、防爆标准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章节的规定。
四、防爆设备(电器)下井前必须经防爆组、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在设备内部贴上防爆合格证后方准下并。防爆组要留底备查。
五、使用中的防爆设备(小电器、电缆)的检查:
1、防爆设备(小电器)实行挂牌管理,每台(件)防爆电器上必须有维修者的责任牌。责任者未出勤或未挂牌者,由维修组长负责。
2、跟班维修工,对本单位的所有电气设备、小电、电缆要每班检查一次其防爆性能。
3、七、五点维修工按包机制范围进行日检,发现失爆当班处理,不得拖延。
4、防爆组对本单位防爆设备巡回检查,每月至少三次检查防爆设备防爆性能。对掘进迎头、采煤面的高瓦斯区域,重点区段实行日检,杜绝电气失爆。
第十五节 机电硐室评比制度
一、各单位要成立以机电副总为组长,机电科长为副组长,机电科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机电硐室评比”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对井上、下机电硐室按时机电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评比,对评出的精品峒室要进行奖励并挂牌,对达不到条件的峒室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与各项考核挂勾。
二、机电硐室评比以“精品峒室”标准进行评定,凡达到95分及以上的评为精品峒室。
三、机电硐室评比的范围包括:井上下2米及以上提升绞车房,井下采区及水平排水泵房,井上下压风机房,井下强力皮带机房,井下变电所,提风机房,配电室,锅炉房。
四、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电管组及现场设备维修工、司机等必须熟知“精品峒室”标准,验收人员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施工人员和司机必须严格按标准施工维修、维护和操作,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五、经验收被评定为“精品峒室”的峒室要始终如一的保持,并逐步提高,保证时时验收。时时达到标准要求。
六、各单位在执行以上制度的同时,要制定本单位的“精品峒室”评比标准。
第十六节 巡回检查制度
一、巡回检查制度是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定要求地对设备进行检查,掌握情况,记录数据,积累资料,保养机器,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二、当班人员至少每2小时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图,对设备认真地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巡回检查记录簿内。
三、巡回检查内容:
1、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各转动运行部位有无异响。
2、各指示仪表(电流、电压、故障显示等)显示准确,设备无漏油现象。
3、检查各部基础螺栓是否松动,各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螺钉或铆钉有无松动。
4、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司机不能够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地向机电队及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应通知本区队领导和维修工进行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又不能造成事故的问题,要一方面继续观察、监视其发展情况,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事故。
5、在巡回检查中,对所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经过及时记入交接班记录簿内。
第十七节 岗位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工作必须按时在现场进行,接班司机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查阅各种有关记录簿的记录事项。
二、交班司机必须将当班的设备状态、运行情况、巡回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工具材料和配件存放情况等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司机不得交班:
1、对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本班没有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
2、各种记录簿没有按规定填写。
3、本班发生的事故未弄清楚情况,或留有能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又未得到上级领导允许离开时。
4、不是本岗位的司机,又未得到上级领导人的同意而来接班的。
5、发现接班司机有病、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应拒绝交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司机应拒绝接班:
1、发现有十七节第三条项中任一条者。
2、设备状态及运行情况不明。
3、安全保护装置及闭锁失灵或损坏。
4、工具、材料、配件无故丢失或损坏。
5、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不全或有丢失现象。
6、设备和工作场所不整洁。
五、正式交接工作必须由交班司机和接班司机共同进行,双方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主要部位进行交接,检验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时有无异状、异响,各包机部位是否清洁等。双方共同检查,应作好交接记录。
六、交接班工作经双方同意后,均应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盖章或签名,方为有效,未经盖章或签名,交班司机不得下岗,接班司机不得上岗。
七、在接班司机未到时,交班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必须等到有关领导另行安排接班司机到位后,方能交班离开工作岗位。
八、当班司机正在操作时,不能交与接班司机操作。
第十八节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严禁酒后上岗和无证操作,不准将小孩和亲友带入工作场地。
二、凡外单位或个人参观学习,必须在有关领导陪同下方可接待,并按规定填写要害场所出入登记。
三、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应俱备相应素质,责任心不强的不得安排。
四、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五、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要害场所的“四防”工作(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防止一切破坏活动,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十九节 综合修理厂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1、管理干部严格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脱岗,并负责开好班前班后会。
2、值班期间负责安排、处理厂内外事务及领导安排的紧急工作。
3、巡视各车间上岗人员工作情况、检查维修质量及检查设备运转情况。
4、履行值班职责,作好记录,制定重点工作措施并安排落实。
5、交接班时要认真详细,主要是当日发生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二、工作任务
1、干部职工均实行分工负责制,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围及领导安排,抓好落实,工作有变动时及时向厂领导反映,直至工作终了。
2、厂长、副厂长、技术员每天工作必须有计划,按计划抓好落实。组长对每天的工作向值班领导汇报,并由值班领导作好记录,对当日未完成的工作必须说明原因。
3、要严把设备进厂关,如果因把关不严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各组组长及工作人员对各种图纸、资料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丢失、损坏,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交还技术员。
5、各组组长对本组范围内的工具、设备要严格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安全生产
1、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按章指挥,做到安全生产。
2、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按违章处理。
3、各工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4、严禁班中喝酒,出现问题责任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分管领导,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四、工作纪律
1、全厂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矿、厂各项管理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持请销假制度。严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干私活及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干部职工上班按规定着装(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超短裙)。
3、机厂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厂规厂纪,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损坏企业形象者,要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五、文明生产
1、各工种人员上岗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护品及用品。
2、车间要做到设备、材料、配件摆放整齐有序,责任区、车间要保持清洁。
3、全厂干部职工要讲文明用懂礼貌,诚实待人,互相帮助、尊师爱徒。
六、 班前、班后会
1、各种会议、学习、活动实行签到制度。
2、学习过程中要集中精力,认真作好记录,不得闲谈和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3、各种会议、学习、活动必须按厂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不得应付。
七、圆班会制度
每月一次圆班会,认真总结一月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要认真分析当月的不足。同时对下月的整体工作作出计划安排。特别对上月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监督整改。
第二十节 综合修理厂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所有在用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二、所有设备都包机到人,由责任者负责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检查的内容包括:设备的接地系统是否良好、各种保护装置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操作系统是否灵敏可靠、制动系统是否可靠、冷却系统和照明系统是否良好、各种仪表的指示是否准确灵敏。
四、设备要定期加油或注油。油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五、龙门吊和各车间的行车在每次使用前都要严格检查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六、车间的提升罐笼必须每天检查一次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七、所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都要有记录,填写要认真。
八、 关于起重机械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九、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2.21.9 关于手持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2、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3、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4、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6、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8、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9、工具的定期检查,除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单位: MΩ
测 量 部 位
|
绝 缘 电 阻
|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7
1
|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十、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十二、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十三、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十四、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十五、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1、 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2、绝缘耐电压试验按表2。
表2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件
|
试 验 电 压
|
||
Ⅲ类工具
|
Ⅱ类工具
|
Ⅰ类工具
|
|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
380
|
2800
|
950
|
注:绝缘耐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第二十一节 关于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的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和《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属于执行煤安标志管理的设备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设备的计划管理
1、各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设备的制造工期、设备的安装工期,对设备各项特征、指标的要求等因素,及时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由机电分管领导、主管矿长签字后生效。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填写维简资金费用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主管矿长签字后,报供应部门。
2、如发现所报计划有误或无法组织货源,或因现场实际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要改变计划中的某项内容,需由机电科长出具证明。
3、设备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由机电科负责制定。
4、各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应报机电科进行汇总、初审,由机电分管领导召集生产技术、机电、内部财务核算组、物资配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评审,平衡后报主管矿长批准。
5、设备的选型必须坚持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的原则,同时兼顾其节能性、环保性、通用性、成套性、耐久性,维修、操作方便性。
6、设备购进由物资配送中心和机电科共同调研考察组织货源。
三、设备的到货验收及发放管理
1、设备到货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验收:
2、有设备购置计划并与设备计划相符。随机资料齐全完整(包括合格证),特殊要求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资料、装箱清单、技术协议等。
3、包装完好,整机无破损,随机备件、附件、工具等齐全无丢失或损坏。
4、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组织验收。
5、设备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供应部门、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共同进验收。
6、经验收合格的设备,由设备组出具验收单并有相关验收人员联合签字,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设备组要对验收通过的设备及时编号、建账立卡,设备随机文件资料和验收记录一并入档,交机电科存档。对暂时不使用的设备由物资配送中心仓库按设备要求条件存放、保管。
7、各单位机电设备的发放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负责,任何部门无权私自发放设备。
8、设备组对全矿固定资产设备需台台编号、建账、立卡、挂牌,做到账、卡、物、牌板四统一;对于低值易耗的小型矿管设备也必须编号、建立分账,以防丢失。
9、使用单位领用设备时必须填写《设备领用单》,一式二份,一份设备组建账,一份随机运行,从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领用单开始,到上交设备入库为止,设备在使用单位在籍保管。
10、严禁设备的拆套使用,若确需拆套使用,必须经机电分管领导批准签字,设备组建账备案。
四、设备安装验收及交接
1、设备安装前,必须有经分管领导、部门批准的安装设计,经过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电气、液压、汽(气)动设备安装前的试验、调试资料等。
2、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验收报告单一式五份,分别交分管领导、验收主持人、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安装单位、接受单位各一份,由机电科负责会同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办理移交转账手续。
五、设备的使用
1、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谁保养的原则,责任严格落实到人,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及记录。
2、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的设备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设备台账。设备管理网员每月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按要求参加设备组召集的网员会议,协调解决各单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严格设备的回收制度,凡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应撤除升井,由使用单位负责运到设备组指定地点,并办理交回手续,所交回的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完好。
4、由于违章操作、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于井下闲置设备,各单位在接到《闲置设备回收通知单》后,三天内交送设备组指定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
1、设备的维修要坚持计划检修、日常维修、巡回检查与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相结合的原则,在设备维修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降低维修费用,缩短维修时间,提高维修质量。
2、需矿综合修理厂检修的设备(指中、小修),必须先由机电科设备组会同单位设备网员、综合修理厂维修组共同进行验收后填写设备进厂检修单,检修完毕后,由设备组会同检修单位填写《设备检修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并悬挂完好牌后,送至设备库备用,设备台账由检修账转入备用账。
3、设备的大修理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度及检修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大修质量。
七、设备的更新、改造
1、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以提高设备的效能、发挥设备最大效力、保证安全为目标,改造方案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向自动化、高效能方向发展。
3、改造方案实施后,经三个月的正常运行,有关领导和部门要组织复验,复验通过提出验收报告,并由设备组会同财经部办理增值手续。
八、设备的调拨、封存与报废
1、矿属所有机电设备的对外调拨、借(租)用,必须经矿长同意,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具体办理调拨、借(租)用手续或合同,对外出借(租)设备必须收取不低于设备净值的押金,设备交回时按合同收取租金。
2、对重复购置的设备,技术性能落后而又有新型产品替代的,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应办理封存手续,并由财务部门办理减资手续。
3、对已经完成折旧的设备、性能落后属高耗低效的淘汰设备、以及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写明原因,机电科设备组负责提出报废申请,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确需报废的由设备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电科、财务部门办理减资销账手续。残体中可用部分可拆卸使用,残体的处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设备的清查及对账
1、设备管理组每半年至少一次与财务部进行设备对账,落实当期所进设备的使用地点、单位及运行状态,配合财务部门搞好设备的入账、建卡、折旧提取等工作。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设备清查,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账,对于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十、设备的辅助管理设备管理工作除执行台账、卡片、牌板管理外,要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设备、配件数据库。
第二十二节 机电设备施工安装验收制度
一、机电安装工程必须有经过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会签的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二、机电设备硐室的矿(土)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会签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中和竣工后,必须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监察处和有关单位对硐室、设备安装基础、予埋件、予留孔,运输通道和通风设施等全面进行中间和竣工验收,并做好中间和竣工记录,经验收合格后交安装单位进行设备安装。
三、大型和固定设备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电设备、附机附件和图纸资料在设备安装前必须由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设备安装前,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备、附机附件和图纸资料的情况,编制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同时编制安装施工材料计划报物资配送中心。
3、排出安装施工计划进度图表。
4、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进行。
5、设备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要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监察处和有关单位进行中间和竣工验收,并做好中间和竣工验收记录。
6、安装竣工后,设备安装原始记录,安装施工中改动的图纸,连同中间、竣工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整理归档。
四、采区电气设备和保护设施的安装、调试、整定、验收,按照煤矿井下安全供电管理有关细则进行。
五、采掘流动机电设备的安装按照《煤矿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安装,安装后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月度停产检修制度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生产矿井执行停产检修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主要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恢复设备原有性能,保证安全运转, 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矿井的生产情况规定每二个月一次的矿井停产检修时间。每次停产检修时间(包括试运转时间)为48小时。
二、各单位的机电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月度停产机电检修计划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机电检修项目时,应充分利用检修时间,优先安排以下内容及项目:
1、 平时不能解决、非停产不能处理的大型固定设备已经发现的隐患和缺陷;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测定、试验;
3、立井提升井筒装备及设施的检查检修;
4、大型固定设备和隐蔽件的技术测定、解体检查;
5、输配电设施存在的问题和定期检修试验项目。
四、机电检修计划编制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进行现场勘察,结合设备平时运行状全面了解设备存在的问题,对照资料分析缺陷原因,研究制定检修内容、检修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五、在编制机电检修计划的同时,应提出检修用配件、材料消耗计划和工器具计划,一式两份报矿分管领导审批,由物资配送中心和机电科按配件和材料管理供应渠道组织进货或安排加工。检修用配件、材料和工器具必须按检修项目和内容“对号入座”,专料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检修前应填写检修任务书,把检修计划项目落实到班组和个人,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检修前应向全体检修人员传达检修计划、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检修质量标准及时间要求;多班次检修作业的项目必须有交接班的具体规定。
七、必须按矿审定的检修项目和时间进行检修,不得任意增减或删改检修计划,检修过程中发现的意外情况必须立即汇报,需延点作业时要经过有关领导批准。
八、机电设备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和检修质量,机电检修必须一项目一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没有传达的,严禁施工。未经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不得参加检修。
九、机电设备检修过程中,应及时进行中间验收,作好记录。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指定专人进行中间验收和记录。检修的设备在组装前,检修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防止工具、材料、小型物件遗留在机体内。设备检修后,应进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必须返修。
十、编制检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检修设备的试运转时间。检修设备试运转无问题后,应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质量检查员和设备司机交接验收。重大工程项目应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验收,交接验收要履行手续,连同检修记录一道整理存档备查。
1、停产检修计划总表、检修计划完成情况。
2、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重点工程项目要详加说明。
3、通过检修发现的设备隐患及解决处理的方法和处理后的效果。
4、机械和电气部分的测试情况。
5、安全设施的试验情况。
6、准备下次检修安排的主要项目。
7、检修中的采用的先进工艺和革新内容。
第二十四节 日停产检修制度
一、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生产情况具体规定每天二小时的检修时间,主要用于检修主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处理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压风排水设备的检修时间可根据生产情况穿插进行。
二、停产检修的范围:包括井上下主提升运输设施各个环节的检修。
三、各级领导要对每日停产检修时间按计划给予保证,不得以各种借口随意取消、缩短或变更检修时间。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二小时内处理不完的允许延长检修时间进行处理。
四、为保证日停产检修的正常进行,区队要制定好日停产检修计划,安排好检修项目及内容的循环周期。
五、主提升运输系统要作为检修的重点,机电队要认真组织检修并作好记录。维修工要按检修项目、内容、时间认真进行检修,机电队值班领导要对日检修项目及内容进行验收签字。
六、严格按照停送电、停送风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修,严禁违章作业。机电队检修变电所及线路需要对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时要汇报矿调度室及安全监察处,停风迎头要组织撤出人员。
第二十五节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一、 绞车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绞车司机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绞车的运行、维修、保养由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负责。
3、绞车司机必须每班对设备和机房进行清扫,使设备和机房保持清洁、卫生。
4、司机应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其他有关需要记录的内容。
5、司机应按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好记录并报告有关领导。
6、绞车维修工每日必须执行两小时检修制度,加强维修保养,使绞车处于完好状态。
7、司机和维修人员必须参加双月停产检修工作,掌握设备维修情况 。
8、维修工必须每日对绞车各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作好记录。
9、司机和维修人员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和整定,并作好记录。
10、绞车维修人员应做好绞车的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使备品备件有足够的数量,以便随时更换使用。
二、水泵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水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2、水泵司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3、水泵司机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了解排水系统,熟悉掌握排水设备和启动控制电气设备的构造、性能、技术特点、工作原理,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独立操作。
4、水泵司机应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其他相关记录
5、水泵的维修要有专人负责,维修工必须掌握水泵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
6、维修要严格质量,达到完好状态。
7、真空泵、射流、底阀、闸阀、逆止阀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
8、机房和设备要达到清洁卫生。
三、压风机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 压风机司机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2、压风机的运行、维修保养由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负责。
3、压风机司机必须每班对设备和机房进行清扫,使设备和机房保持清洁卫生。
4、司机应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其他相关记录。
5、司机应按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好记录,并报告有关领导。
6、维修工应按照完好标准要求,加强维修保养,使压风机处于完好状态。
7、维修人员必须每日对压风机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作好记录。
8、司机和维修人员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压风机各种保护进行试验和整定,并作好记录。
9、维修人员应做好压风机的备品备件准备工作,备品备件应有足够的数量,满足及时更换的需要。
四、主通风机房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主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2、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各班司机和维修工共同负责,并分工明确,包机到人。
3、机电部门要制定主通风机定期检修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主通风机处于完好状态。
4、维修工及司机要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
5、检修后的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6、辅助设施由维修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保养,每年反风演习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各部都要保持良好状态。
五、锅炉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司炉人员要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加强责任心,确保锅炉设备安全运行。
2、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做到应知应会,掌握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程序。
3、锅炉的各种安全设施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要按规定按时进行检验。
4、锅炉设备的维修要有专人负责。
5、锅炉设备维修要严格保证质量,达到完好状态。
6、所有汽水管道要经常检查修理,并做到包扎、吊挂良好,泄漏率千分之二以下。
7、维修人员要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存工作。
8、要做好锅炉设备的停炉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节 井下管路敷设规定
一、管路的编号管理
井下不同用途的管路应加以区分,其中供风管路外表面呈蓝色,注浆管路外表面呈黄色,洒水管路与排水管路外表面呈黑色,每根管路上必注明:管路内的流体方向――用“→”号表示;管径――用“DN”表示; 注浆、供水、供风、排水四种管路上分别用白漆标注“注浆”“供水”“供风”“排水”字样,每根管路上按顺序标注用途、管径、编号、流向四种标识。四种标识的大小以占用所在管路周长的三分之一为宜。标识在圆周上的位置应朝着人员行走时的视线方向。
二、管路的固定管理
注浆、供水、供风、排水四种管路在井下的敷设不允许落地使用,要用托梁或托块进行固定。金属管路固定间距为4m,复合材料管路的固定间距为2m。
第二十七节、关于电缆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加强电缆专业化管理,建立电缆管理专职机构,各单位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区队(车间)有检查维护责任人,使电缆管理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电缆管理档案,做到“帐、卡、物、牌板”四统一。
三、电缆的选型 、安设、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四、电缆的选用必须与所使用的电压等级相适应,有“煤安标志” 和 “检验合格证”,低压电缆使用阻燃电缆,有“阻燃合格证”。
五、新电缆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并满足上述以上四条的条规定,不合格电缆禁止使用,新电缆使用前必须编号并及时建档。
六、电缆的安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井下巷道内电缆每隔500米,拐弯或分支点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峒室进出线电缆、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有:编号、用途、电压、规格型号、维护责任人的标志牌。电缆标志牌要统一制作,认真填写内容。电缆必须悬挂,悬挂高度应保证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悬挂的间距不超过2 米,并保持驰度一致。电缆跨越巷道或门口时,应使用电缆过桥。电缆与风水管路同侧吊挂时应在管路上方0.3米以上距离。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之间的间距应大于0.1米。低压电缆之间的间距应大于50mm,盘圈或“8”字电缆不得代电(采掘机组和电煤钻供电电缆不受此限)。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的连接应使用合格的接线盒,立井井筒内敷设的电缆不得有接头。电缆穿墙部分应有保护套管,并严密封堵。
七、电缆的检查和维护必须由专人负责,对低压橡套电缆每班检查一次,对高压电缆每月进行一次外观和绝缘性能检查,每年一次防腐处理,每年进行一次泄露和耐压试验,并将检查和试验情况及时填写记录。
八、低压橡套电缆的修复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满足原性能要求。在地面修复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二十八节、关于小型电器的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小型电器管理机构和管理档案,各单位机电科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区队必须有专职检查、维护人员,使小型电器管理规范化。管理档案应具备“帐、卡、物、牌板”四统一。
二、防爆小型电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入井前必须由持证的专职防爆检查员进行检查,符合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三、新购或修复的小型电器必须满足《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相关规定要求,小型电器应进行编号,并及时入账。
四、小型电器的各零部件应齐全完好、接线整齐、内外清洁无杂物、表面防腐良好。小型电器要集中上板,完好牌、责任牌、防爆合格证齐全清晰。
五、使用中的小型电器必须有专职人员每天检查一次,跟班维修人员每班检查一次,必须满足防爆性能要求,发现失爆,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杜绝失爆。
六、小型电器严格执行包机检查维修制度,责任人必须明确,现场小型电器合格率不得低于95%,防爆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七、报废的小型电器必须经各专职人员共同检验确认并及时消账。
第二十九节 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矿在矿灯的领用和发放上,要制定具体的领用和发放规定,对外施工单位采取收取押金措施,杜绝矿灯的流失。
二、离矿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矿灯者,写出停用矿灯申请,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充电室值班人员检验矿灯完好后,为其出具矿灯交回证明,可持证明及收据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矿灯押金手续。
三、因为矿灯使用者使用不善,造成矿灯丢失或在使用期(500天)内造成矿灯报废的,罚没抵押金。
四、人为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对责任者按其损坏部件价值的2倍罚款,充电室人员见罚款单后方可受理维修(充电室须张挂有矿灯配件价格明细表)。矿灯使用人员严禁故意损坏矿灯闭锁螺丝造成失爆。
五、使用矿灯者不得连续使用矿灯超过11小时而造成红灯。
六、矿灯在使用11小时内出现红灯,应通知充电室值班人员进行维修。 次日下井后仍为红灯的,则通知机电队值班人员。经查实属充电室值班人员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低而造成红灯的,要对责任者做出相应处罚。
七、由于矿灯维修工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好而造成矿灯漏酸、漏液现象,要对矿灯维修者进行处罚。
九、在井下发现矿灯不亮时,要到井上充电室找值班人员迅速维修或临时换灯,严禁私自拆卸矿灯。
第三十节 关于加强地面供电系统管理的规定
一、各用电单位检修线路、开关、增减负荷必须提出申请,报机电科批准后方准实施。
二、线路末端的用电负荷必须有漏电保护,变电所的馈出线上必须有过流保护。
三、支路所带负荷必须小于开关额定容量和线路载流量。
四、新增负荷后所构成的新的供电系统的维护由机电科指定维护单位。
五、严禁任何形式私设线路。
第三十一节 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定期巡视、检查、维修规定
一、线路巡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同时作好护线宣传工作。定期巡视周期每两月一次 。
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雷击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对线路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和检查。巡视时间视气候条件而定。
3、夜间巡视:线路在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运行时,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时间视负荷变化及天气情况而定。
4、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职技术人员进行,了解线路运行状况,并检查指导巡视员的工作。巡视时间每半年一次。
二、巡视内容
1、塔杆:塔杆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有无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良好,标志是否清晰;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高度有无损坏,坍塌;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2、横担及金具: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金具有无锈蚀、变形;螺栓是否坚固,有无缺帽,开口销有无锈蚀、断裂、脱落。
3、绝缘子: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4、导线: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如:接头变色,熔化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断联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导线上有无抛扔物;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有无松弛或开裂现象。
5、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接头接触是否良好,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6、拉线:顶(撑)杆及拉线柱:拉线有无锈蚀、松驰、断股和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7、沿线情况:沿线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避雷针等;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临时设施;导线与树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有无违反《电力设备保护条例》的建筑。
三、线路维修:线路维修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春季进行。维修内容主要是清扫悬垂,对杆塔各部螺栓联接部位紧固;杆塔锈蚀部位防腐;各拉线、坠线、抱箍螺栓压接、联接部位紧固、检查导线有无过热现象。另外,应依定期巡视检查的情况对维修内容进行增加和删减。
四、矿井主供架空线路的定期巡视、检查、维修由机电队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节 停送电制度
一、停送电工作必须使用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事故抢修时可以不用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专人监护。对于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或拆除仅有的一组接地线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专人监护。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执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三、停电刀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四、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五、设备停电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六、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两人进行。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
七、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不得涂改,工作完毕后,三票一并交机电科存档。
八、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九、电压等级为6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停送电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三节 停电检修工作许可制度
一、工作许可人按操作票完成停电操作后,对需停电检修的设备、供电线路,应会同工作负责人检查停电范围内所做的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电气工作票上签名和记入允许工作时间。
二、工作负责人带工作班成员到达工作地点,实施了检修、安装等工作的安全措施后,应再次向全体成员指明带电电气的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才能工作。
三、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及工作项目。值班人员不得改变与检修设备有关的运行方式,如需变更时应事先征得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后实施。
四、当停电作业线路有与其他单位的带电线路相交跨越或平行安全距较小,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取得有关单位的许可后方能施工。否则,严禁施工。
五、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电气安全规定或拆除某些安全设施时,工作许可人有责任制止并及时提请工作负责人注意。
第三十四节 停电检修工作监护制度
一、高压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在高压设备区内工作。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接到允许开工的许可后,要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应有工作负责人事先指派专人接替监护。
三、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
四、在同一场所,多个小组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多人监护必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监护人所监护的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应始终不断地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监护人应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必要时令其停止工作。
第三十五节 变电站管理制度
一、变电站停送电制度
1、变电站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使用停电工作票(事故情况例外)。工作票必须由有资格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签发的工作票内容应正确、措施具体、字迹整洁,不得涂改,一式两份,分别放到工作现场和变电站值班室。
2、变电站值班员接到工作票后,按工作票要求填写操作票,正式操作前应根据操作票的操作顺序在模拟盘上进行操作演示,无误后再进行正式操作。操作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双方需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签字后,工作许可人方可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开工的命令。
3、检修工作结束时,若需试送电,可按如下规定进行: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将该系统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警)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和标(警)示牌;由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值班员按倒闸操作票制度要求试送电,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处理。
4、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理现场,清点工具,检查结线是否正确,被检修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等应做无电状态的拉合试验,试验后应置于断开位置。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范围作周密检查,正确无误后,召集全体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宣布工作结束。
5、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值班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是否清洁无遗物,特别是断路器、隔离开关的分合位置应与工作票相符合。各项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填好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方告工作终结。
二、倒闸操作必须使用倒闸操作票。
1、值班员应根据工作票的要求或地调值班员命令填写倒闸操作票。
2、倒闸操作票应按操作票顺序先在模拟盘上进行操作演示,无误后执行,操作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和操作复诵制。
3、对操作票发生疑问时,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须立即报告工作票签发人或调度值班员,弄清后再操作。
4、操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任务、操作顺序、操作人、监护人及操作时间。操作票应有统一编号,不得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5、停送电操作顺序:停电时,先拉开断路器,再分别拉开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送电时,先合电源侧刀闸、负荷侧刀闸,再合断路器;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安全措施。
1、停送电操作必须使用安全用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设备停电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
3、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且两人进行,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
4、已装设的接地线必须严格登记,交接班交接清楚,并说明装设地点。
5、工作完毕后,必须把地线全部拆除,清点数量,确无问题后方准送电。
四、变电站运行分析制度
1、每月由机电科召集变电站工作人员对变电所的运行情况(主要是负荷变化、运行方式、设备状态等)召开一次分析会,对本月设备运行反映出来的异常状态、主要参数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及时处理,并制定下一月的运行计划,使变电站的运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值班员必须掌握由于季节、负荷变化引起的设备运行状态的变化,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3、当变电站的电流、电压等参数发生巨变或线路发生失踪缺路、设备出现故障时,值班员除按《电气事故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外,应立即报有关领导,由领导组织迅速处理故障,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值班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按时对运行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变电站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工作必须按时在现场进行。
2、认真执行“三交”、“三验”制。即交安全运行情况,交备件材料和工具,交各种记录簿;验收设备是否完好,验收备件工具材料是否齐全,验收设备及环境是否卫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值班员不得交班。
(1)本班没有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
(2)各种记录没有按规定填写;
(3)本班发生的事故和设备存在的缺陷未弄清情况,或留有能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以及未得到上级领导允许离开时;
(4)发现接班人有病态、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应拒绝交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值班员拒绝接班。
(1)发现有(1)、(2)、(3)条中任一条者;
(2)设备状态及运行情况不明;
(3)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损坏;
(4)工具、材料、配件无故丢失或损坏;
(5)设备和工作场所不整洁。
5、若在交接班时间内发生事故,应双方共同处理完成,待设备正常运行后,再履行交接班手续,当班值班员正在进行的正常操作不得交与接班值班员操作。
6、交接班工作必须由交接双方正职值值班员完成,双方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交接双方无疑问后,均应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六、变电站消防制度
1、值班人员定期对消防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者立即更换,每年更换灭火器及 内部填料一次。
2、消防组成员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扑灭设备假想火灾演习活动,通过演习使每个消防成员掌握扑灭变电所各类火灾的技能。
3、发生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扑灭工作,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二氧化碳或四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4、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火种带进高压室,禁止在高压室和控制室内进行电气焊工作,如必须进行该项工作时,应有具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严禁在变电所内吸烟。
七、变电站事故分析制度
1、变电站发生重大电气、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应由总工程师、机电分管领导、安全监察处站长等负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分析小组,进行调查分析。
2、参加事故分析人员,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事故分析要重证据,认真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
4、当事人员提供证词要实事求是、不编造、不隐瞒、不避重就轻。
5、根据事故--分析--处理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的主客观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间接责任者,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责任者的处理应以教育为重,并听取受处理人的辨解申诉。
6、 在分析处理事故的同时要拟定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 事故处理完毕,要写出事故处理分析报告,有关人员要签字,一般事故不得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得超过七天,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天。
八、 变电站巡回检查制度
1、经业务领导批准允许巡视高压设备的工作人员,应按时对高压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工作。
2、巡回检查应按照变电所规定的路线每2小时巡检一次,并作好记录。态参数祥细记录,以便备查。
4、巡回检查内容按照《巡视检查规程》标准执行。
5、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其他安全要求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范》。
九、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管理制度
1、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由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2、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
3、主接地的敷设: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均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
4、局部接地极的安装: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水沟中设置时采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沟深处。
5、其他地点设置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应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6、辅助接地极的安装: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煤(岩)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埋设,并与局部接地极不同侧埋设直线距离大于5米。
7、接地线的连接:
(1)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2)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
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按照《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
8、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
(1)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
面检查(交接班时),并将检查情况填写《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其他电气设备的保
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月1日将《接地装置检查记录》交机电科存档。
(2)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特别注意,随时加强检查。
(3)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受电。
(4) 每年至少要对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其中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提出水面检查,如发现接触不良或严重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或更换,并应测其接地电阻值。主、副水仓中的主接地极不得同时提出检查,必须保证一个在工作。
9、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测定:
(1)在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接地摇表;如采用普通型仪器时,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
(2)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每季至少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应测其接地电阻值并必须将测定数据记入《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中,交机电科存档。
(3)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局部接地极接地电阻值
不得超过80欧姆,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
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姆。
(4)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测定由机电科负责,其他相关区队配合。
十、井下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试验规定
1、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由使用单位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
2、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严格执行日试验制度,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填入相应的记录单内,每月月底将记录单送交机电科存档,并领取下月记录单。
3、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4、试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并通知维修单位,由维修单位立即处理。
5、属机电队维修而由其他单位负责检漏保护装置试验的设备,机电队应定期对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进行抽查、试验,每周不得少于2次。
第三十六节 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数量和对其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管理技术人员。锅炉管理人员要按《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可任意调动。
二、机电科要重点抓好锅炉房、压风机房范围内的固定或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对流动容器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三、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年按规程要求向当地锅检所呈报“锅炉检验申请表”,待确定日期后进行检验。
四、订购锅炉前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经委等有关部门办理新增、更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锅炉辅助设备、压力容器时,要配齐《规程》所规定的有关图纸、资料,炉膛结构和辅助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否则不得订购。
五、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要有开工报告和安装施工方案,经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接安装。锅炉安装完成后,要由当地锅炉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出据 “检验报告”,未有检验报告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六、受力元件的大、中、小修或改造,应编写施工方案(措施),其中大修(或改造)要经劳动部门同意。
七、锅炉、压力容器在上述安装、改造、修理后应按《规程》要求做超水压试验或耐压试验,试验需请劳动部门参加。
八、锅炉用水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以经济制裁或追究法律责任。
九、锅炉工是特殊技术工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和水质工,不经培训、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操作证者不得使用、操作锅炉。
十、当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报废时,应按规定向上级汇报,办理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节 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一、压力表每半年由法定部门进行一次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运行人员应重点检查:
二、锅炉做性能检查时;
三、长期停用后再次启动时;
四、安全阀的启跳压力与调整压力出现差别时;
五、由于压力表指针摆动异常等,对其性能发生疑问时;
六、因发生汽水共腾异常情况,已影响到压力表时。
七、水位表每半年拆卸检验一次。
八、安全阀每半年由法定部门进行一次检验。
九、锅炉每半年进行一次热效率测定,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检验。
第三十八节 计量器具检验与管理制度
一、计量器具检验
1、机电科负责全矿计量器具的统一登记管理及检验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登记建账。计量台账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型号、校验日期、有效期等。
2、对损坏的计量器具要及时进行更换或外委有资质的部门及时进行维修。损坏的计量器具按矿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计量器具台账中删除,同时通知机电科作相应处理。
3、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购买适量的计量器具作为备用,以确保计量器具校验时不致影响生产。新购买的计量器具必须建账管理,同时纳入计量器具正常管理。新购买的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各单位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在校验期间必须与有资质的校验部门配合,以确保校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在机电科设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开展相应的工作。对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特性,确定强检器具和一般计量器具。
2、各单位下属单位的计量仪表应根据类别进行存放、标识,对损坏的或校验不合格的计量仪表应分别存放、标识并做废品处理,及时更改计量台账,同时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在全矿计量台账上做相应更改。
3、计量设备报废由检验部门出具报废通知单,机电科和使用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后方可报废。准备报废的计量设备需按各单位有关规定做报废处理(小型计量仪表可直接作废品处理)。
4、各单位机电科要定期联系有资质的计量检验单位对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做到无漏检、迟检现象。
5、各单位新购进的计量仪表、仪器机电科及时进行计量编号并建立使用台帐。
6、计量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损坏现象,必须对以前的计量数据进行分析,以确保计量数据的有效性。
7、各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率要确保达到100%。
8、各单位需增置的大型精密计量器具,需提前作出计量器具采购计划,报送分管领导批准后购置。
9、新采购的计量器具、监测仪器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附件、技术档案。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10、计量设施的安装必须外委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11、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机电科要及时组织分析处理。
12、计量器具不许任意改装,如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必须改装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改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重新校验并报机电科备案。
13、停用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停用手续;入库封存的,经机电科检查后,入库封存。停用的计量器具恢复使用时,如超过检验周期,必须经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各单位在用的计量器具若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机电科要及时在计量台账上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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