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碱场煤矿“从严治矿管理处罚规定”
碱场煤矿
(讨论稿)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实现依法治矿、从严治矿、安全发展,依据上级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年度安全、质量奖惩细则》处罚。
第2条:凡因“三违”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3条:入井人员不带入井证,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罚款30元。违反检身制度者,罚款20元。酒后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4条:不按时参加各种工作会议或不按时参加值班、跟班等,罚款50元。
第5条:拒绝安检人员检查,不出示证件者罚款20元,违章加倍处罚。工作现场不听安检人员劝阻,仍然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现场不服从安检、瓦检、各级管理人员的指挥,甚至刁难、谩骂、殴打安检、瓦检及各级管理人员,罚款200-500元。
第6条:未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未及时传达落实,罚单位党政正职各100元。对领导指示和工作安排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未按要求安排进行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500元。
第6条:基层安全办公会议必须保证在每月5日前召开,否则,罚队长、书记各100元,办公会记录必须齐全,出现缺项罚记录人员20元/项,参加安全办公会人员必须做到本人签字,出现代签现象罚本人20元,罚队长、书记各20元。班前会质量不合格,记录不规范罚队长、书记各20元。
第7条:作业现场出现严重“三违”,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7条:井下材料码放不齐,罚标志牌上的责任人20元/处,无标志牌处,罚队长20元/处,有材料码放的地点必须安设材料标志牌,否则罚队长20元/处。
第8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罚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各500元。井下施工与作业规程不符,罚队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条。
第14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做到全员贯彻,每少一人罚技术负责人20元,出现代签现象,罚技术负责人20元/人,代签者本人20元。
第14条:遇特殊地质构造或改变作业方式,不及时补报或修改作业规程,罚技术负责人50元。
第9条:当班无跟班队干,罚责任人200元,罚队长100元。
第10条:不执行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现场制定的临时措施,罚责任者200元。
第11条:井下躺卧者罚款30元,睡觉者罚款50元;井下不戴安全帽者罚款20元。井下打架斗殴者各罚款200元;井下乱写乱画者罚款50元;固定岗位人员脱岗者罚款100元。
第12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重复发生或未按期整改,按原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第13条:对无故不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各种检查验收或不向领导请假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14条:在停产放假期间,未经矿同意私自安排检修作业,罚单位正职100元;
第14条:现场考问不能熟记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等业务知识者,每次罚款20元。
第14条:进入作业现场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罚跟班干部、班长、安检员各50元,
第14条:井上下起吊重物绳套不合格或站在起吊物下,罚责任者50元。高空或在危险地点作业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者,罚款100元。
第14条:安监员或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索贿、受贿、吃请等,经查属实者,罚款300元。
第14条:安全严管月及安全活动期间,按制定的安全质量、“三违”罚款加倍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节采煤
第14条:割煤与拉架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罚跟班干部、班长、采煤司机各50元。液压片阀操作完毕后不及时回零位,罚责任者50元。
第14条:支架串液、自动卸载、存在坏件或液压系统、管路、片阀等漏液不及时处理,每处罚责任者20元.
第14条:机道作业时,帮顶不刹紧背实,溜子不停电闭锁,罚责任者100元。
第14条:用铁线代替U型销、U型销插的不合格或不插U型销,每处罚责任者20元。
第14条:检修采煤机不护帮、护顶或不合格,罚检修采煤机作业人员及检修班班长各50元。
第14条:两顺尾巷支护或锚杆托盘不按规定及时拆卸,罚责任者10元/棵。
第14条:综采工作面架前、架间、电缆槽内有浮货,每架罚当班班长10元。
第14条:溜煤眼上部不设箅子、围栏,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15条:连续倒三棵柱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罚班长50元,跟班队干50元;失效柱、倒柱一颗对作业人员罚款5元。
第16条:工作面上、下两顺超前支护每少1米(包括不合格)或无防倒装置,罚责任者20元,出现折梁断柱不及时更换,罚班长50元。
第16条:上、下两口行人、通风不畅,罚责任者200元。
第17条:工作面上、下尾巷支护不按规定及时回撤或支护不完好,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第18条:单体柱不上线,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不挂防倒绳、不按规定上齐铰接梁的,对作业人员一处罚款5元。出现一处单机(一柱一梁),对作业人员罚款50元。
第19条:控顶距或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
第20条:采面遇地址变化,无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100元。
第21条:顶板破碎处,不采取有效支护措施造成漏顶,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
第22条:工作面特种支护每少一架或不合格,一处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元。
第23条:工作面回顺备用单体及木料不符合规程要求,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24条:支柱排、柱距、迎山角不符合规定,对作业人员一处罚款5元。
第25条: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跟班队长100元,班长50元,作业人员罚款50元。
第26条:工作面缺柱20颗以上,停止作业,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第27条:上下顺槽文明生产不合格;材料码放不整齐;设备放置不标准,未上架;杂物不清理;淤泥积水,水沟不畅通。对作业人员一处罚款50元。
第28条:没有对单体支柱进行编号,对责任人罚款10元/棵。没有单体管理牌板或牌板数字不清、不符,备用、待修单体支柱没有挂标志牌,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9条:对单体支柱乱支、乱戗,野蛮使用造成单体支柱报废,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不合理使用、占用单体柱每根罚队长10元。不使用顶帽,打光头顶子每根罚作业人员10元。单体支柱乱扔、乱放罚责任人每根10元。注液枪落地,一处罚款10元。三用阀乱扔乱放,每个罚款5元。
第30条:泵箱长期不清洗、有沉积物、水质不好,罚责任人200元。泵箱没有防尘盖、过滤网,罚责任人50元。乳化泵无压力表及损坏,每块罚款50元。乳化液配比机采达不到2%,综采达不到5%,罚责任人100元。供液管路漏液每处罚责任人50元。泵箱长流水罚责任人50元。
第31条:因空载造成铰接顶梁损坏的按价赔偿并罚款50元/棵。铰接顶梁与单体打设末按规程规定悬壁长度打设的罚作业人员10元/棵。
第32条:工作面2平方米范围内浮煤厚度超过20MM,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元,班长罚款50元,验收员罚款50元。2平方米范围内浮煤厚度超过80MM,当班值班队长罚款200元,班长罚款100元,验收员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运顺的转载溜子两侧和皮带两侧、底部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第三节掘修
第32条:空顶作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作业者50元。
第32条:掘进、维修工作面帮、顶锚杆数量不符作业规程规定,每缺一根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33条: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定、螺丝松动每根罚作业人员10元。失效、角度不合格等每根罚作业人员20元。打锚杆不划线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
第34条:使用与规程设计不符的锚杆,每根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锚杆(索)支护中凡因截断或用其它手段使锚杆变形后安装,影响工程质量者,每根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发现及时被制止者,每根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药卷使用数量不合格每根罚作业人员100元,使用顺序、搅拌时间不合格每根罚作业人员50元。
第35条:前探支护不使用,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使用不符合规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工作面开工作业无图、表、牌板,罚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元。
第35条:工作面开工作业无图、表、牌板,罚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元。
第36条:固定滑轮安装必须符合设规定,使用支护锚杆挂滑轮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37条:喷浆必须有保护设备、电缆、管路措施,否则,跟班队长、班长及作业人员各罚款100元;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每米罚责任人50元。
第38条:巷道架棚缺少防倒、撑木,刹顶不合格,柱窝深度不够,悬梁吊柱,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棚子前倾后仰、扎角、扭距、棚距不合格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棚。放炮前靠近迎头的10米棚子必须进行加固。否则,每崩坏崩倒一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39条:砌碹施工混凝土必须拌和均匀,钢筋帮扎、各种预埋件必须符合要求,处理好接茬缝,顶帮空间必须充填密实,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米,50元/项、处。
第40条:前移扒装机前必须将巷道复喷完毕,将巷道按中腰线平整完好,铺好轨道,打出各类眼孔,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41条:喷浆前必须冲洗岩面,清理干净浮煤浮矸,喷后混凝土表面要光滑、平整,墙直拱圆,无露筋网、干裂、穿裙、赤脚、撕网现象,无干斑、不滑移、不流淌、有光泽、粘结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罚责任人50元/处。
第41条:喷浆时不对周围设备进行掩盖,回弹掉到设备上不及时处理,罚喷浆机司机100元。
第41条:喷浆偷工减料、往帮顶塞煤块等易燃杂物,罚责任者100元。
喷浆回弹料不及时回收,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所有喷浆人员各50元。
第42条:掘进面停风时,人员没有及时撤出,罚跟班队长,当班瓦检员各100元。
第43条:使用耙斗机、刮板运输机及上、下山掘工作面喷浆机等设备稳固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44条:耙斗机与掌子头距离超规程规定,耙斗机操作侧护绳栏不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45条:放炮崩倒棚子、造成锚杆失效等不及时处理,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5条:掘进或翻修工作面,因货多影响通风行人(超过断面的1/3),罚跟班干部和班长各50元。
第59条:工作台搭设不符合规定,罚班长50元,每名作业人员各20元。
立眼施工或维修作业人员无防坠设施,罚负责人100元。
第46条:巷道淤泥积水、卫生不合格,每处罚责任者50元。
第47条:上山工作面不按规定打顶子及钉档板,少一根或一米罚责任人10元。
第48条:不按中腰线施工(偏差正负200毫米),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49条:拱形巷道周边眼距不符合光爆要求,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100元。
第49条:巷道翻修时,不对电缆、管路采取保护措施,罚跟班干部50元,造成中断生产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49条:使用耙斗机无照明,罚机电负责人50元。耙斗机运行时耙货范围两侧有人,罚操作者50元。
第50条:掘进巷道留底根不及时处理每米罚责任人10元。
第51条:推车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罚款50元/人,撞坏设备、设施的视损坏情况折价或按原价处罚。损坏地测部门的中腰线、控制点、导线点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2条:皮带缺滚跑偏,溜子大板不齐缺螺丝、缺挡板,一处罚责任人5元。皮带、溜子两侧和底部有浮货、杂物,积粉坑不及时清理,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3条:掘进轨道铺设不合格,水沟不合格,每米罚责任人5元。
第54条:新拉门和贯通巷道岔口处不及时按规定加强支护,罚队长200元。
第55条:锚索锚固力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根,预紧力不合格、外露、间排距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根。
第56条:金属网搭茬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片,连接不合格、托盘压网、贴壁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处。
第57条:人为隐蔽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队长、主管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500元,所有当班施工人员人均罚款50元。
第58条:掘进工程竣工后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完全结算,竣工遗留工程或存在问题较多,不符合竣工移交条件申请竣工移交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验收结果,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其中队长承担60%;余额由队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经过再次验收依然不能通过验收的,要对施工单位加倍处罚。
第59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每缺少一处顶板离层检测点罚技术人员100元,有检测点没有按规定监测一处罚技术人员50元。
第四节机电运输
第60条: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甩掉保护罚责任人500元。并罚单位区(队)长、书记各100元。机电设备无“三证”或不完好入井,罚机电队长50元。
第60条: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记录,罚责任者20元。设备检修无记录,罚50元,记录不规范罚20元。
第61条:检修及搬迁电器设备,不断电、不闭锁、不验电、不放电、不挂牌、不挂便携等,每项罚操作人员200元。对溜子、皮带等设备进行检修及更换部件时,不将操作开关停电加锁、挂牌,罚责任人200元。
第61条:电气设备不完好,每处罚20元。电气设备不上架、货埋、水浸,罚负责人50元。电气设备表面有油污,或设备漏油,罚包机人员20元。
第62条:损坏电器设备或造成不完好,对责任人视损坏情况折价或按原价处罚。
第63条:电器设备及电缆等接地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63条:机电设备运转使用地点规章制度、牌板不全,记录混乱,弄虚作假,罚责任者50元。设备无标牌、无责任人,罚机电队长20元。
第64条:无计划停电造成局扇停风等,罚队长、责任人各200元。
第65条:用皮带、溜子等运送物料大件,不按措施执行,罚责任人100元;撞坏档煤板及其他皮带、溜子部件罚责任人200元。造成断链子、断皮带事故的,按中断生产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66条:溜子头尾无压顶子罚责任人100元,压顶子失效一棵罚款责任人50元。
第67条:运转设备缺防护罩,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67条:电缆吊挂达不到要求,罚机电班长2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第68条:小绞车无电下放,罚款100元,巷道放飞车,罚款200元;小绞车不完好,罚责任人50元;小绞车反向提升,其反向装置必须固定牢固并有防护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小绞车不打基础,不经验收合格私自运转,每项罚机电队长100元;无牌板,信号不齐全,不按规定安设挡车器,不按规定使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罚责任人50元;绞车误动作或误操作,小绞车钢丝绳勾头无鸡心环、无护板,每项罚责任人50元。小绞车停运开关、勾头未上锁,罚责任人100元。
第69条:绞车不设二次保护,压顶子不全,每缺少一处罚款20元。绞车钢丝绳固定压板松动,罚包机人20元。不按规定插接绞车勾头,罚包机人20元。
第69条:斜巷变坡点无地轮,绞车道无托绳轮,弯道无抗绳轮,有轮失效不及时处理,一处罚责任人20元。
第70条:绞车道、斜巷提升时必须挂有红灯,即;上提时红灯挂在钩头车,下放时挂在尾车,否则罚责任人30元。
第71条:人车把钩工误发信号或绞车司机操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
第72条:运送大件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封车不合格、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72条:违反斜巷拉放车有关规定,超负荷挂车或用非标准件挂车人员,罚款200元。
第72条:机电设备不按技术要求及规程规定检修,罚责任者50元。
第72条:绳断丝、磨损、腐蚀超限或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0元。
第73条:过流整定值不合理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主提升系统保护装置缺一项,罚责任人200元。皮带机、压风机、锅炉、地面供电系统保护装置缺少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
第74条:小绞车、压风机、水泵、扇风机、锅炉等设备,安全装置失灵,脱保或甩保罚责任人200元。
第75条:电工借他人停电作业而进行电气检修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76条:存放车辆不按规定锁车、超挂车,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77条:车辆刮、压坏电缆、架线、风筒等设施,处100元以上罚款
第78条: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者罚款200元。升井后不交矿灯、自救器者罚款20元,未经允许把矿灯、自救器带出矿外者,罚款100元。
第79条:在井下未经批准或无措施生火以及在不符合规定的区域生火,罚现场施工负责人500元。
第80条:井上下变电所或配电点,每缺少一个标志牌罚款10元,标志牌不清楚罚款5元/个。
第81条:机电设备无防护设施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82条:各岗位散放零部件或不按规定挂图牌版、一处罚责任人20元。
第83条:各类司机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不检查、试验安全装置,不做记录,罚款50元。
第84条:违章行走绞车道、闯红灯;扒、蹬、跳矿车、机车;做皮带者,罚款200元。
第84条:转载、皮带机行人处没设过桥或不合格,罚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84条:矿车不完好,连接装置损坏、变形、车轮缺横销,每件罚车检人员和使用者各20元。
第84条:电机车上乘坐无关人员,罚电机车司机各50元,乘坐者100元。
第84条:电机车安全设施不全,每缺少一项罚电机车检修班长20元。
第84条:电机车运行在通过弯道、岔道、道口等视线受阻地点或有行人通过时不减速不示警,罚司机20元。电机车在正常运行时,不执行前有照明后有红灯规定,罚司旗工20元。
第84条:在运输大巷用电机车顶车的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84条:人车不按规定安装、试验、检查和检修的,罚责任人100元。每班不进行手闸试验,各种检查检修记录不清楚、不全或保护装置失灵,罚责任者50元。
第71条:乘人车时人员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乘车责任者20元。挤坐超员,抢上、下人车、扒登跳人车、乘车人员乘坐把钩工座位者罚款100元。
第84条:小型设备和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严禁带入人车内,违者罚款50元。
第五节一通三防
第85条:局扇无指定人员管理,颤自停、开局扇,罚责任人100元。
第86条:局扇停转中断通风后,作业人员不撤出,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揭示警牌,罚跟班队长、瓦检员各100元。
第87条:风筒未端距离超过规定,罚瓦检员50元。
第88条:风筒破口大于10厘米、接头不严,每处罚责任人10元。
第89条:损坏通风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90条:用放车、顶车等方式支开风门或车辆通过后不及时关闭风门,罚责任人100元。同时支开一组风门,破坏通风设施者,罚款200元。
第91条:风门不联锁,罚款100元,联锁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50元。
第92条:瓦检岗位空班空岗,罚责任者100元,瓦检员不按规定汇报、脱岗、睡觉、假检、漏检者罚款200元,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50元。瓦检员弄虚作假,互相代签字,双方各罚款200元。
第92条:随意乱调、甩掉、破坏、盗窃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92条:未经允许擅自停止瓦斯抽放泵或抽排风机运转,造成瓦斯积聚者,罚款200元。
第93条: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不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罚款200元。
第94条:排放瓦斯不按措施执行,罚责任者各200元。
第94条:井下煤仓清仓前不按规定检测瓦斯、一氧化碳,对清仓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各罚款100元。
第95条:私自打开栅栏,移除禁标或进入盲巷,罚款100元。
第96条:断电、报警值不准确,超过标准误差值,8小时内不处理,罚款100元。
第97条:擅自将监控站主机、传感器停电或甩开,罚款500元。损坏瓦斯监测装置,按价赔偿,并罚款100元。
第98条:挤、捆监测线及断电开关等监测设施,影响传感器正常工作,罚责任者200元。
第99条: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罚款50元。
第100条:巷道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洒水洗尘,煤尘超标,罚款500元。
第101条:巷道、转载点等没安装净化水幕或转载喷雾及炮后自动喷雾的,罚款100元;安装消防尘设施不按规定使用的,罚款50元;
第102条:井下干打眼,罚打眼工20元,班长50元。炮后出货时工作面不消尘,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103条:消尘管路按规定未接到位,罚款200元。未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罚款100元。
第104条:损坏或擅自拆除隔爆水棚罚款100元,隔爆水棚出现水袋缺水罚款50元、超距罚款200元。
第105条:风门前后5米堆放物料、卫生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106条:瓦斯超限或放限作业,停止作业并罚款500元。
第107条:采掘面和设备检修等规定悬挂便携地点未按规定悬挂的,罚款50元,
第108条:规定入井携带便携人员,入井不带便携的,罚款50元。
第109条:通风材料码放不整齐,设备放置不标准,未上架,罚款50元。
第110条: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标准,罚款50元。采掘面及各岗位没按规定位置悬挂便携,罚款50元。
第111条:钻场不按规定打钻施工,造成巷道流水,卫生不合格,罚款50--100元。
第112条:瓦斯抽放钻眼深度不够,弄虚作假,罚款200--500元。
第113条:瓦斯抽排管接头漏气,一处罚款10元。
第113条:井下防火工具不全,每缺少一项,罚机电负责人20元。
第114条:抗崩风筒风筒丢失,每节风筒罚款1500元,从队工资总额中扣除,同时罚队长、书记各100元,当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115条:抗崩风筒在作业过程中因钢丝绳刮坏或人为损坏,口长10cm以下,每个罚款200元,口长在10cm以上,每个罚款500元。
第116条:抗崩风筒当班风筒被损坏瓦检员未及时汇报,罚当班瓦检员100元/次,如汇报后,通风区调度未及时汇报通风区区长及矿相关领导,罚通风区调度100元/次。
第117条:抗崩风筒拆除后未及时回撤,放在巷道内,每次罚款100元,因未回收入库丢失,由通风区按价赔偿(每节罚款1500元)。
第六节火工品与放炮
第119条:火药库发放雷管、炸药帐、卡、薄不相符,缺一项罚责任者20元。
第118条:运送雷管不使用雷管箱,罚款200元。运送火药不使用专用火药兜,每包罚款20元。
第119条:使用火工品工作面无火药、雷管箱,罚队长100元;火药、雷管箱不上架、不上锁,一项罚款50元。爆破材料箱内有杂物或挪为它用,罚款50元。
第120条:不使用专用发爆器放炮、短线放炮,使用失效火药罚款200元。放糊炮或明火放炮,指挥者和放炮员各罚200元。发爆器不按规定入箱上锁,罚款50元。
第120条: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款50元。放炮员不自联自放,不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120条:残炮或留炮不与下一班交接班,罚跟班干部和放炮员各50元。
第121条:放炮不设警戒,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或“一炮三检制”罚款200元。放炮位置不当、无掩护、不设警示标志,每项罚款50元。
第122条:制作引药前,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脚线未端不扭结成短路,每个罚款20元;非放炮员做引药或做引药时不避开电气设备或在顶板不完好地点的,罚责任者20元。装药后,雷管脚线及母线与各种导电体接触,否则每组罚款100元。放炮前,不将放炮器母线接线柱拧紧或触接放炮,炮后不将母线及时摘下并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罚放炮员、各班长100元。
第127条:炮眼封泥深度不够,罚装药人员20元/孔。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罚放炮员20元/孔。
第123条: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利用残炮眼继续装药放炮,罚责任者200元。
第124条:当班剩余雷管、火药不按时返库,每个雷管、药卷各罚款50元,私自携带雷管、火药到井上,每个雷管、药卷各罚款200元。
第125条: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私自造启爆钥匙启爆,否则罚款100元。
第126条:不听警戒人员劝阻而进入警戒区内,警戒人员失职或擅自解除警戒,罚款100元。
第128条:工作面爆破时能波及到电缆、管线、设备、风筒而不采取防护措施,罚款50元;造成停电、停风、损坏各类设施,视损失程度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28条:偷、盗雷管、火药者,罚款500元。
第129条:严重违反火工品管理与爆破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七节:调度管理
第130条:当班值班队长必须向矿调度汇报三次,即(接班、班中、交班),采煤汇报进刀情况;掘进汇报进尺情况;皮带汇报检修、运转及仓储情况;运输汇报车皮、下料及提升情况;运转汇报供水、排水、供风及供电系统情况;通风汇报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情况及瓦斯抽排泵站情况。每少一次罚款30元。
第131条:各生产单位凡在井上、下停电检修作业,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工作票方可停电,作业前必须向矿调度请示汇报,如违反规定,影响其他做业地点生产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32条:凡中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由矿调度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事故单位进行追查。中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生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人50元、罚值班队长50元。中断生产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生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人100元、罚值班队长50元,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中断生产3小时以上(含3小时)的生产事故,罚事故责任人200元、罚值班队长100元,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中断生产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生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人300元、罚跟班队长200元,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33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不得隐瞒,否则,一经发现,责任者罚款1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34条:各辅助单位值班人员,除按规定汇报外,必须及时跟矿调度保持联系,有问题时能及时通知到,及时组织事故处理,否则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处罚。
第八节:地面管理
第135条:班中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责任人20元。班中喝酒、赌博等,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领导100元。
第135条:损坏公共财物的按原价5倍赔偿。故意损坏图牌板和各种设备设施,除按价赔偿外,罚责任者100元。
第135条:各作业、办公场所无防火、安全负责人罚单位党政正职各20元。室内、外照明线乱,每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室内外刀闸开关缺盖、缺螺丝一处,罚责任者10元。长明灯每盏罚责任者20元。
第134条: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等楼房高空随意抛物者,罚款100元。
第134条:工业广场及楼道内做到无纸屑、烟头、痰迹。塑料窗见本色。卫生间保持清洁。否则罚责任者50元。在工业广场内随地大小便者罚款100元。随意践踏草坪者罚款100元。
第134条:室外卫生分担区卫生或杂草不及时清理,罚责任者50元。
室外卫生分担区有痰迹、污水、烟头、墙面有灰尘、黑迹,罚责任者5元/处。
第134条:进入办公楼、综合楼的所有人员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墙壁上不许乱写乱画、乱贴标语等,不许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允许穿工作服随意进入办公楼和综合楼二楼以上楼层或穿工作服倚墙壁。否则一次罚款50元。
第134条:办公楼、综合楼等各场所内各种机动车辆,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否则一次罚款50元。
第134条:地面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酗酒、赌博,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请假制度。否则一次罚款50元。
第134条:各种危险地点无安全防护设施,罚责任者100元
第134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等,罚款200元。
第134条:宿舍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准大声喧哗、打仗斗殴、酗酒,否则罚款50元。禁止非住宿人员入内否则罚管理人员50元。
第134条: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干净,佩戴胸卡;面案保持清洁;灶间保持干净,不许有灰尘;餐厅、灶间、库房窗明地净、墙壁无灰尘。否则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134条:擅自挪用防灭火器材者,罚款50元。
第134条:更衣室及浴池卫生清理不彻底,罚责任者50元。浴池水脏、水凉罚责任者20元,洗澡不先淋后洗,在池内打肥皂、洗衣服罚50元。
第134条:机房等重要场所对外来人员控制不严,罚责任者50元,在机械厂房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134条:四大机械、锅炉等设备上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缺少一项或不完好、不灵敏罚责任人20元;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要求进行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不按要求试验或假验、漏验、不验的,每一项罚责任人50元。人为甩保护罚责任人200元。甩保护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134条: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检或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罚责任人20元;由于操作维护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34条:机械设备各部紧固件齐全完好,零部件齐全,每缺一件,罚责任人5~50元;必须设管理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20元。各设备电机、减速机上不得有油污、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元。
第134条:设备的各转动部分必须及时注油,发现缺油每处罚责任人10元;减速机漏油严重,每处罚责任人20元。各转动滚筒及对轮联轴节护罩必须齐全,每少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34条:地面大风天气(五级以上)严禁动用火电焊,否则罚100元。大风、雷雨天气严禁蹬高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134条:矸石山安全警戒区内未经允许不得有人员、车辆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第134条:矸石山每30米必须设一处托绳辊,缺一个罚责任者20元;失灵不处理的罚责任者10元。矸石山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第134条:矸石山上严禁一人独立作业,违反者罚款2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20元;雷雨天不许山上作业,风力达到5级以上严禁山上作业,违者罚款50元,特殊情况下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134条:乘坐通勤车抢上、抢下扰乱乘车秩序者,罚款200元;不听管车人员指挥、辱骂管车人员者,罚款300元;乘车秩序混乱,罚管车人员50元。
第134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罚责任者200元;机动车辆人、物混载,罚司机100元,乘载人员罚50元。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罚司机500元,罚队长、书记各100元,交通肇事者调离本岗位,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134条:所有机动车(汽车、推土机、铲车、叉车等)行驶时驾驶室外不许站人,否则罚司机50元。
第134条:选煤厂各车间、皮带走廊煤尘超限,罚责任者50元。
第134条:选煤厂卸载、成品仓仓上,坑木厂厂区,使用火电焊必须制定生火安全措施,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责任者200元。
第134条:选煤厂的产品仓、原煤仓必须进行瓦斯、一氧化碳认真检查,发现超限立即按措施处理,严禁漏检、假检,否则罚款500元。
第134条:选煤厂所辖煤仓、煤尘集中地点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并严格按井下管理规定执行。
第134条:选煤厂清仓前不按规定检测一氧化碳、瓦斯,对清仓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各罚款100元。
第134条:选煤厂车间内的设备、溜槽及其它设施必须做到扬尘、积尘不超标,否则一处罚责任者20元。产尘区域挂灰落尘的墙面、管线、缆线要做到班班清扫,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
第134条: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制定施工措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无施工措施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技术主管100元。
第134条:车工、焊工等作业时,安全防护用品佩带不齐,一次罚20元。
第134条:对井区所有升井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质不及时卸车入库,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责任者100元。在运输途中丢失,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者200元。
第134条: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材料使用台账,否则罚单位党政负责人、材料员各100元。
第135条: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
1、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末及时排除或汇报,每次罚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关责任人50元/人。如影响较大的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2、在定位卡信息变动后五日内,如末进行整改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次。
3、如人员定位识别卡,在发卡过程中因借灯或发错丢失,由矿灯班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每卡收取成本费200元。
4、如人员定位卡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处罚责任人300元/块。
5、信息中心末建立相关台帐,每少一本,罚主任和副主任各200元。矿灯班末建立借灯及丢失记录,每本处罚100元/次,如各单位末按规定填写,每本处罚20元/次。
6、如人员定位卡发现井下摔打、水浸、拆御,按原价处罚。
7、每月25日末上报人员定位卡统计信息(人员变更)的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元/每人次,总务员罚款20元/每人次。
8、在人员录用或辞退时,区队(或劳资科)在三日内末向信息中心提供变动情况的,总务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136条:三铁管理。
1、全矿所用的三铁材料如在使用、运输、保管过程中丢失,按原价赔偿,每根加罚管柱员50元;在运输途中丢失,按交接手续确定的范围,分别由领用单位或运输区负责赔偿;每根罚使用单位三铁管理人员或运输区当班负责运输人员50元。所有款项由使用单位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并从工资中扣除。
2、未经生产科三铁管理人员审批,私自发放(矿领导审批除外)三铁材料,罚责任者50元/次,如因此造成任何坏节三铁材料丢失,由发放单位按原价赔偿。如特殊原因下放的三铁材料,三日内未补批手续的,单位三铁管理人员罚款50元。
3、三铁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杂乱(未集中存放)一根罚三铁管理人员20元/根。材料存放点无材料牌,或牌板未按要求填写,每天罚管柱员10元,罚使用单位10元。
4、采煤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在靠近采空区侧(切顶排),不得有倒放的单体支柱,如发现罚管柱员50元/根,罚使用单位1000元/根。一井采煤队损坏数量达到20根时,六井采煤队损坏数量达到50根时,必须及时升井,否则三铁管理人员罚款1元/根。
5、每月25日前,各单位三铁管理人员向生产科出具当月三铁材料使用、备用、库存、待修、报废等情况统计表,否则罚款50元/次,迟报一天罚款20元。单体支柱领用,发放台帐不全,台帐不清,每发现一次罚三铁管理人员50元/次。
6、冬季各使用单位三用阀未拆御升井的,每根罚款20元。因冬季三用阀未拆御,造成单体支柱损坏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负责赔偿。
7、上、下顺槽内2.5米以下的单体支柱倒放(码放除外),每根罚三铁管理人员10元。
8、采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禁止存放三铁材料,一个铰接顶梁或单体支柱罚款50元。
附则:
第138条:检查中,如发现细则中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违章行为,可以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139条:本细则实行中如有不适将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第140条:本细则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矿。
八、其它规定
1、对需要罚款缴纳现金的,必须在3日内,如数向财务科缴纳,否则,每延期一日,增加一倍罚款。
2、安检员出具的罚款单据不允许出现集体罚款字样,特殊情况必须注明由区队负责落实到责任人,否则,罚款作废,并罚安检员20元。
3、各区队长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如对罚款有异议或是因为罚得不合理,可在3日内向出具罚款者本人或安监处咨询,过期视为合理。
4、对集团公司要求处罚的罚款,由安监处负责追缴,但由各区队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后5日内负责落实责任人,过期由队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