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文件
淮煤谢通〔2005〕73号
关于印发谢桥矿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强化我矿“一通三防”工作,结合《煤矿安全规程》(2005年版)、集团公司相关技术文件及我矿实际情况,修订了《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淮煤谢通〔2002〕10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分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十二章:
“一通三防”分工责任制、“一通三防”调度管理、通风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管理、爆破管理、防治自然发火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瓦斯抽采管理、安全监测管理、自救器使用管理、便携仪使用管理。
三、矿属各单位及驻矿外委施工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一通三防”分工责任制
四、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各级干部都有责任。
(一)矿长是“一通三防”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安排、布置“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二)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责任人,直接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一通三防”技术政策,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创造条件;负责组织审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事故处理和原因分析;组织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
通风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各项技术工作。
矿其他各位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
(三)各业务部门、各生产单位及外委施工队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教育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
五、“一通三防”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
全矿各级、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及外委施工队的行政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保证“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及时到位,落实好“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
(一)“一通三防”各部门是“一通三防”业务具体承办、实施和管理部门。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放炮等事故,积极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1.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助总工程师平衡、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设计、规划和规定。
2.通风区负责矿井的通风、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火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中的放炮、灌浆及责任范围内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3.抽排区负责抽采、防突、防火等钻孔施工、瓦斯抽排、煤层注水、防尘管理,矿井气体采样分析,采煤工作面注氮及“一通三防”工作中环境参数的束管监测。
4.监控工区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对“一通三防”工作中环境参数及主要通风设施状态的监测、预报,对采掘等主要机电设备的开停、断电状态进行监测,并实施断电控制。
(二)地测科负责提供“一通三防”所必须的基础图纸、资料,抓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配合通风部门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三)调度所负责掌握井下生产和“一通三防”工作动态,做好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解决出现的问题;指挥事故处理,保证通讯畅通。
(四)工程科负责在工程设计、巷道布置中充分满足“一通三防”需要,合理布置巷道,从设计源头上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避免设计失误造成“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出现;负责“一通三防”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抓好施工中分管的“一通三防”业务。
(五)采掘开等生产单位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及时落实“一通三防”具体措施。
(六)机电部门负责做好矿井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良好,杜绝电气火花引爆瓦斯、煤尘;负责做好采掘安全系列装备、胶带输送机和电煤钻综合保护;保证主扇、局扇和其它机电设备正常运转;为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七)安装工区负责矿井大巷及采面防尘、注氮、灌浆、抽采等管路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工作,各种管路三通、闸阀及其配件要齐全完好。
(八)运输区负责保证“一通三防”材料及时打运到位。加强对机车司机的教育,列车运行时要爱护通风、防尘设施,不得撞坏风门、设施,风门附近不得堆放材料、车皮、杂物等。
(九)保运队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洒水防尘工作,保证防尘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十)巷修队负责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管辖范围内通风巷道修护工作,保证支护完好,断面符合规定,无矸石杂物,保持风流畅通,降低通风阻力;矿井通风巷道发生突发性垮落,要及时组织力量抢修。
(十一)负责收作面拆除的单位必须及时拆除、回收、转运工作面坑代品,转运时要爱护通风设施,并防止产生火花,回收报废的老巷支架,其回收位置在技术安全措施中应明确规定,为封闭创造条件。
(十二)物管科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的材料配件及时到位及责任范围内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十三)企管科负责保证“一通三防”设备及时到位。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要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工作纳入计划管理。
(十四)组织部负责按编制设置“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工资科根据上级规定和编制要求,配齐“一通三防”人员;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难度和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合理解决“一通三防”职工的待遇。
(十六)宣传部负责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通三防”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作用,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宣传我矿为“一通三防”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十七)团委负责教育全矿团员青年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本职“一通三防”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一通三防”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局、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
(十八)工会负责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劳动竞赛。
工会群监网员在全矿范围内对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协助矿行政和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一通三防”安全活动,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各种信息的整理、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十九)矿财务科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所需要的资金;落实兑现“一通三防”工作有关奖罚办法,解决“一通三防”各工种的培训费用。
(二十)矿安教室负责组织“一通三防”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
六、外委施工队按“一井一制”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七、加强“一通三防”监督检查
矿成立以安监处长为组长,安全主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区队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一通三防”督查组。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安全主任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副处长、通风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是: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督查“一通三防”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和贯彻情况;每周至少1~2次检查现场“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矿井及边角块段残采区和外委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督查上级机关、部门所查问题的整改;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实施停止作业;发现“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章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
为了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相关各级调度工作者必须知道“一通三防”方面的一切规定,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特别是在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防治瓦斯、石门揭煤、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等工作中,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八、出现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象时,矿调度员必须向矿总值班汇报,并通知通风调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风井主扇运转异常或停止运转时,矿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机电科在10分钟内启动备扇,并查明故障原因,组织处理。10分钟后备扇仍未启动,则必须报告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采取措施,并通知井下停风区域内的班队长、瓦检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通知监控人员切断该区域内传感器所控制的电源。恢复通风后,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逐级恢复施工地点的工作。
十、出现主要进回风巷垮落严重、堵塞断面及上下风巷,通风断面达不到规定断面时,矿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巷修队及施工单位突击解决。
十一、矿调度员及时将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事故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通风科、安监处、调度所、机电办、通风区、生产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对不装备或不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的掘进工作面,矿调度员必须命令其停头整改。
十二、通风区调度员对风筒脱节、破损等造成迎头无风的、要配合区值班人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十三、通风区调度员要认真做好瓦检员、爆破工的汇报记录,当班报表要及时报区、队值班审签,重点头面的瓦斯情况每天要编制日报,并报有关领导审签,并报送集团公司。
十四、瓦斯浓度达到1.0%的头面,区调度员、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区值班、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及时向矿值班及通风副总工程师汇报,达到1.5%时要向矿总工程师汇报,达到2.0%要向矿长汇报,并采取措施。
十五、监测传感器与瓦检员测值不符时,暂以测值大者为准,但矿调度员应立即通知矿值班和监控工区、通风区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六、矿调度员接到突出区域施工地点突出预测值超限时,应及时通知通风区及施工单位按防突措施要求停头处理,严禁超掘。
十七、石门揭煤或排放瓦斯,矿调度要通知被影响单位值班人员,按措施要求给予配合。矿调度将通知情况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在确认无误后,在执行措施前要向矿调度汇报,然后予以执行。在此期间,矿、通风区调度应密切监视该区域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现场指挥人员。揭煤或排放瓦斯措施执行完毕后,由矿调度通知被影响单位,恢复生产。
十八、巷道贯通前,矿调度经常了解剩余距离及其它情况,并通知通风区,贯通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区值班人员,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安全贯通。
第三章 通 风 管 理
十九、通风系统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三)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巷道断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01条之规定。矿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井下巷道调查,对失修巷道要按计划组织修护,对影响通风系统的巷道要及时安排抢修。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阻力测定。角联巷道要采取措施保持风流稳定。不得利用采空区或冒顶区通风。
(四)主扇停风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造成风流紊乱、无风、微风等被影响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恢复通风、恢复送电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六)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七)应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1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八)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反风演习的,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集团公司批准。
(九)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二十、巷道贯通
(一)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贯通前,地测部门要准确探清贯通剩余距离。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内相距60m)、其它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书面通知通风、安监、技术和施工单位等做好贯通准备。
(三)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按措施规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未准备好不准贯通。
(四)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派科干跟班,并协助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安监处派人现场监督检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对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五)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六)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七)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二十一、局部通风
(一)开采设计中必须在拨门处留有足够的空间,充分考虑局扇的安装、风筒的吊挂及风门的砌筑位置。
(二)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并按照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煤巷、半煤岩巷、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包括局扇在内的工作面供电系统图。所有正常运转供风专用局扇均必须安设同能力备用局扇。两台局扇供风的掘进工作面,电源必须分别来自两个变压器,其中一路电缆必须专用。局扇供电电缆必须铺设在进风流中。
(三)掘进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书面联系通风区,由通风区按措施要求现场给定局扇位置。局部通风设施不完备,不按规定安装或“三专两闭锁”功能不完善,不得开工。局扇的安装、维护、拆除由施工单位负责。局扇及其启动开关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启动开关装置应放在局扇进风侧5m以外,否则通风区不予接风筒。
(四)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专人管理局扇,并在现场挂牌留名,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五)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应满足作业规程及措施的要求。
(六)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破损处要及时维修,减少跑漏风。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挪用损坏,违者给予100~2000元罚款。
(七)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每天分别进行一次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八)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经审批后书面通知通风区。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局扇由原施工单位正常派专人管理。
(九)有计划停电、停风时,停电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写停电措施,经调度所、通风区、安监处和被影响单位共同签字,矿值班批准后方准按措施实施。专用局扇如需要检修,必须保证备用局扇能正常开启,否则不准检修专用局扇。
(十)严禁无计划停风。如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局扇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当班班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以下简称瓦检员)必须立即将停风巷道内所有人员撤至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掘进巷道回风流第一汇风点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时,瓦检员应将风筒从回风流第一汇风点处掐开。
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先处理瓦斯,使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方可开启局扇,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1.5%,但最高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且超限巷道长度不超过50m时,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确认无误后,由矿总值班指挥,掘进单位跟班队长负责回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和警戒,瓦检员控制风流安全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超过3.0%或停风区内瓦斯超过1.0%且超限巷道长度超过50m时,必须编制专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0%不能立即处理时,24小时内必须封闭完毕。
对于无计划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理。
(十一)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具有“三专两闭锁”功能,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十二)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章 瓦 斯 管 理
二十二、瓦斯检查
(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措施明确要求的地点应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二)瓦检员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地点、路线、时间和检查次数检查所辖区内瓦斯情况,并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记录牌和瓦斯记录手册,检查一个循环要在指定地点向通风区调度汇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矿、区调度汇报。瓦检员必须做到现场记录牌板、检查手册、调度台帐“三对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互相在检查图表上签字,上井后,测气队值班人员要认真审签瓦检员当班的巡回检查图表。通风区值班人员要认真审签通风区调度台帐。
(三)严禁空班漏检。所有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巷道高冒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设点检查瓦斯。瓦检员检查不到位,测大报小,检查次数不够,班中离岗,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发现一次给予开除留用处理。
二十三、瓦斯管理
(一)坚持“以瓦斯定产”的原则,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先撤人停电再汇报处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并离岗培训三个月,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处理。
(二)通风区、调度所调度厅及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控系统所反映的各地点瓦斯浓度等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由监控中心切断有关区域电源,并通知矿值班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瓦检员负责用瓦斯机校核工作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相差超过0.1%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四)造成瓦斯积聚的,矿值班人员必须当班组织安监、调度、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至开除留用处理,并离岗培训。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
(五)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m2,距工作面20m以外的上、下风巷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必须停产整顿。通风区要合理配风,保证风量满足设计要求。
(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采煤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随时检查煤机附近瓦斯浓度。
(七)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防漏顶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工作面易漏顶的地方要及时使超前棚管理。
(八)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必须及时收角,锚网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及时拆卸锚杆螺帽,确保上、下隅角及时冒落。不能及时冒落必须进行严密充填,并挂风帐处理局部积聚瓦斯。施工单位不按措施执行,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不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降一级工,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损坏风帐等设施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九)采煤工作面过顶板钻机窝前15m,钻机窝必须充填严实,否则停止生产。
(十)抽排区要合理布置并及时施工抽放钻孔。回采工作面必须始终保证有一个钻机窝在抽排,两个钻机窝在施工钻孔。
(十一)在巷道布置、技术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产生肓巷。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封闭。超过3个月的盲巷要实行永久封闭。废弃巷道要尽快回收,并及时永久封闭。
(十二)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三)通风区必须对钻机窝、绞车窝等峒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十四)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十五)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即: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地质资料;抽排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测气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五章 综合防尘管理
二十四、建立健全的防尘领导小组
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掘进矿长、经营矿长、通风副总、采煤副总、安监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选煤厂厂长
成 员:通风科、抽排区、通风区、安装工区、保运队、安监处、企管科、劳资科、财务科、卫生科、采掘单位、选煤厂的行政正职。
井下各生产、辅助单位、地面选煤厂必须设置专门综合防尘领导小组,由各自单位行政正职任组长,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3~5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兼职防尘人员名单报矿综合防尘办公室。
防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通风副总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科长、抽排区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十五、健全和完善井上、下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一)安装工区必须在以下巷道中健全和完善防尘供水管路:
1.井下主要运输大巷及车场、进风大巷和轨道大巷;
2.采区回风上山、回风石门;
3.皮带上山、轨道上山及车场;
4.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及车场;
5.各联络巷道。
(二)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及截止阀由施工单位安设、维护、搬迁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防尘洒水系统不健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四)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及车场、皮带上山、皮带石门的防尘洒水管路要每隔50m拨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地点巷道的防尘洒水管路要每隔100m拨一个三通阀门,所有阀门一律采用Φ16mm的高压球阀。
(五)各采掘工作面回风联巷入口处的洒水管路上必须安设一个Φ16mm的三通截止阀,由抽排区加设净化喷雾。
(六)修护、回棚施工作业地点,必须安装齐供水管路后,方可施工。
(七)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影响其他单位用水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或在当天的调度值班会上提出。
(八)选煤厂要在筛分点、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和皮带机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九)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和维护,杜绝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十)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上应安设水压表。
二十六、安装使用好井下各类喷雾设施
(一)采掘单位要对工作面所有运煤系统转载点及时安装完善喷雾,并要保证出煤时使用。
(二)采区皮带上山、皮带石门和矿井主皮带大巷内风流净化喷雾、放煤眼口和转载点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使用和维护。
(三)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风流净化喷雾由抽排区负责安装、维护、移动,由采煤单位负责使用,进风巷净化喷雾设施必须设在距顺槽入口50~200m范围内,净化喷雾不少于3道;回风巷净化喷雾必须与工作面保持50~150m的距离,净化喷雾不少于3道,回风巷长度超过500m时,每500m增加一道净化喷雾。
(四)各掘进工作面的风流净化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移动、使用,迎头净化喷雾数量不少于三道,位于工作面50~150m范围,巷道长度超过500m时,每500m增加一道净化喷雾。炮掘工作面迎头30m范围内必须另设三道放炮喷雾。每少一道喷雾罚责任单位200元。
(五)采煤队在采煤工作面安设三道风流净化喷雾,割煤、移架、放眼时必须开启。
(六)采煤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和负压二次降尘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七)综采、综放工作面必须安装移架放煤自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确保同步喷雾。
(八)巷道内须锚喷或注浆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搅拌机回风侧50m内设三道风流净化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九)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降尘器。
(十)每年由防尘领导小组安排对井下车场和轨道运输大巷刷白一次。
(十一)采掘工作面出货时,风流净化喷雾、转载喷雾必须开启,不正常使用或缺少,每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元。
二十七、各单位做好责任范围内巷道煤尘冲洗工作
(一)采煤单位对工作面上出口向外30m以内及采煤工作面每班冲洗一次,下顺槽开关车以里每天冲洗一次。
(二)掘进单位对掘进及其出煤系统巷道每天冲洗一次。
(三)矿井两翼皮带运输石门及其联巷由保运队每周冲洗一次。
(四)各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由司机每班洒水一次,有浮煤的必须及时清扫或冲洗。
(五)各皮带运输上山由使用单位每天洒水一次。
(六)抽排区对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及车场每天冲洗一次,采区回风上山每月冲洗一次,井底车场每季度冲洗一次。
(七)对从事修护、回棚施工的巷道,施工单位每班冲洗一次。
(八)采煤工作面改棚、回棚、拉金属支架时,必须对勾头处喷雾洒水,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班班长200元。
(九)选煤厂对整个运输及洗选系统浮煤、积尘每班清扫一次,每天对巷道洒水一次。
(十)所有放炮作业场所、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内巷道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灭尘制度,否则不准放炮。
(十一)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巷道,不得有煤尘积聚现象,发现一次未冲洗煤尘,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十八、井下隔爆设施管理
(一)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间安设主要隔爆水棚。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煤巷、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同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等处安设辅助隔爆水棚。
(三)井下所有隔爆水棚由抽排区安装、维护、加水、移动,并挂牌管理。
(四)抽排区必须对水棚定期加水,确保每个水槽(水袋)水量充足,对报废的水槽(水袋)及时更换。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对隔爆设施加以保护,严禁随意拆除或损坏,每损坏一个水袋或水槽罚款100元,拆除一架罚款1000元,对故意损坏隔爆设施的将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
二十九、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有专职防尘人员并对职责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责。
(二)对正常回采的工作面,条件具备的要积极推广煤体注水措施,并对注水效果进行考察。
(三)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班班长200元。
(四)选煤厂生产时,防尘洒水系统要确保正常使用。
(五)使用锚杆机打眼尽量采用湿式打眼。
(六)各采掘工作面出货时,风流净化喷雾必须开启。
(七)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足够断面,以防煤尘飞扬。
(八)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的放煤眼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九)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十)井下每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十一)抽排区每半个月对井下各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半年取一次尘样送集团公司化验游离Si02含量及粉尘分散度,并及时将测定及分析结果上报矿防尘办公室和有关领导。
(十二)通风科应及时做好有关防治粉尘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十三)测气员、安监员对巡回检查路线范围内的防尘情况负有监督权,对防尘设施不使用造成粉尘超限及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影响安全生产的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十四)矿综合防尘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防尘工作进行督查,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出据罚款单,由财务科扣款。
在防尘管理工作中,按照“一井一制”的原则,外委队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爆 破 管 理
三十、井下爆破的管理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个工作面工作。
(二)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采用毫秒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封泥长度应符合《规程》第329条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裸露爆破。工作面残眼、释放瓦斯钻眼及其他非炮眼孔,在工作面爆破时,应用封泥填满封实,因钻孔较深不能填满封实的一次充填长度从眼口向里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或灌满水。
(四)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瓦检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的瓦斯检查。
(六)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
爆破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在检查和处理以下问题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顶板管理和支护情况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爆破地点附近20m的巷道洒水降尘;
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电缆、管路、通风安全设施等要可靠保护;
在措施规定的警戒位置设“人、牌、网”三警戒,警戒设好后,班组长在爆破工手册上签上“警戒设好”并签名;
将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撤至安全地点,打开迎头20m范围内的3道放炮喷雾及净化喷雾,放炮喷雾要能够覆盖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良好,每道放炮喷雾间距为3~5m。
当瓦检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同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包括其中的盲巷)内的通风、瓦斯、煤尘情况,在瓦斯浓度小于1.0%,洒水降尘充分,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符合规定,炮泥封满填实的情况下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必须同班组长共同向矿调度汇报爆破准备情况,调度员接到汇报后,根据汇报情况安排切断规定区域的电源。班组长确认断电后,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在措施规定的放炮地点进行爆破。起爆前,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
(七)炮后验炮时间:突出区域至少30min,其它地点为15min。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检员必须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并及时回报。只有在爆破地点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0%,无其他异常情况,警戒人员由班组长亲自撤回后,班组长在爆破工手册上签字证明爆破完毕,由班组长和爆破工共同向矿调度汇报,并申请送电。经矿调度同意后,班组长必须按规定悬挂好瓦斯传感器和便携仪,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充分洒水降尘,方可恢复供电,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八)采煤面爆破时,若采取连续爆破,可以进行一次换牌。但每次爆破前均必须由爆破工和瓦检员共同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同时班组长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洒水灭尘,只有瓦斯浓度在1.0%以下,炮烟被吹散,洒水降尘充分后方可继续爆破。若采用分茬间歇式爆破,每段时间都必须重新进行换牌程序。因处理危险情况,不能连续爆破,在危险情况处理后,继续爆破时必须重新执行换牌程序。扩面或采面放松动炮时,执行采煤换牌程序。
(九)连锁牌由矿统一制作,分别由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员保管,每一爆破地点配一套连锁牌,实行一对一交接班使用,缺一不得爆破。连锁牌丢失的必须及时申请补给,对丢失连锁牌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每块牌罚款100元。
爆破用警戒牌、网由矿统一制作,施工单位负责人领取。无警戒牌、网的不得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不认真执行换牌程序的按“三违”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十)严格执行炮后拒爆、残爆的处理制度
1.工作面爆破后无其他异常情况或遇危险情况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组织出货,确保当班爆破地点煤(岩)壁全断面暴露,进行“二次验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货或不能执行“二次验炮”的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同时班组长和爆破工将情况交接清楚,并分别向下一班的班组长和爆破工交接清楚。无特殊原因,当班不组织出货,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班组长开除留用处理。“二次验炮”末结束,爆破工不现场交接班的给予爆破工开除留用。
2.因爆破工人少兼头爆破的情况下,不能看守执行“二次验炮”时,爆破工必须和瓦检员、班组长交待清楚,并向矿调度回报清楚原因,由瓦检员负责监督验炮。发现拒爆、残爆后,瓦检员、班组长必须及时与通风区取得联系,爆破工应优先处理拒爆、残爆。
3.发现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其它原因造成的拒爆、残爆,必须在距拒爆、残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残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矿值班调度员必须及时认真记录验炮及拒爆处理过程中汇报的有关事项。
(十一)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三十一、爆破工爆破操作管理
(一)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携带便携仪,带矿灯套,配齐爆破工具。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爆破工必须亲自配制引药
1.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装配的起爆药卷数量不得超过当时当地的需要数量。
2.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雷管代替炮锥。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侧插、侧绑在药卷上。
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三)装药前,爆破工要详细检查工作面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装药。
1.掘进工作面拨门时,未按规定安齐通风、防尘设施;
2.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两闭锁”设施不完善、不灵敏可靠;
3.局扇循环风或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
4.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5.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或有其他突出,透水等预兆;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9.便携仪、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未悬挂;
10.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未按规定撤人、断电、警戒的;
11.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未进行预测预报或超过允许进尺距离;
12.三道爆破喷雾无水、不齐全、不完好或距离迎头超过规定;
13.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未进行洒水灭尘。
(四)爆破工必须按作业规程中的爆破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装药前,必须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专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严禁装空心炮。每个炮眼必须“三泥”齐全。装炮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不按规定要求装药爆破的,罚装炮人100元,罚爆破工100元。
(五)具有“放炮助手证”的班组长可以协助爆破工进行装药和脚线连接工作。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六)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爆破母线连接线之间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不得有明接头。发现一处不符,罚爆破工100元。
(七)严格执行“人、牌、网”三警戒制度。放炮站应在远离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放炮警戒距离一般要求为:
一般巷道:直硐≮100m;弯硐≮75m;
采煤面:≮70m;
突出煤层掘进面≮300m,且必须在压风自救峒室内或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
突出煤层采煤面:下顺槽内距下出口≮150m。
(八)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把手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任何时间不得转交他人,把手交给他人者,给予降一级工处分。不到起爆时间,不得将把手插入炮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拔出,摘掉母线扭结成短路。
三十二、爆破器材管理
(一)严格井下药库管理,库存爆破材料要经常检查,做到日清月结,帐、卡、册相符。
(二)施工单位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按措施要求提前申请计划并在当班班前会前交给通风区。计划表必须由领料单位主管盖章。
(三)药库内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不导通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电雷管实行专人专号,没有编号的电雷管禁止发放使用。
(四)药库值班人员根据申请计划,将爆破器材发给爆破工。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使用单位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爆破工必须与送药人员共同验药入箱,发现丢失必须及时汇报、追查。
(五)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淋水、积水及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工作面内每发现一个乱丢的药卷,罚爆破工或责任者100元。
(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认真核对火工品的领取数量、消耗数量、剩余数量。装炮前,班组长、爆破工认真清点炮眼数,炮眼数必须与实际雷管消耗量相符,发现雷管丢失必须及时汇报。当班剩余的炸药必须放入爆破材料箱内锁好,爆破工和班组长校核后互相签字认可。
不论当班有无剩余雷管,爆破工当班均要到药库消库。剩余的雷管当班退库,严禁将雷管交下班使用。雷管的领取、消耗、退回必须“三对口”。药库交接帐卡必须记录清楚无误。剩余雷管不退库或丢失雷管,每少一个给予爆破工罚款200元处理。
(七)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
1.私带雷管;
2.私自盗用发爆器或采取其它方式私自爆破;
3.将发爆器交给非爆破工。
(八)药箱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发现药箱损坏,必须及时汇报、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至开除留用处分,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七章 防治自然发火管理
三十三、一般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灌浆系统、消防管路系统、注氮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并有完备的系统图。
(二)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建立台帐。消防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对,不足的要及时补充,过期的要及时更换,材料、工具严禁挪作他用。
(三)采区设计必须含有防灭火内容,并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灌浆、注氮、监测系统布置、疏水系统、灌浆方法、切筑封闭墙位置等作出详细说明。阶段煤柱应能有效隔离采空区,收作线附近尽量少开辅助巷道以减少漏风及封闭工程量,收作面要设法冒实以减少漏风。
(四)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止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回采工作面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顶煤、底煤和煤柱,工作面遗煤及巷道浮煤要清理干净。
(五)放顶煤工作面收作线以外的上、下顺槽掘进期间应跟煤层顶板掘进。
(六)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三十四、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火灌浆系统和消防管路系统,放顶煤工作面还必须建立注氮防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防火措施以上顺槽打钻注浆、老塘埋管灌浆为主,综放工作面增设下顺槽埋管注氮。
采面移交验收前:
安装工区负责将上顺槽灌浆管路敷设至工作面切眼上口,下顺槽注氮管路敷设至工作面切眼下口。消防管路可以与防尘管路合用,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
抽排区负责将上顺槽束管敷设至工作切眼上口。
监控工区负责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安设。
(二)建立防火预测预报制度。瓦检员每小班必须对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下出口水温进行检查,并向通风区及矿调度汇报。每周取1~2次工作面上隅角气样化验分析,并定期进行工作面架间CO状况普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化验、普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采面收作前,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停采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收作,撤出设备,确保45天内封闭完毕。
(四)每处封闭采用双道封闭墙,墙间注满水泥浆。通风区确保封闭墙质量符合要求,并定期对已封闭的采空区进行补浆。
(五)采煤工作面上顺槽外口必须敷设灌浆管路,采区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工作面灌浆管径不得小于50mm。
三十五、巷道掘进期间防治自然发火
(一)沿空掘进巷道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巷道掘进、工作面安装与拆除所形成的硐室,地测科要及时准确填图。沿空掘巷过此类硐室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与采空区沟通。对透入采空区的地点必须及时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实,对其前、后10m范围内的巷道下帮和顶部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并设点检查CH4、CO、T℃等情况。并在该位置处设标记牌,标明相关尺寸。
(三)预防掘进期间高冒处(冒高达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自然发火。
1.地测科及时做好地质预报,为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2.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及时用不燃物进行充填,与顶接实,防止冒落向深部延伸。接顶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向高冒顶部预埋两根管路:一路为6分管,作为充填孔;一路为2寸管,作为措施孔。对于连续长距离高冒要每隔3m~5m预埋一组管路。施工单位负责在高冒地段设标记点,并记录清楚冒落高度、长度、体积及冒落的原因等,巷道竣工图中也必须标注清楚。通风区负责对所有高冒处进行设点、编号、建帐、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高冒处支护完毕必须进行喷浆堵漏处理。
3.安监处、通风科、调度所负责对发生高冒进行追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力或不采取措施而产生高冒的,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三十六、火区管理
(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CO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和灭火工作。
(二)通风区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按发火顺序编号在图上标明,火区位置关系图要及时填绘,每年末上报存档。
(三)每一火区均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主要内容有:发火时间、地点、发火原因、灭火工作记录、气体变化、火区熄灭及注销时间、启封情况等。火区管理卡片要存入矿技术档案。
(四)启封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通风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准执行。
(五)启封火区工作必须由救护队观察三天,确认火区已熄灭后,由矿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注销火区。
不需启封的火区,经取样分析证实火确已熄灭后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予以注销。
(六)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三十七、一般规定
(一)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在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采用震动爆破揭穿(开)倾斜或缓倾斜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不小于1.5m,如遇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三)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突出预兆和避灾路线。
(四)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五)通风科是负责防突工作的技术职能部门,对《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认真监督检查。
(六)地测科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负责提供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的月度地质预报,对地质异常带要及时做出预报。
(七)调度所负责防突各项工作的调度,并做好记录,确保防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抽排区负责防治突出措施(瓦斯抽排或排放钻孔)的实施。
(九)通风区负责针对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地质资料认真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要求编制措施,并负责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
(十)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十一)加强对非突出煤层突出资料的收集,严防非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造成伤人事故。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之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三十八、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在突出煤层中施工的采掘单位,开工前持开工报告到通风区领取防突钻杆,并负责防突钻杆的保管。施工中损坏的钻杆,由当班防突员签字认可后及时到通风区以旧换新。因不及时更换或丢失钻杆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预测或效检,工作面停止施工,并对丢失的钻杆进行赔偿。
(二)采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严禁超尺超采,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超采超掘部分不予支付工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三)采掘单位按规定进尺到位后,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向矿调度汇报,并由矿调度及时通知通风区进行防突预测。采掘单位通知不及时,通风区不予预测。
(四)采掘单位要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钻孔,弄虚作假、钻孔施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五)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通风区在地质异常带要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十九、防治突出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二)按《防突措施》要求进尺到位需要施工防突措施孔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向矿调度汇报,由矿调度通知抽排区。采掘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时,矿调度接到汇报后,及时通知抽排区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三)抽排区施工抽排或排放钻孔期间,必须认真做好每小班记录。每个孔到位撤钻时,须经瓦检员、安监员现场验收钻孔深度和数量,并签字认可。交接班前要向矿调度汇报当班打钻情况。每次打钻结束后,抽排区要编制钻孔施工报表,连同打钻原始记录报通风科。发现弄虚作假,罚抽排区2000~5000元,当班瓦检员、安监员、钻工班班长开除留用。
(四)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五)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用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六)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七)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八)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四十、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一)抽排区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达到措施规定的抽放或排放时间),必须提前一个小班向矿调度汇报,由矿调度及时通知通风区进行效果检验。
(二)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三)通风区防突员必须在现场将预测和效检结果记录在防突手册上,并填好防突作业记录牌板,及时向通风区、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负责将结果通知施工单位。防突员上井后要认真填报防突报表,并在24小时内报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有关单位。
四十一、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防突措施》要求施工压风自救硐室(硐室尺寸不小于:宽×深×高=3m×2m×2m),压风自救硐室滞后于工作面不得超过80m。硐室不及时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罚款200~2000元。硐室附近必须及时拨留6分压风拨头(拨头位置离硐室不超过2m,拨头方向要便于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拨头不及时,罚款100~500元。
(二)压风自救硐室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通风区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在用压风自救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损坏或丢失一个部件罚施工单位100~1000元。
(三)在用压风自救硐室不得挪作它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在用压风自救装置未与压风管连接,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四)严格执行“防突作业牌制”。无防突作业牌施工,罚施工单位2000元。现场防突作业牌及防突位置标记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防突作业牌内容及防突标记位置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防突作业牌内容或防突标记位置,罚施工单位2000元,责任人开除留用并离岗培训一个月;损坏防突作业牌或防突标记,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七)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专门措施。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的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九章 瓦斯抽采管理
四十二、一般规定
(一)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或顶板抽采巷为主,以穿层、顺层钻孔预抽、埋管抽采等为辅的综合抽采治理瓦斯措施。
(二)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瓦斯涌出量不大,但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经常超限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边抽边掘。
(三)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抽采工作,保证接替工作面有足够的抽采时间,做到“抽、掘、采”平衡,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安排生产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并对被保护煤层进行效果考察和保护范围界定,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可采取穿层或顺层孔预抽突出煤层瓦斯的方法抽采瓦斯,否则不得开采突出煤层。
(四)采区设计中要有抽采设计专门章节或专题设计,通风科、抽排区负责编制抽采瓦斯专门设计,抽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采区概况、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计、瓦斯治理方法、开采顺序、抽采方法、抽采工程、抽采系统布置、钻孔布置等,在采区工作面移交生产时应同时移交抽采工程。
(五)矿井在下达月度生产计划时要同时下达抽采钻孔工程量和瓦斯抽采量。
(六)地面永久抽采泵房及井下各采区的永久抽采干管上安设灵敏可靠的瓦斯抽采自动监测装置,泵站司机必须经专门培训,执证上岗。永久泵房、临时泵站要有直通矿调度的电话。
(七)加大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监管力度,所有抽采工程必须组织验收,凡不按抽采设计或有关措施要求施工的不予验收,并对责任单位给予严厉处罚。
(八)积极推广瓦斯抽采新工艺。
四十三、抽采设施要求
(一)永久泵房
1.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泵房有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每年由机电科组织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2.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一套备用。
3.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泵房内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检测一次抽采浓度、抽采负压等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
1.必须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3.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抽采管排气端下风侧栅栏外和泵站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断抽采泵电源,停止抽采瓦斯。
4.瓦斯泵站司机每小时检测抽采浓度、抽采负压、孔板压差等参数,记录齐全完整,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5.抽采泵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
(三)抽采管路敷设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采设计或措施要求敷设抽采管路及附属设施,严禁随意更改设计或措施内容。
2.抽采干管必须吊挂平直,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得小于300mm。
3.各采掘面入口至工作面范围内抽采干管上每隔500m设一个与抽采干管管径相同的闸阀。
4.瓦斯抽采管路变坡点、低洼处及龙门弯的进气侧必须设置自动放水器或放水拨头。
5.施工单位安设抽采管路时必须在抽采钻场附近拨头并安设闸阀。
6.抽采钻场后20m以内、各回风上山下平段、抽采硐室和矸石井下口的抽采管上必须安设放水水包。
7.掘进面抽采管由掘进单位安设维护,其它地点抽采管由安装工区安设维护,采煤面抽采管拆除由采煤队负责,需重新增设拨头的由抽排区下业务联系单,安装工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8.各采掘面回风口抽采主干管上安装计量装置,每个采区抽采干管上设一个总计量装置。
9.上隅角埋管抽采时,抽采管路必须沿上风巷上帮顶部吊挂。
10.抽采管路使用前必须采用压风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漏气严重及有堵塞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解决。
11.抽采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
12.拆除、延伸抽采管或给抽采干管拨头影响正常抽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与矿调度和抽排区联系,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严禁带负压施工。
四十四、抽排区职责
(一)负责抽采钻孔施工和具体抽采工作,并按计划完成矿下达的瓦斯抽采钻孔量和抽采量。完不成抽采任务按规定处罚。
(二)建立瓦斯抽采台帐。台帐应包括工作面名称、抽采设计、抽采工程及验收记录、管路系统检查、维修记录、抽采方法、抽采率等,并要有图表和抽采资料。
(三)采掘工作面钻孔施工必须有专门措施,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钻孔。
(四)搞好钻孔施工处的环境卫生,打钻积水和杂物及时排除。
(五)钻孔撤钻时,由抽排区通知,严格按规定现场验收。
(六)抽采钻孔撤钻后必须及时封孔合茬抽采。不能立即封孔合茬的必须将孔口堵实。因封孔合茬不及时造成钻场瓦斯积聚的,每次罚款2000元。
(七)抽采钻孔封孔采用封孔泵或聚胺脂封孔,封孔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给予每孔200元罚款,并重新封孔。
(八)采面顶板抽采钻孔套管长度规定:开孔点在岩石中不少于20m,开孔点在煤层中应穿过煤层不少于20m,各钻孔孔口10m以外套管必须使用花管,特殊情况必须在措施中明确。
(九)采用顶板走向钻孔的,其前后钻孔有效压茬长度不少于25m。
(十)抽排区搞好抽采钻孔设计,不断优化钻孔组合,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考察,每个采面结束必须有该面抽采工作总结。
(十一)抽排区加强抽采管路日常巡检工作,需关闭采面、采区一翼总闸阀放水的必须汇报矿调度,待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放水后及时打开闸阀并汇报矿调度,不经矿调度同意,随意关闭闸阀或停泵放水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人降一级工处分。
(十二)加强抽采泵的日常检修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抽采泵正常运转。
(十三)抽排区每日将抽采日报报矿有关领导及部门审阅,抽采月报和季度计划按时上报集团公司。
(十四)施工煤孔必须在现场配备灭火器。
(十五)各抽采地点每周至少取一次气样化验分析CO、CH4和O2等含量情况,并将分析结果报送有关领导。
(十六)各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图牌板,标明设计和实际钻孔施工情况。
四十五、其它规定
(一)采掘面钻场规格和间距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钻场,否则不予验收。在施工钻场时,必须在钻场附近施工一标准水泱(2m×0.8m×0.8m)。
(二)钻场在地质构造带或异常区附近时,应缩短钻场间距。
(三)施工钻场时,施工单位必须对抽采管路加以保护,抽采管落地的在钻场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吊挂,施工钻场的杂物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堆积在抽采管上,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漏气的每处罚款500元。
(四)在有抽采管路的巷道中,必须保护抽采管;堆料、存货与抽采管间距不得少于3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采煤工作面过钻场前,生产单位必须将钻机窝充填严实,抽排区提前施工过钻场边孔抽采瓦斯,钻场钻孔抽采软管拆除后必须将孔口封堵严密。
(六)上隅角插管抽采时,插管位置由当班瓦检员根据上隅角瓦斯涌出情况指定。生产单位在充填上隅角时,严格按照瓦检员指定位置放置。插管使用的花管,由抽排区加工。
(七)生产单位必须对上隅角抽采管路加以保护,严禁挤压,造成压瘪的每处罚200元。
(八)采面掐抽采管应在检修班进行,拆除抽采管前必须与矿调度和抽排区联系,拆除时,必须提前关闭抽采管闸阀,施工完毕后必须将闸阀重新打开。严禁不关闭闸阀直接用编织袋或其它杂物堵塞抽采管口后,拆卸抽采管。因抽采管堵塞造成抽采困难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4000元。未经联系,自行掐管的发现一次罚1000元。铺设多路抽采管的不得将管路同时关闭。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抽采设施加以保护。因损坏抽采设施,影响瓦斯抽采的,对责任人视情节大小给予100~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并离岗培训三个月。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为钻孔施工创造条件,不得影响抽采钻孔的施工。采面回采前抽采钻场必须提前施工到位,第一个钻场所有设计钻孔施工完毕后方可回采。
(十一)掘进面施工钻孔时,掘进单位必须及时将迎头浮煤、浮矸清理干净,支护完好,并为钻机进点创造条件。钻孔施工过程中,钻场附近20m内严禁从事与打钻无关的工作。
(十二)监控区负责每天上报抽采自动监测报表,通风科定期对抽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抽排区设置瓦斯抽采自动监测终端,随时观察各面抽采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处理。
第十章 安全监测管理
四十六、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副总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矿监控工区负责全矿安全监测设备装置的安装与维护以及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安全监测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测工作,未经培训或无证者不得工作。
监测队伍应保持稳定,监测人员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凡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随意调动。
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监测知识。新工人培训必须包括安全监测内容。
四十七、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报警及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等作出明确规定,矿监控工区应派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四十八、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供电系统图中要明确标注安全监控的断电开关及型号,并在通风系统图中标明监控断电开关和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四十九、监控装置使用前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校合格后方可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监控主机及井下分站必须有保证在停电状态下能连续工作不小于2小时的备用电源。中心站必须使用双回路供电和防雷电保护。
五十一、凡需要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谢桥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分送监控工区和机电部门,监控工区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
五十二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
(一)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及断电范围
1.采煤工作面的设置
距工作面上出口10m的回风流中设工作面传感器T1,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距回风巷第一汇风点以里10~15m处设回风传感器T2,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有切眼联巷的工作面在每个切眼联巷以里10~15m处加设一传感器T2′,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同T2)。
距工作面上风巷巷帮和老塘侧充填袋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处安设上隅角传感器T0,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同T1。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钻机工作的钻机窝内分别设T4、T5…,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均为钻机和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的设置
在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小于5m的巷道中设迎头传感器T1,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距第一汇风口以里10~15m设一回风传感器T2,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型电气设备。
长度超过1000m的独头掘进巷道,在巷道设计长度的1/2处增设一传感器T2′,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均同T2。
长度超过2000m的独头掘进巷道,在巷道设计总长度的1/3、2/3处各增设一传感器T2′、T2″,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均同T2。
其它以此类推,即保证长距离掘进巷道,每500~1000m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设置与回风传感器相同。
掘进巷道内有钻机工作的钻机窝内各设一传感器T4、T5…,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0%,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型设备。
3.瓦斯抽放泵站内靠回风侧设一传感器,其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0.5%,断电范围为抽排泵电源。抽放管路出口下风侧栅栏外5m处设一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瓦斯抽排泵电源。
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面,在回风第一交汇点后10~15m设一个T3传感器,其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0%,断电范围为局扇及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矿井采区及一翼总回风道设总回风传感器,其报警点为≥0.75%。
6.其它需要临时增设瓦斯传感器的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所有使用的传感器都必须悬挂安全监测牌板进行管理。
(二)矿井一翼总回风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安设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的地点。
(三)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易自燃煤层沿空掘进的巷道回风流必须设置CO传感器。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排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
(五)井下主要风门应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通风区在安设、拆除风门时必须提前通知监控工区。
(六)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断电开关必须安设被控开关状态监视传感器,分站及突出煤层采掘面T1探头必须实现故障闭锁功能。
(七)矿井主要抽风机的风峒内应安设风速和负压传感器,在抽放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负压、温度传感器并与监控系统相连。地面抽放管必须安装瓦斯抽放自动监测系统。
(八)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低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五十三、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压差、CO差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 五十四、监控装置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
五十五、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五十六、监控工区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所、矿值班和有关单位,并做好记录。
五十七、监控工区必须每天打印出《安全监测重点日报》和《瓦斯抽放日报表》,经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后在矿区网上发布。
五十八、炮掘工作面,放炮前班组长必须通知调度所,并由调度所通知监控工区对被控制区域实施断电。矿调度值班员和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通过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放炮后验炮完毕由调度所通知监控工区解除闭锁。
五十九、监控工区在做断电实验或实施放炮断电后应汇报调度所,现场施工班组长负责核实实际断电情况,并向矿调度汇报,如被控制区域不能断电,调度所应立即责令被控制区域内停止作业、人工切断电源,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作业。
六十、炮掘工作面放炮时,由施工班组长负责将传感器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5m)的风流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恢复工作前随即按要求挂好。
六十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传感器由采煤队负责挪移和悬挂,测气员和安监员监督,在移架、封堵和改棚支护期间须对传感器及电缆加以保护。
六十二、综掘工作面传感器由施工班组长负责移挪,传感器随工作面推进向前跟进,传感器距迎头不大于5m。其它传感器的挪移、线路的吊挂和监控装置的回收由监测人员负责,抽排区在转移钻机窝工作时必须提前一小班通知监控工区。
六十三、监控电缆原则上沿巷道顶板吊挂,并保持平直稍有驰度,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及时跟进。多余电缆应盘好挂在巷帮,严禁随意截断。
六十四、综掘工作面迎头向后50m范围内严禁将传感器电缆绑扎在皮带机上方巷道顶部,应用吊钩吊挂或绑扎在巷道行人侧的巷帮。
六十五、测气员、放炮员、安全监察员发现瓦斯传感器安设、吊挂及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下令停止所在区域内的一切工作,向调度所汇报并通知监控工区。
六十六、测气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按瓦斯检查的规定次数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将校对的数据汇报通风调度。当传感器和携带式仪器检测误差超过规定时,应以读数大者为依据并立即通知监控工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六十七、监控工区必须经常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以保证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有记录可查,每台传感器的调校周期不得超过七天,每七天至少对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六十八、监控工区对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其它地点视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不得超过七天。
六十九、井下调校监控装置必须事先与地面中心站联系,并向调度所汇报。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检修。
七十、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击装置和所有接线盒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七十一、使用单位若需要改变或拆除与安全监测设备有关连的电气设备、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所及监控工区,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十二、因检修停电影响到监控装置使用的,必须有矿值班人员批准的停电申请单,并提前通知监控工区和通风部门。
七十三、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控工区及时向调度所、通风区汇报,井下监测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故障处理期间通风区要加强人工检测,受影响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七十四、在井下更换监控装置、整理或延、撤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填写监控工作申请单并由矿总值班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十五、新开掘巷道长度达到15m时,监控工区必须安设回风传感器。传感器位置由监控区现场指定,掘进单位按指定位置设置吊钩或吊环。炮掘工作面爆破期间,必须对传感器可靠保护。
七十六、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头的负荷侧。
七十七、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峒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七十八、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
(一)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将传感器按规定及时后撤和恢复,否则罚款500元。
(二)综掘工作面迎头传感器必须随掘进机前移,并将电缆按规定挂好,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罚1000元。
(三)上隅角传感器应按规定吊挂并加以保护,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四)回采面工作面传感器由生产单位负责挪移,距工作面保持10m,发现一次位置不符,罚款500元。
(五)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其距顶、帮距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0元。
(六)未与监控工区联系,擅自拆除与监控装置关连的设备的每次罚款500元,并追查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责任人开除留用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擅自甩开设备开停传感器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
(七)放炮、运送材料、洒水或改棚未对监测装置加以保护而损坏装置的,每次罚款20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从重处理。
(八)传感器的安装率保证在100%,每少安装一台罚款1000元,不按期校验,每台罚款500元。
(九)采掘工作面正常使用的传感器,无论什么原因使传感器不能反映现场实际值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调节监控传感器的监测值和甩开瓦斯电闭锁,否则,对责任人开除留用并离岗培训三个月,并罚责任单位5000元。
(十)故意刁难、阻挠监测人员正常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十一)监测装置电器管理按矿电管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据有关文件按事故追查结果处理。
第十一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
七十九、自救器的使用
(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二)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学习,熟悉自救器的结构性能,正确掌握使用方法,考试合格后,由使用人的单位出具证明到通风区办理领取手续。
(三)正常情况下,不准拨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或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事故撤离灾区时,方可使用。对使用后的自救器,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到通风区补办自救器。
八十、自救器的管理
(一)自救器实行个人领用保管,由通风区统一管理。
(二)入井前,佩带人应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通风区处理。
(三)严禁碰撞敲击或把自救器当座垫使用。
(四)通风区负责自救器的维修工作,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到期自救器由通风区统一更换。
(五)临时借用自救器必须出具书面借条,由矿调度盖章,通风区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凭条领用。上井后及时交回通风区。
(六)损坏或丢失自救器,分别给予责任者以下处罚:
1.外壳变形或损坏,罚款100元;
2.背带断裂,罚款50元;
3.拆断封口、封条,按原价赔偿;
4.胶套或胶条断裂,罚款50元;
5.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报废及自救器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自救器丢失后,应立即到通风区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完后,到通风区办理补领手续,补领手续费20元。
第十二章 便携仪使用管理
八十一、便携仪的使用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监测工、流动电钳工及措施规定携带的其他人员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二)入井后,应立即打开便携仪开关,保持工作状态。井下不得随意关闭便携仪。
(三)严禁私自调节或拆开便携仪。
(四)便携仪必须当班领取、当班交回,不得越班使用。
(五)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仪。其它要求悬挂便携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说明。
八十二、便携仪的管理
(一)通风区负责定期将在用便携仪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二)通风区必须每7天对便携仪的零点、精度、报警功能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检查调校一次。新上井的便携仪必须及时除尘、除湿。
(三)领用便携仪时,应对便携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退换。
(四)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牌子有问题不发放,便携仪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要做到“三对号”,即:牌子与架子对号,架子与便携仪对号,便携仪与牌子对号。
(五)通风区负责便携仪的维护工作,并认真做好发放登记、管理台帐、检修调校记录等。
(六)便携仪损坏或丢失,给予责任人以下处罚:
1.严重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2.开关机构损坏或失灵,罚款100元;
3.机套损坏或丢失,罚款100元;
4.当班不交回者,罚款100元。
便携仪牌子丢失后 ,应立即到通风区询问情况,由发放员登记牌号,按不同情况处理后,到通风区办理补牌手续,手续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