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晋兴能源公司斜沟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
(一) 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每年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生产科负责根据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避免出现采掘工作面过于集中的局面。同一盘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科、生产科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采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科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单位。
井下所有巷道特别是主要进、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等的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要求。对于目前已经存在风速超限的巷道,由生产科牵头安排限期解决;对于新设计的巷道由生产科、通风科负责把关,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等不合理通风现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由通风科负责风量分配,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及瓦斯管理要求。
矿井主要风道失修(巷道断面比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淤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通行)、积水、结冰不能影响正常通风;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否则由生产科、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时安排处理。
3、生产水平及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勾通。
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5、采、掘、开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回采工作面在揭露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科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方可以进行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6、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安设处严禁布置在角联巷道中,以确保采掘工作面风流稳定并有足够的新鲜空气。确实难以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必须保证角联通风网络的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风速满足要求,并设置风量和瓦斯检查点,每天检查瓦斯情况,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严禁出现无风、微风现象和有害气体积聚超限。
7、通风科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风门不应超过一组,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
矿井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严禁设置临时通风设施;采煤工作面横贯及双巷掘进横贯风门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密闭。
通风科严格控制井下临时性通风设施的数量,除采煤工作面横贯及双巷掘进横贯的通风设施以及非主要通风巷道上受爆破震动、运输影响较小且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通风设施可以采用临时性通风设施外,其余地点的通风设施均应施工永久性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设置在工作面回风侧,对于开采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时,通风设施应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
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井下主要风门及经常使用的风门要安装语音报警及开、关传感器。
8、地测科要及时掌握矿区周围小煤窑的分布和开采情况,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坚决杜绝与大矿贯通。
9、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工作,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0、通风系统检查:
⑴通风科负责正常情况下每周至少对主要回风巷道检查一次;夏季雨季期间每三天至少检查一遍;特殊情况下(如矿井进水,风道堵塞,有害气体超限等)检查周期要缩短,具体缩短周期由通风科长确定。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主要检查淤泥积水及杂物堆积情况、支护完好情况、CH4及CO2浓度、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等。
⑵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通风系统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风流稳定情况、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情况、巷道冲洗及煤尘堆积情况、监测系统的完好及运行情况、CH4及CO2变化情况、风筒质量情况、巷道冒落失修情况、积水物料影响通风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⑶通风系统检查中,如发现工作面风量减小或风流不稳定,立即判断分析查找原因,如风门是否畅开、通风设施是否倒塌损坏、风路是否受阻、主要通风机是否停风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若出现 “一通三防”设施(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由安监处和通风科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井下调改风工作
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下(含采区)通风系统或进行采掘工作面局部风量调整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严格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领导干部现场指挥制度,改变全矿井或者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矿、科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改变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科长统一指挥,科、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3、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指导现场工作,并且必须有矿、科、队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
4、调改风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及施工队组,各有关单位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对于巷道贯通,改变采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作业,符合调风措施要求后方可进行调改风工作。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业安全。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采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通风科及有关单位。
5、调整通风系统过程中可能发生风量变化、风向改变的区域,必须事先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并安排专人担任警戒。造成瓦斯积聚时,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排放的有关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6、调整通风系统工作完成后通风科要认真进行系统风量测定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全面评估系统调整效果。对系统调整区域及其可能涉及的区域,要进行不小少于72小时的强化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通风科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和通风立体示意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及主要通风机的风量、负压等。
(四)通风科每3年对全矿井的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工作,并针对矿井中存在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整改技术措施,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伸变化情况及时增补。运行中的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五)机电队要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六)由通风科负责完善修改《斜沟煤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杜绝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风量管理及测风制度
1、测风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测风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矿井的进、回风巷,各水平、各翼和各采区的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的主要进风巷必须构筑永久标准化测风站,其余应设置临时测风站,并且必须有明显标志。每个测风站都应有测风牌板,每个测风站必须选择在巷道断面均匀一致,前后5m内无任何障碍、拐弯、起伏不平、空帮空顶、淋水之处。
4、采区、一翼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每次测风结果都应与风速传感器进行校对,超过规定误差时,应及时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负责通知监测队进行校正。
5、矿井总进风量、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需要风量,按国家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计算需要风量。采煤、掘进工作面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矿井所需风量每月计算核定一次,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实配风量不得小于应配风量。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系统变化、瓦斯涌出量变化等原因,造成用风地点配风量满足不了实际要求时,要重新核算应配风量,根据应配风量配风。各地点的应配风量由通风科技术人员计算,经科长审批后实施。主要用风地点的应配风量变更,要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7、通风科测风员每旬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有原始记录并写在测风站的测风牌板上,当日的测风结果要编制测风报表,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局部通风机风筒漏风量每旬测定一次,矿井内部漏风量每月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量应每半年测定一次,报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审核。
8、通风科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对需进行风量调节的用风地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量调节。调节风量必须按照经通风科科长审批的调风计划进行。凡采煤工作面风量变化在100m3/min以上、矿井总回风巷风量变化在300m3/min以上时必须向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汇报,并要及时查明原因。若风量变化幅度超过需要风量的10%时,必须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通风科按旬、月编制测风报表,经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按月报上级通风部门。
三、反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反风系统:
(1)地面各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能在10min内改变井下主要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置风门时,必须设置两道正、反向风门,正向风门必须设置闭锁装置。
2、机电科、通风科及机电队每季度必须组织检查、维修一次井上下的反风设施,并建立反风设施检查台帐;总工程师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三定处理,确保反风设施正常使用。
3、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组织一次反风演习,通风科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对于反风演习中存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组织落实整改。
4、地面进风井井口房、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大巷及井底硐室等地点发生火灾时,由矿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灭火方案。机电科科长及机电队队长必须提前赶赴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做好反风准备工作。反风时通风科安排检查反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反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要采取短路掺新风、控制风流等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四、其它
1、采煤工作面因工程设施损坏、风门同时打开造成工作面风量降低、风流短路或逆流时,按无计划停风对待,立即断电撤人,由生产队组带班工长负责在停风区域的巷道口打好花闭,瓦斯检查员挂好警标,并向矿调度汇报。
2、特殊情况需要打开密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运送物料时,应按采掘工作面有计划停风的程序申请停风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
3、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发生无计划停风,由安监处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地测科在炮掘面相距20米、机掘面相距50米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送交相关单位。贯通通知书应包括贯通地点的地质条件、岩性、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同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天在图上填明进度。
二、通风科和生产队组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各自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及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测科下达通知书后,生产队组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和通风科汇报贯通距离,矿调度每班将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汇报当日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安监、通风部门自接到贯通通知书之日起,要安排专职安全员和瓦检员,加强对贯通期间的安全监督和通风瓦斯管理。
四、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队组,一般贯通,通风科科队干部现场指挥。
五、与采空区、老窑的贯通措施以及有可能和老窑区、小窑破坏区贯通的措施,必须先探明情况,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通风科负责贯通时的通风系统调整及瓦斯检查工作。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透,按事故追查处理。
六、对掘工作面贯通必须停止一个面作业,且停掘面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七、与盲巷贯通时,应先对该巷进行侦察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按规定贯通。
八、平行巷道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一条巷道超前另一条巷道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2、横贯与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另一个头贯通,不得对贯,且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和掘进工作。每次放炮前,必须在两个工作面入口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爆破工作应坚持“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及附近,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如果有异常,应立即处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该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3、两条巷道和横贯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只允许配备一名爆破工。
4、两条巷道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执行两条巷道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5、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必须立即临时封闭,并随即移风机,抓紧时间永久密闭后一横贯。
九、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要打绕道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需要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绕道掘进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以内时,掘进爆破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内爆破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
3、若绕道不计划与回采工作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绕道掘进,保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绕道掘进面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少于3次。
4、由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道的正常通风。
十、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出现临时代永久工程。
十一、贯通的巷道属于主要通风巷道,并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贯通的指挥工作,通风科长负责贯通时的现场指挥工作。
十二、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形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且风流稳定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恢复正常工作,同时要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通风设施、风流状况。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十三、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只有风流稳定,瓦斯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四、贯通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保证风量分配合理、系统稳定、可靠,并对受贯通影响区域内的风量进行全面测定,将测定结果在井下汇报给通风科科长,若不合适重新进行调整,升井后及时做出测风报表,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测风报表上必须附区域通风系统图。
十五、每次贯通矿调度必须做好记录,贯通工作完毕后,通风科必须写出针对性的书面总结,并且连同贯通通知单附在《贯通措施》上存档。
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
1、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它地点需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机电科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部门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局部通风机倒面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由机电供应科负责把关。
3、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安装、维护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垫(圈),不漏风,吸风口吸风罩和整流器。安设离地高度大于0.3m,大断面巷道应吊挂。开关应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m。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安装前通风科应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方可安装,以免发生循环风。
5、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备用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设施,风机吸风口5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杂物,风机如果上下吊挂,应上为主风机,下为副风机,且风机和开关上有明确标识,风电闭锁开关应与风机开关距离不超过20米。
每天检修班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共同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汇报矿调度,并在循环图表上注明,同时要求队组电工在瓦检循环图表上签字,队组也要建立记录存档备查。监测队每10天必须检查“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坚持掘进工作面投产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部门有权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每10天由通风科组织机电科、矿调度进行“三专”、“两闭锁”检查,并填写记录,检查人员与责任单位要签字备查。 7、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时应符合《规程》第114条的规定。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5m处,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8、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9、机电供应科、各施工队组每月负责对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检修内容包括: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各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检修台帐。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行达到二年,机电供应科应组织升井检修。
二、风筒延接、管理 1、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通风科和使用队组共同负责风筒的使用管理,队组延接,通风科风筒工整吊,延接吊挂质量达到《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中的规定。锚喷巷道,施工队组每隔5m打一个风筒吊挂眼,以便吊挂风筒。 2、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出风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并能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及半煤岩巷炮掘最大不超过10m,岩巷掘进和机掘最大不超过15m,具体数值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风筒接换实行签字制度,由工作面当班工长或跟班队干部签字,拒绝签字者风筒工不予接换风筒。
5、风筒工负责早班开掘工作面的风筒整吊,每个工作面预留一节风筒供二、夜班使用。二、夜班的风筒延接由队组工长负责,杜绝无风、微风作业,风筒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停止作业,由瓦斯检查员监督,否则追查处理。
6、风筒由所在队组负责延接,在拉底、打水沟、喷浆、开帮、打横贯、贯通等特殊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风筒保护措施,保证风筒完好。开掘队组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丢失、车挂、炮崩风筒的情况。
7、通风部门每月对各队风筒消耗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节奖超罚。
三、局部通风机停风管理 1、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同意、影响单位及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2、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由安监处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面带班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将全部人员撤到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安排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掘进工作面,遇主风机停止运转,切换成副风机运行时风电闭锁装置必须闭锁工作面动力设备的电源,副风机只能做保安风机使用,只有在排除故障,恢复主风机运行的情况下,才能人工恢复送电,恢复作业,严禁在副风机运行的情况下,甩开风电闭锁装置恢复送电。
6、节假日停工的地点或其它原因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若采取停风措施,必须进行“两断”(断水管、断电缆等导电体),并在盲巷口施工临时闭。
7、使用局部通风机的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8、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 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章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班组长以上干部、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胶轮车司机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光学瓦检仪。下井后,随时检查作业地点及所经路线的瓦斯情况。
二、瓦检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一年以上,并经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新瓦检员上岗必须跟有经验的瓦检员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三、井下每个班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放置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等地点的瓦斯检查工作。 四、瓦斯检查次数规定:①采、掘、开工作面,每班(12小时班以下同)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的次数至少不得少于3次,局部通风机附近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瓦斯断电仪;②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③总回风巷每天检查1次;④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机电硐室、煤仓、与主斜井相通的皮带走廊等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定为每班至少一次;⑤永久密闭前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⑥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
五、瓦斯检查地点规定:①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割煤机附近下风侧5m处;②开、掘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③其它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通风科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六、每月初通风队长根据当月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面布置情况等制定所管辖区域的计划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必须明确规定瓦检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经通风科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本月内检查区域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重新修订。
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瓦斯检查巡回图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所在队组的工长或跟班队长在班记上签字。实际检查时间与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min,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检查结果,不得推迟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否则按“三违”论处。矿调度调度员在接受瓦检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记清。瓦斯检查必须做到循环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七、瓦检员除对正规的瓦斯检查点进行检查外,还必须经常检查煤仓内、巷道高冒处等易积存和涌出瓦斯地点的瓦斯浓度。瓦检员发现瓦斯达到临界值时(低于《规程》规定值 0.1-0.2%,以下同),立即现场通知停产并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工、撤人、断电,并向通风科和矿调度汇报。通风科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对光学瓦检仪实行专门管理,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瓦斯检查员进坑前领取经过检定的光学瓦斯检定器,且带有不少于2.0m的长胶管和绝缘检查棍,并按仪器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规定对仪器进行完好检查,仪器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靠近检查地点的大巷进行换气调零。 九、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交班瓦斯检查员要向接班瓦斯检查员交接清楚当班井下的通风瓦斯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注意事项等,并进行交接班签字,之后接班瓦斯检查员立即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无计划停风或存在未处理完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 十、瓦斯检查员的操作执行集团公司颁发的《瓦斯检查员安全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测点位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的相关规定。除执行正规巡回检查外,瓦检员必须掌握所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检查风量和风向、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等是否正常,发现严重隐患必须发出停产命令,并且及时向矿调度、通风科汇报处理。 十一、每个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必须设置瓦斯记录牌,采煤工作面吊挂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处,掘进工作面吊挂在回风流中距工作面50-75m处,岩巷及半煤岩巷距工作面75-100m处,巷道长度不足时,吊挂在巷道回风口。 十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业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十三、对于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由爆破工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四、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病、矿灯熄灭等)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矿调度及通风科汇报,经同意并有他人顶替后方可出坑。 十五、瓦检员每班必须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传感器附近的瓦斯浓度,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比较,以瓦斯传感器显示较大的数据作为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并在循环图表中注明。发现瓦斯监控探头误差超过±0.1%,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通知监测队立即在8小时内进行校对处理,升井后瓦检员要将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的偏差情况向通风仪器仪器修理人员说明,由仪器维修工对该仪器进行校验。
十六、瓦斯检查员在通风不良、瓦斯比较高的巷道中检查时,吸气后必须到新鲜风流的地点再按开关读数,防止按钮产生火花引燃瓦斯。检查时至少二人同行一前一后错开行走,保持10m以上距离,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当混合气体浓度达到3%,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允许浓度时,立即退出,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汇报矿调度。
十七、局部通风机因故停电的瓦斯检查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检查时应从巷道口逐渐向工作面进行检查,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缺氧时,要立即退出,并向矿调度汇报。局部通风机停风超过一个班时的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
十八、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时要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矿调度,并通知超限地区的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险区,然后在通往超限区的所有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班不能够排除瓦斯时,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十九、通风科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检查图表和瓦斯检查汇报台帐,并签字,及时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若发现有不相吻合的时间、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等问题时,要及时组织追查,并将查处结果报通风科;通风科长每旬要审查全部图表,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十、通风科、队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时,应审查其瓦斯检查图表,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检员处理完毕,方准离开现场。
二十一、通风科要设专人每天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填写内容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和当日现场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经通风科长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矿长、总工程师对反映出的问题批示处理意见,并安排落实。矿调度负责督促、协调、掌握有关单位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处理完毕。矿调度每天要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点的瓦斯情况。
二十二、矿调度建立瓦斯检查员班中汇报记录台帐,遇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风流短路、通风系统破坏、主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灾害事故等要立即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汇报。
二十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人事部门每季对瓦检员的定员情况核定一次,人员不够由矿长负责配备。瓦检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二十四、检查地点规定及风流划定
1、采煤工作面至少检查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割煤机下风侧等处的瓦斯。
2、掘进工作面至少应检查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处的瓦斯。
3、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回撤面风流(距工作面10m内的范围)、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
4、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 m处)、绞车硐室。
5、工作面串联时,被串联的工作面进风测点:采煤面进风巷距工作面3-5米处,掘进面风机上风侧3-5米处,硐室进风侧距硐室3-5米处。
6、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测点,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7、采区回风巷风流中测点,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
二十五、井下风流划定:
1、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2、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测点,应在回风巷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0-10m之间的巷道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一般在10m处。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划定为: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至回风巷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测点,应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一般在距回风巷口10-15m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采煤工作面沿采空区方向以切顶线为界,沿工作面方向以煤壁为界的回风巷位置。如果放顶后,顶板未垮落,必须向采空区方向以切顶线为准延伸1.2m。回风隅角测点:综采面回风侧以掩护梁与顶梁的交接处为界向采空区延伸200mm、距顶板下200mm处。
5、机组测点:采煤机滚筒3-5m处的回风侧风流中取其最大值。
6、掘进工作面风流划定为: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掘进工作面风流中测点,在掘进工作面5m内的风流中无风筒侧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7、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划定为:风筒出风口以外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点,在其回风巷道中风流中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一般在距全负压巷口10-15m处。
8、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放炮地点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定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采空区侧打钻放炮要根据顶板冒落程度、采空区内通风条件和瓦斯积聚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9、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的局部瓦斯积聚。
10、在采、掘工作面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划定为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11、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瓦斯积聚,是采掘工作面风流范围以外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3),采掘工作面的刮板运输机底槽内的瓦斯浓度达2%其体积超过0.5m3时,也按局部瓦斯积聚处理。
二十六、采煤工作面安装、撤架、初采、收尾及过地质构造期间通风瓦斯管理
1、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并通过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巷道竣工验收。严禁以局部通风机供风方式进行切眼扩帮,严禁通风系统未形成或者未经过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擅自开始设备安装。
2、采煤工作面撤架全过程必须保证始终有畅通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撤架地点、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范围之内,配风量必须满足最低风速的要求。
3、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全过程安排有关人员现场有关人员现场跟班指挥。初采期间瓦斯检查员应使用瓦斯检查手杖经常检查采空区瓦斯浓度和工作面风流情况,及时了解采空区通风瓦斯情况,防止造成大面积瓦斯积聚。
4、作业队组积极采取措施缩短采煤工作面放顶步距,减少采空区瓦斯积积空间。锚杆支护的巷道要及时卸掉托板、托片,锚索补强支护的巷道要采取措施防止锁头与锚索之间磨擦产生火花。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空区初次冒落导致瓦斯大量涌出造成事故。
5、采煤工作面过无炭柱、断层等地质构造以及延长、缩短等过程应密切关注现场瓦斯变化,并制定针对性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
1、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事先应制订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机电部门做好瓦斯瓦斯排放的准备工作,安监处按照措施要求监督执行。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体,并在井口全断面设置栅栏。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或行人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保证主要通风机出风口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中瓦斯排出后)再逐步关闭风门。
3、通风系统恢复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含1%)时,通风瓦检人员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min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方可结束,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二、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具体分级如下:
⑴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停风时间在8h以内,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直接启动风机,恢复巷道正常供风。
⑵经检查证实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以下(含3%)时,且停风时间在8h以内,由现场瓦斯检查员汇报矿调度,由通风科长指定人员按照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要求进行排放,瓦斯检查员、电工进行协助。
⑶停风时间8h以上,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在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亲自安排瓦斯排放工作,并指派一名通风队级干部前往现场,具体指挥排放工作。
⑷排放已封闭巷道的(或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通风科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亲自安排,由通风科长现场指挥排放。
⑸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员协助进行。
2、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使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瓦斯排放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风流方向、风量控制方法、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等内容。
4、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按照有关规定送电,依此类推。
5、在矿井主要进风道开口或在采煤面进风顺槽开口,其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进行控制。
6、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办法控制瓦斯浓度。
7、当巷道排出瓦斯浓度稳定在1%,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现场排放人员应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巷道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整个巷道通风正常,无局部积存且稳定30min后,排放工作方可结束。
8、排放瓦斯之前、排放过程及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三、利用全风压排放瓦斯
1、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2、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系统角联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订出详细的安全措施,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
不论任何方式的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开始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本安型监测设施除外),与排放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必须设置警戒,风流进入采区回风巷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要降到1%以下。
第六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管理,防止爆破混乱,避免因爆破而引起的瓦斯、煤尘、顶板及崩人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有效证件。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退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和明接头。发爆器钥匙要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工(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回火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
八、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不检查瓦斯或瓦斯浓度超限时,不准进行打眼爆破作业。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写在放炮检查图表上,由瓦斯检查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放炮工作。严禁瓦斯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
九、爆破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具体连锁方法为:
1、每次爆破前,爆破工检查完瓦斯,确认本职工作就绪后,在“放炮检查表”中“放炮员”栏内签名,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当面向班组长(工长)汇报。
2、班组长(工长)按规定清点人员,安排好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核实爆破工检查的瓦斯浓度,全部合格后,在“放炮检查表”中“班组长(工长)”栏内签名,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并向瓦斯检查员通报情况。
3、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在“放炮检查表”中“瓦斯检查员”栏内签名,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当面通知爆破工可以爆破。
4、三人全部签完字后,爆破工方可发出爆破口哨(口哨的具体形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爆破。
十、“放炮检查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爆破工进坑前从矿灯房一并领取,班中按规定认真填写,经队(工)长审核签字,出坑后交回矿灯房,通风科每天专人收回。领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认真检查,对不合格的仪器,不得领用。
十一、通风科人员要对爆破工交回的图表认真检查。对不填写、丢失、弄虚作假或不交图表的,按“三违”论处。在发放和收回瓦斯检查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不得发放不合格仪器,对损坏仪器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爆破工职责:
1、负责领取、保管、填写及交回“放炮检查表”。
2、负责执行“一炮三检制”,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无局部瓦斯积聚时,方可签字。否则,不得进行打眼、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通知有关人员(如队工长、瓦斯检查员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当发现爆破地点20m范围以外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也必须汇报处理。
3、负责填写“放炮检查表”,当水电钻、水针、水炮泥、局扇、风筒、爆破警戒牌、顶板与支护等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方可爆破。还要对放炮喷雾使用、爆破前后煤帮冲洗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存在其它不安全隐患未处理时,不得爆破。
十三、班组长(工长)职责:
1、监督检查爆破工责任的落实情况,未按规定检查、签名或瓦斯超限、安全措施未落实、隐患未处理时,不得签字。
2、爆破前后要安排人员正常使用放炮自动喷雾器(或使用手动水幕)和坚持“一炮三洒制”(即爆破前、爆破后、出煤矸过程中进行洒水灭尘)。
十四、瓦斯检查员职责:
1、每次爆破前,经检查瓦斯、煤尘、通风系统、风筒质量、风筒出风口距离等合格后方可签字。
2、爆破工、班组长(工长)未签字时,不得签字。
3、要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爆破,安全措施未落实或有隐患未处理时,禁止爆破。
4、有《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不得爆破。
5、对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
十五、爆破撤人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不得小于5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半煤岩巷掘进不小于100米,岩巷掘进不小于150米,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
3、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六、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十七、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外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消防洒水灭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炮前炮后洒水灭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十九、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二十、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二十一、特殊环节爆破作业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1、扩帮、拉底、挑顶、处理煤仓堵塞、过地质构造及其他特殊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每个地点、每次特殊爆破作业都必须由需爆破作业的单位制定具体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安监、矿调度等单位和分管矿领导审批后,由施工队派爆破员,通风科派瓦检员,安监处派安全员,需特殊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由一名队领导现场组织进行。严禁以共性措施或者常规措施代替针对性措施。
⑵特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15~346条有关规定,炮眼深度、封泥长度、最小抵抗线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⑶处理堵仓应尽量避免使用爆破作业方式。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办法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要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有关规定,采用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并严格检查煤仓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⑷特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停电范围为爆破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源。
第七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综合防尘领导组组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各矿级副职
成 员:有关副总及各部门行政负责人
综合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通风科长,成员由通风科有关人员及各队技术副队长组成。
组长是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对分管范围内防尘工作的领导和落实,总工程师对防尘技术工作负责,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防尘技术工作。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工长对本班的防尘工作负责。
各生产队组要成立以本单位行政正职为组长,技术副队长为主管的专业防尘组,配备足够的防尘人员,名单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备查,每班设防尘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管好用好防尘设施。卫生部门要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二、防尘要求
1、防尘系统:每个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要有专用防尘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3,并有同容积的备用水池,满足井下防尘用水要求,保证井下供水质量。
2、防尘管路:井下防尘管路要完善,矿井必须有专用防尘管路。矿井专用防尘管路要有明显标志,杜绝采用专用防尘管路排水。管路要求敷设平直,吊挂坚固,接头严密不漏水,皮带巷每隔50m、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并编号管理。大巷主干管其管径应不小于150mm,采区供水管径应不小于100mm,采煤工作面两巷供水管径应不小于75mm,其它供水管径应不小于50mm。
3、防尘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①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②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③水的pH在6~9.5范围内。
水质必须每季测定一次。大巷、采区巷道、工作面顺槽的管路首尾都要安设水质过滤器,并对水质过滤器定期清理。
4、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皮带转载点要采用专用高效喷嘴,利用皮带动力在皮带有煤及运行两个条件具备时实现自动喷雾,提高降尘效率。扒装机头要安装喷雾系统,实行装岩喷雾。
5、风流净化:
下列地点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①主要进风大巷、进风井、采区进回风巷,要求进风大巷实现光控风流净化水幕或定时开停自动喷雾,回风巷推广应用粉尘超限自动喷雾;
②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距安全出口30m内;
③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左右处;
④装煤点下风侧20m内;
⑤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至少安设2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水幕长度不小于巷道宽度的80%,喷嘴数以保证水雾覆盖巷道全断面为宜(4-6个),保证雾化效果好,不漏水、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6、巷道冲刷:开、掘巷道距工作面100米,采煤工作面正巷转载机及副巷泵站以里每班冲洗一次;主要进风大巷、采区集中轨道巷、井底车场、地面车场及进风斜井井底10米内,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每年至少刷白一次;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往外300米的皮带巷每天至少冲洗一次,300米往外每周至少冲洗一次;集中皮带巷、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开、掘巷道距工作面100米以外,采煤工作面副巷泵站以外及外切贯眼每旬至少冲洗一次;其它巷道每旬至少冲洗一次。
井下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
7、采掘机组防灭尘:
采煤机内喷雾的水压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的水压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的水压不得小于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推广应用采煤机高压喷雾二次降尘技术,通过提高喷雾压力(达10Mpa),在减小喷雾流量的同时(常规喷雾的1/3),提高雾化效果,在截割和落煤区形成密实水幕,覆盖整个滚筒,粘结割煤过程中的粉尘。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内、外喷雾开启后必须封闭掘进机全滚筒。所有机掘面必须安装使用除尘风机,进行通风除尘。
8、支架防尘:液压支架应安装有移架和放顶煤时能自动控制开关水阀的喷雾系统,液压支架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
9、打眼放炮作业防尘:打眼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现场有水针。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壁进行冲洗。炮掘面距工作面20m安设采用声控或感应放炮冲击波技术实现自动喷雾降尘,喷雾时间不少于10min,雾化好,封闭全断面,能喷到迎头。
10、通风除尘:机掘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旋流器或涡流控尘装置,指定专人管理,并符合《规程》规定。
11、个体防护:采掘机司机、移架工、锚喷作业工、放炮员和其它接尘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优先采用压风呼吸器或3M防尘口罩。
12、隔爆设施:
①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主要隔爆棚:
A、矿井两翼与井筒相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B、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C、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②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A、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B、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巷;
C、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③要求:
A、水量要求: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为400L/m²,辅助水棚为200L/m²;
B、水棚排间距离为1.2-3m,主要水棚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C、水棚距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的空隙不小于20m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
D、首列(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200m范围内;
E、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
F、水棚要设置说明牌,吊挂水棚首排中央标明各主要参数(如巷道名称、净断面、数量、容积、总水量、棚区长度)及安设时间、负责人等。
G、各责任单位每周要有派专人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填写记录。
13、煤体注水:每个采煤面必须开展煤体注水工作(特殊情况经子公司批准的除外),进行煤体注水前要进行煤体注水设计,设计内容包括:
①注水钻孔布置方式:说明单向钻孔、双向钻孔、顺层钻孔等。
②钻孔参数设计:如直径、长度、间距、倾角等。
③注水钻孔封孔工艺技术要求:说明封孔的工艺方法、封孔深度等。
④注水工艺技术及主要参数:注水压力、注水流量、注水量、注水时间、超前距离等。
推广应用脉冲动压煤体注水技术,注水效果要达到:水分增加率>1%,降尘率>65%。注水量逐日统计后报通风科,每月由通风科测定一次煤层水分。
14、粉尘测定:
开展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井下每半月一次,井上点每月一次,全面测定各测点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对作业场所粉尘的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取样送公司化验一次。
粉尘测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采用粉尘采样仪器、直读式测尘仪、粉尘浓度传感器等开展粉尘测点、全工作班粉尘的测定和监测工作。
15、职业病防治:
①加强职工尘肺普查
A、新入矿接尘工人进行就业前查体拍X胸片;
B、观察对象及确诊的尘肺病人1年、接尘工人2年查体一次,受检率必须达到95%以上;
C、保证尘肺普查拍片质量:甲级片达30%以上,乙级片达95%以上,废片率降到2%以下;
②严格尘尘肺管理
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工人健康档案,粉尘作业史卡片、尘肺患者登记本、尘肺死亡登记本、接尘工人体检索引卡。
矿职防机构要详细掌握历年入矿接尘工人及其工种变动情况、扬尘点及粉尘测量情况,每年底上报集团公司职防所。
尘肺病人一经确诊,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合理安排治疗和疗养,保证每一尘肺病人每年治疗与疗养时间不少于2个月。
尘肺病人死亡后,必须在10日内填写尘肺死亡报告卡报集团公司职防所。
16、其它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三、防尘管理
1、综合防尘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制度,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综合防尘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粉尘工作负技术责任。
2、编制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综合防尘所有资金必须予以保证,并单独计划考核。
3、新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对综合防尘设施敷设、安装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没有防尘措施不准开工,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设施不准回采和掘进,有防尘设施不供水不准作业,防尘设备发生故障维修不好不准作业。
4、新水平、新采区及新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的不准投产。
5、明确专人负责每季度绘制综合防尘系统图,按月修改补充完善。
6、实行计划管理:
每月要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新增(减)隔爆设施、新安喷雾、水幕等防尘设施,煤层注水、冲洗巷道长度,测尘注水钻孔等,每月要有完成情况总结,认真填报各种防尘台帐报表,并于当月25日前报综合防尘办公室。
7、综合防尘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防尘例会,研究矿井防尘工作,及时解决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防尘工作必须建立的台帐和记录:⑴打钻注水台帐;⑵测尘台帐;⑶防尘管路台帐;⑷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⑸防尘设施、管路等检查记录;⑹巷道冲洗、刷白记录;⑺隔爆设施台帐;⑻回采面防尘设施验收台帐。各种防尘报表应报送及时,数据齐全准确,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
四、定期冲刷巷道制度
(一)防尘洒水管路
1、巷道洒水管路齐全,敷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皮带巷每隔50米、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并编号管理,相邻贯眼小于50米,能用洒水软管洒水时,可以不设洒水管路。
2、井下供水主管路和采区供水管路必须设水质过滤器。
3、井下工作面的管路随着工作面的延伸缩短相应增减管路。
(二)巷道冲洗刷白规定
1、主要进风大巷、采区集中材料巷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2、集中皮带巷、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3、开、掘巷道距工作面100米,采煤工作面正巷转载机及副巷泵站以里每班冲洗一次。
4、开、掘巷道距工作面100米以外,采煤工作面副巷泵站以外及外切贯眼每周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往外300米的皮带巷每天冲洗一次,300米往外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5、其它巷道每旬至少冲洗一次。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
(三)责任区划分
1、各采掘工作面巷道及料场冲洗由施工队组负责。
2、副平硐、集中材料下山、15采区材料下山、回风下山、火药库外通道、回风井的冲洗刷白工作由准备队负责。
3、主皮带井、集中皮带下山、采区皮带下山、采煤工作面皮带顺槽及队管皮带道由保运队负责。
4、水泵房、机电硐室及前后5米由机电队负责。
5、火药库内由保安公司负责。
(四)工作内容
负责各自责任区巷道顶帮的冲洗,并填写巷道冲洗记录。
(五)监督管理
巷道冲刷工作由通风科负责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旬检月验、季度检查等方式,督促各单位搞好此项工作。
五、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1、矿综合防尘领导组负责组织每旬进行一次综合防尘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三定”解决。
2、综合防尘管理纳入各队同期工程质量管理,同时检查评定。严格执行“凡综合防尘不达标,工程质量降一级”的规定。
3、回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设施,对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工作面,不予验收。
六、测尘制度
1、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部的规定进行工作。
2、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作业工龄,并经专门测尘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矿井粉尘的测定按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实施细则进行。井下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并按要求计算、填写防尘报表并及时上报。
4、每季应采集粉尘试样送集团公司通风处化验室进行一次粉尘分散度的化验测定;每半年对粉尘中的二氧化硅含量进行一次测定分析,资料存档保存。
5、健全测尘仪表维修记录,测尘仪每周检查一次,每月一小修,每半年一大修,并按期鉴定。
6、采煤工作面投产前要测定一次煤体水份的含量,生产后每月至少测定一次煤体水份的含量,采煤工作面在煤体注水前后至少测定一次煤体水份的含量。
7、测尘人员及时进行整理测定数据、填写测尘记录,测尘报表每半月向矿长、矿总工程师以及通风科长报送一次,每月向公司通风部门上报一次。
8、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对粉尘危害严重的高产尘点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实施细则
(1)测定的间隔时间
井下所有煤尘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
井上选煤厂粉尘测点,每月测定一次。
(2)测点布置
A、综采
①割煤:采煤机回风侧10~15m处。
②司机操作采煤机:司机工作地点。
③移架:操作人员工作地点。
④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端头10~15m处。
⑤转载点:机头回风侧5~10m处。
⑥破碎机:距破碎机5~10m处的回风侧。
⑦开天窗爆破:A、煤口回风侧10~15m处;B、爆破操作工作地点
说明:
①②③④⑥每处取一个值,⑤是有几个转载点就取几个值,⑦是开天窗工作面才取,每个工作面取2个值。
B、综掘
①割煤:掘进机后4~5m。
②司机操作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
③抽出式通风:产尘点与除尘器吸尘罩间粉尘扩散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内。
④装岩:掘进机耙爪后4~5米处回风流。
⑤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处。
⑥转载点:机头回风侧5~10m。
说明①②③④⑤每处取一个值,⑥是有几个转载点测几个值。
C、炮掘
①打眼:作业人员回风侧4~5m。
②爆破:工人进入工作地点开始工作前侧。
③人工装煤(岩);距装煤工3~5m处的回风侧。
④机械装岩: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装岩机4~5m处 。
⑤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米处。
⑥转载点:机头回风侧5~10米处。
说明:
①~⑤点每点取一个值,⑥是有几个转载点取几个值。
D、转载点
①刮板运输机:距机头5~10m处的回风侧。
②皮带运输机:距机头5~10m处的回风侧。
③煤仓装车点:距装车口5~10m处的回风侧。
④翻罐笼:距翻罐笼5~10m处的回风侧。
⑤翻罐笼和煤仓操作人员位置:操作人员工作场所侧。
说明:
这里的转载点是指除了采掘队管辖范围之外的井下运输转载点,有几处测几处。
E、地面选煤楼:凡有人工作的粉尘飞扬点,有几处测几处。
F、岩巷开拓:可以参照煤巷掘进执行。煤巷掘中没有的,如砌碹、锚喷、搅拌上料等照煤炭部规定执行。
G、其它规定
①测尘仪器,必须使用有产品合格证和防爆合格证以及有煤安标志的测尘仪。可以使用过滤式的,也可以使用光电式的,但属于鉴定性测尘,必须用过滤式。
②测尘仪每半年校正一次,电子天平每年校正一次。
③测尘时,滤膜的受尘面要迎向含尘气流。
④每次测尘:必须连续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⑤游离二氧化硅每半年测定一次,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
⑥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⑦测尘报表要每半月报送矿有关领导和部门,每月报公司通风部门。
七、综合防尘例会制度
1、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和部署,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上旬召集一次综合防尘例会,研究总结部署综合防尘工作。
八、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技术培训制度:专职测尘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者方能独立从事测尘工作。各队由技术队长负责利用班前班后会或脱产,每月组织本队组人员进行一次综合防尘标准及有关上级规定的学习。凡综合防尘培训计划、安排及培训考核情况,单独存档保存。
2、宣传教育制度:各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开展粉尘危害防治方法及防尘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便搞好防尘灭尘,提高职工的综合防尘意识,确保职工健康。各队组充分利用班前会,将综合防尘纳入安全讲话及活动的主要议题。
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斜沟煤矿主采的8#和13#煤中,8#煤以不易自燃为主,部分易自燃,13#煤以不自燃为主,部分不易自燃。且经鉴定,8#煤为容易自燃煤层,为防止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建立健全以矿长为组长的矿井火灾防治领导机构,矿长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防灭火的各项规定,矿总工程师对防灭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矿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2、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内容齐全)和火灾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度、月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矿井每年必须制定防灭火救灾预案,并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救灾演习。
4、由通风科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二、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1、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矿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斜沟煤矿防灭火长远规划》。
2、本规划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余矿级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矿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①通风科负责自然火灾的预防和配合救护队处理矿井火灾。
②机电供应科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③地测科、计划科和生产技术科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然火灾和外源火灾。
④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
⑤矿调度负责矸石山自燃火灾和地面火灾防治工作。
⑥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划》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⑦机电供应科和保安公司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⑧财务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3、每年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年度矿井防灭火计划,并审定、修改《斜沟煤矿防灭火长远规划》。
三、外因火灾防治
1、矿井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压力不低于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消防洒水管路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阀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进风口10米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
2、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3、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4、机电硐室、火药库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5、矿井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每季检查一次,上述材料、工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
6、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反风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甲烷浓度不得超过2%。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季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7、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明火下井,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的爆破工艺。
8、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9、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
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在井下清洗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井下严禁使用非延燃性皮带和电缆,风筒必须使用不延燃性风筒;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11、非防爆摄影、摄像器材严禁入井,防爆摄影器材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2、副平硐口、主皮带井口、井口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6条规定要求。
13 矸石山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14、主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15、 副平硐、主皮带井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两道防火门。每年在开启前由机电科、水暖队负责进行检查,确保防火门的完好。
16、要在中切割推广使用玻璃钢帮锚杆替代金属锚杆,以避免采煤机产生火花,各生产队组要有效采取措施防止锚索、锚杆断裂产生火花,综采队按要求将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的锚索、钢带进行回收。
四、内因火灾防治
1、加强采空区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2、采煤工作面、采区防火墙、释放瓦斯孔每月、总回风巷每季检测或化验一次CO浓度。发现有CO,立即制定、采取相应措施。
3、当发现水温和气温比平时有明显升高(超过2℃)或人体感觉不适、有火灾气味等可疑变化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要注意对自然发火的早期识别,重视井巷中出现的雾气、井壁出汗、火灾气味(煤油、汽油、松节油或煤焦油的恶臭味)、空气与煤壁温度骤增、水温升高、人体不适(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这些都是自然发火的初期征兆。
5、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防火墙封闭采空区,最迟不得超过45天,同时要求从撤出支架之日算起,两周内必须完成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6、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有自然倾向性的煤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项防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①采区内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②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③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④严格执行火灾预测预报制度,建立健全防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记录台帐,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科长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次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燃发火动态。
⑤应用沿空留巷等新技术治理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时,必须制定、采取的防灭火措施。
⑥根据煤层的自燃倾向、发火期和采矿、地质开采条件合理划分采区,坚持正常的回采顺序,开展采空区“三带”研究工作,确定合理的推进速度。要特别加强回采工作面初采、回撤、封闭及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推进、放顶不正常期间的防灭火工作,采取阻化、灌浆、注氮、堵漏、均压等防火措施,加强预测预报,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必须保证采高,不得随意丢煤,不得向采空区丢弃易燃物品,各队组对巷道内的浮煤要及时清理,严禁堆积;煤巷冒顶垮落处,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采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封闭等措施。
8、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工程设施管理。采空区密闭必须定期检查气体及温度变化情况,检查工程设施质量完好情况,采空区密闭由于地压作用和年久失修,造成质量下降或漏风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在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回采工作面还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井下瓦斯检查员在检查各检查点瓦斯的同时必须同时检查温度,并在可能发火的地点检查一氧化碳气体浓度。
1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2、在老窑或采空区附近开采的工作面,通风科必须制定防自然发火的专项技术措施,开采与老窑贯通(或有可能贯通)的工作面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3、保安煤柱尺寸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保证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受影响,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顶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属于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密闭要留观测孔。
14、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5、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回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16、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火、防水、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井下灭火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同时向公司报告。矿调度室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通风科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矿要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灭火救灾领导组,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作。
2、矿井所有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的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每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3、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4、用水灭火时应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直接灭火,不能直接灭火时,采取封闭措施,封闭火区时,必须制定专门方案及措施,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有、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若采用注氮或其它方法灭火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六、火区管理
1、每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包括:火区登记表、火区注灌浆、砂、惰气记录表、防火墙记录表,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区的发生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位置图必须永久保存。
2、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抹面要求平直,光滑不漏风,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防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一个月,必须将编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否则不得开采。对已批准开采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要按时在月报中填写工作面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工作面与火区的层间压差及当月采煤量等数据。
第九章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斜沟煤矿通风科无专门通风工程设施施工队伍,所有通风工程设施均由通风科提出申请,并填写通风工程委托书,由生产副矿长安排队伍施工,为确保通风工程设施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通风工程设施由通风科人员日常检查管理,由生产副矿长安排队伍负责施工,施工时通风科人员现场指导,完工后由通风科人员负责验收,人力资源科根据验收情况支付工资。
2、通风工程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委托书要求和质量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
二、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通风科验收人员根据委托书中的技术要求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每一道工程全过程质量进行监督施工和验收检查,每一道工序和质量全部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并予以签字和存档。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返工。凡在施工中不听验收人员要求施工者,该项工程可以拒绝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人力资源科不支付该工程工资。因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劣质工程,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2、永久工程设施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负责填写工程设施说明牌,并吊挂好检查箱;临时工程设施检查牌牌由通风科在施工当天必须挂好。
3、通风科必须建立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和相关记录,专人负责,确保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现场纠正,并在升坑后填写验收记录。
4、实行“工程设施拆除验收制度”,永久性通风设施因故需要拆除时,拆除同时由通风科对原工程质量进行复验,对发现的不合格工程,要追究质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并追回当时施工人员的此项所得。
第十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由通风部门负责,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按月标入通风系统图。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拆除通风设施,因工作需要必须打开和拆除时,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由通风科以书面形式安排拆除,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通风设施工程构筑时,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和作业标准施工,通风设施前后5米清洁卫生,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箱。建筑的通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登记上帐,不合格的及时返工,以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
四、通风部门根据生产衔接,在月度生产计划作业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筑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临时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整临时安排。
五、通风设施损坏时,要立即进行处理,行人、运料通过风门时,严禁同时打开一组风门。运送物料通过风门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撞坏风门或风流短路,造成其它地点瓦斯超限。
六、采煤工作面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永久封闭;掘进工作面出现盲巷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临时或永久封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通风设施前后5m内堆放杂物、材料和设备。
八、掘进过程中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一旦出现盲巷,生产队组要立即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提出申请,填写通风工程委托书,生产副矿长安排队伍进行封闭。
九、通风部门每月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三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十、密闭检查:
1、暴露在井巷风流中的盲巷密闭、采空区密闭、防火密闭由通风人员负责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前的CH4、CO2浓度和温度,CH4或CO2浓度超过1.5%时,要缩短检查周期,缩短的周期由通风科长确定,并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密闭前CH4或CO2浓度降到1.5%以下,并观察一周无变化后,经通风科长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恢复原检查周期。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的台帐内。
2、每旬至少检查一次上述永久密闭的质量,检查质量的同时,要检查密闭前的CH4和CO2浓度,检查结果装入密闭前的检查箱内,并做好记录。CH4或CO2浓度超过1.5%时,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3、密闭前CH4、CO2、温度及其它有毒气体浓度有一种超限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栅栏管理:
1、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栅栏:
⑴永久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可只设栅栏);
⑵临时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可只设栅栏);
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因CH4、CO2及其它有害气体超限或其它重大隐患而断电撤人的工作面,在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标;
⑷节假日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工作面,断电撤人后,在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标;
⑸《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地点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等。
2、密闭前的栅栏、警标,由施工队组负责设置,警标挂在栅栏正中央醒目位置。说明牌板和检查箱由施工队组施工好密闭时设置,钉、抹在密闭中央醒目位置,说明牌板上必须注明施工地点、时间、负责人、密闭类型等;检查箱内存放密闭质量检查情况及CH4、CO2情况。因修密闭拆开栅栏时,修好密闭后必须重新把栅栏打好。
3、临时停风、节假日停工由施工队组负责设置栅栏,瓦斯检查员协助并检查栅栏设置情况;有害气体超限或其它地点由通风科安排设置栅栏,所有警标由通风科安排吊挂在栅栏中央醒目位置。
4、栅栏设置要求:
⑴栅栏设置在距巷道口1m处;
⑵栅栏应全断面设置,网孔不大于200×200mm,四周不得留有超过200mm的空隙;
⑶花闭必须平直、严密、捆帮结实牢固;
5、瓦斯检查员检查区域内的栅栏,每班检查1次,其它地点的栅栏由通风科安排专人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栅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井下所有人员要爱护通风设施,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瓦斯检查员对检查区域的通风设施负有检查责任,发现损坏立即汇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通风设施。
十三、通风设施要根据施工日期、工程类别进行编号管理。
十四、通风设施验收后要在说明牌上标明工程设施的名称、施工队伍、验收人、施工时间等。
十五、通风科必须制定通风设施检查制度,专人负责,建立记录,定期检查,每次检查后要登记备查,确保通风设施完好。
第十一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主要通风机由机电队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机电供应科和通风科为职能管理部门。
2、通风科、机电供应科和机电队负责每5年测试1次主扇的性能、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每季度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保证主扇连续安全运行。
3、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时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专人看守,司机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
(二)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每15分钟进行一次巡回检查,望、闻、听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机电供应科汇报。
(三)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其连续运转,备用风机必须保持完好,正常待用。主要通风机因特殊原因停止运转后,备用风机必须在10分钟之内正常起动。
(四)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做好主要通风机运行记录,保管好主要通风机机房的各种辅助设施。
(五) 主要通风机司机要勤于维护,定期注油,保证其正常运转。
(六)主要通风机的运转规定: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2、机电队要坚持设备的巡回检查制度和维修制度,每月对主要通风机供电系统、控制系统、机械系统至少检修一次;主要通风机司机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正常情况下每小时检查并向矿调度汇报一次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当备用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或遇雷雨、恶劣天气时,每半小时至少检查汇报一次,并做好记录。
3、主要通风机司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及部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⑴负压上升或下降10%以上时;
⑵任一轴承温度在1小时上升5℃以上时;
⑶主要通风机运行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
⑷风机房周围及其下方有异常声音时(如放炮声等)。
4、主要通风机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一次,井口及反风设施必须严密,每季对矿井外部漏风率进行一次测定,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七)主要通风机停风后的应急措施:
(1) 主要通风机司机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听从命令及时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当备用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不能启动,且停止运转的主要通风机10min内不能排除故障恢复运转时,按操作程序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
(2) 矿调度接到主要通风机停转的汇报后,立即指挥切断井下所有电源,并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出地面,同时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及安全、机电、通风等部门负责人到矿调度组织处理;
(3) 井下全风压供风地点的所有人员应随时注意工作地点的风流变化情况,当发现停风(包括风量突然降低、风流停滞、逆流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工作,由带班人员负责切断工作面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将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八)主要通风机停风后恢复送电、送风规定:
1、主要通风机停风后恢复井下送电、送风工作由通风、机电部门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在矿调度统一指挥井下的送电、送风工作,其它任何人无权擅自下达送电、送风命令,严格执行先送风后送电的措施;
2、因主要通风机停风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和排放瓦斯专项措施;
3、采掘工作面在处理、排放瓦斯以后,经通风瓦斯人员全面检查,确认工作面任何地点无瓦斯积聚、超限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第十二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通风瓦斯管理的重要防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省、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作用,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通风科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矿调度监测队具体负责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及全矿催化燃烧式瓦斯检查仪器的调校、维修工作。井下每4至5个传感器配备1名监测员,并配备3至5名仪器设备维修人员;地面中心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技术分析人员;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0台配备1名维修人员。
2、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集团公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配置除满足井下使用需求外,必须留有备用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设有校验室的矿井,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30%,没有校验室依靠矿区检定机构校验甲烷传感器、分站的矿井,甲烷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根据已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装申请单》,经矿调度审批后安装监控设备和电缆。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和接通井下电源线必须由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产品下井使用。
4、分站应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查的地点,且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离地高度300mm以上;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5、甲烷、负压、风速、流量、温度传感器的设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其它种类的监测如风门开关、火灾、烟雾等传感器的设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对锚喷巷道施工队组必须在非风筒吊挂侧紧跟工作面每隔5m 打一个监测线吊挂眼,以保证传感器吊挂到位。
7、采煤面工作面开工前、开掘工作面开口5m内监控设备必须安装就绪,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矿调度、机电供应科、安监科、生产技术科及使用队组进行验收,如果监控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8、监测验收后即由使用队组负责看管和使用。
三、监控装置的使用与维护
1、对安全监控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内容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隔7天(改造验收合格后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风电闭锁功能每7天必须测试1次,并做好相关纪录。
2、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及电缆属于采掘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负责管理,其它无人作业地点(空头、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由矿调度负责管理。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电缆或发生解脱、故意破坏、盗窃、冲湿、崩坏监控设备、电缆,造成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追查,责任不落实不得生产。各施工队组必须由班组(工)长负责监测探头的移设吊挂,并做到炮掘头监测探头设置防护罩且放炮时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及时移回到规定位置。冲洗巷道时,严禁往探头上洒水。维修巷道时,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并防止把线拉断,维修好后及时就位。
3、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采掘班组(工)长每班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并协助处理。
4、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矿调度,调度作好记录。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矿调度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通知监测人员,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且作好相应记录。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故障期间必须以最大检查数值为准并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故障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电气装置应在8h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监控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6、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检修、拆除或改线必须事先通知监测部门,若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同意并制定措施后执行。使用队组在搬迁工作面时,必须提前3天通知监测部门,以免造成监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7、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并经瓦斯检查员认可,方可人工复电。瓦斯超限断电后,工作面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撤出,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如遇监测设备(或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而引起误动作,由矿调度排除故障后恢复送电。当瓦斯浓度达到3%引起的瓦斯电闭锁,必须由专业人员输入密码或人工解锁方可送电。
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通风科设专人管理,矿调度监测队负责调校和维修等工作,机电队矿灯房负责充电、收发等工作。每班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矿级有关领导、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班组(工)长、流动电钳工等人员下井时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9、用于催化燃烧式甲烷仪器的校准气体应选不确定度≤5%,浓度范围为1-3%CH4的标准气样。
10、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允许误差同第4条规定。
11、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负责人员必须对瓦斯监测信息异常情况认真记录,保证第二日瓦斯监测日报表备注原因的准确性。3、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监控中心站负责人员至少一周内对瓦斯监测日报表上传感器数量、报警点、断电点、最大值、最小值、报警时间进行核对,确保瓦斯监测日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3、监控中心站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每天早上8:00前打印完毕前一天的瓦斯监测日报表,对报表中出现的异常数据做出注解,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科长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4、监控中心站负责人员进行瓦斯监测日报表的审批工作,当天的报表必须经由监测队长审核,通风科长、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生效,并进行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5、监控中心站负责人员在每月底核对瓦斯监测系统各种传感器数量、报警次数、断电次数等,并绘制成瓦斯监测系统月报表。经调度主任、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审批生效,并进行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6、监控中心站负责人员在每季度末制成瓦斯监测系统季报表。经由调度主任、审批生效,并进行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7、监控中心站负责人员制作各种图纸和填写各种记录并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
8、监控系统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技术资料由中心站技术员保存,每季整理1次。对以前需处理的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总工同意后方可销毁。非本矿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总工同意,本矿有关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同意。
9、矿调度要建立以下图纸、帐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分站等设备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矿调度保存,每季送公司相关部门1份。
(2)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3)瓦斯监控故障登记表;
(4)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
(5)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6)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
(7)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监测队中心站监测到的实时瓦斯变化情况,要按我矿传输系统,实时传输到安监处、通风科、矿调度及有关领导的终站,实现显示,便于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井下瓦斯变化情况。
2、监控中心网络与上级信息网络时刻连通,以便上级信息调度及时准确掌握我矿瓦斯变化情况。
3、中心站负责对中心站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旬检,并做详细记录,把发现的网络问题或其它原因故障,进行处理。
4、任何人不得私自停发监测监控数据上传软件,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5、一旦发现因网络问题或其它原因,停止传送瓦斯信息时,要及时汇报处理,时间超过20分钟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1、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要确保24h连续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当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无信号、局部通风机停风等情况时,立即向矿调度、通风科和监测队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记录。
2、通风科接到汇报后,要及时和所在地点的瓦斯检查员取得联系,了解现场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监测队值班人员要把瓦斯超限的地点、瓦斯浓度等情况汇报上级信息中心。
4、瓦检员经过检查发现是瓦斯传感器故障的,要及时汇报监测队,监测队立即派人处理。
5、监控中心站监测人员发现监测系统传感器全部断线,必须马上向矿调度、通风科、总工程师和监测队值班人员汇报,监测队立即派人处理。
6、监控中心站监测人员发现监测系统主机故障,必须马上向矿调度、通风科、总工程师、值班矿长和监测队值班人员汇报,监测队立即派人处理。
七、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追究制度
1、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1)甲烷传感器误报警
① 因甲烷传感器移动、掉地下、磕碰、淋水及其它原因引发的报警,由安监处追究责任队组及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② 因甲烷传感器误差超出其误差范围而造成误报警的,由安监处追究监测队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③ 因放炮及其它原因至使传感器损坏而引发误报警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加罚3000~5000元。
④ 因甲烷传感器设置报警点与中心站不符等而造成误报警的,追究监测队直接责任人及技术队长的相关责任。
⑤ 因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引发传感器误报警的,由通风科追究监测队负责人的责任。
2、甲烷传感器数据准确、位置标准、设置得当,而因瓦斯超限(割煤快、主扇停风、局扇停风等)引起传感器报警的,由安监处追究相关单位及队组的责任。
2、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
(1)甲烷传感器发生误报警造成断电。
① 由于监测队正常的调校维护发生甲烷传感器误报警造成断电的,维护人员必须在30分钟之内恢复,否则追究监测队维护人员的责任。
② 由于甲烷传感器的移动、淋水或损坏等原因引发传感器误报警进而造成断电的,由于安监处追究相关队组及个人的责任。
(2)瓦斯超限造成断电。
由于瓦斯超限造成断电的,由安监处追查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并追究有关单位及队组的责任。
(3)甲烷传感器试断电、甲烷传感器发生误报警达断电值及瓦斯超限不断电。
① 监测队必须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1次测试。若发现甲烷断电功能不可靠,必须当班解决甲烷断电功能。否则追究其维护人员的相关责任。
② 因甲烷传感器发生误报警达到断电值或瓦斯超限而不断电的,监测队必须派维护人员当天处理甲烷断电功能。否则追究监测队的责任。
③ 若责任队组自行甩掉、短接瓦斯电闭锁线,一经发生,以严重“三违”处罚。
④ 使用瓦斯断电仪等设备的单位,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而切断电源后,严禁甩开监测监控设施而强行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低到复电值以下时,并经瓦检员检查完瓦斯浓度,同意复电后,方可进行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
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不间断地浏览本矿瓦斯监测系统采集到的各种信息,定期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认真填写瓦斯监控信息中心站运行日志。
2、对瓦斯监测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故障,及时向矿调度、监测队、公司调度等汇报,并做好记录。
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期间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故障发生区域的安全。某个传感器及相关线路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通风科、监测队值班汇报,由监测队值班队长负责组织故障处理。分站以上(包括分站)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向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或矿值班领导汇报,由矿领导负责监督故障处理,并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4、当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发挥功能期间,为保证相关区域的安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① 矿调度、通风科接到有关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检查员,密切注视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一旦出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相关区域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并向矿调度汇报,只有待瓦斯浓度降到允许复电值以下,才可通知电工复电。
② 监测队值班队长若得知井下系统异常时,立即安排维护人员下井处理问题,排除故障。维护人员下井前必须携带处理故障所需的工具、备品、备件,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故障现场,以最快的速度将故障排除,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工作。故障排除后,立即向矿调度等单位汇报,确认无问题,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现场。
5、当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超过4小时,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向公司调度汇报,当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超过8小时,向总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斜沟煤矿井下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图
斜沟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后,瓦斯浓度降至复电值以下送电汇报程序
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监测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将井下设施运到地面进行调试校正和检修工作。
2、井下监测分站必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巡检、校正。
3、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同时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若发现甲烷传感器超差,必须进行更换处理。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监测监控操作规范》进行。若有违反,追究校验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监测队必须每10天对风速、负压、设备开停传感器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5、每半年由集团公司对所有传感器进行一次强制校验。
6、监测队每10天对监测系统主控接口和主通讯线进行一次检修。
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不间断地浏览本矿瓦斯监测系统采集到的各种信息,定期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认真填写瓦斯监控信息中心站运行日志。
2、监测队值班人员要把瓦斯超限的地点、瓦斯浓度等情况按规定进行汇报,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监测队值班干部必须严格进行交接班,组织召开好班前会,做好班前备课和班前会记录,认真进行班前安全排查,分配当班生产任务及临时性任务,并有针对性地讲安全。
4、监测队值班干部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质量关,杜绝违章指挥。
5、监测队值班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6、监测队值班干部全面负责值班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进行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监测队值班干部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到事事有安排,件件有落实。
十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监测设备的维护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对瓦斯大或瓦斯变化异常的特殊地点,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巡检。
2、对一个工作面的监测设备维护时,必须核对探头的精度,试验瓦斯电联锁功能,风机开停(断馈电)信号进行校对,另外必须检查探头吊挂是否符合要求,监测设备、干线是否完好并符合标准化要求。
3、定期更换传感器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升井检修。
4、井下校对瓦斯传感器时,不准调整零位电位器,只可调整精度电位器。
5、试验瓦斯电联锁功能时,要提前和使用队组取得联系,并由当班电工配合,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私自停送电。
6、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手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至《规程》规定浓度以下自动复电,方可送电。
7、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监测队解决,严禁私自改变探头位置及设备的各项参数。
8、发现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遭人为破坏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时,由矿调度监控队报安监处对相关管理队组予以严厉处罚。采掘巷道内线路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全面管理。
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机电队头灯房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和维护。每班要清洁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3、按照相关规定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为: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
4、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5、矿调度监测队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调校和检修工作。
6、矿调度监测队调校人员应取得相关计量检定员证书。
7、矿调度监测队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调校工作。
8、矿调度监测队调校人员应每周定期进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调校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9、矿调度监测队调校人员发现有故障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及时检修。
十三、报废管理
1、报废范围: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凡属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通过修理不能恢复精度和性能的;虽能修理,但不经济的。
2、报废鉴定:设备、仪器、仪表由矿总工程师、通风、机电供应等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及时予以报废。监控系统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提出报废申请,公司设备报废鉴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十四、其它
对不爱护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线路,造成其损坏、丢失的,除按矿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或偷盗者加倍处罚。
第十三章 盲巷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风的巷道总称盲巷。处于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有效巷道深度小于6m,宽度大于1.5m且无瓦斯积聚的峒室可不按盲巷管理。
二、生产科、通风科必须严格把关,杜绝盲巷的产生,凡因设计等原因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队组的责任,并由准备队负责封闭。
三、对开掘面停工,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如需要长期停工时,通风科要与生产科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安排开、掘队及时撤出停工区域内的一切设备,然后由通风科对停工区域进行封闭,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四、长期停工区域的封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密闭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受顶板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密闭距巷口不超过5m,应在永久或临时密闭前设置栅栏,永久密闭前还应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每周检查一次密闭前瓦斯情况,临时密闭前挂设检查牌板,每天检查一次瓦斯情况。严禁用临时闭代替永久闭,用栅栏代替临时闭。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五、开、掘工作面临时停电、停风必须严格执行《斜沟煤矿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
六、密闭上不得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轨道、管线、顶板上的铁丝网及钢带等导体必须在做闭前撤除或截断,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内的瓦斯。
七、所有密闭附近5m范围内严禁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等机电设备或盘存电缆以及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等峒室;密闭前5m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淤泥、积水和杂物。
八、通风科要建立盲巷设施管理台帐,定期对全矿盲巷通风设施进行检查,永久性通风设施,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临时性通风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不完好或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修复。
九、全矿人员必须爱护盲巷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否则按“三违”进行处理。
十、一般盲巷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特殊盲巷的启封措施(如:通火区、老空等),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
1、所有仪器仪表由通风科统一造册、登记,且必须报请通风科长审批,履行出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出库。
2、对光干涉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每周校验一次,每班对发放和收回的仪器的完好性、精度及防爆性能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器的完好。对于压差计、空盒气压计、多种气体参数仪及一氧化碳检查仪等其他仪器在使用之前进行检查和校对。
3、出库使用的仪器必须有国家资质部门提供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4、所有仪器、仪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修、校验、充电保养。对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充电不少于12小时。严禁将不合格仪器发放使用,如发现不合格仪器仪表进入井下,追究仪器发放和维修人员的责任。
5、领用仪器必须办理领借仪器的手续,经通风科长签字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6、凭牌领取或发放仪器仪表,仪器发放人员每班都要清点仪器、仪表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并作记录,对无故不按时交回、损坏或丢失仪器的责任者,按照仪器价格的20%-100%罚款,由仪器发放单位出据证明,安监处或机电科出据罚款条,财务科执行。
7、存放仪器、仪表的场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仪器仪表必须存放于专用的台架。库存或未正常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按仪器说明书保养,防止保护不当而损坏仪器。因保管不当造成仪器损坏或报废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价赔偿。
8、仪器仪表的使用、保养、维修情况,每月由仪器管理人员向通风科长汇报有关仪器的数量、使用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对需报废或增补的仪器、仪表及时上报上级领导,请求报废或增补。保证仪器仪表数量充足、质量达标。
9、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仪器进行审核,该报废的报废,该更换零件的更换,便携式瓦检仪、风表和光干涉瓦斯检查仪在册数量必须有20%的备用量。
10、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通风仪器仪表的周期检定计划,指定检定单位,通风科按计划送检,确保所有仪器仪表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保管、维修、保养
(一)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由通风科统一管理,并负责瓦斯检定器的检修、校正、收发、药品及电池的更换等管理工作。
2、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上架编号管理,检修室内要求清洁、明亮、干燥,备有常用工具、仪表、材料以及工作台。
3、压力表的装置形式采用垂直形,要求能任意调压、停压不漏气、操作连接方便,易于观测压力的变化情况。
4、对收回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手压气球5~6次后,其基线应回零。仪器要擦净,各部件应螺丝齐全、连接牢固可靠、松紧适度,转动部分平稳、柔和,不应有卡滞和急跳现象,并有足够的调整范围。
5、对气球进行检查时,要求在将气球捏瘪并将胶管折堵后,1分钟内气球不鼓涨。
6、用水柱计对气路(不包括药管)进行密封性检查时,要求在将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到700毫米后,1分钟内水柱不下降。
7、电源应开关灵活,仪器条纹清晰。
8、仪器精度通过目镜观测,干涉条纹应符合目力定度要求(0%~7%范围内应有5根条纹),不弯曲。
9、变色吸收剂的变色部分超过二分之一时,要更换。氯化钙有潮解现象时,也要更换。
10、检查测微部分时,要求在将基准条纹对准1%、并把小数从“0”调到“1”后,基础条纹应回到零位。
11、对检修的仪器各部分要细致检查,查清故障部位,按检修顺序依电路、光路、气路进行检修。
12、拆装螺丝时要用大小合适的螺丝刀,刀尖与螺丝头应垂直。当一个组合件上有几个螺丝时,不可把其中的一个螺丝先拧松、拧紧,而应将对称的各个螺丝均匀地拧紧或拧松。当螺丝孔有脱扣现象时,不准扩大孔径,要在加铆套重新套丝扣后才能使用。
13、气球组的胶皮球破裂、活塞芯子老化时应更换;气球组的排气嘴、进气嘴与球的接触面老化时,应涂胶水密封或更换新品。
14、检修干燥管组时,应把管组一端胶管折住,将另一端水柱计高度加压到700毫米,要求1分钟内水柱不下降;否则应排除故障。常见的故障有:胶管老化、有裂纹或干燥管本身有裂纹,更换新品即可。
更换硅胶时,两端要垫脱脂棉,下端厚10毫米,上端厚5毫米;两端若垫海绵,下端厚15毫米,上端厚10毫米。
15、二氧化碳吸收管组气密性的检查与干燥管组一样。常见的漏气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法有:
(1)胶质垫圈老化,更换新品。
(2)金属螺盖开焊,应重新焊接。
(3)管的端面不平或呈马蹄形,要用钢锉或砂纸研磨,直至密封良好为止。
(4)管本身老化,出现裂纹、螺丝滑扣,更换新品。
16、检修气室时,要求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内表面呈黑色。清洗气室时,将平面玻璃加热后垂直取下,气室的胶装面要作标记;气室腔和弯管要清洗干净;包角螺丝、气室外表要擦干净,安装时胶量要适当,要求既胶装牢固,又看不出多余胶剂。装完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17、检修调微组时,要检查螺杆与连接座是否紧密柔和,要求每次检修要进行清洗,并检查固定连接座的螺丝是否松动。
18、检修开关组,在出现诸如按钮弹不起、按钮接触片相碰造成灯泡长明或开关座出现裂纹、螺丝滑扣、电接触片锈蚀等情况时,应重整丝扣或打磨、调整弹簧、调整电接触片等进行检修或更换新品。
19、下光源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灯泡损坏要更换;灯泡接触环上的螺丝锈蚀或松动,应用砂纸打磨或拧紧;灯泡绝缘圈松动,即便把压紧圈拧到底还不能压紧灯泡,可用粘合剂把灯座绝缘圈粘牢;出现电路短路若是灯泡接触环与灯座连接筒中间有金属屑时,应将其清除干净。
20、目镜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保护玻璃划伤严重或破碎,应更换新品,新换的保护玻璃要用虫胶或指甲油粘牢,粘胶时,涂胶不可过多,以免影响透光,要待胶干燥后方可使用;当旋转目镜视场中有污点随之转动时,是接目镜、场镜未擦拭干净,有脏物,应分解目镜组,取出接目镜并将其擦拭干净,装配时两镜片的鼓面相对,并且镜头平面要与光轴垂直。
21、在检修分划板时,若旋转目镜头脏点不随之转动,说明分划板上有脏物,是实点,说明脏物在有刻线一面;是虚点,则脏物在另一面。擦拭分划板时,不得用酒精、苯、乙醚等有机溶液擦拭,以免损坏刻线及四周的漆层。当分划板与底座脱落时,应用虫胶或指甲油粘合,粘合时有刻线的一面应朝上,并与底座同心。
22、盘形管组要畅通,气密性要良好。检修时,将气球一端与盘形管连接,压瘪气球,气球若在10秒钟内鼓起,即认为通气性良好。
23、检修各镜片组时,各镜片要擦拭干净,不得有灰尘、指印。擦拭时,可用小竹签卷上脱脂棉轻轻擦拭镜片表面,擦拭的手指只能拿住镜头毛面;不得用金属工具进行擦拭,以免划伤镜面。擦拭中可用脱脂棉沾上少许酒精或笨、乙醚等溶剂进行擦拭,然后用脱脂棉擦干。
检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各镜片不得有影响光谱的划痕、掉块,平面镜、折光棱镜、反射棱镜的镀膜部分必须完好,物镜不得开胶;否则一律更换新品。
(2)装配平面镜时,平面镜的下部和后部要与镜座靠紧,固定压板的两螺丝的压力应相同,松紧适度;如果用弹片固定,弹片应位于镜片中部,以免镜片受力不均影响光谱。
(3)装配折光棱镜组时,两支柱的高度要相等,弹片位置应在镜片中部,压板的两个螺丝应松紧适度、压力相同。两个偏心垫圈要夹靠住镜片,以使镜片前表面与镜座上的挡片靠紧。
(4)反射棱镜组的镜座底部由于调零螺杆的长期顶压,会出现麻点、凹坑等,应用平板油石研磨,使之平整。弹簧片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将其翻过来再用或更换新品。装配时镜片后面与镜座应靠紧,以防松动。
(5)测微玻璃弹簧片的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调整弹簧片的形状以增大弹性,或更换新品。
(6)各镜片安装要紧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线能以正确角度通过。各镜片底座严禁锉磨。干涉条纹宽窄不合适时,可通过调整平面镜组衬垫锡铂纸来解决。
24、找光谱的方法是:各镜片检修合格并按要求装好后,将粗动手轮拧到底再反转两周左右,使反射棱镜座与壳体平行;接通电源,使光通过聚光镜射向平面镜,调整灯泡、聚光镜光屏、平面镜,使平面镜射出的最亮的一束光与瓦斯室螺丝孔右侧相切,其高度与上螺丝孔相平;移动反射棱镜,光谱即可出现在目镜里。
25、基本误差的规定是:用水柱计给瓦斯室加压时,根据下式计算不同的甲烷浓度所对应的水柱高度。
Δp=0.1802x (273+t)
式中 Δp—水柱高度,毫米;
x—甲烷浓度,%;
t—校正室温度,摄氏度。
逐点反复校正3次,其基本误差对不同量程的仪器应不超过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量程为0%~10%)
量程y(%) 0≤y≤1 1<y≤4 4<y≤7 7<y≤10
基本误差(%) ±0.05 ±0.1 ±0.2 ±0.3
表2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量程为0%~100%)
量程y(%) 0≤y≤10 10<y≤40 40<y≤70 70<y≤100
基本误差(%) ±0.5 ±1.0 ±2.0 ±3.0
26、对于回程误差,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仪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的被测量差的绝对值应不超过表1或表2 中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27、对于零值误差,在将基准条纹对准零位、并把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至550毫米后又降到零位的情况下,基准条纹的零位值误差要求是:甲烷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甲烷量程为0%~100%的仪器不超过±0.5%。
28、仪器正常工作时因位置倾斜而产生的指示值变化,称倾斜误差。其值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
29、良好的气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计分别对仪器的气路系统、压力平衡系统和空气室加压到700×9.8帕时,1分钟内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9.8帕。
30、对仪器的扩散性能进行校验时,将调整好的仪器置于甲烷浓度为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8小时后读取的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CH4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31、通电后的检查要求: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动作;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明亮清晰,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倾斜;基准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卡片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见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和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影响测试的锈蚀、气泡、砂眼、麻点、擦痕、指印和灰尘等。
表3 倾斜误差表
对工作位置的倾
斜方向和角度 仪器量程
CH4(%) 测试点
CH4(%) 倾斜误差
CH4(%)
向前 90° 0~10 1 ±0.1
向后
向左 0~100 30 ±1.0
向右
32、通风科每半年将光学瓦斯检定器送集团公司进行检定。
33、光学瓦斯检定器维修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矿调度室进行管理、维修、保养、调校,矿灯房进行保管、发放工作。
2、便携式甲烷催化检测仪由通风科制作领用牌,领用人凭牌领取。
3、便携式甲烷催化检测仪每天由矿灯房进行检查,对收回的仪器进行表面清理,擦拭表面上的煤尘,以保持仪器通气性能良好。
4、为保证仪器可靠工作,使用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在接通仪器电源5分钟后观察欠压指示或电源指示是否正常,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8个小时。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5、每隔7天必须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按产品的说明书进行一次调校。调校时,应先接通仪器电源,预热5分钟,然后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在1~2%之间的甲烷标准气体,流量控制在100毫升/分至200毫升/分(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指示与气样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好调整精度(满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设置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样通入气室,控制气体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置,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位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至准确报警为止。
6、便携式甲烷催化检测仪由矿调度负责建立台帐,定期维修、标校、检定,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三)多种气体检定器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多种气体测定器由通风科负责保管、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2、多种气体测定器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进行气密性检查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使用,各种气体检定管要确保在使用有效期内。
3、使用时要注意吸气嘴堵塞并避免掉到地上,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仪器表面的煤尘清理及防潮工作。
4、橡胶管定期更换,使用后要晾干保存,防止老化。
5、锁紧开关使用时要注意用力要轻,活塞要匀速拉动,严禁猛力抽拉。
6、通风科要对所有在册仪器仪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
(四)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修、保养。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进行充电,并进行外观检查和标校,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每月要对仪器进行全充电全放电一次。
3、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表面的清理工作,擦拭表面上的煤尘,以保持仪器通气性能良好。
4、使用时要小心,不得摔打磕碰。
5、开关时要注意用力要轻,严禁猛力压,无关人员严禁随意进行调校或打开后盖。
6、通风科对所有在册的仪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检定。
7、仪器长期不用时,应放置在空气新鲜、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辐射、无强烈震动的环境中。当仪器再次启用时,应进行全充电、全放电、校正的全过程,并检查电池容量、中点电压、黑白原件灵敏度和仪器的稳定性,以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
8、当仪器电池容量降低到不能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或电池损坏时,应更换电池组,更换电池组后,应对仪器进行全放电、全充电、全放电、全充电两个周期的地面运行后,再下井使用。
9、当仪器的黑白元件灵敏度降低到5mv/1%CH4时,或黑白元件的稳定性不好时,或黑白元件的中点电压偏离太大时,应更换黑白元件。更换黑白元件时,应注意元件的极性,不能焊反。对于要求有补偿电阻的黑白元件,应在白元件上并联上补偿电阻,电阻值误差不超过5欧(补偿电阻值一般写在黑白元件上)。更换过黑白元件的仪器,应进行校正,方可入井使用。
10、当仪器的氧探头灵敏度降低到30mv时,或氧探头的稳定性不好时,应更换氧探头,更换过氧探头的仪器,应在仪器放置一天后,再进行校正,方可下井使用。
11、对仪器进行充电、校正、维修时均应在地面进行,严禁在井下打开仪器。
12、仪器的维修应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严禁将仪器的废旧电池组扔进火中或锯开。
(五)一氧化碳报警仪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一氧化碳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修、保养。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进行充电,并进行外观检查和标校,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3、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表面的清理工作,擦拭表面上的煤尘,以保持仪器通气性能良好。
4、使用时要小心,不得摔打磕碰。
5、开关时要注意用力要轻,严禁猛力压,无关人员严禁随意进行调校或打开后盖。
6、通风科对所有在册的仪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检定。
(六)风表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风表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进行检查,确保风表开关、回零装置和指针灵活可靠,外壳及各部位螺丝无松动,风表校正 曲线对号。
3、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表面的清理工作,擦拭仪器表面上的煤尘及潮气后放入盒内,放在通风好、干燥的环境中。
4、携带和使用仪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5、风表叶片不得和其他物体接触、倒转或用嘴吹,风表用后要放入盒内,不得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6、通风科对所有在册的仪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检定。
(七)秒表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秒表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上紧发条并检查其开关及回零是否灵活可靠,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3、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表面的清理工作,擦拭表面上的煤尘及潮气,并放入盒内放在通风好、干燥的环境中。
4、使用时要小心,不得摔打磕碰。
5、上发条时要注意用力要轻,上紧即可,严禁猛力紧发条,无关人员严禁随意进行调校或打开后盖。
6、通风科对所有在册的仪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检定。
(八)矿井通风参数检测仪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矿井通风参数检测仪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进行充电、检查,确保开关灵活可靠,外壳及螺丝无松动,显示正常后方可下井使用。
3、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表面的清理工作,擦拭表面上的煤尘及潮气,并放入包内放在通风好、干燥的环境中。
4、使用时要小心,不得摔打磕碰。
5、上发条时要注意用力要轻,上紧即可,严禁猛力紧发条,无关人员严禁随意进行调校或打开后盖。
6、通风科对所有在册的仪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检定。
(九)测尘仪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测尘仪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充电,并检查其开关及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可靠,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3、每次使用前都要提前将滤膜裁到合适的宽度,然后用滤膜夹夹好,以滤膜不露出滤膜夹的边缘为宜,并保持滤膜的平展。
4、未装采样滤膜时不得启动采样泵。
5、每次使用后都要进行表面的清理工作,擦拭表面上的煤尘及潮气,并放入包内放在通风好、干燥的环境中。
6、定期检查更换采样头中的密封圈,以防漏气,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7、通风科对所有在册的仪器进行登记,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检定。
(十)红外线测温仪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红外线测温仪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检查,保证其开关及各部螺丝紧固可靠,电池电量充足,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3、每次使用后要将仪器表面上的煤尘及潮气擦干净,放入盒中放在通风好且干燥的地方。
4、使用时要小心,不得摔打磕碰。
5、电池电量不足要及时更换电池。
(十一)电子天平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电子天平由通风科负责保管、维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前由通风科人员提前检查,保证其开关及各部螺丝紧固可靠,电路畅通,显示准确,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每次使用后要关机断电,然后将仪器表面上的浮尘擦拭干净,盖好防尘布。
4、使用时要小心,不得摔打磕碰。
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检定校验
1、通风仪器仪表的维修、校正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于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隔7天分别用0.5%、1%、1.5%、3%瓦斯浓度的标准气样校验仪器的示值,每年进行一次检定。
3、对于光干涉式瓦斯检定仪,每天对仪器的电路、气路、药品和外观在下井前进行一次检查。每7天更换一次药品,每半月换一次电池,每月进行一次校验。
4、对于风表每天进行检查维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
5、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通风仪器仪表的周期检定计划,指定检定单位,通风科按计划送检。
6、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瓦斯传感器、测尘仪、电子天平每年检定一次。
7、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校正装置每二年检定一次。
8、凡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有检定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合格证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使用。
第十五章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规定,我矿设立井下消防材料库和井上消防材料库。现将有关制度规定如下:
1、消防材料库物品日常管理归通风科。库内文明卫生由通风科负责,并建立消防材料物资明细台帐,井上消防材料钥匙由安装运输队负责保管,井下消防材料库钥匙由通风科和矿调度保管,必须保证库内材料不丢失,不损坏,并且随时能够拿出材料应急。
2、救急材料储备清单由通风科和矿防汛办分别拟定,经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消防材料库物品使用必须由矿长、矿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长批准,方可使用,非突发事故不得使用和挪用。
4、每月由安监处牵头,通风科、保安公司参加对消防材料物品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三定”处理,以保证所储存物资数量足,质量保证,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投入使用。
5、消防器材库耗用必须由使用人注明物资耗用原因与数量,每次耗用后由矿补齐所耗用的物资,以保证足够的消防物资。
6、矿通风科要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台帐。
第十六章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管理制度
一、为了减少和杜绝开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开掘工作面的风机和其它需要长期连续运转的风机,都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二、所谓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指:一个开掘面同时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风机,用分风器将其连接为一个供风整体,其中一台风机接风机专供电源,另一台风机接工作面动力电源,专供电源风机称为主风机,动力电源风机称为副风机,与此同时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以主风机为主供风机,当专供电源停电或有计划停电时,通过自动切换装置,副风机自动开启,做到工作面连续供风,当专供电源复电后,由副风机切换回主风机。
三、为保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灵敏可靠,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必须做好各自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通风部门必须做到:
1、每个开掘工作面必须在风机处安装质量合格的分风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分风器不损坏,能正常发挥作用。一旦损坏影响切换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更换。
2、每天检修班接班后由瓦斯检查员监督电工对开掘面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进行现场试验,以发现并处理问题,保证该装置灵敏可靠。
机电部门必须做到:
1、施工队组应根据通风部门下达的风机安装通知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风机,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即当主风机因故障停机时,副风机能够自动开启。当主风机故障排除,专供电源送电,副风机能够自动切换到主风机上,主风机工作,副风机备用。无论主风机还是副风机一旦有一台电机烧毁或不完好不能使用等影响切换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更换。
2、为确保工作面的通风安全,当主风机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即无论副风机工作与否,只要主风机停机,工作面必须断电)。
3、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风机能够正常启动,双风机双电源由各施工队组负责安装维护,机电队长对此项工作负责。
4、施工队组要对主、副风机、开关及切换装置挂明显标志牌,便于识别。
5、对双风机、双电源切换的检查、维护、试验:
(1)每天检修班电工对切换进行试验,保证副风机运转5~10分钟。先按下主风机停止按钮、主风机停机、副风机开启,此时工作面断电,松开主风机停止按钮,主风机恢复运转,副风机停机,工作面可送电,即切换正常。否则必须对故障进行排除。电工要做好试验记录。
(2)每月由施工队组有计划对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进行检查,保证副风机连续运转不少于3小时,并检测备用风机的绝缘。
(3)每旬由机电队有计划的对风机专供线路进行漏电试验。
(4)每旬机电科和通风科对双风机双电源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要有记录备查,若有隐患、问题,当班通知施工队组解决。
(5)每季度由机电科组织进行一次全矿主、副风机同时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6、开掘工作面需要风机专供停电停风时,必须打停电报告,履行停电手续,经机电队、施工队组、通风科、机电科、矿调度审批后,方可停电,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风机专供停电影响的区域,动力电源不得停电,以保证正常切换。
7、机电科负责对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通风科负责协助和监督。
四、开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追究:
开掘工作面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安监部门必须召集通风、机电部门追查,查出造成无计划停风的原因,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制定出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1、因单台风机不能切换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要追究施工队组和通风部门的责任。
2、因主、副风机能力不等造成切换后风量不能满足工作面需要的追究通风部门责任。
3、虽有两台风机,风机有故障不能自动切换的,需查明原因,追究机电部门或施工队组的责任。
4、因分风器或风筒损坏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要追究通风部门责任。
5、因切换装置或风机开关故障不能切换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要追究施工队组的责任。
6、专供电源有计划停风期间,动力电源不准停电,若违反此规定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追究施工队组或机电队的责任。
7、因变电所高压供电出现故障,造成主、副风机同时无电、停风的,要追究机电队责任。
8、电工不按规定程序每天进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试验或发现问题未处理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章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一、通风例会制度
1、矿每月必须由矿长(矿长不在时间由代理人员负责)亲自召开至少一次通风安全办公例会。
2、在通风安全办公例会上,要对“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由矿长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处理。
3、由矿长主持,听取通风部门对上月的工作总结和本月的工作计划,并对“一通三防”工作做出指示。
4、由矿长落实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在“一通三防”工作中通风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
5、通风例会必须有记录可查。
二、通风资料管理制度
1、通风技术资料内容为:各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与“一通三防”有关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各种报表、记录、台帐;“一通三防”工作计划与总结;各种化验、分析参数;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规程、措施;旬检月验情况和结果;“一通三防”各种图纸;“一通三防”设备、仪器仪表的说明书;“一通三防”各种设计、技术改造及科技成果等。
2、通风技术资料必须由通风部门设专人负责实行档案化管理。对通风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进行分类、编号,建立详细的资料记录,存放在专用的资料柜中。
3、通风部门对通风技术资料要严格管理,资料的上报和外借必须经通风部门领导的同意。对于外借的通风技术资料必须办借阅手续,借阅人要签章。
4、对于重要通风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通风部门每年要报档案部门存档。
5、报废通风技术资料时要经通风部门领导审定,并有报废记录可查。
6、负责通风技术资料管理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按资料目录详细移交。
三、通风规程、措施编制的规定
1、凡与通风有关的作业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保证作业时的安全。
2、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要设专门的通风安全章节,包括如下内容:瓦斯涌出量的预测;需要风量的计算及配风要求;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安全监测系统的布置;通风、防瓦斯、防尘、隔爆的“一通三防”设施的安设、维护和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尘冲洗的规定;防瓦斯、防尘、防灭火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及“三专两闭锁”装置的管理等,并附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避灾路线图。
3、煤体注水作业规程要明确如下内容: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概况与地质条件;注水方式(长孔、深孔、短孔)的选择;注水钻孔布置;钻孔深度、钻孔间距、注水流量、注水时间、煤体水份增加率等注水参数的确定;注水设备选型;注水方法(单孔、多孔等);劳动组织;安全措施(包括设备运输和安装、打钻操作、注水观测、注水量的保证等);避灾路线说明等,并附注水钻孔布置图、避灾路线图。
4、通风设施施工作业规程中要明确如下内容:施工原因;施工地点的环境条件;施工内容;施工的质量标准及要求;施工方法;施工前的准备;劳动组织;安全措施;避灾路线的说明等,并附施工图、避灾路线图。
5、通风安全措施要明确:作业地点的环境条件;作业内容及要求;施工前的准备;施工中的注意事项;施工中通风管理;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的规定;避灾路线的说明等,并附避灾路线图。
第十八章 采掘工作面通风、防尘设
施、开工、投产验收制度
一、工作面验收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时间由生产科提前下达通知,由通风科牵头,生产科、安监处、生产队组、监测队、安装运输队负责人参加。
二、验收要求
要求按照验收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最后由通风科长签署验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三定”处理。“三定”期内没有处理的坚决停产整顿。
三、验收内容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的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各顺槽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要求。
2、监控设施按设计必须安设到位,且能正常使用。
3、综合防尘设施
(1)采煤工作面的架间喷雾、采机内、外喷雾,必须配备齐全并能正常使用,采机内、外喷雾用水要有专用水管。
(2)距采煤工作面30m范围内,距回风口50m处必须各有一道水幕,且要灵敏、可靠、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
(3)各转载点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设喷雾,能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煤体注水,并有注水记录。
(5)隔爆设施必须按设计的数量、距离、位置吊挂好。
4、消防器材按规定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二)开、掘工作面
1、通风系统合理稳定,风量满足要求,通风设施完善可靠。
2、局部通风机安装符合要求且能正常使用,且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必须延接到位,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
3、监控设施必须按要求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
4、综合防尘设施
(1)开、掘工作面各转载点按规定设置喷雾,且能正常使用。风流净化设施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2)掘进机内、外喷雾能正常使用。
(3)除尘风机能正常使用。
(4)爆破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
四、对于未验收合格的采、开掘工作面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包括采煤工作面试生产)。
附:采煤工作面、开掘工作面投产验收单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单
施工队组 验收时间
组织人
参加人员
项目 存在问题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通风系统、风量、设施、巷道断面是否符合要求
监控系统情况
防尘设施完好情况 1、采机喷雾、支架喷雾情况 2、净化水幕安装使用情况
3、转载点喷雾情况 4、煤体注水情况 5、隔爆安设情况
供水管路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器材
验收意见:
矿总工程师批示:
开掘工作面投产验收单
施工队组 验收时间
组织人
参加人员
项目 存在问题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通风系统、风量、设施、巷道断面是否符合要求
局部通风机情况:是否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监控系统情况
防尘设施完好情况 1、掘进机喷雾、防尘风机情况 2、净化水幕安装使用情况 3、转载点喷雾情况 4、隔爆安设情况
供水管路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器材
验收意见:
矿总工程师批示:
第十九章 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我矿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稳步提高,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成立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各矿级副职
成 员:副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各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长。
办公室成员:通风科有关人员及各队技术副队长。
通风科长具体负责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的检查、监督与落实。
二、检查办法
1、考核标准:执行国家、省、焦煤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下发的《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评分办法》、《斜沟煤矿综合防尘措施》、《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和《斜沟煤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由领导组组织通风科、安监处、生产技术科、矿调度室、机电供应科对全矿井下所有巷道、作业地点每旬检查一次,并进行“三定”和评分定级,每月通报,按月奖罚。
3、检查范围:全矿所有队组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
4、90分以上(不含90分)为优良品,85-90分(不含85分)为合格品,85分以下为等外品,三旬检查的平均分作为本月竞赛得分,出现等外品取消奖励。
三、考核办法
1、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标准分为:优良品生产队组奖励4000元,每超1分奖励400元,辅助队组奖励3000元,每超1分奖励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等外品生产队组罚款2000元,辅助队组罚款1500元。每月对各队进行奖罚排名,最后1名罚款1000元,第1名再加奖500元,全月有1旬为等外品的生产队组罚款1000元,辅助队组罚款500元。
2、通风专业检查结果以简报的形式公布各队得分奖罚情况。
第二十章 斜沟煤矿“一通三防”处罚办法
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完善监督、规范行为、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第一条 严格按矿月度计划安排组织生产。超计划10%组织生产的、出现超通风能力或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通风能力或瓦斯超限组织生产:
(1)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超计划10%组织生产的(责任单位综采队);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责任单位采掘队组);
(3)瓦斯检查员发现严重隐患发出停产命令不能得到执行的(责任单位采掘队组);
(4)瓦斯检查员发现严重隐患未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的(对个人罚500元)。
第二条 生产科在设计、衔接安排时通风系统不完善,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独立通风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责任单位通风科),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四条 地测科对周边小窑情况掌握不清造成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沟通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五条 生产科在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
l、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2、采区虽设置专用回风巷,但其中安设电气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的。
第六条 采区巷道未贯穿整个采区长度或者虽然贯穿整个采区长度但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责任单位通风科、生产科),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七条 串联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的(责任单位通风科),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八条 矿井主要风道或通风工程严重失修、积水影响正常通风的,未及时安排处理的(生产科安排,队组负责落实),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巷道失修:
1、巷道断面比原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的;
2、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污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的;
3、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工作的。
第九条 矿井发生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单位机电科),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十条 通风设施选型不符合规定的,出现临时代永久的,罚责任单位3000元。行人风门间距小于5米,通车风门间距小于15米(巷道长度不够除外)的(责任单位通风科),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十一条 主要通风设施(风门等)类型、间距、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通风科、准备队),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要通风设施不合格: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使用临时设施的;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安设风门未实现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的;
3、矿井主要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不合格、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第十二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十三条 密闭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碉室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
l、采空区密闭或者盲巷密闭前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等机电设备或者盘存电缆的;
2、利用采空区密闭或者盲巷密闭到巷道口空间作为备件、油脂、材料硐室的;
3、密闭上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的(采空区密闭上预留的取样孔、措施孔、抽放孔除外)。
第十四条 损坏“一通三防”设施(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或设施损坏后处理不及时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十五条 矿井主要进风井冬季暖风不足,出现结冰现象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十六条 通风设施前后堆放杂物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七条 运输设备材料过程中出现撞坏风门,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汇报处理不及时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十八条 非通风工作人员任意拆堵调节,影响风量分配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九条 因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出现盲巷的(责任单位生产科),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微风、循环风的(责任单位通风科及局部通风机安装单位),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实现“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单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二十三条 井下出现大范围停电造成两台(含两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二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二十五条 风电闭锁、自动切换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定期检查,出现动作失灵或人为拆除闭锁控制线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风量或者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风筒末端的临时风筒破口多、漏风严重的,按照靠近该风筒的前一节风筒接口位置考核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500元。
第二十七条 出现断开风筒,刮坏风筒等现象造成风量不足或者由于风量过小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二十八条 风筒吊挂不平直,拐弯不使用弯头,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接头漏风,破口多等情况时,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500元。
第二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的,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的,恢复通风时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高度不够,不使用消音器,高压部位无衬垫,出现高压部位漏风的;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定期检修,出现局部通风设备装置不完好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一条 风机型号、功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台风机不匹配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半年未升井检修的(局部通风巷道未掘进到位,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可延期至完工后升井检修),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三条 使用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允许距离超过20米,堆碴高度超过巷道高度的1/2时,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500元。
三、矿井瓦斯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井下现场瓦斯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管理漏洞的,发生“一通三防”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十五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三十六条 干部(特别是通风瓦斯管理干部)下井不带瓦斯检查仪器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者假报、虚报、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交接班、提前升坑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及时汇报的(通风科负责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监测监控中心机房、调度、通风科队值班室出现空岗、漏岗或者擅离职守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九条 发生大面积瓦斯超限事故的(通风科负责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大面积瓦斯超限:
1、两个或两个以上采掘工作面同时发生瓦斯超限的;
2、同一采煤工作面安装的T1:(工作面风流)、T2(工作面回风流)、T0(上隅角)等传感器同时超限报警的;
3、同一掘进工作面安装的T1(工作面风流)、T2(工作面回风流)等传感器同时超限报警的;
4、矿井总回风流、采区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的。
第四十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0条及129--141条有关规定的(通风科负责采取针对性措施,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四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限度的90%)未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通风科负责采取针对性措施),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检查次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井瓦斯检查点(含与主井相通的皮带走廊、煤仓等)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9条规定的;矿井未制定瓦斯检查计划,未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的;未按月编制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或者虽有图表但在月内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修订的(通风科负责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三条 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单位通风科),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四、监测监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责任单位通风科、监测队),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五条 瓦斯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1条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监测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造成全矿井或区域性上传信号中断或失真的(责任单位监测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七条 采掘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数量、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一175条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监测队),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八条 井下瓦斯传感器标校不符合规定、显示值超差或者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监测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四十九条 下井干部、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不使用瓦斯检测报警仪的,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开机前不检查瓦斯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掘进机不悬挂瓦斯报警断电仪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一条 井下瓦斯传感器显示超差或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监测队),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维护瓦斯传感器,爆破、喷浆作业时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三条 出现打坏探头,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打断传输线等损坏监测监控设施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不事先通知监测队,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的,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五十五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不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不定期进行标校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综合防尘管理及防灭火管理
第五十六条 防尘、防灭火系统不完善,不到位,没有覆盖所有井下巷道的;出现管路短缺,水压、水量不足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下管线敷设及工作面掘进、安装的设计和施工,不按照《煤矿井下防尘规范》要求,出现三通阀门不够,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卸载点未设三通阀门,进入采区、采掘工作面的水管未设水质过滤器,管路漏水,三通阀门缺少手轮等现象的;防尘、防灭火管路的管径不符合公司规定,通过水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八条 采煤机、掘进机下井前,不验收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不完好,外喷雾不能覆盖全滚筒,雾化不好,不使用架间喷雾,不实行采煤机与喷雾泵联动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九条 采掘机没有内、外喷雾装置的,采掘机虽有内外喷雾装置,但采掘作业过程中不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六十条 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MPa,掘进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MPa,采掘机外喷雾压力小于1.5MPa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一条 机掘工作面不使用除尘风机或虽安装了除尘风机,但掘进作业过程中不使用的或因条件不具备未使用除尘风机时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六十二条 锚喷工作面不实行潮料喷浆,不使用锚喷除尘器的,扒装作业不使用扒碴喷雾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三条 爆破不使用水炮泥,不使用爆破喷雾装置或爆破喷雾装置超过规定距离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四条 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的,防尘设施损坏的,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处理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五条 不定期冲洗煤尘,出现煤尘堆积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六十六条 采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控制指标(以公司规划确定)继续进行生产作业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煤体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煤体注水不符合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体注水措施的;
2、煤体注水孔布置(间距、深度、孔径等)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3、采煤工作面同时注水的钻孔数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4、工作面注水效果达不到要求,水分增加率低于2%的。
第六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出现水量不足、破损水槽不及时更换、不随采掘进度及时移位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防尘水管回撤距工作面超过50米或缺少堵板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条 在主要进风大巷进行氧(电)焊、喷灯、射钉枪作业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有关规定或者在主要进风巷、主要峒室等地点以外的其它区域进行氧(电)焊、喷灯、射钉枪作业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防灭火规范》设置消防器材或器材失效的,皮带机头缺少不燃性支护的,每出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完成永久封闭的(责任单位通风科、准备队、综采队、安装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七十三条 非防爆摄影、摄像器材下井或者防爆摄影摄像器材下井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六、“一通三防”管理
第七十四条 设计、生产计划、衔接安排未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单位生产科),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五条 井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一通三防”相关内容等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六条 重大的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设计等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责任单位通风科),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七条 矿井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初采初放等特殊工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针对性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
1、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事先未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具体,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
2、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具体,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
3、以上工作(措施)实施过程中无矿、科、队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的。
第七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前未经通风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责任单位生产科),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七十九条 未按月组织召开通风工作例会,未总结、分析、安排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单位通风科),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条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责任单位通风科),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一条 未定期核定“一通三防”岗位人员,出现“一通三防”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的(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科),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二条 由于“一通三防”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一通三防”隐患的(责任单位计划科),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八十三条 对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损坏通风设施等“一通三防”事故、行为不能及时组织追查和处理的(责任单位通风科、安监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四条 不听从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指挥,在瓦斯超限或存在其它“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问题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八十五条 不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一通三防”工作月度(季度)计划、安排、总结或报表、图纸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六条 不按期组织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煤尘爆炸指数测定、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七条 凡发生重大“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汇报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迟报1小时以上)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八条 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隐患,根据隐患性质,由“一通三防”绩效考核处罚办公室研究决定处罚金额,报领导组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
第八十九条 在财务科建立“一通三防”罚款专用帐户,罚款70%用于“一通三防”安全工程,30%用于奖励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斜沟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
“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贯彻执行上级对“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逐步提高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实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分工把关,杜绝重大事故,推动我矿“一通三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斜沟煤矿“一通三防”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矿级副职
成 员:各副总、各单位行政正职。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主 任:通风科长
成 员:各队技术负责人及专职承办人员。
二、各级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一)矿长
1、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齐“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3、及时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解决所需人、财、物;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定期听取并检查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5、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汇报,支持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工作,保证责、权、利相一致;
6、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
7、贯彻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8、矿井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二)总工程师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具体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规程、措施及处理瓦斯、防止自然发火、巷道贯通等灾害预防措施;审阅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时提出相应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3、严格把好“五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一通三防”安技措资金使用关;
4、每月至少亲自主持召开一次通风、防尘例会,总结、分析、安排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解决当前“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并督促“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6、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日报,对其中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并检查落实;
7、审阅人力资源科、安监科、通风科等有关部门编制的“一通三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8、组织编制“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修订一次;
9、矿井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三)生产副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配合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并督促分管业务科室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2、组织处理采、掘、开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隐患;
3、安排生产衔接及生产工作时,要优先考虑“系统合理、风量满足”,实现“通风先行”;
4、每季组织人力资源科、通风科对“一通三防”人员核实一次,配齐所需人员。
(四)机电副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配合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和督促分管业务科室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2、优先考虑、购置、解决“一通三防”所需机电设备,并确保通风设备运转正常,杜绝机电失爆,消除机电引爆火源。
(五)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
1、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既是全矿安全管理的具体管理者,又全面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3、对可能造成“一通三防”事故的作业场所责令停产整顿,及时督促解决隐患和追查处理事故;
4、定期研究“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资金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安技措资金的合理投入。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技措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完成情况;
5、组织并参加“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对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
6、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制止一切不符合“一通三防”技术规范的作业。
(六)副总工程师
1、协助矿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2、负责组织、审批、监督“一通三防”安全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制止一切不符合“一通三防”技术规范的作业;
3、组织、审阅劳资、通风等有关部门编制的“一通三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4、参与矿井灾害预防措施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
5、审阅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时提出相应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6、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技措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完成情况;
7、组织并参加“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对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
(七)通风科长
1、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相应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3、实施“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与近期工作计划;
4、实施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
5、负责通风系统管理工作,搞好矿井风量分配及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做到系统合理,风量满足;
6、负责瓦斯、粉尘、自然发火的管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通风、瓦斯、煤尘及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
7、审阅“一通三防”报表,参与矿井生产计划、矿井灾害预防措施的编制,并提出相应的“一通三防”安全措施;
8、及时对“一通三防”隐患、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处理;
9、及时发现、处理全矿和本区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八)其他生产性科室行政正职
1、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组织并领导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尤其是防止瓦斯、粉尘、火灾事故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按矿井防治粉尘规范和矿有关规定开展好粉尘防治工作,为井下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粉尘职业病的发生;
4、组织本单位责任范围内 “一通三防”问题及隐患的调查、分析、统计和处理;
5、组织制订本单位“一通三防”详细管理细则及相关工种“一通三防”责任制。
(九)队长
1、队长是本队“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组织领导全队职工完成生产任务时,严格贯彻、执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尤其是防止瓦斯、煤尘事故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负责本队管辖范围内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并保证正常使用;
4、组织本队内部“一通三防”问题及隐患的调查、分析、统计和处理。
(十)技术副队长
1、在队长的领导下,具体分管本队“一通三防”工作;
2、编制作业规程时,要优先考虑“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保证“一通三防”措施的严密、到位;
3、负责本队生产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设施齐全,使用正常,杜绝粉尘超标作业;
4、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逐步提高全队职工的“一通三防”意识。
(十一)工(班、组)长
1、工(班、组)长是本班生产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班工作现场“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组织本班人员进行生产时,负责教育并带领本班职工贯彻、执行“一通三防”各项规范,随时掌握本班工作场所瓦斯、煤尘变化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三、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一)通风科
1、实施矿井“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与年、季、月工作计划;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规范;
3、实施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
4、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合理,风量满足,搞好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负责各种“一通三防”参数的测定;
5、负责矿井瓦斯(包括各种有害气体)管理工作,制定、采取、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6、负责局部通风的监督检查、栅栏管理,保证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确保质量达标;
7、负责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执行情况;
8、负责井下通风系统检查,掌握井下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设施完好情况;
9、负责井下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系统调整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工作;
10、负责全矿综合防尘管理工作,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防尘质量达标工作及粉尘测定工作,确保综合防尘措施的实施;
11、负责井下自然发火管理工作,做好有害气体的采样送检及预测预防工作,消灭自然发火事故;
12、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管理;
13、按期绘制“一通三防”各类图纸,及时上报“一通三防”计划、总结和各种报表;
14、召开隐患排查会,对“一通三防”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15、负责在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前打报告给公司通风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安监处
1、负责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本矿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一通三防”规定、标准、方针、政策、规划、设计、规程、措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3、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破坏通风设施、阻碍“一通三防”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4、组织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和严重违反“一通三防”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时提出相应的“一通三防”安全措施,把好“一通三防”关;
6、严格“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7、严格火工品管理,抓好火工品的运输、发放、保存、监督检查工作,杜绝火工品的遗失;
8、定期组织对“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生产技术科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负责管辖区及队组的“一通三防”工作;
2、设计生产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时,应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衔接应保证通风工程设施的施工时间,确保系统合理;
3、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
4、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内、外因火灾的预防工作;
5、新水平、新盘区、新工作面移交验收时,严把“一通三防”关,不符合设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程,不得移交生产;
6、组织制订、审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严把“一通三防”关,无“一通三防”措施或措施不齐全的,不得通过。
7、负责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组织力量进行科技攻关;
8、积极引进“一通三防”管理上新经验、新技术、新设备,并帮助推广应用。
(四)矿调度室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2、及时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燃烧、爆炸、突出、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
3、负责矿井瓦斯监控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4、负责井下监测分站、各类传感器、局扇自动切换装置、监测线路等监测设施的安装、维护、调校、检修工作;
5、负责对监控监测系统数据的分析及提供可靠的监控监测数据,并每日及时上报领导审阅瓦斯监测日报;
6、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器的调校维修工作;
7、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和事故,指挥和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
8、抓好分管业务如安排采掘衔接和组织生产时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确保通风瓦斯人员井下汇报电话畅通无阻。
(五)机电供应科
1、会同通风部门搞好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工作,确保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组织有关部门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运转;
2、在进行井下检漏及其它电气保护试验,影响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时,必须制定局部通风机及时启动的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严禁进行各种电气试验;;
3、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的入井完好检查以及各种电气保护装置的审核验收,组织抓好机电设备管理,消灭失爆;消除电气设备引爆火源,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4、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配件等保质、保量、及时供给,并负责其质量验收工作;
5、负责对综合防尘设备材料入库和出库单独记帐考核;
6、参加矿井灾害事故的抢救工作,积极组织材料供应,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计划科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做好“一通三防”计划立项工作;
2、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要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器材所需费用;编制矿井年、月度生产计划时,应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
3、编制年度专用资金计划,应优先保证“一通三防”安措工程和设备、仪表的需要;防尘费用吨煤不少于0.3元;
4、变更“一通三防”计划,要征得通风部门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5、每季将“一通三防”资金计划及完成情况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存档。
(七)财务科
1、对综合防尘资金单独核算;
2、凡防尘及尘肺病普查所需资金必须按计划要求及时拨发,予以保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用于防尘的费用吨煤不少于0.3元;
3、指定专人对综合防尘专用资金进行考核管理。
(八)后勤服务中心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矿工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标准、规范、指令,并在尘肺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对新入矿的接尘工及井下其它接尘工按期作好尘肺普查,对粉尘禁忌人员及尘肺病人及时向矿领导及人力资源科提交诊断证明;
3、负责制定尘肺病普查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确保普查拍片质量;
4、及时向集团公司职防所上报尘肺病死亡报告及各种报表;
5、按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矿工职业病防治档案及各种卡片、报表、启示;
6、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发展要求,及时宣传“一通三防”知识及有关规定,做好对粉尘危害和综合防尘情况的检查评价,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九)人力资源科
1、每季会同通风部门对“一通三防”人员核定一次,配足所需人员;
2、根据诊断证明,负责将尘肺病人调离粉尘作业场所;
3、负责将综合防尘各类人员的调令交办公室存档,以备检查;
4、确保“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考核和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5、会同安监处定期组织对“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指导并督促各单位职工“一通三防”知识的业务培训、教育工作。
(十)保安公司
1、负责井下火药库的防尘防火防爆管理工作;
2、严格火工品管理,搞好火工品的运输、发放、保存、监督检查工作,杜绝火工品的遗失。
(十一)地测科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负责管辖区及队组的“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提供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会同通风科及时提供较准确的通风系统图及瓦斯地质资料;
3、负责及时通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准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4、准确地掌握本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突然贯通,影响矿井通风或酿成重大事故;
5、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的打钻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打钻任务。
(十二)政工科
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发展要求,及时宣传“一通三防”知识及有关规定;
2、及时报道“一通三防”方面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及先进事迹。
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规定,监督“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
4、“一通三防”必须纳入工会管理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
5、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一通三防”宣传教育活动;
6、协同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不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整改;
7、负责安排尘肺病人的治疗和疗养;
8、积极发动全矿职工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大搞技术攻关等活动,促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四、队组“一通三防”责任制
(一)综采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严格通风巷道的管理,进回风顺槽维护及时,材料设备存放整齐,安全出口畅通,确保通风畅通;
3、严格通风工程设施的管理,爱护本工作面的通风设施,做到闭前整洁、干净、无杂物;
4、严格瓦斯检查,按规定携带、吊挂瓦斯报警仪,爱护瓦斯检查牌板,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负责瓦斯监控监测装置的使用、爱护、移吊工作,确保监测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6、严格放炮管理,确保炮眼布置、装药量、水炮泥装填质量,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7、有完善的防尘设施,严格执行《斜沟煤矿综合防尘措施》和《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规定;
8、加强对本队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管理,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引爆火源;
9、按要求做好煤体注水工作。
(二)综掘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的管理,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专人专管,爱护风筒,保证出风口的距离,消灭无风或微风作业;
3、严格瓦斯检查,按要求携带、吊挂瓦斯报警仪,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4、严格放炮管理,确保炮眼布置、装药量、水炮泥装填质量,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巷道断面符合设计要求;
5、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爱护工程设施,保护瓦斯检查牌板,按规定移吊、保护监测设施;
6、管好用好本队综合防尘设施,严格执行《斜沟煤矿综合防尘措施》和《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规定;
7、确保本队范围内电气设备完好,消除电气设备引爆火源。
(三)保运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强化通风设施的管理,爱护本队管辖巷道内的探头、瓦斯检查牌板、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负责本队管辖巷道内综合防尘管理,实现设施完善,使用正常,并严格执行《斜沟煤矿综合防尘措施》和《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规定;
4、负责本队管辖范围内电气设施的管理,消除电气设备引爆火源;
5、严格瓦斯检查,队干部、带班人员配带瓦斯报警仪,随时注意巷道内瓦斯、风流、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机电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及《斜沟煤矿综合防尘措施》和《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规定;
2、确保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完好,消除电气设施失爆,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采掘工作面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不带电检修;
3、机械设备安装完善,维护及时,杜绝因设备失修造成的机械撞击和磨擦出火现象;
4、单独作业的电钳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无风作业;
5、保证采掘开工作面正常供电,必须停电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在停电前必须通知到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和作业队组;
6、井下用电地点因故停电或新增机电设备,在送电前必须征得通风部门的同意方可送电;
7、井下单独作业的排水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确保作业安全;
8、管好自救器,做好自救器的称重、气密性检测;
9、负责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的管理,要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备用主要通风机完好可靠并能在10min内启动;反风装置灵敏可靠,反风满足《规程》要求;
10、负责主要水泵房和机电硐室设备的管理及维护,井下机电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设置防火铁门,硐室内备用灭火器材,并有防火安全措施,硐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其存放地点。
(五)准备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强化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严格按要求施工通风设施;
3、负责本队管辖巷道内综合防尘管理,实现设施完善,使用正常,并严格执行《斜沟煤矿综合防尘措施》和《斜沟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规定;
4、负责本队管辖范围内电气设施的管理,消除电气设备引爆火源;
5、严格瓦斯检查,队干部、带班人员配带瓦斯报警仪,随时注意巷道内瓦斯、风流、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安装运输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2、不损坏通风设施,车辆进出风门要有安全措施;
4、车辆修理人员要加强车辆的检修维护,杜绝失爆;
3、车辆入井前要加足水,确保尾气中CO不超标,拉粉尘性物料时要遮盖好,防止抛洒。
(七)装车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负责本单位生产责任区内“一通三防”工作;
2、严格综合防尘管理,加强地面运输、捡矸系统内综合防尘达标工作,确保设施齐全,正常使用;
3、负责煤库装车通道及进面煤库防尘设施的安设、维护、使用、管理,定期对装车进行通道冲洗、清理、刷白,严禁煤尘超标;
4、负责做好煤库防尘工作。
(八)水暖队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地面水池及污水处理厂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加强综合防尘管理,确保井下各用水地点同时用水的需要;
3、做好热风炉房的防尘管理工作,严禁将炉渣倾倒在井口80米以内。
4、负责井下风筒的清洗工作,以便重新复用。
五、一通三防工种岗位责任制
(一)通风工种岗位责任制
1、瓦斯检查员
⑴按时参加班前会,明确检查地点、工作任务及注意事项,是本班工作区域和沿途瓦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⑵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按照瓦斯计划巡回图表及班前会安排,认真检查瓦斯、填写图表及牌板,准确反映瓦斯数据,按规定及时通知现场人员并汇报;
⑶负责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就位、完好,开掘面风筒出风口到位、畅通,采煤面处理瓦斯用的风幛吊挂合理;
⑷熟悉通风系统,随时检查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局扇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汇报处理;
⑸在出现瓦斯超限、瓦斯积聚、通风系统破坏、风量异常、局扇停风等严重隐患时,要及时处理并汇报;一旦发现灾情,积极协助救灾人员做好救灾工作;
⑹监督检查综合防尘设施的使用,参与“三人联锁放炮制”,坚持原则,有权制止乱开口、随意留盲头、无措施贯通等“一通三防”违章作业,并及时汇报;
⑺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做到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无空班漏检、脱岗串岗、弄虚作假等“三违”行为;
⑻负责及时汇报工作区域内的其它异常情况。
2、风筒工
⑴按时参加班前会,明确工作任务、注意事项、准时进坑,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⑵负责本班所辖区域内风筒的运、整、维护及小修小补工作,妥善保管备用风筒,保证风筒出风口到位,风筒质量达标;
⑶坚持原则,对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设或其它准备工作未到位,不接风筒,及时督促岩巷打吊风筒眼;
⑷严格执行《局部通风工安全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到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⑸及时汇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它异常情况。
3、通风设施构筑工
⑴按时参加班前会,明确工作任务、注意事项,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作业;
⑵按时进坑,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通风设施的备料、施工及维修等工作任务,熟悉通风系统,保证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正确、质量达标;
⑶按照《通风设施构筑工安全作业标准》、《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工种操作规程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
⑷检查施工地点附近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⑸负责及时汇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一通三防”其它异常情况。
4、井下监测工
⑴负责监测线路、分站、传感器的安装、维护、校正、延线、回收及设备的完好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填写相关记录;
⑵掌握采掘面的变化情况,保证瓦斯传感器、线路吊挂到位、整齐、完好;
⑶负责对监测故障的处理,发现监测故障后,要立即查清原因,进行处理和汇报;
⑷加强安全作业意识,经常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好自主保安工作,防止触电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5、微机监测工
⑴负责地面监测主机的日常监测、监测信息的分析、整理、打印,监测主机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监测数据和技术资料的存档、记录工作;
⑵24小时连续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建立监测数据库;
⑶掌握井下工作面编号、施工队组、施工地点、分站编号及其服务范围,负责点号定义,TB图表定义、日报表编辑,根据井下监测信息,更改并详细填写点号更改记录,做到地面和井下信息对口;
⑷发现瓦斯超限、局扇停止运转、监测故障等,立即按程序进行汇报和处理;
⑸加强安全作业意识,做好自主保安,防止触电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6、测风员
⑴按岗位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安全作业,要求两人配套作业,仪器仪表携带齐备、完好,并做好记录;
⑵负责矿井风量测定、瓦斯涌出量测定、瓦斯等级鉴定、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等工作;
⑶参加矿组织的“一通三防”质量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进行“三定”处理;
⑷负责全矿通风系统检查工作,及时绘制系统检查草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和稳定出谋划策;
⑸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服从分配,遵章作业。
7、测尘员
⑴负责矿井粉尘浓度测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提供相关报表;
⑵熟悉全矿井的综合防尘系统,定期绘制防尘系统图;
⑶参加全矿组织的综合防尘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反映矿井综合防尘状况;
⑷正确使用爱护测尘仪器,不弄虚作假,保证测值准确;
⑸按规定要求及时填报测尘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填写规范整齐,并按月填绘粉尘浓度曲线表。
8、光干涉瓦检仪修理工
⑴负责光干涉瓦斯检定器的检查、维修、保养、校验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熟练掌握仪器的修理操作技能和使用性能,按操作规定使用各种修理仪器和设备,按期校验仪器,并监督仪器换药情况;
⑶经常保持瓦检器内外卫生整洁,做好修理室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⑷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做好自主保安,防止触电、烧伤等意外事故发生。
9、催化燃烧式瓦检仪修理工
⑴负责催化燃烧式瓦检仪的检查、维修、保养、调校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掌握仪器的修理操作技能和使用性能,按期调校仪器,并经常检查仪器的充电、使用情况;
⑶按操作规定使用各种修理仪器和设备,安全使用调校气体,防止触电、灼伤,爆炸、中毒等意外事故发生;
⑷经常保持瓦检仪器内外卫生整洁,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10、火区观测工
⑴严格自然发火的管理,搞好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
⑵负责定期对矿井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采区防火墙及其它可疑地点的气体成分、气温与水温进行采样、送检、化验、分析、预报,并做好记录;
⑶对有自然发火初期征兆的可疑地点要随时进行采样、送检、化验、分析、预报工作;
⑷一旦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或经检测分析发现自然发火预兆,必须立即发出预报,汇报科、矿有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⑸处理自然发火事故时,负责现场气体成分(一氧化碳、氧气等)的观测和监护,发现异常,立即发出警报,撤出人员。
(二)相关工种“一通三防”责任制
1、安全监察员
⑴安全监察员对现场安全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全面监督;
⑵负责对工作场所的“一通三防”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责令先处理后作业;
⑶积极监督工长、放炮员的安全作业行为;
⑷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执行情况;
⑸发现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接口断开、瓦斯超限、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工作面无风或风量不足等严重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队组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⑹对损坏、盗窃“一通三防”设施者要坚决制止和汇报;
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安全监察员要积极配合瓦斯检查员处理,否则不得生产。
2、队组专职防尘员
⑴具体负责本单位综合防尘工作,是本单位综合防尘工作的承办人员;
⑵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巷道进行粉尘清扫、冲洗和刷白工作,确保巷道无粉尘浮煤堆积、无淤泥积水、清洁卫生;
⑶负责防尘及隔爆设施的具体实施、检查维护,严格按标准要求安设、使用;
⑷定期向“一通三防”办公室反映防尘及隔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⑸负责综合防尘台帐、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做好日常的综合防尘记录;
⑹积极参加“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3、放炮员
⑴严格井下放炮管理,对放炮工作负主要责任;
⑵负责瓦检仪器、发爆机及放炮图表领取、使用、填写工作,严禁代领、代交;
⑶负责“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瓦斯不超限作业; ⑷严格放炮期间综合防尘的管理,严禁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放炮不开喷雾、炮前炮后不洒水作业,并佩戴个体防护用具,发现防尘隐患,必须先处理后放炮;
⑸严格通风、瓦斯管理,严禁瓦斯传感器不就位、风筒出风口距离超过规定、风量不足放炮。
4、自救器检验工
⑴负责建立健全自救器管理台帐,实现分窗、分架、分牌编号管理;
⑵严格自救器的检验,每月定期对使用的自救器进行一次气密性、称重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自救器台台完好;
⑶每季对库存自救器进行一次气密、称重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自救器台台完好;
⑷严格自救器的上架管理,杜绝不合格品的上架发放,确保井下职工自救。
5、队组质量验收员
⑴负责每班对工作场所的“一通三防”设施及瓦斯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作业;
⑵必须熟悉本区工作区域的通风系统,随时掌握本工作区域的瓦斯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处理;
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监督放炮员工作质量;
⑷督促并配合瓦斯检查员开展工作,杜绝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
⑸负责工作区域内综合防尘设施的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6、局部通风机专管员
⑴是本队所用局部通风机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开启、检修、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并实行挂牌管理;
⑵严格局部通风机管理,负责“三专两闭锁”安装、检修,确保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⑶负责建立全队局部通风机使用、检修台帐,并保证对局部通风机每半年检修一次;
⑷每周一配合矿调度井下监测工定期进行双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对不能自动切换的立即配合处理;
⑸若局部通风机需要修理,必须事先提出停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检修,否则按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处理;
⑹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必须积极检查、修理,并遵守局部通风机检修的有关规定。
7、采掘机司机
⑴掌握基本“一通三防”知识,熟悉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及其它“一通三防”违章行为;
⑵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⑶对机组内外喷雾管理、使用负具体责任;
⑷开机前先检查机组内外喷雾系统是否完好,有问题时先处理后开机作业;
⑸割煤或掘进时要先打开机组内外喷雾和除尘风机,做到先送水(启动除尘风机)、后开机,机组无水(除尘风机不开)时,不得开机作业;
⑹爱护喷雾设施,保证其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8、转载点司机
⑴掌握基本“一通三防”知识,熟悉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及其它“一通三防”违章行为;
⑵对本部转载机头的喷雾灭尘负具体责任,经常检查喷雾是否完好就位;
⑶负责本部机头喷雾设备的维护、管理,发现喷雾故障要及时汇报和处理,保证喷雾正常使用;
⑷听到开机信号,首先打开喷雾洒水装置,做到先送水后开机,无水时立即停机;
⑸检查和维护好洒水灭尘管路、阀门,严禁跑水漏水。
9、移架工
⑴掌握基本“一通三防”知识,熟悉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行为;
⑵负责支架喷雾系统的管理、使用,实行移架喷雾;
⑶爱护和使用好防尘设施,发现喷雾故障时应及时汇报处理;
⑷必须佩戴好防尘口罩。
10、打眼工
⑴掌握基本“一通三防”知识,熟悉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行为;
⑵负责检查水电钻或风水管路、喷雾、水针的完好情况;
⑶打眼前先送水后开钻,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或汇报处理;
⑷使用和管理好防尘设备,尤其是放炮喷雾器的使用,保证正常使用;
⑸负责放炮前后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巷道周边洒水灭尘工作。
11、装卸点放煤工
⑴掌握基本“一通三防”知识,熟悉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行为;
⑵负责对本装卸点的喷雾系统的管理、使用;
⑶装煤时,先打开喷雾后放煤,做到放煤喷雾同步进行;
⑷爱护和使用好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2、锚喷工
⑴掌握基本“一通三防”知识,熟悉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行为;
⑵负责混凝土的沙、石混合料的洒水预湿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拌料,做到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
⑶按规定管理好用好锚喷除尘器,并负责潮喷作业;
⑷必须佩戴送风口罩或压风呼吸器。
13、打钻注水工
⑴负责按要求对回采面打钻注水工作,孔深、孔距等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⑵负责打钻注水仪器、仪表的管理使用,确保完好;
⑶随时注意注水情况,记录注水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⑷保证注水质量,水分增加率要达到要求。
第二十二章 斜沟煤矿瓦斯治理安排
煤矿瓦斯是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自然危险源,国家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现场会议,并下发系列文件对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对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构建防治瓦斯的长效机制,特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
一、 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 组 长:各矿级副职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通风、生产、机电供应、地测、调度、安监、计划等部门有关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主任:通风科长
二、领导组职责
(一)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政策、要求、指示等。
(二)负责开展瓦斯治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研究课题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