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 安全举报制度
一、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举报。举报传真电话: 5631317
三、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奖励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矿井及地面单位生产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矿井及地面生产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六)举报医院、宾馆等生活服务厂、网点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而组织经营活动的;
(七)举报其它事项,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五、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按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举报登记表 》的内容要求接听、记录;并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当天报安监局,由安监局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
六、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暑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保卫部 门严肃追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