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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管控规定

作者:佚名 2012-03-14 21:01 来源:本站原创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管控规定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管控规定

  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资源整合控股公司及矿井:

  2011年是集团公司瓦斯彻底整治巩固提升年,为进一步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所取得的成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现场瓦斯管理,有效遏制瓦斯超限,防范瓦斯事故,实现焦煤全年瓦斯超限次数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50%,消灭3%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管控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汾煤安发〔2010〕749号《关于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及问责的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和问责。

  第二条 超限浓度达2%及以上和月超限3次及以上的由超限矿井总工程师在“一通三防”工作会或月度瓦斯抽采工作会上进行述职;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的,按重大非伤亡事故查处。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月超限3次及以上和发生主要通风机停风等事故造成大面积(三处及其以上地点)瓦斯超限的由超限矿井主要负责人在月度总经理安全办公会上进行述职。

  第三条 每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矿井都要组织分析超限原因并采取措施。超限浓度低于2%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超限浓度在2%~3%之间的由矿长组织分析,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通风处组织分析。若同一采、掘工作面的同一地点连续7天内出现3次及以上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必须停止该工作面生产,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和通风处汇报,由矿长组织分析超限原因,并在月度总经理安全办公会上进行述职;

  第四条 严格控制炮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0.8%,否则必须停止生产,采取缩小循环进度、加大风量等措施,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条 加大局扇无计划停风的分析考核力度。凡属于管理责任造成的无计划停风,每台次处罚矿井1万元;2台次/月以上(含2台次)的视为重大隐患,由矿井机电负责人在月度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述职。

  第六条 各矿必须加大对瓦斯超限浓度在1%~2%的事故追查及原因分析的力度,追查处理结果要下发书面通报,追查处理通报及原因分析结果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风处。未进行追查、未组织分析、未制定措施或有措施未落实,有一次处罚矿井1万元,并由安全矿长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进行述职;

  第七条 加大以风定产的监察处罚力度。每月对各矿一周瓦斯超限3次以上和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采掘队组进行核查,月均产量(进尺)超过核定值10%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处罚1万元。

  第八条 各矿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数据显示与传输真实、准确。不得更改、删除数据,否则,要严厉追究管理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况从重处罚。

  第九条 发生瓦斯超限后未及时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加以处置而继续超限作业或酿成事故的,将按照焦煤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处罚。

  第十条 各矿要严格按照汾煤通发〔2010〕814号《关于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规定》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管理,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上隅角瓦斯超限的要严厉追究作业队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矿井主要巷道及采区巷道发生瓦斯超限或因系统紊乱造成瓦斯超限的,不论超限浓度大小,有一次处罚通风、安监部门负责人各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各5000元。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对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给予严厉惩处,并在汾西焦点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一个月内未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集团公司将给予矿井30万元奖励。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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