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马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总则
作者:佚名
2012-01-05 22:29
来源:本站原创
一、矿成立“一通三防”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领导工作
组 长:矿 长
成员:矿调度主任、安监处副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区长、瓦斯科科长、信息中心主任、救护队长、运转队队长、安装队队长、维修队队长、运输区长、供应科科长、企管科科长。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风副总
成 员:通风区长、技术副区长、生产副区长、安全副区长、技术组长、瓦检班班长、施工班班长、风筒班班长;瓦斯科科长、瓦斯科副科长、技术员、抽放班班长、打钻班班长、管路维护班班长;信息中心主任、监测班班长。
三、“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任务
1、参加审查矿井设计、编制矿井“一通三防”规划。
2、编制“一通三防”工作安措计划。
3、制定“一通三防”措施。
4、推广“一通三防”先进技术和经验。
6、统计汇总“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并完成上报发送工作。
7、考核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并组织全矿“一通三防”大检查。
四、各基层单位,职能科室的职责任务
3、采掘修工作面开工前,在验收生产准备工作的同时,验收“一通三防”设施,“一通三防”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准开工生产。
五、各级人员“一通三防”职责
1、矿长、区(科、队)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主持生产工作中,要亲自听取和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派专人处理,切实解决问题,在安全办公会议上,把“一通三防”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
3、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负责全矿或本系统“一通三防”设备的审批、安装、维护的组织领导工作,保证“一通三防”设备稳定可靠使用。运转队队长、运输区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设备及设施的安装、维护,保证由本单位负责“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矿、区(科、队)各级副职协助正职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并完成正职委派的关于“一通三防”工作的一切事宜。
5、通风区、瓦斯科、信心中心、生产技术科、矿调度室、机电科、地测科、安监处等职能部门,对“一通三防”工作实行业务保安,入井检查工作时,要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违反“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令其处理。
6、各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一通三防”规定,并有权拒绝“一通三防”违章指挥,有检举揭发“一通三防”违章指挥的义务。
7、安全监查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分担区(或检查巡视的采区及工作面)“一通三防”的情况。
一、瓦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瓦斯检查顺序:工作面回风→回风顺槽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上隅角→工作面→下口入风→下口尾巷→入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顺序:局部通风机→掘进巷道回风→掘进巷道使用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工作面。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风流、回风、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采煤工作面入风、采煤工作面的下口尾巷其它有人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由瓦检员每班检查三次。
4、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异常变化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现场执行专看,由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由瓦检班长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按规定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表、报通风区长审批后瓦检员及有关人员贯彻。
6、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表巡回检查瓦斯情况,将瓦斯检查情况记录在个人手册和检查地点的巡视记录纸及瓦斯检查牌板上,将重点情况记录在交接班本上,并向接班人说明。
7、瓦斯检查员进行巡回检查时,必须认真检查所巡视区域内的瓦斯、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综合防尘、防火、瓦斯抽放、防突、局部通风等情况,发现问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公司、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通风区、瓦斯科及矿调度汇报。
二、防治煤炭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一)井下火灾防治
1、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2、采区设计必须保证采区巷道布置和通风系统合理。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石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在作业规程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回风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门上方的煤柱。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复合胶体、复合胶体泥浆、均衡压力分布、充填打防火墙、胶体墙、注水等综合防火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燃发火。
7、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8、容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开采前,通风区必须准备好喷洒阻化剂的装置,工作面回采时,对上、下尾巷喷洒阻化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9、长壁工作面上、下尾巷必须及时回收,上口尾巷不得超前或滞后切顶线,回收后,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使用编织袋装不燃无毒性材料砌编织袋墙;下口尾溜子必须及时回撤,下口尾巷不得滞后切顶线1m,同时挡好引风帘,减少空区漏风。
10、回采工作面及其运输顺槽、回风顺槽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工作面放炮、放货期间,下口溜子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并由采煤队派专人看管下口入风断面,防止堵塞:看管下口人员至工作面作业地点必须设置信号线,一旦下口堵塞,必须立即用信号线或亲自通知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11、采煤工作面上下口必须开超前巷:沿走向不少于2巷;沿煤壁线的倾斜长度分别不小于4m~6m,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长度为3~5m。
12、长壁工作面放顶前,由采煤队扫净浮货,放顶时,坑木回收干净,严禁采空区留有浮煤或可燃物质。
13、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的回采速度,不得中途停工;如遇特殊情况暂时停工时,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制定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4、开采自燃煤层时回采工作面上口尾巷回收后,必须喷洒阻化剂。
15、回采工作面终采后必须及时结束全部回收和封闭工作,通向采空区的入回风顺槽内至少各建两道永久密闭。密闭厚度1.2m,间距不小于10m,密闭间用沙子进行充填。
16、回采工作面封闭结束后,由通风区负责调节采空区压力,使之均衡,减少漏风。
17、井巷中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应构筑在无裂缝的岩石巷道中,严禁构筑在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中。
18、在煤层中巷道内构筑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时,通风设施必须与帮顶接严接实。
19、回采工作面、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治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在措施中必须明确自然发火的预兆和避灾路线。
20、及时调节和简化通风系统,减少巷道阻力,降低矿井负压,提高矿井等积孔。
21、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工作面,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通风系统,若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并汇报公司通风处、公司通风副总和公司总工程师。
22、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3、对采煤工作面或掘修工作面实施防灭火措施时,由采煤队或安装队负责对通风区使用的防灭火机电设备的开关(包括电缆)进行安设,并对机电设备(包括电缆)进行日常的防爆检查与处理。
(二)自然发火的检查与测定
1、永久性密闭至少每7天检查一次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和气体浓度及闭内外压差情况。
2、回采工作面和沿修巷道必须至少每七天取样化验一次,做到定期分析。
3、对有自然发火预兆的采、掘、修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每班由瓦检员检查三遍气体成份,由防火员每天检查测定,并取气样化验分析。
4、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定期总结、分析自然发火情况。
(三)井下火区管理
1、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发火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永久保存。
2、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⑵必须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⑶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⑷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⑸矿井做风量调整时,必须及时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⑹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3、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⑴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度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⑵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⑶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⑷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度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⑸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4、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5、启封火区时,先由救护队锁风侦察,符合上述条件再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6、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7、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8、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9、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⑵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⑶煤层倾角在35度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 每一掘进工作面开拉门前,必须先设好局部通风机及风筒。
2、 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3、 入井后的局部通风机由安装队或掘进队负责按通风区指定位置按标准设置好,必须派专职机电人员进行试转,一切正常后通知通风区可以正常使用。
4、 局部通风机每班由掘进队班长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任何人员不准随意私自停转,因故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准随意私自启动运转,必须履行汇报、请示制度,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及排放瓦斯措施。
5、 瓦斯检员交接班地点必须定在便于看管局部通风机的地点。
6、 煤与半煤岩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上齐“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双风机双电源做到自动转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使用专用线电源。
7、 掘进工作面内需安设电气设备时,在施工前,由掘进机电队或掘进队负责提前安设好风电闭锁装置,避免施工后安设风电闭锁装置前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安设“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能实现风电闭锁。
8、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和“风电闭锁”。
9、 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入风侧距回风口5m内安设一节三通风筒,日常供风时三通必须扎紧,停风后排瓦斯时打开。
10、有计划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向矿调度申请,并有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和矿领导批示的停电报告,且要提前1天报通风区,由通风区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由电钳工立即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后,按排放瓦斯制度及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1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巷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
1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筒向掘进工作面供风。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5、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2米。
16掘进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巷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的规定。
17、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绝对涌出量必须每10天鉴定一次,工作面风量必须每10天测定一次,被鉴定为高沼气掘进工作面必须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18、瓦检员每班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吸风情况,发现循环风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切断工作面电气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向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汇报。
19、掘进工作面20米范围内风筒的临时延接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保证临时延接风筒的质量和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及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
20、炮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必须安设硬制风筒,其中煤和半煤巷不少于3m;岩巷不少于5m。
21、风筒工在工作面要准备不少于2节的2m、3m、5m的备用风筒。
四、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综合防尘措施
1、主要运输大巷
⑴由运输区负责设置净化水幕净化风流。
⑵由运输区负责在各装载站下风流3-5m处分别设置一组净化风流喷雾,在装车时正常开放使用。
⑶由通风区负责定期冲刷积尘、定期刷白-350主要大巷。
2、回采工作面
⑴入排风道及工作面风速严禁超过《规程》规定。
⑵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⑶在入风顺槽口以里10-15m处安设一组净化风流喷雾,距采面上下出口不超30m处安设一组通风排尘喷雾,保证在采面放炮和出煤时正常用。
⑷采面内及入风顺槽各溜头转载点都必须设齐洒水喷雾头,保证出货时正常使用。
⑸放炮前、后,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由采煤队负责进行洒水浇尘,冲洗巷壁。
⑹工作面入排风道必须每天进行洒水,冲洗巷壁、消灭煤尘堆积和超限。
⑺回采工作面及皮带道必须设齐防尘管路。
⑻回采工作面沙上下口前后20m范围内由采煤队负责班班洒水,消灭煤尘堆积和超限。
⑼回采工作面入回风顺槽内各设置一组隔爆水棚,满足《规程》及有关规定。
3、掘修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湿式凿岩、装碴洒水。
(1)、放炮必须使用化学炮泥。
(2)、掘修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的要在被串局部通风机前入风侧距吸风口15-20m处安设一组净化风流喷雾,保证开关灵敏,雾化全断面,长期开放使用。
(3)、掘进煤和半煤巷,在距工作面不超20m内安设一组通风排尘喷雾,保证放炮、出货时正常使用。
(4)、手镐、风镐落煤的煤层上下山,在距工作面不超10m处设置一组通风排尘喷雾,在上下山落煤,出货及打钻时保证开放使用。
(5)、煤、半煤岩工作面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巷道进行洒水灭尘,冲洗巷壁,消灭煤尘超限和堆积。
(6)、掘进巷道由掘进队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洒水除尘,确保巷道内无煤尘堆积、超限现象。
(7)、搞好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
(8)、煤、半煤岩掘进巷道要设置一组隔爆水棚,满足《规程》及有关规定
4、井下运输机的转载点、翻车轮、煤仓、装煤站(包括井上皮带走廊)等产尘地点,都必须设洒水喷雾头,在运输期间开放使用。
5、机电硐室、工具房、火药库、配车站、运输小房等都要经常清扫帮顶积尘、冲洗底板。
6、各单位分管的皮带、溜子必须定期清扫浮煤积尘,并及时浇湿或运走。
7、煤炭在矿车运输及箕斗提升过程中,控制装载煤量,保证不撒落泄漏。
8、主副井棚内每周冲洗一次,井截各层平台每半月冲洗一次,并随时清扫。
9、-350大巷、采区绞车道、人车道、采区内无皮带溜子设备的掘进巷道、石门每100m设一个洒水三通阀门,采区皮带道、回采工作面上下口顺槽、使用皮带溜子的掘进巷道每隔50m设一个洒水三通阀门。
10、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防尘设施必须齐全,使用灵敏可靠,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11、对井下各地点的煤尘,必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处理,消灭煤尘堆积和超限。
⑴采区内石门大巷至少每7天洒水灭尘一次。
⑵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绞车道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
⑶运输机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煤尘由运输机司机负责班班洒水,冲洗巷壁、清扫浮煤积尘、消灭煤尘超限和堆积。
⑷对产尘大的地点要不定期的洒水,消灭煤尘堆积和超限。
⑸对煤尘超限的地点必须立即处理。
⑹井下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12、按《规程》措施要求设齐隔爆水棚。
13、矿井所有防尘洒水设施的安装、拆除、更换等,由各区(科、队)按分组区域负责。
14、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增设净化风流喷雾和隔爆设施。
(二)综合防尘范围的划分。
1、安装队:
北四皮带道(从皮带头前5米至皮带尾后10米),北五皮带道(从皮带头前5米至皮带尾后10米),1314皮带道(从皮带头前5米至皮带尾后10米)
2、维修队:
—260回风大巷(从车场三道风门外道翻笼处到北一上段材料道车场底弯道处),运输石门(从岔口至南一材料道第一台40绞车处),南一边界材料下山(从第一台40绞车至1326运顺),下井口南人车站、 北人车站、北大巷人车站、南大巷人车站(双排道以里范围)
3、运输区:
1.6米绞车道(从底部车场子外岔口至上部车场子第三道风门外),南二轨道下山(从2.5绞车房至1304水仓门口),副井下井口范围(从运输搬道房至进车线、出车线、下罐通路、升井通路、刷靴池通路、侯罐硐室及座椅),北二轨道上下山(从2米绞车房至—460变电所门口)
4、通风区:
北一上段回风巷(从底部车场子至55绞车房),主石门(从甲乙水仓变坡点处至北大巷、南大巷岔口处),副石门(从下井口出车线单排道至运输石门岔口处),北一配风巷(从下井口两个岔口至北火药库),北大巷副巷(从配风巷、北大巷岔口至北轨绞车道。
5、运转队:
北一上段轨道上山(从充填巷翻笼处至第一台25绞车及沿途岔口),南大巷(从主石门岔口至南大巷直头前50米至南二车场子回风风门处),北大巷(从副石门进车线、出车线路至北大巷直头车场子底弯道、皮带道、回风道风门前)
6、皮带队:
中央皮带道、南二皮带下山、集中巷皮带道、北一皮带道、北二皮带道、北三皮带道、北二上下山皮带道(从皮带头前5米至皮带尾后10米及所有岔口通路等)
7、采掘队:
采煤队运顺车场至工作面,回顺车场至工作面除尘。掘进队、矿建队工作面拉门口至工作面。
8、井下电缆上煤尘,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处理。
9、洗煤厂负责井上皮带走廊及选煤楼全部作业场所的消尘工作。
10、行政科负责更衣室内及楼梯走廊煤尘清扫及水洗。
11、医院负责全矿尘肺病的普查和医治。
(三)粉尘测定
1、粉尘测定
⑴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对煤岩尘样进行一次化验分析,确定煤尘爆炸指数、煤岩尘含二氧化硅及其它有毒物质成份。
⑵通风区必须设立专职测尘人员,健全测尘制度和记录。
⑶采掘修工作面每月测定二次粉尘浓度,粉尘产生较大的地点随时测定。
⑷主要入排风道每月测定一次粉尘浓度。
2、检查标准
⑴风流中含尘量按《规程》及上级规定执行。
⑵井巷沉积尘量按原煤炭工业部标准执行,即连续长度不超过5m、厚度不超过2mm、堆积煤尘不超过10mm(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⑶机电硐室及皮带走廊、井口走廊地面不得有煤尘沉积。
(四)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1、必须认真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凡是产生煤尘的采、掘、修工作面和回采材料道、顺槽及各转载点、运煤道、皮带道、装载站都必须设置洒水管和足够的水门、水幕、喷雾,否则,不准开工生产。
2、通风区专业防尘班要以防尘洒水为主,对井底大巷、采区入、排风道、溜煤眼、回采工作面入、排风道等,进行定期洒水、清扫、白化,保证井巷无煤尘堆积、飞扬。
3、中厚煤层长壁工作面有条件时要坚持煤壁注水,为采煤工作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调整风量时要注意调整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5、放炮必须使用化学炮泥、乳化炸药,采掘修工作面放炮前后要洒水灭尘。
6、煤层掘进巷道及回采工作面入、回风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要设置隔爆水棚。
7、主要运输巷及产尘量较大地点的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消灭失爆,由施工单位、机电科及安监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五、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信息中心监测班必须配备足够的维护检修人员和安装调试人员。
2、必须建立安全监测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全矿所有人员必须爱护监控系统,不得任意改动、移设和损坏。
4、井下所有被列为安全监测断电范围内的设备,必须与安全监测系统实行“瓦斯电闭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取消电气设备的瓦斯电闭锁。
5、采煤工作面生产前,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施工前、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前,由信息中心监测班负责将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到位,并确保灵敏可靠。
6、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开始施工后,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作业规程》要求正常跟进,待工作面掘进到25米时,回风瓦斯传感器必须跟进到位。
7、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由信息中心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时,被断电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正常供电,调试后,对因瓦斯超限没有被断电的电气设备严禁供电,并立即进行处理。
9、井下所有单位需在监测系统断电范围内安设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2天与通风区联系。
10、井上安全监测微机中心监测值班员必须认真观察井下各监控地点的瓦斯状态及重要设备的开停状态,一旦瓦斯报警或异常时,必须向通风区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11、监测值班员不得私自改动瓦斯报警、断电及复电值和其它参数。
12、安全监测微机中心一旦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时,必须立即向区、矿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由通风区立即进行处理。
六、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2煤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矿井12煤层掘进巷道在与其它贯通巷道相距60米之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下发贯通通知书通知通风区,说明距贯通巷道距离,巷道贯通部位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2、12煤层掘进巷道在与其它贯通巷道相距60米之时,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前掘贯通,被贯通地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作业,在贯通巷道割煤或爆破时,被贯通巷道内必须撤出所有人员;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要加强支护。
3、其它未及之处按“13煤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执行
13煤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在与其它贯通巷道相距20米之前(综掘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下发贯通通知书通知通风区,说明距贯通巷道距离,巷道贯通部位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2、13煤层掘进巷道在与其它贯通巷道相距20米之前(综掘50米前)时,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前掘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通风区瓦检员及风筒工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3、贯通巷道相距20米或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贯通巷道或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工作面放炮撤人的同时,由掘进队负责派警戒人员,按措施规定设置警戒,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期间,严禁人员进入。
5、处于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进行巷道贯通时,掘进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编制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措施,防止冒顶影响通风。
6、贯通巷道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进行时,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米。
7、巷道贯通前,通风区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根据巷道的生产布置情况,构筑通风设施,做好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调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并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变化情况;
(2)明确通风设施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通风系统调节的准备工作。
8、贯通时,必须有安监处、地测科、技术科人员现场指挥落实措施,掘进队队干指挥贯通,通风区派副区长以上干部负责现场指挥巷道贯通前后的“一通三防”检查和通风系统调改,确保安全贯通。
9、巷道贯通后,通风区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与贯通有关巷道风速、风量及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受巷道贯通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10、巷道贯通时在通风系统调改期间,受巷道贯通影响的附近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瓦检员要加强各采掘面各巡视地点的瓦斯、风量、风向等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通风系统调改结束,测风员要全面测定一次受巷道贯通影响区域内的各分流风量,防火员将该区域各防火检查地点及各密闭内外压差及瓦斯、温度等参数普测一次,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
12、巷道贯通工作全部结束后,通风区现场负责人必须把巷道贯通的全部情况向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汇报。
七、停工区瓦斯处理及排放制度
1、掘、修、回收工作面开工后,不准中途停工,直至到位与其它巷道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或封闭,在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不准停风,并有瓦检员巡回检查。
2、对已出现的盲巷、废巷必须立即回收、按规定时间予以封闭。
3、停工区域内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井下所有巷道不得积聚瓦斯,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2%,体积达到0.5m3时,要立即进行处理。瓦斯积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恢复瓦斯超限、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煤、掘进工作面剩余20m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首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6、对长期停工的掘、修工作面必须及时封闭。
7、对临时停工巷道在封闭前要将压风管或水管接至工作面,另一端接至密闭上,以便进行抽放。在启闭前必须先进行抽放,待瓦斯浓度降到3%以下时方可启闭。
八、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所有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同作业规程一并向有关人员贯彻;当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重新编制、审批、贯彻。
2、执行排放瓦斯任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3、对煤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在巷道拉门口处(全风压供风巷道内)的压风管路上设置三通阀门,其中一个用于控制工作面压风,另一个与抽放管路连接(正常期间此阀门保持关闭状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将控制工作面压风的阀门关闭,同时打开抽放阀门进行抽放做到停风不停抽,确保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3%以下。
4、启闭排瓦斯必须采取先抽后排措施,坚决不排超过3%的高浓瓦斯。在排放瓦斯期间要继续抽放,直到排放瓦斯结束。
5、有计划停风或停风后瓦斯浓度达到3%的地点、非火区启闭及矿主要通风机停风排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节假日、公休、火区启闭排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6、排瓦斯顺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串联工作面要先排放入风侧瓦斯,后排放被串联工作面的瓦斯;
(2)、工作面布置集中,排瓦斯时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先排放瓦斯积聚浓度高的掘进工作面,后排其它工作面。
(3)、当有一个工作面排放瓦斯能切断其他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则先排该工作面。
7、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8、经鉴定停风区中瓦斯最高浓度不超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由电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且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3%时,由当班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由作业地点的班(队)长、瓦检员、安监员、电工一起,按《作业规程》中的排放瓦斯措施,控制风流限量排放瓦斯。
10、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执行先抽后排措施,将停风区域内的瓦斯浓度降至3%以下方可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11、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到新鲜风流中待命,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停风区域内,将回风瓦斯传感器移至栅栏处,并打开三通调节器上的支岔风筒,将通向工作面方向的主干风筒捆扎紧,上述工作由作业班(队)长及瓦检员完成,并向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汇报。
12、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须对每一个停风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积聚量和排放时间进行估算,合理确定排放瓦斯时间。
13、排瓦斯前,排放瓦斯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停电、撤人、警戒范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并标注在通风系统图中;必须标明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凡受排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及被排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14、排瓦斯时,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可将掘进工作面回风瓦斯传感器挪至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或悬挂便携瓦斯报警仪,以便随时监视排放瓦斯浓度,控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当串联通风时,则排出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15、设置警戒时,每一警戒地点必须去两人,到达警戒地点后,一人警戒,一人返回通知排瓦斯工作的现场负责人;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排瓦斯回风流中。
16、掘进工作面排瓦斯时,首先在排瓦斯风筒三通处短路调节风量排放,若不能完全控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时,可同时采取捆绑风筒的方法进行限量供风。
17、排瓦斯时,由瓦斯检查人员在回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浓度,由控制风量人员控制风筒风量,控制风量人员必须听从排瓦斯负责人的指挥,严格控制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
19、控制风量处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20、每一个掘进工作面排瓦斯时、开始及结束后,由现场排瓦斯工作负责人向矿调度汇报排瓦斯准备情况,听从矿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排瓦斯及撤除警戒和恢复正常生产。
21、排放瓦斯后,排瓦斯负责人、瓦检员、安监员、电工必须共同进入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回风流中及高顶处的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供风正常,其它各项指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工作面签字备查后方可认定排瓦斯工作结束。
22、排完瓦斯后,电工必须认真检查恢复通风巷道内及其回风系统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只有全部完好、消灭失爆,并由瓦检员检查恢复通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为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对被高瓦斯淹没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内的电器设备在恢复供电前必须开盖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供电。
23、所有参加排瓦斯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所携带的矿灯必须经过检查,消灭失爆。
24、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节假日、公休恢复生产排瓦斯及启闭排瓦斯规定
1、节假日、公休日需要停风时,在停风前必须对所有煤和半煤巷掘进面的先抽后排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可靠,在停风后即开始抽放。
2、节假日、公休恢复生产排瓦斯及火区启闭排瓦斯,必须在矿调度室成立指挥部,由矿总工程师任总指挥,统一指挥排瓦斯全部工作;指挥部成员为: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掘进矿长(采、掘进副总)、机电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协助矿总工程师指挥排放瓦斯工作。
3、节假日、公休恢复生产排瓦斯及火区启闭排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送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审批行文下发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并签字备查,
4、公休、启闭排瓦斯前,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召开排瓦斯工作专门会议,排瓦斯工作会议要有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掘进矿长(采、掘进副总)、机电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等有关领导参加,通风区、机电科、各掘进队、救护队等有关基层单位领导参加。
5、有高温火点的地点,公休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彻底处理;排瓦斯前,要对排瓦斯流经路线可能出现高温火点的地点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未处理完严禁排放瓦斯。
6、排瓦斯时,每组排瓦斯人员中要有一名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做排瓦斯现场负责人、同时配一名安监员、一名瓦检员、一名电工,贯彻措施中必须有每组排瓦斯人员的签字。
7、排瓦斯时,每组排瓦斯现场负责人对排瓦斯前及排瓦斯期间和排瓦斯后的措施兑现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措施兑现,否则,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并将检查、处理的内容及开始排放时间、结束排放时间等内容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并记录在瓦检员交接班本上并签字。
8、公休排瓦斯时,救护队要在井下指定地点待命,并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的直通电话。
9、启闭排瓦斯时,救护队必须携带装备在现场监护,并着装进行启闭、排放瓦斯工作。
10、启闭后,排瓦斯前要由救护队进入启封区域内探查、当所有技术指标、现场条件符合规程要求后,方准排放瓦斯。
11、启闭排瓦斯时,要对回风流中的气体成份随时进行检查,发现CO浓度超过0.0024%时要立即停止排放,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公休、启闭排瓦斯工作结束后,现场负责人要向矿调度室指挥部汇报,由总指挥决定是否撤出警戒及恢复生产。
13、其它必须严格执行一般规定。
临时停风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责任
分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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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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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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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
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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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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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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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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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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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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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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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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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调度室、通风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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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或矿值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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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瓦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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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通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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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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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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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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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总工程师
|
矿调度
室、通
风区调
度人员
|
总工程师或
矿值班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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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瓦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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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通风、机电、施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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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风门(含临时风门)、密闭(含临时密闭)、挡风墙、风桥、风幛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和检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2、通风设施必须在3天内构筑完毕,由通风区生产副区长组织有关人员在2天内进行验收,施工班和技术组必须在2天内将记录和台帐上齐。
3、通风设施每7天检修一次,确保完好使用。
4、井下所有风门必须上齐风门联锁装置。
5、生产区域内的风门由矿指定施工单位分区域、分地点指派人员进行管理,确保正常完好使用,一旦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并向通风区及矿调度汇报。
6、施工单位行车运料时,严禁用车头或矿车撞击风门。必须由一人打开一道风门,待矿车行过第一道风门后关闭第一道风门,再打开第二道风门,严禁同时开放。
7、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严禁任何人员私自改动。
8、两道风门中间及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9、过风门的水沟由使用单位及时清理,严禁水沟积货过多或堵塞风门水沟,造成风门前后积水或淤泥。
10、过风门的铁道严禁私自抬高或落下,两道风门中间及前后5米内严禁分道岔及存有矿车。
11、电缆、风水管路等需通过风门墙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做好封堵准备。
12、电缆、风水管严禁过风门调量窗。
13、除通风检查人员外,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密闭栅栏内。
14、密闭栅栏内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15、风门、密闭必须悬挂管理牌板及检查牌板。
16、通风区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各项施工、验收、检查、检修等各项记录。
十、测风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每5天测定一次风量,其他地点每10天测定一次风流风量,并将结果填好各种记录、牌板及系统图;
2、采区及矿井总入、总排、东风井、总排及井底硐室和非生产区域的硐室,必须保证每十天测定一次风量,将结果填好各种记录、牌板及系统图;
3、每次测风的同时必须认真检查通风设施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回报区调度;
4、测风时发现风量与上次测风有较大变化或配风地点风量达不到计划,必须立即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回报区调度及有关领导;
5、测风员要相互协调好,按区统一部署测定、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测风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十一、各级管理人员(瓦检员)瓦斯巡回检查及汇报制度
西马煤矿为高瓦斯突出矿井,在采掘生产过程中瓦斯涌出量较大。为加强矿井瓦斯治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西马煤矿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印发给各单位,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本制度,做好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
(一)各级人员瓦斯检查规定
1、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副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长(副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下井后必须认真检查沿途各地点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有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到隐患不处理完不升井,并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区调度回报。
2、爆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并正常使用,做到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做好“一炮三检”。
3、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通知距作业地点最近的瓦检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区调度回报。
4、监测电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测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的瓦斯浓度,并与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进行对照,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的微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现场通知当部瓦检员,并在8小时内对仪器调校完毕,保证正常完好使用。
5、防火测闭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多种气体检定器、CO检定管和温度计,按周期检查各易燃点及各闭内外和充电硐室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成分、温度情况,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上。
6、测风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温度计,检查测风站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等,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测风牌板上。
7、电机车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巷道必须使用矿用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电机车在使用过程中司机必须随时检测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使用电机车,切断电源,并向矿调度汇报,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送电使用。
8、通风区仪器检修人员,必须对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及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定期调校,确保准确、灵敏。
(二)瓦检员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
2、通风区在交接班地点挂巡视路线图牌板,瓦检员严格按照巡视路线图所示的时间路线进行巡回检查。
3、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将本班中的重点事情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清,以便使接班人在巡回检查过程中有重点目标。
4、瓦检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检查瓦斯时必须先检查混合瓦斯,然后再分检查沼气和二氧化碳,防止单一气体超限发生危险。
5、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纳入检查范围,瓦检员在每个瓦斯检查点都必须认真检查。
6、在每个检查点检查瓦斯时都要检查三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并将检查结果和检查时间记录在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巡视纸)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然后处理瓦斯。
7、瓦斯检查次数:(1)有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2)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5)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6)井下所有地点每次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8、瓦检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瓦检员每班至少向通风调度汇报3次,即巡视完一遍后汇报一次,班中汇报一次,临下班巡视完最后一遍后汇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十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管理制度
1、东风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主要通风机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一旦备用主要通风机无法启动造成井下全部停风、停电,东风井主要通风机司机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当主要通风机司机接到打开防爆帽命令时,要迅速到防爆帽处检查防爆帽是否自行开启,如没有开启要用撬棍将防爆帽撬起,并用道木垫平。增加矿井巷道中的风量,确保井下人员安全撤离。主要通风机司机在主要通风机室电话处待命。运转队负责在东风井与防爆帽之间架设一条索道,以备洪水期间抢险之用。
2、矿调度接到东风井司机汇报后立即通知矿领导,矿立即组成指挥部,决定是否全面撤人并指挥井下人员撤离及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工作。
3、矿调度在接到停电汇报后,立即打电话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至新鲜风流处待避,当停电时间超过2小时,由待避的安监员组织人员撤至下井口从副井升井。
4、井下停电后,各掘进工作面的瓦检员、安监员组织人员撤除,瓦检员将工作面压风管路阀门关闭,打开抽放阀门进行抽放,然后撤出并命令电工将局部通风机开关手柄打到零位;同时瓦检员将通向工作面的主干风筒扎死,打开风筒排瓦斯三通岔并挂好。
5、瓦检员撤退时将-260上部车场风、-350运输石门风门、南二回风绕道风门、北二回风绕道风门支开,短时间(1小时内)停风在恢复通风后,瓦检员将此四组风门关闭。
6、当主要通风机停电1小时以上,在恢复正常通风后,东风井司机启动主要通风机,当主要通风机运行20分钟后,通知通风区值班区长,安排人员通过控制支开的各组风门按限度排放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确保排放瓦斯时,回风大巷瓦斯浓度在0.75%以下,直至排放完所有全风压供风巷道内的瓦斯。排放后,通风区瓦检员配合安监员对各回风巷道和采面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冒顶等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只有在确认回风巷道状态完好不影响通风系统后,方可排放掘进工作面的瓦斯。
7、当各作业地点的瓦斯全部排放完毕,由通风区、安监处、技术科和机电科对井下所有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问题后向矿调度汇报,方可恢复生产。
8、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1)、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地面抽放泵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对井下停风的独头及采面进行瓦斯抽放,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先抽后排的排放瓦斯措施,如果抽放泵不能运转,待恢复送电后进行先抽后排措施。不准排放浓度在3%以上的独头巷道瓦斯。
(2)、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矿井停风,矿要立即成立排瓦斯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矿总工程师不在矿内由通风副总担任,成员由各区队队长组成,夜间由值班区队长组成。
(3)、当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1小时后,排瓦斯人员在指挥部指挥下全部入井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其他人员不准入井,待排放瓦斯后经指挥部同意方可入井。
(4)、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现场负责人、电工、瓦检员、安监员、调节风量人员共同在现场完成。
(5)、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准穿化纤衣服;所带的矿灯必须经机电科严格检查,设有短路保护装置并完好不失爆方可使用;必须佩戴经检查
合格的化学氧隔离式自救器,不准戴非机械手表,入井前4小时内不准喝酒。
(6)、各组现场负责人到达现场后与安监员一起先对各排放地点回风系统的顶板、积水、通风设施及发火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各类危险隐患后,方可向指挥部汇报进行排放瓦斯。如回风系统内因冒顶、积水、通风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风量时,不得排放瓦斯,并向指挥部汇报;如有发火预兆,必须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指挥部汇报,此时采区内任何地点均不准进行排放瓦斯。
(7)、排放瓦斯人员到达排瓦斯地点后,先检查采区变电所的瓦斯,当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向排瓦斯指挥部汇报,由排瓦斯指挥部命令恢复该变电所的供电。然后瓦检员对各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下令送电,电工方准由变电所恢复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的供电,其它地点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不准恢复送电。
(8)、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必须派电工对排瓦斯地点涉及到的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是否带电情况进行检查,以免有人在变电所误送电。确认全部停电后,现场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开始排放瓦斯,指挥部下达排放瓦斯命令。
(9)、排放瓦斯前排瓦斯负责人和瓦检员共同标定停风区域中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标定到3%处为止,如达不到3%时,必须标定到工作面,标定瓦斯时,两人必须一前一后行走,距离保持在5米左右。
(10)、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时,必须通过调节抽放阀门增加抽放量,等瓦斯浓度降到3%以下时再开启局部通风机进行排放瓦斯。
(11)、排放瓦斯前,将回风瓦斯传感器移到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并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然后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当局部通风机极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由电工开动局部通风机,调节风量人员采用逐渐打开主干风筒和捆扎排瓦斯三通支叉的方法控制风流。
(12)、排瓦斯时,排瓦斯负责人根据回风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显示的瓦斯浓度变化情况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限量排放独头巷道中的瓦斯,使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不超过1.5%,当进行排放瓦斯的掘进工作面排出的瓦斯由大到小并低于1%时,排瓦斯负责人与瓦检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行走时两人要一前一后,距离保持在5米以内。
(13)、进入独头巷道时先检查瓦斯浓度后再前进,对巷道内的高顶、躲避峒、绞车窝等地点进行仔细检查,当整个独头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无变化,瓦检员、安监员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签字备查,然后由现场负责人向指挥部汇报,经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14)、恢复正常通风后,对恢复通风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经电工开盖检查,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然后由现场负责人向指挥部汇报,经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恢复掘进巷道内的供电。
(15)、排放瓦斯工作结束以后,电工必须在现场看管局部通风机,保证正常运转。
(16)、停风及排瓦斯过程中,救护队必须在井下中央变电所待命。
(1)、井下停风后,各采、掘、修队的跟班干部立即组织工作面作业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清点本队作业人数,并打电话向指挥部汇报人员撤离情况。其他无跟班干部的科队由当班班长统计人数,然后向本队值班队长汇报,由各队值班队长向指挥部汇报。
(2)、安监处跟班人员监督停风停电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按措施执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
(3)、井口保卫科值班员在井下全部人员升井后,严禁任何人入井及在井口附近逗留。只有接到指挥部的电话,方可允许参加排瓦斯人员入井。
(4)、主要通风机运转后,瓦检员入井检查各变电所和局部通风机附近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各地点瓦斯浓度均在0.5%以下时向指挥部汇报,然后指挥部通知运转队电工入井,恢复各采区变电所的供电,及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但其它电源不准送电。
(5)、运输区负责在下井口配置人车,以缩短整个排瓦斯工作时间。
(6)、企管科及安监处上井口负责对升入井人员打卡情况进行统计,及时统计出升入人员情况。
十三、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结合我矿生产实际,为全面做好我矿采掘修工作面及其它各报废巷道密闭防治煤炭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化验、定期分析,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将煤炭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落实到位,杜绝各类煤炭自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防治煤炭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管理制度。
(一)矿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组织机构
组 长:崔盛利
副组长:赵 俭
组 员:赵玉庆、温凤权、张振辉、于占斌、程 海、李秋辉、华玉波、魏亚飞、李雪辉。
(二)矿井预测预报工作量划分及各类职责
1、组长、副组长、组织人员每月定期召开矿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分析会,对矿井存在的自燃发火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今后如何预测、防治提出具体要求。
2、通风区长要按照矿召开的预测预报的会议精神全面组织处理井下可能出现的自燃发火隐患。
3、技术区长积极组织人员对自燃发火隐患地点进行预测预报,同时为处理自燃发火地点提供详细的有关数据。
4、生产副区长要按照矿里召开的预测预报的会议精神,按照当月要求现场组织处理自燃发火隐患。
5、技术组长组织人员,按照《规程》制度要求,做好预测预报工作,为处理煤炭自燃发火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6、其它人员按照领导指示,全面组织人员,在保证安全情况下,认真积极处理各类火灾隐患。
(三)矿井自燃观测站的选定
为了做好预测预报工作,更好的开展工作,我们对井下观测点进行选定。
1、采面:
1)采面上隅角;
2)运回顺高顶;
3)采面回风;
4)地质条件变化时采空区附近的预测预报;
5)综采面架子后。
6)抽放钻孔
2、掘面:
1)掘进巷道高顶;
2)掘进巷道的回风。
3、其它地点:
1)采空区和盲巷密闭;
2)半煤岩回风巷道,全煤回风巷道,其他可能发火地点。
(四)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的措施
1、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为以后自燃发火预测预报提供科学依据。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2、每个采面初次开采前及掘进巷道施工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地质资料;通风区根据地质资料提供的指标制定预测预报具体规定。
3、回采工作面和沿修巷道,每7天检查化验一次气体成份和温度情况,容易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及沿修巷道必须每7天取样化验一次,做到定期分析。
4、对于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变化的采空区必须对采空区变化上、下5米进行重点检查,每天预测预报。
5、凡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均要开展自然火灾预测预报,在采区设计中,必须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并建立分析记录。观测地点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防火墙、其它可能有发火危险的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气温、水温等、闭内外压差。
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管理按矿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公司批准的措施,矿井或采区内进行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7、每年必须编制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自然发火措施,掘进巷道必须有可靠的预防高冒顶自然发火措施,并定期检查CO。
8、预测预报工作由通风区专职防火员每7天开展一次。
9、回风上隅角、准采面、掘面、沿修巷道的高空顶,瓦斯抽放管路每天化验一次气体成份,同时由瓦检员负责每班对采面上隅角至少检查一次CH4、CO、CO2、温度情况,并将结果上报通风区调度。
10、对于有自燃发火预兆的采、掘、修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每天由瓦检员检查三遍气体成份,由防火员每天检查测定,并取气样化验分析。
11、永久性密闭至少每7天检查一次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和气体浓度及闭内外压差情况。
12、预测预报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定期总结,分析自燃发火情况。
13、根据煤炭自燃发火预测预报检查及取样色谱分析结果,每7天由通风区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防火员参加的井下煤炭自燃发火分析会,总结分析本周井下各地点自燃发火情况,对存在隐患的地点立即发出自燃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领导。
14、回采工作面出现有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时,由通风区专职防火员每3天开展一次对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以里10~15米风流中、上隅角采空区以里1.2~1.5米深,上口向下5米、30米、60米、90米采空区以里1.2~1.5米深、切顶线、风流中、煤壁线、采面下口尾巷沿采空区切顶一侧1.2米内、采面入回风顺槽高空顶及地质构造复杂段等其它可能发火地点预测预报工作。
15、对于出现自然发火地点测试结果要及时上报有关参数,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自燃发火标志气体确定及自燃发火临界值指标统计分析
我矿现阶段预测预报标志气体是对O2、N2、CO、CH4、CO2、C2H2、C2H4、C2H6这些气体进行分析,但具体确定是否有自燃隐患是采用色谱仪化验分析及人工每次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主要以O2、CO、CO2、CH4、含量为主及井下检测地点空气温度和水温。
如果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定为存在自燃发火隐患: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岩、围岩及空气和水温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
4、风流中氢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如果矿井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一列之一现象的定为自燃发火:
1、由于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煤气味等现象。
2、由于煤炭自燃出现环境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3、由于煤炭自燃在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CO,其浓度超过0.0024%临界值,指标有增大趋势。
(六)矿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数据及管理
1、预测预报工作内容
(1)各种气体、气温、水温、闭内外压差等各种预测预报分析结果,都必须记录在专用防火记录簿内,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定期上报公司通风处。
(2)对于出现的自燃发火地点,要按照规定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地点,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十四、井下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采掘工作面的放炮工序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加强井下放炮连锁管理,杜绝因放炮引发的各类事故,特制定西马煤矿井下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在“三人连锁放炮制”中,三人未连锁前,放炮员持有警戒牌,班长持有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有放炮牌。
3、指放炮前,放炮员装好药,经检查无问题后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经过5秒钟后进行放炮。
4、放炮后,放炮员、班长、瓦检员和安检员共同到爆破地点或工作面检查支护顶板、拒爆残炮、瓦斯煤尘等,经现场处理安全无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宣布放炮结束。
6、井下任何地点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否则,严禁放炮。
十五、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1、通风调度员每日6:30前,根据通风瓦斯调度台帐、记录认真填写瓦斯日报。
2、填写报表时,必须将所有煤层采掘工作面的风量、瓦斯浓度及当班最大瓦斯值填写清楚准确,
3、通风区长要认真审查内容,并签字。
4、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要审查瓦斯日报,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变化,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5、通风部门对领导签署的意见要立即进行整改,涉及采掘或其它部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布置落实。
6、瓦斯日报必须当日上报,当日审批。
十六、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西马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按职责划分由通风区技术组、发放班、信息中心监测班、瓦斯科技术组和负责分别保管、维修、保养。
2、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帐、卡、物一致。
3、安全仪器仪表持牌领取,专人专用,不得丢失和损坏,并有记录可查,严禁私自借用。
4、井下使用的各种瓦斯监测仪必须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现场签字。
5、丢失和损坏的各种仪器仪表按情节和损失程度,予以严肃查处。
6、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维修。
7、对各种仪器仪表检修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周到、全面、合格后方可结束。
8、对各种仪器仪表检修后必须及时校正、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视为没检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种仪器仪表严禁发放,入井使用。
9、仪器仪表在井下使用半年后,必须替换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以保证仪器仪表工作时的可靠性。
10、各种风表、测尘仪、防突测值仪,井下用完后要擦去灰尘装入皮盒。
11、各种瓦斯监测装置严格按照绩校考核标准进行保养,保持卫生清洁。
12、各种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到国家授权部门检查,过期或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必须严禁使用。
13、不得使用损坏回零部件不全不完好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否则按责任追查处理。
14、各种仪器内外部药品及电池及时更换确保仪器使用寿命,充电的仪器仪表升井充电必须按规定操作。
15、根据各种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存放地点环境条件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仪器仪表乱扔乱放。
16、由通风区负责定期检查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情况,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17、其它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
十七、矿井积尘清洗制度
1、通风区负责定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巷回风顺槽粉尘、积尘;定期刷白-350主要大巷。
2、入排风道及工作面风速严禁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采掘修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⑴、采面在入风顺槽口以里10m处安设一组净化风流水幕,在运回顺内距离回采面30m内安设一组净化风流喷雾,保证在采面放炮和出货时正常使用。
⑵、采面内及入风顺槽各溜头转载点都必须设齐洒水喷雾头,保证出货时正常开放使用。
⑶、掘修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入风侧距吸风口20m处安设一组净化风流水幕,保证开关灵敏,雾化全断面,长期开放使用。
⑷、煤、半煤岩掘进平巷,在距工作面不超过20m;岩巷不超过50m处安设一组放炮喷雾。回采面距回风口不超过30m处设置一组放炮喷雾。保证放炮时正常使用。
4、采掘修工作面、回风顺槽、运输大巷、回风巷由通风区负责定期进行粉尘分析、测定工作。
5、对井下各地点的粉尘、煤尘,必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处理,消灭粉尘、煤尘堆积和超限。
⑴、回采工作面的上下口顺槽、煤与半煤岩掘进顺槽至少每7天洒水灭尘一次。岩掘巷道每10洒水灭尘一次。
⑵、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绞车道至少没月冲刷一次积尘。
⑶、运输机转载点前后5m范围内的煤尘由运输机司机负责班班洒水,冲洗巷壁、清洗浮煤积尘、消灭煤尘堆积和超限。
⑷、对产尘大的地点要天天洒水,消灭煤尘堆积和超限。
⑸、对煤尘超限的地点必须立即处理。
⑹、井下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6、井下运输机的转载点、翻车轮、煤仓、装煤站(包括井上皮带廊)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洒水喷幕,在运转期间开放使用。
7、机电硐室、工具房、火药库、配车站、运输小房等都要经常清扫帮顶积尘,冲洗底版。
8、各单位分管的皮带、溜子必须定期清扫浮煤积尘并及时浇湿或运走。
9、煤炭在矿车运输及箕斗提升过程中,控制装载煤量,保证不撒落泄漏。
10、主副井棚内每周冲洗一次,井塔各层平台每半月冲洗一次,随时清扫。
11、-350大巷、采区绞车道、人车道、采区内无皮带溜子设备的大巷、石门每100m设一个洒水三通阀门,采区皮带道、运煤道、皮带溜子的大巷、石门、回采工作面上下口顺槽、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每隔50m设一个洒水三通阀门。
12、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防尘设施必须齐全,使用灵敏可靠,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13、矿井除尘工作要以防尘洒水为主,对井底大巷、采区入、排风道、溜煤眼、回采工作面入、排风道等,进行定期洒水、清扫、白化,保证井巷无煤尘堆积、飞扬。
14、煤层长壁工作面有条件时要坚持煤壁注水,为采煤工作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5、调整风量时要注意调整风速,防尘煤尘飞扬。
16、矿井两翼及两翼相邻采区的运输、回风大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煤层掘进巷道及回采工作面入、回风巷与煤仓相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要设置隔爆水棚。
17、主要运输巷及产尘量较大地点的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消灭失爆,由施工单位、机电科及安监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十八、矿井井下放炮过程中的瓦斯管理制度
(一)放炮过程中瓦斯管理制度(掘进工作面)
(1)、通风管理:
1、煤和半煤巷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每班有掘进电工负责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倒机试验,确保灵敏可靠。转备用风机期间不准进行放炮作业。
2、工作面作业人员要及时延接风筒,保证风筒出口与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岩巷不大于12m,半煤岩巷不大于7m)。风筒工每天乙班对风筒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煤和半煤巷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少于3m的硬质风筒,岩巷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少于5m的硬质风筒。放炮前风筒不准超距,风量符合要求。每次放炮前,掘进队负责用废旧皮带将工作面后30米的风筒掩盖好,防止放炮崩坏。
3、每次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放炮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
4、每次放炮前,人员撤出后要打开放炮喷雾;每次放炮前后,必须冲洗巷帮,水压不得低于3.9×105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8 L/min,单位巷道表面积的用水量不少于1.5L/min。
(2)、监测管理:
1、监测电工必须每天对监测设备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7天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标校一次。确保灵敏可靠。
2、工作面放炮时,为防止放炮将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崩坏,每次放炮前由施工单位的班(组)长将传感器移到放炮崩不到的地点,移动传感器时注意电缆收放,不得挤砸损坏电缆,放炮后再按标准进行吊挂好,瓦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3、任何人不得用黄泥、塑料布等将传感器堵住或将传感器放在风筒破口处,使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不得私自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4、瓦斯传感器要设置在干燥处,避开顶板淋水处。施工队在冲洗巷道时,不得用水浇瓦斯传感器,以免由此造成误差。
(3)、爆破技术管理:
1、掘进队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炮眼深度大于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一半,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响炮,封泥应用水炮泥其余部分用粘土封实。
3、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放炮时起爆距离,必须做到直巷不小于100m,弯曲巷道不小于75m;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面,起爆地点必须在反向风门外,并距离放炮地点不小于300m的新鲜风流中。放炮前必须撤出巷道内的人员并设好警戒。
(4)、电器管理:
1、掘进电工每班必须对巷道内的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不失爆。
2、放炮作业前,掘进班组长必须派电工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待放炮后经瓦检员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送电。
(5)、放炮后排放瓦斯管理:
1、每次爆破30分钟后,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共同进入工作面(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检查通风、瓦斯及爆破情况,如果风筒因爆破损坏而造成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1%时,必须立即处理风筒,控制风流限量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回风流中不超过1%。限量排放瓦斯方法:将靠工作面的一节风筒接头断开,利用断开和对合风筒接头间隙的方法控制供风量。排瓦斯前将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设置在断开风筒接头的后方,并在传感器旁设置一台便携式甲烷自动检测报警仪,以便随时观察排出的瓦斯浓度。
2、排瓦斯时回风流中必须停电、撤人,只有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各地点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经瓦检员同意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6)、其他安全措施:
1、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⑴、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⑵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透水等情况;
⑶工作面风量不足。
2、禁止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和动力线放炮。
3、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穿化纤衣服、不准戴非机械手表。
其它未及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二)放炮过程中瓦斯管理制度(采煤工作面)
(1)、通风管理: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控制风流的设施由该面的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当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工作面风流不稳定时严禁放炮。
2、通风区测风员每5天必须对采面的风量进行测定一次,保证采面达到计划风量。
3、每班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面进行风流瓦斯、二氧化碳和通风设施等进行检查。
4、每次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放炮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
(2)、监测管理:
1、监测电工必须每天对监测设备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7天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标校一次,确保灵敏可靠。
2、任何人不得用黄泥、塑料布等将传感器堵住使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不得私自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3、瓦斯传感器要设置在干燥处,避开顶板淋水处。施工队在冲洗巷道时,不得用水浇瓦斯传感器,以免由此造成误差。
(3)、爆破技术管理:
1、采煤队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炮眼深度大于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一半,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响炮,封泥应用水炮泥其余部分用粘土封实。
(4)、电器管理:
1、采煤队电工每班必须对巷道内的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保不失爆。
2、放炮作业前,班组长必须派电工切断采面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待放炮后经瓦检员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送电。
(5)、放炮后排放瓦斯措施:
每次放炮后必须待炮烟排净,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次爆破,如果爆破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采取减少起爆眼数来降低瓦斯涌出量。
(6)、其他安全措施:
1、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⑴、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⑵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水等情况;
⑶工作面风量不足。
2、禁止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和动力线放炮。
3、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穿化纤衣服、不准戴非机械手表。
其它未及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十九、矿井自燃发火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自燃发火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结合我矿生产实际,为全面做好我矿采掘修工作面及其它各报废巷道密闭防治煤炭自燃发火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化验、定期分析,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杜绝各类煤炭自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矿井自然发火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防火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对各分管辖区域进行周期性检查,每日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区、矿有关领导,现场检查发现CO浓度达到0.0024%(工作面放炮期间除外)时,立即汇报矿、区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防火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对各分管辖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入回风顺槽高空顶、瓦斯抽放钻孔、煤与半煤岩巷道高空顶、报废巷道密闭进行周期性取样化验分析。
3、通风调度每日将现场检查结果、化验分析结果及时向区、矿有关领导汇报。
4、矿调度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矿井自然发火事故追查会。
5、矿井自然发火事故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结果必须及时上报矿总工程师和矿安监处。
6、矿井自然发火事故追查会要有记录备查。
7、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入回风顺槽高空顶、瓦斯抽放钻孔、煤与半煤岩巷道高空顶发现CO浓度超过0.0024%(工作面放炮期间除外)时,不立即汇报矿、区调度,罚款50元。
8、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入回风顺槽高空顶、瓦斯抽放钻孔、煤与半煤岩巷道高空顶、报废巷道密闭没按规定进行周期性取样化验分析。罚款100元。
二十、“一通三防”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方针,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西马煤矿生产工作实际,结合集团公司、矿关于“一通三防” 安全处罚条例规定,特制定西马煤矿“一通三防”奖罚制度。
1、发现不合理串联通风每一处罚款1000元;
2、通风系统不合理每一处罚款200元;
3、损坏风筒破口超过200mm长未立即处理的罚200元;
4、瓦检员假检、漏检、空检的罚500元;
5、没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500元。
6、瓦检员没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罚200元;
7、瓦检员井下空岗罚500元;
8、井下两道风门未实现联锁装置的罚款200元,联锁不可靠或损坏的罚款100元;
9、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罚1000元;
10、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没停电撤人的罚2000元;
11、瓦斯超限安全监测设备不能自动断电的罚500元;
12、人为甩掉保护、私调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值的罚1000元;
13、有意损坏监测设备的罚1000元;
14、不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1000元,执行防突措施不到位每发现一处罚500元;
15、人为造成抽放管路严重漏气的罚200元;
16、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的罚500元;
17、放炮不使用化学炮泥、水炮泥的罚20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同时打开(支上)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的罚1000元;
19、井下发现一处瓦斯积聚罚500元;
20、井下监测分站,传感器连续2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的罚500元;
21、密闭墙损坏不漏风的罚100元;漏风的罚200元;
2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未按照规定悬挂便携,发现每一处罚款200元;
23、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标校,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4、每月通风系统未按期进行审查,罚款500元;
25、未按照规定进行矿井防治自燃发火分析,每次罚款200元;
26、矿井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未召开罚款500元。
二十一、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制度
1、通风区、瓦斯科、信息中心各工种必须按要求进行培训;
2、培训工作由技术副职或党政一把手员负总责,由技术员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3、培训要制定月份培训计划及年度培训规划,并严格执行;
4、瓦检员每月一次、其它工种每季一次考试;
5、工人考试由党政一把手和技术员负责;
6、管理人员考试由技术副区长和党政一把手负责;
7、各工种人员必须按月份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培训,严禁迟到早退,否则罚款处理。
8、各工种参加培训时,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相应的笔记,严禁闲谈,扰乱会场。由培训负责人进行点名,清点人数,准确掌握培训人员。
9、各工种人员因工作原因或有事不能参加培训者,必须提前向培训负责人当面请假,经允许后可不参加当天培训,但事后必须与培训负责人沟通进行相同课时的培训。
10、按月、季培训完毕,各工种培训负责人将当月、季培训具体内容记录上交技术副职或技术员,由技术副职或技术员出题。
11、考试一律为闭卷,由技术副职或党政一把手指派专人与培训负责人监考,未达到80分者不准上岗,并罚款50元,停工三天学习补考合格方准上岗,停工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12、当月各工种人员培训时间不足总培训课时三分二者,严禁参加考试,必须待补培后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3、其它执行矿有关规定。
二十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送检制度
1、各种安全仪器仪表按使用要求规定期限,提前与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仪表检验部门联系,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对过期或不合格的安全仪器仪表必须严禁使用。
2、各种安全仪器仪表按使用要求规定,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帐、卡、物一致。丢失和损失的各种仪器仪表按情节和损失程度,予以严肃查处。
3、各种安全仪器仪表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保养,维护保持卫生清洁。
4、各种安全仪表持牌领取,专人专用,不得丢失和损失,并有记录可查,严禁私自借用。
5、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维修。
6、对各种安全仪器仪表检修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周到、全面、合格后方可结束。对各种安全仪表检修后必须及时校正、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视为没检修,不得入井使用。
7、其它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
二十三、西马煤矿采掘工作面放炮停送电制度
1、全矿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台台完好,消灭失爆,并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2、全矿井12煤和13煤掘进面放炮时所有电气设备停送电由施工队电钳工负责,在放炮前将局部通风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动力电源切断,开关上锁,放炮后必须等炮烟被吹散,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并请示通风瓦检员经检查无问题后由运行队电钳工人工送电.
3、煤掘进面在放炮前,必须将局部通风巷道内及局部通风回风所流经巷道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 开关上锁,放炮后30分钟必须等炮烟被吹散,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必须请示现场瓦检员、安检员经检查无问题后,由运行队电钳工负责检查局部通风巷道及局部通风回风所流进巷道内电缆及电气设备无问题后,方可人工送电.
4、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放炮时所有电气设备停送电由采煤队电钳工负责,在放炮前将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动力电源切掉, 开关上锁, 放炮后必须等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并请示通风瓦检员经检查无问题后由采煤队电钳工人工送电.
5、有突出危险的12煤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将采煤工作面及回风所流经巷道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开关上锁, 放炮后必须等炮烟被吹散,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并执行<<作业规程>>中防突措施, 经请示现场瓦检员、安检员经检查无问题后,由采煤队电钳工负责检查采煤工作面及回风流经巷道内电缆及电气设备无问题后,方可人工送电.
6、全矿井下各采掘工作面负责停送电的电钳工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送电前必须随时检查电气设备附近10m内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可人工送电.
7、其它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规定。
二十四、矿井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测尘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通风区每月制定粉尘浓度测定计划,粉尘测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粉尘测定。
3、矿井采掘工作面每月进行两次粉尘浓度测定,主要入排风道每月进行一次粉尘浓度测定。
4、采掘作业地点应明确、固定采样位置进行采样,采样地点定在距工作面回风巷道70米处,测尘工要准确掌握各测尘点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分析升降原因,提出扑尘、降尘、防尘设施改进措施。
5、采样器必须牢固安设在水平支架上,以便调整作业者呼吸带高低,掌握仪器平衡,确保测定的准确性。
6、测定粉尘数据应及时填写记录,月末将测定结果、数据累计上报区、矿领导信相关部门。
7、测定粉尘的仪器在搬运过程中,应避免震动,禁防淋水,在操作过程中发现电量不足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返回地面,由专职检修人员进行检修保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8、备用仪器及部件连续三个月末使用,应进行充电、维护、保养,并选择通风良好空气干燥,不含有腐蚀性气体的空间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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