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
作者:佚名
2011-11-04 21:25
来源:本站原创
(一、)采煤工作面验收标准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1)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已经过矿井开拓开采审批的范围内。
(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在施工前必须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并附有贯彻学习记录和职工本人签字名单表。
(4)作业规程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复查,并有复查意见;采煤工作面有初次放顶、结束放顶、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况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复查意见必须组织采煤工作面相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并有签字名单表。
2、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和支护。
(1)工作面采用单体(掩体)支架支护。
< 1 >工作面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和排、柱距符合作业规规定要求。
< 2 >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m/m。
< 3 >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
< 4 >机(炮)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200mm。
< 5 >工作面不缺梁、少柱,备用梁、柱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6 >新支设立柱初撑力符合要求:单体液压支柱Ф80mm≧60KN, Ф100mm≥90KN。
< 7 >工作面支柱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柱距、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局部变化地区可加梁柱)。
< 8 >工作面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钻底<200mm。
< 9 >支柱(支架)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
< 10 >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
< 11 >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边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采高大、倾角>15°的工作面支柱,应有防倒措施。
< 12 >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铰接顶梁的铰接率>90%。
(2)工作面安全出口、端头支护与回柱放顶。
< 1 >工作面上、下出口两巷的超前支护符合要求,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 2 >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高度不低于1.6m综合机械化采煤不低于1.8m。
< 3 >切顶线支柱数量足,支护有力,挡矸有效;特殊支护(戗棚、戗柱)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 4 >工作面无空载支柱。
(二)掘进工作面验收标准
1.掘进作业规程。
(1)掘进区域必须在经煤炭分局批准的矿井开拓开采范围内。
(2)每一掘进工作面都有相应的作业规程,并经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审、煤炭分局审批,其内容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能指导现场施工。、
(3)作业规程的审批、贯彻手续完备,有贯彻、学习记录和签名记录;图文清晰,保存完好。
2.掘进工作面质量及管理。
(2)有施工组织计划。
3.巷道施工质量及支护要求。
(1)矿井各灯巷道断面尺寸能满足相应能力的运输、行人、通风、设备、安装等要求。
(2)主、副井筒、风井、总回风巷、井底车场、水仓、硐室、主要运输巷、主要运输石门必须采用永久性支护材料支护(砌碹、工字钢墙抬梁、混凝土浇筑、锚喷、工字钢支护、U型钢支护等)。
(3)采区巷道支护可采用木棚支护、金属棚支护等,禁止裸巷掘进。
(4)水平巷道坡度不大于5%,转弯半径能满足各类运输设备要求;倾斜巷道、方位、坡度一致,能满足各类运输要求。
(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机电验收标准
1.矿井供电。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且主扇风机、主排水泵、抽放瓦斯泵应有可靠的双电源。
(2)井上、下供电分开。
(3)15万吨/年以下矿井供电可采用660V供电压,15万吨/年及其以上矿井必须采用10000KV高压下井,设立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井下移动变电站。高瓦斯矿井采掘设备必须分开供电,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必须使用“两闭锁”,“三大保护”系统符合规定要求和有效。
(4)矿井地面配电室建设规范,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有关供电要求,配电设备必须使用国家定型产品,配电室内必须设立受电屏和馈电屏(馈电屏应根据矿井各类用电设备设置),配电设备与墙柱之间的间距符合规定要求。
2.井下电缆敷设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在水平井巷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用吊钩悬挂,其吊钩间距不得超过3m。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2)电缆不准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煤机和掘进机上电缆除外)。
(3)井筒、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
3.井下电气设备。
(1)所有井下电气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的选用规定,并要求完好、杜绝失爆;煤电钻必须使用综保。
(2)刮板运输机的刮板、螺丝要齐全完整,铺设平直,机头、机尾必须打好牢固的压柱;采掘工作面刮板机之间搭接合理,要求搭接高度不小于0.3m,搭接长度不小于0.5m,刮板机底链不拉回头煤。
(3)皮带运输机的撑架、托辊齐全完好,皮带不跑偏;机头、机尾固定牢靠,洒落的煤(矸)要及时清理不磨底层皮带。
(4)井下40KW及以上的电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皮带机、刮板机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要使用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5)采煤工作面液压泵站必须采用“两泵一箱”,液压系统要符合以下要求:①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②泵站压力≥18Mpa,综采≥30Mpa;③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④有现场配比和检查手段。
(6)井下电气设备要摆放在支护完好、无淋水的地点,难以避开淋水时,要有遮水措施。
(7)矿井所使用设备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
(四)通风、瓦斯、防尘和安全监控
1.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
(1)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套工作、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风井必须设人行通道。
(2)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仪表,必须胡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4)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两个不相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串采煤工作面视为二次串联,不得用局部通风机处理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和专用瓦斯排放巷的瓦斯。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6)矿井的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满足《采掘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正规测风站,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站的记录牌上。
(8)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9)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10)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符合有关要求,管理完善。
(11)永久密闭墙距外口巷道的距离:高瓦斯矿井不大于2m,低瓦斯矿井不大于5m。对永久密闭墙的要求:(1)统一编号管理;(2)用为燃性村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3)密闭墙前无瓦斯积聚;4)密闭前的巷道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5)密闭前的巷道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6)密闭墙周边要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煤巷两帮掏槽深度不小0.3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7)墙面平整,用水泥砂浆面,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瞎缝;8)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闭严密。
(12)永久风门应符合以下要求: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风门的间距不小于5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的应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通车斜巷不准设风门;2)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3)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米,严密不漏雨(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4)墙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5)墙垛平整(1米内凹凸不大于1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6)风门前后各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7)风门要挂看管牌,并写明负责人;8)设风量调节窗的风门,风量窗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9)设风窗的巷道设置风量记录牌板,内容包括:断面、风速、风量、测风人员和测风日期。
(13)风桥要符合以下要求: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3)风桥前后各5米范围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风桥断面应满足通风要求,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见实帮、实底,要填实、接实;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2.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和微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高地高度大于0.3米。
(2)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挂管理牌板。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井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部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井工作面供风,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米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压反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钉。
(4)风筒要吊挂平直,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5)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风筒拐弯处风筒的折深不得超过100毫米;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低瓦斯矿井必须使用“两闭锁”。
3.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局部瓦斯积聚。
(2)每班瓦斯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换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应设瓦斯检查牌。
(3)井下所有地点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进行瓦斯检查,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5)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每日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6)瓦斯检查员配齐配足,按期进行培、复训,持证上岗。
4.防尘。
(1)防尘管路必须采用无缝钢管铺设规范,不影响行车、行人,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皮带机井筒、皮带运输机巷、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煤仓下口等处都要设置防尘管路,水管不漏水(漏水不成线)。装有皮带机的井筒和皮带运输机巷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 设一个三通阀门。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装载点、溜煤眼口、运输机头必须有完好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进风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净化水幕的位置: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放炮前后必须开启,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工作面采取综合防尘措施:1)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2)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3)放炮前后洒水;4)放炮使用水泡泥;5)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4)定期冲刷巷道积尘,消除煤尘堆积现象。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积尘,采区巷道经常冲刷。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边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5.安全监控。
(1)矿井应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包括主机、分站、监视仪、打印机、各种传感器、断电仪。监测计算机必须配置2台,各种参数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要实行双配,按期检校,并有记录,系统运行正常,并保持与分局、县局监控中心正常的信号传输,联网监控。
(2)矿井监控中心必须有安全监测员专人值班,安全监测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监控中心必须保证连续监控,设备功能正常;按时打印安全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处理。
(3)矿长、副矿长、工程技术人员、井长、班长、爆破工、电钳工、采煤机和掘进机司机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4)井下瓦斯传感受器的安设位置、数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所显示数据准确可靠,并按规定每7天调校一次。
6、抽放系统。
(1)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安装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1 >抽放泵必须同时安装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 2 >抽放管路铺设规范,管道低凹处必须设置放水器。
< 3 >抽放系统安全装置齐全,有气水分离器和防爆、防回火装置,有除渣器、放空管及压力、浓度、流量、温度等参数监测仪,并设有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并能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监控。
< 4 >泵房必须设立可靠的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要求,抽放管道必须在距入井口不小于50米处敷设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抽放站应有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措施。
< 5 >抽放站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 6 >抽放站与地面建筑物间距符合要求。
< 7 >抽放管路必须沿风井、回风巷铺设,抽放管材备用量不少于10%。
< 8 >必须配备矿井瓦斯抽放钻机。
< 9 >抽放能力应有不少于15%的富裕能力。
(五)井下运输
2.井下轨道铺设: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的轨型在15Kg/m以上,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道夹板、螺丝等连接件间全牢固与轨型相符。要求:(1)、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偏差不得大于2mm;(2)、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不得大于5mm;(3)、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4)、轨枕的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5)、轨道不悬空,浮煤(矸)不超过轨枕面。
3.井下用电机车运输时,必须在列车的尾部挂红灯,红灯的警视距离不小于100mm。
4.矿井主要运输巷和主要进、回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的净高不低于1.8m,净断面不小于4m2。
5.井筒(包括平硐)、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必须设置正规水沟,水沟底和两帮用混凝土浇筑,并经常清挖,保持流水通畅。
6.行人的运输大巷,行人侧宽度不足0.8m的必须设置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和规格要求同上。
(六)矿井文明生产验收标准
1.地面。
(1)煤矿井口值班室、充灯室、职工洗澡室、职工培训室、档案室、配电室和安全监控室建设齐全,经常保持清洁,要求职工培训室能同时培训50人以上;有地面材料库,材料码放整齐,不乱堆乱放,有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地面炸药库;有职工食堂;有职工之家,要求有书架和书籍,有报刊杂志,有电视,有娱乐用品。
(2)煤矿地面工业广场保持清洁卫生,职工举止文明,说话和蔼。
2.井下。
(1)井筒、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斜巷、采区上下山、采区主要运输机巷及车场、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及掘进工作面后路巷道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浮矸、无淤泥、积水(特殊情况下局部地段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2米)。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及掘进工作面后路巷道的设备、材料、工具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采煤工作面闲置的设备和材料要码放到安全出口20m以外的安全地点;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米。
(七)煤矿安全、技术管理验收标准
1.安全管理。
(1)煤矿每周组织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的自检自查活动,主动排查矿井的各种安全隐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并针对所存在的隐患召开专题会议按“四定”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检查及落实情况要留有记录。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按“三班制”配齐,持证上岗。有安检员跟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跟班作业、巡回检查;安全性差的工作地点要派专人盯守。
(3)煤矿每天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值班,及时处理矿井的生产、安全问题,将当天值班已处理和未处理完的问题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并与下一个值班人员交接清楚,相互签名。
2.技术管理。
(1)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9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至少配备3名以上技术人员,有专门的技术室。
(2)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测绘仪器、仪表,至少有一台计算机供技术人员使用。
(3)煤矿“六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齐全,图纸要与现场生产实际相符,随着采掘进度和采掘地区的变动,必须及时测量填图,图纸的绘制要符合规范。
(4)地面建、构筑物和河流必须准确地测量并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经过计算合理留设煤柱,及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进入煤柱内采掘。
(八)防、排水验收标准
1.主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水泵。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和排水能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置正规主、副水仓,水仓的入口要处在水平的最低处,水仓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水仓的进口处应设篦子。水仓应经常清挖,雨季前至少清挖一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4.煤矿必须配备探水钻,掘进过程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九)其他验收标准
1.矿灯必须使作双光源矿灯,实体集中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不员必须专人专灯;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不完好的矿灯严禁发放出充灯室。
2.矿内外、井上下通信畅通。地面主扇风机房、安全监控室、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
3.煤矿地面必须设置正规的消防水池,要求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水池周围要设置栏杆或围堰,并揭示警标。
4.井底车场附近设置消防材料库,用于存放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集中皮带运输机机头等地点要配备灭火器、砂箱,灭火器不得失效。
三、本标准规定条款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本标准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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