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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2-26 22:46 来源:本站原创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3.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2.1一般规定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4.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4.6 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4.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
d水工隧洞    10 cm/s ;
e交通隧洞    15 cm/s ;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    10 cm/s;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  20 cm/s;
       围岩稳固无支护          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a.Qm…………   (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 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4.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4.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4.6.3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4.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表2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     m
1、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 kg。
3、对设备的撤离: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4.7 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7.2 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4.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4.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切杂物;
e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 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 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4.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驾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 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检验
4.8.1.1检验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4.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进行。
4.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4.8.2  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4.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4.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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