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煤矿生活用电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用电管理,避免盗电现象的发生,提高用电回收率和安全可靠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成立用电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马立峰 张 胜
成 员:闻 超 华士友 况方田 刘 飞 李 伟
范连会
下设用电管理稽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用电管理及考核。
主 任:闻 超
成 员:工资科 经管科 武保科 纪审科 宣传部 水电科相关人员组成。
二、工人村矿属单位办公用电
1、办公用电实行装表计量考核。水电科依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综合情况分别核定矿内、矿外单位月度用量,下达使用量。每月由水电科办理充电手续。
2、工人村矿属单位办公用电由水电科承包,奖罚由水电科管技人员承担,月度考核,月度兑现。二级单位考核由水电科负责。
3、工资科、经管科、水电科于每月25~26日共同完成抄表工作。
4、经管科负责汇考核工作。考核指标:春秋季节(3、4、5、9、10、11月)9500度/月,夏季(6、7、8月)11500度/月,冬季(12、1、2月)22000度/月。
三、生活用电
1、工人村生活用电由水电科承包,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和收费。
2、生活用电以矿内611、616、607柜及西部井小区供电柜,为考核计量标准。
3、考核:按回收率95%考核水电科,每升(降)1个百分点奖(罚)3000元,季度考核,半年兑现。
回收率=(实际用电量÷考核电量)×100%
四、商业用电
1、商业用电由纪审科、经管科、水电科共同管理。
2、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水电科负责,如发现有窃电行为的,通知纪审科、经管科后,现场开箱检查拍照。
3、凡盗电用户,一经查实,立即停止供电,并罚款5000~10000元。
4、新表安装,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水电科签字,经矿长同意后,由纪审科、经管科现场监督,水电科配合共同完成电表安装工作,装表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电表安装完毕后,必须上锁并加钢丝封签,水电科建账管理。凡私自转供电,按盗电论处。
5、需要移表的, 220V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水电科审批,纪审科认可后,由纪审科、经管科现场监督,水电科配合共同完成移表工作,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380V用户移表,一律按新表安装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拆表的,申请消户需拆除电表的,由用户写出书面申请,水电科审批,纪审科认可后,由纪审科、经管科现场监督,水电科配合共同完成电表拆除工作。移表、拆表工作完成后,电表箱必须上锁并加钢丝封签,水电科做好建、消帐工作。
6、用户违反用电管理规定,需要停电的,由水电科出具停电通知,纪审科、经管科接到停电通知后,纪审科、经管科开箱,水电科停电;需要送电的,由水电科出具送电通知(盗电者附交款单),纪审科、经管科接到送电通知后,纪审科、经管科开箱,水电科送电。否则,纪审科、经管科不予停(送)电。
7、缴费时间每月10日~20日缴费,特殊情况除外。
8、凡商业、居民用电混用的,居民用电一律按商业用电收取费用,并罚款2000元。
9、所有商业用电电表必须更换为预付IC磁卡表(厂家由矿指定),否则停止供电,期间造成的损失矿概不负责。
10、凡用户电表箱钢丝封签(锁)损坏、私自拆除或与台帐不相符的,一律按偷电论处,立即停止供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矿概不负责。
五、其他规定
1、用电稽查小组不定期组织用电稽查,每月组织用电稽查不得少于两次。
2、稽查中发现窃电除对用户进行处罚外,同时对承包责任人和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如下:①民用电罚承包责任人500元/处,商业性零用电罚承包责任人1000元/处,转用电及大负荷商业用电罚承包责任人2000~8000元/处。季度内二次失职受罚者,到工资科待岗。②单位正职分别按承包责任人罚款金额的10%、分管副职和队长分别按承包责任人罚款金额的20%加罚。③情节严重的,承包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干部到组织部待岗。稽查中发现甩掉但未拆除的负荷线、未拆除但已停用的负荷线均视为窃电,对承包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3、稽查中发现路灯、楼梯灯不亮的,扣除该处当月核定电量。发现电表、供电线路和设施未按上述要求整改的,罚承包责任人100元/处,单位正职分别按承包责任人罚款金额的10%、分管副职和队长分别按承包责任人罚款金额的20%加罚。
4、单位自查和稽查的奖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受益”的原则,罚款全部用于对检查人员的奖励。单位自查罚款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即可执行,奖励由单位做帐,单位领导签字,经用电管理和稽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交工资科进入个人工资。稽查罚款经用电管理和稽查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即可执行,奖励由经管科做帐,用电管理和稽查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用电管理和稽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交工资科进入个人工资。
5、实行举报制度。举报偷电经查属实者,给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