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冀中能源“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总 则
一、“一通三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质量标准化为准绳,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为目的,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安全指导思想,强化现场,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切实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以下同)是本单位防止重大灾害事故技术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批准后,上报公司。计划必须包括:
1、根据本矿井的地质条件和自然因素,列举出在发生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等情况时的预兆。
2、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及规律、煤尘爆炸的倾向性等因素,提出预防在矿井中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
3、在矿井中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安全撤离灾区以及抢救人员的措施:包括矿山救护队,一般人员和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方法和措施;井下人员救灾路线的确定;组织撤退的负责人;井下人员自救方法、设施和设备等以及各种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领导人的职责和任务,处理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矿 井 通 风
第一节 井下空气
一、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1、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2、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5m/s。
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4m/s,但不得超过5m/s。
4、专用排瓦斯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于敷设抽放管路、布置钻场、钻孔的瓦斯抽放巷道采用矿井全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 m/s。
三、矿井空气温度
1、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3、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首先排除煤炭自燃的可能性,然后加大供风量及采取可行性降温措施;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空气温度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工作面距迎头2m处的回风流中。
(2)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工作面运输道空间中央距回风道口l5m 处的风流中。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应分别测定。
(3)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点,应选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
(4)温度的测点不应靠近人体、或发热、致冷设备,至少距离0.5m。
四、测风要求
1、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2、测定工作需要两人操作,连续进行,不得隔班进行;每次测风至少测定三次,三次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5%,超过5%需重新测定。
3、回采工作面要选在距工作面50m以内、掘进工作面应在距迎头10~30m内的回风巷道中测风,矿井主要通风机风量应在扩散器或风硐内测风。
4、风表使用范围要符合表3要求
五、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风表(高、中、低)、干湿温度计、精密气压计、倾斜压差计、皮托管、高低浓度瓦斯检定器、氧气检测仪、一氧化碳检定器、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多种气体检定管、烟雾管等仪器仪表。
第二节 矿井风量计算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和各用风地点总和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风量:
(2)按风速验算
a) 一般巷道
Q巷≥60×0.15S巷
b) 架线电机车巷道
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
Q巷≥60×1.0S巷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
Q巷≥60×0.5S巷
式中: Q巷——一般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S巷——一般用风巷道净断面积,m2;
Q巷——架线电机车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S巷——架线电机车用风巷道净断面积,m2;
0.15——一般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
1.0——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
0.5——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
(3)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巷道需要风量的验算
Q巷=5.44×N×P×k
式中:Q巷——该地点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尾气排放稀释需要的风量,m3/min;
N——该地点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台数,台;
P——该地点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功率,kW;
k——配风系数,该地点使用 1台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时,k为1.0。该地点使用2台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时k为0.75。该地点使用3台及以上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时k为0.50;
5.44——每千瓦每分钟应供给的最低风量,m3/min。
矿井使用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应进行风量验算,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第三节 矿井通风系统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的矿井不允许有共用的主要通风机,进、回风井和通风巷道。
1、改变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矿井主通风机更换,矿井辅助通风机通风,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石门揭露煤层,石门揭露新煤层,一级瓦斯排放,防止瓦斯突出,9#煤层沿空留巷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非正规采煤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禁止使用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
2、通风系统 (包括采区通风设计)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现“四无”:无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无溜煤眼(或溜煤斜坡)兼进风道;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无骑溜子或皮带运输机的通风设施。
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应设置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调节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正向风门实现联锁。
4、水平和采区通风设计主要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资料,通风系统选择分析,风量计算与分配,通风阻力计算,主通风机能力核定、通风等积孔、绘制通风系统示意图。
5、回采工作面通风设计主要内容有:瓦斯、煤尘、自然发火资料及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及供风能力分析,安全监测监控设计和局部通风设计。
二、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倾斜条带布置时,必须至少超前两个区段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动力危害区域、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不得出现1头面串多头面或多头面串1头面情况。
2、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3、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细则第一章表1的规定。
四、凡是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与小窑巷道贯通的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均压通风系统,并具备能够随时启动的条件。
五、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区域,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一章表1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六、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七、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在进风侧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九、进、回风井之间或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调节墙或在联络巷两端不超过6米的位置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墙;需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永久风门和两道反向永久风门,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需要建立控制风流设施的,必须砌筑永久调节墙或在联络巷两端不超过6米的位置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墙;运料、行人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永久调节风门和2道反向永久调节风门。
十、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十一、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十二、矿井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基础上按比例绘制通风系统图。系统图上必须标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及其规格性能、进回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名称、风流方向、风量大小、通风设施与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等;必须根据生产变化随时进行补充修改,每两月向公司上报一次;矿井通风部门应能随时提供通风系统现状图,该工作要落实到人;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四节 主通风机
一、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二、矿井反风: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当矿井有新的井翼、水平投产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一般规定:
(1)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根据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做出明确规定。
(2)矿井反风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指挥。
(3)各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对存有火区的矿井,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备完好情况每季进行检查,并制订发火时的反风技术方案。
2、反风方式及方法
(1)实现全矿总进、回风井及采区主要进、回巷风流全面反向的反风方式称为全矿性反风。当矿井井口附近、井筒、井底车场(包括井底车场主要硐室)和与井底车场直接相通的大巷(如中央石门、运输大巷)发生火灾时应采用全矿性反风。
(2)在多进风井、多回风井的矿井一翼(或某一独立通风系统)进风大巷中发生火灾时,调节一个或几个主要反风设施,而实行矿井部分地区内的风流反向的反风方式,称为区域性反风。
(3)当采区内部发生灾变时,主要通风机保持正常运行,通过调整采区内预设风门的开关状态,实现采区内部风流反向的反风方式,称为局部反风。生产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可结合巷道布置进行局部反风设计;对已设置局部反风设施的地点,必须保证局部反风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4)在中央并列式的通风矿井开启进、回风井筒之间联络巷道中的隔离风门,使风流短路,以解除烟流向矿井内部侵袭的反风方式,称为短路反风。当进风井口、进风井筒、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均可采用短路反风。
(5)全矿性反风时,利用专用反风道与控制风门相结合,使风流反向的方法,称为反风道反风。
采用反风道反风的矿井,应采用有效的防冻措施
1)雪后要及时清洗反风闸门和导向风门边框的积雪和结冰;
2)反风闸门应采用电器或液压控制;
3)离心式主要通风机可采用防寒式布置结构。
(6)利用电机换向反转,使主要通风机反转、风流反向的方法,称为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在轴流式风机通风的矿井中,应用全矿性或区域性反风方式时,为节约初期投资及确保反风的可靠性,宜采用反转反风方法。
(7)利用备用主通风机机体作为反风道实现反风的方法,称为无风道反风,在设有备用通风机的矿井可以采用,但必须保证反风后备用通风机能快速恢复正常状态。
3、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安检部门和矿山救护队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主要通风机及启动电器设备、进风井口楼、反风道、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施、绞车和钢丝绳、防爆门、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一旦发现问题,应限期解决,检查反风设施的结果,必须记入专用的记录本内,由机电和通风部门保存备查。
4、每个矿井的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挂有反风操作规程。规程中要详细规定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并附有反风设施布置图。主通风机司机应熟悉反风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并能独立、正确、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不胜任者不能上岗。每个主要通风机房应装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并保持畅通。
5、反风技术要求
(1)矿井反风后总回风流中、一翼回风流或主要回风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
(2)当矿井涌水量大,因反风停电时间长、有淹井危险、水泵房及其进风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可送电排水。在进风流内,距泵房20m处必须派人连续检测瓦斯浓度,或设甲烷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3)对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以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7、反风率计算方法:
反风率是检查和衡量反风效果的重要指标,各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矿井反风率。(1)单一回风井的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的反风率:(在井底车场测风)
ηf= Qf/Q×100%
式中 ηf ——矿井反风率, %
Qf——反风时回风井风量之和,m3/min
Q ——反风前回风井风量之和,m3/min。
2)采区反风率:(在采区回风巷测风)
ηfc= Qfc/Qc×100%
式中 ηfc——采区反风率,%
Qfc——反风时采区回风量, m3/min
Qc——反风前采区回风量, m3/min
(2)多回风井的通风系统
1)矿井反风率(在井底测风)
ηf=ΣQf/ΣQ×100%
式中 ηf ——矿井反风率, %
ΣQf——反风时回风井风量之和,m3/min
ΣQ——反风前回风井风量之和, m3/min
2)区域性反风反风率(在某反风区域的大巷中测风)
ηfi=ΣQfi/ΣQi×100%
式中 ηfi——某反风系统反风率,%;
ΣQfi——某反风系统反风时区域回风量之和,m3/min
ΣQi——某反风系统反风前区域回风量之和,m3/min
8、反风演习
(1)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人员从矿井最远地点撤退至安全地点所需要的时间,且不得少于2h。
(2)反风演习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书,报公司审批,其内容为:
1)确定进行全矿性反风演习时间,对多进风井或多回风井通风系统的矿井,可根据假定的发火地点和具体条件,确定进行区域性和局部反风演习的方案和时间;
2)确定反风演习期间的观测项目和方法;
3)确定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4)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5)确定井上下通讯联络的地点和时间;
6)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绘出反风时的通风网路图;
7)制订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8)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订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9)规定参加反风演习人员的分工和培训计划;
10)提出所需测量仪表清单及检验校正仪表计划。
(3)反风演习时应观测下列参数
1)观测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包括电机负荷,轴承温度、风量、风压等;
2)测定反风前及反风时全矿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区的进回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风量,每隔10min测定一次。反风操作结束后,每隔20min测定一次瓦斯浓度,每隔半小时测定一次风量,观测时间不得少于1h;
3)选择1~2个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大或自然发火危险程度高、或风流路线长的采区(或回采工作面),每隔10min测定其瓦斯浓度、风量。
(4)反风演习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期间,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和与反风演习无关的工作,但井筒提升必须派值班绞车司机及信号工保持正常工作;
2)反风演习前应切断井下电源;
3)反风演习1~2h前,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升井,在井下人员未全部撤出前,不得进行反风;
4)排水能力及水仓容积能够满足反风期间储水的矿井,可在反风前排空水仓积水,切断井下中央变电所的一切电源,否则,按本规定“反风技术要求”第(2)条执行;
5)反风演习期间,井下测定人员不得单独行动。
(5)反风演习期间,必须严格管理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结束,恢复正常通风后,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恢复送电;
2)反风演习期间,出风井口20m范围内禁止有火源存在;
3)反风演习前,井下火源或高温火点必须进行封闭和消除,反风时应加强其动态观测。
(6)反风演习后,必须将井下积聚的瓦斯排放至允许浓度后才准予恢复生产和正常工作,为此,在反风演习前应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7)反风演习后,应及时编写反风演习报告书,报公司备案,矿通风区(队)和救护队各留一份备查并保存2年。反风演习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矿井通风概况(表8)、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表9)、井巷风流及瓦斯情况(表10)、反风操作时间、恢复通风操作时间、反风前及反风时的通风系统图、反风演习的经验及教训、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节 巷道贯通一般规定
一、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书,分别送有关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区)、施工区(队)、调度室、安检科。
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二、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且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表明现有通风状况、贯通后的风流方向,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岗哨位置等、并安排专职瓦斯员盯班。生产区(队)负责组织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防治煤尘危害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掘、通风、机电、调度、技术、安检(监)等有关部门会审、签字。
三、贯通前只准一个工作面正常掘进,停工工作面要有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措施,装设瓦斯监测探头。
四、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停工工作面要提前安排巷道冲刷除尘,并执行停电制度。
五、贯通老巷或老空区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原则,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六、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七、掘进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按调整方案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瓦斯浓度在1.0%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 局部通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包括使用除尘风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
二、矿井采掘工程设计
1、矿井采掘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有足够的安装空间和风筒的吊挂空间,并考虑巷道的收缩变形,确保局部通风设备和风筒等附属设施的正常安设和运行。
2、采掘工程设计的审核,应有通风部门参加,并审核签字。
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局部通风设计
掘进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有工作面局部通风设计,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掘进工作面配风量计算;
2、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确定;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巷道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风筒末端距迎头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
4、混合式通风(包括除尘风机)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及安全措施;
5、相关通风系统状况;
6、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7、附有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示意图(包括断电范围、报警值和断电值等)、避灾路线图;
8、掘进作业规程的审核,应有矿通风部门参加,并审核签字。
第二节 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
一、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二、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重点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的正常通风。
注:专用变压器:是指采区变电所内设立的专供局部通风机使用的变压器,此变压器不允许带其它采掘电气负荷。
专用开关:是指专为局部通风机供电用的高压防爆开关和低压馈电开关(带低压检漏继电器)。
专用电缆:是指由专用变压器的低压侧接出专为局部通风机供电的电缆。
三、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的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四、撤架放顶的回采工作面或回采工作面带采时,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沿空留巷局部通风机安装按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求执行。
五、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的能力必须相等,不能由对旋风机代替双风机。
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装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备用局部通风机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
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运转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七、井下所有电器设备供电线路敷设要满足排放瓦斯停电要求。
八、“三专两闭锁”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修
1、“三专两闭锁”设施的安装必须有工程设计;
2、“三专两闭锁”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明确负责部门,责任到人;
3、矿井应每天对变压器、开关和线路进行检查;
4、对“三专两闭锁”设施,应在采区变电所内设立标志牌,标明使用地点、设备容量、线路电压、电缆截面、管理负责人等;
5、应设立专用运行记录簿,详细记录停、送电时间,故障处理结果,并在发生停电故障时及时报告调度室。
九、煤巷、半煤岩巷、重点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岩巷掘进工作面的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智能瓦斯排放装置。
十、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十一、所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分别安装监测风机开停的开停传感器和监测风机馈电开关有无电压的馈电传感器。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带电备用。
十二、正常工作的和备用局部通风机所用自动切换开关,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专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
十三、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停工不停风巷道风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十四、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十五、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试验记录要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试验时间(日期、班次、时刻)、参加人员(风机管理人、瓦斯员)、试验情况、是否汇报等。试验前应向矿调度室、通风区汇报,并留有记录。
试验记录存档备查。其中一份要存放于试验地点风机处。
十六、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管理
1、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自动切换试验。
2、矿井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切换时间(日期、班次、时刻)、参加人员(风机管理人、瓦斯员)、切换情况等。试验前应向矿调度室、通风区汇报,并留有记录。
试验记录要一式两份,存档备查。其中一份要存放于试验地点风机处。
第三节 局部通风机管理
一、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
二、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的,要由安全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需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五、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局部通风机启动,工作面风量符合要求后,才可向供风区域内送电。
第四节 其它规定
一、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2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二、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必须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三、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写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供风长度、吸入风量、出风口风量、负责单位、负责人等内容,并注明填写时间。
四、严格风筒管理
1、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性风筒,风筒吊挂应做到逢环必挂,敷设平直、接头严密,无反接头,接头反压边平整到位,拐弯设有弯头,变径处设有过渡节。
2、煤巷掘进工作面压入式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于采用除尘风机,“长压短抽”通风方式的掘进工作面,压入式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按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要求执行,但必须在风流的有效射程以内。)
五、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制定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六、杜绝盲巷敞口管理,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在封闭前必须将与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金属网片等导电物体断开,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第三章 瓦 斯 防 治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一、生产矿井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每年于七月份分上、中、下旬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以测定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一天数值计算相对量确定等级,以测定日三班(或四班)绝对瓦斯涌出量的平均值计算该日的瓦斯涌出量。
2、测点布置要满足计算全矿井、分翼、水平、煤层以及瓦斯涌出较大采区的相对瓦斯量的要求。
3、测定工作要在交接班2小时后生产正常状态下进行,测定工作应在测风站和临时指定测风站进行。
4、相对涌出量按下式计算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鉴定日内应在相应地区测定抽放瓦斯量,计算吨煤瓦斯涌出量必须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
6、计算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均应扣除相应进风流中的瓦斯量或二氧化碳量。
7、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以全矿井为准。在矿井和局部不一致的情况下,回采产量达到全矿井产量60%的翼、水平、煤层或采区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可代表全矿井;不足60%时,可另行单独确定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说明:包括通风方式、矿井主通风机情况、风量、负压、等积孔、上年度矿井产量、矿井通风能力等。要阐述鉴定月生产是否正常,对矿井瓦斯来源进行分析。填写矿井基本情况表。
(2)矿井瓦斯等级和另行单独管理的翼、水平、煤层或采区的瓦斯等级,以及相应的二氧化碳涌出量。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表及分全矿井、分翼、水平、煤层、采区瓦斯涌出量计算说明。
(4)上年度8月份至今年6月份风量、瓦斯统计资料。
(5)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标明通风系统、瓦斯鉴定测点及测定主要数据(基础数据的填绘应采用同旬、同班数据)。
(6)矿井发生过的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内外因火灾的地点、时间、状况、原因等记录。
(7)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
(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编制完成后,于8月20日前一式四份报公司,公司汇总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9)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按下表填写。
二、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也应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三、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必须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等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临界预报指标和敏感指标等研究。
第二节 瓦斯浓度限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六、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七、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1.0%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4、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5、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7、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8、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八、瓦斯检查风流划定
1、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约1/5处),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下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下部约1/5处)。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旋支护的巷道,距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风流。
2、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底各为200mm和以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内的风流。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采煤工作面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的空间风流,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是指从煤壁线开始,到采区总回风范围内,锚喷、锚网索等支护距煤壁、顶板、底板各200mm的空间范围内的风流;支架支护是指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范围内的风流。
3、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口这一段巷道空间中按巷道风流划定法划定的空间中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是指自掘进工作面的风筒出口以外的回风巷道中按巷道风流划定法划定的空间中的风流。
4、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放炮地点沿工作面煤壁方向两端各20m范围的采煤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这一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5、在采煤工作面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沿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工作面风流;在掘进工作面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电动机及其开关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
6、矿井总回、一翼回风以测风站巷道风流为准;采区回风要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采煤工作面回风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并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掘进工作面回风在其风筒出风口往外回风巷道风流中进行,并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第三节 瓦斯管理
一、瓦斯检查
1、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路线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
一般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重点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定时、定位进行瓦斯检查;没有进行工作的采煤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停工不停风开掘工作面、停工维修开掘工作面,每班到迎头至少检查两次;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设置瓦斯检查测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3~5m处设置瓦斯检查测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角联通风巷道每班要对其风流方向、瓦斯浓度至少检查一次,每10天要对其风量进行测定;采空区或盲巷密闭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充电室、变电所等硐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处在串联通风风流中的充电硐室、变电所,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施工中的钻窝,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重点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及其它特殊情况施工钻窝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瓦斯检查的部位、次数做出明确规定。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记录牌要挂在距工作面30m之内回风流中;停工不停风的开掘工作面牌板要挂在迎头;停工维修开掘工作面,瓦斯检查记录牌挂在维修茬前30m范围内,除正常两次检查填写外,瓦斯员仍需到迎头检查并在10m范围内签到。
瓦斯检查记录牌至少要保留一个圆班的检查数据。
每月由矿井通风部门提出瓦斯测点布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测点布置计划中应有瓦斯检查巡回检查路线图表(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行走路线等内容),并明确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交接班地点在本检查区域中)。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做到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记录牌板、瓦斯检查日志、迎头签到和汇报记录“五对口”,瓦斯检查原始记录手册中必须有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的签字。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每班审阅瓦斯检查日志,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矿长(井长)或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审阅通风瓦斯日报时,可由其指定的负责人审阅,但事后必须审阅、补签。
重点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面,非正规采煤工作面,贯通前施工的掘进工作面(自接贯通通知单之日起)必须配置专职瓦斯检查员。
二、重点瓦斯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点瓦斯区
(1)掘进工作面(含岩巷掘进)瓦斯绝对涌出量在0.5m3/min及以上;
(2)回采工作面的风量符合配风标准,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0.25%及以上;
(3)炮眼或钻孔(含锚杆眼)内,深入0.5m,瓦斯浓度达10%及以上或瓦斯浓度达不到10%,但有明显压力;
(4)底板有积水冒泡,泡势高度达20mm及以上。
2、重点瓦斯区采掘工作面主要采取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的主、备局部通风机均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智能瓦斯排放装置;主、备局部通风机均安设运行状态监测装置;依据预计供风距离、设计断面规格、瓦斯预计涌出量等条件选择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确保掘进供风量。
(2)回采工作面选择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依据设计断面、瓦斯预计涌出量等计算工作面的供风量。
(3)加强防尘工作,巷道内不得有煤尘堆积。放炮前后要洒水,放炮喷雾优先选用“水炮弹”。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采煤机、掘进机外喷雾有效可靠。
(4)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打眼、装药、填炮土,使用“水炮泥”。
(5)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6)现场班(组)长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7)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对生产过程中瓦斯涌出较大环节(指采煤机或掘进机工作状态期间)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其他测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瓦斯涌出异常区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1)采区或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打眼出现瓦斯喷孔或喷煤、裂隙瓦斯喷出、打钻出现顶钻或夹钻);
(2)放炮后,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
(4)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
(5)工作面煤层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m3/t;
(6)发生下述预兆
①地压显现预兆:煤炮声、支架断裂、岩煤开裂掉碴、底鼓、岩煤自行剥落、煤壁震动、钻孔变形、跨孔、顶钻、夹钻杆、钻机过负荷;
②瓦斯涌出预兆: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气温异常、气味异常、打钻喷瓦斯、喷煤粉、哨声、蜂鸣声;
③煤结构预兆:层理紊乱、强度降低、松软或不均质、暗淡无光泽、厚度增大、倾角变陡、挤压褶曲、波状隆起、煤体干燥、煤体断裂。
2、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
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预先制定专项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1)开展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2)制定安全、可行的防突措施(主要有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
(3)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2)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3)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5)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4)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5)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6)采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保留的最小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7)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8)采取安全防护综合措施(主要有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放炮时回风侧全部停电、放炮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含水炸药、工作人员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压风自救系统等)。
(9)进行瓦斯抽放。
四、预防瓦斯积聚
1、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瓦斯积聚,是采掘工作面风流范围以外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但采掘工作面的链板运输机底槽内的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3时,也要按局部瓦斯积聚处理。
2、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开启。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3、采煤工作面隅角管理
(1)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20m范围之内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加强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在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4)利用尾巷排放法对隅角瓦斯积聚进行处理时,尾巷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小于0.5m/s,并不得设置任何电气设备。
(5)采煤工作面隅角治理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解决不了瓦斯超限问题时,必须采取埋管采空区抽放或高位钻孔抽放等抽放措施,抽放形式及钻孔参数(钻孔位置、长度、角度、孔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专门设计和措施。
4、沿空送巷与沿空留巷
对沿空送巷与沿空留巷采空侧瓦斯进行检查时,先全面普查,寻找出重点涌出区域后设点进行正常检查。经检查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局部区域形成瓦斯积聚,经采取充填空洞、风流导向、风袖或压风供风、加大供风量等措施,仍存有不安全隐患时,必须采取喷堵等防止瓦斯涌出措施。
5、处理煤仓堵塞时,应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煤仓堵塞处上、下空间瓦斯情况,一旦上、下空间内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严禁放炮处理煤仓堵塞,并停止附近20m范围的电气设备运转。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利用压风对瓦斯进行充分稀释至1.0%以下时,才可进行放炮处理煤仓堵塞工作。
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皮管伸入煤仓2m处为准。
用放炮的方法处理堵塞时,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6、采掘工作面接近老巷、老空或小窑时,必须提前制定探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在进行爆破作业情况下,普通钻探瓦斯时,探眼超前距离要大于一次爆破深度,并保证2m以上超前探距。被探区的瓦斯低于1.0%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第一章第一节表1规定,才准用放炮方法揭露。被探区不揭露时,要保持2m以上的距离。
探放瓦斯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一旦瓦斯超限,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向矿调度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排除井筒或下山的积水,首先由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一旦有害气体超限,要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节 瓦斯排放
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处理积存瓦斯必须实行“三级排放审批制”,以保证矿井安全。
排放等级划分
1、一级排放
一级排放包括:恢复矿井的一翼或一个采区;排放区内瓦斯浓度超过5%;排放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小于5%,排放时间在8h以上;排放时回风系统断电影响一翼或一个采区;排放区内氧气浓度小于12%;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的。
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提前一周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一级排放参加人员:公司通风部、救护大队、矿总工程师、矿山救护队、调度室主任、安全科长、通风区(科)长、通风技术员、生产单位负责人。
一级瓦斯排放必须使用智能瓦斯排放装置。
2、二级排放
二级排放包括:排放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小于5%,排放风流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排放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小于5%,排放时间在3h以上,8小时以下;排放区内氧气浓度大于12%,但小于17%;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小于3%,但煤尘积存严重。
二级排放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签字,矿长批准后实施,提前通知公司通风部。
二级排放参加人员:矿总工程师或指定的副总工程师、矿山救护队、安全科长、通风区(科)长、通风技术员、生产单位负责人。
3、三级排放
三级排放包括: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小于3%,又无煤尘积存;临时停电停风,瓦斯浓度小于3%,又无煤尘积存。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级排放参加人员:通风区(科)长、通风技术员、安全检查员、生产单位机电人员。
二、排放瓦斯方法
1、“调节风量整体连续排放法”使用条件
符合下列二种条件之一时,可使用“调节风量整体连续排放法”进行瓦斯排放。
(1)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小于3%;
(2)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大于3%,但氧气浓度小于12%。
符合其中任意一个条件,都可以一次接风筒于排放巷道的全长,严格控制送入风量,进行整体连续排放。
第二种条件,必须是矿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进行入排放区内一次连续进行,接风筒于排放巷道全长。而第一个条件,如果缺氧,O2<17%时按第二个条件执行。
2、“逐段排放前进法”使用条件
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大于3%,氧气浓度大于12%。
三、恢复通风条件
经侦探确认,排放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17%时,可一次接风筒,进行恢复通风。
四、瓦斯排放技术原则
1、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级瓦斯排放制。
2、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通风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便随时掌握排出瓦斯浓度情况,对送入风量及时进行调节。一级排放必须使用智能瓦斯排放装置。使用“风量调节器”调节风量时要先放后扎。
3、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一切工作,禁止人员逗留和经过。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4、一般情况下,排放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对高浓度的瓦斯积存,采取逐段排放法接风筒时,要将送入风量控制到最小或零,待接风筒人员全部撤出排放区后,才允许加大供风量。
5、在高浓度瓦斯积存区进行检查时,只准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进行检查时只可吸取气样,到新鲜风流中或确认瓦斯浓度小于2%的地点进行读数。
6、参加瓦斯排放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现场所有人员不得摆弄矿灯、搬移机电设备。
7、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机安装位置距排放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20m。
8、排放瓦斯指挥所和救护基地,必须设在安全地带,满足下述要求:新鲜风流中,顶板完整,支架牢固的巷道。
9、瓦斯排放过程中救护队是否进入排放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10、排放结束后,救护和通风、安监人员一起到排放区进行检查,注意检查风筒完好、瓦斯和氧气情况,确认通风正常后,方可宣布排放工作结束。
五、送入排放区的风量
每分钟允许送入排放区的最大允许风量按下式计算,取其最小值。
七、排放瓦斯示意图
排放瓦斯示意图风流、系统要标注完整;设岗、测点位置,瓦斯员与控制风量人员位置,指挥所位置标注清楚明白。
八、排放瓦斯总结
每次排放瓦斯后,由通风区(科)安排专人对排放瓦斯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排放瓦斯时间、地点、排放级别、参加人员,实际排放瓦斯量,排放中的优点与存在的差距。
其它规定
一、石门揭煤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石门揭露煤层,石门揭露新煤层,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以上所列类型矿井及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1、石门揭穿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2、石门从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穿突出煤层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6)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7)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3、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4、石门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5、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6、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7、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二、瓦斯地质图的绘制
瓦斯地质图的绘制主要以瓦斯地质平面图为主,一般选用矿井煤层等高线图为底图,多煤层矿井要分层编制,地质构造复杂块段要绘制相应的局部剖面图。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煤层围岩的岩性特征,煤岩层产状及变化,地质构造,煤层厚度、软分层厚度及变化。
2、实测瓦斯含量点、瓦斯压力点、瓦斯喷出点、瓦斯突出点,按坐标展绘点位并标注实测数据。
3、在划定瓦斯风化带和瓦斯带的前提下,根据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回采期间相对瓦斯涌出量,绘制瓦斯含量等值线,进行瓦斯涌出量区域划分。
4、在瓦斯动力危害区域根据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动力危害程度进行块段划分。
三、井下拍照、录像规定
1、为确保安全生产,对井下拍照、录像要严格进行控制,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区域不得进行拍照、录像工作。
2、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请矿长批准。措施中要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第四章 瓦斯抽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1、 1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二、符合“一”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三、抽放矿井在制定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瓦斯治理工作(含瓦斯抽放工程、抽放计划等)规划。
四、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的瓦斯抽放设计。
五、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设计,必须通过公司有关部门会审、批复后方可生效;水平、采区、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六、改变矿井的瓦斯抽放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
七、新水平、新采区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设计要求完成瓦斯抽放工程,具备抽放条件。
八、本煤层顺层预抽瓦斯钻孔必须在工作面投产验收前施工完毕,预抽瓦斯时间不低于6个月。
第二节 抽放设计及安装
一、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工程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房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处理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8、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二、地面抽放瓦斯泵站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5、抽放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
6、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7、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8、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三、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
1、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2、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3、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4、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称动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置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1m以内。
四、瓦斯抽放管路
1、地面瓦斯抽放管路
(1)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2)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3)主干管应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4)抽放管道与地上、下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瓦斯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6)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2、井下瓦斯抽放管路
(1)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2)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度。
(3)抽放管路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在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4)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5)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6)井下瓦斯抽放管路严禁采用玻璃钢管。
(7)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其间距一般取15m~20m。
第三节 瓦斯抽放管理
一、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二、定期进行瓦斯抽放参数(瓦斯浓度、负压、正压、温度)的测定,井上泵站内每1小时测定1次,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内每1小时测定1次。井下每个钻场应设孔板流量计,井下干管、支管、钻场10天测定1次。抽放钻孔单孔流量每月必须测定一次,边采边抽钻孔3天测定一次。做到数据准确可靠,记录及时。
三、设专人对抽放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每月至少对全矿井瓦斯抽放管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和气门。
五、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六、专用于敷设抽放管路、布置钻场、钻孔的瓦斯抽放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七、抽放瓦斯矿井应建立以下技术资料
1、图纸
(1)抽放瓦斯系统平面图。图上注明泵站位置、设备型号、管径及长度、抽放区域布置、抽放区域钻场及钻孔布置、已抽区的抽放起止时间、抽放总量等。
(2)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钻场和钻孔要根据设计施工,并及时上图。
(3)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2、记录
(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2)泵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停、开泵时间及放水记录,详细记录管路检查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3)瓦斯抽放参数设定记录。
3、报表: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报表。
4、台帐
抽放设备管理台账; 抽放工程管理台账;瓦斯抽放系统和抽放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5、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2)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每月对瓦斯抽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做出下步工作安排,对抽放的工作面进行分析,分析其浓度、流量、压差、负压等变化(增大或减少)的原因。
九、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4-1要求。、
4、对采用预抽煤层瓦斯煤层,抽采后,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在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情况下,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
5、瓦斯抽采率的计算方法
(1)矿井瓦斯抽采率:在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路上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测定矿井每天的瓦斯抽采量。矿井抽采量包括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的瓦斯量。每月底按下式计算矿井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k)。
ηk=Qkc/(Qkc+Qkf)
式中:ηk——矿井月瓦斯平均抽采率,%;
Qkc——矿井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kf——矿井月平均风排瓦斯量,m3/min。
(2)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工作面回采期间,在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每周测定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含移动抽采),每月底按下列公式计算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m)。
ηm=Qmc/(Qmc+Qmf)
式中:ηm——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间,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mf——工作面月平均风排瓦斯量,m3/min。
第五章 安全监测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二、各矿要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健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维护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三、矿有关部门每年必须编制下年度监测装备、备件补充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落实实施。
四、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五、巷道贯通和采面结束后要及时回收监测设备,并将系统监测监控参数修改。监测监控传感器编号要与所监测监控地点一一对应,杜绝无效、错误信息上传,误导生产指挥。
六、监测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处理。
七、矿长(正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采掘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监、机电部门工程技术人员)、采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在采掘、巷修及在停工不停风的区域作业的)、安全监测工、采掘机司机、井下进行射钉枪作业人员、高瓦斯区域或有瓦斯喷出威胁区域的蓄电池机车司机等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氧气检测仪。探老空、煤层、地质构造、探放水和瓦斯的钻机0.5m范围内装配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通风区(科)管理人员入井时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包括兼职瓦斯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
一、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六、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生产单位提供断电条件。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七、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三、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 ,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所示。Z型、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2、3、4、5所示。
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瓦斯重点管理地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每隔500m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5、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
6、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四、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9设置: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瓦斯重点管理地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0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瓦斯重点管理地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长距离掘进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每隔500m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4、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11所示。
九、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十、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一、、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二、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三、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十五、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施工抽放、地质钻孔时,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节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开采自燃及所有9#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14所示。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4、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6、采用沿空留巷时,留巷内必须安设CO和温度传感器。
二、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四、瓦斯抽放管路中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五、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六、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开采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15所示。
3、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七、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为监测备用局部通风机是否热备,其馈电开关还应设置馈电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3、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五节 使用与维护
一、检修机构
1、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二、调校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3、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方法见附录B)。
4、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三、维护
1、安全监测工、瓦斯员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通风区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进行处理。
3、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通风区,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4、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6、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0、使用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
四、便携仪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五、备件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六、报废
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六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一、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主、备计算机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倒机,数据准确上传后,此项工作才算完成。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二、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1、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必须24h有人值班。监控中心站设置专职监测值班人员,并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负责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填写运行日志,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故障、超限、报警及处理情况,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通风、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并在监控网络上注明原因。
4、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三、瓦斯抽采、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等监控系统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第七节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一、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交接班记录等。
三、帐卡及报表
1、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2、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 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3、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4、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5、矿井必须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7、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矿用开关瓦斯电闭锁接线
A.1 QBZ-80D/660型电磁起动器瓦斯电闭锁可参照附图1接线,将断电控制器的常开接点接入QBZ-80D/660型电磁起动器2、8端子,当监测设备正常工作时,断电控制器的常开接点吸合,电磁起动器能正常供电,当瓦斯超限或分站失电后,断电控制器的常开接点打开,电磁起动器断电闭锁。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催化燃烧原理的低浓度甲烷检测仪器调校方法
B.1在用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10d应按以下方法调校
B.1.1配备器材
1%-2%CH4校准气体、配套的减压阀、气体流量计和橡胶软管,空气样。
B.1.2调试程序
(1) 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调节流量控制阀把流量调节到传感器说明书规定值。
(2) 调校零点,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3) 校准气瓶流量计出口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4) 打开气瓶阀门,先用小流量向传感器缓慢通入1%-2%CH4校准气体,在显示值缓慢上升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然后调节流量控制阀把流量调节到传感器说明书规定的流量,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使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若超差应更换传感器,预热后重新测试。
(5) 在通气的过程中,观察报警值、断电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声、光报警和实际断电情况。
(6) 当显示值小于1.0 %CH4时,测试复电功能。测试结束后关闭气瓶阀门。
B.1.3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签字。
B.2新甲烷传感器使用前、在用甲烷传感器大修后应按以下方法调校:
B.2.1配备仪器及器材
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装置、秒表、温度计、校准气(0.5、1.5、2.0、3.0%CH4)、直流稳压电源、万用表、声级计、频率计、系统分站等。
B.2.2调校程序
(1)检查甲烷传感器外观是否完整,清理表面及气室积尘。
(2)甲烷传感器与分站(或稳压电源、频率计等)连接,通电预热10min。
(3)在新鲜空气中调仪器零点,零值范围控制在0.00-0.03%CH4之内。
(4)按说明书要求的气体流量,向气室通入2.0%CH4校准气,调校甲烷传感器精度,使其显示值与校准气浓度值一致,反复调校,直至准确。在基本误差测定过程中不得再次调校。
(5)基本误差测定。按校准时的流量依次向气室通入0.5、1.5、3.0%CH4校准气,持续时间分别大于90s,使测量值稳定显示,记录传感器的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甲烷浓度值)。重复测定4次,取其后3次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准气样的差值,即为基本误差。
(6)在每次通气的过程中同时要观察测量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声、光报警情况。以上内容也可以单独测量。
(7)声、光报警测试。报警时报警灯应闪亮,声级计距蜂鸣器1m处,对正声源,测量声级强度。
(8)测量响应时间。用秒表测量通入2.0%CH4校准气,显示值从零升至最大显示值90%时的起止时间。
(9)测试过程中记录分站的传输数据。误差值不超过0.01%CH4。
(10)数字传输的传感器,必须接分站测量传输性能。
B.2.3填写调校记录,测试人员签字。
第六章 防治自然发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凡经鉴定属于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自燃煤层。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均属于自燃矿井。
二、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
1、新建矿井揭露煤层后,应及时采取鉴定煤样,15天内送达国家授权单位作出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新开煤层及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每2年对现采水平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2、采取煤样进行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采掘工作面采样时,先把煤层表面受氧化的部分剥去,再将底板清理干净,铺上帆布或塑料布,然后沿工作面垂直方向划两条线,线间宽度100~150mm,在两线间采下厚50mm的初采煤样;将初采煤样打碎至小于20~30mm粒度,混合均匀,依次按圆锥缩分法,缩至2.0kg,装入铁筒(或厚塑料密封袋)内,封严后,包装良好寄运送鉴;采样时,矸石或夹石不得混入煤样中。
(2)新采煤层或分层首次采样时,必须在同一煤层或分层的不同地点采2~3个样送鉴。
(3)每个煤样必须备有两张标签,一张放在装煤样的容器内(务必用塑料袋包好,防潮),一张贴在容器外,按下列要求填写:煤样编号(送样单位样品号),送样公司、矿、邮编及联系人姓名,煤层名称,煤种,煤层厚度,煤层倾角,采煤方法(掘进面示明掘进方法),经验自然发火期(给出矿经验统计值),采样地点,采样人,采样日期。
(4)随同煤样必须给出采样地点地质柱状图,并说明煤层地质生成年代、距地表深度、采样地点暴露于空气中的时间,同时指明是否从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附近采取的煤样。
(5)鉴定煤样应在采样后15天内寄(运)达鉴定单位。
三、自然发火期
每个矿井,都必须统计煤层自然发火期。煤层被揭开暴露于空气之时到氧化升温发火之时止,所经历的时间称为煤层自然发火期。
矿井或煤层的自然发火期,采用统计方法来确定,即根据每次自然发火及其煤层揭露的时间进行比较,以自然发火最短者定为矿井或煤层自然发火期。
四、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存在自然发火隐患: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值指标;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值指标;
3、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五、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定为自然发火:
1、由于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现象;
2、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环境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3、由于煤炭自燃在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浓度已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值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六、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各矿在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预防煤层自燃措施与处理计划(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并在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采区和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设计。
七、矿井要制定月度防灭火工作计划,月底要对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八、自燃矿井应有防灭火灌浆系统图、防灭火检查记录、防火墙管理台帐。
1、防灭火灌浆系统图应标注内容:灌浆站位置、标高、灌浆管路长度、管径,敷设管路巷道名称,火区位置、范围,发生火灾的时间,冻结煤量,防火墙的位置,检测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气温、水温,残存火区的位置,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等。
2、防灭火检查记录:记录防火墙的损坏、维修情况和火区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气温、水温、漏风情况,灌浆管路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检查情况。
3、防火墙管理台帐:记录防火墙的位置、编号、建筑材质、厚度、建成日期、施工人、验收人,防火墙内外压差、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的含量以及气温、水温的情况。
第二节 预防煤炭自燃
一、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锚喷或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二、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工作面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采掘设计中另行确定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四、分层开采自燃煤层时,必须保证上分层结束封闭后留有足够时间,以便顶板充分粘结,形成再生顶板,方可掘进下分层巷道。
五、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安全措施。
六、正常回采的工作面要严格控制向采空区漏风,对暂时停采的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防煤层自然发火专项安全措施。
七、综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普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合理安排工作面生产关系,避免出现综采工作面临时停采时间超过45天,普采工作面超过30天现象。
对于临时停采时间超过本细则要求或不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封闭的工作面,矿必须提前向公司申报,并附带相关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
八、采空区密闭时,密闭离巷道口要有5m空间,且必须掏槽。
九、有边眼的采空区封闭后,严禁在边眼内构筑风门、挡风墙等通风设施,以免增加采空区漏风。
十、开采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在采区或工作面形成生产和通风系统后10天内,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并与采区或工作面同时移交和验收。
十一、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永久性灌浆系统,防火灌浆干管必须在工作面开口之日起接到掘进工作面开口位置。采区或采面停采封闭后,必须进行灌浆处理,并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灌浆设计及灌浆措施。
工作面停采前,必须在距停采线10~20m位置处在工作面上、下巷预埋注浆管;工作面停采后,靠近工作面煤壁侧另铺一道打有花孔的注浆管。
十二、开采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及9#煤工作面(邢台矿区),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安设CO和温度传感器,并建立有束管检测系统。至少每周用束管检测系统检测一次。
采用沿空留巷时,留巷内必须安设CO和温度传感器,并至少每隔200m设点定期取样进行气样分析化验。
十三、矿井必须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1、每一矿井必须配备多种类型气体检定管及足够数量的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红外线测温仪,并处于完好状态。
2、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必须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3、坚持防治自然发火周普查制度。观测地点:所有密闭、采煤工作面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特别对自燃隐患大的密闭、高冒点、高温点要挂牌管理,定人、定时、定位进行检查。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4、对于开采易自燃或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对工作面回风流温度、一氧化碳浓度进行测定,并每3天至少取气样分析一次。
十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十五、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4、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十六、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十七、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编制阻化剂防火专门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名称、煤层倾角、煤层厚度及开采厚度、采煤方法、工作面长度、循环进度、工作面通风方式、工作面风量、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开采煤层自然发火期;
(2)喷洒(注)方式、工艺、周期、参数;
(3)操作规程、质量、效果检验、日常观测管理等内容。
十八、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完善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2、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实行区域性均压时,应顾及邻区通风压能的变化,不得使邻区老塘、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或护巷煤柱的漏风量有所增加,严防火灾气体涌入生产井巷和作业空间;
6、利用均压技术灭火时,必须查明火源位置、瓦斯流向,并有防止瓦斯流向火源引起爆炸的措施。
第三节 防止煤层自燃重点工作面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重点防煤层自燃工作面进行管理,并制定防灭火安全措施。
1、回采期超过本矿煤层自然发火期的回采工作面;
2、临时停采的回采工作面;
3、停采扩帮上网回采工作面;
4、采掘期间出现过CO等煤层自燃标志性气体的。
二、重点防煤层自燃工作面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在采空区预埋打孔的注浆管路,进行预注黄泥、粉煤灰浆或“三相泡沫”。
2、工作面上、下隅角要及时放顶,并与切顶线放齐,冒落严实,并采取挂导风帘和挡风帘的方法,减少向采空区漏风。
3、对于临时停采或停采扩帮上网工作面,在保证工作面瓦斯、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备用工作面配风。
4、加强防火检查力度
(1)回采工作面隅角、回风巷、进风巷的温度,隅角、回风巷一氧化碳浓度每班必须至少测定一次;工作面每一支架架间温度、一氧化碳浓度每三天至少测定一遍。
(2)回采工作面、隅角、回风巷每3天至少取气样分析一次。
第四节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
一、在编制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内容包括随采随灌、喷洒阻化剂、喷浆堵漏以及通风防灭火技术的设计和管理等)。
二、工作面上下隅角要及时放顶,并与切顶线放齐,冒落严实,采取挂导风帘和挡风帘的方法,减少向采空区漏风。导风帘和挡风帘吊挂要求要在防灭火专门设计中明确规定。
三、工作面巷道出现空帮空顶,过老巷,巷道保护煤柱碎裂、松散时,要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进行预防自然发火处理。
四、回采工作面隅角、回风巷、进风巷的温度,隅角、回风巷的一氧化碳浓度每班必须至少测定一次。工作面每一支架架间温度、一氧化碳浓度每三天至少测定一遍。
五、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自燃煤层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到:
1、有完善可靠的灌浆系统,采空区架后预埋打孔的注浆管路,可做到随采随灌。
2、采面上下隅角、架后采取喷洒阻化剂措施。
3、加强工作面防火预测预报工作,设置专职防火预测预报检查员(专职瓦斯员可兼职)。
4、工作面结束时必须做到
(1)从停采前50米开始,对采空区预注黄泥、粉煤灰浆或“三相泡沫”。
(2)停采后,在保证工作面瓦斯、温度及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参照备用工作面配风。
六、受周围小煤窑影响的矿井,必须对小煤窑进行有效隔离,有防止小煤窑瓦斯、CO等有害气体侵入的安全措施。
七、凡是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与小窑巷道贯通的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正压通风系统,并具备能够随时启动的条件。
八、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五节 出现自燃征兆现象时的管理及处理
一、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或其采空区发现有自燃征兆时,不论在工作面或是回风流中的人员不准在有害气体超限情况下作业,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三、自燃趋势迅速恶化,采用均压、灌浆等技术手段控制不住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封闭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判别其爆炸危险性,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第六节 火区管理
一、由于火灾而封闭的采矿空间或区域称为火区。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管理卡片及相关技术资料必须归档管理。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灌浆、注砂记录;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二、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密闭,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三、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五、火区启封前,火区内空气温度、氧气、一氧化碳和水温指标的测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氧气和一氧化碳的浓度,都应在大气压力稳定或下降期间于回风侧的防火墙内或钻孔中测取,并以最大值为准。
2、火区的出水温度,应以火区所有出水的防火墙或钻孔的出水中测取的最大值为准。
在上述地点所测得的指标,应保持连续测定时间不少于30天,每天不少于3次。
六、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
2、灭火总结;
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4、火区位置关系图、通风系统图。
七、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4、火区位置关系图、通风系统图。
八、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九、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公司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2、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七节 其它规定
一、电气焊管理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请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聚氨酯类高分子化学封堵、注浆材料使用
1、采用化学材料注浆等技术时,必须选用经相关部门检验的,其阻燃、最高反应温度、抗静电性能等指标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要求的化学材料。
2、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操作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注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进行操作,按措施要求,控制注浆量,不得随意加注,不得超量注浆。
4、注浆过程中,现场必须有跟班负责人。矿安检或通风部门必须安排专职人员现场监督注浆全过程,重点检查注浆地点温度和一氧化碳变化情况。同时,回风侧5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或悬挂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当注浆钻孔、喷涂密闭附近1m范围内煤(岩)壁温度超过30℃,风流温度超过现场空气正常温度2℃,回风侧5m范围内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001%时,必须立即停止注浆,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0024%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制定措施,进行处理。每次注浆后该地点连续观测时间不少于48小时。
5、施工现场要保持通风良好,并敷设消防管路,设置三通与阀门,并备有不低于50m长的软胶管和足够的灭火器。注浆后要对注浆、充填、喷涂点进行洒水降温。
6、注浆期间,必须保证水源充足,无水或水压不足,不得注浆。
7、使用化学材料进行注浆、充填、喷涂作业时,回风侧涉及地点一般不安排人员进行其它作业。确需作业时,要尽量少安排人员,并制定一旦出现异常能及时撤出全部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通风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严禁设单道风门。
二、进、回风井之间或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调节墙或在联络巷两端不超过6米的位置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墙;需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永久风门和反向永久风门,正向风门实现联锁。
三、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需要建立控制风流设施的,必须砌筑永久调节墙或在联络巷两端不超过6米的位置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墙;运料、行人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永久风门和反向永久风门,正向风门实现联锁。
四、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应设置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调节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永久风门和反向永久风门,正向风门实现联锁。
五、需要建立控制风流设施的其他巷道,必须砌筑永久调节墙或在巷道两端不超过6米的位置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墙;运料、行人的巷道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永久调节风门。
六、永久调节墙砌筑位置宜建在回风侧。风窗应位于墙体上方并可实现调节,不得以电缆孔、水沟等代替调节风窗。
七、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者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八、在行人通车比较频繁的主要运输巷中,应构筑自动风门。
九、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内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十、在封闭盲巷、采空区前必须将与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金属网片等导电物体断开,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十一、使用三个月以上的通风设施,必须建永久设施。
十二、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任意拆除或破坏,否则追究责任。确需要拆除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通风部门,经通风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拆除后,通风部门要及时改建。
十三、每一矿井应有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和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1、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应注明:井下通风设施地点、名称、编号、材质、规格、建成时间、施工人、验收人。
2、通风设施检查记录:记录井下所有永久或临时通风设施检查验收情况,如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超限、设施损坏情况。
十四、矿井所建通风设施都要按矿井通风设施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评定,不合格的要推倒重建。
十五、构建通风设施时,要充分考虑防煤层自然发火工作需要。
1、采空区密闭时,密闭离巷道口要求留有5m空间,且必须掏槽。
2、封闭有边眼的采空区时,严禁在边眼内构筑风门、挡风墙等通风设施,以免增加采空区漏风。
第二节 通风设施质量标准
一、测风站
1、在矿井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必须建立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巷道中建立临时测风站。
2、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局部阻力段。如设立测风站的巷道断面不规整,其帮顶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壁呈固定形状断面,长度不得小于4m。
3、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记录牌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二、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2、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3、密闭四周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光爆锚喷巷道除外),槽深煤不小于0.2m,岩不小于0.1m,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5、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
检查牌内容: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人等;
6、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7、承受注浆压力密闭墙,厚度不小于750mm,并采取加固措施。
三、永久风门
1、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
3、墙垛四周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光爆锚喷巷道除外),槽深煤不小于0.2m,岩不小于0.1m;
4、墙垛平整,无裂缝;
5、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
6、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7、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扭。木质风门的门轴与门框要向关门方向倾斜80°~85°;
8、过墙电缆必须有专用电缆管,并用黄泥封堵。
四、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五、永久调节风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
3、调节风窗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
六、临时密闭
1、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4、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5、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七、临时风门
1、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门墙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墙面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4、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
5、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
八、栅栏
1、封闭巷道全断面,网格规格不得大于0.2m×0.2m,牢固、可靠。
2、网格经丝和纬丝不得上下或左右滑动。
九、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八章 防治粉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
1、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2、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运料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运料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翻煤机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运煤巷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位置便于操作,手轮、接头齐全。
3、防尘管路距底板高度不低于0.3m,安装要平直,吊挂牢固,不得出现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4、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使防尘用水水质达到如下要求: 防尘用水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度直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5、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
二、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应设置封闭全断面的常开、自动净化水幕。
三、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破碎机处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喷雾降尘应采用加装防尘罩的全封闭方式,以提高防尘效果。
各转载点喷雾设施的操作阀必须安装在人行道侧,以便于操作。
四、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对主要进、回风大巷刷浆。采区运输大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五、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图,每季度标注一次,标注内容为:防尘管路长度及直径、三通、转载点、水幕、隔爆设施。必须健全防尘设备台帐(其内容主要有:注水钻机、测尘仪器、除尘风机、动压注水加压泵、封孔器),防尘设施牌板(其内容主要有:水源井及水量、主管、支管、主辅隔爆、转载点喷雾、水幕、架间喷雾)和隔爆设施记录(其内容主要有:地点、主辅隔爆、水量、检查周期、检查人)。
六、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第二节 采煤作业防尘
一、煤层注水
采煤工作面都应进行煤层注水,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
1、注水方式要求及适用条件
(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式:在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内,向下、向上平行于采煤工作面煤壁打长钻孔(长60~100m,或钻孔深度不低于工作面长度的70%)进行注水;适用于煤层赋存稳定、没有较大走向断层、厚度大于1.3m、空隙率大于4%的工作面。
(2)短孔煤层注水方式:在采煤工作面内打垂直于煤壁或与煤壁成一定交角的短钻孔(长3~5m)进行注水,其特点是在煤体卸压带内注水;适用于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倾角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 的缓倾斜煤层,尤其适用于透水性极弱的各种倾角、厚度的煤层。
(3)中长孔煤层注水方式:在采煤工作面垂直(或一定交角)于煤壁打中长钻孔(长度一般为5~15m)进行注水;适用于赋存条件较稳定的中厚煤层。
2、煤层注水设计
煤层注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面自然状况。包括采区(面)名称、地点、标高、范围,可采煤量,开采方法与工艺,巷道布置等。
(2)煤层地质情况。包括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倾角、透气性及煤层原始水分等。
(3)注水方式、钻孔布置及注水要求。包括钻孔位置布置,钻孔参数(孔径、长度、角度等)与钻孔数量,封孔长度及方法,注水管路系统,注水压力及流量,注水时间等。
(4)除文字说明外,还必须附有采区(面)巷道系统示意图、钻孔布置及参数示意图等。
3、注水要求
(1)注水孔有流量计和压力表,并有参数说明牌;
(2)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3)应根据采煤工作面的具体条件,选择适用的煤层注水方式。不得用短钻孔注水方式代替长钻孔注水;
(4)注水后煤体所增加的水分应在1%以上,或其全水分应在4%以上。水分的测定应选用适用于井下的便携式快速水分测定仪(如WM型)。
4、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不进行煤层注水。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须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距工作面50m范围必须设置一道封闭全断面的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同时,回风巷应增设一道。净化水幕的水压不低于0.4MPa。
三、运输巷道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上、下巷整条巷道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不得出现煤尘堆积现象(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装载点的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0.4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4L/min。
四、综采工作面防尘
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采煤机喷雾装置的水压和流量要求
(1)内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小于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2)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2、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设施,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液压支架架间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a。
五、炮采工作面防尘
1、钻眼应采用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为0.2Mpa~1.0Mpa,耗水量为5L/min~6L/min。
2、炮眼内应填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应为200mL~250mL。
3、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六、对于重点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防尘水幕安装除符合本节第二项规定以外,工作面回风巷每隔200m还应安设一道常开水幕(水幕喷头宜设为2~3个)。
第三节 掘进作业防尘
一、机掘作业防尘
1、掘进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3Mpa,外喷雾装置水压不得小于1.5Mpa。
2、安装除尘风机,进行抽尘净化。采用除尘风机抽尘净化措施时,工作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风应符合本文第二章《局部通风》第一节规定要求。
3、在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装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3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二、炮掘作业防尘
1、钻眼应采用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L/min~3L/min为宜。
2、炮眼内应填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量应在1支以上。
3、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进行冲洗。
4、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放炮自动喷雾装置,实行放炮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5、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洒水。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矸)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
6、在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装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7、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3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三、锚喷支护的防尘
1、锚喷支护必须实施潮料喷浆或湿式喷浆。
2、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配备除尘风机抽尘净化。
3、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范围内应安装两道净化水幕。
四、对于重点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防尘水幕安装除符合本节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6条规定外,工作面回风巷每隔200m还应安设一道常开水幕(水幕喷头宜设为2~3个)。
第四节 转载及运输防尘
一、主要进、回风大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二、煤仓、溜煤眼、翻罐笼卸煤时都要在放煤口设置喷雾设施,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三、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点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否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
第五节 粉尘检测
一、矿井必须配备防尘人员,矿井必须测定粉尘,专职(或兼职)测尘员的配备要按完成矿井测尘工作量的要求确定。
二、井下每个测尘点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每个测尘点必须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三、井下作业场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见附表。
第八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一、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每开采一新煤层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服务期限为2年。
二、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采取方法及要求
1、采样要求:采样工作由通风区(科)负责,采样地点以每一水平的所要开采煤层为单位,由矿煤质和地质部门共同确定在能代表本煤层特征的新暴露的采掘工作面进行。采取的煤样中不包括矸石,在采样时混入煤样中的矸石也应除去,所采煤样必须装入贴有标签的煤样袋内(标签内容:煤样编号、煤层名称、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供样单位、通信地址)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公司备案。
2、采样方法:先清理煤壁表面,使之暴露出新鲜面并将底板浮煤扫净,然后沿着煤层层理相垂直的方向划两条直线,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上时,直线间距离为100mm,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下时,直线间距离为150mm,两条直线间刻槽,刻槽深度为50mm,在两条直线间,刻槽的下部用帆布或塑料布收集采下的煤样。
三、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预防煤尘爆炸
1、井下运输机巷道、转载点附近、翻罐笼附近和装车站附近等地点的沉积煤尘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扫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制定,并将堆积的煤尘和浮煤清除。
2、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进行清扫或冲洗,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制定。
五、隔绝煤尘爆炸
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水棚(或岩粉棚)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两种,隔爆棚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隔爆棚的设置地点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棚的设置地点
(1)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水棚
水棚包含水槽棚和水袋棚。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水袋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按布置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为辅助水棚。
(1)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 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 L/m3。
(2)水棚在巷道设置位置:
1)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3)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60m;
4)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3)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间长度:
1)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30m。
2)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的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4)水棚的安装方式:
1)水槽棚的安装方式,既可采用吊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2)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3)水槽(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断面S﹤10m2时,nB/L×100≥35%;
②断面10 m2≤S≤12m2时,nB/L×100≥60%;
③断面S>12m2时,nB/L×100≥65%;
式中:
n—排棚上的水槽(袋)个数;
B—水棚迎风断面宽度;
L—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
4)水槽(袋)之间的间隙和水槽(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5)水槽(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物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袋)底部到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顶梁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槽(袋)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6)水棚距离轨道面的高度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7)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为直径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弯勾长度为25mm。
(5)水棚的管理
1)要经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2)每周检查一次。
3)水棚必须挂牌管理,要经常保持水棚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挂牌内容:地点、棚区长度、水槽(袋)个数、巷道断面、每个水槽(袋)的水量、责任人。
4、岩粉棚
(1)岩粉棚分为重型岩粉棚和轻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为主要岩粉棚,轻型岩粉棚作为辅助岩粉棚。
(2)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岩粉棚为400kg/m2,辅助岩粉棚为200kg/m2。
(3)岩粉棚及岩粉棚架的结构及其参数
1)岩粉棚的宽度为100mm-150mm; 岩粉棚长度:重型棚为350mm -500mm,轻型棚为≤350 mm;
2)堆积岩粉的板与两侧支柱(或两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50mm;
3)岩粉板面距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为250mm-300mm,使堆积岩粉的顶部与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小于100mm ;
4)岩粉棚的排间距离:重型棚1.2m-3.0 m,轻型棚为1.0m-2.0m;
5)岩粉棚与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m-300m之间;
6)岩粉棚不得用铁钉或铁丝固定;
7)岩粉棚的岩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湿、变硬则应立即更换,如果岩粉量减少,则应立即补充,如果在岩粉表面沉积有煤尘则应加以清除。
六、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根据选用的自动隔爆装置性能进行布置与安装。
第九章 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矿井通风部门负责爆炸材料定货计划的提供,爆炸材料的运送(自井口至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清退及库内防火、警卫工作;供应部门负责爆炸材料的定货计划的上报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爆炸材料运输、交接和销毁期间的保卫工作。
二、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三、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四、爆炸材料交接验收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爆炸材料在井口交接。通风部门人员对炸药、雷管的生产厂家、批号、数量、生产日期、质量进行检查登记,每批入库的爆炸材料要报通风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
2、井下库管人员用手持机对爆炸材料进行扫描,把数据采集到单位IC卡上,定期将单位卡上交公司保卫部做出数据上报。
3、验收后,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与地面库人员交接签字。
第二节 爆炸材料库的设置
一、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等专用硐室。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四、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五、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节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
一、装卸爆炸材料时,装卸区周围必须有警卫在现场监视、保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二、装卸区应有明显的信号标识,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三、装卸爆炸材料的装卸区严禁烟火和用火,遇到雷雨和暴风雪时禁止装卸作业。
四、严禁脚踏、抛掷、摩擦、撞击爆炸材料箱。
五、爆炸材料下井前通知调度室、运输区,安排专车及时装运。
六、爆炸材料押运工在井口接到爆炸材料后,要立即组织运送爆炸材料下井,严禁在井上长时间存放。
七、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运送途中不得停留。
八、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九、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四节 爆炸材料贮存、保管
一、爆炸材料必须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库内,设专人看管,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雷管要分别贮存、码放整齐。存放爆炸材料时,箱子下面要加10cm以上的防潮木垫,箱体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四、要做好爆炸材料出入库的登记工作,对其数量、品种、类型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对质量及包装完好情况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五、爆炸材料盘亏、盘超时不得擅自处理,及时汇报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再做处理。
六、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贮存一定量的刚性被筒炸药,用于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
第五节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
一、放炮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区队签章的爆炸材料领退卡片、本人IC卡、联锁放炮牌、瓦斯便携仪方可领取爆炸材料,且炸药和雷管箱子必须合格,并加锁。
二、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三、放炮员领取的爆炸材料要专用,不许转借和私藏,并当班清退,且要有班组长签字。
四、对于放炮员领取未使用的雷管,必须存放于爆炸材料库内专设的与放炮员对应的雷管箱。箱存雷管超出15天仍未使用或使用完时,爆炸材料库主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放炮员所在区队。
五、必须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许发出:
1、雷管、炸药质量有问题的。
2、雷管编号不清的。
3、无“爆破员作业证”和领退卡片的。
4、无炮箱、炮箱损坏或未加锁的。
5、不清退者,下班停发。
6、消耗无班组长签字者,不予清退。
六、爆炸材料管理员要认真填写“雷管出入登记表”、“炸药出入登记表”、“爆炸材料领退卡片”、“爆炸材料收发原始记录”、“爆炸材料库值班日志”、“爆炸材料清退登记表”,及时清仓查库,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对口。
七、推行使用爆炸材料预申请制度,即生产区队各班放炮员在本班下班时到火药库填写雷管、火药申请卡,注明第二天所需各段电雷管用量,由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做好相应的准备。如特殊原因需用量有变化时,由生产区队值班人员及时通知通风区值班人员做出相应调整。
八、发放雷管的桌上应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垫层下设接地装置,桌子的边缘应突起。
第六节 雷管全电阻检查
一、每一矿井必须建立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二、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全电阻检查操作规程,并留有检查记录。
四、全电阻检查操作间每次存放雷管总量不超过200发,全电阻检查操作台面不得超过20发。
五、全电阻检查须在专用导通室进行。工作室内要有单独的工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导通的桌子上必须铺有导静电的半导体橡胶板,操作者胸前设护心板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七节 爆炸材料库防火、警卫
一、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检修,同时严禁在库内拆卸矿灯。
二、爆炸材料库要配备有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铁铲等)。爆炸材料库贮存室内的消防软管不少于30m,10L泡沫灭火器4台,8kg干粉灭火器4台;发放点消防软管不少于15m,10L泡沫灭火器1台,8kg干粉灭火器1台,并要定期检查,保证有效。
三、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除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外,任何人进入库内都要登记。任何人都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矿灯带进爆炸材料库内。
四、爆炸材料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五、保持爆炸材料库内及周围巷道环境卫生、清洁,无杂物、淤泥。
六、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行人门,仅领退爆炸材料时开启,领退完即上好门闩。入库门仅在炸药、雷管入库时打开,其余时间一律关门上闩,牢固可靠。
第八节 爆炸材料销毁
一、井下任何人员发现了丢失的爆炸材料,均须及时送交井下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回收并出具接受证明,内容包括:捡到人、捡到时间、捡到地点、名称、品种、数量、编码(雷管编号看不清时要注明)、接受人。
二、库管员须将捡还的爆炸材料登记清楚,回收入库,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保卫科。
三、经现场验证,确认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材料,使用单位须退回井下爆炸材料库,由库管员收缴,并连同发放前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一起上报退回厂家,或及时销毁(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炸品存放:炸药不超过100kg,雷管不超过500发)。
四、对于放炮员不再从事放炮工作、调出本矿等情况,必须收缴个人IC卡,将其箱存的雷管及时报废、登记、统一销毁。
五、检出或收缴的待销毁爆炸材料,要将日期、品种、数量、经手人严格登记,在专门地点存放。
六、销毁爆炸材料时,必须由爆炸材料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应注明雷管、炸药销毁的数量、种类、方法、原因等),报矿长批准,经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检科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执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经批准后执行。
七、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炸材料在任何地点使用。
八、销毁爆炸材料场地必须选择安全地带,要与交通要道、工房、库房或其它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由公安局核准。
九、销毁时必须由公安、保卫、通风等部门的人员共同进行,有一名矿领导亲自指挥。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准引爆。
十、销毁炸药、雷管应使用爆炸法,爆炸法销毁时必须做到:
1、装配引药、雷管时符合安全要求。
2、起爆使用电雷管。
3、使用发爆器时,手柄或钥匙必须由放炮人员随身携带,待场地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联结母线。
4、做好警戒,点火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准点火引爆。爆炸后,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未爆的炸药、雷管,应该及时收集起来,再进行二次销毁,确实不能爆炸时,要改用其它方法销毁。
5、销毁雷管时,要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准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掩埋土中和土坑中及土坑附近的石块、硬土块必须清除干净。
6、一次销毁雷管数量,不得超过500发(个)。在销毁雷管上放2~4个药卷,以其中一个作引药,盖好后起爆。
如果发现尚未爆炸的药、管必须搜集起来,重新销毁。
7、下雨(雪)、大风天和夜间,不许销毁炸药和雷管。
十一、销毁量的规定:
1、爆炸法一次最大炸药销毁量不超过2kg,一次销毁雷管数量,不得超过500发。
2、销毁炸药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
第九节 爆破材料库防漏电、防静电制度
一、任何人都不得将腐蚀、挥发性的危险品带入库,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二、严禁用隔爆型照明设备取暖。
三、各用电设备均须有可靠的接地极。
四、导通试验后的雷管及放炮员专用存储柜内的雷管,必须将脚线联结短路。
第十节 库管员管理责任
一、库管员须经培训合格,持单位颁发的上岗证和公安局核发的IC卡上岗。
二、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材料库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负责本班爆炸材料的安全、保管、发放、清退、回收。
三、认真、及时填写台账、入库记录、发放清退记录、电雷管检验导通记录、报废爆破材料收缴记录、回收爆破材料入账记录、物与账交接纪录。
四、发放雷管按照手持机屏幕提示准确操作。
五、每班必须保证手持机有一块电池的电量充满。换电池后,马上察看手持机当前的年、月、日、时、分、秒,时间不对,立即调整。
六、换下的电池当班带上井交调度站充电,下井前到充电室拿上充满的电池。
七、认真检查放炮员的各个证件、证明,核准无误方可发放。
八、各账目清晰,严禁描画、涂改,如有错误当班划改,按上本人手印。
九、严禁代替放炮员填写“放炮记录卡”。
第十一节 手持机管理
一、入库、拆箱、发放、上报各步骤,库管员须严格用手持机按程序读取信息。
二、使用手持机需戴手套。
三、电池充电需在安全场所。
四、换电池时须先关闭手持机。
五、手持机应轻拿轻放,严禁粗暴使用。
六、手持机严禁擅自拆卸及放在潮湿环境中。
七、每次发放完毕,将手持机电源关闭,锁入抽屉。
八、妥善保管单位IC卡和管理员IC卡,防止磨损而读数不准。
九、放炮员的IC卡须无折损、弯曲、划痕。
第十二节 交接班
一、交接班地点必须在爆炸材料库。
二、交接班前,值班员将库中的炸药、雷管码放整齐,库内整洁卫生。
三、交接时,双方认真核对,做到帐、卡、物三对口。
四、交接清后,双方填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