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2009年10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考核企业安全绩效,正确引导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绩效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监部牵头负责安全绩效考核工作,是生产安全指标考核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办公厅、政工部、审计部分别是形象安全、政治安全、经营安全指标考核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安全绩效考核包括生产安全、经营安全、政治安全、形象安全四部分,各部分权重比例分配执行《绩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否决指标、关键指标和控制指标。
(一) 生产安全包括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机组非停次数及大修全优率等指标。
(二) 经营安全包括依法经营、资产损失等指标。
(三) 政治安全包括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群体性事件、影响企业稳定和队伍稳定事件等指标。
(四) 形象安全包括损害华能形象和声誉的舆论、报道、供电供热供水、节能环保、突发事件等指标。
第三章 计分规则
第五条 安全绩效及其包括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政治安全、形象安全四部分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规则,基准分值为100分。
第六条 计算公式
安全绩效实得分=∑各部分实得分×各部分占安全绩效权重比例
第七条 生产安全指标计分规则:
(一) 否决指标
1、 发生华能职工人身死亡事故(井工煤矿每生产百万吨煤炭人身死亡事故超过0.2人);
2、 发生负有责任的外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
3、 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航运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二) 控制指标
1、 发生外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每次扣20分;
2、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设备、设施等事故,每次扣20分;
3、 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小于等于1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5次/台年,扣5分;
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大于10台,小于等于3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2次/台年,扣5分;
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大于30台,小于等于10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1次/台年,扣5分;
水力、火力发电机组总台数大于100台的企业,一般设备事故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05次/台年,每超过0.005次/台年,扣5分;
风力发电机组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每次扣5分。
4、 发电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生率应小于等于0.5次/台年,每超过0.1次/台年,扣5分;
5、 机组大修全优率,水电应大于等于90%,火电应大于等于70%,未达标扣10分;
6、 煤矿每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扣10分;
7、 井工煤矿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但未超过0.2人/百万吨煤炭,扣20分;
8、 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非人身伤亡事故,每次扣10分;
9、 上述各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 经营安全考核指标均为关键指标,计分规则:
(一) 依法经营(满分70分)
1、 考核企业违规违纪情况,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满分(21分),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按照程度扣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得0分;
2、 重大经营事项依法决策情况,投资和收购等重大经营事项完全按照内控制度执行的满分(14分),未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的得0分;
3、 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满分(14分),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的得0分;
4、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满分(7分),出现则为得0分;
5、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情况,不存在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满分(7分),出现重大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得0分;
6、 其他依法经营情况。经各项检查未查出问题的满分(7分),出现重大问题得0分。
(二) 资产损失(满分30分)
未发生资产损失得30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得24分,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得15分,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得0分。
第九条 政治安全指标计分规则:
(一) 否决指标
1、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造成影响的;
2、 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进京上访事件。
(二) 控制指标
1、 维稳信访领导体制、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机构与人员不明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制订的,扣10分;
2、 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事件,5人以下(含5人)的,每次扣10分;5人以上、30人以下的,每次扣20分;
3、 违反社会治安等法律规定,出现违法犯罪的,每人(件)扣10分;
4、 “法轮功”痴迷者参与违法活动的,每人次扣10分;
5、 发生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领导未及时组织、派出工作队伍赶赴现场到位工作的,每次扣10分;未按“三个渠道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维稳信访事件的,每次扣5分;缓报、瞒报维稳信访事件的,每次扣5分;
6、 上述各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第十条 形象安全指标计分规则:
(一) 否决指标
1、 因自身责任被中央级媒体或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其他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对华能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2、 因自身责任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或发生环保违法违纪事件而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
(二) 控制指标
1、 未对社会舆论加以引导,因自身责任被任何一家中央级媒体、行业媒体或省级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或因自身责任发生节能或环保问题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对华能形象造成一般损害的,扣35分;
2、 未建立健全形象安全管理体系的扣20分,其中,形象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的扣10分,形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0分;
3、 形象安全日常工作不到位的扣10分,其中,未制订新闻应急处理预案或预案不完善的扣5分,舆情监控和分析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4、 对媒体负面报道应急处理不当的扣25分,其中,报告不及时(报道出现4小时后)扣5分,启动应急预案不及时扣5分,处理不当(负面报道出现72小时后,仍有新的负面报道出现)扣15分;
5、 未正确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指令和要求的扣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释义
资产损失划分标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