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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呼伦贝尔能源煤矿非伤亡事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2011-12-09 20:52 来源:本站原创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煤矿非伤亡事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华能呼能安监〔2008〕231号,2008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非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煤安字[1995] 第50号,试行)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具体条款,同时参考《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相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二章  事故划分原则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重特大事故。
 (二)一级事故。
 (三)二级事故。
 (四)三级事故。
 (五)一般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认定原则
 
 第五条  重特大事故
 (一)事故一次造成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低于300万元,但事故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为严重、恢复正常的时间超过1个月的。
 (三)经认定的其他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一级事故
    (一)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二)发生火灾,使矿井停产,地面生产系统瘫痪,露天矿全部工作面生产中断。
    (三)发生水灾(人力无法抗拒的除外),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露天矿主要采运设备被淹没。
    (四)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
    (五)矿井主要扇风机非计划停止运转30分钟以上。
    (六)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以上。
 (七)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上。
 (八)在用巷道冒顶长度10米以上。
 (九)露天铁路严重损坏或堵塞,以致区间内或车站内的行车完全中断8小时以上。
 (十)露天矿边坡发生大面积坍塌或滑坡,虽采取紧急措施,但依然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
 (十一)事故造成100~3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二)经认定的其他一级事故。
 第七条  二级事故
     (一)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露天坑发生火灾,至少造成两个工作面生产中断。
    (二)发生水灾(人力无法抗拒的除外),使采区停产或露天矿运输干线中断。
    (三)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
    (四)矿井主要扇风机非计划停止运转10~30分钟。
    (五)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10米。
 (六)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5米。
 (七)在用巷道冒顶长度5米~10米。
 (八)露天铁路线路严重损坏或堵塞,以至区间内的行车完全中断3~8小时。
 (九)露天矿边坡发生小范围坍塌或滑坡,虽威胁生产安全,但通过采取措施,危险已经得到控制或完全消除的。
 (十)事故造成50~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一)经认定的其他二级事故。
 第八条  三级事故
    (一)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二)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一个工作面生产完全中断的露天坑火灾。
 (三)发生水灾,使井工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露天矿单一作业面停工8小时以上。
 (四)矿井主要扇风机非计划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下。
 (五)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5米。
 (六)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1.5~3米。
 (七)在用巷道冒顶长度2米~5米。
 (八)露天铁路运输车辆溜走、挤叉子;调车作业中机车车辆冲突或脱线;列车车钩自动发生分离;机车车辆、信号及线路的各部及配件损坏或其他原因,耽误列车1~3小时。
 (九)事故造成10万元~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经认定的其他三级事故。
 第九条  一般设备事故
 (一)生产设备、矿(厂)区生产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二)造成煤矿采掘、提升运输、供配电、排水、通风等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或停产8小时以上。
 
 第四章  考核原则
 
 第十条  公司或所属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事故分级管理和考核原则,公司负责调查处理、考核二级以上事故,所属单位负责处理、考核二级以下事故,但调查处理意见须报公司备案;公司负责调查处理、考核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相关条款进行事故调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发生人为责任(或管理责任)的一级事故,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20万元/起,同时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非人为责任的一级事故,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10万元/起。
 第十五条  发生人为责任(或管理责任)的二级事故,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10万元/起,同时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发生非人为责任的二级事故,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5万元/起。
 第十七条  发生人为责任(或管理责任)的三级事故,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3~5万元/起。
 第十八条  发生非人为责任的三级事故,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1~3万元/起。
 第十九条  发生人为责任(或管理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10万元/起。
 第二十条  发生非人为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一般设备事故,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罚5万元/起。
 第二十一条  故意瞒报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均升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建单位(如水利枢纽建设)发生的非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原则
 
 第二十三条  搬家后的综采、高档普采生产系统达到验收标准并连续运行1个月(计划检修除外),综采奖10万元/起,高档普采奖5万元/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原则”与《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和“~”前边的数,包括本数;“以下”和“~”后边的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事故单位”指伊敏煤电公司和扎煤公司下属煤矿以及其它同类型的矿山、独立基建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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