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运输工种操作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窄轨电机车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车前的准备
第三节 起 动
第四节 运 行
第五节 减速停车
第二章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充电作业
第四节 充电完毕
第五节 充电室设施
第六节 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章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检修操作前的准备
第三节 检修工作的原则
第四节 工作结束
第五节 有关说明
第四章 矿车修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作前的准备
第三节 检查、修理
第四节 验 收
第五章 翻车机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翻车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翻车作业
第四节 工作结束
第五节 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 窄轨铁道轨道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平巷施工与维修
第三节 斜巷更换和翻修轨道
第四节 轨道维修
第七章 架线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新线架设
第三节 牵引网络维修和更换
第八章 斜井人车修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修理工检查检修人车的程序及质量事项
第三节 工作结束
第九章 人车跟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行前检查
第三节 运行操作
第四节 下 班
第十章 行车调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接班
第三节 行车调度
第四节 处理事故
第五节 记 录
第十一章 立井信号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
第三节 信号发送
第十二章 立井把钩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提升物料
第三节 提升人员
第十三章 斜井及矸石山信号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发信号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四章 斜井把钩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节 摘挂钩操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五章 小绞车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节 起动
第四节 运行
第五节 停车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无级绳牵引绞车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节 起动
第四节 运行
第五节 停车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十七章 无级绳牵引绞车跟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节 摘挂钩操作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章 运料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装卸料
第三节 平巷、斜巷运料
第四节 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章 巷道清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作业前准备
第三节 作业
第四节 工作结束
第二十章 电机车跟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作业前的准备
第三节 作业
第四节 故障处理
第五节 工作结束
第一章 窄轨电机车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
第四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严禁用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片)。
第五条 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六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严禁强拉硬顶。
第二节 开车前的准备
第七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及线路情况、存在问题等(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连接器应良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应正常;
6、蓄电池电压应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应稳妥,锁紧装置应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9、集电器起落应灵活。
以上情况都应记入交接班记录薄中。
第八条 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中,任何一项不能正常使用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九条 向机车各注油点注油时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合格适量的润滑油;将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十条 开车前应督促跟车人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特殊物料无专项措施的;
4、运送物料的机车、车辆上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人及特
许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三节 起 动
第十一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灯、红尾灯。
第十二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关闭车门、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十三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连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十四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第四节 运 行
第十五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他位置停留稍长时间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上,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上,产生过热。
第十六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作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十七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低速行驶。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行驶中,司机必须注意了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十九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二十条 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5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二十一条 地面接近桥涵、道口或在雨雪雾天气中行使,井下接近风门、巷道口、洞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行驶前方有人、有车辆或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二十二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二十三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第五节 减速停车
第二十四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停止。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 制动电机车的方法改变行驶方向。
第二十五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应迅速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的撒砂。
第二十六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二十七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二十八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二十九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三十条 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位置应在道岔警冲标志以外;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二章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充电工应熟悉本岗位的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性能。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并能熟练的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三十三条 充电前必须先对电池装置的防爆标志和铭牌(型号、额定工作电压等)进行整体检查。
第三十四条 蓄电池的充电分为初充电和日常充电:注入电解液后的第一次充电为初充电,初充电后的各次充电为日常充电。日常充电包括正常充电和恢复电池性能的均衡充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十七条 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二节 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换电瓶箱时,必须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三十九条 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四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四十条 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和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后再行起吊。吊车升起后,吊重物下不准站人。
第四十一条 充电工作开始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再行送电。
第四十二条 先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四十三条 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检查各电池见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四十五条 充电机电源的两极(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的负极)不得接反。
第四十六条 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替代。
第四十七条 打开全部电池旋塞,清除放在电瓶上的工具、物品与脏物。
第三节 充电作业
第四十八条 首先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再起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四十九条 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五十条 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时间、充电电流、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才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密度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五十二条 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密度:酸性为1.26±0.01,当小于1.25或大于1.27时,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密度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五十三条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C;苛性钠电解液35°C;硫酸电解液45°C。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五十四条 检查连接线和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五十五条 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五十六条 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螺帽。禁止将搬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五十八条 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密度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 充电完毕
第五十九条 充电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拔掉插销,待1—1.5小时后,才准盖上电池旋塞。然后,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待用。
第六十条 工作结束后,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仪表,并填写当班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
第五节 充电室设施
第六十一条 充电室必须设置水源,以备冲洗蓄电池之用。
第六十二条 充电室必须设置电压表、点温计、比重计及温度计
等检测仪表。
第六十三条 充电室必须设置防火工具和防火器材。
第六十四条 充电室必须设置充电架及推移电瓶箱的设备或起吊
设备。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六十五条 充电室必须设置护目眼镜,橡胶手套,胶靴及橡皮围裙等,以备配制电解液时使用。
第六十六条 盛电解液的容器必须坚固、耐酸碱。在配制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如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六十七条 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充电室内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5%硫酸钠溶液,遇到电解液烫伤时,先用中和电解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六十八条 配制碱性电解液时,事先准备好足够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备皮肤沾有碱液时冲洗。
第六节 其他注意事项
第六十九条 每周检查一次漏泄电流和清洗特殊工作栓。
第七十条 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
第七十一条 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六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七十二条 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第七十三条 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三章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修理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才能从事本工作。
第七十五条 修理工必须穿戴配备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工作岗位。
第七十六条 修理工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机车库内进行,临时小故障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要和井下运输调度站联系并征得同意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
第七十七条 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木楔等将车稳住,架线机车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切断机车架线电源,蓄电池机车拨开电池插销。
第七十八条 修理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后进行验电,再行对地放电。
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器设备只允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二节 检修操作前的准备
第七十九条 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机具、绳索,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第八十条 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须符合要求,严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使用千斤顶顶起重物时,必须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八十一条 修理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三节 检修工作的原则
第八十二条 使用手锤、手钳、螺丝刀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八十三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应当注意电机外壳必须接地,并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八十四条 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八十五条 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工作的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操作。
第八十六条 操作大型专用机床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才能进行操作。
第八十七条 拆卸机轴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C--100°C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行装配。
第八十八条 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机件应当加以标记,并用煤油清洗干净(轴承清洗后要用细白布擦拭干净)。清洗轴承箱、齿轮箱后,必须认真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八十九条 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电镀、喷涂等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补。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九十条 热装轮毂时,必须保护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毂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同一台电机应用相同型号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纱纸打磨吻合。
第九十二条 炭刷压力调整、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测定,并符合要求。
第九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83D 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不得涂油漆。
第九十五条 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试运转。
第四节 工作结束
第九十六条 检修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内容包括: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
第九十七条 工作结束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离开工作现场时要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
第五节 有关说明
第九十八条 本规程只作为矿用窄轨14吨及以下电机车修理工操作依据。检修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标准未尽部分按有关规定及产品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第四章 矿车修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矿车修理工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助手和学徒工可在合格的修理工的指导下,从事有关操作。
第一百○一条 矿车修理工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熟悉本工种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第一百○二条 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薄,并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查、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以及检查检修内容和存在问题。
第一百○三条 检修、检查电器及电力拖动设备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并及时填写检修记录。
第一百○四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近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一百○五条 多人工作的场所,要统一指挥,明确分工,行动一致,安全措施到位。
第一百○六条 有关车、钳、锻、铆、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应分别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七条 操作起吊、行走设备时,周围应无障碍。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站人。
第一百○八条 操作运转设备时,发现异响、异常现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条 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及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必须带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使用专用设备或工具时,操作人必须熟悉其性能、使用方法,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二节 工作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前应按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配件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作前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具,并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可靠。
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等设备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三节 检查、修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理工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列检过程中当发现需要修理的矿车时应调出修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无碰头,碰头弹簧损坏,螺丝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转动不灵活;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装置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在井下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应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车轮对轴承应注入适量的润滑油脂,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每半年内至少注油一次,每一年内必须清洗一次。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档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箱体内确无杂物,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人工整形时,手锤前方禁止站人,防止飞锤伤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拆装矿车碰头时,要使用专用工具,人员不得站在碰头正面,防止弹出物件伤人。
第一百二十条 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零件不受损坏;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C的油中加热(最高不得超过100°C),加热10—15分钟后在行装配。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轴承,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凡中修、大修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车修理人员应将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薄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
第四节 验 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必须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账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翻车机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翻车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一百三十条 翻车机司机应熟悉本岗位的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熟悉岗位范围内的供电系统,信号联络方式及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翻车机司机上岗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二节 翻车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翻车机开动前应确认电动机、减速器、制动装置、内外阻车器、滚圈、滚轮、轴承、开关、信号装置等,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开动前应向各部轴承、回转部位等注油,并检查减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标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查各回转部位的保护罩及危险部位的护栏是否齐全完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检查散水除尘装置应能正常使用。
第三节 翻车作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翻车前应先开空车运转,以便观察各部机构运转情况,确认无误后再行翻车。
第一百三十八条 翻车前向货仓下口岗位人员发送翻车联络信号,待收到准许翻车信号后,才能翻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向翻车机内推车时,推进速度不大于1米/秒。
第一百四十条 在翻车机前摘链时必须停车,并用专用工具操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开动翻车机到装车位置(即内外轨道对正)停稳,打开阻车器,推进重车,在顶出空车后,关闭阻车器,再行翻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设备运转时,翻车工不得离开操纵台,应仔细监视运转状态,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机。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车翻完后,要用专用工具挂链,严禁用手直接挂链。
第四节 工作结束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工作结束后,打扫好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填写好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
第五节 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检查各部机件和注油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并挂上停止作业的标志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车在翻车机内掉道时,必须切断电源,再行处理,并设专人监护。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处理故障必须进入翻车机时,必须关闭外阻车器,切断电源,系好安全带,再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翻车过程中如煤尘较大时,应洒水除尘。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管好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
第六章 窄轨铁道轨道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轨道工应熟悉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主要使用方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轨道工凡铺设、维护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准施工;同时必须熟悉和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施工地点及巷道的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方可施工。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垛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并且不准和掌钎人站在同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捣固道床或卧底时,人与人之间间隔距离不少于2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蹦起伤人。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直道钉。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电话线及电气设备。
第一百五十九条 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要垂直方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一百六十条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跑牙或歪斜伤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轨道工使用氧气或电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应按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必须经正规培训持证上岗的焊接操作人员操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施工过的轨道,必须加换地线;并符合下列规定:
1、加换地线时,地线电阻值必须相当于长度相同、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铜导线的电阻值。
2、平行钢轨上的轨道连接线间距,不大于50米。
第一百六十三条 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轨道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无问题时方可撤离现场。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手工锯轨时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丈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
第一百六十五条 轨道钻眼时,应先划好孔的中心线,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丝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丝孔,不得用铁锤打鱼尾板,不准用锤打螺丝。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必须每班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一百六十七条 轨道工每班结束时,必须填写本班工作汇报日志。
第二节 平巷施工与维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区段的两端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监护。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通过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通过的隐患时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一百七十条 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所携带长柄工具要正确使用,不得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下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警示,并通知调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工作时,应注意:
1、监护人员与工作地点之间不少于60米。
2、遇有弯道时,监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一百七十三条 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人工装钢轨时,要使用专用车盘。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人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
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在钢轨车前60米以外必须有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用煤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过煤车前后边缘0.2米,两侧不得超出车宽。超过时必须制定特殊物料运输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弯道器使用时应注意: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的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
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一百七十七条 铺设曲线轨道的规定:
1、铺设曲线轨道,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应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
2、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三节 斜巷更换和翻修轨道
第一百七十八条 开工前要关闭上口挡车器或挡车栏,方可进入现场。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进入现场之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滚落伤人。
第一百八十条 施工时,拆铺轨道不应同时进行,否则必须制订专项措施。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下边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站在平稳可靠的地点,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
第一百八十二条 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矸石、物料清理干净,不准影响安全行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巷道内施工,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井口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断必须设置兜揽防护罩,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栓牢后方可进行装卸。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枕轨都必须整齐牢固的存放在宽畅地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斜巷作业时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节 轨道维修
第一百八十八条 轨道维修工不准单人作业。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轨枕中间,并不准踏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毫米。
第一百九十条 多人作业捣固时,不准打飞镐,要统一行动,不准乱打道岔、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调整轨道方向,要由一人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断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以内,统一进行调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维修工巡查线路时,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线行走,各自应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一人观察来往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 维修工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在短时间内不能排除的故障隐患,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得到许可后方可施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维修工应熟悉、掌握轨道的绝缘检查及维修,每月必须检查两次,做好记录。经常清理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维修工过交叉道口或通过横贯交叉的巷道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不准与机车争道抢行。
第七章 架线工
(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全体施工人员听取技术负责人贯彻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架线工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工具、材料和所需用设备确认良好,检查作业环境确认安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检修、更换、延长牵引网络都必须取得运输调度同意。
第二百条 在牵引网络上施工,必须停电作业,停送电步骤如下:
1、停电
2、验电
3、接地。接地线必须设在电源侧施工地点前10米处。施工地点两端设专人
了望(带信号)。
4、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检查线路,确认无问题,清理现场。
5、送电。拆除接地线,送电。
第二百○一条 短路接地线应用8#铁丝双股,一端紧固在接触线上,另一端紧固在铁轨上。
第二百○二条 地线接法:先接接地端,后接接触端,拆除时,先拆接触端,后拆接地端。
第二百○三条 空中作业上下传递工具、材料,禁止扔抛。
第二百○四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部分按《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维护及运行规程》(以下简称为《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新线架设
第二百○五条 新线架设前,必须检查巷道所给出的悬挂点间距、悬挂高度、横拉线两端的线钩固定情况和吊线钩材质情况等应符合《规程》中第4.7条1款和2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条 横拉线可在施工之前按《规程》第4.7条6款执行。
第二百○七条 施工顺序:设横拉线、放线、挂吊线钩、挂接触线入吊线钩内,作好首端终端头(终端制作:将接触线折回头,穿上绝缘子,用两股绳卡紧固好,中间段再打一道绝缘子,一端用接触线绝缘子相连接,另一端为固定端),最后按顺序分段紧线,全线路紧线完毕,在未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之前必须打好终端头(尾终端),尾终端制作法同首终端,所不同处在固定端前加一组拉紧螺栓(花兰螺栓)。紧固尾终端后方可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
第二百○八条 新架设的接触线(包括延长线段),其中有直线段和曲线段时,应从直线段一端分段紧线和固定线。
第二百○九条 拉紧曲线段内接触线,吊线钩必须挂在吊线器外侧,分段进行;在固定吊线器时,施工人员必须站在接触线外侧进行工作,以防接触线伤人。
第二百一十条 整盘运送接触线,应采用平车,平车上面应放置转盘,将整盘接触线用链式起重机拉起,对准平车上的转盘放好,转盘中心要穿一根铁管,最后将线盘用10#以上铁丝紧固在平车上,紧固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放线时,必须从一端向另一端缓慢放,线盘处至少有两人以上监护,拉线时应用人工拉线,统一指挥。
第二百一十二条 紧线作业中,应使用滑车和紧线器。当线拉紧后,必须将紧线器手柄摘下来,以防跑滑手柄伤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新架设的接触线应全部符合《规程》中第4.7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安装馈电线之前,应遥测接触线对地电阻,馈电线安装完毕试送电之前应再摇一次,符合《规程》中的第4.7条12款的规定时方可试送电。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通车运行之前,协助轨道工检查各接缝处的回流线和应设的绝缘点,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节 牵引网络维修和更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牵引网络的一切施工,必须执行本规程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拆除接触线,应先拆除两头终端,后拆除接触线(拆除曲线段接触线时,必须两人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更换部分接触线时,应用紧线器将新接触线两端拉紧,再将旧线按“第217条”要求拆除。
第二百一十九条 更换部分横拉线之前,应对所要更换的新横拉线确定好具体位置并计算好尺寸,做好准备再行施工。
第二百二十条 处理接触线故障,清扫绝缘子,部分更换吊线器时,不必全线路停电,但必须执行分区段停电,并与运输调度联系好,然后施工。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立放电杆时,要使用滑板及叉杆(叉杆必须两副,长、短各一副),麻绳做溜绳(拉溜绳分两组,分别在叉杆对面的两侧),立、换、抬、运电杆,都要由专人统一指挥,并做好警戒。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地面蹬杆或蹬梯作业时,在蹬杆前必须检查电杆根部腐朽情况,然后系好安全带,再行作业。空中作业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准站在杆底部。
第二百二十三条 暴风大雨天禁止空中作业,停止一切正常检修(特殊情况需制定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站在电机车上检查、检修牵引网络。
第八章 斜井人车修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人车修理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操作。
第二百二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检查、检修、试验人车并做好详细记录,保证人车安全运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检查检修人车时,要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仔细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不得存在缺陷。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车检修应在修理车间或是井口平车道上进行。若在斜坡道上检修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井下洞室检修机车,实行电焊、气焊时应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多人作业或是起吊车体、部件等,要密切合作,互相照应,并由组长统一指挥。
第二百三十条 检修过程中应遵守钳工、焊工、起重工等工种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二节 修理工检查检修人车的程序及质量事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 自动落闸机构
1、钩头、插销:钩头拉杆偏转度应小于15度,插销防脱
装置有效。
2、开动大弹簧:不变形不失效(按说明书调整弹簧尺寸长
度,试验时闸不落为弹簧失效)。
1、 撞块与扭杆间距:符合说明书规定,但必须小于人车正
常提升时下连杆(前连杆)凸台与导向箱之间的距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手动落闸机构
1、搬把:手闸搬把安装正确,操作时带动手拉杆或手拉绳的行程大于50毫米。
2、拉杆(或拉绳)弹簧:拉杆(或拉绳)机构零件齐全、平直、操作灵活可靠,弹簧不失效(手把松开后,弹簧能将手把弹回原位为弹簧不失效)。
3、撞块与扭杆间距:插爪式人车一般应小于45毫米,但要保证手闸操作灵活;抱轨式型人车手拉锁头灵活可靠。
第二百三十三条 制动器
1、插爪式人车
(1)刹车轴、扭杆、扭簧等齐全有效,转动灵活,扭簧不失效(抬起插爪挡器与挂铁相啮合为扭簧有效。)
(2)插爪、固定轴、限位器、插脚、轴、垫、销齐全有效,位置正确。
(3)制动压板间隙:压板不变形,螺丝紧固与车体槽钢间隙为2—3毫米。
2、抱轨式人车
(1)抱爪、牙片、扁轴、斜形箱等应齐全完好,抱爪下落后与轨面夹角:静止脱钩试验70度~75度,空车全速试验90度~95度,重载脱钩试验小于105度。
(2)楔形箱:固定压板螺丝紧固,斜形箱左右移动20~24毫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缓冲装置
1、 插爪式人车
(1)缓冲木材质及安装要求:缓冲木应是红松,椴木也可以,
但插脚滑过部分不许有节疤,安装要牢固。
(2)划深划长:插脚划深一般25~30毫米,未划长度不小于1000毫米(10型)、1200毫米(15型)。
2、抱轨式人车
(1)缓冲绳规格及安装:按说明书要求,安装牢固,索节可靠。
(2)缓冲绳调整:缓冲绳按说明书调整,但一次拉出长度最长不得大于1.4米,缓冲绳最小余长不得小于1.6米。
第二百三十五条 转向架、轴轮组:
1、 轴轮组:转动灵活不晃动,踏面磨损不超限。
2、 轮组与枕座心盘等,安装牢固可靠。
3、 调整垫:旁边枕座与车体间隙用垫调整,一般上部1
毫米,下部4毫米,不应过大以免车体摆动过大。
第二百三十六条 车间连接件、保护链:零件齐全,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0%。
第二百三十七条 车体及坐席:车体槽钢应平行,不平行度小于4‰,全长小于10毫米;车体槽钢应平直,不直度小于3‰,全长小于10毫米;坐席、扶手等齐全。
第二百三十八条 车间支承:抱轨式人车支承杆与轴间隙小于10毫米,抱轨式人车碰头完整。
第三节 工作结束
第二百三十九条 检查检修后的人车必须做手动落闸和松绳落闸试验,并做好详细检修试验记录。
第二百四十条 清扫工作现场,做到文明生产。
第九章 人车跟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跟车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来交班人不准脱离工作现场。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交接班应做到:
1、 交待上班运行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因素;
2、 交待上班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因和处理情况;
3、 交待运行线路、道岔、信号、路灯、路标等情况;
第二百四十四条 斜井人车跟车工负责每班做一次人车手动落闸试验,并协助人车专职维修工做好有关人车检查和试验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负责摘挂红尾灯。
第二百四十六条 1、检查乘车秩序,乘员应坐好,不得超员,人车连接处禁止站人,人车的安全防护链必须挂好。
2、检查乘员不准有携带超长、超宽的工具,不准将火药、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带入车内。
第二节 运行前检查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斜井人车跟车工应做:交班后检查人车的各部件、连接装置和手动落闸机构等,特别要使人车自动落闸机构闭锁应处于打开位置,制动装置应灵活好使,一切检查合格后才能运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应:接班后检查连接插销、连环、人车连接装置、碰头等各部件应良好。
第三节 运行操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 斜井跟车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确无掉道危险时,方可运行。
2、跟车工要熟悉信号,必须随身携带专用人车信号发射机,发送信号时必须准确。下班时必须将信号机交回充电室按时充电。
3、跟车工行车时注意了望,随时做好正常停车和紧急手动落闸停车的准备。
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跟车工必须搬动手闸停车:
(1)线路或巷道遇有障碍物,或有其他危险情况时,已发出停车信号绞车没有停车或来不及通知绞车司机时。
(2)绞车失控,人车下行速度超过正常速度时(即带绳跑车)。
第二百五十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跟车工要随身携带口笛,用鸣笛来作为同电机车司机的信号联络。待全面检查工作完毕并合格后,向司机发出开车信号。发送信号要清晰、准确,严禁用手势或口头喊话来代替信号。
2、跟车工必须坐在列车尾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跟车,行车时注意暸望,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3、运行中发现同一线路后有列车开来时,应摇动红灯向后面列车司机发出警号,防止发生追尾。
第四节 下 班
第二百五十一条 每次运送人员结束后应及时检查车内情况,并将车厢内清扫干净,下班时将列车红尾灯交送充电室及时充电。
第十章 行车调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二百五十二条 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工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熟悉本矿运输系统图。
第二百五十三条 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工应能绘制电机车运行图表和填写行车记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工必须熟悉本规程,掌握运输系统各个环节的车场、巷道情及行车时间,轨道、道岔、行车信号、通讯设备、煤仓、翻车机、机车、矿车和主井提升的情况,还要掌握各机车司机的基本情况,掌握各采、掘区本班的生产情况。
第二百五十五条 调度工必须监守岗位,精心调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必须由熟悉调度工作的人员顶岗。调度工要向顶岗人员交清各项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百五十六条 调度工对运输系统的信号集中闭塞装置或通讯、信号等设施要严格管理,正确使用。
第二节 交接班
第二百五十七条 调度工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交接班时要交清下列情况:
1、 上一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和煤仓贮煤情况。
2、 行车信号、安全设施情况:有无故障及事故处理情况。
3、 线路上有无施工作业人员及施工地点、时间、内容、负责人
等情况。
4、 机车和矿车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5、 各级领导的指示和上级调度部门的通知等。
第三节 行车调度
第二百五十九条 调度工要根据矿(区、科、队)领导的指示或上级调度部门的调度,根据上一班留的条件和本班的运输任务,统筹安排,及时调配车辆运送,努力提高电机车运输效率和矿车周转率。
第二百六十条 调度工要随时了解各采区出煤和煤仓贮煤情况,对于出煤集中、煤仓容量小的采区要作为重点,优先供车,尽量做到均衡运输,做到各采区或供车点既不影响生产,又不积压车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调度工要随时掌握各掘进区(队)用车及存车情况,以便及时供车。
第二百六十二条 如有个别采区出水煤较多时,调度工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的行车调度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1、调度工要利用信号闭塞系统或通讯、信号等手段及时掌握空、重车进出情况。
2、如有两个方向列车要同时经过一个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时,调度工要监视信号、集中闭塞装置的自动闭塞情况。
3、如无自动控制装置,要提前用信号灯给一方红色信号,使一方停车,一方行驶;如有一方是重车时,一般情况要停空车,让重车。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运输线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维修时,调度工应按下列情况办理:
1、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或维修,可利用
行车间隔时间进行,并通知电机车操作人员注意前方施工人员安全。
2、 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要提前报矿(运输区或主管单位)批准,签发施工单。
3、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60米处设置停车防护信号。
4、调度工要根据施工或维修现场情况通知电机车司机在经过该施工区段前停车或慢速通过。
第二百六十五条 如遇到列车中有损坏的矿车或运煤列车中有装矸石、设备、杂物的车辆时,调度工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节 处理事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运输设备、行车信号等发生故障时,调度工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排除。
第二百六十七条 发生较大事故时,调度工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发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调度工要立即向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救。
第五节 记 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调度工要根据本班的实际运输情况,包括运输任务、车辆周转、事故情况等按时准确绘制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图表和填写其他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一章 立井信号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立井信号工必须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百七十一条 立井信号工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房(室)内操作。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班期间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并集中精力按照统一的信号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罐笼等提升容器在运行中,不准进行交接班,必须在罐笼到位停稳,打停车信号后,才准交接。
第二百七十四条 信号工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1)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其他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上班有关运行工作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百七十五条 发现以下两种情况,交接班双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准交接: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二百七十六条 信号工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完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
第三节 信号发送
第二百七十七条 在上岗期间,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信号工有责任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二百七十八条 信号发出后,信号工不得离开信号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送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解决处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在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运行。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破材料的信号。
第二百八十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2)上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和下井口总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绞车房司机发送信号。
(3)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此时可用备用信号或用通讯设备联系,避免发错信号。
第二百八十一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二百八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才准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示批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准发送提升信号。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
第十二章 立井把钩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把钩工必须具有立井把钩工的工作经历,熟悉把钩工作,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意观察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井口房内不准有闲人逗留,严禁任何人往井下扒瞧。井底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者要交清本班安全情况和机器运转情况;接班者要检查所有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确认一切正常方可开始工作。
第二节 提升物料
第二百九十条 升降物料时,检查装车数和重量均不得超过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 升降物料时,把钩工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笼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罐停稳后拉开井口安全门和罐门。
(3)打开罐内大小罐挡,打开进罐侧阻车器,向罐内推车进罐。
(4)进罐后立即合上罐挡
(5)经检查无误,关上罐门和安全门,打开托罐座后,向信号工发出可向下放罐信号。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推车时,把进罐笼的车放过挡车器后立即搬回挡车器挡好后边的车,任何时候不得把车辆提前放过挡车器。
第二百九十三条 道心有人时,严禁操作推车机。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同时乘人装物。
第二百九十五条 使用平板车、特殊型专用车提升物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重、超长、超高和超宽。
(2)装车物料必须稳固,重心不偏,捆绑牢靠。
(3)车辆在罐内位置适当,稳固,牢靠。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升降管子、轨道等长料时,执行专项措施。
第二百九十七条 升降爆破材料时,火工人员应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联系,并经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才准装罐。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破材料。
第二百九十八条 遇到罐笼内卡车或在罐笼内掉道时,要与信号工联系好后,应使用绳索系着的长柄工具处理。
第三节 提升人员
第二百九十九条 罐笼乘人数量不得超过定员‘
第三百条 提升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一条 当罐笼停稳发出停车信号后,必须先打开安全门和罐门,待人员下完之后,上罐笼人员才准进罐,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罐门抢上抢下。
第三百○二条 携带爆破材料的火工人员乘罐笼时,每层罐笼乘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无关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第三百○三条 开车信号未发之前,必须检查乘罐人员身体或携带工具有无突出罐外的情况,确认无误后,才准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四条 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后,方可乘坐罐笼。
第三百○五条 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个罐笼。
第三百○六条 升降人员时,进车侧的挡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行。
第十三章 斜井及矸石山信号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七条 斜井信号工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提升把钩工作经验,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百○八条 提升信号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严格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三百○九条 绞车、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二节 收发信号
第三百一十条 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
第三百一十一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电话或回点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三百一十二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
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第三百一十三条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信号工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三百一十四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房,要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百一十五条 多水平提升时,信号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313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三百一十六条 斜井升降人员时,信号工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跟车工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每班挂人车时或斜井井筒检修后,信号工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人车空载试道运行。
(3)信号工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三百一十七条.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第309条”进行。
(2)开车前,应检查并确认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
车信号。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视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统一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三百一十九条 运输大件、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特殊运行时,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百二十条 在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岗,需离岗时,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百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四章 斜井把钩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斜井把钩工必须懂得所使用车辆、防跑车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以及使用性能,并能正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百二十三条 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严格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凡是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或挡车栏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三百二十五条 斜井提升,应加装保险绳。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作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百二十八条 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障碍隐患,有无其他人员正在进行工作,如有障碍隐患要及时处理,如有其他人员则应及时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后,方可提升。
第三百二十九条 认真检查设备、材料必须捆绑固定牢靠、稳定。
第三百三十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运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专项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百三十二条 斜井运送爆破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如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拒绝运送。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码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否则不得运送。
(4)提升前必须通知绞车司机和其它水平把钩工,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运送爆破材料时,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三节 摘挂钩操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摘挂钩。
第三百三十四条 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轨道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3)在单轨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4)在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横道一侧。
(5)摘挂完毕需越过串车时,必须从车辆运行上方越过,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三百三十五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下、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三百三十六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能运送人员。
第三百三十七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洞、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命令。
第三百三十八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并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拿出处理意见,及时向领导汇报进行处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上部车场(或井口)把钩工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确认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正常后,方准提升。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第三百四十二条 在倾斜井巷设置的风门,当车辆通过后,必须能够自动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上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五章 小绞车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小绞车(指电机功率40KW及以下)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百四十五条 必须了解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牵引能力及完好标准等,并会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必须了解该绞车提升斜巷的基本情况,如斜长、坡度、变坡地段、中间水平车场(甩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第三百四十七条 小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板(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
第三百四十八条 必须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规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间水平车场等处安装示警红灯,由司机操纵,开车红灯亮,停车红灯灭。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穿工作服,扎紧袖口,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百五十条 检查小绞车安装地点(硐室),顶板支护必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了望,无杂乱异物。
第三百五十一条 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稳压支柱底座垫木无松动腐朽。用地锚或混凝土基础的小绞车要检查地锚,基础螺丝无松动、变位,目视查看滚筒中线是否与斜巷轨道中线(提升中线)一致,安装在巷道一帮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应距轨道外侧不小于600毫米。
第三百五十二条 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得超过完好标准,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超过完好标准,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备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度—40度即应闸死,闸把位置严禁低于水平线(其他小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应闸死)。
第三百五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应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在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不准剁股穿绳,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允许容绳量,绳径符合要求。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小绞车应有可靠的护绳板。
第三百五十四条 检查小绞车控制开关,操纵按钮、电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第三百五十五条 JD系列绞车试空车时:可松开离合器,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JH系列绞车试空车时:可松开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第三百五十六条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领导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第三节 起动
第三百五十七条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
第三百五十八条 JD系列绞车缓缓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JH系列绞车重荷上下山运输,应视负荷重量选择快慢速挂挡,禁止超载运行。
第三百五十九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JD系列绞车)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第三百六十条 下放矿车时,应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留有余绳,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
第三百六十一条 JD系列绞车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JH系列绞车禁止不松闸就开车,以防烧坏电机。
第三百六十二条 如起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再行起动,不准强行起动。
第四节 运行
第三百六十三条 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1)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
(2)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荷增大,或突然松弛。
(3)压、戗支柱或地锚有松动现象
(4)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5)电机单相运转或冒烟。
(6)突然断电或有其他险情。
第三百六十五条 司机应根据提放煤、矸、设备、材料等载荷不同,以及斜巷的变化起伏变化情况,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双速绞车除执行本规程外,必须执行下列要求:
(1)变换挡位时,绞车停止无负荷情况下,才可扳动调速手把,进行变速,不得在绞车运转情况下换速。若调速手把扳动困难,可点动电机,再扳调速手把,不得硬扳击打。
(2)在重负荷上下山运输过程中,如需停车,须在电机停电后操作制动手把将电机对轮闸住,并在车辆后部加掩支柱,以防下滑。
(3)减速箱内油温最高不超过90度,最高温升不超过60度。
第五节 停车
第三百六十七条 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停车、停电。
第三百六十八条 上提矿车,车过变坡点后,司机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第三百六十九条 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应拉灭示警红灯;司机需离岗时,必须将控制开关停电闭锁,不经常使用的绞车,还必须将钢丝绳整齐的缠绕在滚筒上。
第六节 其它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严禁超载、超挂,严禁镫钩、扒车。
第三百七十一条 矿车掉道,禁止用小绞车强拉复位。
第三百七十二条 因处理事故或其它原因车辆在斜巷中停留时,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信号,手不离闸把,严禁离岗。如需松绳处理事故时,必须由施工人员采取措施,将矿车固定好。
第三百七十三条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第十六章 无级绳牵引绞车司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百七十五条 必须了解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牵引能力等,并会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必须了解该绞车运输巷道的基本情况,如斜长、坡度、变坡地段、中间水平车场(甩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第三百七十七条 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板(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
第三百七十八条 必须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规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间水平车场等处安装示警红灯,由司机操纵,开车红灯亮,停车红灯灭。
第三百七十九条 司机应穿着工作服,扎紧袖口,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百八十条 检查绞车安装地点(硐室),顶板支护必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暸望,无杂乱异物。
第三百八十一条 检查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护身支柱底座垫木无松动腐朽。用地锚或混凝土基础固定的绞车要检查地锚基础螺丝有无松动、变位,目视查看滚筒中线是否与斜巷轨道中线(提升中线)一致,安装在巷道一帮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应距巷道帮不小于600毫米。张紧器重锤悬挂装置钢丝绳应符合规定要求、牢固可靠。
第三百八十二条 检查减速箱和液力推杆装置内油位是否正常,油质不得随意更改;检查开放式齿轮润滑和完好情况。
第三百八十三条 绞车制动闸磨损量和油的品质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制动力矩符合规定,轮衬绳槽磨损不超过20MM,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备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
第三百八十四条 钢丝绳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在滚筒上缠绕要紧固,排列应整齐,无咬绳、爬绳现象。缠绕圈数符合绞车说明书规定允许值,绳径符合要求。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检查绞车控制开关,操纵按钮、电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系统和通讯系统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跟车信号手机必须有急停按扭。
第三百八十六条 试空车: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第三百八十七条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第三节 起动
第三百八十八条 提前将运输的车辆附挂在牵引储绳车上,并符合连接要求。
第三百八十九条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松开制动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运转。
第三百九十条 严禁在绞车正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第三百九十一条 禁止不松闸就开车,以防烧坏电机。
第三百九十二条 如起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再行起动,不准强行起动。
第四节 运行
第三百九十三条 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人不离操作按扭和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第三百九十四条 注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1)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
(2)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荷增大,或突然松弛。
(3)压、戗支柱地锚螺栓有松动现象
(4)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5)电机单相运转或冒烟。
(6)突然断电或有其他险情时。
第三百九十五条 在重负荷上下山运输过程中,如需停车,须在电机停电后操作制动手把将电机对轮闸住,并在车辆后部加掩支护,以防下滑。
第三百九十六条 用于重荷下山运输时,必须在电机运转状态下进行,严禁无电自由下滑,防止制动失灵飞车。
第三百九十七条 减速箱内油温最高不超过90度。
第五节 停车
第三百九十八条 在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同时切断绞车电机电源。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上提车辆,车过变坡点后,司机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第四百条 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必须将牵引储绳车放在平巷内,严禁吊钩停车,停车后应拉灭示警红灯;司机需离岗时,必须将控制开关停电闭锁。
第六节 其它规定
第四百○一条 严禁超载、超挂,严禁镫钩、扒车。
第四百○二条 矿车掉道,禁止用小绞车强拉复位。
第四百○三条 因处理事故或其它原因车辆在斜巷中停留时,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信号,手不离闸把,严禁离岗。如需松绳处理事故时,必须由施工人员采取措施,将矿车固定好。
第四百○四条 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第四百○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同时执行斜井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章 无级绳牵引绞车跟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条。跟车工必须懂得所使用绞车和车辆、防跑车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以及使用性能,并能正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百○七条。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严格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规定,跟车工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百○八条 凡是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或挡车栏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四百○九条 斜井提升沿途必须有躲避硐,躲避硐内应有可收发信号装置,声光齐全,声音清晰。
第四百一十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作好自主保安。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上岗后,必须按规定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部分连接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隐患;检查钢丝绳通过压绳轮是否正常,绳轮和轮系是否转动灵活;水平弯护轨固定是否牢固、有无变形;检查牵引储绳车完好状态。
第四百一十二条。检查巷道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隐患,有无其他人员工作,如有,则应及时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
第四百一十三条 认真检查设备、材料必须捆绑固定牢靠、稳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运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专项安全提升措施。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在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合格后方可开车,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三节 摘挂钩操作
第四百一十七条 待车进入平巷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
第四百一十八条 摘挂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在单轨运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3)在双轨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横道一侧。
(4)摘挂完毕需越过串车时,必须从车辆运行上方越过,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四百一十九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下、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四百二十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然后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洞、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第四百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用手持信号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并立即向领导进行汇报。
第四百二十二条 上山运输时,跟车工在车盘前面观车,到达变坡点时,跟车工躲到护身点柱后,等车盘通过后,在车盘后跟车;下山运输时,跟车工在车盘后跟车;跟车工与所运设备间距10—15米。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下山运输变为上山运输时,在下山坡底以里预先安排第二个跟车工,车盘通过变坡点后,由第二个跟车工在车盘前面跟车。
第四百二十四条 巷道拐弯时,必须提前安排第二个跟车工在弯道外侧观察列车安全通过。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在列车两侧或下方行走和通过。需要人员通过时必须停车。
第四百二十六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地带。上部车场(或井口)把钩工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节 其它规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 巷道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运输。
第四百二十八条 车辆运输时应做到目接目送,随时作好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倾斜井巷设置的风门,当车辆通过后,必须能够自动关闭并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第四百三十条 上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的有关安全规定。不符合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制止。
第十八章 运料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一条 运料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运料工必须熟悉运料路线的巷道支护、轨道及道岔质量、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第四百三十三条 必须按供料计划的规格、质量、数量装料,并及时准确地将物料运往作业地点。
第四百三十四条 装运不同物料时,应使用不同车辆(矿车、花车、平板车),并按措施规定要求将物料捆牢。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架空线下装载物料,如需要停电必须按规定停电后进行工作;严禁站在矿车内(或其他车辆上)装卸车。
第四百三十六条 装卸物料时,必须将车辆掩牢。在坡度较大地点,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牢。
第二节 装卸料
第四百三十七条 装、运、卸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物料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损坏物料。
第四百三十八条 装车前检查车辆及连接装置。车内杂物要清理干净,防止装料时崩起伤人。
第四百三十九条 一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一车内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
第四百四十条 装、运、卸金属支柱时,不准乱扔乱放。摩擦式金属支柱,要将柱心插入套柱内,打紧水平楔;单体液压支柱,要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塞收缩到位。装拱形支架时,两边用木墩或木楔挤紧,防止滚倒。
第四百四十一条 两人同时装卸长物料时,必须互叫互应,动作协调,口号一致。
第四百四十二条 拆垛搬取物料时,人要站在牢靠地点,由上往下,由外往里搬取物料,不准先抽取中、底层,悬空顶层;严禁放垛取料,防止倒垛伤人。
第四百四十三条 用铁锨装碴子、沙子时,前后左右要互相照应好,避免工具伤人。
第四百四十四条 卸料时必须按物料的规格尺寸将料整齐、牢固、可靠摆放。
第四百四十五条 卸料时应站在车辆的两端,物料垛距车帮必须保持有足够的安全间隙,以防物料滚垛伤人。
第四百四十六条 装卸物料完成后,清理好现场,并及时将空车运到指定地点。
第三节 平巷、斜巷运料
第四百四十七条 推车时不准将手扶在物料的最上层或车帮,不准将头伸入车的上方,以免挤伤,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四十八条 平巷、斜巷运料过程中如需使用电机车、小绞车等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节 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百四十九条 装卸物料时必须对装卸地点的管线、设备、等进行有效保护,防止损坏。
第四百五十条 下列地点禁止堆放物料:
1、变点所、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爆破材料库、测风站、躲避硐、信号把钩硐室等地点。
2、顶板破碎、压力大、支护状况差的地点。
3、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行人的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装卸料人员不准扒乘材料车。
第四百五十二条 装卸物料需起吊时,必须执行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
第十九章 巷道清理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三条 巷道清理工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百五十四条 巷道清理工必须熟悉责任范围内巷道线路情况及有关规定。
第四百五十五条 在运输大巷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 班前必须将施工地点、内容通知调度及有关人员。
2、 在工作地点两端60米以外,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3、 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或安全地点。
第四百五十六条 在有架线的地点工作时,应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四百五十七条 斜巷和采区巷道清理时,必须执行“行车不作业,作业不行车”的制度。
第二节 作业前准备
第四百五十八条 仔细检查作业地点环境,巷道顶板、支护、架线、轨道等有无安全隐患,存有隐患时必须先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四百五十九条 斜巷吊钩作业时,上部车场设立警示牌,上车场挡车装置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绞车司机严禁离岗,信号把钩工负责警戒。
第三节 作业
第四百六十条 挖水沟时,人员要拉开一定距离,两人同装一车时,必须互相协调,确保安全。
第四百六十一条 注意保护水沟附近的风水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四百六十二条 需掀水沟盖板时,先将水沟盖板上面的杂物清理干净,然后用专用工具将盖板撬起,另一人将盖板掀起,把盖板放到不影响工作和行车的地方,并要摆放稳固。
第四百六十三条 清理的淤泥和杂物,应将其直接装车或堆放到不影响行车、行人的地点。
第四百六十四条 使用长把工具处理煤夺取或硬的地方时,必须注意周转其他人员,以防伤人。
第四百六十五条 在巷道内回收旧物料、废旧盖板或回收设备时,装车前,应将车稳牢,装车时必须相互协调。
第四百六十六条 巷道清理完毕,及时将车运走,必须保证人走料净。
第四节 工作结束
第四百六十七条 清点好所用工具。
第四百六十八条 撤除警示标志,将架空线、斜巷安全设施等恢复至工作状态,并向调度及有关人员汇(通)报。
第二十章 电机车跟车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机车跟车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四百七十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来,不准脱离工作现场。
第二节 作业前的准备
第四百七十一条 跟车工要听完班前会后,领取跟车任务,到现场交接班。
第四百七十二条,跟车工必须随身携带口笛,与司机密切配合,联系信号清晰、准确。
第四百七十三条 列车运行前,跟车工必须检查矿车装载和车辆各部件、连接装置情况,不符合要求不得编组运行。
第三节 作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连接矿车时跟车工必须待矿车停稳后进行,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必须站在轨道外侧,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连接罐时,应站在巷道较宽一侧。
3、连接矿车后,需越过车辆时,必须从车辆运行上方越过,严禁从车辆之间或车辆下方越过。
第四百七十五条 每次连接矿车完毕后,应注意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向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第四百七十六条 跟车工必须按措施规定乘坐,乘坐时必须注意架空线,防止触电。
第四百七十七条 列车必须挂红尾灯,按规定的指示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改变线路或走下行道,必须走下行道时要有专门措施并经调度人员批准。
第四百七十八条 列车运行时,严禁跟车工的头和身体露出车外。
第四百七十九条 跟车工途中上下车时,必须和机车司机联系,待车停稳后才能上下车。严禁扒车、跳车或在机车上、矿车内站立。
第四百八十条 运行发现同一线路后面有列车开来时,迎摇动矿灯警示后面列车,防止追尾。
第四百八十一条 车辆进入坡头、坡底车场时,应提前和坡头、坡底把钩工联系才能进车,不联系不得进车。
第四节 故障处理
第四百八十二条 机车掉道时,跟车工要及时向司机发信好,待车停稳后再下车处理故障,
第四百八十三条 故障处理前要先在列车来车方向60米外设置警示,观察故障地点安全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故障处理。
第五节 工作结束
第四百八十四条 清点所使用的工具,向下一班交接,不完好不得使用。
第四百八十五条 当班跟车工必须向下一班交待本办存在的隐患和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