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一、分站
1、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3、安全监测工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4、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5、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二、中心站
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中心站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报废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2、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