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规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来源:本站原创
3、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1:2000~1:5000;
4、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2000或1:5000;
5、矿井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6、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多煤层矿井),1:2000或1:5000。
三、矿井的日常生产用图:
1、采区煤炭底板等高线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1000或1:2000。
2、采区水平地质剖面图(单一煤层或缓倾斜煤层除外),1:1000或1:2000。
3、采区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四、矿区(井)还应根据各自的地质特点有针对性的编绘其他有关图件。
五、上述图件必须根据勘探和生产所获得的资料定期进行补充和修改。未规定比例尺的图件可根据具体条件自行确定。
第43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核对到此处)
第六章 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44条 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以下简称“建井地质”),是指从建井准备开始直到矿井建成投产整个过程中的地质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一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45条 新井开工前必须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熟悉提交设计井田的最终地质报告,掌握井田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三、了解矿井设计,分析与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四、编制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
五、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第46条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一、钻孔位置和封孔质量;
二、煤层露头、老窑、生产小井情况及其地面塌陷范围等;
三、在表水体;
四、邻近矿井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等;
五、火区、高温区、陷落柱、构造破碎带、老窑积水区等的情况。
第47条 应编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包括:
一、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石英钟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割眼等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四、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48条 井巷掘进时,必须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49条 建进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以及编录整理的台帐、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50条 施工井筒时,要注意验证井筒检查孔所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得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对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变化情况的观测。
第51条 采用预注解剖学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做好注浆钻孔岩芯编录,特别要注重对岩芯裂隙率、破碎带的描述和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的情况。
第52条 在井巷施工中,应注意影响施工的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岩体等的发布情况,及时观测分析,提出资料,必要时应采样试验。对井巷揭露的缺少可先靠化验资料的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第53条 基建矿井中的水文地质工作,应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54条 出现影响矿井设计实施的重大地质总是均应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勘探,予以查明 。
第三节 建井地质资料及其移交
第55条 基建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资料:
一、图纸:
1、井田地形地质图,1:2000~1:5000;
2、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1:500~1:1000;
3、主要井巷地质素描图,1:200~1:500;
4、设计开拓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要相应绘制立面投影图)。1:2000~1:5000;
5、矿井实际充水性图,1:2000~1:5000;
6、回风及运输水平地质切面图,1:1000~1:2000;
7、建井期施工钻孔钻也柱状图,1:200~1:500;
二、卡片、台帐:
1、构造素描卡片或照片;
2、煤厚实测(探)卡片;
3、矿井日排水量、井巷探放水、涌水量和井上下长期水文动态观测台帐。
4、煤质、水质、瓦期及有益矿产化验成果台账;
5、地温、水温、煤层自然发火记录台账;
6、预注浆、探放瓦期、煤(岩)层突出观测记录台账。
三、各种原始观测记录。
第56条 建井施工单位和接收单位在新井移交前半年,应组成专门小组,着手进行《建井地质报告》的编制工作。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的区域范围,主要是建井阶段实际开拓的区域。《建井地质报告》应报上一级地质部门审查,并报新井投产验收委员会批准。
第57条 新井移交生产的地质资料应有:
1、本章第55条规定的图纸及资料;
2、原有井田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及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3、井筒检查孔资料及建井期间的勘探资料;
4、《建井地质报告》以及各种煤(岩)层标本。《建井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四。
第七章 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58条 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地质”),是指从矿井正式移交生产直至矿井结束整个过程的全部地质工作。在此期间,必须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及时编制提供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资料,并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第59条 在水平延深采区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采和新区开拓过程中,应随着采掘掘的进展,按本规程第三、五章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随时补充和个性地质资料。当现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勘探。
第二节 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60条 矿井新水平延深时,应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了解设计部门的意图及其对地质工作的要求;
二、详细研究延深区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其中包括研究各煤层的可采性和稳定性,主要褶皱断裂、岩解剖学侵入体等的控制程度。
三、核实原有储量的可靠性(级别);
四、预测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区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上一篇: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作业规程
下一篇:探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