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节 环境保护责职及资金来源
矿区环境保护方针是:遵守法规,防止污染,综合利用,持续改进,总体发展。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减少“三废”排放和环境污染,创造清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一、各单位要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检查、监督矿属各单位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情况。
2、审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4、 决定罚款事项。
二、各单位要设立环保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三、环保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环保法规,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编制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管好用好环保资金,积极治理污染。
4、 做好环保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管好技术档案。
5、推广环保先进经验,交流环保情况信息。
6、有计划地培训环保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矿长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矿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
2、统筹安排协调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和环保工作建设。
3、 完成任期内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五、有计划地治理水、气、声、渣等污染。
1、烟尘、粉尘均需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
2、保证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外排废水各项污染指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之内。
3、要加强噪声源设备及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将噪声污染控制在容许的规定范围内。
4、合理处置和开发利用矸石等固体废物,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严格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建立完备的设备运行档案,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七、一切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均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八、 污染治理资金来源
1、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7%部分。
2、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的部分作为综合利用与环保工程的发展资金。
3、改扩建、大修理、更新(维简)工程的污染治理从相应的工程费用中解决。
第二节 奖惩
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责任目标考核评分奖罚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分级考核奖惩规定。
一、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运、拆除环保设施,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和人员伤亡,要对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单位要切实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污染事故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有权批评检举,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检举人受法律保护。
四、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节 关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的规定
一、 矿井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及利用
1、矿井水、生活污水要有专门的处理系统。矿井水经过井下、井上两级加药混凝沉淀处理后,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生活污水经一级沉淀和二级生化两级处理系统处理后,要达到污水排放标准。
2、为保证现有的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生活污水和矿井水得到净化处理、重新利用或达标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水体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其他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固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毒、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办公用品垃圾四类,各单位要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及处置,并进行标识。
2、物业管理处负责办公用品垃圾、职工单身宿舍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的分类、存放和处置。对有毒的废弃物如包装袋、包装箱、玻璃瓶以及其他容器,应分别存放,明确标识,防止二次污染。废弃物应指定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防雨、防泄漏等设施。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存放和处置。
3、各单位要制定清除废弃物规定,落实具体清理人员和时间间隔。运输废弃物时,应确保不散撒、不混放、不泄漏,在运输中一旦发生散撒泄漏,必须立即进行清理。
4、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各单位后勤部门应做好废弃物处理记录,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清理日期、清理人等。
第四节 粉尘及污染防治
一、井下粉尘防治
1、为确保井下空气新鲜,生产区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通防队按照月度配风计划,负责供风地点的风速、风量测量和通风设施安设。
2、机电队和通防队按照矿井月度作业计划和井下分工,安装维修井下防尘供水管路,通防队负责安装维修防尘设施,各生产区队按规定使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综放面100m)范围内,由采煤队按作业规程进行除尘;掘进工作面所有范围内,由掘进队按作业规程开展防尘工作;
3、全负压供风巷道由通防队按巷道冲刷制度进行除尘。通防队按质量要求,负责井下地点的粉尘取样和测尘工作,并填报《月份粉尘测定报表》、《综合防尘情况季报表》。
4、防尘仪器、仪表由测尘员每天检查维修,每年送上级检定单位进行大修、校正,填写仪表维修记录,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5、通防队、安全监察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出现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巷道有粉尘积聚现象等情况时,要立即停产整改。
6、通防队每月月底总结本月防尘计划完成情况,并编制下月防尘工程计划。
二、地面粉尘防治
各单位要对地面及道路扬尘和灰渣扬尘的治理划分责任区,明确治理责任和目标。
1、严格控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要经过净化处理,不得在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2、对水泥库水泥粉尘要采取治理措施,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对从事此工种的工人要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
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各单位要制定绿化规划,逐步扩大绿化面积,净化空气,减少污染。与外委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实施治理的条款。
三、噪声污染的防治
1、矿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主要来源为:矿井主通风机、空压机、选煤设备等。
2、各单位应对产生噪声源的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制定和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检查规范,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3、矿界噪声监测标准: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于65dB(A),各单位机电科要根据测点分布情况,组织实施厂界噪声的监测和测量,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交流、保管。当监测结果超过标准时,机电科要在两日内以通知单的形式传达到责任单位。
4、对于新用设备的选型及更新设备选型方面,设备使用单位要选用噪声低,减振效果好的设备。
5、产生噪声源的单位要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 。
6、噪声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对设备、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7、各单位要对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保证清洁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条例制定放射源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2、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放射源的申请许可证,对放射源定期监测,对维护使用人员作定期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输出器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放射源输出器安装拆卸、转移、维修、测试由生产部及分管技术人员进行,专业人员协同进行,其他人员不得任意进行。
4、放射源输出器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上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源输出器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6、放射源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防护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技能,正确使用、维护放射源输出器。
7、放射源输出器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火、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源输出器壳体的封闭性能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建立监测记录存档。
9、放射源的封闭损坏或失效时要禁止使用。射线源部件损坏时,要在射线源周围规定直径范围内,设置警告标志禁止行人进入。
10、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11、禁止对放射性物质作抛弃处理。
12、放射源要有防盗设施并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保卫部门要加强对放射源的保卫巡查工作。
13、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