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龙煤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修编)
坤龙煤业技术科
二〇一二年二月5日
目 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篇
1.1总 则 1
1.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1
1.4故障处理 2
1.5机构和培训 3
1.6责 任 3
1.7应急措施 4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8
4.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8
4.2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19
4.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0
4.4其它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 20
4.5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21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23
第五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26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27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培训 28
第八章 技术资料 29
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30
第十章 维修制度 32
第十一章 报警仪管理规定 33
第十二章 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35
第十三章 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37
第十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座机员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41
15.1总则 41
15.2自救器佩带使用 41
15.3自救器的管理 42
15.4自救器的培训制度 43
15.5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44
第十六章 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46
第十七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8
第十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50
第十九章 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54
第二十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56
第二十一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58
第二十二章 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 59
第二十三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60
24.1仪器的安装 62
24.2仪器调试 63
24.3注意事项 64
24.4故障的检查和修理 65
人员定位系统篇
第二十五章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67
第二十六章 KJ278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70
第二十七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71
第二十八章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72
29.1系统登陆 73
29.2接班后检查准备 73
29.3班中要求 73
29.4岗位职责 75
第三十章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7
30.1安装、使用与维护 77
30.2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77
第三十一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80
31.1台帐管理制度 80
31.2管理机构 80
第三十二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81
第三十三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83
第三十四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84
第三十五章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85
第三十六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 87
第三十七章 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88
通信联络系统篇
第三十八章 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91
第三十九章 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93
第四十一章 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 96
第四十二章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97
第四十三章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98
第四十四章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99
第四十五章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00
第四十六章 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01
第四十七章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102
第四十八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103
第四十九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105
第五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 106
第五十一章 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 108
第五十二章 避难硐室 112
第五十三章 可移动式救生舱 115
第五十四章 维护与管理 117
第五十五章 培训与应急演练 119
压风自救系统篇
第五十六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21
第五十七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22
第五十八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26
第五十九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28
第六十章 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130
第六十一章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132
第六十二章 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133
第六十三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138
供水施救系统篇
第六十四章 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41
第六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145
67.1井下作业。 146
67.2高空作业。 146
67.3使用工具注意事项。 147
67.4搞协助时,应注意事项: 147
第六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148
第六十九章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50
第七十章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151
第七十一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52
第七十二章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53
第七十三章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54
第七十四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155
第七十五章 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57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篇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1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坤龙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坤龙煤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坤龙煤业技术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四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78N系统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动化提供。
1.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九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1.3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1.4故障处理
第十八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九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1.5机构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座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1.6责 任
第二十四条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
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7、各煤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联网运行,作为复产验收和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之一,煤矿监测系统年检不合格或系统全年累计三个工作日不正常运行者,生产许可证不予年审。
1.7应急措施
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常。
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队长,通风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
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
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
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
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县煤炭工业局监控中心检查网络情况。
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
3、矿井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
5、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
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置安装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重点瓦斯管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校一次。
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拆除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低。
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1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 –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
15、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队技术主管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调度、集团调度汇报。
17、公司每年一季度在通风质量达标验收前要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半年核实一次。
18、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1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21、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坤龙煤业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22、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23、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
24、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6、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27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28、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当班瓦斯安全监测值班电工进行收线或加线。
29、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风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30、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1、各机房必须每天在0时后打印瓦斯抽放监测日报表,并送各级领导审阅签字。
32、如装置监测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行调整。
33、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一百七十四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34、微机值班组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队值班队长或技术主管签定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调度汇报。
35、每年在本安体系建设验收前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年核实一次,并编制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核定报告。
36、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⑴、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⑵、中心站运行日志。
⑶、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⑷、检修记录。
⑸、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⑹、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37、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3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
39、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0、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安全检控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和标准或校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温度计校对。每隔7天必须由专业人员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
41、甲烷传感器的吊挂方法: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200mm,并应设在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
42、监测组应在以下地点增设甲烷传感器:⑴瓦斯异常点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帮和切顶线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 mm。⑵长距离巷道掘进(>500m),经检测容易积聚瓦斯处。⑶正在施工、抽放钻孔的钻场。⑷灌浆巷正头处。
43、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3次负责地区的安全监测装置的运行和完好情况,并将监测仪器所显示的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填写探头对照牌,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44、安全监测装置必须按要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
45、安全监测中心站应有专职人员24h值班,业务必须由通风科管理。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切断超限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严禁在监测室上网、玩游戏,以免感染病毒,影响系统功能。
46、 井下安设瓦斯传感器处必须设置瓦斯检查对照牌板。
47、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人员。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同时调校完毕或更换。
48、瓦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49、严禁擅自停用或移动各种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50、管理区或的划分:
(1)、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管理。
(2)、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管理。
(3)、由机电运转队负责安字沟主扇房、抽放泵站的探头及监测设施。
(4)、安装在机电峒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车间负责管理。
(5)、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监测组负责管理。
51、监测组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铜川矿务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安装监测及断电系统时,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配合安装调试工作。
52、安装在各管理区域内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信号线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损坏传感器一台按价值(2000元/台)的2-5倍罚款,分站按价值(1.5万元/台)的1-2倍罚款,缆线按丢失的数量多少赔偿。
53、对传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凡因传感器、声光箱位置安设不对,罚责任人20元。监测信号线悬挂不齐,每处罚责任者10元、传感器不及时维护,不定期校正、调式不及时延长信号线和移动传感器,每次罚包机人员20元。
54、井下分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本区域内监测及断电系统的维护、调试工作,并做到一班三汇报,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脱岗一次罚款50元。
55、对于各区域安设的监测及断电系统,任何单位未经通风科批准,严禁随意搬运和拆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监测系统失爆由动力部门按失爆处罚。
5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入井的安全监测装置必须先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确无问题方准下井。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7、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工作。
58、监测装置的供电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监测人员连接或拆除,因检修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
59、地面机房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有本矿领导带领方可入内,并填写来客登记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每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60、认真监测井下各工作地点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的变化,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对领导及通风调度室,重大异常情况要立既报矿工程师,并填写好记录。
61、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62、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矿察看处分。无责任者,对使用的区队处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处300元罚款。
第三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
2、矿通风队(队)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
3、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4、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5、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风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6、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7、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
8、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
9、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10、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11、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征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12、根据需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矿总工程师予以落实,确保仪器有足够的配件。
13、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4.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各类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停止报警等参数等,做出明确规定,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测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2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设置: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设置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进行设置;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在上隅角、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
4.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4其它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其它瓦斯器安设要求:1.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3.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4.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5.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6.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7.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8.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5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2、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1、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申请单》应注明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并附有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现场各班次。班组长名单等内容。
2、监测部门接到《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后,应及时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长副总工程师审批,并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日期、安装人和安装日期等。
3、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监测部门应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4、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ram或吊挂在巷道中。
5、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6、各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安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 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仪器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进行,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现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区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10、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各矿都应配备议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和通风队值班人员。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通风队、通风科、通风副总、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供应科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2、安全监控没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①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③失爆不能修复的;④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培训
1、凡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矿井,都必须建立安全监测队,成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通风科由通风科及通风队相关管理人员担任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及技术管理的工作,由通风队监测班人员负责对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设备安装拆除工作,技术负责人由通风科技术员担任,配备具有监控和通风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根据规定工作需要配齐安全监测人员。
2、安全监测人员(包括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控和通风专业培训,经考核,领取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第八章 技术资料
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台账;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日志;6、安全监控日报表;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9、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
2、各矿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和维修室。必须设专人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3、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做好调校记录,负责对仪器检查维护和登记造册。
4、便携式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⑤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5、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6、矿总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
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8、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9、收发人员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要按价赔偿损失。
第十章 维修制度
1、仪器使用前必须先检查仪器零点是否准确。否则应重新调试,标准后方可发出。
2、仪器使用时必须开机预热,15分钟后方可读数。
3、仪器携带、悬挂使用时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挤压,应避开淋水。
4、仪器、仪表的保管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仪器、仪表台帐。
5、做好仪器、仪表的到货验收工作。
6、严禁在井下拆卸或维修仪器,严禁随意调效仪器的技术标准。
7、仪器使用后应及时交收发室。
8、仪器的维修、调效必须有专人负责。
9、损坏或丢失仪器必须按原价赔偿。
10、保管好各类仪器、仪表。
11、及时做好各类仪器、仪表使用前的培训工作。
12、协助上级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装备的科学合理选型工作,做好仪器仪表作用情况及汇报工作。
第十一章 报警仪管理规定
1、瓦斯报警仪、四合一报警仪,每七天进行调校一次,调校顺序为先用空气样对报警仪进行校零,其次用标气对报警仪进行调校,要做好报警仪调试记录,记录写清标气浓度,冲入标气时间及调校人等。对不按期进行调校的对负责人考核200元,对不冲入空气样直接用标气进行调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的对负责人考核100元。因调校不到位造成仪器超差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2、每月对所有报警仪的性能及精确度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将有故障或精确度不达到要求的报警仪发放使用。对有故障或误差大的报警仪没有及时发现、维修、调校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没有按要求作好记录的考核100元。
3、瓦斯报警仪的允许误差为:浓度为0~1.00% 允许误差为≦±0.1%,浓度为1.00~3.00%允许误差为真值的±10%:浓度为 3.00~4.00%允许误差为±0.30%;所使用的报警仪超过允许误差的视为传感器故障或没有按期进行调校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4、报警仪使用后维修员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充电,检查中发现故障的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使用后的报警仪必须充电达到报警仪使用规定的要求时间。如在使用过程中没电影响使用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5、使用者在领用报警仪时发放员必须记录清楚领用人姓名、单位、工种、领用时间,交还仪器时要记录交还时间、仪器是否完好。发放员没有按规定记录的对其考核100元,发放员在收回仪器时发现仪器损坏该仪器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如发放员不能查出损坏仪器人姓名、单位的该仪器由发放员赔偿,仪器丢失由领用人赔偿。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的人员必须领用瓦斯报警仪,如在检查中发现不领用报警仪的对其考核200元。
7、新购进的便携式报警仪必须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不进行鉴定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二章 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1、传感器的调校,重点区瓦斯传感器必须每三天调校一次,非重点区每七天调校一次,调校顺序为先用空气样对报警仪进行校零,其次用标气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要做好瓦斯传感器调试记录,记录写清标气浓度,冲入标气时间、闭锁是否正常及调校人等。对不按期进行调校的对负责人考核200元,不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的对负责人考核100元。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至少三次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同时汇报通风调度必须在8h内对由误差的设备调校完毕。
3、瓦斯传感器的允许误差为:浓度为0~1.00% 允许误差为≦±0.1%,浓度为1.00~3.00%允许误差为真值的±10%:浓度为3.00~4.00%允许误差为±0.30%;所使用的瓦斯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在两小时内必须调校准确。对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调校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4、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位置进行吊挂,吊挂地点不得有淋水、掉渣,不得吊挂在影响瓦斯传感器正常监测的地点。不按规定位置进行安设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5、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由瓦斯员拉线或收线,电缆必须吊挂平直,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6、如出现传感器故障的,监测电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故障,重点区为2h ;非重点区为3h;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故障的,对当班监测电工考核100元。
7、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损坏或被人为损坏,监测电缆拉断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要对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对施工队考核500元,对瓦斯检查员考核100元。
第十三章 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1、当日的报表必须每日报送通风科审签、审签时间必须在每日7:30之前。
2、通风队报表审签人原则上必须是队长,队长不在时,有权审签代签人员为副队长、技术主管。通风科报表审签原则上为通风科科长,科长不在时有权代签人员为副科长、技术主管。
3、报表必须经通风队、通风科审签后,报送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签。报送矿长审签之前原则上必须经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审签,若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其中一人不在,必须有另一人审签,方可报送矿长审签。若矿长不在,必须报送值班矿长审签,后由矿长补签。总工程师不在由通风副总代签,后由总工程师补签。
4、通风队在填报报表之前,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出现错误,若由通风队报出后出现错误将对通风队长和填报人进行严肃处罚。同时报表中的有害气体超限、调校、停电等特殊情况必须在报表中注明。
5、每一个审签人审签报表时除签名外还必须写审签时间,时间精确到分钟。
第十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座机员管理制度
1、监测电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监测电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考核100元,填写有误的考核50元。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没有对运行情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的考核100元;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没有按期对井下各点的监测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的考核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详细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记录,无超限记录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对超限没有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当班座机员如发现当天数据库资料丢失或者无法打开时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监测技术,没有记录或没有进行汇报的对当班座机员考核100元。
5、接班后,首先知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次日早班将前一天的监测日报、超限日报、重点区日报,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缺少签字及没有按期签字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7、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清扫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清洁以上每少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8、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9、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监测电缆缠绕在动力电缆之上如发现一次考核100元。
10、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11、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12、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13、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进行跟踪性精度确认。
14、按规定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按规定每10天对非重点区、每3天对重点区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调校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15、调校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通入空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零点,通入空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零点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即将进行标气调校要求机房座机员对将最高浓度值记录并与监测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空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对监测工考核100元。
(3)、通入标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通入标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进行效验前必须通知座机员要对某个点的传感器进行调校,通入过程中监测电工手拿秒表仔细观察声、光报警及断电器动作的相应时间,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做好记录并与监测电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电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标准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地面主机曲线图无空气样效验曲线的对监测电工及座机员分别考核100元。
16、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范围控制在±0.05,如发现误差较大监测电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换的立即更换。
17、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并建立相关台帐帐卡。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5.1总则
1、自救器管理室属通风队管辖。每200台自救器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室面积每台自救器达到0.06㎡。
2、管理室要配备电焊机,气密性检查仪、天平、温度计等维修仪表和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3、自救器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发出的自救器必须完好。
4、安监部门要指定人员经常对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自救器的保管、检查、维修
6、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专人使用,凭牌发放,做到人、自救器、牌三对号。
7、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逐台记录自救器出厂日期、编号、类型、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者姓名、使用者姓名、发放号、有效终止期、开启原因和使用效果。
8、管理室每季度末必须将自救器到货、库存、保管、发放、报废等情况向矿长、安监处长以书面形式报告。
9、库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必须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置一库房内。放轩自救器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
10、自救器必须按规定检查和维修。
15.2自救器佩带使用
1、自救器入井前凭牌领取,同时应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如有损伤(坏)应让管理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交回的自救器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试干净,放回原处。
2、自救器应随身佩带,但当时确实影响作业时,可以把隔离式自救器挂在10米以内随时能取到的安全地点。放炮时,必须随身柄带。
3、佩带中自救器要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敲打、当坐垫,不准损坏铭牌。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使用自救器,平时不准搬动自救器开启扳手和任意打开自救器:
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
当发生沼气喷出事故时;
在灾区进行近距离短时间互救和救护队员呼吸器发生故障时。
5、戴自救器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要求操作,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6、非井下工作人员下井时佩带自救器也必须经过使用自救器示范和训练,做到会使用。由通风队负责进行示范和训练。
15.3自救器的管理
1、入井前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凡入井不佩带自救器者一律严禁入井立功罚款50元;安监人员每漏检一人未带自救器入井,对安监人员罚款20元。
2、凡井下职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后应按规定及时交回管理室,不按规定及时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罚款30元,依此类推。一月一累计扣罚。
3、通风队负责逐月上报不交自救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表分送安管科、通风科。
4、对因病、事假等原因已离矿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暂不扣罚,否则扣罚由单位承担。对已到期报废的自救器,如长期自己保管,并经常下井佩带使用,对其责任者一次性罚款20元。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自救器应予以报废,不准发放:
超过有效期;
开启过;
过滤式自救器增重超过10克;
外壳封口带采用锡焊连接的隔离式自救器补焊超过两次;
检修后仍不合格的。
6、凡无故打开或损坏自救器者,使之报废,每台罚款100元,不按规定领取、发放,每台罚款5元。凡报废的自救器,必须在负责自救器管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报废处理。
15.4自救器的培训制度
佩带自救器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要熟悉自救器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矿教育科要制定培训计划,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未有教育科发给合格证者,不准佩带自救器。
加强自救器的培训工作。教育科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补考,各单位对已培训并能正确掌握自救器佩带使用人员要逐个登记造册,自救器使用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及技术人员负责组织。
15.5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由使用单位根据入井人员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公司安管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2、自救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3、自救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检定,确定其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井)长负责,并指定安全矿长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6、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各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外观检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仪器仪表维修站每季进行一次稳重和气密检查。化学氧自救器气密检查要求在4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9、所有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在没有灾变的清况下,不要随意启封自救器。
10、对于无故损坏、启封自救器者,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11、各矿井对自救器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
第十六章 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部门对其使用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面负责。
2、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使用计划,通风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3、安全仪器仪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所进仪器、仪表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对所属安全仪器仪表有管理、保养责任,出现故障及时送交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维修。
5、安全仪器仪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维修报废仪器、仪表检定确认。维修费用大于采购费用的70%,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6、瓦斯报警仪、四合一报警仪,每七天进行调校一次,调校顺序为先用空气样对报警仪进行校零,其次用标气对报警仪进行调校,要做好报警仪调试记录,记录写清标气浓度,冲入标气时间及调校人等。对不按期进行调校的对负责人考核200元,对不冲入空气样直接用标气进行调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的对负责人考核100元。因调校不到位造成仪器超差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7、每月对所有报警仪的性能及精确度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将有故障或精确度不达到要求的报警仪发放使用。对有故障或误差大的报警仪没有及时发现、维修、调校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没有按要求作好记录的考核100元。
8、瓦斯报警仪的允许误差为:浓度为0~1.00% 允许误差为≦±0.1%,浓度为1.00~3.00%允许误差为真值的±10%:浓度为 3.00~4.00%允许误差为±0.30%;所使用的报警仪超过允许误差的视为传感器故障或没有按期进行调校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9、报警仪使用后维修员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充电,检查中发现故障的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使用后的报警仪必须充电达到报警仪使用规定的要求时间。如在使用过程中没电影响使用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10、使用者在领用报警仪时发放员必须记录清楚领用人姓名、单位、工种、领用时间,交还仪器时要记录交还时间、仪器是否完好。发放员没有按规定记录的对其考核100元,发放员在收回仪器时发现仪器损坏该仪器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如发放员不能查出损坏仪器人姓名、单位的该仪器由发放员赔偿,仪器丢失由领用人赔偿。
1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的人员必须领用瓦斯报警仪,如在检查中发现不领用报警仪的对其考核200元。
12、新购进的便携式报警仪必须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不进行鉴定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七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安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安全计量仪表必须送具有计量计量器具检定资格证书的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
3、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计量器具年度送检计划,并上报企管科。年度送检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
4、每次仪器检定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以备后查。
5、每季度要将检定完成情况,及时上报企管科。
6、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回收不得继续使用,并做好相应的仪器报废工作。
7、需要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送检。
8、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送检前一周将仪器送至送检单位。
9、通风仪器仪表专人负责管理,仪器仪表应设置专用存放时进行保管及保养。
10、通风仪器仪表的领用应登记清楚,做到谁领用谁负责。
11、使用仪器仪表前应检查一次,查看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不得随意更改一起仪表各项参数。
12、所有仪器仪表应建立使用管理台账和设备管理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13、损坏的一起应及时修理校正,对到期送检的仪器应及时送检,严禁通风仪器仪表的外界或流失。
14、无辜损坏或流失仪器仪表者,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矿井通风部门对其使用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面负责。
2、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使用计划,通风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3、安全仪器仪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所进仪器、仪表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对所属安全仪器仪表有管理、保养责任,出现故障及时送交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维修。
5、安全仪器仪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维修报废仪器、仪表检定确认。维修费用大于采购费用的70%,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6、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
8、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
9、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10、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11、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征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12、根据需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矿总工程师予以落实,确保仪器有足够的配件。
13、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
14、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15、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风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16、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17、仪器使用前必须先检查仪器零点是否准确。否则应重新调试,标准后方可发出。
18、仪器使用时必须开机预热,15分钟后方可读数。
19、仪器携带、悬挂使用时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挤压,应避开淋水。
20、仪器、仪表的保管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仪器、仪表台帐。
21、做好仪器、仪表的到货验收工作。
22、严禁在井下拆卸或维修仪器,严禁随意调效仪器的技术标准。
23、仪器使用后应及时交收发室。
24、仪器的维修、调效必须有专人负责。
25、损坏或丢失仪器必须按原价赔偿。
26、保管好各类仪器、仪表。
27、及时做好各类仪器、仪表使用前的培训工作。
28、协助上级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装备的科学合理选型工作,做好仪器仪表作用情况及汇报工作。
29、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ram或吊挂在巷道中。
30、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31、各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2、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33、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安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4. 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仪器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进行,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现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区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35、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36、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37、各矿都应配备议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章 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1、为确保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每季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全矿井监控系统全面审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凡未按整改时间完成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排查内容
(1)装备齐全。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查看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检查监控中心站,是否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主机能否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不间断电源,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等功能是否齐全;公司调度室内有无主机或显示终端;井下分站是否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是否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是否按规定打印报表并经领导审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有备用主机,主机和备用机之间是否能够自动切换。
(2)数据准确。检查矿井相关管理制度,查看是否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及培训持证情况;监控主机显示传感器的信息是否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井下检查传感器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定期调校,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安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是否按规定保留,历史曲线是否有间断并有记录。
(3)断电可靠。查阅矿井供电系统图,并现场查看,检查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查阅安全监控系统测试记录,检查是否每隔10天测试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现场进行试验,检验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的声光报警、断电、闭锁等功能是否正常,中心站能否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4)处置迅速。检查矿井是否建立监控系统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
第二十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及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3、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4、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6、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传感器时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7、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调试,如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
8、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9、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二十一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安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安全计量仪表必须送具有计量计量器具检定资格证书的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
3、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计量器具年度送检计划,并上报企管科。年度送检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检及备用量不足而导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
4、每次仪器检定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以备后查。
5、每季度要将检定完成情况,及时上报企管科。
6、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回收不得继续使用,并做好相应的仪器报废工作。
7、需要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送检,没有及时进行送检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8、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送检前一周将仪器送至送检单位。因仪器使用单位未按时送检的要给予使用单位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章 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
1、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要立即上报通风仪器维修室。
2、各连队所上报的故障检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电源箱、分站等,仪器发放室要按要求进行维修。
3、仪器维修室维修仪器过程中所发现有因碰撞或认为损坏的,要做好记录,并按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考核处罚。
4、仪器维修室所维修的仪器仪表、传感器、电源箱、分站等如其维修的价格超过其价格的80%时,要按其相关规定上报报废。
5、仪器维修室维修后的一起必须要进行试运行12-24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
6、试运行后的一起方可入井使用。
第二十三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1、检测仪器配备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并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及时修改核定报告
2、各类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队负责发放、调试和充电。各类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每七天调试校正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工作。若不按期调校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50元;调校不认真导致报警仪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准确或未按要求做记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3、通风科将定期对仪器调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人为改变精度或零点的,发现一台给予责任人100元/台次的罚款。
4、仪器发放室必须保证所发放的仪器完好准确,使用时间在八小时以上。
5、便携式报警仪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回仪器发放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携式报警仪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仪器,不得丢失、损坏,丢失仪器的按仪器原价进行赔偿,仪器损坏的按原价的50%进行罚款。
6、便携式仪器在回收后必须对仪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断,仪器损坏的要当面告知使用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罚款依据。回收后将仪器表面清洁干净,并及时充电,充电方法及充电时间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因充电不及时或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导致电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7、仪器发放室每班对所发放的仪器进行统计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8、仪器必须定期送检(修),若送检不及时或不送检,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章 KJ78N安全监测系统技术操作规程
KJ78N监测装置用于进行瓦斯(CH4)的连续测量、超限报警和断电被控范围的电源。在安装使用中要特别注意其瓦斯指示范围(0-4.00%)、报警断电调节范围(0-2.5%),信号传输。
KJ78N分站有18V电源指示灯、正常监测指示灯、断电装置动作显示灯
24.1仪器的安装
1、KJ78N监测分站至工作地点的有效距离为1000m。故KJ95N监测分站应安装在距离工作地点1000m范围内,固定在距巷道底板0.5m的分站架子上。
2、传感器应可靠吊挂,距帮不小于200mm,距顶不大于300mm。具体位置要求:
①采煤工作面可安装在距工作面上口10m内,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以内(放炮时应设法保护或向后移动);
②风机入风可安装在风机前3~5m的地点;
③机电峒室可安装在入风口处3~5m;
④采煤工作面回风流距全风压会合处10~15m,掘进工
作面回风流距全风压会合处10~15m。
⑤采煤工作面入风距全风压会合处10~15m。
⑥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按规定设置传感器。
3、接电时,要查清电源电压(36、220、660v三种),是否与仪器要求电压相符合,防止接错。打开仪器时,必须先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后,方可接电,严禁带电作业。
4、监测电工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接电前检查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在1.00%以下时,方可打开电气设备,再用瓦斯报警仪测量电气设备周围瓦斯不超过1.0%时,方可施工。
5、监测装置不得装在有淋水地点。
6、传感器要随工作面移动。移动时不得碰撞或用水淋湿,悬挂要用铁丝拧牢,以免受震动掉落。
7、所有电缆均需悬挂整齐,若有破口要及时处理。
8、所有监测探头失灵或误差大时,应及时更换,再进行调整或修理。
24.2仪器调试
1、调零及校正:
①安好传感器后,通入新鲜空气,当探头稳定在某一值时,用遥控器将探头调零。
②再给传感器通入标准气样,当探头稳定在某一数值
时,用遥控器将探头调到标准浓度范围之内。
③当所有显示都正常后,将传感器移挂到工作地点。
3、探头调好后,与实际瓦斯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仪器在使用过程中,每隔7天进行一次调试,通入空气和边准气样进行调试,发现误差及时更换,升井处理。
5、调试工作都要在地面进行,在井下安装好后,要把各指示数据校核一次。
6、监测仪器定期按规定调试,严禁人为调试传感器,严禁不按规定安设传感器,杜绝不按规定擅自移动传感器。
24.3注意事项
1、KJ78N监测分站应安排专人维护管理。
2、KJ78N监测分站由监测电工移动,传感器可由班组长或瓦检员根据需要随时移动,其他人员不准动。
3、瓦检员要按规定用瓦斯检查仪检查数据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对照,并作好记录,发现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出现超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4、监测装置入井前,应在地面试运行1~2天,运行正常后,方可入井。
5、搬动和拆卸仪器时,要小心谨慎,不要掉、碰,防止剧烈的震动或冲击。
6、要经常清洗仪器上的煤尘,特别是探头吸收盒上的煤尘,防止煤尘堵塞气孔,影响瓦斯进入探头气室内。
7、仪器经过半年运行后,可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全面(包括印刷电路板和个别零件、接点)的清扫、擦拭、烘干。维修后要重新试运行后再下井。
8、现场瓦检人员对传感器负有现场管理责任,严禁发生传感器碰撞、淋水等造成传感器误传现象。
24.4故障的检查和修理
1、检查的一般原则:仪器出现故障后不要盲目的乱调,乱拆、乱修,应在熟悉仪器的电路原理、线路和结构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判断,逐级缩小范围,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和修理。检查时要特别留心各插座是否接触不良,各连线是否有断线、虚焊现象,各元件是否有虚焊、衰老和损坏。在
维修、检查时,应根据说明书上提供的电路正常工作电压一览表,如测得的值与表上所列出的差别不太大时,可进行重点检查,将损坏的元件换掉。
2、检修所需仪器:万用表、示波器、真空管毫伏表、数字频率计。
3、故障分析:按仪器说明书上指出的常见的或可能发
生的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进行分析故障,排除故障或进行修理。
人
员
定
位
系
统
篇
第二十五章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与稳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够统一指挥,迅速有条不紊的进行井下受灾人员紧急撤离、疏散至安全地点(地面),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范围和对象:
因煤矿井下不安全因素多,时有突发事件,灾害繁频,严重时会使系统受损(采、掘、机、通、运、提升、排水、压风、通讯),监测、监控、监视系统失控,造成不安全因素,造成财产损失和危及人身安全,且在10分钟内(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井下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地面),以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2、成立机构,建领导班子:
为了防止突发事件时混乱局面,使人员撤离、疏散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统一指挥,各部门要配合容冾,指挥得当,处置有方,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成立由矿长任井下人员紧急撤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为成员。下设现场指挥组由安科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疏散引导组由生产科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通讯联络组由机电科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医疗救护组由救护大队队长任组长,医疗人员为成员。后勤保障组长由供销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
(1)指挥调度组职责:全面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制定人员紧急撤离、疏散方案,确保矿工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地面),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现场指挥组职责:结合本矿实际,服从指挥调度组命令,按安全路线,时时与指挥调度组联系,现场指挥,确保矿工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地面)。
(3)疏散引导组职责:迅速按现场指挥组的安排引导受灾人员沿安全路线有序撤离至地面,时时与现场指挥组联系。
(4)通讯联络组职责:全面负责移动通讯,固定电话,广播扩音器的维护,满足救灾需要,保证通讯正常运行。
(5)医疗救护组职责:因灾害或在撤离、疏散中有可能出现受伤情况,医疗救护组必须做好准备,医疗人员现场等候,备好救护器财及药品,搞好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救灾的物资供应,生活保障,保证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愉快。
3、行动原则:煤矿井下一旦出现灾害,在10分钟内(或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可能对人员生命带来不安全,井下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窒汇报灾害情况,调度窒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矿长,矿长接到通知后(矿长不在由技术负责全全负责此项工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具体方案,起动井下人员紧急撤离、疏散预案,通知各组马上到调度窒待命,听从指挥调度组的统一安排、指挥和调动。
4、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原则:在指挥调度组的统一安排、指挥下,由现场指挥组结合各水平,各区域的实际情况指挥疏散引导组按安全撤离路线进行安全撤离、疏散引导组按指定的安全撤离线路负责受灾人员安全撤离至地面。
5、人员紧急撤离、疏散中注意事项:预案起动后,各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以实际出发,科学出谋,安全第一,又人为本,措施有效的原则,听从统一安排,服从指挥,做到有序撤离、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决不可惊慌失措,拥挤,更不能自作主张,私自行动,造成再次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章 KJ278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人员定位系统业务操作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执行。
2、管理系统主机严禁挪作它用或不用,严格实行小时开机制。
3、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
4、操作人员必须对系统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同时做好各种报警信息的处理。
5、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6、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做到内外通讯畅通。
7、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8、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二十七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2、值班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当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当日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并对异常情况上传报表实施审阅、签字。
3、调度主任: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落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4、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信息上传的管理办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每天浏览矿井人员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处理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5、生产矿长:经常浏览人员定位系统信息传输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积极配合人员定位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章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操作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及地方局关于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文件精神,严格按要求操作和运行系统。
2、对当班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系统。
3、负责人员定位信息的真实、及时传达,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4、负责对县中心下达的指令及时通知矿调度及有关负责人,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5、每班对系统巡回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矿调度布置的其它工作。
6、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7、及时向矿调度反馈当(日)班人员出入井信息。
8、严禁脱岗、睡觉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9、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二十九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29.1系统登陆
1、双击桌面上的图标或者 打开“开始”→“程序” →“KJ278人员监测系统”下的“KJ278综合操作平台”单击即可启动。
2、检查您输入的服务器名、用户名称和连接密码是否正确,单击“确定”系统连接数据库成功。
29.2接班后检查准备
1、班前准备
上班前值机员应对各类报表及当班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当班重点问题及当前处理异常做全面了解,并检查系统运行正常。
2、交接班
监控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岗位交接班,在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将本班系统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认真交代清楚,并对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报,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9.3班中要求
1、文明作业
衣冠整洁,随身携带上岗证,文明用语,接听外线来电用普通话,态度和善,待人友好。
2、检查线路运行情况
接班后认真检查各种线路连接情况,要保持线路连接牢固,发现线路连接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检查UPS运行情况
手动断开网络电源,启动备用电源,使备用电源连续运行15分钟。如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能连续供电现象,立即启动网络电源,并更换UPS。
4、基站和区域的设置
(1)基站设置
基站设置是指将井下安装的基站根据每个基站的HID号写入软件中,点击“基本资料”下拉菜单中的“基站设置”项,
(2)增加基站
输入基站HID号、基站编号、基站名称、选择所属区域和基站的类型,增加完基站信息后点击“保存”,将弹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户已增加了一个基站信息。
(3)修改基站
在基站列表栏中,选定要修改的基站,点击“修改”,用户可以将该基站信息进行修改。
(4)删除基站
在基站列表栏中,选定要删除的基站,点击“删除”用户可以将该基站从列表栏中删除。
5、区域设置
点击“基本资料”下拉菜单中的“区域设置”项,打开区域的管理界面。
(1)增加区域
输入区域编号、区域名称和人数上限,增加完区域信息后点击“保存”,将弹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户已增加了一个区域信息。
(2)修改区域
在区域列表栏中,选定要修改的区域,点击“修改”,用户可以将该区域信息进行修改。
(3)删除区域
在区域列表栏中,选定要删除的区域,点击“删除”用户可以将该区域从列表栏中删除。
29.4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会处理日常机房的主机故障,并负责打印规定的报表。
2、必须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3、雷雨天气,防止雷击设备,打雷较严重时,立即请示分管领导停电,熟悉停送电秩序,停电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4、进入机房要穿工作服,不得将带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设备无尘、干净。
5、上班时间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脱岗、假报、瞒报、不报、漏报。
6、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调度室处理。
7、处理故障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登记
8、当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调度汇报。
第三十章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30.1安装、使用与维护
1、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应携带识别卡。
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30.2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分站
(1)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3)安全监测工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4)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5)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2、中心站
(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中心站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报废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2)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三十一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1.1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进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中心站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31.2管理机构
1、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
2、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认真检查岗位记录报表及运行情况,对于上一班未处理的事项要特别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后完成交接工作。
2、值班人员必须按调度时规定的名单轮流上岗,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替班和调换。当班人员因离开岗位或迟到时,必须有专人替岗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严禁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严禁用电话等通讯方式交接班。
3、交接手续履行之前,岗位一切工作由当班(交班)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因交接班手续履行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由接班人员负责,由于遗漏事项未交待清楚由交班人员负责。两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双方负责。
4、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严格管理。
5、交接班主要内容
(1)检查系统是否正常,信号传输是否正常,电脑运行终端是否正常;
(2)检查网络通讯传输、反馈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检查监控台、办公室是否整洁,设备、用品是否按规定摆放;
(4)检查各种记录报表是否齐全、正确、无误,填写准确;
(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6、接班主要内容
(1)交接人员共同检查上述1至5条必须正常,清楚。
(2)当前系统运行状态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项。
(3)设备检修、运行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4)各种记录、报表、图纸及有关工具保存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1、负责公司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系统运行。
2、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遵章运行。
3、及时填报人员定位系统的记录报表,对数据信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和汇报。
4、负责人员出入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记录、汇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保持完整的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运行情况记录表。所有资料、记录定期存档保管。
7、认真做好人员定位故障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指示要及时督察贯彻落实。
8、保证和上级中心站网络通畅,传递信息准确及时,因数据不能正常传递信息时,要用电话及时与上级联系并迅速检查排除故障。
9、严格按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脱岗、上岗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四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1、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人员随身携带的识别卡不能在地面基站显示为异常情况。
(1)井下识别分站出现无法识别定位卡、数据中断、出现无法读取识别卡、超时、欠时等系统异常报警,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及上级监控中心汇报,由调度室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并将异常原因记录在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2)识别卡异常,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欠时等异常报警时,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2、发生异常时立即上报县中心、矿调度,同时必须对故障及时检查分析,并填写《系统维修记录表》,对故障积极组织抢修,在48小时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技术帮助,同时及时上报县中心站。
3、一般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并安排专人进行抢修,直接恢复正常。识别卡出现故障立即按规定进行更换。
4、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不得随意离岗,必须与调度和上级中心站保持通讯联系,以求最快处理完善,系统恢复正常。
第三十五章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1、识别卡的申请
人员识别卡申请领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四级培训中心72小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2)出具由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领取申请表。
(4)科队出具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人员定位系统主管领导审核。
2、由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按申请表批示意见,对待发放卡进行信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科队、工种、工号、姓名等重要信息。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3、识别卡的更换、挂失、解挂失和注销
(1)在卡的使用过程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方可办理。
(2)当卡需要暂停使用,可提出申请由系统操作人员对识别卡进行挂失,暂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时,可在挂失的列表中“解挂失”。
(3)人员识别卡丢失后,可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首先对该识别卡进行挂失,挂失后一个月进行注销,如丢失后找出可恢复使用。确认该卡无法再次使用,可选定卡号,进行永久删除。
4、人员识别卡的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识别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显示人员动态情况或信号传输不准无法进行修复的。
(2)系统升级后识别卡不能使用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三十六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预防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统值机人员未必履行岗位义务,导致入井人员超规定未及时制止汇报的,罚款200元。
2、系统值机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3、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后登记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200元。
4、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值机人员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未及时排除隐患,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300元。
6、系统维护人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它因素导致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200元。
7、调度室在接到人员定位系统汇报超员时,未及时通知处理的的,导致上级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8、井下设备出现失爆,对设备管理人罚款500元。
9、其他人员故意破坏系统设备、传输线路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章 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监控室计算机操作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
2、对人员定位跟踪系统考勤室井口的设备,LED大屏和电脑主机,管理人员(考勤室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人损坏大屏的,一经发现报安监科,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新工人到矿,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配带标识卡入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标识卡者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监科,给违反者本人处罚300元,并扣除当班工资。在井下发现未配带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漏检的给检身工罚款200元。
4、主井、副井、井底车场及轨道上山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机电科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各采、掘、开拓工作面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本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6、配带标识卡的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标识卡,一经发现给双方各处罚200元。并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7、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500元,本人罚款500元,并按脱岗处理,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8、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控中心,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350元)。
9、根据矿井采掘变化,读卡器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或回收及相应调整,报请有关领导,由监控室维修人员组织实施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10、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11、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的所有设备,每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12、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人员定位跟踪系统布置图,标明读卡器位置 。
13、使用单位区域内的监控线路损坏,监控仪器丢失或破坏监控设备的,按上述第5条之规定执行。
14、以上未提到的按公司及坤龙煤业相关制度执行。
通
讯
联
络
系
统
篇
第三十八章 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通信系统故障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通信系统检修人员处理应急故障的抢修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成立通信系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总指挥:矿长(矿长未到场时,值班领导负责指挥)
副总挥: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
成员:调度主任、机电科长、安监科长、监控中心主任
1、通信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对井上、井下发生通信系统故障时,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并正常投入使用。
2、通信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和组织。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知识培训。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人、财物的组织和调配。
(4)负责物资的管理。
3、程序
(1)调度值班员接到发生故障时,由领导小组、副指挥长(机电副矿长),查明其原因,作出正常的判断,制定解决方案。
(2)凡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作好一切恢复系统的人力、物力的准备工作,听候安排。
(3)调度员随时向总指挥汇报处理的进展情况。
(4)通讯维修工必须服从调度指挥。
(5)事故处理完毕后,各业务科室积极组织人员恢复正常生产。
第三十九章 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做好作业前准备,认真做好本质工作,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严格操作规程,实行定期巡视监测管理,确保通话质量和线路的畅通。
3、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爆要求,严格停送电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4、熟悉本矿生产、调度、管理等各环节通信联络系统并能正确使用。
5、地面或井下固定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有脱岗、串岗、睡觉的行为。否则,给予200元的罚款。
6、若遇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7、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致使通信系统损坏,除按规定处罚外,按其经济损失多少经矿委研究按比例进行赔偿。
8、调度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认真填写设备进行记录和使用记录。若遇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矿领导值班人员。
9、保持通讯现场整洁,做好文明生产。
第四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1、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属线入井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雷措施。信号设备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2、分线盒和过渡电缆及各种电话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3、井下终端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4、分线盒和终端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5、通讯联络系统主机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6、电话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7、电话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8、电话班每季必须对数字程控调度机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地线进行测试。其它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和隐患排除,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9、通讯联络系统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通讯联络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通讯联络系统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电话清洁,确保电话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11、对需要经常移动的电话、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12、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3、严格按数字程控调度机规定的配接表来接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14、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15、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第四十一章 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它的性能、特点,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3、严禁外来人员进入调度控制中心机房,打扰值班人员工作损坏系统设备。
4、使用的系统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无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入井。
5、系统设备、设施应做到定期检查,保证状态良好。
6、设备设施应置于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以免损坏设备设施。
7、井下各地点放炮时,必须制定保护设备、设施的措施,防止破坏设施、设备,否则,将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罚款。
8、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严禁通信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
9、通信系统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防雷和接地保护措施。
10、通信系统的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废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电话班负责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
2、建立建全通信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3、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4、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5、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6、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7、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离矿。
8、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矿领导批准后借阅。
第四十三章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1、每天实行24小时值班,严禁擅自离岗,严格执行人交人、手交手,你不来我不来的交接班原则。
2、值班记录必须清楚,对通信系统发生故障出现的时间、地点、汇报人及维修人员姓名都要详细记录,若因失职要严肃追究责任。
3、各种记录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摆放整齐、保存完好。
4、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通信系统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和单位使本单位的电话,确需要到值班室办事,值班人员应做好详细登记。
5、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必须共同检查通信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情况双方签字。
6、交接班前,交接班人员必须提前打扫室内卫生,保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否则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7、交班前应进行通讯试验,如有故障不通时,值班人员应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尽早恢复通话。
8、严禁值班人员使用值班电话谈与调度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四章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设备设施维护检修人员每天都要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控制中心。
2、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
3、每3个月对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井上、井下通信联络运行稳定、可靠,并做好检修记录。
4、每月不少于2次维修人员应对井下各通信地点的隔爆电话、通话质量等都要进行检,发现故障立即修理。
5、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功能、特点等,经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6、检修设备的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违反规程致使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7、设备应做好定期检查外还需随时进行巡查,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8、经常清除话机灰尘、油污和潮气,擦试调整各个触点,保证接触良好,送受话器通话效果良好,铃声响亮等。
第四十五章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掌握有关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记录报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机操作。
3、调度控制中心应24小时值班,认真填写设备进行使用和使用记录。
4、若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5、系统的历史数据应妥善保存,备份数据和图纸、技术资料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
6、设备运行管理员每天都要对运行情况作好详细记录,若失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严禁无关单位和不相关人员使用调度电话,以免影响工作。
第四十六章 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填写故障登记表。
2、值班人员接到故障报告后,作好详细记录并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3、通讯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所需的材料由机电科、信息办落实,立即进行修复尽快在短时间内恢复通话。
4、随时掌握系统的可靠性,出现故障时,应向矿相关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系统应具有良好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出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及时整改。
6、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7、维护人员发现系统异常情况应向有关单位汇报并进行核实。
8、设备使用前,应按要求调试,并在地面通电运行不小于24小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章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1、调度控制中心每天必须有24小时轮流值班,一旦接收到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时,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
2、矿值班领导应接到报警求救通信信息后,立即查明原因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逐做上报。
3、若遇系统报警,求救信息时,凡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作好一切抢救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工作,听候安排。
4、在抢救过程中、控制中心值班人员随时掌握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矿领导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联系。
5、若属系统出现故障时,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外,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在短时间内恢复投入运行。
6、凡出现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时,值班人员未能及时上报,将对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供电公司进行申请。供电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2、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供电公司,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3、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供电公司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4、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电话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供电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供电公司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5、任何单位不得未经供电公司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6、使用单位的井下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设备参数,达到完好状态。
7、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8、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供电公司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供电公司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9、采煤工作面的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10、各单位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调度室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通信联络系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预防我矿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统值班人员未履行岗位义务,导致系统有故障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
2、值班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元。
3、系统出现故障后登记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系统维护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系统维护员在接到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时,未及时排除隐患,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200元。
6、系统维护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200元。
7、其他使用单位因人为故意损坏系统或乱接传输线路,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我矿通信联络系统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需提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按上报培训计划进行下一步的培训任务安排。
2、职教培训部门负责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3、职教培训部门制定课程的教材大纲。
4、职教培训部门应依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事宜。
5、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职教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
6、培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7、各项培训人员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8、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9、培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培训制度。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篇
第五十一章 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3、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6、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7、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9、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0、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1、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2、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3、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十二章 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2、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4、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5、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6、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7、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第五十三章 可移动式救生舱
1、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3、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5、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6、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7、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8、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第五十四章 维护与管理
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4、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5、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6、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7、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章 培训与应急演练
1、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2、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篇
第五十六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要求各施工部
门严格执行以下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计算全矿井及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2、定期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的测量,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组织好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等。
4、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5、按要求填写通风报表,每旬一次,报公司安监部。
6、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7、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
8、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
9、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10、制定矿井井下灾害预防措施,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11、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
12、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3、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十七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工程、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主要通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
2、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主、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
3、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
4、对机壳和叶轮的安装、叶轮的质量,叶片安装质量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要求:
(1)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
(2)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
(3)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1°;
(4)叶片顶部与筒圈间隙是否符合要求(单边间隙不得小于2.5㎜):
(5)保持叶轮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5、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
(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
(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4)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通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
(5)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电阻符合规定;
(6)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6、必须保证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轴承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转动灵活、不漏油;轴承运转无异常。
7、必须有反风装置,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8、通风机在启动前,必须清除流道中,特别是进风口前50m范围内的异物,以防止吸入通风机损坏其叶轮。
9、通风机在运转时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功率、电机轴承和电机定子温度指示仪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及时进行停机检查并做好记录。
10、主要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运行、检修记录本,系统地记录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
(1)通风机的启动和停机时间,停机的原因;
(2)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电机工作电压、电流,轴承、绕组的温度;
(4)通风机工作的风压、风量;
(5)电动机轴承加换润滑脂的时间、数量及牌号;
(6)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7)工作中发生故障的详细内容及排除情况。
11、备用通风机在长期停用重新投入运行前,必须测量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经检查合格(额定电压380V时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38MΩ;额定电压660V时用10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66MΩ;额定电压6000V和10000V时用2500V以上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20MΩ)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通风机。
12、通风机运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探头,应按要求定期校准。
13、通风机的运行与维护必须严格按机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检修过程中,端盖、叶片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用硬刷清除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叶片因腐蚀而出现小孔时,必须及时更换。
15、设备与机房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禁止利用机房作其他用途;必须有反风系统图、运行日志和检查、检修记录。
16、主扇房值班人员必须按章操作,做好巡检工作并填写好各类台帐,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进工作面装备,明确局部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掘进巷道时应实行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得发生循环风。
(2)要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掉挂,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风机前5m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3)局部通风机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3、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开关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除尘,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性能能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
4、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掘进面的进尺及时对风筒的搭接、悬挂、维护及拆除负责,杜绝循环风的发生或无风、微风作业。
5、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6、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停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将工作地点人员全部撤出,并设置警标、悬挂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
7、定期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凡井下通风设施、检查及各类牌板、标志遭到破坏或丢失,均与井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部门有直接责任;
2、安监科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3、所有入井职工队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筒、密闭、风障、栅栏及各种牌板)必须加倍爱护,严格管理,保证经常完好。对于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责任者,按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和行政处罚;
4、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道风门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通过风门后,要立即将风门关好,严禁敞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违者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5、车辆接近风门时,必须减速。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将风门打开,然后再过车,不准用矿车撞风门,防止撞坏风门,撞坏风门者给予罚款50-200元;
6、各类车辆不得停放在风门及其他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防止风门不能紧闭,造成风路短路,违者罚款20元;
7、各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附近的风门,各施工部门必须派专人负责看管,保证风门的完好和关闭;
8、井下风门(包括临时风门)的设置和拆除需经过矿通风科、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9、对于违章野蛮作业、撞坏风门、任意敞开风门、破坏栅栏、风筒及其他通风设施,造成事故者严格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严肃追查;
10、车辆装运材料或装渣,不得超高、超宽,以免挂坏通风设施及风筒,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和跟班班长、班长各50-100元;
11、各类密闭、牌板、栅栏、风障前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各施工部门在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剩余材料、矿车运走,并负责搞好通风设施附近文明生产,将通风设施状态恢复原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施工部门,发现一次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12、井上通风设施的拆除和搬迁,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科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迁,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13、通风科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加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风量有效利用率。
第六十章 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1、压风系统必须每天进行及时作好检查、维护工作,以确保一旦发生突变时能可靠使用。
2、系统日常保养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3、每班进班时打开汽水分离器排水孔,排出积存在内的积水与杂质。
4、每班要逐个打开自救装置,作通气检查,如发现气不足或无气流出,要当班更换,如有连接不牢和漏气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营保持清洁。
6、在回采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由采煤队长负责对上、下付巷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悬挂。
7、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必须负责对所所辖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机电队要保证井下抽放管路上安装的汽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确保压风机的正常运转。
9、不再使用的压风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拆出回收的管路要摆放整齐、打扫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严禁拿压风自救袋铺垫进行坐卧,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
10、各巷道和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机电队负责管理和维护。
11、系统维护和保养人员要经常对管路、自救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保证压风自救系统安全可靠。
12、采掘工作面运物料时,严禁将所卸物料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运送物料时不得损坏压风自救系统。
13、经常检查压风自救装置的连接件是否牢固可靠,连接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漏气现象,流量是否达到标准,否则应及时修理恢复,投入正常使用。
第六十一章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1、每年组织一次压风自救系统使用演练,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压风自救系统。
2、井下员工必须熟知自救装置的地点、使用方法,便于发生灾害时能迅速自救。
3、教育职工应爱护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发现损坏该系统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并投入使用。
4、教会现场每个职工,必须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凡新设置的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各队队长都要向职工交待清楚设置的路线和地点。
6、新到矿职工除按为期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对压风自救系统的知识进行培训,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7、凡发现损坏压风自救系统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理。
第六十二章 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1、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科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安装。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0㎜。
3、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部门罚款50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100元。
5、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
6、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部门100元。
7、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责任部门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8、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
9、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部门管理,施工部门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回收的自救袋、阀门、螺丝(回收率80%)、绳扣(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机电科罚款50元。机电科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机电科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机电科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装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部门照价赔偿。
10、采区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压风管路由分管施工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部门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11、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部门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加倍处罚。
12、机电科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科罚款500元。施工部门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次。
13、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14、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施工部门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15、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部门联系,责令整改,向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16、卸料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卸料队罚款500元/次。
17、各相关部门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卸料队,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18、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通风科组织交付部门、接管部门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安监科留底备份。
19、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调度室、通风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0、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部门领取(包括机电科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21、机电科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部门领取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科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科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监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第六十三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请。信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2、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3、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4、各使用部门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手持机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中心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5、任何部门不得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更换手机号码,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6、使用部门的井下移动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手机设备参数,维护好手机皮套、天线、电池及充电器,达到完好状态,手机电池按规定进行使用,充电时必须关机,充电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长期处于过充及过放电状态。不得拆卸手机天线。信息中心有权检查手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情况。
7、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部门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移动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部门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部门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8、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9、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10、信息中心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移动手机和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供
水
自
救
系
统
篇
第六十四章 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2、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3、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4、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5、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6、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六十五章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供水施救系统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灾害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总指挥:矿长(矿长未到场时,值班领导负责指挥)
(2)副总挥:机电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
成员:调度主任、安监科长、地面负责人,各采掘机运队队长和跟班人员。
1、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对井上、井下发生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时,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并正常投入使用。
2、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和组织。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知识培训。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人、财物的组织和调配。
(4)负责物资的管理。
3、程序
(1)调度值班员接到发生故障时,由领导小组、副指挥长(机电副矿长),查明其原因,作出正常的判断,制定解决方案。
(2)凡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作好一切恢复供水施救系统的人力、物力的准备工作,听候安排。
(3)调度员随时向总指挥汇报处理的进展情况。
(4)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工必须服从调度指挥。
(5)事故处理完毕后,各采掘机运队积极组织人员恢复正常生产。
第六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矿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安装、回收、维修给排水、压风等系统的管路,使其正常运行,按规定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3、负责检查各系统管路,避免跑、冒、滴、漏、堵现象发生。
4、协助其它与管道问题有关的工作,积极提高工作效率。
5、按规定负责巡检的地点、部位,并做好记录。
6、完成预防性维修工作和节能工作。
7、进行日常检验各类水管、泵房和设备间,且保清洁卫生。
8、随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十七章 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67.1井下作业。
1 、井下作业时,应检查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禁止违章作业。
2 、在运输巷道内,必须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以免行人和车辆发生事故。
3 、在维修有压力管道时,应先泄压。
4 、安装大管时,要齐抬齐放,步调一致避免砸伤人。
5 、水压试验时,注意压力表的指示是否灵活、正确,打压时必须在指定压力下操作。
6、 开动阀门,站在侧面,慢慢启动。停水修理时,事先必须联系好,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阀门上挂牌,严防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
7 、下井作业,维修后必须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8、在靠近电源和有触电危险地施工时,必须通知单位切断电源。
9、因需要而切断水源,必须通知调度室,经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切断。
67.2高空作业。
1 、首先检查梯子与跳板必须牢固可靠,梯子竖直角度不能小于35度或大于60度,并有专人监护。
2 、系好工具袋,并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切不可将工具乱放在跳板和架子上,以免发生严重事故。
3 、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时,若无安全措施要系安全带,攀高作业禁止穿皮鞋。
4 、高空作业,施工现场不许有人停留,3米以上高空作业,下面必须专人指挥与监护。
67.3使用工具注意事项。
1、 锯管时,要配合好,管快割断时,用力不要过猛,注意截下管头打伤脚。
2、 使用管钳子要注意,不能以大代小,装卸丝扣时,管钳子要咬紧,严防滑脱。
3 、使用大、小锤时,锤头必须牢固,检查把柄是否破裂。
67.4搞协助时,应注意事项:
1、配合电、气焊时,要戴好防护眼镜,以免弧光伤眼。
2、使用手电钻时,要带好胶皮手套,并接上地线,避免造成严重事故。
3、电、气焊工作时,未经考试合格不许操作,应严格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4)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6)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7)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8)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9)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1)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2、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3、主要功能
(1)系统应具有基本的防尘供水功能;
(2)系统应具有供水水源优化调度功能;
(3)系统应具有在各采掘作业地点、主要硐室等人员集中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功能;
(4)系统应具有过滤水源功能。(具体说明:防尘供水管道与扩展饮用水管道衔接处或在供水终端处增加过滤装置,以达到正常饮用水要求)
(5)系统宜具有管网异常报警功能;(水压异常、流量异常)
(6)系统宜具有水源、主干、分支水管管网压力、及流量等监测功能;
(7)系统宜保护水管管网功能,以防止灾变破坏。
第六十九章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纸、技术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同时做到统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2、系统(设备)布置图、饮水点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3、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4、本单位其他科室人员使用图纸、技术资料都必须出具借条,并严格做好记录。
5、对无保留价值的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列出清单,需报矿长及总工程师审查,进行销毁并清帐。
第七十章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1、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安全科及相关科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24小时责任制。
2、井下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
3、领导干部、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
4、领导必须亲临生产现场,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5、调度室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和事有权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供水施救系统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系统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4、供水管网的延伸和维护,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由机电科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第七十二章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供水管网每处应设置安全管理牌版。清洁水源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水嘴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对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3、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系统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4、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供水施救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缺水、压力降低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系统维护人员汇报。
5、供水施救系统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饮水点布置图和设备布置图,填写修改安全理牌板内容。
第七十三章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发生故障时,能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协助处理。
2、如遇我矿供水施救系统不正常运行,值班矿长应及时会同相关人员制定故障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
3、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4、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四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为保证我矿供水施救系统的正常、准确的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以下进行上报。
1、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异常种类有:
(1)缺水;
(2)供水管网堵塞、泄漏;
(3)三通、阀门、过滤装置;
(4)供水施救系统无压力;
(5)其它安全系统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
当出现以上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按异常情况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2、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值班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无压力,必须立即通知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管网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同时要在处理过程及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3、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值班人员现场发现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损坏,必须立即维修并上报调度室。
4、煤矿地面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收到系统维修值班人员供水施救系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5、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接到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井下代班矿长查明原因,报告跟班安全员或工程师。
6、接到故障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7、井下维修人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不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8、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监控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第七十五章 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2、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3、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4、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5、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6、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8、分类
按系统结构分类
(1)独立式;独立供水水网系统(饮用水与工业用水分开);
(2)与防尘供水系统一体(饮用水与工业用水一体);
我矿实行与防尘供水系统一体(饮用水与工业用水一体);将地面防尘高位水池与地面引用水高位水池并通;井下防尘管路上+150水平增加过虑装置;在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上下安装两组供水阀门。主要机电洞室+150车场与±0下车场及三个机电配电所各设一组;掘进各头分别设置两组(共21组)。
安装要求:
(1)在防尘供水系统基础上,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及井下作用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的情况,合理扩展水网,以满足供水施救的基本要求。
(2)采掘工作面每隔200m~500m安装一组供水阀门。
(3)主要机电等硐室各安装一组供水阀门。
(4)各避难硐室各安装一组供水阀门。
(5)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宜考虑在压风自救就地供水。
(6)应在饮用水管处或在各个供水阀门处安装净水装置,以满足饮用水的要求。
(7)单独供水施救系统,一般主管选用DN50,支管选用DN25。
(8)饮水阀门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m以上。
(9)饮用水管路,埋设深度50cm以上。
(10)饮用水管路尽量水平、牢固,安装。
(11)供水阀门手柄方向一致。
(12)供水点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