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下井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总工程师、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每月28日前,由安全科编制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字确认后,由办公室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
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矿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5、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0,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并在井口公示牌填写带班领导姓名。
7、月度带班完成情况,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
1、由矿部相关技术安全人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公司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500元/次。
3、煤矿领导带班升井后,应当将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元/次。
4、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违者罚款500元/次。
5带班领导擅离职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罚款1000元/次。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500元/次。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的,免去当班应带班领导职务,并罚款200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园兴煤矿
2011年1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