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团)公司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三)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二十二条 本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瓦斯工作面应实行边掘进边打钻,在采面投产时,本煤层预抽钻孔量要达到下表要求的吨煤钻孔量指标,否则采面不能投产。
吨煤钻孔两指标单位:m/t
煤层列别 |
薄煤层(h<1.3m) |
中厚煤层(h=1.3~3.5m) |
厚煤层(h>3.5m) |
容易抽放 |
0.05 |
0.03 |
0.01 |
可以抽放 |
0.05~0.1 |
0.03~0.05 |
0.01~0.03 |
较难抽放 |
>0.1 |
>0.05 |
>0.03 |
第二十三条 抽放单位的瓦斯吨煤钻孔量指标
煤层类别 | 薄煤层(h<1.3m) | 中厚煤层(h=1.3~0.05m) | 厚煤层(h>3.5m) |
容易抽放 | 0.05 | 0.03 | 0.01 |
可以抽放 | 0.05~0.1 | 0.03~0.05 | 0.01~0.03 |
较难抽放 | >0.1 | >0.05 | >0.03 |
注:煤层抽放难易程度按《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19条规定划分。
第二十三条抽放单元的瓦斯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瓦斯突出煤层和高瓦斯抽放工作面的预抽时间至少要在6个月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十四 条矿井永久抽放系统(地面永久泵站)的设计,必须通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的会审后方可生效。井下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设计,必须通过矿总工程师组织的审定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抽放工程必须按照抽放设计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在确需变动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请示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抽放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①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②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③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④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①抽放工程(包括钻孔)质量验收记录;②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