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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局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2-01-08 15:31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1、矿长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2、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一通三防”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按“一通三防”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金能公司解决的“一通三防”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一通三防”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一通三防”隐患。
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主管矿长组织。
5、矿每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同时进行隐患等级确认,将A、B级隐患报金能公司。
6、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分类整理好后送安检科,由安检科汇总后,提交主管矿长,由主管矿长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限时。
7、“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矿安全矿长、通风区长、通风主管技术员、通风副区长、测风员、通风监测工、安检科的通风安检员及技术科、各生产、辅助单位共同进行。
8、排查隐患必须从严从细,一丝不苟。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有关排查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3、隐患的整改:隐患的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负责人必须在要求 的时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有关部门或安检科,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安检科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4、若不按整改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又无影响整改的特殊原因的,矿将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一通三防”资金保障制度
煤炭企业(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必要的资金投入。
1、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开拓延深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和计划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发展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案、设计,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必须列入预算。
3、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能擅自批准发放,更不能挪作他用。
4、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安全岗位工种的工资不与采掘挂钩。
5、矿总工程师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6、矿长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7、矿应建立从生产产量中提取“一通三防”费用、一通三防”计划投资、一通三防”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帐目,“一通三防”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的项目,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监测、瓦斯抽采、火灾防治、综合防尘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8、“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根据各单位和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工程安排,由矿总工程师在“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中或专门会议中平衡“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9、定期安排“一通三防”技术培训,矿必须保证培训所需的费用。
10、针对矿井“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进行科研活动,矿必须保证科研所需的经费。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发展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可操作性。
4、“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一通三防”技术问题,重要“一通三防”技术问题,一般“一通三防”技术问题。
5、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报金能公司审批的属重大“一通三防”技术问题。
 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一通三防”技术问题。
 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属一般“一通三防”技术问题。
6、 重大“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重大“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由矿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义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部门做论证、设计优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审批--拟文呈报金能公司审批。
(二)、重大“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牵涉的“一通三防” 技术问题;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4)、串联通风措施;
(5)、采用专用排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6)、新水平、新采区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7)、石门揭开突出煤层的设计、措施;
(8)、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9)、试验涉及“一通三防”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10)、“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1)、机采面作业规程、“一通三防”措施,机采面撤面、装面安全技术措施,撤、装面期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12)、指定需要报批的“一通三防”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7、重要“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重要“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根据业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
(二)、 重要“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牵涉的“一通三防”问题;
(2)、生产中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3)、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4)、巷道贯通措施;
(5)、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8、 一般“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风工区也要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二)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
9、排放瓦斯和井下电气焊措施不能归为以上三类,其审批程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通风工区技术人员编制--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机电工区、安检科、通风工区、救护队、矿值班领导进行会审。
(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机电工区审批--通风工区审批--安检科审批--机电矿长或机电矿长审批--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
10、具有安全技术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工区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区长、副区长、技术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矿副总以上矿领导。
11、严格"一工程一措施"制度: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工,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牵涉“一通三防”的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12、规程的内容应包括“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
13、规程的编制由分管业务部门根据计划和接续情况,提前一个月给施工单位技术员安排。并书面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地测部门提供地质说明书,生产服务部提供供电系统图,通风工区提供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通风设计、风量计算依据,抽放队提供抽放系统图。图件资料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到技术科。
14、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时,分管业务部门要及时安排施工单位技术员补充。
15、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16、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带,石门见煤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17、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调风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伤人。
18、采、掘、修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一通三防”措施由通风工区和抽放技术人员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技术科编制,重要的机电安装措施由机运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
19、巷道揭煤措施必须由技术科编制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金能公司批准后执行。
20、规程及时效超过3个月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由业务部门组织、副总工程师主持复审一次,并将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21、规程措施审批权限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执行。
22、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员、相关单位技术员给本单位工人传达,并覆行签字手续,时效超过2月的规程措施每月必须传达一次。分管领导、施工单位的管理负责人、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都要学习规程措施,熟悉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违章指挥。
23、安检科参加全矿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传达贯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24、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完整性和质量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5、机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6、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对规程措施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规程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反映权。
27、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28、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按"三违"进行处理,规程、措施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1、矿长职责: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⑴、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与“一通三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⑵、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工作人员。
⑶、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⑷、负责组织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实施。
2、总工程师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⑴、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开拓延深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措施。
⑵、审定“一通三防”工作设计、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⑶、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循环风、微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⑷、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⑸、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3、生产矿长职责:
⑴、根据矿行政的安排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⑵、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
⑶、督促有关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4、安全矿长职责:
⑴、贯彻“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⑵、对有“一通三防”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⑶、对“一通三防”、 “三违”人员及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⑷、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5、机电矿长职责:
⑴、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⑵、监督管理好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工作。
⑶、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
6、经营矿长职责:优先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资金。
7、副总工程师职责: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编审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分管范围内的“ 一通三防”工作。抓好分管范围“一通三防”措施现场落实。
8、技术科职责:
⑴、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⑵、经常检查并掌握巷道的完好状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⑶、调查了解矿区井田周边的小煤窑颁布情况和开采情况,若发现越界开采或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请地方政府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⑷、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努力掌握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与开采方法、地质构造等因素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⑸、对即将贯通的巷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
⑹、及时调度“一通三防”工程施工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⑺、负责防突控制点的设置和钻孔方位的标定。
⑻、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必须充分制定“一通三防”的具体内容。
9、安检科职责:
⑴、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⑵、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⑶、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 工作之后可恢复作业。
⑷、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工区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作进行验收评定。
⑸、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物品入井,监督风井及抽放站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⑹、负责查处“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⑺、对炸药库进行管理,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10、机运部门职责:
⑴、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⑵、督促机运部门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⑶、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⑷、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⑸、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
⑹、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
⑺、机电硐室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⑻、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11、供应(器材)科职责:
⑴、及时按各单位的计划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向器材供应部提供“一通三防”所需的设备、材料计划,并对器材供应站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⑵、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能擅自批准发放,更不能挪作他用。
12、通风工区职责:
⑴、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⑵、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防突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⑶、在总工程师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⑷、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
⑸、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
风系统稳定。
⑹、对全矿各工区“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
⑺、对抽放的钻孔进尺、封孔质量、管路安装及回收、瓦斯抽放率进行检查验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⑻、结合本矿实际,积极开展治理瓦斯的技术攻关。
⑼、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公司通风管理部调度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13、抽放队职责:
⑴、负责组织孔排放钻孔、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注浆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
⑵、负责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合理分配各抽放点的抽放负压。
⑶、负责全矿抽放瓦斯管路的安装、回收、维护和放水工作。
⑷、负责安装、维护注氮管路和注凝胶等措施管路。
⑸、负责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
⑹、负责瓦斯泵房的管理。
⑺、负责按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作。
14、运输工区职责:
⑴、对工区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能负责。
⑵、监督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用明火取暖。
⑶、负责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⑷、严禁用车撞风门,电机车在大巷行走时,要注意保护好瓦斯抽放管路。
⑸、按规定安装、使用好所辖范围的喷雾设施。
15、采掘工区职责:
⑴、对本区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⑵、负责管理好施工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⑶、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风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掘进或回采。
⑷、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⑸、对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⑹、协助通风工区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
16、救护队职责:
⑴、加强体能训练和业务学习,提高救护队的抢险作战素质。
⑵、维护好救护装备,确保装备质量随时都处于完好状态。
⑶、按批准的措施规定组织排放瓦斯和启封密闭。
⑷、参与抢救“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火区封闭工作。

17、财劳科职责:
⑴、负责供给"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⑵负责安排对井下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的“一通三防”安全知识培训。
18、其他管理人员职责
⑴、采、掘、机、运、通副区长协助区长抓好本工区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⑵、采、掘、机、运、通主管技术员对本工区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技术员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本工区的“一通三防”工作。
⑶、业务部门副职及其技术人员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9、工人的职责:
⑴熟悉施工环境的“一通三防”措施,爱护使用好”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工区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
⑴、 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①、负责总回风、变电所、以及采掘工作面之外无人作业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通风工区汇报,不能处理的立即向通风工区汇报,由通风工区值班组织处理,否则视情况追究其责任。②、协助重点头面瓦检员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③、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检查与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系统风量发生变化及时汇报工作,由通风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④、负责防尘、监测、隔爆等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以便及时处理。⑤、负责当日大班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向通风值班汇报。⑥、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通风、矿调度汇报,并按矿调度安排组织撤人,站岗等工作。⑦、负责全矿井停风后恢复通风后变电所、水泵房等地点瓦斯检查并及时向矿调度、通风工区汇报。⑵、  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①、负责本作业地点及其相关(指定)范围内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否则视情节追究责任。②、负责放炮执行并落实“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制度。③、检查瓦斯时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控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检手册上,在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瓦斯时一并汇报。④、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⑤、发现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汇报,并按调度安排组织撤人、站岗和临时撤人地点瓦斯检查等工作。2、矿井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工区区长和通风当班值班工区负责人负责人的责任。3、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4、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有电器设备的地点、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总回风道,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5、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6、瓦斯检查员每次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瓦斯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凡有人作业的地方,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7、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8、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⑴采区进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及其它进风巷道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作业地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⑵、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综采工作面,经采取措施后,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时,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⑸、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可根据煤炭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⑹、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⑺、机采工作面,每班安排两名专职瓦斯检查员,一名负责检查工作面进风、回风、工作面风流、落山角等处的瓦斯浓度,另一名负责随机检查割煤机组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煤壁及两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跟机瓦检员不在场,严禁开机割煤。9、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制控灵敏。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1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⑴、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⑵、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冒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工区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⑶、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工区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⑷、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工区、矿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11、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12、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13、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14、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己的瓦检器进行必须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瓦检器。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员使用不合格的瓦检器,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瓦斯。15、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两道离工作面5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为该掘进头开偏口以里,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16、通风部门的负责人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17、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18、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19、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20、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给予开除工作的处分。21、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布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爆破器材领退制度
1、使用火工品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火工品发放证”的爆破员领取当班数量的火工品。领取前必须经当班的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要当班退回并建立退帐。
2、发放和退回的火工品,炸药库库管员都要建帐登记。3、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后要严格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4、严禁一人同时携带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严禁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品。
5、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由当班爆破员班前领取,放炮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或拴在放炮器上,放炮器和放炮母线必须在地面检查完好方能带下井。
电雷管编号制度
1、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编号进行导通实验,否则不许发放使用。2、雷管导通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进行,导通室内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00发。3、在导通过程中,必须把雷管防入防包厢内,每次只准放入一发进行导通。室内必须有放电措施。4、测试完一箱后,要核对数量,导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导线。防入雷管箱内,保证以后处理。 5测试时要轻拿轻放,抽拿脚线时,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6、经导通合格的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编号,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准下井使用。
7、雷管编号后,必须按原包装密封入库,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生产十天的数量。8、每天出库的编号雷管,数量必须与交库的数目相符合 ,并建立出入库记录,当面签字。退回库的电雷管必须接编号进行登记,帐物相符。

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火工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并必须向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批符合规定,发给“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设专人管理。2、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堆放整齐清洁,库存不超设计容量。3.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烟火,严禁易燃品入库,严禁在库房进行一切活动。
4、炸药库安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库内设有警犬防盗和红外线防盗报警装置,库管员听到犬警或红外线防盗装置报警必须对围墙内、外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室和保卫部报告6、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
5、炸药库内必须配齐足够防灭火设施和照明,保持卫生清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严禁炸药、雷管混装储存及使用电炉、明火等违章现象。
7、对于变质和过期的火工品,应当及时清理,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2、每个放炮员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5、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6、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质竹箭扎眼,不准直接用雷管扎眼。7、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9、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停掘进巷道内的非本安电源,双巷掘进时,正巷爆破,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爆破,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1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认为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12、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连响瞎炮。(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7)发现的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1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14、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15、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利用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执行下列规定:矿井停电停风后,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全负压通风巷道的瓦斯时,在启动主要扇风机前,先打开井口防爆门或其它有关风门,利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要扇风机正常运转后,再逐渐关闭防爆门或有关风门,确保主要扇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待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扇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检员方可进入井下检查瓦斯,当总排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其它地点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全负压通风巷道,逐步恢复生产。2、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井下作业地点出现停风或风量不足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后,瓦检员和掘进队派专人在开门口设置警戒。4、 利用局部扇风机排放瓦斯分级规定:
(1)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2)停风区中积存瓦斯浓度不超过1%,同时局扇及其开关地点1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3)停风区瓦斯浓度1~3%时,由现场瓦检员组织,施工单位协助就地排放。
(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为3%以上时,由通风工区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排放。
4.1、局扇临时停风,停风区瓦斯为1~3%时排放瓦斯的规定。
(1)先检查瓦斯,当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动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逐步排放积存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限制送入独头巷道中风量的方法,在局扇排风侧风带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扇的排风量,或将风袋接头错接,改变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或三通调节法调节送入风量。
(2)排放中检查巷道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时,只能站在进风巷道口新鲜风流一侧,用长胶管伸入排放巷道风流中,取样后回到新鲜风流中进行读数。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第一混合处20m范围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
(3)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出现循环风。
(4)排放瓦斯前,停掉掘进工作面及回风系统中的一切电源,撤出人员。
(5)瓦斯排放完毕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电气设备电源。
4.2、局扇临时停风,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的规定
(1)地面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机电副总 安全副总 矿值班领导
成 员:通风、机电工区各指派一名工区负责人
(2)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通风工区:负责及时编制排放瓦斯措施并传达到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指派负责人任排放瓦斯组长,并现场指挥,监督救护队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工作,和地面排放瓦斯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联系排放瓦斯有关事宜,开始排放和经检查确认排放瓦斯完毕汇报地面领导小组检查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状况并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量不足,局扇可能吸循环风和有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排放瓦斯措施的情况,不能指挥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机电工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标志清楚。接到领导小组停、送电的通知,变电工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操作,排放瓦斯期间瓦斯无关的停、送电工作一律停止。
掘进工区:按措施要求派站岗人员,派专职电工检查停风区内的动力电情况,动力开关打到零位并锁上,停掉回风系统所辖区域内的动力电源,检查局扇的开关是否完好,将停电及检查情况汇报领导小组。
救护队:按排放瓦斯措施和《煤矿救护规程》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安检科:派工区负责人按措施要求撤出规定范围内所有人员,按措施规定地点布置岗哨及向领导小组汇报撤人、设岗情况,瓦斯排放完毕后得到领导小组的通知,负责撤出岗哨。
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瓦斯排放工作,指挥停电及瓦斯排放完毕的送电,下达排放瓦斯的指令,排放完毕通知撤人。
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对排放瓦斯的全过程作详细的记录并录音,对排放瓦斯的请示汇报得到领导小组的同意方可答复。
4.3、排放密闭的尾巷,联通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工区编写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由外向里,逐节加接风带,控制风量,逐段排放。
排放密闭墙内瓦斯规定
(1)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同第4.2条之规定。
(2)通风工区将风袋接到密闭墙前,备好足够的风袋,调整好通风系统。
(3)通风工区制定撤密闭、排瓦斯措施,救护队制定行动方案,带好装备、工具,排放瓦斯接风袋必须按排放措施及救护队制定的行动方案由外向里进行。
(4)瓦斯排放完毕后,通风工区及时对风袋进行整理吊挂。
4.4、多个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顺序:多掘进头排放瓦斯,在措施中应明确排放顺序依次排放,如果是系统停电造成的多头排放,必须待主扇运转正常,总回风流瓦斯在0.75%以下后,才能排放瓦斯。
4.5、有串联通风时排放瓦斯的规定
在排放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时,必须切断其回风系统的所有非本安电源及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包括局扇电源)或采煤工作面非本安电源,撤出所有人员,设岗,排放完毕后,后一台局扇方可送电,再排放被串联工作面的瓦斯。
5、排放瓦斯前,凡受排放瓦斯回风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巷道,都必须停电、撤人,并在所有可能进入这些巷道的入口处设置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站岗,直至排放结束后,方可撤岗,再恢复警戒范围内的送电、行人。6、排放独头巷道的瓦斯,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内送入有控制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第一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控制风量可采用绳索法、三通法或断开风带法。
7、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8、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9、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电气设备的电源。10、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和排放结束都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检查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和风量情况,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将情况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11、主扇停风等原因,造成多头排放瓦斯时,通风工区、安检科及机电工必须派负责人现场履行各指挥职责。
12、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不按本规定及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工作的,矿严肃追究责任。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工区负责人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2、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3、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5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透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透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4、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综掘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5、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6、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7、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3)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4)由通风工区负责人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8、受贯通改变通风系统影响的区域,在贯通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人员,待通风系统调整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并进行风量计算,通风工区按照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选定局扇容量,指定局扇安装地点。
2、局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生产服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通风工区进行管理,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局扇型号、供风长度、局扇的吸入风量、全负压风量、风带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内容;局扇的开停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除外),其它人员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局扇的维护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
3、严禁使用3台及3台以上局扇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以上的作业场所供风。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否则不许开工。
5、所有局扇都要实现"三专"(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供电,必须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若有无计划停电停风(系统停电除外),安检部门必须按事故进行组织追查分析
6、设计掘进巷道断面时,必须考虑风筒吊挂要求,确保矿车进行过程中不撞坏风筒。
7、施工单位必须看护风筒及其相关的局部通风设施。若有人为损坏风筒,施工单位必须找出责任人,按风筒原价赔偿;若查不出责任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赔偿,若因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将从重处罚责任人。
8、局扇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停开,若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9、风筒吊挂要做到“两靠一直”,逢环必挂、环环持紧、不拐死弯,改变风筒直径时,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得花接。吊挂风筒用的材料严禁铁铁相连,风筒接头双反边,严密不漏风。发现风带有破口、缺环、节头漏风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带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10、通风更换风筒时,必须先与该头瓦检员
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将停风区内的人员撤出,动力电源停掉(风机电源除外),方能更换风筒。
11、风筒出口的位置,必须由瓦检员和通风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出口位置,更不能私自拆卸风筒或采取手段减少供风量。若风放炮或其他原因意外损坏风筒时,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现场及时处理。
12、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岩巷最大不超过10米。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直接开动局部扇风机。
14、需要短时间封闭的巷道,必须进行三断(断风水管、断电缆、断轨道),即一切带电物体不得进入封闭的盲巷。15、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且离掘进巷道回风出口的距离,不得低于15米,并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启动局扇,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三次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吸循环风,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立即进行处理。16、无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也要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检查瓦斯时边查边进入迎头,然后返回巷道口拉好警戒线,站岗。
17、每天检漏试验前,瓦检员提前5分钟到局扇处等候,检漏结束,立即开启局扇。若10分钟内因故未能启动局扇,掘进工作面的班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瓦检员返回迎头协助班长撤人,班长安排电工停掉掘进工作面动力电并迅速处理故障。派人和瓦检员在巷道口站岗警戒,局扇故障处理好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一同逐渐检查巷道瓦斯,根据瓦斯情况: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停风后严禁瓦检员单独进入掘进头检查瓦斯。
18、局扇无计划停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迅速组织撤人,电工负责停动力电,其他按第15条规定执行。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的选型必须在开采方案设计中确定,并明确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或更换主要通风机的型号,满足通风容易时期和通风困难时期的方案。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或更换主要通风机必须由通风、机运部门编制计划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主要通风机安装必须在地面,有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 min内开动。主要通风机装置有防爆、反风、检修门等附属装置,每季进行检查1次,作好记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3、主要通风机的供电,必须有2个回路,一回工作,另一回备用,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4、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每小时将通风机转情况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6、每旬对通风机的供给风量进行1次,保正矿井的需要风量,当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能满足矿井的需要风量时,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
7、每月至少对主、备通风机倒换1次,换下的通风机必须立即检查、检修好作备用通风机。倒换通风机必须在10 min内开动,否则必须恢复原来的通风机运行。
8、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有计划停风,在停风前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必须将预计停风时间通知矿矿调度室;因故停电停风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执行以下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会因故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为 ㈠、组织措施⑴、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和机电调度汇报,同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⑵、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组长:当日矿值班领导成员:当班矿调度员、通风工区当日值班领导、机电工区当日值班领导、安检站当日值班领导、救护队队长。各成员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措施的要求,联络井下人员进行撤出。⑶、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工区值班室,由机电工区当天值班领导指派专人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⑷、矿调度员接到主要通风机停运汇报后,立即通知下列人员到达调度室,成立停电停风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矿总工程师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生产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安检站站长、通风工区区长、机电工区区长、生产技术部部长、调度室主任、救护队队长。   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措施的要求,履行各职责范围内的调度指挥工作。⑸、联络人员:通风工区当班值班员、机电工区当班值班员、安检站当班值班员、施工单位现场班(排)长、瓦检员、安检员负责联络工作,组织现场人员按本措施要求撤到规定地点,并向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撤人情况。⑹、机电负责人应迅速赶到变电所,查明停电原因、范围及大概停电时间,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若内部原因,应尽快查清处理好故障,积极进行复电;若外部原因,则应与前级电力部门联系配合复电。⑺、系统停电后,瓦斯抽放站司机应立即打开进气侧排空管进行自然排放瓦斯;当系统复电后,立即恢复瓦斯抽放。㈡、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时的撤人措施⑴、11采区主要通风机临时停电停风的撤人地点:11区段轨道石门和11区段运输石门外。⑵、撤人路线为:11M51采面 ——11 M51运输顺槽 ——11M51联络巷 ——11区段石门 (11或轨道石门风门)外(并设警戒);其他工作地点——主要进风巷道。⑶、主要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时各采掘工作面当班(排)长、安检员配合瓦检员按上述路线将人员撤到规定地点并设置警戒,清点人数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该处电话旁待命。⑷、当停电时间在30分钟以内时, 所有人员全部撤到111区段石门 (或11轨道石门风门)外 ;当停电时间在30分钟或规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0.5%时,所有人员由主平峒全部撤到地面,并在平峒口设置警戒,第二次清点人数;当停电时间在60分钟以上,人员尚未全部撤出时,救护队员必须立即下井进行搜索。 井口警戒由瓦检员负责,并在主斜井井口待命。㈢、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⑴、主要通风机电源恢复后,矿调度室立即通知主要通风机司机关闭防爆门开启主要通风机。⑵、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15分钟后,由瓦检员、井下变电工一道进入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工区汇报,只有井下配电点内的CH4浓度小于0.5% 时,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机电工区将井下动力电源送入井下变电所。⑶、采煤工作面的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工作面及回风风流CH4浓度均小于1.0%时,方可进行人工复电恢复生产 。⑷、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必须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当瓦斯浓度小于1.0%时,由瓦检员直接向井下变电所要电恢复局部通风;当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3.0%时,由通风工区组织现场瓦检员进行瓦斯排放 ,当瓦斯浓度大于3%时, 通风工区编写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组织进行排放,排放瓦期措施另报批。
⑸、返回工作地点途中,瓦检员必须走在前面,边走边检查瓦斯,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立即停止前进。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矿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隶属于通风工区管理,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通风工区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志;
⑥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⑦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3、通风工区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矿通风管理部。
4、所有采掘工作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5、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运等有关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安装完毕后、通风工区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标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6、通风工区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第2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7、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或需及时升井的装置,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8、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9、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若偏差超过阶段允许误差,则立即监测人员入井校对或更换。在此期间,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10、各施工单位要负责看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矿将对其作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被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管辖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工作籍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单位区长、当班班长、班瓦检员、安检员处以罚款。
11、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地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掌握情况,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当班值班工区负责人汇报,由通风值班负责人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未发现异常或发现未汇报按"三违"追查处理。
12、增设或改变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13、通风工区必须每月按时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14、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15、监测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转时,必须在12h内修复,若不能修复的,必须报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在此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巡回检查。超过24h不能修复的,井下必须停产。
16、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
17、监测系统的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8年,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18、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监测维修人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与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
2、瓦斯抽放泵的选型选用湿式向放泵。
1、瓦斯抽放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装置。其距离进风进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范围m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转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3、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产。4、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都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其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预计瓦斯抽放量、管路系统的计算、采用的抽放方式、钻孔数量、位置、角度、终孔位置、封孔方法、封孔深度等。5、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长同意。6、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要拟出设计和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7、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直、稳、密、管路离地高度不小于0.3m(工作面埋管抽放除外),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管路的措施。8、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角度误差不得大于0.5°,钻场位置误差不得大于正负2米,开孔要园滑、终孔必须打到设计位置。9、抽放工程结束时,必须由通风工区组织有关人员(安检、财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漏气等),顶板高位巷的验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直至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10、瓦斯抽放泵每月检修一次,确保抽放泵(含其它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并要有记录可查。11、瓦斯抽放泵有计划停运,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2、瓦斯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期浓度不得超过0.5%。瓦斯抽放的参数(包括检查时间、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体温度、观测人姓名等)每小时检测一次,并作好记录,同时汇报通风调度。
 13、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时立即采取措施。14、通风工区设专人每天对井下抽放干支管、及钻场软管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要有记录可查。通风工区分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5、井下抽放系统各观测点,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其主要内容包括:观测时间、地点、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观测记录,观测报表“三对口”。井下干、支管及钻场每十天测定一次流量、负压。
 对泵房和井下的参数测定结果,每十天分析一次,每月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矿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16、井下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其内容包括:施工日期、钻场或钻孔编号、孔深、封孔人姓名、验收人、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17、通风工区每旬进行一次瓦斯抽放效果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每月的2号、12号、22号前与通风旬报一起报送有关矿领导和业务部门。18、通风工区必须严格按矿的有关规定,备齐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
 

 

 

 

 

停、送电管理制度
 为保证供电安全,规范停送电操作,杜绝各类供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变电所(配电点)向前方需送电点送电前,必须先检查瓦斯,需送电点为进风巷的变电所(配电点)、需送电设备等,其瓦斯浓度小于0.5%,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配电点、需送电设备等,其瓦斯浓度小于1.0%,方可送电。
2、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3、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电闭锁切断的电源,必须在恢复正常通风后,经检查瓦斯,浓度在1.0%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4、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10min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转时,地面变电所立即切断向井下供电的电源。
5、新安装的设备等,必须检查其防爆、绝缘、短路、接地等等,验收完好后方可通知送电。
6、有计划的检修停送电及试验
⑴、正常检修申请停电时,必须按停电申请批准时间进行停电检修,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延。
⑵、变配电工在接到检修停电申请后,应注意审查停送电时间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定停电施工负责人是否属实;核对停电开关线路及影响范围是否符合实际,确认无误,向矿调度值班员和工区值班领导报告,得到明确批示无特殊更改,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上好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填写好停电记录。
⑶、停电检修线路完成后要送电时,必须是停电负责人联系,其它人员联系拒绝恢复送电,变电工得到恢复送电通知后,核对准确无误,摘去停电牌,打开闭锁,先试送一次,无异常情况,才能正常合闸送电;送电完毕,认真填写送电记录,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
⑷、当停电线路上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时检修作业时,只有待所有施工人员检修完毕,全部取得可靠联系后,才能恢复送电。
⑸、检漏继电器试验按矿规定每天上午10:00正进行,不准提前或拖后,试验前应做好观察记录等准备工作试验完毕即时恢复送电。
7、无计划停电或故障停电
⑴、因特殊原因或事故处理工作需要造成无计划停送电
①当变电所(配电点)变配电工接到矿调度和工区值班人员停电通知时,要问清通知人姓名和要求停电原因,记好通知停电时间,校对好停电线路和开关,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停电,挂好停电,及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已停电完毕作好相应记录,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人员。
②配电工在得到恢复送电通知时,应按停电程序,逐项查询清楚,作好记录,才能进行送电操作,送电完毕,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人员。
⑵、高爆总配或分路高爆故障掉闸
①高爆总配故障掉闸,变电工应及时观察故障显示,立即切断分路高爆供电线路,试送高爆总配,逐一检查各台分路高爆故障显示当分路高爆显示漏电和短路时,该台高爆禁止合闸送电。若故障高爆显示过载可以恢复送电,但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复跳闸2次,必须立即汇报工区和矿调度室安排处理。
②分路高爆故障掉闸变电工应根据故障显示定故障性质,若是短时间内过流跳闸,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当出现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进行故障排除处理,得到故障已经排除的通知后,变电工应先检查事故显示是否消除,如没消除,应立即汇报,如已消除,可按规定进恢复送电操作,送电完毕,做好各项记录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
⑶、低压总配及分路开关掉闸
①低压总配开关掉闸后,应先把总配所带的分路开关全部打到零位,总配开关复电后,再公试送各分路开关,当送到分开关造成总配掉闸时,将此开关打到零位锁死并锁好,重复先前的工作程序送其它开关其余开关全部恢复送电后,查实故障开关供电线路名称及地点,立即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做好一切记录。
②低压分路配电开关关掉闸时,在无法确认故障性质的情况下,只准试送3次,如不能恢复正常送电应立即将此开关停下,不得再次强行送,并把开关打到零位锁好,挂上停电牌,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作好记录。
③井下移变低压电开关,变电站400A以上馈电开关跳闸时,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故障指示,判别故障性质,若因外部出现短路漏电故障,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以便急时安排使用单位,排查处理故障,禁止强行送电,因设备短时间出现过负荷跳闸时,可以恢复送电,但不得出现重复跳闸,重复跳闸两次以上时,必须待故障除后,才能恢复送电。
8、局部扇风机供电管理
⑴、井下局部扇风机专用供电设备及线路,除正常的检漏继电器试验外,其它情况禁止随意停送电。
⑵、因局扇专用线路及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电申请,在停电前请示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只有待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的人员撤出,供电电源切断后,才能进行局扇停电工作。
⑶、井下局扇开关因故障原因,造成开关跳闸不能及时恢复送电时,变电工应立即汇报工区值班领导和矿调度,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切断该局扇供风巷道范围内设备电源开关,故障开关短时间内不能送电时,应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牌。
⑷、井下局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确认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0.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才能恢复送电,变电工在恢复送电时,必须得到矿调度的通知批准。
⑸、井下局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引起供风巷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变配电工的停送电工作,应按排放措施规定范围和排放领导小组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
⑹、井下局扇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有供电线路,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局扇供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正常供电。
9、供电系统及上级变电所停电
⑴、当上级供电系统故障影响本供电区域范围停电时,变电配工应立即拉开本所(配电点)往我外供电的所有高、低配电开关,向矿调度和工区值班领导汇报停电情况、作好停电时间记录。
⑵、仔细检查往外供电开关是否拉漏闸,做好来电前的准备工作、随时与工区保持联系。
⑶、上级变电所恢复送电后,变电工应注意观察开关指示,本所(配电点)内的开关是否存在故障显示,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工区安排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故障开关不能恢复送电。
⑷、变电所(配电点)恢复送电正常后,向外供电线路送电必须听从调度通知指令送电,送电前应注意核实开关线路,不准擅自随意送电,送电完毕,做好各种记录。
⑸、当系统停电影响主扇停风需要撤离变电所时,变电所内各开关应在撤离前挂好停电牌,高爆开关送电手把必须随身携带到待命地点。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现象发生,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3、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4、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⑴、矿机运部门配有专职的防爆检查人员,使用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防爆检查员。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合格证和入井安装许可证,负责入井安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负责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⑵、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就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⑶、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检查人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⑷、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的,或矿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防爆检查人员再次组织检查、验收。
⑸、机电区防爆检查员和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员,要对自己签发合格证或入井安装许可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5、对于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实行"三三制"并严格执行:
⑴使用单位到机运部门领取防爆电气设备实行"三不领"即经检修的设备没有合格证和验收单不领;没有设备编号,或设备编号与合格证,验收单号不符不领;防爆检验不细,记录不合或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领。
⑵安装人员实行"三不入井安装"即没有检修合格证不入井安装;没有防爆检查员签发的入井安装许可证不入井安装;防爆电气设备零件损坏,不全不入井安装。
⑶使用单位对于新安装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三不收"即没有防爆检验合格证不收;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单不收;安装遗留的隐患不处理不收。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时,安装人员须向井口验身站出示入井安装许可证,并留存一份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单,安装人员不出示证明,井口验身站值班人员有权制止该设备入井,井口验身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把好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关。
7、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而外,8、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经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而算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即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9、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运部门或使用单位防爆检查人员验收,验收时要有验收单,若合格,连同验收单交给使用单位管理;若验收时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10、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11、各施工单位对管辖的防爆电气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项目部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12、矿上机电管理人员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1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14、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防爆实施细则 》进行检查验收。
15、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16、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通风设施安设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2、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
3、通风工区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通风设施设置后,通风工区必须及时对其进行编号、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进行规范管理。
5、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门,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而造成风流短路。
6、矿车过风门时,必须人工开启,严禁用矿车撞风门,各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将矿车过风门时有关注意事项编入其中。
7、施工单位作业区域内的风门、栅栏等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若造成损坏、必须查出责任者,对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8、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必须追查责任,偷盗风门闭锁钢丝绳或滑轮等闭锁设施的,应根据情况,给予从严处理。
9、巷道修复需经过风门或拆除密闭时,须提前与通风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任意损坏风门和密闭。
10、凡设有栅栏或揭示警标的巷道不得入内,若进入栅栏内而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11、任何单位不得在风门或密闭墙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或存放材料,若发现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12、任何人员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都有责任及时向矿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部门及时予以恢复。
13、若有违反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的,矿安检部门必须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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