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1-01 23:17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原煤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都必须根据自身特点,细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具体负责集团内所有原煤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包括托管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湘能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湘能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各煤矿必须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还必须配备防突及瓦斯抽采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工程设计管理
(一)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与施工图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三下”压煤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以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
采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以及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可由原煤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完成。
(二)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资源储量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储量核实(或储量检测)报告及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提供的资料组织设计。
(三)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预可研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须报股份公司审查,经批准立项后才可进行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设计。
(四)矿井技术改造必须在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重大项目(500万以上)应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矿井开拓延深工程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研究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设计单位根据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编制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
第七条 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管理
(一)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重大(5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工程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工程全部竣工后由股份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及时申请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水平延深工程、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区施工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八条 必须坚持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采用非壁式采煤方法,其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批准。非壁式采煤方法的回采管理办法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制定,报股份公司备案。突出煤层采煤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突出煤层采煤方法暂行规定》执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应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制定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的整改规划,并认真组织整改规划的实施,限期解决非壁式采煤方法开采的问题。
第九条 采区投产前,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由原煤公司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含水断层、过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有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区管理局备案,原煤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和矿井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直至过程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壁式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其它采煤方法必须积极推广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使用单体支护的采面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各工作面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支柱;所有单体支柱必须定期运到地面检修,对超期服役的单体支柱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加强维护、检测、维修。
(二)泵站压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三)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四)底板松软工作面,支柱必须加装柱鞋;
(五)采高在1.8m以上或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支柱要采取连锁技术措施;
(六)炮采工作面应推广应用毫秒爆破技术,并有防止炮崩损坏支柱活柱的措施;
(七)回采工作面应建立设备维护检修制度,责任到人;
(八)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上下出口必须加强支护,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搞好超前支护。
第四章 开拓掘进管理
第十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原煤公司至少每季组织召开采掘平衡会。各原煤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和采区开拓准备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采区接替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安排落实,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工作面接替由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排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新水平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新采区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备竣工投产条件。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应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其它防突措施施工时间,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五条 矿井应以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单产单进、提高效率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和改革开拓布署、优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为重要的技术工作抓好。
第十七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
(一)积极应用光爆锚(网)喷技术,锚杆支护巷道要进行锚杆拉力检测。努力实现岩巷支护锚(网)喷化,煤巷、半煤巷支护金属化,有条件的煤巷、半煤巷推广锚(网)喷支护。
(二)优化设计,优化劳动组合,改进掘进工艺,改善掘进施工环境,组织快速掘进,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进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机械化掘进及凿岩台车、机械装矸。
(四)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中腰线必须按规定延伸,中腰线距作业点岩巷不得超出5米、半煤巷不得超出3米、煤巷不得超出2米。
(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点标示,标示内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人姓名。
第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二十条 巷道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破碎带、石门揭煤和巷道贯通等,原煤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
第五章 机电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井提升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高效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车运行、提升绞车、钢丝绳检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电机车、矿车、轨道、架空线的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检查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和改造的2米及以上绞车,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局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2米以下提升绞车必须经原煤公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各矿井必须制定主、副井(含暗主、副井)提升绞车、提升装置、提升系统各类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制度,司机及包机人员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巡回检查。各级机电部门要制定主要提升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矿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原煤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一次排水系统全面检查,每年一季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和原煤公司总经理组织进行一次排水、供电、防治水全面检查。各矿井每年必须至少对水仓进行一次清理,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每年一季度各矿井必须对供排系统进行一次全负荷运行实验,并提交总结报告,报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每一回路应能担负整个矿井的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原煤公司应组织一次矿区高压供电系统的全面检查。原煤公司每年必须按规定对高压供电系统的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电气试验,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试验报告要送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井下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计算。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二)高、低压开关的各项安全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性能可靠。各矿井每季要进行一次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每年对井下供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试验;
(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三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下井;
(四)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定期进行检查,要求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螺丝齐全紧固,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合格的挡板,电缆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五)电气设备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六)井下变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七)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铜芯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的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
(八)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须要操作高压的地方必须配有高压绝缘用具;
(九)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试验记录要由矿井主管机电的副矿长签字;
(十)下井高压电缆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高压耐压电气试验,试验电压按规范标准进行;并要有试验记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应组织一次对矿井安全供电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及《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火、防治粉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矿长为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井灾害情况,负责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题安全办公会议,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设通风部,各原煤公司必须设“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井必须设通风队(区),具体负责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有突出矿井的原煤公司应设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矿井应设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职领导,专门主管矿井防突与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矿井必须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专业工程队伍,具体负责矿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各级“一通三防”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作需要,矿井“一通三防”人员配备人数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门提出意见,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原煤公司总经理批准,矿长负责配齐。
第三十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突出矿井的采区和工作面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只允许施工与构成通风系统相关的工程,可将此种回风串入生产水平,但必须确保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非突出矿井的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的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串联通风。同一区段内,禁止2个或2个以上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道作业。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业。短时间必须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钻作业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突出或自燃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畅通,不应在其中设置调节风窗,失修巷道必须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矿井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正式运行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在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时,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在现场负责指挥测定的全过程。矿井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一次。当矿井改变一翼通风系统或转入新水平生产后,也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的所有资料,必须作为重要技术资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组织一次通风系统检查,每季组织一次巷道失修情况检查;原煤公司每季应对所辖矿井反风设施组织一次检查,每年应组织矿井进行反风演习。演习前,矿井必须制定反风演习方案,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反风演习应由原煤公司总经理负责指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移必须实行申请制度。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局部通风设计。所有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三专”供电,有电气设备的煤与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两闭锁”。
突出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装配标准达到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其检查的方式和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固定工作面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数据要实现“三对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工要做好交接班;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矿井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十五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制订瓦斯排放制度。启封密闭、恢复盲巷通风、处理积聚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瓦斯时,必须制订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处理浓度在3%以下的积聚瓦斯时,由通风队提出措施,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矿井辅助救护队或通风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应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时进行。排放瓦斯必须由矿井值班领导在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
第三十六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原煤公司应将鉴定结果报管理局初审汇总,报股份公司审查。开采新水平、揭开新煤层,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以及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鉴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制度,严格盲巷管理,消灭敞口盲巷,杜绝盲巷窒息事故。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一旦停风,施工队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长期停风时间超过7天的的煤巷、半煤岩巷或停风时间超过30天的岩巷必须封闭。
当采掘作业接近盲巷或准备与盲巷贯通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通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措施,防止误穿盲巷。
第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和所属原煤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总经理、矿长为首的防突领导小组,并建立防突办公会议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制订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并随同年、季、月生产计划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报批后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必须优先采取保护层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为区域性防突措施的补充。
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监、防突等部门的职责。突出矿井口调度室、防突业务部门,必须对井下防突作业地点实行24h调度,并建立专门的防突调度和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所有煤矿排放的瓦斯浓度必须达到《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规定。对可直接利用的高浓度瓦斯,应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设施,加以利用。抽放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应以瓦斯抽放管理部门为主;瓦斯利用所获收入应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和扩大瓦斯抽放,实行以用养抽。
第四十二条 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抽放瓦斯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矿年、季、月抽放瓦斯计划,平衡掘、抽、采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编制延深水平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控管理队伍,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相关图纸、资料应齐全,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监测中心室必须24h有人值班,矿长与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审阅监控日报。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股份公司联网,实现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须制订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专门人员,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迅速反应、快速排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矿井巷道布置、采区、工作面设计、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黄泥浆、注凝胶或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火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安装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建立定期测尘、冲刷积尘、清扫巷道、工作面投产前防尘设施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建立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并及时填绘。
第四十八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调度制度,调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要对矿井瓦斯超限、火灾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跟踪、处置。
第七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明确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是防治水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者。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编制和完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矿图,并及时填绘相关的图纸,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台帐,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加强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并建立台帐。
第五十三条 测量外业要坚持复测制度,内业计算应坚持正付本对算制度。重大测量工程开始前应编写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重大测量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观测。主要测绘仪器每年要进行检定。常用测绘仪器、工具要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五十四条 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对重点防治水工程应制定单项工程计划及设计,以便对照检查和落实。
第五十五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井田范围内的正在开采或废弃的小煤窑及采空区情况,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岩、断层、老空(窑)等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情况。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小煤窑调查台帐。加强管理,掌握其开采动态。
第五十六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照防治水工作计划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跟踪整改其隐患。所有矿井应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明确抢险队伍。做到每道防线,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分析,并制定相应“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水体下或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设计,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九条 各矿井应绘制储量计算图、“三量”计算图,并于一季度将上年度计算图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应编制“三量”报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三量”报表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要绘制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
第六十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地质、测量部门,应与采矿、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
第八章 煤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度重视煤炭质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从源头确保煤炭质量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原煤公司应明确分管煤炭质量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对商品煤质量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凡煤炭质量有问题,应进行分析,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原煤公司应配专人负责煤炭的质量管理,矿区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质量。
第六十四条 应加强毛煤质量管理,严格矸石、杂物的拣选。
第六十五条 掘进半煤岩巷道应实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装、分运。
第六十六条 采煤设计、开采过程和运输系统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同质量煤层应合理配采,保证煤炭质量的相对稳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炮采工作面对厚度超过300毫米的夹石层,应创造条件实行分采、分装、分运,并坚持放炮后先拣矸后出煤。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七条 原煤公司每二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度、股份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十八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对生产技术工作情况组织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并对生产技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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