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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总则

作者:佚名 2011-12-04 21:35 来源:本站原创

 七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煤矿“一通三防”事故,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指导七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通风部门的员工及相关专业的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各单位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各方面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审批。
 各单位副职对其分管系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下设通风处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煤尘、抽放及防突技术业务工作。各矿通风区(科)和抽放科(队)负责本矿的通风、瓦斯、煤尘、抽放、防突等日常工作。监测科(队)负责监测系统及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公司每季、矿每月的通风系统审查制度;坚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制度;坚持干部上岗检查瓦斯、煤尘制度;坚持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审批制度,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制定审批各种设计措施;坚持矿长每月召开“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坚持安全质量达标制度。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
 第七条 各矿安全费用提取吨煤20元用于: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到每季度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井下空气
 第十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101条中表2的要求。对于以下情况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中的规定值1m/s,但不得低于0.5 m/s。各矿所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0C以上,此项工作由各矿矿长和机电矿长负责。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的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温度测定。采掘工作面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按月报通风处。并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通风月报在每月25日前必须报到集团公司通风处。
 各矿每季度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制订配风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同一矿井中同一台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主要入回风巷必须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其它地点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此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十二条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通风部门全面检查、测定1次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当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调整和主扇性能变化时,应随时测定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并根据测风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堵塞漏风,并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十三条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入、回风巷及工作面;掘进局扇供风量、回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运输机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尾排及专用排瓦斯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等。此项工作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
 第十四条 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状的永久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风速、风量、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十五条 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瓦检器由专人发放维修。区领导或技术人员每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1次,并有记录可查。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十六条 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每年进行1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配合救护队进行。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工作面进行,也应在停工区域或封闭区内取样以便掌握矿内空气成分。化验工作由救护队负责。此项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十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
 1.通风系统运行参数合理(包括风量分配、备用风量、负压水柱、有效风量率、主扇效率等)。
 2.通风系统简单,通风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易于控制。
 3.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抢险救灾。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有专人检查与维修,其巷道断面要保证设计断面。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失修的风巷必须及时进行恢复维修,维修要纳入月份生产计划中,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无阻。如果阻力过大,应制定降阻方案,并实施。由总工程师负责。
 5.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负责。
 6.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生产矿长负责。
 第十八条 每一新矿井、新水平或新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执行。
 矿井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以后,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及时制定通风计划,每年年终对矿井、采区核定一次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下一年矿井、采区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矿井产量,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按科学核定的产量和队组数量安排生产。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供风量确定矿井产量,如矿井两套主要通风机能力不一致时,必须以能力小的主要通风机核定矿井产量,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并报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系统调整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统一安排布置。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系统调整由矿通风副总统一组织指挥。
 3.如果两个独立通风系统的矿井相贯通,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贯通后行政、技术、安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独立的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回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3.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煤层群单石门多区段同时生产时,各煤层均应布置1条通采区总回的专用回风上山。
 5.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严禁将其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入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专用回风巷不得兼作运输、敷设电缆、安设电气设备等其它用途。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7.主副井筒位置必须平行,坡度相同或相近下延(±5度之内)。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一条 高突瓦斯矿井当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15m3/min以上时,必须双巷布置。凡在断层或隔离煤柱下布置第一个工作面回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双巷布置。
 1.掘进过程中瓦斯绝对涌出量在3m3/min以上时;
 2.预计采煤时,瓦斯绝对涌出量在5m3/min以上时;
 3.相邻片盘瓦斯绝对涌出量在5m3/min以上时。
 以上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掘进矿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瓦斯重点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其它工作面,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确需串联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生产水平内严禁二次串联、多面串一面、一面串多面。
 4.除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外,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这种为构成通风系统而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由总工程师及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瓦斯涌出的矿井采煤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生产矿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1.沿空留巷必须保持原设计的规格和断面,防止巷道净断面缩小而产生过大阻力。
 2.沿空留巷的采区内,工作面应顺序开采,以防止出现孤岛煤柱,在沿采空区的一邦,都应采取煤矸渣混凝土护巷等堵漏措施,防止和减少采空区漏风。护巷墙体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应低于0.02 m3/min。
 3.严禁利用采止线回风、老塘回风。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算及分析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要有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必须深入研究一次通风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
 通风系统运行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通风阻力原则上不得超过300mmH2O,如果超过,必须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2.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扇装置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矿井总进风比应合理控制在100—110%之间;
 3.矿井风量分配及井巷中风速符合《规程》及公司规定,矿井每一台主扇所供风区域必须有不小于10%的备用风量。
 第二十六条 矿井风流网络应严格限制形成角联通风系统。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形成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中特别是溜子道、架线道、煤仓巷道、工作面等可能积聚瓦斯的巷道严禁形成角联通风系统。其它地点如形成角联通风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风流控制措施,保证角联巷道中风速不低于0.5m/s,并设有报警断电装置,但角联巷道内不得设风门。对角联巷道应每旬测定1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候影响和采掘面调整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由总工程师及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井下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下达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风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采区调度室和通风区调度室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3天下达。通知单要写明主要工程及事项。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停、开工工作,必须由通风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通三防”验收,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现场验收。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风量符合规定、防尘系统健全,需上监测、抽放系统的必须上齐,由矿通风(安检)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通风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停、开工。
 第二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中低瓦斯采煤工作面下巷使用小绞车运输的,下出口距小绞车距离不超过6米(下行风严禁滞后),并且风速不低于0.25m/s,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使用柴油机车运输的下巷运输线距离、风速、瓦斯浓度要求如上。瓦斯重点采煤面的后路严禁使用小绞车运输和柴油机车运输。
 采煤下巷使用皮带运输时,刮板溜子滞后切顶线不得超过6米,下行通风严禁滞后。
 以上由生产矿长负责。
 第三十条 入回风之间巷道严禁平面交叉,必须施工绕道,严禁使用风桥。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节  通风设施
 第三十一条 通风设施按使用期限、用途分为永久性设施和临时性设施2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设施,如使用临时设施,期限不超1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设置的地点必须合理、可靠,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
 (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3)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
 (4)密闭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
 (5)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7)隔爆密闭规格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0.5m,材料用混凝土灌注;
 (8)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主要入、回风之间施工隔爆密闭。
 2.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门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墙垛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永久调节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窗内严禁穿过管线,风窗能调节,设说明牌;
  (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风窗的调节板要水平左右设置;
 (3)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设在风门上的调节窗,其风门不漏风。
 4.临时设施:
 (1)无明显漏风;
 (2)必须坚固可靠;
 (3)有水的设反水池;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通风设施施工原则是尽量减少设施。必须施工通风设施时,应按下列顺序设置:密闭—调节窗—人行门—通车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两个矿井之间、采区之间、主要入回风之间需设置密闭时,必须设置隔爆密闭,隔爆密闭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隔爆密闭施工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主要风门都必须设置正反向风门,所有正向风门必须实现联锁。有监控系统的矿井应对主要风门开、关进行监控。
 主要通车门、掘进出车通车门必须实现联锁自动化,否则必须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看管。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六条 高、突矿井主要入回风之间,采煤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5M3/min等关键地点必须设置风门时,应设置3道,其中2道联锁。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如果封闭独头或废巷,必须撤出全部设备或铁器,如确需留有铁管及轨道,必须断开、进行掩埋,并由通风矿长、采区区长、通风区长、通风段长联合验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炮采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7天内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所有设备,由生产矿长负责。由通风区进行封闭,否则新工作面不得生产,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密闭前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喷浆或抽放等方法处理。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十条 隔爆密闭、防火门等主要通风设施施工前以及矿井、采区封闭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调节窗。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十二条  通风设施施工完后,由通风区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材料、规格、施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验收人、验收日期等。
 第四十三条 每月由矿通风矿长负责组织通风人员,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栅栏的使用规定: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排巷、放炮贯通的巷道、采煤工作面下巷采后备处、密闭前等地点;
 2.栅栏上部应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字样,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3.栅栏应按巷道全宽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矿井通风设施区域负责管理制度,井下各种通风设施由通风区施工维修,制定损坏通风设施罚款赔偿制度,赔偿款由通风区用于修复设施。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节   矿井主扇
 第四十六条  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扇停电期间,所有入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后保存。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主扇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通道,都要设置栅栏,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如果入风大巷需要做其它工作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八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因特殊原因主要通风机需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擅自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要进行追查。
 1.新投产的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建井期间可以安装1套主扇和1部备用电动机。对于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以能力小的主扇核定产量和队组并组织生产,两台主扇通风能力调到同一数值区段。
 2.矿机电部门每季至少检查1次主扇及电机状况。改变通风机性能(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机电处、通风处备案。
 3.新安装的主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在主扇投产前进行试运转工作,并进行性能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结果报机电处、通风处。
 第四十九条  主扇必须由两条单独线路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主扇要有停风报警装置,实现对主扇运转的监控。由机电矿长和通风矿长负责。
 第五十条  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立即停止受停风影响地点的一切工作,切断其负担区域的一切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当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到地面。
 启动备用主扇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
 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扇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十一条  主扇的反风设施和防爆门的漏风状况,由机电矿长、通风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主扇的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1次,防爆门每半年检查1次。
 第五十二条  防爆门的安装使用规定:
 1.立井防爆门在主扇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开启,斜井防爆门能人工轻易开启,使矿井迅速进入自然风压状态;
 2.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防爆门被冲开后能用人工迅速准确复位;
 3.斜井防爆门不得兼作行人门;
 4.立井采用密封液槽形式时,槽深必须大于矿井负压水柱液面200mm,不同比重的密封液体填充高度,要按负压水柱高度换算;
 5.基本设计参数达到:
 (1)矿井最大通风负压:大型矿井:年产120万吨(含120万吨)以上500mmH2O,中型矿井: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以上350 mmH2O,小型矿井:年产45万吨以下250 mmH2O。
 (2)爆炸气体冲击压力:120tf。
 6.斜井防爆门在反风状态下,必须使用常设专用手动强制机构关闭压紧。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十三条  通风机因故单风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单风机运行时间在1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1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四条  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1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独立。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10min内备扇启动不起来时,其它主扇负担的相关区域也必须停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主扇是否停止运转。
 3.多台主扇全部停运,启动时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0min,防止风流紊乱。
 4.主备扇停送电实行报告制度,计划停电,必须经电力公司、通风处审批,并在停电以前报公司监控中心。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故障停电按应急预案要求严格执行。
 5.改变主扇工作方法。增减主扇、增减入排风井筒、两个独立矿井联通,其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十五条  全矿井、区域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配合,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节   风量计算
 第五十六条  生产矿井需用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但必须取其中最大值。
 第五十七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时,采取由里向外计算方法,矿井需要风量是各工作面场所所需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通风系数。其计算公式归纳为:
 Q总=(∑Q采+∑Q掘+∑Q备+∑Q硐+∑Q其它)*K矿通
 式中:Q总─生产矿井需要风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和备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除采煤、掘进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点需要风量总和,如煤仓、专用巷等形成独立系统的地点,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压入式取1.25─1.3 )
 矿井通风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选取,其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K =K产*K瓦*K备*K漏*K基
    1.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产)
 是指生产矿井由于各种因素引起的产量变化,继而引起矿井瓦斯涌出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影响供风量的变化,低瓦斯矿井选用,在实际统计中应取K产=月平均最高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
 2.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瓦)
 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在没有特殊瓦斯涌出,开采水平没有变化,产量和生产规模均衡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用同样方法计算。
 3.漏风系数(K漏)
 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其风量允许有一定的漏损,因此要考虑其备用量,按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倒数计算。
 K漏=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4.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K备)
 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按实际备用工作面供风量进行统计。
 K备=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备用面有效风量。
 5.基建用风系数(K基)
 有些矿井在生产期间,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扩建工程,或矿井有间断的基建工程,矿井风量应考虑基建用风量。
 基建用风系数按实际基建独立用风统计。K基=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基建有效风量。
 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的需风量,按矿井瓦斯等级分别计算如下:
 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 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Q采─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适宜风速(不小于1 m/s)
       K采高─ 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
 2.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100*q采*KCH4
 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用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q采*KCH4
 Q采尾= q CH4尾/2.5%* KCH4
 式中:q 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它符号的含义同上。
 (2)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
 Q采=60*V采*S采  m3/min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3)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 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 ≮ 25 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4)按风速进行验算:
 15S﹤Q采﹤240S m3/min
 式中: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3.采煤工作面实际风量除按以上要求计算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高瓦斯矿井,采高在1.3m(含1.3m)以上时,风量不低于350 m3/min;采高在1.3m以下时,不低于250 m3/min。
 (2)低瓦斯矿井,采高在1.3m(含1.3m)以上时,风量不低于300 m3/min;采高在1.3m以下时,不低于200 m3/min。
 4.风量计算完后,必须按风速进行验算,确保风速符合规程要求,并趋于合理。
 Q备≥1/2 Q采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需风量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1.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
 式中:q掘─掘进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掘进瓦斯涌出量不均衡系数1.5—2.0。
 2.按安装使用的局扇计算掘进工作面需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岩巷掘进:Q掘= Q扇*Ii+9S
 煤巷掘进:Q掘= Q扇*Ii+15S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3.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 m3/min
 Q采﹥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 ≮ 25 m3/min
 Q采﹥25A  m3/min
 式中:
      N─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4.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 ﹥9S掘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 ﹥15S掘  m3/min
 岩煤巷掘进最高风量 Q岩掘 <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 m2
 第六十条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Q硐= Q硐1+ Q硐1+ Q硐1 +…..+Q硐n
 式中:∑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需要总和,m3/min
 Q硐1、 Q硐1、 Q硐1 、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需要风量,m3/min
 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
 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Q库─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风量。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C,其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C
 第六十一条  其它巷道需要风量应按各个独立回风巷道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它2+∑Q其它3+….. + ∑Q其n
 式中:
 ∑Q其1、∑Q其它2、∑Q其它3、∑Q其n─各其它井巷风量,m3/min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qCH4*K其通,m3/min
 式中: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第i个其它巷道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2.按风速验算
 Q其它﹥9*S其i  m3/min
 架线机车巷中的风速验算:
 Q其它架线机车﹥60*S其i   m3/min
 式中:
     S其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m2
 第六十二条  生产矿井需风量按整体计算的方法计算时,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低瓦斯矿井,以工作面能有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供风依据。
 Q总=T*A*K
 式中:Q总─生产矿井需要的总风量,m3/min
       A─矿井平均日产一吨煤的配风量,m3/min/t,取1.25。
       T─矿井最大日产量,t
      K─矿井通风系数,取1.5—1.9,多风井取大值,单一风井取小值。
 2.高瓦斯矿井,按总回风流中的沼气浓度不超过0.75%的要求计算。
 Q总=0.09269q相*T*K,m3/min
 式中:q相─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T─矿井平均日产量,t
         K─矿井通风系数,1.7—2.1。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六十三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若采用按整体计算的矿井风量或矿井实际入风量超过计算的风量时,各矿通风系统、采区、掘进工作面等的风量分配,以分别计算的风量为基础,对各个所需风量的工作面按比例分配。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人员、稀释排除瓦斯和调节气温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及老塘风作业。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六十四条  矿井每年生产计划确定后,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严格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二章  局部通风管理
 
 第六十五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扇、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等项规定。采取局扇串并联等非常规措施供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十六条 局扇安装前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当全风压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并保证局扇入、回风流之间巷道最低风速不低于《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方可安装。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六十七条 安装、使用局扇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扇的运输、安装由井区负责,并设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由班(组)长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擅自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追查和处理。局扇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局部通风管理要统一归通风部门负责,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足够的备用风筒,除大班外,其它班的风筒延接由掘进队负责,瓦检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检员每班检查局扇运转情况,并实行挂牌管理,瓦检员每班要签名或挂牌。牌板上应填明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吸入风量、出口风量等。
 4.局扇的装置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不漏风,必须吊挂或上架,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米。
 5.高、突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都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和“两双两自动”,低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扇要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并使用“两双两自动”和“两闭锁”。
 “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同型号、同能力,对双风机自动转换装置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试验,由电工操作,瓦检员监督,双方签字后将试验结果上报矿主管领导。
 6.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工作面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瓦斯重点面、全煤上山、突出危险工作面最大不超过5.0米;一般煤巷、半煤岩不超过7.0米;全岩巷不超过10米。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7.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长度不小于9米,软质风筒与防炮崩风筒连接必须有过度节,防炮崩风筒直径最低不小于300mm,并且应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防炮崩风筒。倾角大于10。的倾斜巷道工作面应有风筒固定措施。由瓦检员协助掘进队吊挂。
 8.风筒出口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瓦斯重点面不低于80m3/min,一般工作面不低于60 m3/min,巷道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
 9.局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正常运转,备用局扇每天要定期开动2小时,以防止备用风机受潮。
 10.推广使用低噪音、节能局扇,逐渐取代高噪音、高能耗局扇,局扇噪音超过85分贝必须上消音器。
 以上由通风矿长和机电矿长负责。
 第六十八条  掘进开门之前必须安装好局扇和风筒,局扇不启动不允许开门,上、下山开门10米内拐弯必须使用防炮崩弯头。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六十九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用2台局扇供风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规程规定。
 第七十条 局扇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等原因需停局扇,必须提前通知通风区,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停风前,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瓦检员警戒。
 第七十一条 盲巷管理有关规定:
 1.掘进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必须送到位,如确需停工,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且不得停风。
 2.井下所有掘进面盲巷口必须备有全断面标准栅栏,栅栏标明“停风区禁止入内”字样。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封闭时必须撤出全部电器设备及掩埋、断开风水管和轨道。由通风矿长负责。
 3.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七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无计划停开局扇,每发现1次局扇停电、停风事故,通风区(科)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必须由通风矿长组织通风、安检、采区、机电等部门进行追查。
 第七十三条 瓦检员必须经常检查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循环,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区(科)长或通风技术人员立即处理。局扇附近瓦斯达0.5%时停止局扇运转。
 第七十四条 不得在掘进局部通风系统内开门、拉底、挑顶,如确需开门、拉底、挑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要可靠,落实要到位。
 第七十五条 严禁局扇采煤。否则要停产整改,并追究矿长、总工程师的责任。
 
 第三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相距20米前,综掘巷道与贯通巷道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采区和通风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七十七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机电、监测等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充分考虑贯通前、贯通中、贯通后的有关事宜。应提前施工好的通风设施必须在贯通前完成,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贯通时必须由一名矿级领导现场统一指挥,要加强贯通对头的通风、瓦斯、积水检查和管理工作;贯通时,通风区(科)需要有一名区(科)长到现场,贯通后,立即按通风设计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巷道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
 第七十九条 掘进巷道在贯通已密闭的瓦斯尾巷,已采区、老窑时,必须探明情况,制定排放瓦斯、积水等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排除巷道积水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串入其它工作面的措施。
 第八十条 贯通必须在白班进行。由掘进矿长和通风矿长负责。
 第八十一条 贯通时的安全措施内容包括:接近贯通巷道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预防瓦斯、水,调整通风系统等方面的技术措施,并附有调整通风系统前后图纸。制定安全撤出机电设备路线、位置及改变系统时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及相应的安全措施,要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职责明确。此外还包括应急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八十二条 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调度必须掌握每班贯通距离(瓦检员必须写实贯通距离)情况,并填写在通风调度日报表上,通风区(科)必须编制专门的调整通风系统措施。
 内容包括:
 1.因调整通风系统而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并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3.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包括设施种类、规格、位置、施工时间等,并提前做好有关准备;
 4.必须明确贯通后局扇停开负责人;
 5.制定通讯联系办法及具体要求。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八十三条 当两条掘进巷道(对掘或相交)施工时,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同时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立即处理。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八十四条 对即将贯通时的放炮管理规定:
 1.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每次放炮前,停工面不得停风,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检查双方工作面供风情况、瓦斯浓度、煤尘、顶板、支护和有无瞎炮等安全状况,待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放炮;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出;
 5.必须打探眼,探眼浓度不小于循环进度的2.5倍,不准一次贯通全断面。
 以上由通风矿长和掘进矿长负责。
 第八十五条 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川。如确需补打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设施,严禁使用临时设施,受影响区域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小于5米。由总工程师及掘进矿长负责。
 
 第四章 矿井瓦斯管理与检查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八十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立鉴定小组,鉴定本着“谁鉴定、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各矿统一在每年7月份进行,鉴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适当的时间测定。
 第八十八条  所需的仪表由通风区选择质量好而又准确的仪表。各种鉴定报表根据省统一表样由各矿自备。
 第八十九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成划分为:
 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
 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井即为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第九十条  执行《规程》134条规定,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九十一条  矿井必须开展瓦斯预测预报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瓦斯方面的资料,并上图。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和各煤层瓦斯梯度计算,根据预测结果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矿井瓦斯涌出量梯度计算:矿井瓦斯涌出量梯度是深度与相对涌出量的比值。
 即:瓦斯涌出量梯度为
 a=H2-H1/δ2-δ2
 式中:
 a─ 瓦斯涌出量梯度,m/(m3/t)
 H2、H1瓦斯带内的两个已采深度,m
 δ2、δ2─对应于H2、H1深度的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第九十二条  1、瓦斯等级鉴定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相对瓦斯涌出量。2、鉴定区域的回采产量达到该区域总产量的60%以上。3、测量工作应在交接班2小时生产正常时进行,测量地点均应在确定区域内测风站进行。4、鉴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
 第九十三条  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资料,由通风区进行计算整理并在8月末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一式七份,内容包括:
 1.瓦斯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2.瓦斯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3.生产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结果汇总表;
 4.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明测定工作的测定地点;
 5.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
 6.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7.有关说明鉴定月生产是否正常和瓦斯来源分析等;
 8.上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9.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记录表;
 10.本年度内瓦斯煤尘事故(爆炸、燃烧、窒息)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况等。
 第九十四条  每年9月份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根据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汇总,提出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节  采掘重点面的确定
 第九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每旬应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鉴定,掘进开门5m、遇断层、揭露煤层时随时鉴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随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第九十六条  采煤上隅角瓦斯浓度达1.2%、绝对瓦斯涌出量达2.5m3/min定为采煤瓦斯重点面;备用采煤工作面达到上述情况,如果有人作业或有电器设备,按采煤重点面管理。
 第九十七条  掘进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0.4m3/min定为掘进瓦斯重点面。
 对于低瓦斯矿井掘进面正常测定瓦斯为零时,进行停风鉴定,方法是:掘进面炮后,炮烟排净,停风20分钟,在工作面20m范围内,巷道中心距顶板0.2m处,瓦斯浓度达到2%时,定为掘进瓦斯重点面。
 第九十八条  全煤上山及半煤上山按重点面管理。
 第九十九条  采煤面在其回风口至本工作面分回风道20m处鉴定;掘进面在距本工作面回风道口20m处鉴定。
 第一百条  瓦斯重点面的确定或撤消,由通风部门提出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凡鉴定为瓦斯重点面必须下发通知单,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通风处。通知单及安全措施要及时下发到生产科、安检科、通风区、采区、段队等部门及相关领导。
 第一百零二条  采掘面瓦斯鉴定工作,必须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通风区主管技术员现场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每个采区至少配一名跑片瓦检员,并有1.25的轮休系数和1.08的轮训系数。按七煤办公发〔2007〕19号文件《关于印发各矿通风及监测定员标准的通知》执行
 关于瓦检员待遇、瓦斯检查员的任用条件、瓦斯检查员具备的素质、瓦斯检查员的工作职责、瓦斯检查员的权利、瓦斯检查员的行为守则、对瓦检员违章行为的处罚、确保瓦斯检查员行使正当权利的规定、瓦斯检查管理制度按照七煤集团公司七煤通字〔2005〕145号关于下发《矿井瓦斯管理规定》和七煤劳字〔2005〕140号两个文件执行。
 此项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节  瓦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落实总经理令
 1.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实行“三人放炮制“,瓦检员与放炮员必须在同一区域内工作。严禁出现假检、漏检和瓦检员空班现象。
 2.掘进工作面严禁掐风筒,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准超过5米,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长度不得低于9米。放炮员、班组长必须佩带并使用便携。
 3.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炮泥、水炮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沼气矿井、低沼气矿井高沼气工作面及全煤上山面必须正向装药。
 4.监测探头必须按规定位置悬挂,炮后必须及时前移。严禁包蒙探头,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严禁放糊炮、明炮及明火放炮。
 6.严禁局部通风机循环,严禁不合理串联风,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7.掘进工作面贯通时,矿主管掘进领导、通风领导及通风区、井区有关人员必须跟班贯通,贯通施工必须在大班进行。
 8.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每个瓦斯抽放钻场抽放钻孔个数采煤抽放不得少于8个,掘进预抽3个以上(含3个),孔径不得小于94mm。
 9.严禁局扇采煤,严禁一机供多头。
 10.安、瓦检员必须现场写实,并有写实记录。
 违反总经理安全命令的,每月发现一条,相关专业副区长撤职;每月发现二条,行政区长撤职,矿专业副职警告;每月发现三条,专业矿长撤职。违反总经理令的相关系统领导同等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面,经抽放(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3.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 以上,经抽放(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107条规定时,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可靠;
 2.专用排瓦斯巷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3.专用排瓦斯巷风流风速不得低于0.5m/s;
 4.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7.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全煤、半煤上山、瓦斯重点面管理
 1.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且执行前文通风系统第22条第二项规定。
 2.工作面和回风必须安设断电仪或监测探头。
 3.必须正向爆破,放炮必须使用乳化炸药,严禁使用变质乳化炸药。
 4.必须配备高素质瓦检员、实行密码联锁交接,瓦检员必须对通风、瓦斯、防尘等情况进行写实。
 5.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6班段长必须佩带便携,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佩带便携或报警矿灯,全员随身携带自救器。
 7.严禁各种形式的扩散通风。
 8.防尘系统必须完善、可靠,防尘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9.强化安全培训,场子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重点面各项规定,并掌握避灾方法,避灾路线。
 10.掘进面必须“两双两自动”并实现“三专两闭锁”。
 11.掘进面必须使用风动工具打眼,严禁使用煤电钻。
 12.掘进面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保证长度9m以上,全煤或半煤上山,下山开门设防炮崩弯头风筒。
 13.全煤或半煤上山防炮崩风筒必须有可靠的吊挂措施,防止放炮卷风筒。
 14.掘进面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出口量不低于80 m3/min。
 15.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6.采煤上出口隅角处安设净化水幕。
 17.机械割煤的工作面,机组应安装有效地内外喷雾装置。
 18.采煤面的上巷或下巷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电话,掘进面在距工作面2km范围内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电话。
 19.电器设备防爆率必须100%,按规定设齐绝缘夹板,并有专人每天检查一次绝缘、失爆情况。
 20.重点面通车门必须联锁,有监测系统的矿井设风门开关传感器,无监测系统设专人看管。
 21.全煤或半煤上山必须保证高度不低于1.2m,宽度3m以上(不大于4米)的断面。
 此项工作由通风矿长、掘进矿长、机电矿长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局部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专用排瓦斯巷除外),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距煤壁、顶底200mm和采空的切线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的风流。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及一段未放顶的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采煤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应以软邦切顶线计算,切顶线以里按采空区管理;上隅角检查以切顶线距顶板0.2米,距上帮0.2米,CH4浓度1.5%为准,但CH4浓度达到1%,20米范围内不得打眼或爆破。)或降段尾排隅角(横头密集)瓦斯达1.5%以上,采煤面上出口周围瓦斯浓度1%以上为瓦斯超限,附近20m内停止与处理瓦斯无关的工作,及时处理。
 3.回采工作面结束,工作面回收支柱,回收地点回风流瓦斯必须低于1%,回收要有通风管理防冶瓦斯措施,并设专职瓦检员检查各处瓦斯,超过规定时,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4.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瓦检员不在场不准开机,开机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5.瓦检员应随时检查采煤机、掘进机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发现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机。
 此项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米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井下瓦检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按照七煤通发〔2006〕181号文件执行。
 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节  瓦斯排放
 第一百一十三条  矿井停送电和排放瓦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机电矿长、通风副总协助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的专项措施和排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扇停电检修时,设专人在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内设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利用主扇排除瓦斯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有两名瓦检员在主扇入风混合口处测瓦斯,其它人员不准入井,主扇入口处的瓦斯不准超过1%,只有在付井防爆门关闭后,主扇出口处与瓦斯浓度低于1%时,通风其它瓦检人员方可入井,低于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巷道中瓦斯浓度低于3%的采掘面、瓦斯积聚地点由通风区(科)长、段长和瓦检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巷道中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通风区(科)领导现场指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必须限量排放,严禁一风吹。排出的瓦斯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此项工作由现场负责人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切断排放瓦斯风流所经过巷道(包括被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中的电器设备电源,设断电人。此项工作由机电井长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所有能进入排瓦斯风流所经巷道的入口处均应设置警戒,与排瓦斯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禁止人员入内;设警戒人。此项工作由采区区长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串联的两个掘进面排放瓦斯时,按照先进风后回风原则,进行排放,严禁2 台风机同时排放。此项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指定专人检查排放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电器设备完好,方可恢复其它工作。此项工作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放瓦斯情况,每月上报通风处。
 
 第五章  矿井瓦斯抽放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确定抽放瓦斯巷道、钻场布置和落实具体 施工时间。
 矿长、通风矿长负责解决抽放瓦斯工程所需的人员、设备、器材和资金,平衡瓦斯抽放工作,保证瓦斯抽放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抽放技术设计、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及瓦斯抽放技术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出适合不同条件下的抽放技术,提高抽放效果,实现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化。
 第二节  技术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抽放系统的建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抽放。
 1.掘进工作面测定瓦斯压力大于0.74MPa,要采取卸压抽放;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5%的或者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应采取抽放措施治理;   
 3.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应采取预抽煤层瓦斯措施;一般情况煤层瓦斯含量超过8m3/t以上的,应进行预抽;
 4.在矿井的改(扩)建设计中,应考虑到与改造后生产相适应的抽放系统能力,保证抽放系统与矿井改造“三同时”,保证抽放能够满足最大抽采的要求,有1-2倍的富余量;
 5.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或超过3m3/min、掘进炮后瓦斯超限,必须采取边掘边抽治理瓦斯措施。以上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要根据生产接续制定出下一年度抽放瓦斯及边采边抽、边掘边抽瓦斯规划,确定抽放瓦斯工程量及抽放地点和煤层,并上报通风处。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抽放瓦斯年度规划内容应包括:    
 1.年度抽放工作计划指标与奋斗目标。   
    包括:瓦斯抽放量(分地面永久和井下临时抽放系统)抽放钻孔延米及钻孔数 量、年末达到的纯瓦斯流量、接设抽放管路米数,以及抽放瓦斯巷道布置及工程量。   
 2.保证完成年度计划指标和奋斗目标。
 3.重点瓦斯工作面抽放瓦斯措施、抽放工程量。 
 4.按生产接续详细逐月安排抽放接续,并列表排出计划,包括月份、打钻抽放地点、抽放煤层、钻孔延米及钻孔个数、煤孔和岩孔长度、钻机安排、抽放管路接设米数、月末要达到的纯瓦斯流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采取抽采瓦斯措施时,必须提前编制抽采瓦斯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抽放瓦斯设计内容应包括:   
 1.采区概况:(1)煤层赋存情况:厚度、倾角、走向长度、倾斜长度、邻近层情况、煤层硬度、顶底板岩性、储量。(2)瓦斯地质情况:断层、褶曲等情况。(3)煤层瓦斯有关数据:预计达到的瓦斯抽放率、钻孔瓦斯流量、煤层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并在设计中安排测定时间和地点。(4)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采区计划开采时间。    
 2.抽放方法,要依据煤层瓦斯含量、抽放目的及抽放区域的煤层赋存条件和生产条件进行选择,并编制文字说明。
    3.抽放设备选型:移动抽放的要说明抽放泵型号、额定流量、负压、电机 功率等参数,抽放管路系统(管径、长度、地点)监测及安全装置。利用永久抽放系统时,要说明抽放管路系统(管径、长度、地点等)、流量、负压等。            
 4.抽放钻孔布置。     
 主要包括:钻孔直径、倾角、孔深、开孔位置、孔位坐标、终孔位置、钻孔间距。 
 5.封孔工艺:封孔方式、封孔材料及封孔长度等。 
 6.安全技术措施。       
 7.抽放系统图、钻场、钻孔布置平、剖面图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抽放瓦斯矿井应及时建立以下技术资料:
 1.图纸及钻场观测记录牌板 
 (1)抽放瓦斯系统平面图。图上注明泵站位置、设备型号、管径及长度、抽放区域布置、抽放区域钻场钻孔布置、已抽区的抽放起止时间、抽放总量等。
 (2)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钻场和钻孔要根据设计施工,并及时上图。
 (3)抽放钻场要有观测记录牌板。应写清抽放地点、钻场编号、抽放煤层、钻孔数量、深度、孔径、终孔时间、封孔长度、抽放时间、抽放瓦斯浓度、瓦斯流量、观测人和观测时间等(见附表一)。 
 (4)泵站供电系统图。泵站供电按龙煤公司规定执行。 
 2.记录 
 (1)钻孔当班施工原始记录。记清本班钻孔施工变化情况,煤岩孔长度、孔号、孔径、钻场号、施工地点及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交班时要说清楚本班遇到的问题。 
 (2)泵站值班记录。瓦斯抽放泵站原始观测记录表(见附表二)。详细记录停、开泵时间及放水记录(见附表三),详细记录管路检查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3.台帐 
 (1)抽放泵台账(见附表四)。抽放泵数量有变化时,要及时填写台账,并注明去向及来源。 
 (2)抽放瓦斯台账.台账分为日、月台账(见附表五、六),要详细记录抽放地点、抽放煤层、抽放瓦斯的起止时间、瓦斯浓度、瓦斯流量、抽放负压、抽放瓦斯量、抽放前后效果对比等情况。 
 (3)抽放钻孔统计台账(见附表七)。要详细记录钻孔总数,当月施工钻孔数量,与固定抽放泵或移动抽放泵对孔数量;月成孔数量,成孔率;月衰减钻孔数量,抽放时间,月报废钻孔数量及方位坐标。台账要记清钻孔具体地点:水平、煤层、区、段、机轨道、机轨上山或边界上山、车场、石门、钻场编号及钻孔编号。钻场和钻孔编号应按数字顺序进行编号。钻场和钻孔及时上图,图面和台账记录及设计必须一致。 
 (4)抽放瓦斯钻孔剖面台账(见附表八)。 
 (5)抽放管路台账。详细记录管路安设巷道地点、名称、管径、长度等。(见附表九)
 4.报表        
 (1)抽放瓦斯情况月报表(见附表十)。     
    (2)矿井瓦斯抽放参数日报表(见附表十一)。每日报矿长、总工程师、 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审阅。   
    5.报告        
    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抽放区每月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做出下步工作安排,对抽放的工作面进行分析,分析其浓度、流量、压差、负压等变化(增大或减少)的原因,要有会议记录。    
 6.微机存档。对以上技术资料要用微机存档。 
 以上工作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应设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的技术管理工作,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及瓦斯参数测定等。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定期进行瓦斯抽放参数(瓦斯浓度、负压、正压、温度)的测定,井上泵站内每1小时测定1次,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内每1小时测定1次。井下每个钻场应设孔板流量计,井下干管、支管、钻场10天测定1次。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10天测定1次大气压力、负压等参数。抽放钻孔单孔流量每月必须测定一次,边采边抽钻孔3天测定一次。做到数据准确可靠,记录及时。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瓦斯抽放泵站没有安设瓦斯监测抽放系统的,必须设孔板流量计、压差计、温度计及量程为0—100%的光学瓦斯检定器,要有大气压表,对相关数据进行测定并有专人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仪器灵敏度、准确、可靠,以便准确计算瓦斯流量。此项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抽放瓦斯量计算要求如下:     
 1.瓦斯抽放量:每日按三个班的平均(稳定)瓦斯浓度计算一次抽放量。逐日累加计算月总抽放量。   
 2.抽放时间:每日必须扣除停泵及检修时间,以开泵时间计算当日抽放量。  
 3.按规定观测瓦斯浓度、抽放负压、压差、温度等抽放参数,并认真填写记录,专人计算每日抽放量。  
 4.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760mmHg、温度为20°C)标准状态下的数值。应用孔板流量计计算瓦斯混合流量计算公式为:     
 Q= 1/9.811/2 × K × b × Δh1/2 ×δT×δP
  其中: Q─混合瓦斯流量,m3/min; 
         K─流量校正系数;            b─浓度校正系数;                            Δh─压差,Pa;               δP─压力校正系数; δP=(Pt/101.325)1/2½       δT─温度校正系数; δT={293/(273+t)}1/2
        Pt─孔板上两端测得的绝对压力,KPa;Pt =大气压力—负压
 5.瓦斯抽放泵站设有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其瓦斯流量以监测数据报表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抽放泵站设有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必须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校对,保证每个传感器灵敏准确可靠。每天打出瓦斯抽放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每月25日打出瓦斯抽放监测月报表,报矿及集团公司。每月瓦斯抽放量以瓦斯抽放监测月报表为准。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设有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泵工使用0—100%的光学甲烷检测仪每小时测定一次抽放瓦斯浓度,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做好记录。由通风矿长负责。 
 1.地面永久和井下移动抽放瓦斯泵站使用的全量程(0—100%)的光学瓦斯检定仪器,必须是经检定合格的,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光学瓦斯检定仪器不允许使用。
 2.当抽放瓦斯浓度大于5%,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和管道抽放瓦斯监测传感器进行瓦斯浓度对比时,如果管道抽放瓦斯监测传感器显示数值超进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定数值的10%时,必须及时对抽放瓦斯监测传感器进行校对校对调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井瓦斯抽放率的计算方法:矿井瓦斯抽采量包括地面永久抽放泵抽放量、井下移动泵抽放量。每月底按下式计算矿井月平均瓦斯抽放率ηk
   ηk=Qkc/(Qkf+Qkc) 
   式中:ηk─矿井月平均瓦斯抽放率,%;     
         Qkc─矿井月平均瓦斯抽放量,m3/min; 
         Qkf─矿井月平均风排瓦斯量,m3/min;
    此项工作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的计算方法:工作面回采期间,利用永久抽放系统时,在采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计量装置。利用移动抽放系统时,在泵站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每周测定工作面瓦斯抽采量。每月底按下式计算工 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m)
 ηm=Qmc/(Qmf+Qmc)     
 式中:ηm─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间,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mf─工作面月平均风排瓦斯量,m3/min;
第三节 井下移动抽放泵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井下移动抽放泵的安设。      
 1.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抽出的瓦斯引排到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的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引排到专用排瓦斯巷稀释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2.5%,引排到采区回风巷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两栅栏间距不得小于35米,两栅栏间禁止非检查人员进入和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抽放泵应安设两台,一台运转,一台备用,设双电源供电线路,保证抽放泵连续、稳定、可靠运转。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内应安设甲烷传感器。传感器必须设在抽放泵下风侧一米范围内,甲烷传感器出现声光报警时,司机立即通知区、矿负责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节  地面抽放泵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面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面抽放泵应安设两台,一台运转,一台备用,并铺设稳定可靠的双电源供电线路,保证抽放泵连续、稳定、可靠运转。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应设甲烷传感器。传感器必须设在抽放泵房中间抽放泵上方,甲烷传感器出现声光报警时,司机立即通知区、矿负责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节  抽放瓦斯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利用地面永久和井下移动抽放系统治理采掘工作面瓦斯时,抽放瓦斯管路要安设放水器,应做到不停泵放水。确需停止抽放泵运转的,应提出抽放泵停电报告和采掘工作面在停泵期间防治瓦斯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抽放瓦斯矿井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抽放瓦斯必须按本规定建立建全管理制度,要建全:抽放站泵工操作规程、钻工操作规程和区队干部岗位责任制和抽放监测微机操作员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管路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放水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电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抽放工交接制度、抽放监测微机操作员交接班制度等。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瓦斯抽放泵站内应设有泵工操作规程、泵工岗位责任制、抽放管路系统示意图等,泵站保持清洁整齐,设备达到完好标准。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必须设专职抽放泵司机,经矿培训合格发证,司机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抽放瓦斯泵安全、正常运转。抽放泵司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瓦斯抽放泵站内应安设电话,便于联系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泵站内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泵站内不准存放油料及易燃物。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敷设的抽放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满足防冻、防腐蚀、阻燃、抗静电的要求。必须有明显标志区别于其它管路,在节管路上喷上抽放管路字样或粘贴反光纸。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电气设备等物体接触。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5米,并做到安设牢固、接头严密、平巷内要平直、斜巷内要成直线、不出现凸凹现象,拐弯处设弯头,管路自身韧性可以达到转折的,可以不设弯头。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在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装计量装置(孔板计量应设旁通装置)。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抽放管路铺设在有提升运输的巷道时,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700mm,设有抽放管路的巷道需要进行维修时,必须制定保护抽放管路的措施。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瓦斯抽放管路中的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抽放管路内积水大的矿,每天要安排好放水时间,有专人负责放水,保证管路无积水,并做好放水记录。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抽放管路系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每周要全面检查一次,确保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发现漏气要及时处理。并建立抽放管路检查及放水记录。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五十条 抽放瓦斯钻孔封孔必须严密。封孔深度:岩孔不少于3米,煤孔不少于5米。要保证钻场瓦斯不超限,凡钻场瓦斯超限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抽放作业规程规定。   
 1.高位钻场一般规定:高位钻场尺寸要求:(长×宽×高 )=5m×4m×2.0m高位钻 孔必须打到瓦斯富集区(距煤层顶板8-30倍采高)钻场间距不大于200米,钻 孔直径不低于94mm呈扇形布置,钻孔间距不小于0.5米,终孔间距在10-15米之间保证钻孔有效抽放半径,钻孔角度要计算精准,钻孔个数不低8个(终孔间距应与钻孔数量有关)。   
 2.仰角钻场的尺寸要求:(长×宽×高 )=4m×3m×2.0m仰角钻孔 必须打到瓦斯富集区(距煤层顶板8-30倍采高)钻场间距不大于60米,钻孔长度要大于1.5倍钻场间距,保证与上一钻场的钻孔之间要充分压茬,钻孔直径不低于75mm呈扇形布置,终孔间距在10-15米之间保证钻孔有效抽放半径,钻孔角度要根据巷道位置、钻孔长度和瓦斯富集区所在位置准确计算,钻孔个数根据瓦斯绝对涌出量具体定。    
 3.本煤层钻场的尺寸要求:(长×宽×高 )=2.5m×2m×2.0m。本煤层钻场间距不大于70米,钻孔直径不低于75mm,呈扇形(或顺煤层水平布置)布置,钻孔个数2-4个,孔深必须超前工作,当孔深超前工作面小于5米,掘进工作面停止前进。 
 4.根据抽放地点绝对瓦斯涌出量,科学合理确定钻机型号、钻场尺寸、规格、钻孔个数、角度、孔深、孔径、终孔位置、封孔时间、封孔材料、 抽放时间、抽放浓度、流量等技术参数。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不同采取的抽放方法。     
 1.掘进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 m3/min工作面,必须施工本煤层“边抽边掘”顺层钻孔。根据瓦斯量科学合理布置钻孔数量和孔径,保证回风瓦斯浓度在规程规定的1.0%以下。炮后瓦斯浓度在1.0%以下,通风处在每月排查中要对抽放工作面重点检查,凡因抽放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要重罚。必须保证矿井各种巷道中所规定的沼气浓度不超。
 2.涌出量达到5-10 m3/min的工作面施工仰角或穿层水平孔抽放,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20%。  
 3.涌出量达到10-20 m3/min 的工作面,应采用仰角抽放加高位钻孔抽放,掘进期间应提前施工完高位钻场,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30%。              
 4.涌出量达20-30 m3/min 的工作面,应采用仰角抽放和高位水平钻孔联合抽放,外加尾排巷道综合治理。孔径不小于94mm,钻孔要密、覆盖面积要大。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40%。
 5.涌出量达到40 m3/min的工作面,应采用本煤层抽放、仰角抽放、高位抽放、尾巷等多种方法联合抽放。对于此类工作面要以高位抽放巷道治理为主,其它抽放方法为辅。孔径113mm以上,钻孔覆盖面积要广。工作面抽采率大于等于50%。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上巷要在回采前2个月恢复完毕,达到运输抽放装备的条件,利用2个月时间开抽放钻场和施工抽放钻孔,同期铺设抽放管路。由生产矿长和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掘进巷道过程中根据瓦斯地质预报,预测出回采时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治理瓦斯的办法。需要施工抽放钻场的,要在掘进期间施工完成。需要施工高位抽放巷道的,要在回采前施工完成抽放巷道。由总工程师、掘进矿长负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初次放顶的采煤工作面采用高位钻场抽放的,钻孔要打到工作面初采位置,同时要在工作面与第一个高位抽放钻场之间增加1-2个仰角钻场,增强抽放能力,对于采用仰角抽放的工作面,要在正常设计钻孔数量情况下,补2-4个低位孔(4-8倍采高)增加抽放量。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采取巷道抽放瓦斯的必须做到:  
 1.巷道封闭必须严密,闭前严禁瓦斯超限,闭前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巷道在封闭前,必须加强支护,应做到不失修、不冒顶、不影响正常抽放;  
 3.巷道内抽放瓦斯管的吸入端口,必须用透气强的物质保护好,防止煤粉堵塞管路影响抽放。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抽放系统运行前,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抽放瓦斯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六节 瓦斯抽采量及抽放钻孔延米的验收
 第一百五十八条 瓦斯抽采量的验收。 
 1.每月25日前,各矿将当月抽采瓦斯量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计算汇总,并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2.集团公司通风处在每月25日开始对各矿瓦斯抽采量进行验收。设有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以瓦斯抽放监测仪器计算的抽采量为准。未设瓦斯监测 系统的,每台泵抽采量的计算必须按本规定第11条要求进行计算。验收分井上查记录,井下现场抽查,发现抽放泵站原始观测记录不全、记录不详细、井下抽查与记录不符,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不给验收抽放量,取消本月抽放补贴。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为主,同时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应包括:
 1.突出危险性预测;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年度防治突出计划,检查防治突出工作面的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卡片,积累突出资料,绘制突出地质图,总结分析突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应购置相关的设备,在本矿建立适应井下测试基本要求的实验室。
 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每日上报(通风处)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采掘面的风量、瓦斯、采高、巷道高度、走向长度、倾向长度等情况及“一通三防”重大问题;每周上报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采掘面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地测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冲涮带、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根据“四位一体”的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治突出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并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由机电矿长负责。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一百六十八条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无突出危险区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在突出威胁区域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改划为突出危险区。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首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在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才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保证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三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掘进与回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由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通风值班区长和防突小组专职技术人员对于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对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突出危险区沿煤层掘进的工作面必须打超前排瓦斯钻孔,并做到:
 1.钻孔个数不得小于3个,要在工作面呈扇形布置,靠两帮的钻孔要影响至巷道断面轮廊线外;
 2.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m;
 3.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5米以上;
 4.要加强支护质量;
 5.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附近要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控制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
 以上由掘进矿长和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期间切断工作面全风压以里所有电器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防突门外新鲜风流或避难硐室。由采区当班区长负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应设三个监测探头,分别设在工作面、回风、中间(距工作面100米),放炮期间当中间探头瓦斯浓度达到3%时,切断风机电源。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回采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和回风巷电器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5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由采区当班区长负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侧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防突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回风道要有牢固的栅栏门。放炮、割煤时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检员、救护队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平巷时,可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它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可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或其它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煤层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一百八十七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准开采。监测科(队)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第四节  关于石门揭煤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石门揭煤
 1.探明煤层赋存情况及预测突出危险
 在石门工作面掘进距煤层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米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米(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轮廓线外5米范围的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并保证确切地掌握煤层位置、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突出预测孔可以与前探钻孔并用,也可以单独布孔,但两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得小于5米。
 2.通风要求
 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确定安全岩柱厚度
 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安全岩柱,安全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突措施的要求、岩石的性质、煤层倾角等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3米。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米,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米,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当增加垂距。为了防止石门误穿突出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米(垂距)时,应当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打三个直径为42毫米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米。为了防止岩巷误穿突出煤层,当岩巷煤层不足5米(垂距)时,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赋存情况,以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米(垂距)。
 4.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是在安全岩柱的保护下缓慢地释放煤体及围岩的突出潜能,达到预防突出的目的。石门防突的范围主要包括石门断面内及其周边的煤体,通常可采用以钻孔为主的防突措施使煤体卸压和排放瓦斯。石门周边的控制范围也应根据煤层厚度、煤层突出危险性确定。当石门工作面揭穿厚度小于0.3米的突出煤层时,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允许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以上由通风矿长、掘进矿长负责。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详见下表:
 防突措施有关规定

措施名称     适  用  
 条  件   安全岩柱
 厚度(M) 钻孔控制     
范围(M) 布孔参数(M)     
抽放瓦斯 有足够的抽放时间(>3个月) ≥3 在石门周边外3~5米以内范围布孔 可根据煤层透气性系数和允许抽放的时间确定钻孔间距,一般为2~3米,均匀布孔
排放钻孔 有足够的排放时间 ≥3 在距石门3~5米内范围布孔 可根据煤层透气性系数和允许排放的时间确定钻孔间距,一般为1~2米

 
 第七章 安全监测及安全仪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各矿监测科负责本矿安全监测及安全装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各矿监测科安全装备发放站负责装备发放工作。四项安全装备(便携瓦检器、光干瓦检器、报警矿灯、自救器)必须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发放,集中维修。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矿监控中心机房、监测设备及安全装备维修室、安全装备发放室、设备及材料库房等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场所干净卫生,物品摆放归类、整齐。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各矿要按以下标准配齐监测人员。
 1.监测科至少配科长1名,主责技术员1名,计算机技术员1名。技术人员应具有通风、安全监控及计算机软硬件维护专业知识。
 2.中心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监控基本知识并会使用计算机的值班员7人(每班2人,轮休1人)。井区机房按4人配备。
 3.监测队长每一大采区配1人,小井口每4个井口配监测队长1人 ,井下监测工按井下实际使用分站台数计算,每台分站配1人;另外要配足监测夜间值班人员。
 4.监测系统专业维修人员按3—5人配备,自救器校验工每1000台配一人,理研维修每60台1人,便携维修工每200台配1人。
 5.安全仪器发放站每个发放点发放人员应不少于4人。
 以上人员(包括干部)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监测人员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并上墙。管理制度包括:
 1.监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2.定期检修制度;
 3.定期调试制度;
 4.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5.监测值班制度;
 6.监测设备操作规程。
 以上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各矿监测科必须配备传真机,各井口监测室必须配备汇报电话。井口分散的矿(区)要配备监测值班专用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各矿监测地点编号按2003年《关于采掘队组重新编号的通知》进行规范定义。所有测点定义要标识所在井口,所在采区及其采掘面的片层,还要标识对应的井下作业队组,做到井上定义内容与井下现场一致。此项工作由矿通风副总及监测主管技术员负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各矿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及被控开关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必须绘制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建立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制。在审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监测主管技术员对不符合上述监测规定标准的,不得签字通过。已经审批合格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监测部门要存档。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由矿机电总工批准后送监测部门执行。
 申请单位为装置的安设提供电源及断电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申请单位的机电部门汇报机电矿长给以安排解决。
 监测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机电人员负责电源及控制两线的接通,在进行连接操作时必须有监测人员现场监护。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与监测装置或监测电源线、控制线等关联的防爆开关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维护,严禁失爆。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机电部门与监测部门共同处理。任何人不能改动控制线或使用其他手段使被控开关控制失效,失去断电、复电功能。
 检修与监控设备有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监控设备运行时,须由检修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副总、通风副总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期间监测工要有专人现场看护,检修完毕由检修单位机电人员送电,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二百条 采煤工作面、全煤、半煤上山和串联风地点开工前必须完成监测装置的安设;新开门的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先安装工作面探头,当工作面距回风口达到15米增设回风探头。由通风矿长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监测装置入井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经过24小时以上试运行方可下井安装。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各项指标调试并进行断电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由监测科长负责。
 第二百零二条 监控装置供电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监测分站应设专用电源开关,便于检修和保证供电。监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二百零三条 监测设备要统一编号、上架,并落实责任人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矿监测科负责人要安排监测工每天对监控设备及联接电缆、接线盒等检查一遍,并对传感器进行校对,填好巡检记录。
 第二百零五条 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装置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处理。传感器故障处理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线路故障不超过6小时,分站故障不超过8小时,故障处理期间要有安全措施。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零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每7天(符合AQ1029-2007监控管理新规范的每10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对甲烷传感器的灵敏度、零点进行校正,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高低浓瓦斯传感器进行高低浓转换试验。在对甲烷传感器校气之前,必须向公司监控中心及佳合分局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校对时间及地点。由监测科长负责。
 第二百零七条  每周要对后备电源进行一次放电,放电时间要根据电池容量及所带负荷自行确定。并检查交直流转换情况。由监测科长负责。
 第二百零八条  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要升井全面检修,要对设备进行防爆及干燥处理,对本电源各种参数进行测试,对电路板各接口的牢固性进行检查。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零九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矿井监测装置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立即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或自动复电。
 当瓦斯超限时,一旦断电装置失灵不能断电时,井下值班电工必须手动切断被控开关电源。
 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应由使用单位机电人员和监测工配合作业,监测工负责调试甲烷传感器,使用单位机电人员负责操作防爆电器设备,试验完成后由监测工升井做好记录。
 由通风矿长和机电矿长协调解决,并对全矿所有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点建立相关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第二百一十条  监测装置由所在采区和瓦检员共同负责保管及使用。探头到位由使用单位班段长负责,瓦检员监督。放炮期间在瓦检员的监护下,由采掘班段长、放炮员采取保护措施,放炮后重新予以正确悬挂。
 第二百一十一条 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时也要与传感器进行核对,发现传感器超过规定误差值要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监测负责人安排监测工及时调整。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各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汇报制度,当机房值班员监测到瓦斯超过报警规定值后,要严格按汇报制度逐级汇报,必须汇报给监测科长、通风区调度、矿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通风区长,由矿调通知矿值班领导或通风矿长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公司监控中心)。
 矿(井口)监测机房值班员对采煤上隅角瓦斯要认真监测,发现上隅角瓦斯浓度≥1.5%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监测等部门有关人员,由矿调通知矿值班领导或通风矿长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原因及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监测中心。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心站(井口)值班员还要随时掌握主扇开停状况,井下局部通风机开停状况,井下主要风门开关状态,发现主扇或井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门处于打开状态要及时汇报监测科长、矿调,由矿调通知矿值班领导或通风矿长进行处理,中心站(或井口)微机值班员要认真仔细做好机房相关记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以下违章行为或管理不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以严厉处罚:
 1.井下包蒙瓦斯传感器或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的数值,以及将瓦斯传感器放置在底板或风筒漏风破口处; 
 2.对瓦斯超限事故隐瞒或迟报、将真实超限汇报成监测设备故障;
 3.在瓦斯传感器或其它种类传感器报警过程中擅自删除报警测点的、人为中断联网的;
 4.各矿中心(或井口)监测机房无人值机脱岗的;
 5.随意中断与公司联网的或因无计划停电且停电时间中断超过10分钟的;
 6.一处作业地点24小时内,瓦斯误报警次数超过5次,每次超过一分钟的;
 7.一处作业地点24小时内,设备、线路故障次数超过3次的;
 8.已经安装使用的传感器(包括上隅角瓦斯传感器)没有正确定义或不同监测主机联网的;
 9.应安装瓦斯传感器的井下作业地点没有设置瓦斯传感器的;
 10.处理监测设备故障已经超过规定处理时间但仍然存在问题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测日报表每日必须按时报矿,并由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存档,监测中心应每三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安全监控应建立以下牌板、报表、记录:
 1.安全监控设备及仪表台帐(并建立设备、仪表管理牌板上墙);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包括定期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瓦斯超限汇报记录;
 8.安全监控日报表;
 9.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10.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1.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12.监测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图纸每月上报)。
 以上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二百一十七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装置和零配件。安全装备的备用量不少于20%。
 监测资金除公司投入外,配件、电缆等材料不足部分由各矿自行解决。
  第三节  传感器的设置
 第二百一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
 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重点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及回风流各设一台瓦斯传感器。工作面传感器应设在距上出口10米内,回风传感器设在距回风口10—15米(有中间上山的在中间上山以里10—15米和距回风口10—15米两点选择瓦斯高的地点设)。
 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瓦斯重点采煤面的上隅角若具备设置瓦斯传感器条件,应在上隅角安装瓦斯传感器,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悬挂便携式瓦检器。
 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在进风巷距工作面下出口10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面上出口10米内设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距入风口10—15米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一十九条  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重点掘进工作面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传感器设在工作面前端5米内,回风传感器设在距回风口10—15米内。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前端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风机前3―5米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条  开拓面串采区、串架线时,在开拓面的回风处设甲烷传感器,当瓦斯超过0.5%时,断被串采区及架线电源。由通风矿长、机电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入风3—5米处。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3—5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停止机车运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在入风口3—5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五条  瓦斯抽放站室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及温度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排出口下风侧栅栏外要安设甲烷传感器。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六条  每一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的硐室应设压力(风压)传感器。
 主扇及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使用暖风炉的矿井必须安设温度、烟雾、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放入暖风硐室内距出口30-50c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设在距暖风硐下风50m处,温度达到95°C或有烟雾及一氧化碳为0.0024% 时自动报警或切断暖风炉电源;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值为0.0024%,温度报警值30°C;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C;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安设CO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当有火灾发生时能自动报警,一氧化碳报警值为0.0024%。
 当烟雾传感器监测到井下有烟雾时,微机值班人员应请示矿主管人员或科领导同意后进行手控断电,切断暖风炉电源。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通车,顶板好,无淋水。
 采煤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采煤面应以软邦切顶线计算)以切顶线距顶板不大于200mm,距上邦200 mm处,报警点CH4浓度≥1.5% ,断电点CH4浓度≥1.5%,复电点CH4浓度<1.5%,断电范围为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风速、压力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装置应设置在经常有人作业便于观察的地点。
 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按《煤矿规程》表3执行。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节  监测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监测网络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由各矿监测科负责。
 第二百二十九条 矿监测科应管理好本单位各井口监测联网设备,禁止更改各种联网配置参数或进行其他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操作。
 第二百三十条 联网设备必须由UPS稳压电源供电,定期对联网设备除尘,严禁直接用市电供电。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矿要自备病毒检测软件,对监测系统主机及网络计算机要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定期软件维护。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矿监测科应对本矿内监测网络传输光纤定期进行寻查和维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井口监测网桥传输设备及传输铁塔属网络传输骨干设备,各井口监测人员必须每天接班前对其检测巡查。
   第五节  安全仪器管理与使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矿要制定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执行。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安全仪器配备标准:
 矿领导 、生产井区领导、工程技术人员、采掘段队长、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及回风巷道的压风工、绞车工、溜子工、机车司机等单独作业的工种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瓦检器。通风区队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器或光学瓦检器,瓦检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检器和便携瓦检器。
 入井人员全部随身携带自救器。
 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各矿采区或培训部门(职教科)要对安全仪器的使用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建立档案,每个下井人员必须达到熟练使用自救器。
 第二百三十七条 自救器的发放要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以井区为单位进行发放,不允许采用个人保管的办法,具体按七煤通发[2005]330号文件执行。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安全仪器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失效、失爆、失灵、超差等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严禁入井。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三十九条  化学氧自救器每月要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过滤式每季度检查一次,监测科应有检查记录。光干瓦检器每半个月进行检查药品一次,并按编号做好记录,药品不合格或失效立即更换。
 第二百四十条 便携每7天调校( 按AQ6202-2006新标准生产的仪器每10天) 一次,并按编号做好记录。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的零点及电压值,不合格禁止发放。使用人员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由监测科长负责。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发放站要控制好便携的充电时间,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发现故障后由矿监测专业维修人员负责维修维护。
 第六节  仪器仪表的检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需要检定的仪器仪表包括:光学瓦检器、便携瓦检器和风表。光学瓦检器、便携瓦检器每年检定一次,风表半年检定一次。以上仪器仪表由通风处实验室(黑龙江省煤矿计量四站)统一检定,在用仪器仪表检定率应达100%。
         第七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含安全装备)
 第二百四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或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80%以上;
 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二百四十四条 安全装备报废,由矿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监测、设备供应、机电及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公司投入的设备经公司通风处鉴定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矿成本投入的设备由矿审批。
 
 第八章  粉尘防治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矿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具体的防治煤尘措施,矿长负责组织落实。各分公司要建立以矿长为首,总工程师负全责的综合防尘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区域,并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工作制度,通风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严格的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通风矿长负责防尘制度和措施具体落实,通风区或井区要有副区长负责综合防尘工作。做到:区域(包括井下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时间、责任人三落实,必须建立健全防尘专业队伍,配足防尘专业人员,每1.5KM管路应不少于1人(每年十二月末前将下年综合防尘措施及管理制度上报通风处)。
 第二百四十六条  矿井、采区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对冬季无采暖设施或采暖设施不能保证正常供水消尘的矿井,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健全的矿井及工作面,防尘制度不落实有煤尘堆积等隐患一律停产整顿,供水方式均应采用静压;特殊情况下需采用动压供水时必须制定防止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水)。水池不得小于200m3,洒水系统不得少于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悬浮物的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井下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安设三通阀门,胶带运输巷每隔50m安设三通阀门。井下取消塑料管,并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由生产矿长、掘进矿长负责。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井下主要入回风巷道应设净化水幕,各放煤口、卸载点、转载点等下风侧设喷雾。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并保证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五十条 各矿应配备专职测尘员,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1.总粉尘:井下作业场所(包括能产生粉尘的任何非作业场所)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每次测得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审阅,每月上报公司通风处。
 4.选择粉尘测点位置的原则是布置在尘源的下风侧,粉尘扩散均匀的呼吸带。每月将测定结果上报通风处。
 以上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矿每旬至少检查一次防尘系统、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和拖欠地点、数量使用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矿设检查记录)。每月将拖欠防尘、隔爆设施的整改规划上报通风处,并严格落实补欠计划拖欠未补完相关区域停止作业。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节  采煤工作面粉尘防治
 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层厚度1.3米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采煤矿长负责此项工作实施及落实,通风矿长负责监督执行。注水系统要设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及各项参数,每月上报公司通风处。由通风副总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采煤上、下巷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m,每隔100m设三通阀门,胶带运输巷每隔50m设三通阀门,此项工作由采煤矿长负责;入、回风净化水幕距上、下出口不得超过30m。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五十四条  工作面入、回风巷定期清洗粉尘。由生产矿长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由生产矿长负责。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如果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严禁生产。由生产矿长负责。
 第二百五十七条  采煤下出口岩石台高度超过1米,必须安设顺煤槽,设喷雾点,此项工作由采煤矿长负责。
 第三节  掘进工作面粉尘防治
 第二百五十八条  防尘管路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0m,每隔100m设三通阀门。由掘进矿长负责。
 第二百五十九条  湿式钻眼、装煤、岩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必须冲洗工作面20m范围内巷壁,其余巷道定期冲洗。由掘进矿长负责。
 第二百六十条  放炮喷雾器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30m,射程不得低于20m。风机前设入风净化水幕,回风净化水幕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0m,封闭全断面。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四节  隔爆设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隔爆设施采用水棚,采用的水槽必须使用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厂家生产的水槽。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主隔爆水棚设置地点:矿井的两翼、相临的采区、相临的煤层之间的运输及入、回风大巷。
 辅助隔爆水棚设置地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煤层中掘进回风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及瓦斯重点掘进回风巷道。
 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m2,棚区长度不小于30m。
 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 L/m2,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首列水棚距工作面保持60—200m。
 水棚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风门距离不得小于50m。
 水棚排间距为1.2—3.0m,距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的空隙不小于100mm,距轨道面不小于1.8m,保持同一高度,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隔爆设施要挂牌管理,标明地点、断面、数量、容积、总水量、棚区长度、负责人等,以上由通风矿长负责。
   第九章  防灭火
 第二百六十三条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和制度,井下各水平井底车场或主运巷建立消防材料库,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由矿长负责确定(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进风井筒和各水平井底车场连接处,采区之间运输大巷必须设有两道防火铁门,保持完好可靠,矿每月由通风矿长负责检查一次。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执行《规程》第223条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抽放泵室(站)、火药库、材料库、井底车场都要备有灭火器材(灭火器、沙箱),其数量要在灾害预防计划中明确规定。由机电矿长、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风筒和电缆。由机电矿长、通风矿长负责。
 第二百六十八条  标有有效期的灭火器材必须按时更换。由机电矿长负责。
 第二百六十九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米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以上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百七十条  每季度应由矿长负责安排主管人员组织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严禁放炮器和矿灯失爆入井,严格建立矿井检身制度,严禁带烟火入井和井下吸烟。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由安全矿长、机电矿长负责。
 第十章  通风内业管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各矿要建立由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通风区(科)技术室具体实施的工作体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室、资料柜,实现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通风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通风区(科)监测科(队)管理制度。
 2.制定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3.建立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4.认真执行总工程师月审查通风系统制度,并形成纪要。
 5.制定各级干部上岗检查瓦斯煤尘制度。
 6.通风部门每月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
 7.制定消防尘管理制度。
 8.编制年度安全技措计划及长远规划。
 9.编制综合治理瓦斯、煤尘规划。
 10.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瓦检员、调度员、测风员、保安工、班段长、监测工、抽放泵司机),定期开展培训,每次培训都要考核,有记录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百七十四条  做到七种图纸、五种牌板、十一种记录、六种台帐齐全,并与井下实际相符。
 1.七种图纸:通风系统图(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防尘系统示意图、防灭火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系统示意图、避灾路线图(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矿井通风网络图、瓦斯抽放系统示意图。
 2.五种牌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3.十一种记录: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施工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瓦斯鉴定记录、隐患排查整改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回风巷巷修记录、防爆门检查记录、隔爆设施检查记录。
 4.六种台帐:瓦斯调度台帐、煤层注水台帐、瓦斯抽放台帐、消防尘、防灭火设施台帐、安全装备管理台帐、通风设施台帐。
 第二百七十五条  各种报表准确及时上报:通风、瓦斯、防尘、监测、抽放月报,通风系统审查表,年度瓦斯鉴定报告。
 第二百七十六条 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齐全。
 1.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其中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要包括贯通通知单和贯通措施。
 2.排放瓦斯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修改措施。
 4.串联风措施。
 5.重点面管理措施。
 6.其它应制定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条  瓦斯地质
 各矿要建立组织机构,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进行,通风区技术室具体实施,由一名技术员具体负责。
 收集的资料有:矿井旬测风报表、特殊情况下的瓦斯资料(断层、构造、见煤、停电排瓦斯、破闭排瓦斯、分层采掘工程平面图)。
 根据收集的资料每月及时上图,对资料整理分析,绘制瓦斯地质图,开展瓦斯的预测预报工作,为科学治理瓦斯提供依据,并编制瓦斯地质报告。
 第二百七十八条  通风调度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审阅,内容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防尘情况,以及隐患情况。
 通风区(科)调度每日向公司通风处汇报重点面及非正规采煤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煤尘及及安全装备情况及“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如采掘重点面局部瓦斯涌出异常则应详细汇报异常涌出地点浓度及处理情况。
 调度应做到现场交接班,交清当班情况,同时认真填写瓦斯调度台帐,井下停电停风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巷道贯通记录等。
 第二百七十九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应包括如下内容:
 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有瓦斯地质说明,明确说明本层和上下层间距,瓦斯地质情况,定性或定量地提出瓦斯地质参数或特征,分析本层和临近层瓦斯地质特征、瓦斯赋存区域特征、来源、赋存含量及回采与瓦斯关系。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合理确定通风方法,绘制通风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和避灾路线图。掘进作业规程中还应注明通风设施施工位置及施工要求,隔爆水槽、监测设备安装地点等,由矿通风副总监督执行通风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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