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察手册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8年8月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察表
一、通风可靠—系统合理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应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明确通风系统服务范围,超出服务范围,必须新建风井。矿井应减少角联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矿井通风系统是否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是否简单、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是否超出服务范围,角联通风情况。 矿井通风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稳定、可靠;矿井通风系统没有超出服务范围,没有角联通风情况。
2.通风阻力 矿井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每个风井的负压不应超过2940Pa,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矿井进风段、用风段、回风段的通风阻力应分别占总阻力的25%、45%、30%。 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是否合理,矿井通风负压超过2940Pa时是否采取降阻措施。 在建矿井
3.主要
通风机 (一)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回风井口封闭情况、外部漏风率是否符合规定; 1.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回风井口封闭、外部漏风率均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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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可靠—系统合理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3.主要
通风机 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维修一次。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二)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讽演习。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用风需要,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指导意见》) 2.运转通风机与备用通风机能力是否相同,备用通风机启动时间是否符合规定;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是否安装合格防爆门,防爆门是否按规定检查维修;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使用中的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有反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反风方法,反风设施是否按规定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反风时间和反风风量是否符合规定。
6.主要通风机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
7.矿井主要通风机是否满足用风需要,能否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是否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 2.运转通风机与备用通风机能力相同,备用通风机启动时间符合规定;
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有合格防爆门,防爆门是按规定检查维修;
4.6月10日通风机性能测定。
5.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符合要求。
6.主要通风机是双回路供电。
7.矿井主要通风机满足用风需要,能够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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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可靠—系统合理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4.水平和采区通风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规程》113条)
采区通风系统不得超出服务范围。(《指导意见》) 矿井通风系统图,水平和采区是否采用分区通风,采区通风系统是否具备完整性,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采区通风系统是否超出服务范围;是否存在采区未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便开始回采的情况。 在建矿井
5.专用
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规程》113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矿井开拓方式,矿井通风系统图,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的专用回风井设置情况。 06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专用回风巷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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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可靠—设施完好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6.通风
设施 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3.通风设施设置要有明确的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制度并严格落实,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保证风流控制稳定;风门设置不少于两道,门扇门框接触严密,实现风门联锁和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构筑与巷帮接触严密的风门墙垛;永久风墙和密闭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周边掏槽与巷帮顶底接实,墙内加黄土捣实;永久风桥用不燃性材料构筑,通风断面不少于原来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两端接口严密,桥面平整不漏风,减少通风阻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数量,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应超过15组。 1.矿井是否制定通风设施的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并认真执行;
2.是否建立通风设施的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制度并严格落实;
3.通风设施设置位置、种类和数量是否合理、可靠,通风设施和附属设施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4.通风设施是否完好。 1.制定了通风设施的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并认真执行;
2.建立了通风设施的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制度并严格落实;
3.通风设施设置位置、种类和数量合理、可靠,通风设施和附属设施质量符合标准;
4.通风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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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7.风量分配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采区应按照瓦斯、二氧化碳、气候条件的要求配风,矿井开拓、准备采区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指导意见》)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矿井是否制定有风量计算办法并及时修订,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和硐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的风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风量计算时依据的瓦斯涌出量是否准确,矿井用风地点配风量是否满足需要,风量调整是否有设计或配风计划。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规程》要求。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和硐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的风量计算符合要求,
8.通风能力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规程》104条) 矿井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通风能力,是否按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安排采掘计划,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 在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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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9.采面
通风 采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采用Y型、E型、U+L型等有利于排放瓦斯的通风方式。 采面风流方向、通风方式、通风线路是否符合规定,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是否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 在建矿井
10.风量富余系数 尽量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用风的前提下,应当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矿井有效总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矿井应在2.0以上; 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应在1.8以上。(《指导意见》) 矿井有效风量率是否符合规定,风量富余系数是否符合要求。 矿井有效风量率符合规定,风量富余系数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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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可靠—风流稳定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1.风量测定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规程》105条) 矿井是否按规定测风,矿井各用风地点实际配风量是够达到作业规程或配风计划规定的风量,是否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风量 均符合规定要要求
12.局部通风 1.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由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指导意见》) 1.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中是否明确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要求,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局部通风机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
3.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是否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1.均符合规定;
2.设有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
3.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均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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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达标—多措并举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多措并举的原则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参数,坚持地面与井下抽才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充分抽采煤层瓦斯;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多措并举,选择合理科学的抽采方法,确保抽放达标。
煤矿企业是否结合矿井瓦斯赋存和来源情况,坚持多措并举,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基建矿井,抽采系统正在施工安装中
2.抽采方法 1.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实施先抽后采或边抽边采。
2.按矿井瓦斯来源实施开采煤层瓦斯抽放、临近层瓦斯抽放、采空区瓦斯抽放和围岩瓦斯抽放。
3.多瓦斯来源的矿井,应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
4.矿井应根据煤层透气性和瓦斯涌出来源选择适当的抽放方法。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1.矿井是否实施先抽后采或边抽边采。
2.矿井是否按瓦斯来源实施开采煤层瓦斯抽放、临近层瓦斯抽放、采空区瓦斯抽放和围岩瓦斯抽放。
3.多瓦斯来源的矿井,是否应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
4.矿井选择的抽放方法是否合理。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是否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基建矿井,抽采系统正在施工安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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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达标—应抽尽抽
项 目 规定及要求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3.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
坚持应抽尽抽,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防系统:
1.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
2.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3.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1.0~1.5Mt/a的矿井,大于30m3/min;
0.6~1.0Mt/a的矿井,大于25m3/min;
0.4~0.6Mt/a的矿井,大于20m3/min;
小于0.4Mt/a的矿井,大于15m3/min。
4.煤层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m3/t。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2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1.抽放量稳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所有应进行抽采的高突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指导意见)。 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含量;矿井所建立的是否需要建立抽放系统或建立的抽放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基建矿井,抽采系统正在施工安装中
4.瓦斯预抽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指导意见)。 基建矿井,抽采系统正在施工安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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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达标—可保尽保
项 目 规定及要求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5.突出煤层开采保护层和煤层瓦斯预抽
1.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
2.突出矿井要优先实施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认真考察被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
3.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施工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作业应在穿层钻孔的掩护下进行。
4.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
5.预抽效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方式进入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3个月。 1.具备开采保护层的矿井,是否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
2.突出矿井要实施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是否认真考察被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
3.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是否施工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作业是否在穿层钻孔的掩护下进行。
4.严重突出危险煤层是否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
5.预抽效果说是否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以石门方式进入煤层是否经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认证;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是否不少于3个月。 基建矿井,抽采系统正在施工安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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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达标—抽采平衡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6.抽采平衡 1)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统一实施考核;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 企业是否制定抽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考核办法 有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考核办法
2)瓦斯治理的规划或设计、方案要贯穿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 各环节瓦斯治理的规划或设计情况 基建矿井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是否按规定设计包括瓦斯治理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按要求备案 基建矿井
4)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各项瓦斯治理功能是否具备 基建矿井
5)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抽采达标的煤量。 抽采达标煤量、计划开采煤量 基建矿井
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抽采达标煤量、生产准备煤量、回采的煤量是否符合规定 基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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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达标—抽采指标
项 目 规定及要求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7.瓦斯抽采原则指标 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时间不少于3个月;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预抽时间不少于4个月;工作面回采范围的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
2.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一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8 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行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 o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 o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10 m以上。
c)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瓦斯抽采指标是否达标 基建矿井,抽采系统正在施工安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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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采达标—抽采指标
项 目 规定及要求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8.采煤工作抽采率 绝对瓦斯涌出量 抽采率
(m3/min)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指导意见指标:
绝对瓦斯涌出量 抽采率
(m3/min) (%)
Q<20 ≥40
20≤Q≤30 ≥50
Q>30 >60
瓦斯抽采率是否达标 基建矿井,无采煤工作面
9.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Wj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是否达标 基建矿井,无采煤工作面
10.矿井瓦斯抽采率 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矿井瓦斯抽采率是否达标 基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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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装备齐全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 所有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型号、升级检验报告 无
2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备用主机 无
3 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双回路供电、不间断电源 无
4 中心站设备有可靠的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临时监控系统中心站暂无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5 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位置 临时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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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装备齐全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6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联网主机的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7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井下分站安设及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8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电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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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数据准确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安全监控工证件
2 煤矿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监控管理制度
3 煤矿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各种监控帐卡、记录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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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数据准确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4 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 监控主机能能否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否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
5 甲烷传感器的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 甲烷传感器的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 甲烷传感器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反复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是否采用甲烷标准气样
7. 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的系统,传感器调校期为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传感器,必须每隔7天调校一次。 安全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试、校正、调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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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断电可靠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闭锁及自动解锁功能主机监控记录
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分站的不间断电源
分站系统信号电缆断开后是否正常工作
3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断电控制器是否按规定安装,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接线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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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断电可靠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4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符合要求
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是否能够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6 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溃电的时间及地点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显示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状况及超限断电处置记录
7 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8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升井检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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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控有效—处置迅速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措施
2 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联网并符合规定
3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人员下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设备情况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监察表
三、监控有效—处置迅速
项目 规定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4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地面中心站设置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
5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是否按规定处理并记录备案情况
6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是否按规定处理并记录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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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到位—责任明确、制度健全
项 目 规定及要求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1.责任明确
1)本单位“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瓦斯治理规划、计划 瓦斯治理规划、计划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职责: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 责任制是否完善;查有关材料、记录 责任制完善
3)分管领导瓦斯治理工作职责 责任制是否完善;查有关材料、记录 责任制完善
4)管理、技术人员瓦斯治理职责 责任制是否完善;查有关材料、记录 责任制完善
5)职能部门瓦斯治理岗位职责 责任制是否完善;查有关材料、记录 责任制完善
6)职工责瓦斯治理岗位职责 责任制是否完善;查有关材料、记录 责任制完善
7)主要负责人是否至少每月组织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 查阅有关材料、记录
2.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1)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有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 查阅有关材料、记录 机构完善
2)高瓦斯、突出矿井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专业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机构设置文件 机构完善
3)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任职文件 基建矿井,完善之中
4)瓦斯治理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查阅有关材料、会议记录等 是
4)健全持续改进和完善瓦斯治理制度措施的机制 录查阅改进和完善记录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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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到位—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项 目 规 定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依法处理情况 备注
3管理
制度的
落实 1)坚持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大系统的定期审查制度 定期审查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2)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瓦斯超限记录、处理情况
4)瓦斯排放制度 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5)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6)巷道贯通制度 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7)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4.安全
投入 1)安全费用的提取 查阅帐目 基建矿井
2)安全费用的使用 查阅帐目
3)突出矿井用于瓦斯治理的比列不低于50% 查阅帐目
4)高瓦斯矿井用于瓦斯治理的比例不低于40% 查阅帐目
5.监督考核 1)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并执行 监督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2)对“三违”行为制度 对“三违”行为处罚记录
3)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 下井及解决问题记录
4)对违反瓦斯治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处罚和责任追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