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矿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隶属于通风工区管理,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通风工区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志;
⑥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⑦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3、通风工区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矿通风管理部。
4、所有采掘工作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5、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运等有关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安装完毕后、通风工区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标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6、通风工区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第2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7、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或需及时升井的装置,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8、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9、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若偏差超过阶段允许误差,则立即监测人员入井校对或更换。在此期间,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10、各施工单位要负责看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矿将对其作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被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管辖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工作籍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单位区长、当班班长、班瓦检员、安检员处以罚款。
11、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地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掌握情况,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当班值班工区负责人汇报,由通风值班负责人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未发现异常或发现未汇报按"三违"追查处理。
12、增设或改变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13、通风工区必须每月按时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14、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15、监测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转时,必须在12h内修复,若不能修复的,必须报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在此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巡回检查。超过24h不能修复的,井下必须停产。
16、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
17、监测系统的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8年,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18、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监测维修人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