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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3-31 19:40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我矿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下井规定

  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矿长5次/月,书记15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矿长15次/月;

  2、矿技术副总、安全副总15次/月,

  二、下井人员职责及要求

  1、下井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2、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3、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

  4、矿调度室要将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

  三、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

  1、我矿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要求,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指导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

  2、副矿长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证每月15次下井带班作业。

  3、矿调度室要在每月末排除次月各级干部带班作业表,并提前一天通知带班干部,以便安排工作、准时带班。如遇特殊情况,带班干部必须向领导请假,经领导协调同意后方可延后,但每月值班、带班天数不变,不得出现空班情况。

  4、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督察。

  5、跟班区队长必须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不得迟下早上,实现工作现场全过程监督管理。

  6、矿井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7、各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规定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与考核

  1、我矿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调度室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带班人员范围、带班的次数、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

  2、下井带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区队长、矿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连带责任。

  3、下井带班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人员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

  4、 建立井下带班档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

  5、加强监督考核。我矿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调度室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永安煤矿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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