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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松煤业六家坝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2011-12-10 21:35 来源:本站原创

新松煤业六家坝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矿发[2010]26号
 一、总则
 1、“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三违”不停,事故不止。为有效制止“三违”,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2、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六家坝煤矿所属单位,安全技术部必须按“三违”人员处理程序和“三违”处罚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二、“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3、“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
 4、每月月底由安全技术部提供当月“三违”详细资料,由矿分管安全副职牵头,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召开一次“三违”性质认定会,对当月后有“三违”进行认定。
 5、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
   (1)、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队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
   (2)、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
   (3)、“三违”人员在安全活动会或进班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
   (4)、矿部在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
 (5)、“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亲属签字。
   (6)、安全技术部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7)、“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
   (8)、严重“三违”取消当月全部个人安全绩效工资。
   6、一般“三违”处理程序:
   (1)、由安全技术部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款。
   (2)、所在区队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
   (3)、一般“三违”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按照个人安全质量积分办法,扣除安全分按得分多少得奖。
   (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次一般“三违”,扣除当月个人安全绩效工资源共享的50%;当月出现二次及以上一般“三违”,取消当月全部个人安全绩效工资。
   (5)、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三、“三违”处罚规定
 (一)一般规定
 7、未在规定时间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会议精神,对单位罚款100-300元,对区队长罚款100元。
 8、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上报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职工学习考试,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煤矿未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0、未组织每旬安全活动和技术等业务学习活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1、采区方案设计未审批前,组织施工,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2、每月未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意见未组织职工学习,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并按隐患分级及时进行处理,对单位罚款100元/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4、新工人进矿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足,或考试不合格上岗,对单位罚款1000元/人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人次。
 15、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执有效证件上岗,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人次。
 1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下达后,逾期不整改,对单位罚款1000元/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条。
 17、区队干部不按规定执行跟班、带班、值班制度,跟班、下井不写实或写实弄虚作假,对单位罚款100-200元/次。
 18、违反劳动纪律,不参加进班会,工作迟到、早退、脱岗等,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9、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火,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20、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服、带手机下井,入井前喝酒,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等,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21、有关人员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22、在井下看书、看报、躺卧、睡觉或坐在轨道上休息,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3、井下打架斗殴或打骂污辱安监人员,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24、破坏、损坏井下安全设施,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25、干部违章指挥或职工冒险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26、对事故不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27、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份。
 28、主要库房、机房、机电硐室,未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或造成消防器材失效,不能正常使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29、机房、机电硐室等重要场所,无警示标志,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二)、采煤、掘进、修理方面
 30、采区开工前,生产技术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各种地质说明书,影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现场无施工图牌板,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不准确,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32、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修理工作面等平行作业,错距小于15米,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3、掘进工作面、修理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敞棚作业,上山不使用防倒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3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保护用品,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5、采煤工作面未执行挂线采煤,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6、采煤工作面采煤时空顶、敞棚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7、采煤工作面溜子头未使用特殊支护或特殊支护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8、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采超前,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9、采煤工作面头、尾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对单位罚款2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40、采煤工作面使用木支护或铁木混合支护,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100-200元。
 41、采煤工作面乱采乱掘,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2、采煤工作面顶板破碎,过老巷、过断层等无特殊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对单位罚款500元/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43、采煤工作面两道超前榴树不符合规定(10米双边,10米单边榴树),或超前高度不符合规定(20米内不低于1.6米),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4、采煤工作面少顶、梁,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5、采煤工作面拆切断线顶子或基本柱采煤,或卸顶子检煤,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46、采煤工作面顶子不对山,顶梁不铰接(单梁单柱)或铰接不合格,不使用水平楔挂梁,或水平楔少于规定数量(机道内每梁一个,分合数每组不少于3块),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47、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全(如木垛、戗棚、戗柱、密集柱、丛柱等),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8、采煤工作面大墙有片帮危险,未打好贴帮柱或未拼好帮,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49、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未采取特殊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0、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和收尾未召开专题会,未制定措施或无区队干部跟班,对单位罚款5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51、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52、失效单体柱不及时更换,或用撑筒顶在三用阀上仍强行使用,对单位罚款500元/只,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只。
 53、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未做修理或颠倒作业程序,对区(队)长、责任人各罚款50-200元。
 54、采煤工作面采用炮采时,炮眼深度超过规定,造成超挖或垮大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处。
 55、采煤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或连续3块梁未绞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56、巷道无指令开门进尺或擅自更改开门指令,对单位罚款500元。其中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7、巷道开门未榴齐树,榴树杆子不符合要求,开门侧无双顶子,未榴锁口树,巷道贯通点不先榴树或未做好修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8、巷道贯通20米前未编制贯通措施,生产技术部门未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或两巷对通未停一头,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9、施工过程中未进行随时敲帮问顶,不处理松动岩石,或当发现岩性发生变化时不采取临时措施,仍冒险作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60、掘进工作面前掘后填,造成巷道高度不符合规定,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61、掘进工作面放炮崩倒棚子,不按照由外向里的规定扶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62、掘进工作面接上班不合格棚子,下班不及时返工,仍向前进尺,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63、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撑筒不全,护顶材料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64、掘进工作面架棚质量不合格,棚子前倾后仰,无巷脚,棚距超宽,无脚窝,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65、锚杆安装不合格,间距不符合规定,托板未紧贴壁面,无紧固力,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6、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钢筋梯布置顶板与中线顶板不垂直、钢丝网搭接不紧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7、巷道掘进未一次成巷,留观音脚,无水沟,余碴多,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8、掘进工作面施工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69、喷浆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瓜子片与河沙、水泥配比不合格,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0、主要巷道无五条线,或不按线施工,未及时填图或引线,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71、掘进工作面外面失修,不做好修理,仍在齐头进尺,对单位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人100-200元。
 72、耙碴机在出碴时,人员进入耙斗作业区,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3、耙碴机操作杆不齐,用钻杆或其它棍棒代替,耙碴机上安全栏杆不全,对单位罚款500元/台,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74、修理工作面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对单位罚款3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5、修理材料不充足,或准备不齐就盲目开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76、擅自拆棚子、拆榴树,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77、修理当头作业点附近未做好临时修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78、运输大巷修理,两端未按规定设档和采取警戒设置,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三)、“一通三防”方面
 79、采掘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低于计划风量50%以上),或无风、微风及不符合规定扩散风作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80、通风系统调整无措施或有措施未严格执行,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1、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未及时调整,巷道贯通无安全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2、盲巷内开盲巷(特殊情况除外),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少检瓦斯检查次数,不按规定排放瓦斯,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84、瓦斯检查员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5、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当班不及时处理,也不及时向区矿汇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6、瓦斯检查员进入盲巷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7、瓦斯检查员未认真及时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不及时汇报,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8、瓦斯检查员未按计划安排路线检查瓦斯,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9、瓦斯检查员未带胶皮管或未使用胶皮管检查瓦斯,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0、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1、瓦斯处于临界状态不及时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92、瓦斯积聚超过24小时未及时封闭,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3、瓦斯超限未按事故及时组织分析,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4、排放瓦斯无措施,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5、排放瓦斯有措施未严格执行,一风吹或未使用“T”型风筒排放瓦斯,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96、局扇安装不合理,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7、局扇吸循环风,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8、局扇未按规定实行“三专两闭锁”,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对甩开闭锁责任人罚款200元。
   99、擅自停开风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0、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齐头距离超过规定,停风机未撤人,未设栏杆,或拦杆不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1、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进行分析,对责任人罚款00~200元。
   102、在突出煤层作业未编制防突设计安全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3、在突出煤层作业未按规定执行“四位一体”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04、预测孔或效检孔不符合规定继续作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5、虚报、谎报探放钻孔孔数和深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6、未装压风自救系统或系统不完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未装防突反向风门或风门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8、石门揭煤未编制安全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09、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规定而不采取瓦斯抽放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10、损坏通风设施,或不及时修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1、损坏通风设备及仪器仪表,对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擅自拆栏杆、密闭,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13、打开风门不关或将两张风门同时敞开,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4、风筒吊掛质量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5、主要风门未安装联动闭锁或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6、管线、电缆直接从风门框中间穿过,造成风门无法关闭,对责任人50~100元。
 117、采掘工作面探头数量未按规定安装或安装探头不及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8、瓦斯探头位置不当,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9、瓦斯探头失灵,未及时按规定调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0、甩开瓦斯监控仪作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1、掘进工作面中的瓦斯传感器人为放入风筒的新鲜风流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2、瓦斯监控室应对监控到的现场瓦斯超限情况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报告,矿上要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无分析处理结果,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2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124、采掘工作面未安装防尘设施或未正常使用,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25、井下打干风钻,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6、井下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不及时冲洗,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机电、运输方面
 127、绞车停车时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刹车,提升绞车不按信号规定方向开车,提升绞车制动系统失灵开车,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8、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断丝,磨损(直径减小),变形,锈蚀等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9、提升设备声光信号系统不符合要求,无闭锁或发出的信号不清晰,导致信号难以区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0、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不做好停电措施、不挂警示牌,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31、井下甩开电气保护装置(漏电、短路、过流保护)运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2、井下出现电气失爆,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33、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入井前未作防爆性能检查,防爆性能检查不合格下井使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4、井下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检修不对前一级开关停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不齐全,接地线(极)或接地电阻不合格,局部接地极和主接地极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6、通讯电缆、瓦斯遥测电缆的连接未使用接线盒或接线盒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7、井下电气设备安装未办理用电审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8、井下电气设备倒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9、井下电气开关、电缆等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与使用地点的防爆要求不相符合,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40、信号、通讯、照明、瓦斯遥测电缆共用同一根电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1、井下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进行漏电试验,检漏继电器不上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2、电缆、管线吊挂不合格,电缆埋压不处理,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3、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钢丝绳等不按规定进行日常检修,检修无记录,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4、电机车停车后司机未刹好车,未取下行车把子擅自离开,对司机罚款100元。
 145、电机车的灯、闸、警铃、撒沙装置、连接装置等不齐全、不完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6、电机车、矿车跳道后打道不按规定措施,强行用电车(绞车)强拉硬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7、井下电煤钻综保开关每班不按规定进行漏电试跳,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8、扒碴机安全拦杆、操作把子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9、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0、井下电氧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到位,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1、溜子头尾无压顶,压顶不符合规定要求,溜子道无挡煤板,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2、溜子对轮及接合器联接使用不合格的连接销子,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3、绞车道无“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不齐全,不合格,主要绞车道无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4、绞车道下部车场无人发信号开车,司机擅自开车,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5、煤车或料车装料超高、超宽、超重,运送材料及运输爆炸危险物品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6、绞车道提升违反“行车不行人”规定,开车时行人或行人时开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7、绞车道提升绞车不带电放飞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8、违反规定用溜子、皮带、绞车道煤车等设施运送人员、材料、设备,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9、井下主要运输巷道、车场、人行道、机电设备硐室等地点无照明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具,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60、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61、井上、下防雷电装置未按规定设置,不齐全或不完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6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保护罩或保护遮拦等防护设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3、井下皮带运输机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或综合保护装置失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4、绞车道上下车场无信号硐室或信号硐室堵塞,信号工未进入信号硐室发信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5、绞车道少地滚,地滚被埋压,地滚不起作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6、小绞车无压顶或压顶不牢固,无护绳板,对责任单位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7、井下电气设备大件未上架,小件未上板,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68、绞车道提升使用有严重缺陷的煤车,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9、溜子、皮带无人操作,或用其它物件顶住按钮运行,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0、井下用灯泡取暖,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71、煤矿机电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2、矿井安全监控装置未按有关规定检查、检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3、矿井安全监控装置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74、矿井安全监控装置应装而未装或安装位置不合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五)、 地测、防治水方面
 175、 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进行探、放水盲目进行采掘,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76、无探、放水措施进行施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77、探放水超前距离、探水钻孔个数、方位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178、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报,或预报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79、发现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80、 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水仓,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81、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各种地质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无水害资料分析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82、 未及时下达探、放水通知单,或未在图纸、现场准确标明探放水“三线”,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六)、 爆破管理
 183、 未按规定运送雷管、炸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184、 库管员未执行交接班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85、 乱丢、乱放、私自销毁、埋藏火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86、 盗窃、转卖火药的责任者,罚款10000元,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87火药领、退、消耗签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188、 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开入箱加锁,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89、未按规定做引药,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90、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1、 放炮未按规定使用炮泥,炮眼深度不符合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2、 未按规定执行放炮警界“三保险”制度(警戒人、警戒绳、警戒旗),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93、 放炮员放炮前不按规定发出放炮警号,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94、 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5、 不按规定一次打眼一次装药起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96、 放炮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7、 采取裸露爆破或放糊炮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98、 放炮员不隨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转让他人的,放炮器与钥匙未分离,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99、 不使用专用放炮母线,放炮前、后,两端不扭结短路,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200、 放炮母线吊挂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201、 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超过规定,或发现异常情况时,而强行放炮,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202、 在突出煤层中未到指定地点放炮,回风侧未撤人,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203、 当班未爆破完毕或留有残爆时,未在现场交接班,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204、 不按规定违章处理瞎炮、残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05、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不按规定放炮,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206、 放炮后未经放炮员检查准许,擅自进入工作面,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207、 突出煤层中利用防突钻孔做炮眼装药,对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208 、放炮前防突钻孔不按规定封泥,对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相关责任人100元/处。
    209、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雷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210、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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