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茶园煤矿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3-19 22:37 来源:本站原创

茶园煤矿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为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的劳动保护工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矿劳资科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分管劳资的领导全面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坚决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教考核的相关责任制中,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四、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室及生产部门设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五、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六、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职工酒后从事下井、高空或其它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七、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种冲压、锯、钻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及其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矿领导和科室、班组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人员,应进行由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对电钳、瓦检、焊接、绞车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经相应的单位或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九、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十、严格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个人应正确配带使用,做好个体防护。

十一、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十二、工会组织负责对劳动保护实行群众监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