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资金保障制度
“一通三防”资金保障制度
煤炭企业(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必要的资金投入。
1、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开拓延深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和计划。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发展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案、设计,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必须列入预算。
3、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能擅自批准发放,更不能挪作他用。
4、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安全岗位工种的工资不与采掘挂钩。
5、矿总工程师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6、矿长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7、矿应建立从生产产量中提取“一通三防”费用、一通三防”计划投资、一通三防”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帐目,“一通三防”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的项目,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监测、瓦斯抽采、火灾防治、综合防尘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8、“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根据各单位和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工程安排,由矿总工程师在“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中或专门会议中平衡“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9、定期安排“一通三防”技术培训,矿必须保证培训所需的费用。
10、针对矿井“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进行科研活动,矿必须保证科研所需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