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园煤矿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为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的劳动保护工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矿劳资科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分管劳资的领导全面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坚决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教考核的相关责任制中,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四、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室及生产部门设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五、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六、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职工酒后从事下井、高空或其它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七、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种冲压、锯、钻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及其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矿领导和科室、班组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人员,应进行由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对电钳、瓦检、焊接、绞车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经相应的单位或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九、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十、严格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个人应正确配带使用,做好个体防护。
十一、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十二、工会组织负责对劳动保护实行群众监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